世界通史-世界中世纪史 欧洲早期的封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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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封建制的形成和确立

    在长时期的军事征服过程中,法兰克王国也开始了封建化的过程。

    征服高卢前夕,法兰克人还处在氏族公社阶段。公元476年至6世纪,法兰克人的氏族制度在长期的出征、不断的迁移过程中走向解体。原来的氏族组织互相混合,定居在新征服土地上的法兰克人,不再按血缘关系结成氏族公社,而是按照居住地域组成农村公社。农村公社是当时法兰克王国的社会基层组织。

    6世纪末到8世纪初,公社的耕地和草地逐渐变为私有财产,可以自由买卖或转让,公社成员出现贫富分化,马尔克公社趋于解体,出现了广大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自耕农。克洛维以后,法兰克王国的土地所有制继续发生变化。克洛维的子孙连年混战,捐税繁多。农民负担兵役长期出征,贻误农时。军队沿途焚烧抢劫,弄得土地荒芜,长年歉收,威胁着农村公社里广大农民的生存。大土地所有者便乘人之危,把贫苦农民的土地兼并到自己的手里。教会也利用宗教迷信或伪造文件等欺骗手段,把农民的土地攫起过来。许多农民不堪官吏和豪强的勒索,不得不把土地“献给”附近的贵族或教会,请求给予“庇护”,并且以交地租和服劳役为条件,再请求把那块土地“发给”自己耕作。这种做法叫做“委身制”。农民一旦履行这种“委身制”,便丧失了土地所有权和人身自由,从而沦落为依附主人,并被固定在土地上的农奴人。

    征服高卢时期,法兰克国王夺取了原来属于西罗马皇室的巨大地产和许多未开垦的土地。起初,法兰克人还是按照传统的办法把土地分给村社全体成员所有。后来,克洛维在夺取原来西罗马皇帝和奴隶主的地产后,将一部分土地并其原有的隶农和奴隶,赏赐给自己的亲兵和教会。这些人继承了罗马统治阶级的大地产,承袭原土地上的剥削方式,成为新的大封建土地所有者。此外,在高卢地区还有不少较马大土地所有者保留下来。

    法兰克的自由农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随着大地产的不断增加,自由农民却一天天减少,国家的财源和兵源受到很大影响。为了应付这种局面,8世纪中期,查理·马特实行了采邑制度。采邑就是承担一定义务的封地。“采邑制”规定,连同耕种土地的农民,一起分封给亲近的贵族。受封的贵族必须向国王宣誓效忠,战时要率部出征。采邑不得世袭,受封者如果不履行兵役,即须归还采邑。由于农民是随同土地一起被分封的,因此随着采邑制的推广,越来越多的农民被推向农奴的境地,从而加速了封建制度的形成。

    8世纪后期,查理曼在长期对外征服中,为了取得僧俗封建领主的支持,大力推行“特恩权”。国家规定,凡是取得特恩权的领地主人,在自己的领地中独立的行政、司法与经济特权,国家官吏不得进入领地征税或干涉事务。因此,凡享有特恩权的领地成为“国中之国”。特恩权的普遍推行,加强了封建领主的权力,使农村公社的自由农民基本消灭,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占了统治地位。9世纪时,封建制度开始在西欧确立。

    封建庄园是西欧封建社会的基本形式。

    由庄园的领主和依附于他的农民——农奴及少数自由人——构成的社会组织,是建立在以城堡、堡垒或设防的寺院为中心的庄园里面的。庄园本身是一种组织,一种制度。在这制度中,庄园的领主可以是国王、大贵族,也可以是一个骑士。庄园主人的领主地位和农奴对人的人身依附,都是不可改变的身份,就像个人的私有财产一样要世世代代的世袭下去。庄园是一个将政治、宗教、军事、经济等多种性质综合在一起的社会。每个庄园都有自己的法庭、军队和行政管理制度,王室也无权过问。庄园的管理中心是庄园法庭。通常是设在庄园领主的城堡里。庄园的领主对庄园内的农民享有司法权、征税权和政治统治权。凭借这些权力,庄园主得以向农民征收土地税——实物或现金、人头税——只有农奴及最低等级的人交纳、专利税——庄园主通过垄断公共经济事业,如磨房、酿酒作坊、烘面包房甚至村庄水井等,获得的税款;要求农民承担庄园的各种劳役;解决人们的争端,惩罚罪行。在理论上,庄园的土地分为两类:领主的保有地和农民的份地。耕种领主土地,是庄园中最为普遍的农民义务。城堡是庄园政治、军事权力的象征。通常,建造城堡这样的军事设施,属于国家的主权,也是王室的特权。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将这权利赋予了大大小小的封建主。国王对此也无可奈何。皇帝秃头查理曾颁布诏令,承认自己对保障安全无能为力,并指示地主贵族应以建造城堡作为社会义务。从而默认了国家主权和自己权利的丧失。

    农奴及依附农民是法国封建庄园的直接生产者。其中,农奴地位最低,受压迫和剥削最重。农奴有自己的份地,自己的家庭,有自己的独立经济,因而具有奴隶所没有的生产积极性。但是,农奴仍然是不自由的人,在人身上依附于领主,不得随意离开主人,领主可以将农奴连同土地一起转让,赠送和出卖。作为人身不自由的标志,农奴必须向领主交纳人头税;农奴结婚,新娘子在新婚之夜须先陪领主过夜,称作“初夜权”,如同其他庄园的农奴结婚,须向领主交纳“结婚税”;农奴死后儿子继承份地时必须向领主交纳继承税,称“死手权”。在法律上,农奴不得控告主人,不能向国家法庭上诉,农奴的诉讼案件由领主法庭审判。农奴不得参军,亦不得担任教职。

    农奴份地的所有权属于封建主,作为土地上的依附关系,农奴要像其他身份的佃农一样,承受封建地租剥削。农奴的地租主要是劳役租,通常每周拿出三天时间为领主耕种自营地,在农忙季节还必须为领主帮忙,提供车马运输等方面的劳役。劳役之外,通常还要交纳一定数量的实物租。在个别地方没有劳役,征收实物或货币租。在这样的地区,农奴制一般植根不深,瓦解也快。

    农奴还要承受领主的禁用权剥削。禁用权最初是一种国王行使的主权权力。由于政治分裂,封建领主也擅自行使这种权力,称作领主禁用权。禁用权的内容非常广泛,例如,可以霸占公共牧场,可征收关卡税,可以攫夺辖区内农民的各种财产。它实施的范围也不仅限于农奴,包括辖区内的所有人。这实际上是一种赤裸裸的掠夺,受到村社农民的强烈抵制,后来禁用权剥削的主要内容固定为强迫农民使用领主的磨房磨面、面包房做面包、榨酒器制酒等等,为此,农民要承受领主的收费和敲诈。此外,基督教会封建主对农民的剥削也很重,这类剥削名目很多,最重要的是什一税。即农民须将总收入的1/10交给教会。

    与封建社会的封建庄园制相适应,封建统治阶级内部通过土地的分封,形成一套封建等级制度。国王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他把大片土地分封给大封建主——公爵、伯爵、边地侯、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长等。大封建主又把自己的大部分土地分封给中等封建主——子爵、男爵等。中等封建主之下,又分封许多小封建主——骑士。上一级封建主是下一级封建主的领主;下一级封建主是上一级封建主的附庸。

    封建主之间结成领主和附庸关系,首先要行臣服礼。附庸摘帽、下跪,将双手置于领主掌中,表示愿意成为他的附庸并忠于他。领主则授以树枝或一把泥土,作为封地的象征。如果受封者是主教或修道院长,则授以指环和权杖。行完臣服礼后,通常还要举行宣誓效忠仪式,附庸站立,将手放到圣经或圣像上,宣誓忠诚于自己的领主。

    领主与附庸之间,互有权力和义务。其中主要是:附庸必须带领一定数量的骑士奉召为领主服军役,后来固定为每年40天;在某些场合,必须给予领主金钱援助(主要是在领主被俘交纳赎金、领主长子受封为骑士、领主长女出嫁时);领主必须奉召出席领主法庭陪审。附庸履行了自己的臣服礼和义务,领主不得剥夺其封土。领主对附庸也有义务,最重要的义务是领主要保护他的附庸。领主与附庸双方如果任何一方未履行其义务,这种臣属关系都可能破裂,或领主将采地没收,或附庸将土地转归更上级领主,也可将采地变为私有地。初时,领主与附庸的关系原则上一世而终,但随采邑变为封土,领主附庸关系也世代相传。

    实际上,领主附庸关系并非如此简单划一,井然有序。由于采地的不断争夺、继承和分裂,领主与附庸的关系也往往变得错综复杂,加上法国封建主奉行“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原则,隔层封建主之间没有臣属关系,封建等级关系愈加混乱。有时,一个封建主有若干个领主,封建主乙是甲的附庸,但可能又是甲的领主丙的领主。这些复杂的关系,在封建主之间“造成一团乱麻般的权利和义务”,使封建主之间的争夺乃至混战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

    二、封建基督教会

    基督教产生于公元1世纪,在4世纪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日耳曼人征服罗马帝国后,基督教很快在日耳曼人中间传播起来。

    395年,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两帝国。基督教会也不可避免地要走向分裂。东罗马帝国的基督教称东正教,流行于俄国、希腊、东南欧和北非各国。西欧的基督教称天主教,流行于西欧各国。东正教受拜占廷皇帝的控制;天主教由于西欧四分五裂而获得独立发展。五世纪,基督教有五大主教区。即:君士坦丁堡、罗马、亚历山大里亚、安条克和耶路撒冷。西欧的主教区只有罗马一个,罗马主教处于特殊地位。罗马主教假托他的职位是由掌握天国钥匙的使徒领袖彼得传下来的,应该掌握基督教事务的最高权力。罗马主教的名称逐渐有了教皇的涵义。

    日耳曼人在西欧兴起以后,也渐渐接受了基督教。法兰克王国的奠基人克洛维曾得到教会的支持,他本人曾受洗礼成为一个基督徒。其后继者在不断的征服中也继承了克洛维的传统,寻求教会的支持,为其东征西讨披上神圣的外衣,而基督教会则借此发展壮大。

    751年伦巴德人从皇帝手中征服了拉文纳,正在步步进逼罗马。而当时的罗马教皇实际上已背叛了君士坦丁堡统治者,在这种形势下,教皇必须另寻保护人以对抗伦巴德人,于是,他转向了法兰克人。在丕平当上国王之后,罗马教皇斯蒂芬二世(752—757年在位)亲自前往巴黎为他举行加冕膏立礼仪式,封他为“罗马人的行政官”,这表明他是上帝拣选的国王,王权是神赐的,从而改变了以往由各个部落推举法兰克国王的传统,同时也使基督教真正成为法兰克王国统治的精神支柱。丕平为了酬答教皇的支持,于754至756年间两次出兵远征意大利,迫使伦巴德人放弃拉文纳总督区和罗马地区的占领地,并把拉文纳总督区及彭塔波利斯赠给罗马教皇,史称“丕平献土”,这就是“教皇国”的诞生,教皇的世俗君主权由此形成。而当时的罗马虽在形式上仍属拜占庭皇帝管辖,但事实上早已是教皇的领土。教皇既是宗教领袖。又是世俗君主,从此权势大增。而教皇为丕平加冕之举则成为中世纪史上最重要的一个事件,影响深远。这意味着教皇具有废立皇帝之权,为日后教权与王权之争以及重建罗马帝国埋下了根由。不过,教皇涵义的最后确立则是在1054年东西教会大分裂之后。

    768年矮子丕平去世,王国分给两个儿子:查尔洛曼和查理,兄弟间的内讧随之而起。771年查尔洛曼去世,查理从此开始了大一统的统治。他积极利用基督教会向外扩张,用火与剑把法兰克王国的版图扩大到包括现在的法国、比利时、荷兰、德国、半个匈牙利、大半个意大利和西班牙的东北部,较之其父统治时期的疆土扩大了一倍多,使王国成为西罗马帝国崩溃以来最接近于帝国的国家。因此在西方民众的心目中被视为罗马帝国在西方的复兴。世人加于他名字上的头衔“伟大的”一词并入名中,称他为“查理曼”,曼即伟大之意。在基督教的扩张方面,查理曼还征服了萨克逊人,为整个西欧基督教的发展带来了永久性利益。为加强统治,查理曼在广大的占领地大量兴办修道院,完善教区组织机构,培养具有一定文化的神职人员,这些措施同时也大大推进了西方教会的发展,使西方教会重新确立起实现多年追求的基督教首席地位的雄心。因此,罗马教会也一再宣扬法兰克王国的伟业和罗马帝国的再现。

    799年罗马教皇利奥三世(795—816年在位)遭到反对派攻击,逃出罗马城,向查理曼求援。800年查理曼率军进入罗马,使利奥三世重登教皇宝座。800年圣诞节时利奥三世在圣彼得教堂把罗马皇帝的冠冕加在这位法兰克国王头上,赋予他奥古斯都的伟大继承人的地位,这一举行博得了罗马和西方民众的普遍称赞。于是,查理曼成为罗马人的皇帝,法兰克王国成为查理曼帝国。这一封立事件进一步确认了罗马教皇的神权地位,确立了教会和国家是同一盾牌的两面的思想,导致整个中世纪长期进行的教权与皇权之争。与此同时,西派教会由于有了强大的帝国做后盾,由此也开始了它的中兴时期,在与东派教会的斗争中开始占据优势地位。并且由于查理曼帝国强大的军事力量,西派教会也得以避免遭受穆斯林大军的进攻。

    查理曼统治时期,皇帝控制着罗马主教的人选和主教的任免权,掌握着召开和主持宗教会议,颁布宗教法规,操纵教会事务的权力。查理曼亲自主持过16次宗教会议,会议决议均以皇帝“敕令”的形式公布。他要求主教和修道院长应按所辖教区和修道院规模大小及财产多少,为法兰克王国军队出人出钱,还把居民向教会交纳的“什一税”定为法律。他还对教会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整顿,把久已废弃的省主教区制度重新确立起来。这些省主教后被称为大主教,对所辖区内的主教拥有裁决和惩治权。在查理曼大帝的积极支持下,西派教会得到了迅速发展。终于导致1054年东西教会的大分裂。

    基督教会按照封建等级制度的原则,建立了一套教阶制度。教皇之下有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等高级僧侣,大主教、主教下辖许多神甫(牧师),修道院长下辖许多修道士,最小的乡村也有教堂,设神甫管理村民的宗教事务,向村民灌输宗教思想。教会是最大的封建地主,西欧有1/3以上的土地归教会所有。高级僧侣,无不奢侈腐化,行为放荡。

    中世纪的西欧只有教士识字,文化教育为僧侣垄断,神学有无上权威。政治、法律、哲学、文学都是神学的婢仆,不符合正统神学的思想被认为是异端。宣传异端的书要焚毁,宣传异端的人要郸以火刑。

    教权强大,必然和王权发生冲突。11世纪,教皇和德国皇帝由于争夺教职(如主教、修道院长)的任免权发生冲突。1077年,教皇格里哥利七世(1078—1085)在多数封建主的支持下,曾迫使德国皇帝亨利四世(1056—1106)一度屈服,前往意大利卡诺沙城堡向教皇请罪,但以后亨利四世又出兵赶走教皇,双方斗争一直持续到1122年才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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