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桂馨在上海躲藏了好几个月,一直都不敢出来。他想:我刺杀宋教仁有功,袁世凯应该还记得我吧,不如我北上去找袁总统,他念我有功,说不定会给我个美差当。但他转念又一想,自己跟袁世凯又不认识,不方便直接前往,正好赵秉钧调任直隶总督,于是应桂馨找了赵秉钧做介绍人。赵秉钧替他把消息转达给了袁世凯,袁世凯答应让应桂馨北上,四处躲藏的应桂馨终于可以放心大胆地整理行装,准备乘津浦火车北上了。
应桂馨到天津后,赵秉钧热情地接待了他,应桂馨在天津玩儿了个痛快。几天后,应桂馨准备去见总统,赵秉钧便打电话给总统府接洽,然后送应桂馨出门,还派了警卫送他去车站,警卫们一直等应桂馨上车之后才回去交差。谁知半天不到,京津车站就给赵秉钧打来了紧急电话说,应桂馨被人刺死了。赵秉钧得知这个消息后不禁大吃一惊,急忙回电问,是谁这么大胆竟敢行凶?现在有没有捉住凶手?对方回复说,凶手来头太大,我们不敢动。赵秉钧一听这话顿时明白了八九分,但他心里还是有些不平,于是打电话给总统府问袁世凯。
总统府的回复很简单,只有“总统杀他”四个字。赵秉钧于是说:“这样的话从此还有谁肯为总统府效力?”他连问了几声,却根本没人回答他,赵秉钧只好挂了电话,独自感伤。他并非是在叹惜应桂馨,而是在叹惜他自己。原来袁世凯的疑心太重,颇有当年曹阿瞒那种宁我负人,毋人负我的意思。袁世凯想的应该是,应桂馨要来京城的话,自己该怎么安排他呢?倒不如杀了,既不用为难,又可以不用担心走漏了风声。于是便派了刺客王滋圃去刺杀应桂馨。
王滋圃在京津火车上和应桂馨相遇了。他对应桂馨说自己是奉总统之命特来欢迎他的,应桂馨只觉得自己受到了莫大的荣幸,哪里还想得到防备呢?两人走到半路,“啪”的一声,王滋圃就送了应桂馨一颗子弹结束了他的生命。火车上的人顿时大惊,纷纷吵着要送他去见官,但王滋圃抬出了“总统”做护身符,大家就都不知所措了。袁世凯的大名简直就是圣旨,谁还敢多嘴?应桂馨贪慕虚荣,谋财害命,最后落得这样的下场,实在是罪有应得。宋教仁地下有知的话恐怕也会这么说吧。
再说赵秉钧。他自从应桂馨被刺杀后,心里就一直暗暗不爽,终于抑郁成疾,眼睛还连着好几天看不见东西。于是赵秉钧就跟袁世凯请病假,袁世凯当然准许,还给他请来了一位名医瞧眼疾。赵秉钧以为袁世凯请来的人一定是医中高手,于是就放心地让他诊治,还服下了名医开的药。
谁知药才刚刚喝下,赵秉钧就觉得胸前很闷。又过了半个小时,药性发作,赵秉钧觉得自己全身都疼了起来,肚子更是像被刀绞一样的疼。赵秉钧疼得满地哭号,捂着肚子站也不是坐下也不是,他急忙去找那个医生,但那医生已经在回京的路上了。赵秉钧这才意识到自己是中毒了,不由得又绝望又悔恨地说:“罢了罢了。”两个罢了说完,赵秉钧已经支持不住,两眼一翻就一命呜呼了。阎王殿前,已经有宋教仁、应桂馨和武士英三人,现在又多了一个赵秉钧。
赵秉钧死后的情形很可怕,四肢青黑、七窍流血,比去年林述庆死的时候还要恐怖三分。讣告传到中央,袁世凯却谈笑自若,他只发了一道命令说赵秉钧如何忠诚职守,自己如何痛心。然后拨了抚恤金和丧葬费就算完事了。赵秉钧中毒和应桂馨一样是遭人暗算,不过应桂馨被刺完全是因为宋教仁案的关系,是有人要杀人灭口。而赵秉钧中毒一半是因为宋教仁案,一半则是因为帝制的关系。
赵秉钧在京时就很痛恨东南党人,他还曾经对袁世凯说:“总统虽然名义上是元首,但还是要受到南方人的牵制,真是令人不痛快啊,还不如以前统领北洋的时候来得自由。”袁世凯听了,虽然嘴上没有说话,但袁克定却觉得他话中有话,他认为赵秉钧不想让袁世凯做皇帝,于是袁克定就动了让袁世凯让位的心思。
袁克定首先向赵秉钧示意了自己的想法,不料赵秉钧根本就不赞成他,袁克定就恨上了赵秉钧。应桂馨被刺死后,袁克定就跟袁世凯进言说,赵秉钧一直很气愤袁世凯的做法,甚至还有些怨恨袁世凯。袁世凯信以为真,正好这时赵秉钧又生病了,真是他命数将尽啊。于是袁世凯便暗暗嘱咐派去的医生,赵秉钧就这样被活活治死了。袁世凯下手还真是毫不留情啊!
再说约法会议。约法组织成立之后决定三月十八号开会。众人都公推孙毓筠为议长,施愚为副议长,然后逐条修改了民国元年的《临时约法》。不仅设了平政院和肃政厅,还让海陆军大元帅统率办事处将全国的海陆兵权一股脑儿收回了中央,于是段祺瑞回京,改由段芝贵去做湖北都督。
当时白狼正在楚、豫、州、淅等地肆虐,他和余党孙玉章、时家全、王成敬等人互相勾结,攻破了荆紫关后打算继续向西行。袁世凯让段祺瑞在回京路上顺便协助围剿白狼,表面上为剿匪,实际上是袁世凯担心段祺瑞的权力太大自己又管不到,不愿意他这么快回来干涉自己,所以特地想了个主意将段祺瑞拖住,免得他回来和自己作对。
护军使赵倜等人已经将白狼逼入了西北,并剿灭了匪徒上千人。白狼的势力其实已经大大被削弱了。后来段祺瑞回京继续担任陆军总长。这时候约法会议已经修正好了新约法,经过袁世凯核定后就公布了。新约法一共十章,六十八条。所有的内容其实都是袁世凯图谋帝制的预兆,我不能不写下来。约法如下:
第一章 国家
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本于国民之全体。
第三条:中华民国之领土,依从前帝国所有之疆域。
第二章 人民
第四条:中华民国人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法律上均为平等。
第五条:人民享有下列各款之自由权:
(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人民之住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四)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六)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信教之自由。
第六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请愿于立法院之权。
第七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诉讼于法院之权。
第八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诉愿于行政官署,及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第九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愿任官考试及从事公务之权。
第十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第十一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纳税之义务。
第十二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服兵役之义务。
第十三条:本章之规定,与海陆军法令,及纪律不相抵触者,军人适用之。
以上所说的几条,很多用的都是法律两个字,但这个时候国会已经废除了,后来虽然重新组织了立法院,但根本没有起到什么大作用。把命令当作法律岂不是朝三暮四吗?百姓适应都还来不及呢,还提什么民权?再看下面,先提大总统,再提立法院,足以见袁世凯代表的行政势力比立法更重。
第三章 大总统
第十四条:大总统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
第十五条:大总统代表中华民国。
第十六条:大总统对国民之全体负责任。
第十七条:大总统召集立法院,宣告开会停会闭会。
第十八条: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及预算案于立法院。
第十九条:大总统为增进公益,或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之。但不得以命令变更法律。
第二十条:大总统为维持公安,或防御非常灾害,事机紧急,不能召集立法院时,经参政院同意,得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但须于次期立法开会之始,请求追认。若立法院否认时,即失其效力。
第二十一条: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并任免文武职官。
第二十二条:大总统宣告开战媾和。
第二十三条:大总统为陆海军大元帅,统率全国陆海军,并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兵额。
第二十四条:大总统接受外国大使公使。
第二十五条:大总统缔结条约,但变更领土,或增加人民负担之条款,须经立法院同意。
第二十六条:大总统依法律宣告戒严。
第二十七条:大总统颁给爵位勋章,并其他荣典。
第二十八条:大总统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立法院同意。
第二十九条: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副总统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立法
第三十条:立法以人民选举之议员组织立法院行之。(立法院之组织,及议员选举方法,由约法会议议决之。)
第三十一条:立法院之职权如下:
(一)议决法律;
(二)议决预算;
(三)议决或承诺关于公债募集及国库负担之条件;
(四)答复大总统谘询事件;
(五)收受人民请愿事件;
(六)提出法律案;
(七)提出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大总统;
(八)提出关于政治上之疑义,要求大总统答复;但大总统认为须秘密者,得不答复之;
(九)对于大总统有谋叛行为时,以总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提起弹劾之诉讼于大理院。
第三十二条:立法院每年召集之会期,以四个月为限,但大总统认为必要时,得延长其会期,并得于闭会期内,召集临时会。
第三十三条:立法院之会议,须公开之,但经大总统之要求,或出席议员过半数之可决时,得秘密之。
第三十四条:立法院议决之法律案,由大总统公布施行。
第三十五条:立法院议长副议长,由议员互选之,以得票过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三十六条:立法院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
第三十七条:立法院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会期中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
第三十八条:立法院法由立法院自定之。
第五章 行政
第三十九条: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
第四十条:行政事务,置外交、内务、财政、陆军、海军、司法、教育、农商、交通各部分掌之。
第四十一条:各部总长,依法律命令,执行主管行政事务。
第四十二条:国务卿、各部总长及特派员,代表大总统出席立法院发言。
第四十三条:国务卿、各部总长,有违法行为时,受肃政厅之纠弹,及平政院之审理。
第六章 司法
第四十四条:司法以大总统任命之法官,组织法院行之。
第四十五条:法院依法律独立,审判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各依其本法之规定行之。
第四十六条:大理院对于第三十一条第九款之弹劾事件,其审判程序,别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七条: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认为有妨害安宁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秘密之。
第四十八条: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之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
第七章 参政院
第四十九条:参政院应大总统之谘询审议重要政务。(参政院之组织,由约法会议议决之。)
第八章 会计
第五十条:新课租税,及变更税率,以法律定之。(现行租税,未经法律变更者,仍旧征收。)
第五十一条:国家岁出岁入,每年度依立法院所议决之预算案行之。
第五十二条:因特别事件,得于预算内预定年限,设继续费。
第五十三条:为备预算不足,或于预算以外之支出,须于预算内设预备费。
第五十四条:下列各款之支出,非经大总统同意,不得废除或裁减之:
(一)法律上属于国家之义务者;
(二)法律之规定所必需者;
(三)履行条约所必需者;
(四)海陆军编制所必需者。
第五十五条:为国际战争或戡定内乱,及其他非常事变,不能召集立法院时,大总统经参政院之同意,得为紧急财政处分。但须于次期立法院开会之始,请求追认。
第五十六条:预算不成立时,执行前年度预算。会计年度既开始,预算尚未议定时亦同。
第五十七条:国家岁出岁入之预算,每年经审计院审定后,由大总统提出报告书于立法院,请求承诺。
第五十八条:审计院之编制,由约法会议议决之。
第九章 制定宪法程序
第五十九条:中华民国宪法案,由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委员会以参政院所推举之委员组织之,人数以十名为限。)
第六十条:中华民国宪法案,由参政院审定之。
第六十一条:中华民国宪法案,经参政院审定后,由大总统提出于国民会议议决之。(国民会议之组织,由约法会议议决之。)
第六十二条:国民会议,由大总统召集并解散之。
第六十三条:中华民国宪法,由大总统公布之。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中华民国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约法施行前之现行法令,与本约法不相抵触者,保有其效力。)
第六十五条:中华民国元年所宣布之清帝辞位后优待条件,清皇族待遇条件,满蒙回藏各族待遇条件,永不变更其效力。
第六十六条:本约法由立法院议员三分二以上,或大总统提议增修,经立法院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时,由大总统召集约法会议增修之。
第六十七条:立法院未成立以前,以参政院代行其职权。
第六十八条: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之临时约法,于本约法施行之日废止。
旧约法废止,新约法开始施行。这时候,京中出现了一位老朋友担任国务卿。他是谁呢?就是清末内阁协理徐世昌。
徐世昌字菊人,是东海人,所以别人都叫他徐东海。他和袁世凯是故友。民国初建时他虽然没有出场,但他一直留在京城暗地里担任袁世凯的顾问。这次派他做国务卿当然也是袁世凯的命令,徐世昌开始并不愿意,他上书推辞说自己已经年老体衰,怕难以胜任。后来孙宝琦和段芝贵两人来替总统劝他上任,殷勤备至,说得情真意切。徐世昌就心动了,真的来做了国务卿。
徐世昌上任后将国务院的官制一律取消了,他在总统府下设了一个政事堂,政事堂听从大总统的命令,国务卿就监督政事堂的事务。国务卿以下又设了两个职位,一个给了杨士琦,一个给了钱能训。国务卿下设了五个局:法制局,机要局,铨叙局,主计局,印铸局。还选了八个参议员参议政事。其实这些都是为了辅助袁世凯。
除了国务卿,还有各部总长也有了变动,下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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