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伦理学-医患关系中的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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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重点:

    ●医患关系的含义和内容

    ●医患关系的历史演变和模式

    ●影响医患关系发展的主要因素

    ●医患的权利与义务

    ●医患关系的道德要求

    第一节 医患关系概述

    一、医患关系的含义

    医患关系,就是医生与患者在医疗诊断、治疗和护理中建立起来的相互关系。它是医疗活动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人际关系。

    医患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医患关系,是指以医生为中心的群体(医方)与以患者为中心的群体(患方)在医疗过程中建立起来的相互关系。医方包括医生、护士、医技人员、医院行政管理人员及后勤保障人员;患方包括病人、病人亲属或监护人、病人所在单位。狭义的医患关系是指医疗过程中医生与病人之间所结成的一种特定的人际关系。医患关系包含两个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部分,即医患关系的技术方面和医患关系的伦理、社会的非技术方面。

    无论是广义的医患关系还是狭义的医患关系,都不仅包含有某些经济关系、法律关系,而且更重要的是反映着特定的伦理道德关系。随着新医学模式的形成与发展,医患关系日益社会化,广义的医患关系概念日益被人们所接受。但在临床诊治过程中,狭义的医患关系概念更具重要性。我们在这里讨论的内容主要是狭义的医患关系。

    二、医患关系的内容

    根据在诊疗中实施的手段,医患关系还可以分为技术方面的和非技术方面的医患关系两种:

    (一)医患关系的技术方面

    医患关系的技术方面就是指在诊疗措施的决定和执行中,医务人员和病人的相互关系。医生对患者的正确诊断、处方、外科手术的治疗方案,都属于医患关系的技术性方面,即与医疗手段实施本身有关的内容。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合理应用是医患关系的基础。

    医患关系的技术方面最基本的问题是医疗实施过程中医患双方彼此的地位。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医患关系有两种典型化的类型:家长式和民主式。传统的医患关系中医生具有绝对权威,医生在医疗实施过程中始终占主动地位,充当病人的保护人。从积极意义上说,医生、护士对病人应有慈父慈母般的胸怀,把爱护的情感倾注在病人身上,但这种家长式的医患关系也存在缺陷,即忽视了病人在治疗过程中的能动作用,忽视了病人独立的意志。现代医患关系中民主意识增强,病人不是完全被动地接受治疗,而是要参与医疗意见和决策,从家长式的医患关系到民主式的医患关系应该是一种进步。

    (二)医患关系的非技术方面

    医患关系的非技术方面,即不是关于诊疗实施本身医生与病人的相互关系,而是关于医患交往中的社会、伦理、心理方面的关系,我们通常说的服务态度、医疗作风等就是这方面的内容。

    重视医生的伦理和品质要求一直是古代医学的传统。如果说医疗技术是近几个世纪,尤其是20世纪才得到巨大的发展,那么对于医生的伦理和品质要求则是极其久远的,古希腊的《希波克拉底誓言》和中国唐代名医孙思邈的《大医精诚》中,就已经包含了这些要求。医患关系的这些非技术方面的要求,几乎成为医生这个职业的基本内涵。

    医患关系的非技术方面,是医患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方面。大多数病人对医生、医院是否满意,并不在于他们能判断医生给予的诊断和治疗处置的优劣。因为对绝大多数病人来说,对医疗技术本身的评价是超出其能力的。病人对医务人员的看法往往在于医务人员是否耐心,是否认真,是否抱着深切的同情,是否尽了最大努力去做好诊治工作。简而言之,就是服务态度好不好,医德高不高。社会对于医生的角色期望,不仅要求医生受过严格的专业训练,有很好的医术,而且对医生的品格也有很高要求,要求医生有同情心,能亲切而热情地对待病人,能为病人保守秘密,能把病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具有为救死扶伤而献身的精神。这是因为医患关系的态度和伦理方面与医疗效果有着密切的关系。医生良好的形象和语言本身对患者就有很大的心理治疗作用,能够给病人以信心、以希望、以积极的暗示作用,帮助病人改变对于疾病的消极心理,增强病人与疾病作斗争的主观能动性,引导病人对治疗过程积极配合。因此,在医疗过程中,强调医患关系的服务态度和伦理道德方面,是非常正确的。

    医患之间是一种双向关系,医患关系的好坏,病人也是重要因素,病人的文化修养、品格素质、心理特征无不影响正常医患关系的建立。但作为医患关系的主导者医务人员方面,尤应对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承担主要的责任。把医患关系划分为技术方面和非技术方面,乃是相对的。事实上这两个方面是密切联系的统一体,都是为了病人的利益来实施的。

    三、医患关系的历史演变

    医患关系在医学并未成为一门专门化的技艺,没有专职医生从事这项活动时,就有了雏形。当时所谓的医治只不过是精心护理加上意志、意念和信仰,完全依靠服务态度和医疗作风,从这个意义上说,医患关系的非技术方面是医疗服务的基础。患者的家属和巫师术士们在特定条件下临时承担了医疗救护的任务,这种原始的“医患关系”融入其他的人际关系中。没有明确分化出来,医疗救护的技术性非常低。当时的医学尚处于经验医学阶段,医患之间的交往是一种面对面的直接交往。同时,由于当时医学没有过多过细的分科,医者对所有患者的疾病一般予以通盘考虑,全面负责,不仅重视患者的疾病,而且重视患者的心理、社会因素对疾病的影响,因而医患关系较为稳定和亲密,医患关系被视为“仁爱救人”的良好、和谐的关系。

    经过漫长的实践,医疗救护工作的技术性提高了,出现了职业医生,有了稳定的医患关系。在医疗过程中,医生始终占主动地位,患者服从医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这时期的医患关系仍然主要靠道德信念、靠良好的服务态度和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来维持,因此,要求医生仁慈、正直、庄重、值得信任。如希波克拉底在其《誓言》中提到的那样,以“遵守为病家谋利益”为信条,以“纯洁与神圣之精神,终身执行我职务”,以“为病家谋幸福”为唯一目的。

    近代以来。随着生物科学的发展,一系列生物科学的重大成果应用于医学,给人类带来了福音,为人类健康做出了贡献。医学逐渐克服了细菌传染病,开始向恶性肿瘤、病毒性疾病和衰老等发起挑战,医学研究逐步从细胞水平向分子、基因水平迈进,器官移植和人工器官的植人综合地反映了医学在战胜疾病、保护健康方面的新能力。但是医学的进步也使人们对技术产生了崇拜心理,技术统治了医学。尽管在这一时期,患者在医患关系中的地位和自主权有所提高,但是医生仍处于主导地位,医学技术决定一切,主宰着医患双方的关系。

    医学发展到今天,医患关系已经经历了由强调非技术方面及人性,转向只强调技术性方面而忽视医患关系的非技术方面这一过程。这一过程也是从人文关怀向技术主义发展的过程。它既是医学进步和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医学科学技术巨大成果的一种展现。但在享有医学科学带来的健康和前所未有的希望的同时,也带来了医学和医患关系的人性和道德的丧失,引发了许多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

    总之,随着医学模式由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一心理一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只强调技术性、忽视人性的医患关系已不适应医学发展。医学的发展不应该只是纯技术的发展,同时还应该是医学人文价值的发展。医患关系必须向人性复归,医生不能仅从生物学的角度考虑疾病诊疗的需要,还必须考虑患者的社会与心理特点,使患者得到应有的尊严。不能只重视疾病与诊疗的技术性,而应将技术性与人性相统一。

    第二节 医患关系模式

    医患关系的技术方面和非技术方面通常用医患关系模式来描述。医患关系模式是指对医患关系不同情况进行概括和总结的标准式样。对医患关系模式的划分,国内外学者均有不少的提法,主要有以下四种医患关系的基本模式:

    一、萨斯—荷伦德医患关系模式

    对医患关系模式作概括描述的首推萨斯—荷伦德模式。此模式是1956年美国学者萨斯(Thomas Szasz)和荷伦德(Marc:Hollender)在《内科学成就》杂志上发表的《医患关系的基本模式》一文中首次提出的,现已被医学界、医学伦理学界广泛接受。此模式根据医生和病人地位、主动性大小等将医患关系划分为主动—被动型、指导—合作型、共同参与型三种基本模式。

    (1)主动—被动型:这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医患关系模式,医生是完全主动的,病人是完全被动的:医生的权威性不会受到病人的怀疑,病人不会提出任何异议。这种模式在现代医学实践中普遍存在,例如外科、麻醉、抗菌的治疗。这一模式特别适用于急诊治疗、病人严重创伤、大出血或休克昏迷。这一模式相当于生活中父母与婴儿的关系。婴儿完全没有表达独立意志的可能性,一切听命于父母。这种医患关系的要点和特征是“为病人做什么”。

    (2)指导—合作型:这是一种构成现代医疗实践中医患关系基础的模式。医患间存在着相互作用。医生是主动的,病人也有一定的主动性。但医生仍然是权威的,医生的意见将受到病人的尊重,不过病人可以提出疑问,可以寻求解释。病人因某些症状而痛苦如急性感染,于是主动地寻求医生的帮助,医生告诉病人做什么,并期望病人对指令性的治疗服从、合作。医生不喜欢病人提问题或表示异议或不履行应该接受的医嘱。在这种关系中虽然病人有了一定的地位和主动性,但在总体上医患的权利是不平等的。这一模式相当于生活中父母与少年或青少年的关系。少年有一定的理解力和主动性,但他们在各个方面远不如父母那样成熟、有力,因此,父母充当引导者,少年接受父母的引导。这种医患关系的要点和特征是“告诉病人做什么”。

    (3)共同参与型:这是医患关系的一种发展模式,此型的医患相互关系中医生和病人有近似相等的权利和地位,医生帮助病人自疗,改变了患者处于被动的地位。几乎所有的心理治疗均属于这种模式,大多数慢性病也适用这种模式,因为慢性病治疗措施主要是由病人完成。这种模式就参与者双方而言,比上述两种模式需要更为复杂的心理的要求,因而此模式相当于成人与成人之间的关系。成年人都成熟了,都懂得不少,都有决定权,都有主动性。这种医患关系的要点和特征是“帮助病人自疗”。

    总的来说,从技术方面来看医生与病人的关系,乃是“专家”与“外行”的关系,医生拥有医学专业的知识和技能,病人是没有受过医学专业训练的外行,需要求助于医生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可以说,这是上述三种医患关系模式的共同基础。在第三种类型中。医生与病人的专家与外行的差距缩小了。病人对他患了很久的病已有相当了解,因此,他的独立性和主动性也就增强了,但他毕竟还不是医生,他还需要医生给他检查(或开特殊检查的送诊单),给他处方等,还是需要医生的帮助。

    二、维奇医患关系模式

    美国学者罗伯特·维奇提出了以下三种医患关系模式:

    (1)纯技术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医生充当的是纯科学家的角色,只负责技术工作。医生将所有与疾病、健康有关的事实提供给患者,让患者接受这些事实,然后医生根据这些事实,解决相应的问题。这种医患关系是将患者当做生物体变量的生物医学阶段的医患关系。

    (2)权威模式。在这种模式,医生充当的是家长式的角色,具有很大的权威性。医生不仅具有为患者做出医学决定的权利,而且具有做出道德决定的权利。患者完全没有自主权,不利于调动患者的主观能动性。

    (3)契约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医患双方是一种依法履行的关于医患双方责任与利益的约定关系。医患双方虽然并不感到彼此之间的完全平等,但却感到相互之间有一些共同利益,并彼此分享权利与道德责任,同时对做出的各种决定负责。契约模式是令人满意的模式,较前两个模式是一大进步。

    三、布朗斯坦医患关系模式

    美国医学社会学家布朗斯坦(J.J.Braumstein)在其编著的《行为科学在医学中的应脚一书中,提出了医患关系的“传统模式”和“人道模式”。传统模式指医生是权威,做出决定,病人则听命服从,执行决定的医患关系。人道模式则体现了对患者意志和权利的尊重,将患者看做一个完整的人,重视患者的心理、社会方面的因素,对患者不仅要给予技术方面的帮助,而且医生要有同情心、关切和负责的态度。这种医患关系的人道模式,可以说是综合了医患关系非技术与技术两个方面。在人道的医患关系中,患者主动地参与医疗过程,在做出医疗处置决定中有发言权,并承担责任,医生在很大程度上是教育者、引导者和顾问。人道的医患关系模式比传统的医患关系模式更有效,有更高的尊医率和疗效,特别是当治疗涉及患者生活方式和个人嗜好的改变时,这种模式更具优越性。

    四、海耶斯—鲍第斯塔医患关系模式

    这是由学者海耶斯(Hayes)和鲍第斯塔(Bautista)提出的一种关于(强调)医患互动的基本医患关系模式(类型)。他们强调,在医患关系中,医患互动的过程是重要的,有助于医患双方的相互理解、妥协与合作。该模式把这种医患互动看做是一个协商的过程,而不是医生简单地下命令的过程。

    海耶斯和鲍第斯塔着重研究了患者在互动中试图修正医生治疗方案的方式。他们发现患者要么使医生相信治疗没有起作用,要么用自己的行动抵制治疗,比如患者故意减少或增加服用的药量,或夸大症状。医生作出的反应是,要么告诉患者,如果不遵从治疗,他们的健康就可能变得更糟糕;要么肯定治疗本身是正确的,只是起作用的过程可能比较缓漫;要么简单地要求患者遵从。海耶斯一鲍第斯塔模式在这点上与萨斯一荷伦德模式类似,提示了非急症情况下,患者和他们的医生在健康问题上进行互动时不一定处于被动的地位。患者可以对医生提供的信息和治疗的适宜性进行质疑、寻求解释和作出判断。

    海耶斯和鲍第斯塔提出的患者一医生关系是基于患者的感觉,而不是基于情况的客观事实。改变治疗方案的过程只是在患者感到治疗方法不适当之后开始的,与医生的感觉无关。治疗方案不适当的感觉提示患者需要改变治疗方案。患者往往采取说服医生改变治疗方案或直接反对医生的治疗方案的策略。作为医生,一旦觉察到患者打算或已经开始要求改变医疗方案,往往会采取“医学知识权威”策略,或“开诚布公”重申治疗方案正确的策略。然后,双方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结果可能是双方满意,或一方满意一方不满意,或双方都不满意而决定医疗关系的保持、紧张或结束。该模式重要之处在于大大地增加了对患者不服从和医生控制治疗过程的了解,也说明了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进行妥协的可能性。

    上述四种医患关系的模式,体现了医患关系由以医生为中心向以患者为中心转变的趋势。医患关系中患者的地位不断提高,患者权利不断得到增强。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对自身健康的关注,医患关系中患者的地位和主动性将会不断提高,传统的家长式的医患关系正朝着以患者为中心的医患关系模式转变:患者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医生也必须把尊重患者的自主权看成是绝对的义务并让患者参与有关自身的医疗决定;医患关系更加强调患者的权利和地位,更加重视医患双方的互动。和谐的医患关系是建立在医患双方都充分享有权利,并切实履行义务的基础上的医患关系。

    第三节 影响医患关系发展的主要因素

    医生与病人的关系在社会关系中显得十分特殊。在几千年的医学活动中,随着社会伦理背景的变更、医学的发展,医患双方的相互关系、相互影响和彼此地位也发生着变化。其中医患关系中医生的主导作用始终没有变,而医患间的密切关系越来越淡漠,病人在医患关系中的地位和自主权利越来越受到尊重。影响医患关系发展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医学科学发展影响医患关系

    古代的医患关系具有直接性、稳定性、主动性等特点,这些特点是由当时医学水平所决定的。首先,古代的医学基本上是一种经验医学,医生从诊断到治疗均是以直接与病人交往为前提的。如中医望、闻、问、切均须同病人直接接触。其次,当时的医学分科不细。因而任何一个医生对任何病人的疾病都是全面考虑和负责的,这样就形成了医患关系某种程度上的稳定性。再次,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古代医学均有朴素的整体观,即把人的生理、心理、社会及环境看做一个有联系的整体。在这种医学观的指导下,医生重视心理因素,主动地接近、关心和了解病人。随着生物医学的确立。医学科学的进步,这种建立在古代医学基础上的传统医患关系不可避免地要发生转变。这种转变表现在与传统医患特点相对应的三个方面:

    1.医患关系物化的趋势。在近代医学中,由于大量地采用物理、化学等科学的诊疗设备,医生在诊断、治疗病人时对这些设备有极大的依赖性。这样在医患关系中便引进了第三者媒介,医生与病人之间的关系被某种程度地物化了。技术和医疗设备的介人,使医患之间亲密直接的思想、情感的交流大大减少了,感情淡漠了。导致了医生只关注生物、物理的因素对疾病的影响而忽视患者心理、社会因素对健康的作用。

    2.医患关系分解的趋势。一方面,由于分科愈来愈细,医生日益专科化,这样形成了一个医生只对某一种病或病人的某一部位(器官、系统)的病变负责,而不对病人整体负责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医院的出现,病人集中于医院治疗,表面上医患双方生活于同一空间,交往似乎密切了。但实际上医患关系的稳定性,即一个医生与一个病人的稳定联系却大大降低了;就是说,以往那种一个医生与一个病人的稳定联系,分解为几十个甚至更多的医生与一个病人的联系。这样,医患双方的情感联系也相对地淡薄了。

    3.病人与疾病分离的趋势。近代医学是以生物学为基础的,因而只是以生物学的观点来分析、研究人,况且使用的又是还原论的方法。为了深人了解某种疾病及其发病因素,为了探求某种疾病病原体,这就要求把某种疾病的致病因素从病人整体中分离出来。同时又舍去病人的社会、心理因素。这样,在医生看来,他的试管里、显微镜下,以及各种现代检测设备的影像里,就只有血液、尿液,就只有细胞、分子形态了。如此,疾病和病人被分割开来,自然的人与社会的人、生理的人与有头脑的人被割裂开了。

    二、社会因素影响医患关系

    影响医患关系的还有很多社会因素,如:经济发展、文化传统、伦理风尚等。

    1.商业化。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医患关系商业化的倾向是不足为奇的。医患关系的商业化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总体上讲,商品经济是有利于医学科学发展,有利于病人利益实现的。在美国病人作为消费者已成为现实,196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消费者权利法案,其中包含了保护消费者健康的一些基本原则。过去医学界认为医生推销自己的业务是不道德的,美国医疗协会的规章对大部分医疗广告是禁止的,但1975年联邦法院确认这种限制应当放宽。这些明显地证明医疗保健事业同样存在着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并且,这种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导致医疗保健更优质、更方便、更带有“顾客第一”的服务性。消极面表现在商品经济中货币的因素所产生的副作用,难免有人唯利是图。片面地一切向钱看。少数医务人员把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移植到医患关系中来。使本来纯洁的救死扶伤神圣职责成了与病人交换的筹码。在这些人的心目中,金钱与利益成为唯一渴望得到的东西。与此同时,由于部分患者对自身权利缺乏认识,以为医务人员的诊断和精心照料是一种恩德,只有物质的感谢才能获得心理平衡,加上一些开假证明、开大处方等不健康的求医行为,加速了医患关系的商品化。

    2.民主化。生物医学时代有一种神化医学和医生的倾向,从而使医生权力过大。随着民主社会的确立,医患关系的民主化趋势也越来越明显,反映为理性上的尊重病人,并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希波克拉底爱护、关心病人的人道主义医学传统得到重新确认。在现实中医患权利不平衡,将来也不可能完全平等,因此更需要用人道的力量去平衡医患关系。科学的力量使医生们确立了其在人们心中的地位,但是如何使用科学,在医学领域有个伦理学问题。有一位外国医生曾经说过“医师穿上象征自然力量神圣的白大衣,往往容易滑向术士的角色”。人们在发展、应用医学科学技术的同时,理性地认识到医学伦理学的重要性。“没有医学伦理学,医师就会变成没有人性的技术员、知识的传播者、修配器官的匠人,或者是无知的暴君。”二是从现实上讲,病人的地位也在不断地上升。病人成为医疗的消费者,医生为了争取更多病人就医必须努力提高服务态度和医疗质量。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医疗事业的发展与变化。也带来了医患关系民主化,过去很常见的专制自大的医生现已大为减少,患者的地位不断提高,患者权利不断得到增强。在诊疗过程中,患者不再是被动的接受体,而是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主动参与治疗。医患双方的地位越来越平等。

    3.法律化。医患关系的法律化是现代社会法制进程的必然结果。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施行法制,西方医学伦理学家、医疗法学家普遍认为,要建立稳定、和谐的医患关系,制定基本医疗法律是前提和基础,医务人员和患者都应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都应树立基本的医疗法律意识,遵循基本的医疗法律规范。

    传统的医患关系仅是一种单向关系,即只讲医生对病人的义务。现代社会的医患关系特别是病人权利的提出,使这种单向关系转化为双向关系,病人从道义上有权得到治疗、保健和健康,而不仅仅是由医生出于义务给予病人的。这样就从病人道德需要角度上对医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传统的医患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靠伦理道德规范维系的。在现代社会,单是靠伦理准则约束人的行为显得不够有力,因此法律规范逐步成为制约医患关系的重要手段。例如对“知情同意”、“保密”等事项,一些国家法律都有相关的规定。现在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多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出现,医患关系既是道德关系,又是法律关系。临床医疗实践中,医患双方的医疗行为都是特定的法律事实,是能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例如,医生和患者就治疗签订的医疗协议、合同等。

    第四节 医患的权利与义务

    在医患关系中医生和患者作为当事双方都有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并且都以对方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作为自己存在和实现的前提,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只有当医生和患者的权利都得以完整享有,并都能自觉履行各自应尽义务时,和谐的医患关系才能真正地建立,医疗活动才能成功。

    一、病人的权利与义务

    病人权利问题是现代医学伦理学的最为重要的议题之一。临床医疗中存在的和不断出现的道德难题和伦理争议许多都是围绕病人权利这一主题而展开的,正确认识和对待病人的权利对每一个医务工作者都至关重要。

    病人权利是指病人在医疗卫生活动中应享受的权益或利益。病人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部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民法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些法律规定的根本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健康权,使患有疾病的公民早日恢复健康。此外,我国的其他法律尤其是卫生部门的法律法规都对作为公民的病人的各种权利作了规定,或提供了法律依据。

    病人权利不仅是一个涉及法律规范如隐私权、知情同意权、保密权等的法律概念。更是一个伦理学概念,涉及更多的是伦理道义上的内容,因为病人权利的许多方面有赖于医务人员的道德义务和病人的义务来实现。例如,病人有对自身疾病认知的权利,但如果病人不履行在治疗中应有的很好配合治疗的义务,如果医生不向病人作必要的说明解释,病人这一权利就实现不了。

    病人权利问题的提出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最早的病人权利运动始于法国大革命时期,并与当时简陋的医疗服务相关。那时,每张病床要睡2人以上,多则达8人,引起了病人的极大不满。在病人和公众的强烈要求下,1793年法国国民大会规定,一张病床只能睡一个病人,两张病床之间的距离应有3英尺。此后,不少西方国家开始重视病人权利的研究和实践。1946年对纳粹进行审判并通过《纽伦堡法典》以后,西方国家普遍接受了不取得病人或当事人在自由意志下的知情同意,就不许对他们进行任何医学试验的原则。《纽伦堡法典》对病人的知情同意规定了三项必要条例:即知情、自由意志和有能力。病人的自主权成了知情同意的核心。1946年美国通过了一个要求医院符合一定标准的法案,赋予州在法律上有对医院的医疗质量进行监督和保障病人权利的权力。

    近几十年来,一些国家对病人权利有很多的研究,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步骤和措施来保障病人权利的实现。1972年年底美国医院协会采纳了《病人权利法案》(Patients Bill of Right),其前提是:“当医疗在一个组织机构中提供时,传统的医患关系呈现新的方面……机构本身对病人负有责任。”该《病人权利法案》规定了病人有12个方面的权益。其后,美国相继有16个州以法律的形式制定和通过了有关病人权利的章程。强调医院应有效地把病人权利告诉来院治疗的病人。1980年美国召开了第一届全美病人权利会议。1975年12月欧洲议会理事会将一个有关保证病人权利的立法建立草案提交给它的16个会员国,其中列出了病人的“基本权利”,内容与美国的《病人权利法案》内容相似。目前,病人权利问题在各国已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的情况也是如此。

    病人权利是生物医学发展到20世纪商品化社会下的产物,是生物医学伦理学中所涉及的医患关系的最核心的问题。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病人权利还有一些复杂的、具体的医疗与社会背景,比如:公众和病人对自身的健康日益重视,人们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增强,医患医学知识的差距逐渐缩小,医患关系淡漠,医源性疾病增多,侵犯病人权利而造成病人身心伤害的案例增多,医院工作合理目的与病人的合理要求和利益之间的矛盾出现(如医院除了直接为某个病人医疗服务的目的外,还有为其他病人以至社会公众健康服务的目的,还有促进临床教学、科研,节约费用。提高医院和医务人员收人和声誉等目的,这些方面的目的往往会因主观和客观的原因而与某一病人的直接利益或要求发生矛盾)。维护病人权利的问题就这样被提出来了。

    (一)病人权利的基本内容

    适合我国国情的病人权利基本内容包括:

    1.病人医疗保健权。病人作为社会成员或国家公民具有基本的健康权利和医疗权利。病人在医疗活动中均应得到合理的和不受歧视的诊断、治疗、护理等权利,不因其地位、财富、性别、国别、疾病状况等的不同而得到不平等的诊治。公民一旦患疾病或受到其他损伤时,享有从医疗保健机构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并且在这种服务中得到医务人员的尊重和一视同仁的对待。

    2.病人自主权。病人有权在医疗中经过深思熟虑,就有关自己疾病和健康问题做出合乎理性的决定并据此采取负责的行动。其前提是要承认病人有权参与医疗过程,在权衡各方面利益的基础上,病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医生提出的手术及手术方案、特殊检查、使用贵重药品或其他特殊治疗的建议;有权拒绝治疗和试验,不管治疗能不能让病人获益,不管试验与治疗是否有关。拒绝治疗的权利包括了病人有权要求转诊、转院、申辩。

    3.病人知情同意权。此权与上述病人自主权密切相连,是病人自主权的一个重要而具体的形式。在临床医疗和研究中,知情同意都是必不可少的,它不仅是为了争取病人的合作,增进医患关系,提高医疗效果,还体现在有利于病人、尊重病人,有助于病人自主权的合理行使上。知情同意权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等,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将支付或已支付的费用、医疗诊断、即将接受的治疗及其效果有权知道全部真实情况。

    4.病人隐私保密权。包括病人隐私权和病人保密权两个密切关联的方面。对患者而言其享有不公开自己病情、家族史、接触史、身体异常部位、异常生理特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隐私权;对医生而言,由于职业特点和病人的治病需要,医生可以了解病人的隐私,这种知晓是医生的权利,但医生无权泄露病人的隐私,这有助于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医患关系。唯一能否定病人隐私保密权的理由是:如果继续保护病人的隐私保密权将给病人自己和他人或社会带来的危害大于放弃这种权利给病人带来的损失。

    5.病人监督申诉权。病人监督申诉权是指病人有权监督并维护自己应享有权利的实现,同时对于各种妨碍医疗权利实现的错误行为,病人有向医疗机构、医疗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甚至可通过社会舆论提出批评或谴责的权利。如病人有权要求医生降低或节省医药费用,有权要求医生对医药费用做出合理解释。有权对自己生命受到疾病的威胁而又被拒绝治疗或草率治疗的错误行为提出批评、申诉。甚至要求赔偿。

    上述五个方面是病人权利的基本内容,但这些基本权利在医疗实践中的实现,有赖于医生对病人权利的认识,有赖于病人自身的权利意识,有赖于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同时也应注意到,病人权利之间也会发生冲突,尤其是病人自主权和医疗权的冲突。如当病人拒绝治疗时,病人是在行使他的自主权。但他拒绝治疗的决定意味着放弃特定的医疗权,并可能与病人治疗疾病、恢复健康的利益相冲突。这时要坚持病人利益第一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病人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总是相对应的,病人在行使其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医疗中相应的义务。病人义务主要是指病人的道德义务,病人履行道德义务。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了实现病人的利益。所谓道德义务,是指作为社会的人在一定的内心信念和道德责任感的驱使下自觉履行对社会和他人应负的责任。病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持和恢复健康的义务。保持和恢复健康是包括病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因为个人健康与否不单纯是个人的私事,而是与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密切相关的。对自己的健康不负责任,引起疾病或影响健康,必然造成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能力的减弱,既会给社会和家庭增加负担,同时对个人也是一种损失。一个人一旦生了病,就应该主动地甚至强制性地接受治疗,养成科学的生活习惯、注重自我保护,是保持健康的重要途径。

    2.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积极配合治疗的义务。国家制定的卫生法规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是维护医疗秩序、提高医护质量的重要保证,病人应该自觉遵守,文明就医、遵纪守法,积极与医务人员密切配合,使自身需要与医疗工作协调起来。离开病人良好的配合,是难以取得良好的医疗效果的。

    3.负担正当医药费用的义务。医疗费用是维系医院医疗活动正常运转的重要条件。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不发达,国家还不可能负担每个公民的全部医疗费用。即使是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公民,个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所以,公民患病就医时有义务交纳全部或部分医药费。

    4.支持医学科研的义务。医学科学的发展,医疗技术的提高,离不开医学科学研究与实验。人类既是医学科研的主体又是医学科研的客体。医务人员常常需要对一些罕见病、疑难病进行专门研究,有时还需要对不明死因的患者进行尸体解剖。一些新药的使用及新方法的推广也需要病人配合验证。医学事业要后继有人,医学教育中医学生的临床实习更需要患者的信任和理解。研究和发展医学科学,培养和造就医疗卫生事业的接班人,是一项造福子孙后代的事业,病人有义务支持这项事业的发展。

    二、医生的义务和权利

    医生的义务即指在全部的临床医疗工作中,无条件地忠实于病人的利益,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去做每一件事来治疗病人疾病、增进病人的健康。同时,每个医务人员还必须承担对他人、社会的责任,增进公众的健康,促进社会的发展。这就是现代医学伦理学所谓的医生双重义务观。

    (一)医生对病人的义务

    医务人员对病人的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与病人权利是一致的。病人的基本权利就是对医务人员的义务要求。医务人员对病人的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1.治疗的义务。医务人员必须以其所掌握的全部医学知识和治疗手段,尽最大努力为病人服务,这是医疗职业特点所决定的,只要选择了医疗这门职业,就承担了任何理由都无法推脱的为病人治病的义务。任何政治的、社会的等非医疗的理由。都不应限制或中断医务人员对病人的治疗。世界医学会1949年采纳的医学伦理学《日内瓦协议法》规定:在我的职责和我的病人之间不允许把对宗教、国籍、种族、政党和社会党派考虑掺杂进去。医生不能因为政治观点不同或个人恩怨拒绝或中断为病人治疗。

    2.解除痛苦的义务。病人痛苦包括躯体性的和精神性的。躯体痛苦一般可用药物等医疗手段加以控制,但精神痛苦则需医务人员以同情心理解病人,关心病人,做好心理疏导工作。无论是病人的躯体疾病还是心理障碍,均可由生理、心理、社会三方面因素所致,因此,对病人要全面了解。有的学者主张,医生对病人要有五知:一知病人主诉;二知病人不适;三知病人苦恼;四知病人日常生活的不便;五知病人的社会问题。只有了解病人致病的生理、心理、社会诸方面因素,才能对症下药,解除病人的痛苦。

    3.解释说明的义务。医生有义务向病人说明病情、诊断、治疗、预后等有关医疗情况。这种说明不仅仅是为了争取病人的合作,接受医务人员的治疗,更重要的是尊重病人的自主权利。病人要求了解的有关自身疾病情况,医生应给予负责的说明,特别是在诊断措施存在或可能带来不利影响时,医生更应该给予解释说明。

    4.保密的义务。医生有为病人保密的义务。对于病人因诊疗需要向医生提供的个人有关隐私,医生不能随意泄露,更不能任意宣扬,否则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保密是医生的一种传统道德。早在两千年前,希波克拉底就曾说过:“凡我所见所闻,无论有无业务关系,我认为应守秘密者,我愿保守秘密。”《日内瓦协议法》也规定:凡是信托于我的秘密我均予以尊重。

    当然,在医疗中,尊重是医生对病人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内容。医生对病人的尊重是贯穿上述义务内容各个方面的。

    (二)医生的社会义务

    在现代医学伦理学中医生除了对病人尽义务外,还要对社会尽义务。这主要体现在宣传教育、发展医学科学等方面。

    1.宣传、普及医学科学知识的义务。医生有义务向社会宣传卫生常识,有义务向群众提供健康咨询,以维护社会公益和群众的个体利益。医疗卫生工作不仅限于治疗疾病,更重要的是预防疾病,预防疾病有赖于科学文化的普及,使人们了解和掌握基本医学知识,懂得自我保健,减少疾病的发生,这是医务人员应有的社会义务。

    2.发展医学科学的义务。医生的医疗技术水平直接关系病人的切身利益,医生应该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积极地开展医学科研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医疗技术水平,以便更好地为人类的身心健康服务。医学科学的研究和发展,关系到整个人类的命运,是一项非常艰苦的事业。进行医学科学研究,需要一种献身和求实的精神。古今中外,无数医学家为此献出了毕生精力。李时珍用40年心血编写《本草纲目》,王清任不畏封建礼教,冒杀头和传染疾病的危险编写《医林改错》。作为医务工作者,应为维护人类健康,发展医学科学尽自己的义务。

    (三)医生的权利

    医生的权利。是指医生应有的权力和应享受的利益。医生权利可分为医生的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

    1.医生的一般权利。我国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医师有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的权利;在执业活动中,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医师有从事医学研究等权利。医生的一般权利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独立自主的诊治权。这是医生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具有诊断权、处方权和独立自主性,凡是医生职权范围内的每一项医疗措施和决策。都不应受任何非医学的干扰、指使和控制。

    第二,信息的获得权。医生有权知晓病人患病的原因、患病的程度,也有权获得与疾病相关的一些隐私。

    第三,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医生履行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崇高职责,为患者奉献出爱心、智慧、时间、精力,理应获得全社会的尊重。医生有权要求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有权对任意污辱、打骂和伤害医务人员的行为予以道德谴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医疗服务合理报酬的获得权。医生为病人提供了医疗服务,付出了劳动,应当获得一定的报酬。医务人员的劳动报酬一般以工资、津贴、奖金等形式来实现。而不是采取不法手段从病人身上捞取。

    第五,从事医学研究的权利。为了提高自身医疗水平,医生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

    第六,参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及医院管理的权利。医生有权关心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对医疗、预防保健、环境保护、精神卫生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实施;有权参与医院的民主管理,提出合理的意见、建议。

    总的说来,上述医生权利中最突出的是它的独立性。医生权利的这种独立性是医疗职业特点所决定的,但在医患关系中医生的权利与其对病人的义务以及与病人的权利有密切的联系。医生行使权利的前提是为病人尽义务,医生的义务与病人的权利虽具有不同指向但却属同一基本内容,因而医生的权利与病人的权利应该是一致的。而且医生权利应服从于病人的权利。

    医生的权利、医生的义务、病人的权利这三者一般来说是统一的,但是会出现分离和矛盾的情况。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

    医生权利与医生义务的关系。首先,医生的义务是医生行使其权利的前提,即医生行使其权利是为了尽一个医务工作者对病人和社会的义务,偏离或摆脱对病人和社会尽义务的权利是不符合医学道德的。例如有些医生,利用手中的诊断、处方等,向病人索取财物。个别医生甚至在病人需急诊手术情况下,向病人家属索取钱物,作为给病人开刀的条件。在这类事件中,医生所具有的特殊权利,成了向病人索取而不是为病人尽其义务的条件。因此,医生的权利离不开为病人尽义务的前提。其次,要对病人尽义务需保护医生的权利的完整性,任何医疗之外的因素都不能干扰医生独立、自主地使用其权利。

    医生权利与病人权利的关系。首先,医生的权利和病人的医疗权利应该是一致的。而且医生的权利服从于病人的医疗权利。因为医生的权利能维护、保证病人医疗权利的实现,维护病人健康的权利。医生的权利超出了这个范围,就是不道德的。有些不理解这一基本关系的医生,对某些同自己发生了争吵的病人说的“我有权拒绝给你治疗”,“我有权拒绝给你开药”,等等,均是错误的,这是医生对其权利的歪曲和滥用。倘若拒绝为病人治疗而造成不幸后果,医生要承担道德与法律的责任。其次,医生的权利与病人的权利也可能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性是由于病人权利与医生义务冲突所造成的。

    医生义务与病人权利的关系。医生义务与病人权利在总体上讲应该是一致的,病人的基本权利也就是医生的义务。如病人享有医疗的权利,医生有治疗的义务;病人有知情同意的权利,医生有解释与说明的义务;病人有要求为其保守秘密的权利。医生有不把病人隐私泄露给他人的义务等。但是,病人权利也常常同医生的义务发生矛盾。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病人权利与医生对病人的义务的矛盾,如病人有权拒绝治疗,当这一行为后果会伤害病人自身时,便与医务人员保护病人健康的义务发生了矛盾;二是病人权利与医生对他人和社会应尽义务的矛盾,如病人有要求医生为其保密的权利,当为病人保密可能危害社会利益时,病人的权利便与医生对社会的义务发生了矛盾。解决这些矛盾,除了从道德评价的理论上判明是非外。还需从现实中确立矛盾解决的主导者——医生的特殊权利,即医生的干涉权。

    2.医生的特殊权利——干涉权。医生的干涉权是医疗中相对于医生一般权利而言的特殊权利,是用来限制病人权利的。医生的干涉权是在医学伦理原则指导下,医生为了病人的利益或为了他人和社会利益,对病人自主权(包括病人意愿、行为、决定)进行干预和限斜,并由医生作出决定的一种医疗伦理行为。医生的一般诊断治疗的权利服从于病人权利,而医生的干涉权这一特殊权利正好相反,它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医生用来限制病人的自主权利,以达到完成医生对病人尽义务、实现病人利益的目的的。这种限制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单纯从医生主观愿望出发,而是从维护病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利益来考虑的。也就是说,只有当患者的自主原则与生命伦理原则、有利原则、无伤害原则、社会公益原则发生矛盾时,医生才能使用这种权利。所以,医生的干涉权不是可以征意行使的,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才被允许使用:

    第一,病人拒绝治疗的情形。病人有拒绝治疗的权利,但这种拒绝首先必须是病人理智的决定,同时必须得到有经验的医生的认可。倘若拒绝治疗会给病人带来严重后果或不可挽回的损失,医生就可以否定病人的这一权利要求。例如,一个患急性化脓性阑尾炎的病人面临阑尾穿孔的危险,但他因惧怕开刀而拒绝手术治疗。又如,某些自杀未遂的病人坚决拒绝抢救措施。遇到这些情况,医生应当耐心说服,陈述利害关系,劝其接受治疗,必要时可以在取得家属、单位同意后不考虑病人的意见而进行预定的治疗。

    第二,病人要求医生讲真话的情形。病人有对自己所患疾病的认知权。医生一般应当尽解释说明的义务。但是,如果病人了解自己疾病的诊断及预后有可能会影响治疗的过程或效果,甚至会对病人造成不良后果时,医生可能不考虑病人的要求。在一定时间内行使医生的特殊权利而隐瞒真相。对病人讲“合理谎话”。如对待癌症后期的病人,医生有权隐瞒真相。

    第三,病人要求保密的情形。病人有权要求医生为其保守秘密,但当病人的这一权利对他人或对社会可能产生危害时。医生的特殊权利可以超越病人的这种权利要求。例如,病人患有法定的传染病或有自杀的意念等情况,尽管病人要求为其保密,但医生还是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或人员。

    第四,对病人实行行为控制的情形。对于处于发作期的精神病人或因外界刺激导致精神失常的病人。为了使其避免对己、对他人和对社会可能发生的伤害行为,医生有权采取合理、有效、暂时的措施控制病人的行为。对于一些传染病患者,为了防止其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医生也可以暂时限制病人的自由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精神,可以实行隔离治疗。

    第五节 医患关系的道德要求

    一、医患关系的基本道德要求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在人民内部的一切关系上建立和发展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关系,在医疗活动中,医患之间如何自觉建立起良好的道德规范也是医患双方的共同责任。

    1.平等协作,互相理解

    医患之间的平等协作、互相理解的关系是处理好医患关系的基本医德实践原则之一。在我国,每个公司都在各自不同的岗位上为国家和人民尽义务、做贡献。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劳动服务中,每个人都希望得到服务对象的尊重和理解,建立平等协作、互相理解的关系,医学活动也是如此。

    要建立平等协作、冱相理解的医患关系并不是件容易的事。但我们医务人员应积极努力去做,要力争做好,使服务对象的需求得到满足,这是职业的要求。因为我们的医疗服务对象是人,是受疾病折磨的病人,虽然他们的地位不同,文化素质、年龄、性别以及病情都有差别,但他们来医院求医的目的是共同的,都是要治病,早日康复,所以在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要平等待人,尽量满足患者在治疗上、生活上、心理精神上的合理要求和需要。作为患者本身,也要尊重对方的劳动,尊重医务人员的职权,不得随意刁难医务人员,提出一些不合理、不符合医疗常规的要求。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都要互相理解、互相协作,使整个医疗活动在平等、友好、和谐的气氛中进行。

    2.科学行医,文明求医

    在整个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都要尊重科学,相信科学。就医务人员来说,在医疗中要有科学的态度和刻苦钻研的精神,不断探索医学领域的奥秘,来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对于患者来说,也要具有科学态度,要文明求医,要正确对待和信任医务人员对所患疾病的诊断和治疗。不能一味怪罪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的失误,应加以科学的分析,由专家判断。更不能无理取闹,甚荃殴打和谩骂医务人员。

    总之,医患双方都要遵守道德规范,医务人员要科学行医,患者要文明就医。医患双方共同按道德规范来要求自色,自觉约束其言行。这样才能逐渐建立和形成良好的、新型的、适应改革开放需要的医患关系。

    3.共同遵守法律、法规

    医患双方除必须遵守行医和就医道德外,任何一方都不能无视法律,超越法制限度,侵犯医务人员行医权益和践踏病人就医的合理权力。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技术责任事故和患者及其家属殴打、谩骂行医者,都将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对于法律、法规,医患双方要自觉遵守,共同维护。

    二、医患关系的发展对医德的要求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传统的医患关系受到了冲击,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和人际关系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反映在医疗实践活动中的医患关系也出现了新的趋势,对医学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民主化对医德的要求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医疗保障制度的逐渐完善,患者及其亲友对于民主意识的逐渐增强开始影响到医患之间的关系,人们开始懂得如何运用自己的权利去保护自己的利益,医患关系的民主化趋势在增强。人们开始要求医患之间以平等主体的地位,参与对疾病的治疗和康复。医患之间的相互地位逐渐从主动一向指导一合作型甚至共同参与型转化。“指导一合作型”或“共同参与型”医患关系模式逐步成为主流。病人的地位不断上升,病人的要求也明显地呈现多元化、多层次趋势。在医疗过程中,医师如果缺乏对现行法律和医患关系特点的清晰认识,缺少对患者主体权利的充分尊重,缺少对医患关系改善与医疗纠纷预防的主动意识和行为,就会引起医患之间发生矛盾。这就要求医务人员要增强民主意识,恪守职业道德,一视同仁地对待患者。

    2.法制化对医德的要求

    传统的医患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靠道德规范维系的。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也随着国民法治意识的增强,病人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保障,法律规范逐步成为医患关系的制约手段。例如,“知情同意”、“保密”等,一些国家法律制定了相关的条文,我国的《执业医师法》为医患关系法制化奠定了基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也从法律上规范了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就要求医务人员要认真学法懂法,在法律基础上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有区别,也有联系。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基础和底线,每一个医务人员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医疗活动,同时,坚守职业道德的底线,努力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水平。

    3.医患关系的物化趋势对医德的要求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在当代医学活动中,由于大量地采用物理、化学的诊断设备,特别现代医学工程仪器的应用,极大地便利了医生获取病情、作出诊断和治疗。医学工程的应用日益广泛,使病人来医院后就很容易得到自己的生理指标,医务人员可以不直接接触病人,在计算机终端得到有关健康与疾病的信息,甚或作出诊断,提出治疗方案和用药等。大量的诊疗设备介入医疗过程,使医生的诊断、治疗越来越有效,这也使医生对这些设备的依赖逐步加强,而医患之间的思想、情感交流越来越少,医疗机器隔阂了医患之间的联系,制约了医患之问在感情、思想上的互动,不利于双方情感交流,使病人心理上感到压抑和紧张,不利于病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医患之间的相互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被物化了,而且,这种“物化”趋势正在发展,使得有的医生重视的只是疾病本身,看到的是机器展示的各种指征,把自然的人与社会的人、生理的人与有思想和情感的人割裂开来。

    医患关系这种物化趋势要求医务人员加强人文精神的修养,提高人文关怀的能力,在应用高新技术中关心病人、尊重病人,注意与病人在思想、情感方面的交流与沟通,构建良好的医患关系。

    4.医患关系分解的趋势对医德的要求

    医学的纵向分化,学科愈分愈细,是现代医学科学发展的一种趋势。这样一来,往往形成一个医生只对某一疾病或某一器官负责,而不是对整个患者负责。另外一个情况是对病人来说,他的健康和生命不是只依赖一位医生,而是几个医生、一些科室。这就使传统的一个医生负责一个病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这些都是医患关系的分解趋势所在。另外,疾病发生在人身体上,似乎诊治疾病应当统一考虑病和人。但是,医学科学发展的现实情况却让我们看到,甚至出现了疾病与病人分离的趋势。为了研究疾病、治疗疾病,在医生心目中往往只有疾病体征、化验数值,病理形态结构,而作为整体的人的形象消失了,疾病和病人分离开了。这些倾向应该注意和避免。作为合格的医务人员,不仅要看病,更重要的是要与人联系起来,真心实意地为患者服务。

    综上所述,医学的进步为提高人类的健康和长寿作出了重大贡献,是人类文明重要标志。但就其某些发展趋势,如医患之间情感交流减少,出现“高技术、低情感”的医患关系现象,对我们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都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现在是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及医学模式的转变,加强职业道德建设,逐步建立起和谐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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