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秩序和管理是当今社会管理的基本问题,而真正构造完美和谐的交通秩序,显然不是仅仅依靠法律就能解决的(但法律无疑是解决问题的首要的和必须的方式),还需要人们认识的科学和严格的自律。如同所有的法律一样,交通法规也是具有滞后性的,不可能对社会生活作出完美无缺的规定并解决一切问题。最近一段时间笔者有幸在国外进行交流和访学,作为拥有多年驾龄的法律人,笔者对这个问题也特别关注。交通事故的发生及其严重后果是世界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在一些交通管理成熟和秩序较好的国家,相关问题也较少或者虽然有较高的交通事故数字,但死伤人数比率较低,恶性程度不高,如北美、日本和欧洲一些国家。这种情况首先得益于理念上清醒科学的认识、规范上的严谨科学和行为上的安全驾驶。从理念和规范角度看,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
1.对人的尊重和保护问题
主要是人权意识和安全意识,这是思考和处理问题的基本思维。如对特殊群体和主体的特别保护问题。在美国佐治亚州的交通规则中就明确规定了对校车的特别保护与谦让问题,根据交通规则无论校车是在单车道、两车道,还是四车道,当校车停车上下客的时候,校车一般会在两边挂出“stop”的警示牌,所有道路所有方向的行车都必须停车。除非四车道中间有一个明显的隔离带,此时,法律只要求校车停靠的一边的所有道路和方向的车辆停止,直到没有人上下车时,其他的机动车才可以行进。其对于校车的驾驶和管理也有一套严格的规范来保障校车驾驶的安全,如校车的颜色和规格是统一的,实践中有关校车管理和交通的规则都得到比较严格的执行。
再如,对行动不便人士的特殊关爱问题,往往体现在一些制度设计上。笔者曾在美国亚特兰大见到一残疾人坐着自己的专用两轮车等公交车的情况,当公交车停稳后,发现有残疾人等车,就运用电子技术主动将公交车的整个底盘降低到残疾人专用车可以开上去的高度,待残疾人上车后,然后再将底盘升高。另外,在一些公共停车场,如超市、购物中心以及大学等文化机构,我们也可以见到专门为残疾人设定的专用停车位,至于公交车上本身的特殊座位更是极为普通的方便设施。这些方便措施体现法律和制度对特殊群体的关爱与照顾,比较人性化,在实践中往往也能得到很好的执行。
一个社会中的相对弱势群体是制度关注和保障的重点对象,因为弱势群体往往在自身保护能力上相对较弱,如残疾人、儿童、病人等。而相对强势的群体本身有足够的能力保障自身权益,甚至过度保护,一般群体也有能力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这两种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可纳入一般的法律规则保障之下,在这样的社会理念和秩序保障之下,容易防止、杜绝和解决社会问题。笔者之所以使用相对强势和弱势,是因为某些时候强势和弱势是相对的,甚至处于变化当中,面对这种情况有时也需要在理念和规则层面给予特殊的关注,如公众人物在享有巨大声誉甚至财产的同时,其隐私也是比一般人更容易受到侵害,也许在法律上其隐私保护的范围比一般人小,而一旦遭受侵害其所受到的伤害也更为惨烈。如中国台湾的璩美凤事件等。虽然这个例子与交通秩序无关,但思维的角度和机理当无二致。
2.道路交通管理制度的科学性问题
即如何从道路交通运行的规律和管理科学性角度考虑问题和设计法律制度。比如,行车与行人的通行权何者优先的问题,从利益角度看,行车之人是人、行人是人、骑车之人还是人,他们的通行利益都应当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但在客观上存在通行先后的问题。在欧洲、北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奉行的是行人优先的规则而且执行得相当好。如美国佐治亚州道路交通规则就明确规定了行车与行人对道路的分享问题,这就是行人优先。碰到行人过马路,驾驶者得准备停下或保持停车状态让行人通过:“The driver of vehicle shall stop and remain stop to allow a pedestrian to cross the road way within crosswalk”(“当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穿越马路时,司机应当停车直至该行人走过该马路”),然后还详细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通行规则。如果行人还在穿越马路时,即使车辆行驶方向的信号灯是绿色的,机动车也必须停下或保持停止状态让行人通过。仔细思之,颇有道理。在道路通行中,机动车辆的危险大于自行车而同时拥有一定的外在保护,自行车比之行人似乎又多了点儿保护,只有行人相对弱势没有任何保护。据有关数据分析,当机动车行驶速度在40迈的时候,如果行人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对行人而言几乎都是致命的。
由此而言,在通行中行人优先的规定看似过多地保护行人,其实蕴含着对不同主体生命和健康的平等保护,是在制度层面寻求各种主体通行利益的平衡,实证的数据也往往能够为这样的制度设定提供依据。当然在人口众多、道路状况更加复杂且人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生命意识尚待急剧提升的中国,这个问题也会表现得更为特殊和复杂,把法律责任更多地设定在驾驶者方面对降低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无疑是有一定帮助的。当然,无论什么样的规则都需要行人和行车人严格地各守其道。
如何保证这个结果呢?一方面要靠人对法律规则的遵守,信守法治,严格奉行规则,行为和思维中充满对生命的尊重和关爱,尤其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和关爱;另一方面就是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不徇私情,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且公正严格执法。这种外在的强制对每个人都会产生必要的约束,也许最初是强制性居多,久而久之也容易形成良好的习惯和行为模式。当然,还有社会监督问题,这是道路交通管理秩序的外在环境问题,主要是媒体的公正、客观的报道和正确引导问题,关于这个方面,笔者以为文化层和管理层似应发挥更大的引导作用。
二、公民的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和如何执行规则的问题
即把对规则的遵守与深刻的理解结合起来,更强调安全意识和生命意识,在培训和考试中对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的培训和考核重于对惩罚规则的培训和考核,驾驶培训和考核的目的就是要让公民成为一个安全的和负责任的驾驶者,也是一个善于自我保护的驾驶者。笔者曾为申请驾驶执照参加了亚特兰大“Decatur”(地名)的驾驶考试(含笔试和路考),其交通法规和培训材料中往往有“防卫性驾驶”“侵略性驾驶”“习惯性违规”“鲁莽驾驶”等概念,培训材料中对这些概念有细致的可操作性的解释,在道路交通考试和培训中很注意对这些安全意识和技能的解读、说明和考核。如佐治亚州法律和驾驶员培训材料中就专门有几部分是关于安全驾驶的知识、技能和意识。比如在弯道如何防止危险,爆胎情况下如何处理,下雨天行车要注意什么,雾天雪地行驶的注意事项,冬天行车注意事项,如何避免身体受到一氧化碳侵害,如何与行人、摩托车和自行车安全地分享道路,高速公路上驾驶的技巧,各种紧急状态下如何避险等。透过这些规则可以感受到浓厚的对生命的尊重意识和切实保护,其他各州的情况也大体如此。驾驶培训中还有一些言简意赅的警示用语,如“Never decide to make a turn at ‘last minute’”(“永远不要在‘最后一秒’决定转向”),“Never trust other drivers to do what you think they are going to do or what you think they should do in a particular situation”(“在特定条件下,永远不要认为其他司机会做你认为他们要做的或者应当要做的事”)。透过这些规则及其实际运行,我们能够切身感受到安全驾驶和负责任的驾驶是如何重要以及如何操作,这种意识和技能的培养远比几张罚单和扣分重要多了。不言而喻,对于人而言什么是最重要的,因此在机动车驾驶的培训与考试问题、驾驶人与行人的安全意识问题上等都能深刻地感受培训和教育的目的与价值取向,这些理念和做法不仅是对管理者、驾驶者,甚至对普通的行人也有很大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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