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理性与沉思-执法之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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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是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七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素质明显提高,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其次,《纲要》结合法治原理和中国实际明确提出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

    具体包括六个方面,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所谓依法行政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法律是行政主体据以活动和人们评判行政活动的标准。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如果我们把这些内容稍作归纳和阐释,具体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是职权法定。行政职权须由法律规定,行政主体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不能具有并行使某项职权。《纲要》中明确要求行政管理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相对人义务的决定。

    二是法律优位。行政权及其行政规范不得超越法律,不得与法律抵触。“不抵触”既包括不与法律的具体规定相抵触,也包括在法律没有具体明确规定情况下不得与宪法、法律的精神抵触。

    三是法律保留。凡属宪法和法律规定须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或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情况下,行政主体才能在其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我国立法法第8条就明确规定了法律保留事项,如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等。

    四是依法行政。行政行为须依据法律作出。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尤其是影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不利行政行为须有明确法律依据。

    五是正当程序。“正义不但要得以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行政行为实体的正当须借助于正当程序实现。第一,政府行政实行公开原则,注意听取相对人意见;第二,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第三,行政人员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回避。

    六是权责统一。权力与责任的设定应当平衡,行政违法或者不当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最后,《纲要》围绕法治政府的目标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提出了构建法治政府的具体途径。

    一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第一,明确政府职权和职能范围,从“万能政府”束缚下解放出来,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第二,把主要精力放在宏观规划、调控、服务和引导等方面,“有所不为方能有所为”;第三,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减少行政干预特别是行政许可项目,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和市场规律自身作用。

    二是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涉及全国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向社会公布,或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三是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法律规范的创制等制度建设注重提高质量和法律程序,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实现社会全面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具体、准确、规范、严谨、简洁和可操作性,并能切实解决问题,积极探索政府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

    四是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保障相对和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权利,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等。

    五是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对矛盾纠纷要依法妥善解决;对依法应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

    六是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各级政府应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向人大常委会备案行政法规、规章;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加强对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加强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七是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各个环节,列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内容。

    八是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真正从制度层面落实依法行政的任务和要求,明确责任,严肃纪律。

    (原载《光明日报》理论版,2004年8月6日。发表时有删减。)

    人性化执法之合理定位

    人性化执法是一个时期以来学界和政界高频率使用和讨论的话题,也是一个存在诸多争议的话题,这种争议首先表现在对人性化执法概念的认识上。有的学者对人性化执法提出严厉的批评,认为人性化执法反映了对法治和执法的误读,反映了长期以来执法过程存在的瑕疵,人性化是法律自身的原有之意,这种提法有可能助长“人情化执法”的弊端。[1]也有学者对人性化执法给予高度评价,认为人性化执法以人为主体和目的,以人权和人道为基本原则,将法律的教育功能与惩罚功能结合起来,追求执法公正与执法效果的统一。[2]笔者以为,人性化执法是对中国现实执法状况的有针对性的反映,也是对行政执法中尊重人权与价值的强烈呼唤,对这样一个已经高频率使用的概念,与其探讨其是否合适,倒不如探讨其深刻的内涵并给予合理界定。

    一、人性化执法的背景与含义

    环顾生活实践,我们不难理解人性化执法提出的原因和背景。人性化执法主要是针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漠视人权的暴力执法提出的。从历史角度看,由于我国几千年来都是封建集权制的国家,行政机关是集立法、司法、行政为一体的高度集权的机构,由此造成了行政权力行使空间的膨胀和其他权利行使的弱化,再加上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使得行政权的行使经常与暴力相联系,通常采用以暴制暴的方法来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阶级统治和社会稳定。现代社会,虽然“人权”“以人为本”“人道主义”的价值理念日益广泛地受到重视和追求,但在行政执法中漠视人权的暴力执法现象还时有发生,背离了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的基本理念。由行政执法的非人性化而产生的上访事件和暴力冲突事件层出不穷,特别是在治安管理、城管执法等方面的问题最为突出,出现了“崔英杰案”[3]及其类似惨剧的发生,暴露出行政执法中暴力监管的制度漏洞和矛盾。

    从更深层意义看,我们还可以说它反照出社会发展与变革中公权力和私权利日益尖锐的对立和冲突,背离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人性化执法的提出恰恰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缓和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对立与冲突,通过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人文关怀,让相对人在正当程序中参与到行政执法的过程,双方共同协作、相互配合,使社会秩序达到某种程度的稳定与和谐。人性化执法是指行政主体在尊重相对人合法权益和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以正当程序为保障的符合人性的理性执法活动,集中表现为人文关怀和理性照顾。尽管在人类法治演进的过程中不乏人性化的光辉与火花,但从严格意义上讲,法律本身并不必然包含着人性化执法的含义在内,人性化执法更多的是从法的执行方式、手段与过程角度提出、描述和实施的,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首先,人性化执法是遵循法律和正当程序的执法活动。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并遵循正当程序,才能保证执法的合法性和正确性。由于我国长期以来轻程序、重实体,执法过程中往往过于强调执法的效率和行政目标而忽视了执法程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从而导致各种暴力冲突不断发生,在更深层面上也损害了政府形象。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经常不说明身份、执法依据和原因,使被执法人对他们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是合法执法无从得知,也使一些违法分子冒充执法人员非法执法、谋取个人利益成为可能;再如忽视相对人的申辩权和陈述权,往往把他们的陈述与态度不好或对错误缺乏认识联系,草率作出处理决定或缺乏依据的加重处罚等。

    其次,人性化执法应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非歧视的理性执法活动。游街示众、粗暴执法等,这些即使在今天都没有杜绝的非人性化执法现象不仅严重侵犯了相对人的人格尊严,亵渎了法的基本价值和精神,而且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还有一些执法人员随自己的喜好和心情进行执法,无视法律的规定,不仅严重践踏了法律尊严,也损害了执法人员的形象。人性化执法要求执法主体无论相对人违法与否,均把他们当作人来看待,尊重其作为人的尊严和权利,是一种以人为本、平等理性的执法方式。人性化执法不仅强调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尊重与关怀,而且使执法主体和相对人的意志和目的在正当程序中得到沟通和协调;不仅可以树立行政主体执政为民、公开行政的政府形象,而且也使被执法人心甘情愿地认知自身行为或接受处罚或者将矛盾和反对情绪消解在正当程序实施的过程中。

    最后,人性化执法所体现的是一种人文关怀。人性化执法要求在执法过程中要体现对人的关心、尊重、理解和关爱,是执法态度和执法方式、手段的转变,是对执法人员的更高层次的要求。它要求杜绝暴力执法和非人性化执法的存在空间,使执法人员的形象由凶神恶煞转变成为民、便民、亲民和爱民,也使执法目标得到人们的支持和尊重,相对人自觉配合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从而取得理想的执法效果。

    人性化执法对法律本身也可以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法律本身可能是人性化的和保障人权的,但其价值和目标可能会被非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和手段所消减和歪曲;法律本身也可能是非人性化的甚至有可能危害人权的,这样的法律如果被以人性化的方式执行,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抑制和减少恶法的作用。那种认为人性化执法是法律本身应有之义的看法,其实是混淆了立法的人性化和执法的人性化这两个命题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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