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救济权乃是作为保障公民实体权利的第二性的权利或权利保障机制出现的,上访作为一种程序权利和救济权蕴含着公平正义的机制功能,但其本身并不具有实体意义上的直接利益判断。因此,我们很难简单地说上访就一定是“闹事”或者“违法”,如果上访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下进行的,在法律上应当属于一种正常的信访权利行使范畴。信访是公民行使救济权的表现,是公民向国家寻求救济的一种方式,是为了保障实体权利而赋予公民并以法律加以保障的程序权。信访中的正当程序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利益判断,但具有独立的程序公正的价值,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增进对公民实体权利的保障和对国家机关职务行为的监督。因此,建立和完善普遍适用于国家机关的信访制度,不仅体现和落实着公民宪法上的救济权,而且也为社会矛盾和冲突提供了一个处理的通道和缓冲机制,对缓和社会冲突和矛盾,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具有特殊的意义和功能。许多群众不满意的问题在信访的过程中凸显,使得我们能够通过现有的制度机制及时了解并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可借此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避免了某些社会问题的蔓延和激化。因此,此种机制之建立和健全以及公民信访权利之落实,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善莫大焉!也正因为如此,国务院适时地修正和完善了适用于行政领域的《信访条例》,立法中体现了许多新的理念和原则,如执政为民原则、行政公开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便民原则和及时处理原则等。
上访或者信访所要求和维护的实体利益可能值得法律保护,也可能不值得法律保护,但在没有作出具体调查核实之前,无法先入为主地作出一个肯定或否定的判断,除非上访或信访本身已经超出法律所规定的行使权利的条件和空间。因此,把上访现象和行为用“闹事”的标准判断其实蕴含着一个可怕的思维倾向,即把复杂问题简单化、以程序上的专断压制实体上的诉求,其先入之见的主观意图可能构成对上访问题处理的不合理干扰。“闹事”也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某些人脑中的“闹事”概念实际上已先入为主地蕴含着“故意找碴儿”“过不去”“对着干”的主观意思。
首先,把上访通通概称为“闹事”在法律人看来既不准确也不严肃,反而会混淆是非概念和合法与非法的标准。实际上,绝大多数的上访行为都有其道理和原因,都在一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政府工作的不足和问题,一概将上访视为“闹事”会曲解这些涉访对象的行为,激起其对立情绪,于问题之解决无补。比较妥当的方法还是不用“闹事”概念判断上访行为,而是从社会调整的基本规范——法律角度作出合法与否的基本判断为宜,这直接涉及对上访行为基本定位和定性问题。其次,上访行为的多少与地方政府的政绩并无直接的因果关联。有时上访所反映和要求的是对历史问题的解决,现任政府实际上是没有法律责任的;有时上访是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和对违法行为的不满和监督的结果;有时上访可能是公民对某些问题和法律的认识错误造成的。对待上访,不管其主观态度如何,在法律限度之内的上访是不应当受到压制和剥夺的,如果问题出在法律本身,那就需要启动立法程序修正错误,完善立法。当上访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特别是演化为一种违法行为或群体违法事件的时候,这个时候的上访将不再被视为一种法律权利,反而还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既是上访必须拥有的理性和约束,也是作为政府透过其对类似行为的处理应当告知公民的,法治社会下的公民理性往往需要在法治实践中逐渐养成而无法一蹴而就。最后,对某些群体上访的事件,似乎还应从包括法律在内的多角度进行思考、分析和判断,找寻这些现象和问题发生的原因,然后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建设性地寻求妥善解决的方法和措施。即便有些问题一时无法妥善解决,只要本着执政为民、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寻求问题的解决,充分尊重涉访对象的程序权利和利益诉求,即使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但仍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矛盾和解决冲突。
此外,有些上访从制度角度看未必是坏事,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上访者要说什么,而在于我们必须听取他们的意见及其反映出来的问题,因为这是我们正确思维、正确决策所必须的一个前提和条件。上访使我们对某些问题和因素的考虑更为周全,促使我们从制度角度反思这些问题和冲突的原因,尝试从根源上解决问题,避免铸成更大的错误。如果有一天公民对上访的通道完全失去信心,不再相信和寻求国家和政府的帮助和救济,而在现有法律体制之外寻求“自己的救济方法”,那才是真正的可怕和“闹事”,才是真正的危害稳定。
法律是在现行的社会文化、政治体制和历史背景等综合因素下社会调整的基本规范和制度,而造成这种公民群体上访的原因并不局限于法律,可能涉及其他诸多因素,如历史、制度缺陷、某些个人缺点、公民对法律的理解和守法意识等。显然,对于某种法律现象,从法律、法社会学、社会学等多重角度和意义上寻找原因和解决问题的办法,更有助于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或许有人会提出上访会被人利用作为攻击党和政府的手段,以至于破坏社会稳定,这种情况不是不可能存在,但现行法律对此已有具体规定。我们真正需要做的只有两件事情:一件是使我们的信访制度更加科学和完善,尽可能少地给某些人违法犯罪提供机会,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毕竟我们离不开“食”,而且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之“食”;另一件就是依法执法和合理执法,通过执法活动体现和落实信访制度的公平价值和救济功能,达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使它真正成为解决社会冲突和矛盾的缓冲阀和机制。
(原载《法学家茶座》第12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10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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