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中国经济与社会的飞速发展,国人出国变得越来越普遍和越来越容易,而且基于各种原因,出国的人在回国之前往往会大量采购一些国内价格偏高或质量还不够理想或者国内少有甚至没有,但在国外却货真价实的商品或者礼品送给亲朋好友,而且在心理上都希望这些商品原产自发达国家,故常常忌讳将“made in China”(中国制造)的商品带回国内,甚至有人把这种现象传为笑谈。
笔者最近一两年有幸到北美、欧洲、东南亚一些国家进行学术交流和旅游,开始时也怀有同样的心理,但经过仔细考察和分析,发现带着这种简单机械的心理出国采购实在是有失偏颇,对那些“made in China”的生产厂家而言也不够公平。一次到欧洲进行学术交流,同行的团友看上一款“coach”的包想买给亲友,还再三让我看看是否有“made in China”的标签,也许是笔者的粗心或者“业务”不熟,经再三寻找也没有发现包上有这种标签。为保险起见,我们还是找到服务员问这种包的产地是哪里?对方毫不讳言地坦实相告,这款包就是“made in China”,并告知现在很多美国本土的“coach”包也主要是中国制造,虽然制造的材料和生产地并不完全一致,但生产标准往往是国际统一的,最后那位团友经请示其“最高领导”并毅然决定下单,而且一次就买了两个。仔细打量,其实这款包就其品质、款式和色彩而言还真的不错,但国内的价格明显畸高。
就笔者的直观感受而言,在国外能够看到不少中国制造的品质相当不错的商品,作为中国人还是有一份自豪的,中国制造不再是质量低劣和假货的代表,中国产品能够名正言顺地进入世界各地尤其是发达国家。笔者也曾购买了不少“中国制造”的产品使用,感觉还是相当不错。相比之下,某些产自其他国家的产品质量和款型还真不如“中国制造”的产品。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显著特点一个是按计划生产和调配或销售,另一个是商品短缺、产能不足,能有东西消费就很不错了。中国的产品能够走向世界和享誉全球,这也不过是中国最近三四十年高速发展和改革开放带来的结果,面对历史,作为中国人我们没有理由不骄傲,没有理由不为这些“中国制造”的产品叫好。
与此同时,笔者也清醒地意识到,虽然世界各地有大量“中国制造”的各种商品,但总体而言,在科技含量比较高的产品中“中国制造”所占的比例并不高甚至某些领域没有份额,如中国制造的汽车在欧洲、北美笔者不敢说没有,但的确没有发现一辆。出口到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的高端电子产品也比较少,而比较多的恐怕就是纺织品、日用品以及礼品,这或许是我们应该感到缺憾和悲哀的地方,与泱泱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日本、韩国虽然国家不大、人不多,但都有自己的“拳头”产品和国粹精品占领世界高地,中国虽有不少产品销往世界各地,但并没有科技水平的优势且国内厂家所赚取的利润往往只是这种产品价格中很小的部分,尤其是销往发达国家的产品,大部分利润实际上被其他环节的商人拿走了。笔者曾和一些在国外留学或做访问学者的人交流,大家都有一种共同的感觉:同样是中国制造的产品,在国外特别是欧美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质量明显比国内的好,价格也比较公道,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我记得有人曾在网络上猛烈批评甚至攻击日本的汽车产品,认为日本人“良心大大的坏了”,把一流的汽车产品留给自己享用,二流的产品销往欧美,三流的产品才销往中国,对我泱泱大国而言实在“欺人太甚”以至于愤愤不平,加上固有的“爱国主义”情节就使得问题变得扑朔迷离、愤恨有加。情况果真是如此吗?笔者对这个问题虽然没有做过细致的和系统的专门研究,但从来没有停止过观察和思考。不管是日本也好、美国也罢,或者是欧洲国家等,他们都在市场机制之中奉行市场规则,个人购买行为和企业的商业行为也是由市场因素决定的,不是刻意歧视某个国家和人民。因为企业的主要目的就是效益和利益,人们购买商品就是为了消费和使用,好的产品终究会赢得市场的。因此,造成目前这种状况一定是市场本身的原因,一碰到困难和问题我们就简单地和本能地将原因推到别人身上,从而放弃了对自身行为和本国制度完善的思考,这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国家而言都没有什么好处。我想,其实这个问题也许就是一个市场准入和标准问题,欧美、日本与中国相比,其在国际贸易中对产品的标准和要求是不同的,特别是在环境保护方面,一个国家的产品要进入其他国家就必须入乡随俗,符合他国的习俗、生活水平要求、法律规范和环境保护标准。
举例而言,中国是茶叶大国且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以此而论中国的茶叶应当在世界上具有相当优势和竞争力,而实际情况却有出入。如中国的茶叶进入日本往往被查出五十余种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超标,包括农药超标在内。这一方面不排除进口国“绿色壁垒”的因素在内,为增加对本国同类产品的保护,某些进口国会刻意设置一些环保的标准,以降低他国同类产品的竞争力和保护本国同类产品,但另一方面我们也是否更需要反思一下,我们的茶叶是否存在质量技术标准、环境保护标准的问题呢?如果在茶叶生产和培植过程中有太多的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这样的茶叶当然不能进入他国市场;而如果本国又没有这样的健康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要求,那么这样的茶叶很可能就留在国内合法销售了,最终受害的是我们自己。企业对自己的产品,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销售都必须负责,只有尊重和爱护消费者的企业才能永久地得到消费者的支持和信赖。
在美国,很多品牌虽然在美国销售,但由于其用工成本太高和风险太大,其产品往往是美国设计或授权,产品的材料和生产国往往是在国外,而且产品的设计地、材料产地和产品的制造地甚至外包装的生产地往往不是一个地方,相比之下中国生产的产品质量还是相当不错的,因为产品虽然是在中国生产,但生产标准和技术要求是美国的或国际化的,所以这种“中国制造”的产品与过去年代的产品大有不同,如质量和价格称心如意也是值得采购的,其中好些产品实际上没有在中国市场销售,相比之下,国内销售的产品就没有太多优势,对国内销售的产品是否货真价实也颇有怀疑。因此,在国外采购中国制造的产品已经不像过去那样了,采购这样的产品是否在另一种意义上也是对“中国制造”的肯定和激励呢?当然,我们更愿意看到中国的高端产品能够进军国际市场,尤其技术含量比较高的电子产品和汽车产品等。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中国必须向日本和韩国学习,其电子产品和汽车产品在欧美市场占有相当比例,具有良好的口碑。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而言,中国也需要系统考量在市场机制下的环境保护和产品标准问题,随着国人生活质量的改善和提高,对产品的要求和对消费者的保护也应当与时俱进,而通过技术标准的立法则是最重要的途径之一。同时,我也希望那些品质优良的中国制造的产品,国人在国内也能享受。
关于“希望工程”的希望
——从小学生扛着课桌去上学谈起
据媒体报道:大量小学新生由家长扛着课桌去上学,父亲用过的桌子20年后女儿接着用,借课桌成为校长开学头等大事。新学年开学第一天,湖北省麻城市不少农村小学新生自带课桌入学报到的场景,令公众心酸。[1]
笔者也深有同感,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已逾六十载,国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的生活也得到了根本改善,但农村义务教育的问题却始终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再苦也不能苦孩子”,难道国家和政府就真的如此缺钱以至于连小学生的三尺书桌都不能提供吗?回答是否定的。且不说公务用的豪车和每天用国库开支的官宴,只要能够投下一点点资金也能解决不少问题,更不用说为了应对金融危机而砸下的四万亿拉动内需的资金,为何如此之大的资金投入却没有希望工程之点滴呢?如果真正把希望工程放在“希望”的位置,财政拨款应该不是太大问题。显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缺钱,或者说钱的问题并不是真正的问题。
受教育权是伴随社会权的出现和发展作为第二代人权产生和发展的,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宪法明都确规定的宪法权利,也是国家为儿童阶段的公民提供的最低限度的国家义务。有些国家宪法虽未明确规定受教育权,但往往通过司法判例或开放式的权利规定或部门法对公民受教育权予以确认和保障。特别是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判例法的传统和体制使得有关受教育权的司法判例实际上起到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的功能和作用。但无论何种法系国家,其对受教育权的重视和保障程度呈日益增强趋势,受教育权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重视的基本人权。我国宪法第46条不仅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规定国家有责任和义务培养青年、少年和儿童在品德、智力和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但是,国家在不同阶段的受教育权实现过程中的义务是不同的。就义务教育而言,国家提供的教育应当不仅是强制性的而且是免费的。
第一个方面的原因是基于公民受教育权之于生存保障的意义。受教育权作为权利是指公民可以要求国家提供适当的受教育的条件和设施,国家也应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受教育权作为一项义务则是因为:一是公民的知识水平是国家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基础;二是接受教育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提条件。这主要是从国家和社会发展角度阐释公民受教育的必要性和义务性,但并未从公民自身角度揭示公民受教育的必要性和义务性。事实上,社会文明与科技的发展使得一定程度的文化水平和素质已经成为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公民缺乏基本的文化水平或未接受最基本的文化教育,其日常生活和交流都难免会受到影响。
第二个方面的原因是基于公民受教育权之于个性发展的意义,没有一定文化水平就难以达到对事理的深刻理解,缺乏对自身发展的合理设计,其智力发展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抑制。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乃是开发未成年人的智力和个性完善的重要条件,缺乏基本教育和启迪个性发展所需要的外部条件,未成年人的人生和个性发展就是残缺不全的。
第三个方面的原因是基于受教育权对推进社会文明的意义。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文化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和个性全面自由发展的前提。公民的受教育水平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也是决定国家长远发展的重要因素。一定程度的文化水平和文明素质是任何一种文明状态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公民受教育权正是社会文明与发展的基础性的前提和保障。人类无论是有效利用自然还是理性自我管理,无论是推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还是制度文明都离不开整个社会教育水平的提高和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2]
就受教育权的发展与保障阶段而言,可以将受教育权划分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实际上,国家在不同阶段和类型的受教育权保障上担负的责任和义务是不同的,国家应当优先保障的是公民最低限度的受教育权——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义务教育的基本含义无非有两层:一是强制教育。如英国、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都先后颁布了义务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法令,规定了一定年龄阶段的儿童必须接受教育,而且父母或者监护人必须送子女入学,如果违反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二是免费教育。由于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的差异,各国免费教育制度和法律要求也不尽相同。在一个国家,免费教育的形成往往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受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制约。有的国家义务教育不包括启蒙教育和学前教育,如我国的义务教育就仅指从小学教育开始的九年制教育。
由于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历史原因和现实条件,一方面,我国在立法和执法层面所体现出来的对义务教育的强制程度和保障程度远远不够,截至目前尚有相当贫困地区和落后地区的义务教育缺乏有效保障和依托,相当数量的地方政府在教育保障方面的工作远远落后于社会发展;另一方面,很长时间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基本上没有实行免费教育,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改时才明确强调国家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为强制教育和免费教育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措施,并逐渐实施从农村到城市的免费教育工程,在今后短期内完全实行义务教育免费制。需要注意的是:“现代社会中的义务教育制固然离不开国家对公民素质的合理期待和需求,但更强调的是国家对公民个体的自由发展和个性完善所需要的各种教育条件的保障义务和责任,强调法律人本主义的归宿和目的。国家的责任不仅在于通过立法和政策创造受教育权保障制度并为政府行为提供法律依据、设定职权职责,而且在于通过各种措施和手段,调动一切力量,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有限的教育资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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