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理性与沉思-随心之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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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非义务教育与义务教育的概念相对,主要是指除了义务教育以外的幼儿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继续教育、特殊教育、扫盲教育以及各种形式的培训、研修和进修等。对非义务教育而言,国家只能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综合发展状况,尽最大可能提供接受教育的条件或促成该条件成就,其保障责任和义务相对于义务教育中的国家责任而言具有间接性,即一方面国家应通过各种措施和渠道改善非义务教育的条件和环境确保教育公平;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国家应当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促进和整合社会力量办学,以达成对非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充分保障。

    尽管非义务教育对个人生存与发展很重要,国家也鼓励公民为个人发展接受较高层次的教育并尽可能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但一般而言,国家并不强迫公民接受某种非义务教育,由此而言非义务教育对个人来说具有更加自由的选择性。即使国家在发展教育过程中财力有限,也必须首先保障公民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因为,这是作为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受教育权所担负的最低限度的强制责任,由此而言,“希望工程”必须是有“希望的”,其必须得到国家在人力、财力和政策上的切实保障,让那些扛着书桌去上学的孩子们及其家长不再为上学问题担忧,这也算笔者对于“希望工程”的一点希望和祝福吧!

    注释:

    [1]参见《羊城晚报》,2012年9月8日。

    [2]参见张军:《论公民受教育权之分层法律保障》,《桂海论丛》2009年第3期。

    [3]张军:《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分层法律保障》,《桂海论丛》2009年第3期。

    “子欲养而亲不待”的法律之思

    ——为长眠地下的母亲而作

    人生往往有很多缺憾和无奈,“子欲养而亲不待”这句话言简意赅地表达了这样一个刻骨铭心的道理。遗憾的是这种道理往往是在人有了一定的经历和阅历之后才能真正体会到。唯其如此,方显话语之精准、意境之可贵。

    我的母亲是20世纪30年代的人,离我而去已近十五个年头了,至今我还时时回想起母亲的音容笑貌,一种未尽子嗣之孝的缺憾和自责常常纠结于心。中国是很有敬老和尽孝传统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以及对长辈的孝道堪称传统的美德和基本价值。在“文化大革命”当中,这些传统的然而却是精贵的价值被作为“糟粕”和“垃圾”不时受到挑战、摒弃甚至践踏。今天,这种基本的价值和道德准则已基本得到修复或者回归,但不尊孝道、不敬老人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一些遗弃老人和虐待老人的现象,各种层次、各种学历、各种职业和各种身份的人中都有这种类型的“杰出”代表。无怪乎2007年江苏阜宁曾对不尽孝道不守本分的干部实行“一票否决”[1],不知现今是否还在坚守?对干部的要求和考核自然不能仅限于“孝道”,应该有一套完整、科学和客观的考评体系,但把尽孝道作为一票否决的价值来表彰和奉行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说来这个道理其实也很简单,每个人都有父母,父母是自己过去的记忆也是自己必须面对的未来,孝敬父母既是基本的情分,也是基本的道德和法律义务,至于能在何种程度尽孝和如何孝敬则往往因人和因事而别。从血缘和恩情关系看,父母给了自己人生之梦的开始,子女与父母之间自然是最为亲密的,如果一个人对生养的父母都不能尽孝道和义务的话,我们的确没有任何理由可以相信其能够对他人、对集体和对社会真正地尽责任和尽义务。或者即使有一点儿表现,而一旦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其随时可能逃避、放弃或者怠于履行这种义务。由此而言,一票否决虽然偏颇但却不无道理,因为我们提拔和使用干部的目的是为民服务,一个连自己最基本义务都不能尽到,他/她还能为党、为国家和为社会尽职尽责吗?相对于其他那些能够恪守孝道和恪尽职守的干部而言,我想至少让后者来为我们服务会让人感到更为可靠和更值得信赖。

    尽管我们常常从道德和传统角度去讨论孝道问题,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在法律上不关注“孝道”。其实,我国法律中对“孝道”的要求和体现还是十分明确和具体的,在婚姻法、继承法和民法通则中都对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有详细规定,刑法中也有与孝道义务相关的罪名规定,诉讼法对有涉及此类违法的案件也有配套程序保障。需要说明的是,在道义上和情分上,在中国,父母对子女所尽的责任和义务远远超过了法律的规定,甚至有些父母还成为子女的终身“保姆”。他们除了养育和教育子女之外,还帮助子女“找对象”,找完对象了还要资助、帮助其结婚,在其结婚后还要帮助子女带孩子和教育孩子,如此义务常常是无穷无尽。好在父母之恩深似海、父母之胸怀更高于天,“前人栽树,后人乘凉”,哪怕自己受尽苦难和委屈也要让子女、孙子女过得幸福快乐,他们虽然付出甚多却无怨无悔。这种心态和思维是中国绝大多数父母高尚情怀的真实写照。

    我的母亲也正是如此,在母亲那个时代,是没有什么计划生育的概念和政策的,当然也不会有超生及其法律制裁。生孩子多的母亲甚至被尊称为“英雄母亲”,我的母亲也正是这样一位“英雄”,她拥有五个儿子且都是大学本科毕业,在高考升学率仅有百分之几的20世纪八九十年代,对“母亲们”而言这自然是个了不起的辉煌“业绩”。可当我们陆续长大成才的时候,母亲也因操劳过度落下一身病,其间还经历了几次大而痛苦的手术,她68岁时就匆匆离开人世,甚至还没有来得及给我们留下只言片语或睁开眼看看她的子女和孙子女。那个时候,我刚刚33岁,正忙于事业奔波和奋进,工作和生存的压力也比较大,母亲深明事理,对我们的事业发展始终给予鼓励、寄予厚望,期望我们个个成为社会的精英,报效国家和社会。这在今天看来好像是“高调”和“空话”,但在当时却是母亲内心的愿望和期待。尤其我们几个子女有困难时,她和父亲常常是招之即来,挥之即去,无怨无悔,从来不向我们提出任何要求。而其时的我们,正为事业和生计甚至下一代而搏,对母亲的身体状况关注照顾不够细致,当我们五兄弟意识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已经留下了永久的遗憾和愧疚。如果我们每年能够敦促或直接送母亲按时“年检”,或许她老人家还能和我们多待些日子;如果我们能多花点儿时间奉养母亲,也许她会有更多的健康和快乐;我有太多的如果和太多的也许……

    直到今天,当我看到同事和朋友的父母能够和他们一起生活的场景时,心里时常充满了羡慕,反顾自身还时时陷入纠结与自责中。今天笔者成文于此,也是希望借此告诉更多的朋友和后人,无论事业多么繁重、无论自己多么困难,都不要在父母面前留下永久的缺憾。我们可以有过错,但不能有太多的后悔。一般而言,后辈拥有的时间和机会总会富于前辈,其获得幸福的时间和机缘也往往多于前辈,这也是人类和社会发展的现实和规律。

    回到前述的法律层面,对父母的孝道本应是最基本的情分和道德义务,绝大多数人都会善意履行和完全履行这样的责任和义务,但我们还是能够不愉快地看到,社会上仍然存在不尽孝道甚至有遗弃、虐待父母的现象,道德和习惯的约束在类似事件中往往表现出相当的局限和苍白。因为道德是自治的,当这个人内心连基本的道德或孝道都没有的时候,我们又如何期待他或她能够尽孝道呢?显然对这种问题的解决已经超出道德和习惯调控的范围,在此种情况下强制的法律或许更有约束力,对父母权益的保障也更具操作性。社会的环境或许会在绝大多数人的自觉和对小部分人的法律强制下变得更为和谐和人性化,法律的信仰也终究会铸就。相比之下,我国婚姻法、继承法对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有明确规定,但在行政法领域,特别是在整个党政以干部任用和考核的法律中还没有具体体现这样一种整体上的价值取向和目标。比如,在制度上,如一个人不尽法律上的孝道是否可以作为行政法上或党的干部管理中免职或罢免的依据;对中华民族珍视的其他核心价值和目标的破坏,也可以采取同样的方式处理和制裁,如廉洁、重大过错等。至于道德领域之内的东西当然应该由道德自身去解决,但超出这个范围或者在道德与法律的共有领域,法治管理也许更有实效。整体上有效的价值保障和制度规范也许让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能够得到更为切实的保障。

    注释:

    [1]参见《新华日报》,2007年5月17日。

    我们还应该做些什么

    ——从父亲的仙逝谈起

    父亲的去世让人猝不及防,老人家是在我守候几天后,在我认为没有大碍的情况下突然离去的。其实,从父亲最近两年的身体和心理状态看,甚至从三个月前的身体和心理状况看,如果不出什么意外,再活个十年八年应该不是什么问题。

    父亲的家族是有长寿基因的,他的外相比起同龄人甚至比他小十岁的人都显得年轻。父亲的过世当然不会是单一的原因造成,毕竟他已经是81岁的人了,人体机能随着年龄增长而逐渐衰弱是个自然规律,没人能抗拒。根据我的调查和对遗物的清理看,父亲去世的重要原因之一甚至核心原因就是过于痴迷保健品。他坚信保健品不仅能够治病,而且能够保其长寿,直到住进医院都还自认为自己各项身体指标都正常。而彼时他的体内已是多症并存了——脑梗、心梗、糖尿病,肾功能也在衰竭,而在两年之前,他仅有脑梗而已,并且经过在世界著名的长寿之乡——广西巴马疗养后已基本向好,短短两年身体状况何以至此?从遗物、病例资料和对保姆的了解中我发现,保健品几乎成为他日常三餐必备之品,且不同时间吃不同的保健品,每年花在保健品上面的费用恐怕不下三万元,他所遗留下的保健品也足够我们吃个三年五载了,长期食用保健品增加了身体和五脏的负担,并直接导致了他身体各项指标的严重超标,某些指标的增高往往是日常饮食所不能达到的。父亲对保健品公司组织的活动,几乎和当年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一样热衷、认真,还以亲身经历为这些所谓的保健品做宣传和广告。当然,广告和宣传是绝对免费的,他甚至还获得了某保健品公司的“功勋消费者”“元首级会员”的荣誉称号并得到老总的亲自接见和颁奖,我不知道这个勋章和十大元帅当年的勋章是否一样,只知道这个勋章在他的心中有相当的分量,甚至是备感荣耀,夫何以如此?

    父亲在新中国成立前就参加了革命,离休前是陕西某市的人大常委会主任,老人家一直怀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对党和政府总是充满希望和期待,从无怀疑,直到去世前一天,父亲还头脑清晰地和我津津乐道于党的十八大问题并看完一部“革命”的电视片。他从政一辈子,为人为政正直、清廉,即使在“文化大革命”时代遭受屈辱和苦难的情况下也从未放弃过自己的信念和执著。他对子女一向要求甚严,在那个时代,流行的是养育多子女和“英雄母亲”,父母共同生养了我们五个儿子,我们的生活并不宽裕甚至还有困难,每当学期之初也常常是父母最为窘迫和为难的时间,有时免不了东挪西借为我们筹措生活费和学杂费。但无论如何,父亲在他的那个火红年代算是一条“汉子”,业绩也不差。但令人不解的是他为何晚年在个人健康和保健品问题上会如此麻木、执拗和缺乏“革命”的警惕性?他甚至愿意相信那些保健品推销员欺诈式的话语却不愿意接受子女和旁人一再的劝告和警示,甚至和我们发生多次争吵,他的偏执和坚定超过了我们的想象,不太能听进不同意见尤其是反对意见。2012年8月,我从广西回家乡看望他老人家的时候,曾直言反对再吃保健品并建议他再次到著名的长寿之乡广西巴马疗养一段时间,但他坚决地拒绝了,或许是过去在巴马的体验让他无法忍受那样寂寞而单调的疗养吧,毕竟那是在乡下,父亲并不是一个善于交往、善于生活的人。考虑到他的感受和当时的身体状态,我也不再强求,不想这次不成功的劝说竟然成为我的终身之憾!至于那些进行欺诈式销售的保健品公司及其营销人员,我曾打算彻底和他们“谈谈”并和兄弟们一起进行“综合”治理,终因居家时间过短未能如愿。在这次父亲住院期间,我曾偶然碰到其中一个保健品公司的营销人员,才将父亲最近时间以赊账方式购买的保健品和劣质纪念品退还,不想下一步的综合行动尚未展开,老人家就离我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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