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往事:特别事件-“两案”审判的台前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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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明钢

    公开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是20年前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林彪、江青集团是危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最大的反革命集团。他们在“文化大革命”中狼狈为奸,相互勾结,凭借窃取的权力和地位,干了数不胜数、骇人听闻的坏事,对他们进行审判是全国人民的心愿。1979年8月,中央召开“两案”审理的第一次会议,明确指出林、江反革命集团犯的不是党的路线错误,而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按照法律,依法审判。

    成立由彭真主持的审判工作指导委员会

    对于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国际上有各种看法,有的认为不能审,不敢审,审不了。他们怀疑,林彪是毛泽东确定的接班人,江青是第一夫人,你们能审吗?国内则有人担心审理“两案”有损毛主席的形象和声誉。有些人提出,先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分清党内的功过是非,等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做出后,党内的是非问题解决了,再处理敌我矛盾。还有一些人担心,我国的法制不完备,又经过十年内乱,遭到严重破坏的公检法正在恢复之中,审判这么大的案子,没有先例,担心审不了。

    中共中央经过研究,决定要在战略上蔑视敌人,在战术上重视敌人,对罪大恶极的林、江反革命集团主犯一定要审,不审,不足以平民愤。通过审判,达到充分揭露敌人,教育人民,向全国人民、向历史作出交代。

    1980年6月,中央成立了一个由彭真主持的审判工作指导委员会(也叫领导小组),作为中央对审判工作的指导机构,成员有7人,除彭真外,还有彭冲、江华、黄火青、赵苍壁、王鹤寿和伍修权。按照法律规定,本来应该由司法机关独立审判,但因为林、江反革命集团问题复杂,10名主犯中9个是中央政治局委员,他们这么高的职务,使司法机关感到有压力。更重要的是林彪、江青集团犯罪时,大多是利用合法的地位和权力,审判他们必然涉及党的路线错误问题,涉及党的领导方面特殊复杂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仅靠司法部门是难以弄清楚的。由于这一案件特别重大,情况特殊,工作进行得好坏将对国内外造成很大影响,所以必须置于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之下。

    特别法庭的特别之处

    审判“四人帮”和林彪反革命集团,首先要解决一个立法问题,使审判工作取得合法地位。1980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一个特别的决定,宣布成立了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任命黄火青为特别检察厅厅长,江华为特别法庭庭长,还任命了副厅长、副庭长及一批检察员、审判员。特别法庭分为第一审判庭和第二审判庭,分别审判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和林彪反革命集团案。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本来是可以审判全国性的重大案件,那么为什么还要组织特别法庭进行审判呢?关于这个问题,江华指出:因为林、江反革命集团是在“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这个历史条件下发生的,10名被告人身居高位,权势极大,他们凭借窃取的地位和权力进行犯罪活动,危害了整个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并且涉及国家许多重要机密,案情复杂,牵涉面广。因而,在审判组织与程序方面不能同审判一般的刑事案件完全一样。江华还指出特别法庭的特别之处:1.特别法庭是专为审理这一重大案件而设立的,案件审理完毕即撤销;2.法庭的组成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任命的;3.不实施陪审制度;4.特别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不能上诉;5.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做了必要的适当的限制。

    将刑事罪行与路线错误区别开来

    审判工作的第一阶段是公安预审,首先确定受审的案犯究竟有什么罪名,然后由特别检察厅向特别法庭提出公诉,特别法庭接受后,方能进行审理。这个工作相当复杂,而且发生了许多争论。争论的中心问题是究竟审什么,即什么是各个主犯的罪行?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曾经出现过争论,有个别同志认为,林、江反革命集团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发生的,是党的路线错误被林彪、江青利用了,因此林、江等人的罪行同党内的路线错误是分不开的,是由于党的路线错误才发生、发展起来的,因此,无法单纯审理他们的罪行。经过争论,最后确定对林彪、江青反革命案的审判,只审理他们的刑事罪行,不涉及党的路线是非问题,否则就会把党的路线是非同林彪、江青等人的反革命刑事罪行混淆起来。

    原来的起诉书基本上是按照“文化大革命”时的做法,把什么东西都叫做罪行,罪和错不分,包括党的路线错误,也包括工作中的错误。针对这种情况,彭真指出,罪行不在条多,条少也行,只要能构成罪。现在,刑法已经公布了,上起诉书、能定罪的必须有证据。咱们办案的常识,叫证据充分。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在一次讲话中也说:这个案子与党内路线斗争有密切关系,所以我们才讲要把犯罪问题跟路线问题分开,特别法庭只审判他们所犯的刑事罪行,不审判其他问题。尽管把两者分开有困难,不大好分,我们还是要把罪行与错误分开,实在分不开的,我们就把它舍掉。

    但当时有许多证据看不到,到底哪些是毛主席的失误,哪些是林彪、江青背着毛主席干的,工作人员并不清楚。彭真随即把这些意见向中央领导报告,很快党中央作出决定,指示中央办公厅、军委办公厅、党中央各个部门要服务于两案审判工作,材料要对两案审判开放。这样,挑选了14人去看材料。通过看材料,了解了哪些是毛主席的失误,哪些是林、江的罪行。在此基础上,将原来的起诉书砍掉了11个问题,新起草的起诉书只写了7件大事。如果不看材料,就会分不清。江青在受审时曾经气焰嚣张地说,我们政治局会议你们参加了?我们“文革”小组会议你们参加了?你们知道个屁!其实,她不知道,办案人员早已看了有关的材料。

    开庭以前的起诉书曾经写了几十稿,审判以后的判决书,同样经过了反复的修改,次数也不下于30稿。开始的稿子在许多地方还是涉及了对“文化大革命”的评价,仍然把党的路线斗争同林彪、江青等人的反革命活动扯在一起。后来还是坚持审判时定下的原则,决不涉及路线问题,一律只提刑事罪行。最后通过的判决书,内容比起诉书少了1/3。把那些立足不稳的事情都去掉了,如“长沙告状”问题,在起诉书中是很重要的一条,到判决书中却一字不提了。这样改的结果,就使判决书中的每一条都能立于不败之地。

    有人把起诉书当成功劳簿

    在起草起诉书时,列了一个“文化大革命”中受迫害人的名单,用以说明林、江反革命集团迫害老干部的罪行。但在当时,某些人把这个名单看成是一个功劳簿,争着要上起诉书。关于军队的名单,有人提出:为什么他上,我没上?为什么这个人上了,那个人没上?许多中央领导人包括彭真对这件事比较头痛。后来,总政领导做了一个规定,“文化大革命”以前职务为大军区副职以上受迫害的可以上。但“文化大革命”中的情况则非常复杂,有的是一贯整人,有的是一贯挨整;有的是今天挨整明天又整别人,有的是先整人后挨整,有的是先挨整后整人。领导小组几位成员一起研究多次,仍无法确定,于是伍修权向邓小平汇报。邓小平这样答复:很多受迫害的没有上,受迫害和没有受迫害不能以上不上起诉书为标准。之后,伍修权又向彭真作了汇报,彭真说,这个主意很好,这不仅解决了军队的名单问题,也解决了全国的问题。当时,全国也有这个问题。

    预演比真审还难

    在正式开庭之前,特别检察厅、特别法庭还按照开庭程序,搞了几次练兵性质的预演。在指定的时间内,应该出庭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法庭工作人员和法警等全部到场,又指派了几位同志分别扮演各个主犯,如同正式开审一样,由法警一一押解出庭,程序和气氛要求与真的完全相同。这是一项极其严肃认真的工作。首先,要受审的假犯人以他所充当的真犯人的口气,尽量为其罪行狡辩,再由审判者依法据理予以驳斥。这虽然有点像在演戏,可是实际上比审真犯人还难,因为假犯人精神上没有压力,又熟悉案情和认识审判人员,可以钻空子和审判人员纠缠,审判者就得随机应变治住对方。记得有一次假扮吴法宪的“犯人”突然提出一个问题,说他与作为军事法庭副庭长的黄玉昆过去在空军共过事,两人曾经有过矛盾,这次黄玉昆可能会乘机报复,因此黄玉昆应该回避,不能参加这次审判。这个意外的问题,使黄玉昆措手不及,一时无法回答。伍修权见状,马上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回答说:这次审判工作的人选,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慎重考虑后确定的,每个人都是受党和人民的委托,来对危害国家的反革命罪犯进行审判,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个人报复问题。因此,包括黄玉昆在内的全体审判人员,都没有回避的必要,“犯人”提出的问题是没有根据的,本庭予以驳回。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980年11月20日下午3时,特别法庭第一次正式开庭,江青、张春桥等10名罪犯第一次被传到法庭上,接受人民对他们的公开审判。

    22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九亿人民的审判》。

    在一次审判“两案”的工作会议上,江华就指出,在审理中我们始终坚持了两条:一条是实事求是,一条是依法办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为了查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特别法庭第一审判庭和第二审判庭先后33次开庭,对10名被告人进行了45人次法庭调查,查清了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我国诉讼法规定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特别法庭在查证证据上做了大量工作,对各种证据873件进行了认真的反复的审查。在庭审调查中,特别法庭先后向被告人出示和宣读了档案、信件、日记、笔记、讲话记录和录音等经过鉴定、验证的原始书证和物证共651件次。通知被害人和证人到庭陈述和提供证言共49人,做到了凡是认定的犯罪事实,都有充分的确凿的证据。这样,尽管有的被告人矢口否认自己所犯的罪行,有的被告人在法庭上始终一言不发,有的被告人千方百计为自己开脱罪责,但由于法庭使用了大量的证据,揭露了案情的真相,证实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的被告人在证据面前,也不得不承认了自己原来不承认的罪行。当然,通过法庭调查,对原来所指控的被告人的某些罪行,由于证据不足,或证据不能证明构成犯罪,法庭就予以否定。这表明特别法庭坚持了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被告人的每项罪行,都是很慎重、很严肃的。

    定罪量刑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在如何判刑的问题上,也发生过争论。中央在讨论这一问题时,有人主张轻些,说将这些人养起来算了;有人主张重些,提出一定要判死刑;也有人提出不轻不重的判刑,即分别判处不同时限的徒刑。可是当时全国到处都是一片杀声,这对特别法庭也是一种压力。在召开全体审判员会议时,大家认为江青、张春桥等人死有余辜,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开始都准备判死刑,但是反复研究总觉得不妥。这有两种考虑:一要顾及国际的影响。在宣判之前,国际上的反应是比较强烈的,如果杀了江青,反应可能很坏,有的国际组织呼吁要援救江青,有的外国人到我国驻外使馆去请愿,要求保护江青;并且国际上曾经有过这么一条,即对妇女一般不采取死刑。虽然我国是独立审判,不受外国影响,但这些情况在判刑时也不能不考虑。二要设想后代人将怎么看,不能凭一种义愤情绪来决定。这样,关于首犯杀不杀的问题,经过多次反复讨论,仍然定不下来,最后只有提交中央政治局讨论。政治局多数人提出判“死缓”,即判处死刑,但暂不执行,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事实证明,这样的定罪量刑是正确的。正如后来江华总结的那样:特别法庭的判决,是合法的,恰当的,符合全国人民的长远利益,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至于“死缓”两年后怎么办?当时也有个初步设想,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公布和十二大开过以后,我国人民对这类重大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国际上对此事也不再议论纷纷了,那时就可以用某种方式,通过一个特别决议,对这次判决予以减刑。1983年1月25日,即对两案主犯宣判整整两年以后,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名义发表了一项“裁定”,宣布“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江青、张春桥原判处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刑罚,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说他们在“死缓”期间,“无抗拒改造恶劣情节”。关于这个问题,伍修权在回忆录中说,其实还应该说“也无接受改造的实际表现”,但为了给他们减刑,也只能那么说。

    一点遗憾

    1981年1月25日上午9时,特别法庭对10名被告人公开宣布判决。这天,法庭里的气氛显得格外庄严肃穆,旁听席上早已坐满了人,都屏息等待着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宣判。10名被告也显得十分紧张,他们也急于想知道自己将受到什么样的惩处。开庭以后,由江华庭长宣读判决书。因为判决书很长,由副庭长伍修权宣读后一部分。江青尽管平日里装腔作势,这时也沉不住气了。当伍修权刚念到“判处被告人江青死刑”时,还没等念出“缓期二年执行”,她就慌忙叫喊起来。当宣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时,法警立即给江青戴上了手铐,全场破例地爆发了一阵热烈的掌声和吹呼声。由于江青企图挣扎和还想喊反动口号,头发也散乱了,装腔作势的架子也没有了,显得十分狼狈和滑稽,使本来十分庄严的法庭里,出现了一点喜剧色彩和兴奋欢乐的气氛。伍修权看到江青还想捣乱,立即下令道:“把死刑犯江青押下去!”由于当时他太兴奋了,竟少说了一句话,应该在下令之前,先说一句,“由于江青违反法庭规则,破坏法庭秩序,依法将她赶下场”。可惜当时没能说,事后想起来,总觉得有些遗憾。

    第二天,《人民日报》发表社论《正义的判决》。

    特别法庭庭长的总结报告

    在公开宣判不久,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审判“两案”主犯的情况报告,报告了审判的经过并阐述了这次审判的现实意义。江华指出:通过这次审判活动,充分揭露和证实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累累罪行,对10名主犯给予了正确的定罪量刑,从而打击了敌人,伸张了正义,平了民愤,调动了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促进了政治上的进一步安定团结。通过这次审判活动,对全国人民还是一次普遍的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违法犯罪必定要受到法律制裁;而对任何人进行制裁,都要依照法律规定办事,要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定罪量刑的判决。通过这次审判活动,对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是一次很好的锻炼和学习。在审判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划清犯罪与犯错误的界限,是维护法制、加强法制建设的一次实践,从而提高了审判工作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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