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理财 财不理你大全集-信托投资与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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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我国百姓手中光储蓄存款就超过了数十万亿元,在这种背景下,个人投资理财已成为人们管理财产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个人理财市场精彩纷层,而其中一个亮点就是“信托”,信托计划、信托理财成为人们的关注和谈论的话题,但从众人追捧的“香馍馍”,到只有大户才能参与的“贵族游戏”,再到各式各样的非资金信托计划,信托究竟是什么?它有什么特点,人们应该如何选择和投资呢?

    什么是信托

    信托起源于英国,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财产所有者出于某种特定目的或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信托制度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具有突出的功能,尤其是在完善财产制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就个人信托而言,发展到现在,其的功能已相当广泛,包含财产移转、资产保全、照顾遗族、税务规划、退休理财、子女教育保障等,我国正处于信托观念启蒙期,推出的信托产品还只局限在投资型信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信托这种安全有效的财产管理制度必将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

    “信托”一词的一般意义,是指将自己的财产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和处置,即我们俗称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它涉及委托人、受托人、信托财产、信托目的和受益人。在我国《信托法》中,将信托的含义定义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故信托是由财产的被移转或处分,及当事人管理、处分义务的成立等两部分结合而成。这种法律行为与其它法律行为相比较,具有其独特性。这种独特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原则上不能变更受益人或终止其信托,也不能处分受益人的权利;其次,受托人虽为信托财产所有人,但并不能以任何名义享受信托利益,也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自有财产或于信托财产上设定或取得权利;第三,信托关系除因信托行为所定事由发生或因信托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灭者外,原则上并不因自然人的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或法人委托人或受托人解散、合并或撤销设立登记而消灭。

    信托理财的优势

    信托这种独特的制度设计使其能很好地平衡财产安全性与理财效率两者间的关系,在为委托人提供充分保护的同时,方便了受托人管理财产,因而使其在个人理财中具有其他金融理财工具无法比拟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专业的财产管理与灵活的理财规划。与个人单独理财相比,专家理财,省时省心,风险低收益高。通过信托集中起来的个人资金,由专业人才进行操作,他们可以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技能进行组合投资,从而避免个人投资的盲目性,以达到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的目的。同时,信托公司还可以根据客户的喜好和特性,度身定做非标准产品,通过专家理财最大限度地满足委托人的要求。这种投资方式和产品的灵活性是券商和基金公司所缺乏的,也是目前所无法提供的。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可以保护家庭财产。世界各国和我国的信托法都规定,信托财产具有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独立的法律地位。合法设立的信托,其名下的财产不受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死亡、破产、法律诉讼的影响,这三方的债权人均不得主张以信托财产来偿债。这就为保护家庭财产,避免因各种原因受损而建立了一道法律屏障。我们常听到一些西方的富豪在自己事业顶峰时将财产通过信托的方式转移到独立的法律主体名下,其作用就在于防止因诉讼等意外发生而使自己和后人变得一无所有。我国信托法同样为合法财产提供了这种合法的保护手段。

    (3)信托财产把委托人、受托人和收益人的权力和义务、责任和风险进行了严格分离。信托合同一经签订,就把收益权分离给受益人,而把运用、处分、管理权分离给了受托人。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处分有着严格的现定,受托人只能按照信托合同确定的范围和方式进行运作。这种机制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了信托财产沿着特定的目的持续稳定经营,与公司制相比,是一种更为科学的制度安排。另外,信托公司素有“金融百货公司”的称号,经营灵活,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多样,既可以从事证券投资,又可以从事实业投资,还可以贷款、租赁、同业拆借、项目融资等。这在业务范围上保证了可以实行组合投资、化解金融风险。

    (4)合法的节税功能。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信托财产产生的收入和利润在时间和空间上区别于委托人和受益人自身的收入和利润,这就为合法节税创造了条件。另外,在信托关系中,虽有各项税赋的发生,不过比起单纯的赠予及遗产继承,虽然可能需缴交赠与税,却有助于降低委托人的所得税、遗产税、土地增值税等。这对于已经富裕起来的阶层如何通过遗产信托把财富一代代累积下去,保持家族荣耀特别有意义。因此,经由信托财产规划,可实现合法节省赠与税及遗产税。现在,我国的财产移转大都以赠与或遗产继承的方式实现,但相信不久赠与税或遗产税必将实行,参照国外的类似法律,此二者税率均高均达50%。因此,考虑税赋,就成为富裕阶层移转财产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如何降低移转成本,就成为个人信托财产规划的重心。

    关于信托产品

    从理论上来讲,信托可以对资金、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和财产权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又可从事投资、贷款、出租、出售、同业拆放、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多方面的业务。因此,信托是一种综合性的理财工具。自我国信托法颁布以来,信托公司开发的信托产品如雨后春笋般涌出,成为投资理财市场上的一个亮点,在这些信托产品中,大部分都是投资型自益信托产品(即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个人),主要包括:

    1.资金信托。它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的管理、运用处分的行为。资金信托业务又包括:单一资金信托业务(即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和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即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二个或二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

    目前,国内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均属于集合资金信托。这种资金信托的操作流程如下:(1)信托公司(受托人)制定信托计划,并向广大投资者(委托人)发售,汇集信托资金,投资者为信托财产的受益人;(2)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投入到信托计划描述的项目中,信托财产从现金形态转化为股权(股权投资)或债权(向项目贷款)形态。即将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意愿并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投资。例如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推出的《上海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就是将众多个人和机构的闲散资金集合起来,形成一定投资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以资本形式投资于上海外环隧道建设经营。爱建信托公司作为资金的受托人,通过受让上海外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获取上海外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分红,再向收益人支付信托收益。

    2.证券投资基金。也称共同基金,就是将众多投资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由专业机构负责投资管理的一种理财方式。基金与其它理财工具相比,最大的特色在于兼具储蓄和投资双重特性。一般来说,投资最大的期望就是财富的累积,最不想发生的情况就是本金的亏损,而基金即是以稳健投资创造获利为原则,专为没钱理财、没空理财的人所设计的金融产品。当然,基金也与其它理财工具一样,存在着风险、获利和变现等不同程度的影响因素。

    3.不动产信托。是以出卖、管理房地产为主的信托,其收益主要来自于房租或地租。投资房地产等不动产已成为老百姓们熟悉的既将钱存银行和买股票之后的第三大块投资领域。新近上海出现的“房屋银行”即为典型的不动产信托业务——将多余的房产“存入银行”,由该机构负责其租赁和日常维护等事务,并向储户支付受益。

    4.贵重物品信托。这是一项信托投资公司的附加业务,由于信托公司一般都具备良好的保安措施,具有坚固可靠的金库和保险箱,信托公司可以应要求为客户保管贵重物品。

    5.知识产权信托。不仅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可以信托,预期的财产权也可信托,如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部分可以委托进行抵押融资等的相关管理和处分活动。

    除了以上介绍的个人信托产品外,还有如人寿保险信托、遗嘱信托、子女教育信托、退休保障信托等,这些产品将随着相关条件的成熟而陆续登台,相信将给人们的家庭理财和财产规划带来更多的选择。

    大众如何投资信托

    面对出现的信托这种新型投资理财方式和众多的信托品种,广大投资者应该如何应对,并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就目前来说,市场上出现的信托产品,绝大都是资金信托产品和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几年的发展已经逐渐被人们接受,它的投资方法和策略有很多介绍,就不再赘述,这里主要介绍资金信托产品的投资方法。一般来说,投资者在选择这类产品时,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发行信托产品(计划)的信托公司的实力和信誉度。信托收益来自信托公司按照实际经营成果向投资者的分配,信托理财的风险体现在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差异。投资者既可能获取丰厚收益,但也可能使本金亏损。产生风险有两大类原因:第一,信托公司已经尽责,但项目非预期变化或其他不确定性因素发生;第二,信托公司在信托财产管理和处置中操作失误,或违法违规操作。由于现在信托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信托公司都着重于建立良好理财业绩,以及树立知名度,所以目前出现第二类原因的可能性较小。至于第一类原因,最能反映信托公司的理财水平。因此,选择一个实力强、信誉好的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是成功投资信托理财产品的前提。

    (2)信托产品(计划)的资金投资的方向(或领域)。这将直接影响到收益人信托的收益。对资金信托产品(计划)的选择,应选择现金流量、管理成本相对稳定的项目资产进行投资或借贷,诸如商业楼宇、重大建设工程、连锁商店、宾馆、游乐场或旅游项目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等一些不易贬值的项目资产,而不应选择投资股市或证券的信托产品,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实际上已将证券投资信托归入基金法范畴,投资者如需委托人投资证券的,可以投资共同基金,在同等风险条件下,共同基金公司比信托投资公司更为专业;也不应选择投资受托人的关系人的公司股权或其项目资产,否则为信托法律所禁止的。

    对于信托公司推出的具有明确资金投向的信托理财品种,投资者可以进行具体分析。而有的信托公司发行了一些泛指类信托理财品种,没有明确告知具体的项目名称、最终资金使用人、资金运用方式等必要信息,只是笼统介绍资金大概的投向领域、范围。因此,不能确定这些产品的风险何在及其大小,也看不到具体的风险控制手段,投资者获得的信息残缺不全,无法进行独立判断。对这类产品,投资者需要谨慎对待。

    (3)信托产品的期限。资金信托产品期限至少在一年以上。一般而言,期限越长,不确定因素越多,如政策的改变,市场因素的变化,都会对信托投资项目的收益产生影响。另外,与市场上其他投资品种相比,资金信托产品的流动性比较差,这也是投资者需要注意的。因此,在选择信托计划时,因结合该产品的投资领域和投资期限,并尽量选择投资期短或流动性好的信托产品。

    (4)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信托与其他金融理财产品一样,都具有风险。但风险总是和收益成正比的。由于当前资金信托产品的风险界于银行存款和股票投资之间,而收益比较可观,该类品种自去年开始推出以来,一直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出现了排队购买的景象,这充分说明资金信托产品具有其独特的优势。但投资者也应该看到,信托公司在办理资金信托时,是不得承诺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同时,由于信托公司可以采取出租、出售、投资、贷款、同业拆放等形式进行产业、证券投资或创业投资,不同的投资方式和投资用途的差异性很大,其风险也无法一概而论。所以,投资者在面对琳琅满目的资金信托产品(计划)时,还是应保持清醒的头脑,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结合前面几个方面,综合分析具体产品的特点,有选择地进行投资。

    (5)另外,在具体进行信托投资时,还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担保问题。对于有担保的信托计划,委托人(也就是投资者)还应看担保的主体是否合法,切实了解担保方的经营状况。需要提醒的是,委托人不能只看担保方的资产规模的大小,其合适的资产负债比例,良好的利润率,稳定的现金流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才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而对于担保中的抵押(质押)物是否过硬,抵押(质押)比率是否安全,担保方信用级别和资金实力如何,有无保险介入、专项赔偿基金是否充足以及受益权当中次级受益权的规模和承担的义务情况等,也要特别关注。勤勉尽责的信托公司,在发行信托产品时,一般会完整、客观地告知各种具体的风险因素,分析其主次,不隐瞒,并设计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例如第三方担保,抵(质)押、投保、与银行贷款利率挂钩等。提供的保障措施越多,越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二是委托人(即投资者)的权利。根据我国《信托法》第20条的规定: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同时,第22条还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另外,第23条则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因此,充分利用法律赋予委托人的这些权利,投资者可以在信托过程中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更加主动地控制风险。

    三是信托的税收。在国外,信托税制多奉行信托导管原理和税负不增加原则。根据信托导管原理,信托是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管道,信托当事人之间相互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具有实质经济意义,因而在税收上也就不像对普通交易行为那样课税。根据税负不增加原则,信托本身作为纳税人虽应进行纳税,但受益人因信托收益分配而取得的收益免于被重复征税。目前,由于信托的相关配套政策还未到位,资金信托产品的税收还是空白,也基本上都不用缴税。相信我国在建立信托税收制度时,应该会采纳国外通行的信托导管原理和税负不增加原则。但在这里还是要提醒投资者在投资资金信托产品时,要关注具体产品的赋税情况,以免增加机会成本。

    经过这几年的发展,信托投资理财已经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和接受,但由于信托这种财产管理制度是从国外引进的,加上信托相关的法律和配套政策还不完善,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运用信托理财时还需要了解相关的知识,做到有备无患。但无论如何,信托已经来到我们身边,随着信托制度进一步完善,将会出现更多更好的信托产品来满足不同层次人们的理财需求,使投资者有更多的选择,创造更多的财富。

    信托产品有三类风险

    对不同品种的信托产品,所使用的风险评判标准也会有所差别,如对证券组合类信托产品,其风险主要划分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而对收益相对固定的项目类信托产品而言,可以将风险划分为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以目前市面上发售较多的收益相对固定的项目类信托产品为例,其风险的判断需要投资者仔细审阅信托合同的相关条款,明确其中蕴含几种风险的情况。

    1.一年期信托无利率风险

    对于利率风险来说,一般国内现行利率一年调整一次,一年期的信托产品,如上国投的“海港新城项目”,以及中泰信托推出的“滨州黄河”和“九发矿泉水”,一般不会产生利率风险。2年期以上的信托产品需要看资金运用签订的合同条款情况。从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来看,贷款运用的信托产品一般会与借款人约定贷款利率随央行一块调整,从而规避利率风险,而股权投资回购方式运用的信托产品,视其与被投资方在利率变动方面的约定确定是否能规避利率风险。

    2.四方面看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的大小决定投资者的本金能否顺利收回,预计收益能否顺利实现,因而也是投资人最为关注的风险因素。评判信用风险,一看资金运用项目的投资情况,特别是项目在信托期限内的现金流量是否能充分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二看项目方公司的背景和实力,是否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在项目不能正常还本付息时在公司内自己消化;三看信托资金运用的信用提升手段,如抵押(质押)物是否过硬,抵押(质押)比率是否安全,担保方信用级别和资金实力如何,有无保险介入、专项赔偿基金是否充足以及受益权当中次级受益权的规模和承担之义务情况等;四看发售信托产品之信托公司的信誉度是否有政府背景,项目运作从业经验是否丰富以及资本实力的大小等。以此“四看”作为评判信用风险的标准,目前发行的信托产品,一般来说,基础设施类要好于房地产投资和其他项目类型,而运用于大企业集团的信托要好于运用于一般公司的信托,抵押、担保充分的信托要好于一般的信用型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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