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
一、解决国家统一问题“我看只有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站在北京天安门城楼上向全世界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从这一刻起,中国人民结束了几千年来历代剥削阶级残酷统治的历史;这一刻也标志着祖国大陆上一切殖民主义统治的彻底消亡。但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始终有一个国家统一的问题,即台湾问题和香港、澳门问题。
1982年9月3日,邓小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词中便提出了把“实现祖国统一”列为我国人民在80年代的三大任务之一。1984年2月22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乔治城大学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代表团时说:“世界上有许多争端,总要找个解决问题的出路。我多年来一直在想,找个什么办法,不用战争手段而用和平方式,来解决这种问题。我们提出的大陆与台湾统一的方式是合情合理的。统一后,台湾仍搞它的资本主义,大陆搞社会主义,但是是一个统一的中国。一个中国,两种制度。香港问题也是这样,一个中国,两种制度。我还设想,有些国际上的领土争端,可以先不谈主权,先进行共同开发。这样的问题,要从尊重现实出发,找条新的路子来解决。有好多问题不能用老办法去解决,能否找个新办法?新问题就得用新办法。”1984年9月8日,邓小平会见意大利参议院议长科西加时说:“现在世界上有好多潜在的爆发点,还有一些地方存在着两国之间的主权争端问题。如果不根据新的问题采取新的方法,就不可能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有香港问题、台湾问题,与日本有钓鱼岛问题,与东南亚一些国家有南沙群岛问题。在世界地图上,南沙群岛历来被划为中国领土。解决这些问题,一种办法是中国按照历史,收回这些领土。是不是还有别的办法?是否可以避开主权,采取与南沙群岛有关的国家搞共同开发的办法。中国是一个大国,要解决这些问题总要有点新的办法。世界上还有其他问题,比如英国马岛问题,现在并没有解决,联合国议程上还有这个问题。这样的事情多得很。这些问题都可能是爆发点,解决的方式,或是战争,或是其他办法。和平谈判,就是互相让步。香港、台湾问题,从中国内部来讲,我们提出了‘一国两制’的办法。这是个新的问题,也是新的想法,马克思没有说过,列宁也没有说过。这是我们这一代和下一代面临的必须解决的新问题。”“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和共同开发、解决争端的办法,从本质上讲,就是实事求是,这是合乎马克思主义原则的。邓小平在多次讲话和谈话中提到的:“中国面临一个香港问题,一个台湾问题。”就把实现国家统一所必须解决的港澳问题和台湾问题及时地提到了全党、全军及全国人民面前。
在这里,邓小平所提到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都是过去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是国与国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
为什么邓小平要在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提出一定“要解决中国的统一问题”呢?这当然不是凭主观臆断,更不仅仅是外交辞令。而是善于洞悉风云、把握大势的邓小平,根据国内、国际形势发展,敏锐地认为:“目前国际国内形势对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十分有利。”
首先从国内形势发展来看,1976年10月取得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的胜利之后,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全面地纠正“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的“左”倾错误,确定了由邓小平提出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工作指导方针,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在经济上,提出要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和保证为经济建设所必需的长期社会政治安定,要改革经济体制,制定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决定;在政治上,着重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在组织上,审查和解决了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和一些重要领导人的是非功过问题,增选了中央领导机构成员。这些重大的措施,标志着党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也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国民经济的进一步恢复和发展,使全国各项工作呈现出一派生机勃勃、兴旺发达的崭新局面。
其次从国际来看,在改善中日关系和中美关系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即我国同日本缔结了和平友好条约,同美国正式建立了外交关系。
邓小平科学辩证地分析了国内和国际形势的新发展、新变化,认为“时至今日,种种条件都对统一有利,可谓万事俱备,任何人都不应当拂逆民族的意志。违背历史的潮流”。
二、“一国两制”是一个全新的科学构想
用“一国两制”方式来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的完全统一,是邓小平代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提出的一个全新的、富有智慧的科学构想。它为祖国的和平统一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提供了一个最佳方案,指出了一条光明大道。
(一)“一国两制”是全新的国家学说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理论来源于实践,实践的发展,呼唤理论的创新。“一国两制”这一解决国家统一问题的全新概念的提出,需要高度的政治智慧和极大的理论勇气。邓小平的高超不凡之处,恰恰是在这个问题上,突破了传统观念的束缚,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新思想、新理论。这是前无古人的,无疑是在国家学说方面的一种伟大创造。
所谓“一国两制”,是根据我国国家统一和部分地区历史现实情况提出来的,有它的特定涵义:即在当代历史条件下,主张通过和平方式来解决被长期分裂的国家统一问题,也可以用于解决有关国际争端问题。在分裂国家实现统一以后,在其单一制的国家境域内,由本国的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允许这个国家内的一个或几个部分的地区实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不同于这个国家其他地区实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即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在一国之内长期并存,和平共处,互相促进,共同繁荣。但是,这一个或几个部分地区的政府是这个国家的特定的地方政府或特定的地方行政单位,它不能行使国家的主权。正如邓小平所说:“一国两制”的含义,“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大陆十亿人口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从“一国两制”的上述特定含义出发,根据邓小平关于“一国两制”构想的一系列阐述,“一国两制”的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一国两制”的宗旨是和平统一祖国。在“一国两制”构想中,包含着一个基本宗旨或着眼点,就是要把解决国家统一的基点放在用和平方式,而不是诉诸武力的方式。邓小平指出:“中国面临一个香港问题,一个台湾问题。解决问题只有两个方式:一个是谈判方式,一个是武力方式”,“如果不能和平解决,只有用武力收回,这对各方都是不利的”。“我们中国人是主张和平的,希望用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什么样的和平方式?‘一国两制’,‘共同开发’”。这就是说,“一国两制”是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作为用来和平解决台湾问题和国际争端、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问题,实现国家完全统一大业的最佳选择提出来的。也就是说,用和平方式来解决国家统一问题是“一国两制”的基本宗旨。
第二,“一国两制”的“核心是祖国统一”。“一国两制”的构想中的“一国”和“两制”,体现了国家主权与地区治权的有机结合,其核心则是国家的统一和中华民族的统一。邓小平说:“根据中国自己的实践,我们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来解决中国的统一问题”。又说:“统一后,台湾仍搞它的资本主义,大陆搞社会主义,但是是一个统一的中国。一个中国,两种制度。香港问题也是这样,一个中国,两种制度”。并强调指出:“以‘一国两制’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确定了它们是中国的一部分。以这个方针解决台湾问题。台湾实行的制度等,一切都不变。只有一条,必须确定是中国的地方。解决了这个问题,海峡两岸人民都会认为是一件好事,为我们国家、民族的统一做出了贡献”。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邓小平阐明并反复强调的“一国两制”的核心内容,就是国家和民族的统一。即是说,香港、澳门和台湾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可以与大陆不同,但必须是一个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即一个中国,必须坚持国家主权的不可分性和统一性。国家统一和一个中国是对香港、澳门、台湾实行“一国两制”政策的根本前提和根本目的。如果回避了主权问题,不谈国家主权的统一和民族的统一,那么,任何模式都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也就离开了“一国两制”的根本性质。
第三,“一国两制”的“中国的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统一的国家内,容许在几个小地区和小范围内(香港、澳门、台湾)实行不同于国家主体地区(大陆)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两种制度并存。邓小平指出:“中国的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但允许国内某些区域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比如香港、台湾。大陆开放一些城市,允许一些外资进入,这是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比如外资到上海去,当然不是整个上海都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深圳也不是,还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又强调说:“‘一国两制’除了资本主义,还有社会主义,就是中国的主体、十亿人口的地区坚定不移地实行社会主义。主体地区是十亿人口,台湾是近两千万,香港是五百五十万,这就有个十亿同两千万和五百五十万的关系问题。主体是很大的主体,社会主义是十亿人口地区的社会主义,在这个前提下,可以容许在自己身边、在小地区和小范围内实行资本主义。没有这个前提,资本主义就要吃掉社会主义”。这就是说,实行“一国两制”,要有个大前提,这个大前提就是他的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即“一国两制”并存是具有空间的规定性的。就是在中国“主体地区”(大陆)实行的社会主义同“在其身边、在小地区和小范围内”(香港、澳门、台湾)实行的资本主义之间的两种制度并存。一个是“主体地区”,一个是“小地区和小范围”,两者在空间上的这个规定的差别同样是不能含糊的。如果不坚持大陆“主体地区”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被资本主义吃掉了,也就谈不上实行“一国两制”了。
第四,“一国两制”至少“五十年政策不变”。“一国两制”,一方面,是指在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的“主体地区”同“在其身边、在小地区和小范围内实行的”两种制度,即在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各个方面有着明显的重大差别。另一方面,两种制度本身又都是保持完整制度的相互并存。邓小平说得很清楚:“香港在一九九七年回到祖国以后五十年政策不变,包括我们写的基本法,至少要管五十年。我还要说,五十年以后更没有变的必要。香港的地位不变,对香港的政策不变,对澳门的政策也不变,对台湾的政策按照‘一国两制’方针解决统一问题后五十年也不变,我们对内开放和对外开放政策也不变”。同时又反复强调:“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不会改变的,永远不会改变”。以上论述表明:“一国两制”“五十年不变。”即:既不改变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也不改变香港、澳门和台湾的资本主义制度,是相互保留原来完整形态的两种制度在一国之内的长期并存。
第五,“‘一国两制’五十年不变的政策是以中国整个政策的总体、各个方面都不变”为基础。一方面,在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和收回其主权及实现祖国大陆与台湾的和平统一之后实行“一国两制”;另一方面,中国坚持改革开放,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因此,邓小平讲的“‘一国两制’的五十年不变”的政策,是把它同中国的对内、对外开放政策“也不变”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方面不变联系起来整体考虑的。他在强调“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解决统一问题后,对香港、澳门、台湾的政策五十年不变,五十年之后还会不变”的同时,就又强调“还要讲一个不变”。他说:“大家对于中国党和中国政府坚持开放政策不变,很高兴,但是一看到风吹草动,一看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又说是不是在变了。他们忽略了中国的政策基本上是两个方面,说不变不是一个方面不变,而是两个方面不变。人们忽略的一个方面,就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共产党领导。人们只是说中国的开放政策是不是变了,但从来不提社会主义制度是不是变了,这也是不变的嘛!”“忽略了四项基本原则,这也是带有片面性嘛!看中国的政策变不变,也要看这方面变不变。老实说,如果这方面变了,也就没有香港的繁荣和稳定。要保持香港五十年繁荣和稳定,五十年以后也繁荣和稳定,就要保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为此邓小平特别强调指出:“讲不变,应该考虑整个政策的总体、各个方面都不变,其中一个方面变了,都要影响其他方面”。
第六,“一国两制”之“两制”不变,也不能只讲一个方面,同样要讲两个方面。实行“一国两制”,是以一国之内两种制度并存都不变为前提的。如果“两制”中任何一方改变了制度,“一国两制”也就不复存在了。因此,邓小平明确指出:“‘一国两制’也要讲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里允许一些特殊地区搞资本主义,不是搞一段时间,而是搞几十年、成百年。另一方面,也要确定整个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否则怎么能说是‘两制’呢?那就变成‘一制’了。有些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人希望中国大陆变成资本主义,叫做‘全盘西化’。在这个问题上,思想不能片面。不讲两个方面,‘一国两制’几十年不变就行不通了”。可见,“一国两制”“五十年不变”,须由“两制”这两个方面都不变作保证的。
第七,“一国两制”是由一个主权国家政府主动和自觉提出并实施的一项特殊的基本国策,它具有国家宪法和具体法律的保证。邓小平说过:“‘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是我们根据中国自己的情况提出来的”,“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的,是经过大会通过的,是很严肃的事”。根据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之“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精神,在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草签文本)和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草签文本)的中方声明第一款中分别写上了“设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又在各自附件一关于香港、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写上了制定并颁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保证“一国两制”实施的内容。对此,邓小平说得也很明确:“我们的‘一国两制’能不能够真正成功,要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里面。这个基本法还要为澳门、台湾作出一个范例”,又说:“基本法是个重要的文件,要非常认真地从实际出发来制定。我希望这是一个很好的法律,真正体现‘一国两制’的构想,使它能够行得通,能够成功”。正因为“一国两制”是由作为主权国家的中国政府自己主动、自觉提出和实施的一项国策,并有国家宪法为依据和具体法律作保证,因此,如果当三个“小地区和小范围”(即香港、澳门、台湾特别行政区)之间或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政府之间发生矛盾和争纷时,双方均应诉诸宪法和法律解决,而不至于出现影响甚至危及“一国两制”大格局的状况。
第八,“一国两制”在国际舞台上所能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国两制”所规定的实行不同于中国大陆社会制度的几个“小地区和小范围”的特别行政区政府,是统一主权国家中的组成部分,属于地方行政单位或地方性政府,不能行使国家主权,不能行使整个国家的外交、国防、宣战等权力。也就是邓小平所强调的:“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过,特别行政区可以以统一国家的一个地区的名义同其他国家和地区保持并发展经济关系,进行文化等方面的交往。
第九,“一国两制”是一项长远的战略决策。“一国两制”付诸实施以后,两种制度将长期并存,具有稳定性。这种两制并存的稳定性,决不是出于一种权宜之计,而是基于当今时代的特点;这种两制并存的稳定性,也决不是某种主观的随意性,而是考虑到香港、澳门、台湾的资本主义还有发展余地,考虑到中国大陆正在奋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执行对外开放的政策,进行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建设,实现中华民族振兴和腾飞的宏伟目标。邓小平指出:“制定‘一国两制’的政策,允许两种制度的存在,没有勇气是不行的,这个勇气是建立在人民拥护的基础上的”。而从根本上说,实行“一国两制”,“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是符合中国的切身利益的”,“是考虑到中国的现实和发展的需要。同样地,本世纪末和下一世纪前五十年也需要一个稳定的台湾”。“这样能向人民交代,局势可以稳定,并且是长期稳定,也不伤害哪一方”。可见,提出和实施“一国两制”决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旨在和平地实现国家统一,保证香港、澳门、台湾的稳定与繁荣,加速祖国在和平环境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长远的战略决策。
邓小平关于“一国两制”构想,是在当今时代和中国的实际国情条件下,主张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民族分裂和国际争端问题,以实现国家统一的崭新战略构想。这一构想,充分体现了邓小平政治智慧的丰富和外交谋略的高超。
(二)“一国两制”富有时代特性
恩格斯曾说过:“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的提出,当然不是偶然的,它同当今时代——“世界的现实”有着紧密地联系,又是从解决中国统一大业的历史需求出发,同“中国的实际”有着直接的联系,准确地抓住了和平与发展为主流的这样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期。因此,富有鲜明的时代特性。
第一,“一国两制”的和谐性。这是从总体方面显示出来的一种质的规定。它既符合当今时代和平与发展的世界性的要求,又反映了中国政府在实现国家和平统一、解决国际争端问题所应坚持的和平立场和追求。它充分表明: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是热爱和平的,积极地为推上显示出谋求世界“进世界和平事业而提供科学范例的有益实践”。“一国两制”是从战略全局“和谐”及地区“和谐”的特性。从本质上讲,它表现为民族和解精神和愿意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互谅互让精神。英国著名的历史学家和国际事务专家汤因比等人曾认为:当世界文明陷于迷惑之时,中国文明会起到指引方向的作用。中国人的说法和思想对于国际社会具有特殊价值。特别是中华文明中的“和谐”思想,对于找不到出路的核时代的世界有重大意义。而作为以中华民族政治智慧创造出来的“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问世,无疑为世界上许多地区和国家之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及为处于分裂状态的国家的和平统一,提供了最具世界性意义的现实参照系。这既为我中华文明中的“和谐”注入了时代的最新内容,也为当今全人类的和平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现在,中英、中葡之间已经在体现这种“和谐”精神的“一国两制”原则下,解决了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下一步海峡两岸要走向和平统一也需要这种“和谐”,振兴中华更需要这种“和谐”。在我们看来,“一国两制”就是容“港、澳、台”的资本主义和大陆的社会主义两种制度于“一国”统一体中的最佳形式。既然同一个地球上能够有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长期和平共存、协调发展,为什么同一个国家内反而不能呢?既然同一个中国内,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与香港、澳门的资本主义制度可以实现并存,为什么大陆和台湾不能呢?我们相信,“一国两制”的和谐性这一质的规定,必定能够为台湾同祖国大陆的和平统一奠定可靠基础,在海峡两岸走向和平统一后,两制亦能长期并存。总之,“一国两制”的和谐性这一质的规定,既是实现和平统一祖国的根本条件,又是国家统一后使“两制”能够长期并存于“一国”之中的必然要求。
第二,“一国两制”的统一性。实现国家统一,这是提出“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根本宗旨或目的,也是其“特定质的规定性”。这个“质”就是邓小平所指出的“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一国两制”的“质”的规定性在于它的统一性,因为它反映了全体中国人民的民心、民意,顺应了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满足了中华民族的民族感情,对民族统一和团结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的先后解决,维护了民族的尊严,提高了民族的威望。当今世界维护国家民族的统一,已成为历史潮流。就我们国家来说,“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提出,正是实现中国和中华民族统一的最佳选择。
第三,“一国两制”的共处性。事实上,提出“一国两制”伟大构想,本身就是以承认在一国之内的两种制度共存的现实为基础的。也就是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证下,你搞你的资本主义,我搞我的社会主义,即两制之间和平共处,互不损害,谁也不吃掉谁。而且可以互相合作,互助互利,互相补充,和平竞争,共同发展。这种一国之内的“和平共处”的基点是,按照宪法规定,在统一的主权国家里,在其部分的几个不同的小地区、小范围实行不同于国家其他地区一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这是一种在双方自觉自愿条件下的“和平共处”,是在国家统一前提下的“和平共处”,也是一种双方互惠互利基础上的“求同存异”。因此可以说,“一国”是“和平共处”的政治基础,而“两制”并存是“一国两制”题中应有之义。如果失去了共处性,“一国两制”本身也就不存在了。因此,共处性正是“一国两制”的质的规定之又一方面。
第四,“一国两制”的主次性。这一质的规定性表明:两种制度在一国之内的相互并存并不是一半对一半、平分秋色,而是有主次之分的。即中国的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但允许身边的小地区、小范围内即香港、澳门和台湾保留现有的资本主义制度。这种主次之分,不是任何人的强行规定,而是尊重历史发展的客观现实。众所周知,我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已有五千年的悠久历史,只是由于近代以来的历史原因,才形成了香港、澳门、台湾与祖国大陆不同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为了用和平的方式解决国家的统一问题,就要尊重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历史实际,即要保存香港、澳门和台湾的资本主义制度。而中国大陆选择了社会主义的道路,并正在全力以赴地进行卓有成效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陆的这个选择(举世瞩目的客观现实)自然也必须受到尊重。社会主义制度理所当然的是国家的主体。无论是2000余万人口的台湾,还是550万人口的香港或40余万人口的澳门,都不可能成为国家的主体,而作为拥有3亿人口的大陆,理所当然的是国家的主体,这是任何人都不难理解的事实。
第五,“一国两制”的科学性。作为一种和平统一祖国和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的长远的战略构想,“一国两制”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一是有利于解决好不同经济体制在一国中共存发展的矛盾。“一国两制”产生于人类历史的社会经济形态的转折时期。在这种时期里,一个国家的不同部分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现行制度上的差异,应该而且可以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采取适合于各自生产力发展的方式。不同制度的两个部分(几个不同地区)之所以能够统一为一个国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国家并不是以社会制度来划分的,“两制”通行的市场经济完全可以作为共性而融合于一国。二是有利于大陆和各地区的平稳发展。目前我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相比较,无论在经济状况、人民收入、生活水平等方面都确实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表现。显然,提高内地的经济水平,大力发展生产力才是解决这种不平衡的根本办法。马克思早就指出,一种社会制度在它所容纳的生产力发挥出来之前,是不会灭亡的。由于现在的香港、澳门和台湾的资本主义还有其生命力,如果急于用强力办法去改变这种制度,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科学的。同时,已经习惯生活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人们,也会不适应社会生活方式的突然变化,反而会影响到那里的社会安定和经济繁荣。而这样的局面自然亦不利于内地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是我们所不希望出现的。“一国两制”构想的科学性就在于,它承认和不急于去改变香港、澳门和台湾的资本主义制度的现实,而是让这几个小地区、小范围的资本主义制度同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包容于“一国”之内,使不同经济社会制度之间互相合作、交流、竞赛和竞争,以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这正是自觉尊重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并用来尽快解决这种不平衡状况的科学设想。三是有利于尊重各自的客观现实。从根本上说,“一国两制”的科学性在于,这一构想充分尊重了客观实际,完全从实际出发,它一方面符合和平统一祖国、相互合作和共同振兴中华的总体战略要求;另一方面,对未来发展则不作强行规定。邓小平在一次谈话中强调“五十年以后也不变”。但是经过50年或上百年以后,“一国两制”的未来会怎样?这一点不作具体设想,留给我们的子孙后代去考虑,相信他们能够解决问题。从人类社会发展总的历史趋势来看,世界上没有哪一种社会制度会永世长存,最后都要走向终结。现实社会主义作为一种代表未来发展方向的新制度将不断完善和前进,资本主义作为一种旧的制度终究会衰退,在经过漫长的历史行进之后,社会主义终将代替资本主义,这是无疑的。但必须指出,这里所说的“代替”,决不是社会主义从外部用武力进行“世界革命”即“输出革命”来消灭资本主义并取而代之,而是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将按照它自己的发展规律逐步地最终走向衰亡,被更高一级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所代替。这个过程要由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矛盾的发展来完成的。而在这种“代替”没有到来之前的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国际范围内的两种社会制度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一种在对立中相互并存、共处和竞争的关系。就一国内部的两种制度之间的关系而言,亦同样如此。
(三)“一国两制”是实事求是的典范
1984年9月26日,中英两国政府草签《联合声明》之后,当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赞扬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构想是最富天才的创造时,邓小平说:“这个具有国际意义的构想应该归功于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用我们的话说就是实事求是。而这个构想也只有在中国的实际情况下才能提出。”可见,实事求是乃是提出“一国两制”构想的方法论基础,是这一伟大创见的灵魂;同时,“一国两制”的提出又是应用实事求是原则的光辉典范。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看出,“一国两制”构想形成、发展的轨迹同我们党的恢复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进程是完全一致的。关于党的思想路线,邓小平在一次谈话中说:“我们在粉碎‘四人帮’以后,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制定了正确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和一系列的方针、政策。思想路线是什么?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也就是坚持毛泽东同志说的实事求是”。关于“一国两制”提出的背景,邓小平在1984年的一次谈话中指出:“近几年来,中国一直在克服‘左’的错误,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来制定各方面工作的政策。经过五年半,现在已经见效了。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提出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来解决香港和台湾问题。”不久,在会见英国外交大臣杰弗里·豪时,他又说:“‘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不是今天形成的,而是几年以前,主要是在我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形成的。”
列宁说过,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彻底的唯物主义”,“完备的唯物主义”。这种唯物主义认为,存在决定意识,不是自然界和人类去适应原则,而是原则只有在适合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实际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因此,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和活的灵魂就是对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这一精神实质进行了生动而高度概括,这就是“实事求是”。他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一文中指出:“‘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我们要从国内外、省内外、县内外、区内外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其中引出其固有的而不是臆造的规律性,即找出周围事物的内部联系,作为我们行动的向导。”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制定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并坚持用它来指导党的各项工作,从而取得了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伟大胜利。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纠正了指导思想上的“左”的错误,拨乱反正,提出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动脑筋,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方针,要求一切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转折点,中国对内对外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都是在“实事求是”这个重新确立起来的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指导下制定的。毫无疑问,解决香港问题、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统一的“一国两制”构想和方针,也是在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指导下提出和制定的。
在国家统一问题上,70年代末80年代初存在着的“实事”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需要集中精力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包括资本主义的积极因素;港澳台地区已实行了很长时间的资本主义制度,而且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高于大陆;中国大陆要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中国需要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和平与发展已成为当今世界主题;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将在同一个地球上长期共存下去;所有的中国人都希望和平解决统一问题,中国人不打中国人。基于这样的“实事”,中国共产党人“求”出的“是”就是“一国两制”。
“一国两制”这个构想的提出,正如邓小平自己所说,不是随随便便就说出来的,而是经过深入研究各方面的现实得出的结果。就邓小平本人来说,他的认识也有一个发展过程。在作为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成员时,他同党的其他领导人一样,在统一问题上也是“一国一制”的思路。那时,中国共产党虽然也曾提出争取用和平方式解放台湾,但设想的还是用社会主义制度来取代台湾的资本主义制度。1974年10月,邓小平在会见台湾同胞、海外华侨时说,解放台湾的方式,我们希望通过和平的方式来解决。和平方式不可能,也要考虑非和平方式,两种方式都应该考虑进去。首先我们做工作,希望一个阶段内能够用和平方式。希望通过一段较长时间的工作,使台湾人民了解我们祖国的面貌,了解我们祖国的情况,了解我们的政策。关于解放台湾以后的政策,我在考虑,特别是要同台湾人民商量。不过可以说,解放台湾以后,不可能把大陆上的一套马上搬过去,当然,最后台湾人民总是要在社会主义这个制度下生活,但速度要放慢,需要一个过渡时间,让大家有一个准备,有一个习惯过程,慢慢接受。这是邓小平当时对解决台湾问题的认识,当然也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的共识。
邓小平的非凡之处,就在于他不固守旧的框框和教条,并且能够实事求是地根据客观形势的变化来提出新的思路。这就逐步形成了我们对港澳台的政策“将根据现实来处理”的认识。随后,又明确指出:在解决港澳台问题时,我们会尊重这些地区的现实。比如,台湾的某些制度可以不动,可以保持非社会主义的经济和社会制度。可见,到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随着拨乱反正和思想解放工作的深入展开,邓小平对解决祖国统一和主权归属问题的思路已有了重大调整,“一国两制”构想的萌芽已经产生。再后来又进一步完善了这一构想:祖国统一要从实际出发,对港澳台地区,我们的条件很简单,那就是,社会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可以作为一个地方政府。条件只有一条,那就是,要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政府,拥有充分的自治权。直到这时,邓小平“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基本内容已经形成。
从上述“一国两制”伟大构想提出的过程可以看出,邓小平关于统一祖国的思想的每一步发展都是以实事求是为基本遵循的。一切都从实际情况出发,不拘泥于已有的成见、概念和原则,不从马列主义经典著作中去寻找解决现实问题现成的答案。他自己最常用的、最能生动体现实事求是精神实质的一句名言就是:不管黑猫白猫,能捉住老鼠就是好猫。在祖国统一问题上,他的原则就是:不管一制还是两制,能早日实现和平统一就是良策。
在“一国两制”伟大构想形成过程中的每一步,都体现了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精神。可以说,邓小平的外交谋略中所贯穿的一条红线,就是“实事求是”。正如他在表明自己在“改革”与“保守”上的立场时所说的:“国外有些人过去把我看作是改革派,把别人看作是保守派。我是改革派,不错;如果要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保守派,我又是保守派。所以,比较正确地说,我是实事求是派。”
(四)“一国两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1987年4月16日,邓小平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说:“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这个特色,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对香港、澳门、台湾问题的处理,就是‘一国两制’。这是个新事物。这个新事物不是美国提出来的,不是日本提出来的,不是欧洲提出来的,也不是苏联提出来的,而是中国提出来的,这就叫做中国特色。”这就深刻地阐明了“一国两制”的构想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系,以及同科学社会主义的关系。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一国两制”。“一国两制”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并构成了其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
如果按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最早的观点,社会主义是比资本主义更高级的社会制度,而且应该首先产生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后来,根据客观形势的变化,他们也提出了社会主义可以跨越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即在经济落后的东方国家取得胜利。但是,作为一种社会形态的资本主义制度可以跨越,并不等于生产社会化这一现代化经济必经之路也可以超越。经济落后国家在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后,必须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创造出高于资本主义的生产率。只有这样,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才能体现出来,社会主义制度才能巩固。就像邓小平所说的:“所以社会主义阶段的最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并且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特别是像中国这样原来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经济基础异常薄弱,更需要快速发展经济,尽快赶上世界先进行列。为此,我们就必须立足于中国的现实条件,走自己的发展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邓小平在谈及坚持社会主义和有中国特色时指出:“中国搞资本主义不行,必须搞社会主义。如果不搞社会主义,而走资本主义道路,中国的混乱状态就不能结束,贫困落后的状态就不能改变。所以,我们多次重申,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但是,马克思主义必须是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必须是切合中国实际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必须是切合中国实际”,首先就要把中国的实际真正搞清楚。中国最大的一个实际就是穷。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实行改革开放,改革过去那种束缚人们手脚、压抑人们积极性的僵化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很重要一个内容就是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前提下,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其中包括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形式。这表明,资本主义经济因素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是能发挥一定作用的。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向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打开国门,吸收它们的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引进它们的资金。在这个过程中,香港和澳门以及台湾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在实现祖国统一后,在这些地区继续保留资本主义制度是符合我们现实国情的,也是我国经济建设所需要的。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邓小平在开幕词中指出:“加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争取实现包括台湾在内的祖国统一,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是我国人民在八十年代的三大任务。这三大任务中,核心是经济建设,它是解决国际国内问题的基础。”可见,三大任务有主次之分。所以,解决港、澳、台问题,实现国家统一,必须以有利于现代化建设为方针,也“都要有助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都要以是否有助于人民的富裕幸福,是否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作为衡量做得对或不对的标准。”很显然,根据这样的方针和标准,不能用战争方式来解决统一问题,因为它对现代化建设、对国家的兴旺发达和人民的幸福富裕都不利。最可取的方式就是和平谈判。而如果在采用和平方式统一祖国时,改变港、澳、台地区现行的资本主义制度,不但是行不通的,它不能被这些地区的人民所接受,而且还会引起这些地区的混乱,不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一国两制”正是既能顺利实现祖国统一,又能保持港、澳、台地区的繁荣与稳定,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建设,符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长远战略目标的最佳选择。
邓小平“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提出,是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目标为基础的,同时它又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的主体部分即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尊重港、澳、台地区的客观现实,在统一后,将之划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其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可以保持5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不变,两种社会制度和平共处。这在社会主义史上是一个伟大的创举和全新的概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中国特色”之一和题中应有之义。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运动面临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就是:一个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在取得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并处理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关系。列宁在十月革命后正确认识到:要想在一个小农经济占优势的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就必须“利用资本主义”。他指出:“当我们国家在经济上还极其薄弱的时候,怎样才能加快经济的发展呢?那就是要利用资产阶级的资本。”苏俄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对“利用资本主义”进行了实践,如允许私人贸易自由和私人企业家开设小型企业,实行租让制、租赁制、合作制等国家资本主义形式。实践的结果是好的,短短几年,苏联的国民经济就得到了恢复并有很大的发展,从而为后来实行工业化打下了基础。中国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也曾采用过一些“利用资本主义”的措施,对恢复和发展国家经济起了积极的作用。进入80年代后,中国和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在进行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也都不同程度地“利用资本主义”。但是,以往社会主义国家对资本主义的利用仅限于允许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的存在,限于引进和利用资本主义的少量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而“一国两制”则是在一定范围内实行资本主义的经济和政治制度,这同前者的利用相比带有“质”的区别,这对以往社会主义模式和发展建设道路来说,是一个重大突破和创举,是一种新的、不同于一般性质的“利用资本主义”。从实践上看,这种利用的广度和深度都比从前有了质变性的发展;从理论上讲,这表明资本主义制度在现阶段还是有存在条件和可利用价值的。
还应该看到,“一国两制”不仅在社会主义实践史上是一个伟大创造,而且在整个人类历史上也是没有先例的。虽然中外历史上曾存在过类似于“一国两制”的现象,但是都不能和我们现在的“一国两制”相提并论。我国古代的辽王朝是封建制度与奴隶制度的“两制”并存,南北战争前的美国是资本主义制度与奴隶制度的“两制”并存,但是两者都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而且它们都没有宪法的明文保障,“两制”并存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之中,随时都存在着你吃掉我或我吃掉你的可能性,两制之间的矛盾不可能通过和平与法律的途径得到解决,最后只有兵戎相见,诉诸战争。可见,“一国两制”并不等同于字面上的“两制并存”。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一国两制”中的“两制”是有宪法的明文保障的,可谓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因此,是能够稳定长期存在的,当“两制”所辖地区间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发生纠纷时,完全可以依据宪法和法律来解决。
对于如何理解“一国两制”,有一种说法是:现今的英国是“一国两制”的国家。由于长期的政党政治的作用,使得英国工党和保守党这两个主要议会政党都形成了自己的势力范围。保守党的力量集中在英格兰中部和南部,控制着这一地区的多数地方政权;而工党的力量多集中在英格兰北部、苏格兰和威尔士,这些地区的地方政权基本都为工党所掌握。这就很像个南北朝。而英国地方政权的独立性又较大,保守党和工党的政策又有一定的差别,所以当中央政权为保守主义的保守党所把持时,北部的工党地方政权却推行一些民主社会主义的政策。特别是苏格兰实行与英格兰不同的法律体系,有自己的议会、货币等。这很像是“一国两制”。然而,这种“两制”也是没有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国家政权和地方政权随时都会因政党力量对比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更重要的是,民主社会主义在英国仅仅体现为某种政策和价值观,而并没有成为一种制度,因此,那里的“两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两种制度。
还有人认为我国土地革命时期的“苏维埃瑞金政府”和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同国民党南京政府并存的局面也是“一国两制”。这也是不确切的。尽管上述前两个政府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政府,而且也都实行了一些带有社会主义内容的实践,但是,从总体上说,这两个民主政府还都是各革命阶级的联合政府,属于新民主主义革命,亦即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其带有社会主义内容的实践还是很局限的,并没有建立起完整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政治、经济制度。更为主要的是,这两个民主政府没有宪法和法律的保障。因此,是很不稳定的。这种“两制”和我们所讲的在祖国统一后所实行的“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中的“两制”也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诚然,“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无疑是从人类社会的历史中得到了启示,更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之下完成的。就像邓小平所说的,这一伟大构想应该归功于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但是,“一国两制”决不是古已有之,不是历史的简单重复或翻版。邓小平在阐述“一国两制”问题时曾强调指出:“从世界历史来看,有哪个政府制定过我们这么开明的政策?从资本主义历史看,从西方国家看,有哪一个国家这么做过?”又说:“我们提出这个构想时,人们都觉得这是个新语言,是前人未曾说过的。”中外历史上的一些事例虽然在某些方面同“一国两制”有相似之处,但其内涵、性质和特征与我们的“一国两制”是根本不同的。历史上的所谓“两制”,不过是一种历史自然发展的结果,并不是人们自觉的行动。而我们的“一国两制”则是一种构想,是人的自觉行动,是中国共产党人对时代特征、中国国情正确认识的结果和自觉把握的实践,是全新的理论概念,是“天才的创造”。
(五)“一国两制”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大发展
实现国家统一后,将在一个主权国家内实行两种社会制度,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地区保留在性质上与国家主体部分根本不同甚至根本对立的资本主义制度。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第一次通过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允许资本主义制度在一定范围内与自己并存,这无疑在科学社会主义实践史上是无前例的,因此说,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继承创新和重大发展。
第一,“一国两制”构想主张把国内阶级矛盾、制度冲突放在国家和民族的总体利益下来协调解决。迅速发展社会生产力,是我国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也是全民族的根本利益所系。为了共同促进民族振兴、国家繁荣昌盛,全面发挥国家在组织经济建设方面的重要职能,就要充分调动国内各阶级和各阶层的积极性和潜力。这个思想深刻体现了国家的民族性,为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增添了新内容。
第二,“一国两制”构想主张尊重实际、互不伤害,发挥国家在“特殊时期”的“缓和冲突”和“调解矛盾”的作用。面对大陆实行社会主义、港澳台实行资本主义的现实,主张谁也不吃掉谁,把相互矛盾、斗争的各方,把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两个阶级、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制度并存于一个统一国家之内,把矛盾和斗争置于宪法和法律的“秩序”范围里。这种对现实两种不同制度进行统一的和平方式,无疑是恩格斯关于国家“调停人”思想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第三,也是最为重要的,“一国两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结构的新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是处理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组织结构形式。从历史上看,国家结构形式分为两种,即复合制和单一制。
复合制国家是由几个国家联合组成的国家联盟,主要有联邦制和邦联制两种形式。联邦制是由具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几个成员国构成的统一的、但又是复合的国家形式。其成员国即联邦主体,如共和国、邦、州等,都有自己的宪法、法律、法令,以及自己的最高立法机关和政府。同时,全联邦还有宪法、法律、法令,以及最高立法机关和政府。联邦与成员国间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各成员国依联邦宪法的规定,对内对外享有一定的独立性。前苏联和南斯拉夫,以及美国、加拿大、联邦德国、澳大利亚都属这类国家。邦联是由两个以上独立国家为了某些共同目的而结成的国家联合。邦联的成员国各自保持内政和外交的独立性。邦联与联邦的区别,在于邦联不是国家主体,而是国家的联合体。邦联没有全邦联的立法、行政机关,没有统一的军队、赋税、预算、国籍。它的主要机关是邦联议会,由各成员国派代表团组成,商讨有关重大的特定的问题,其决议须经成员国政府批准认可才能在国内生效。这种形式多见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有的后来逐渐被联邦制所取代。
单一制国家是指在一个国家内有一个统一的立法机关和政府的国家。一般地说,在单一制国家中,都有单一的宪法,国家内部划分成若干行政区域,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中央政权机关对内高于一切,对外保持独立自主,地方政权机关的许多活动要受中央支配,对外不具有独立性;即使个别地区享有一定的自治权,但这种自治权也仍然限制在统一的国家权力范围之内。古代和中世纪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单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现代的中国、日本、法国等都是典型的单一制国家。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认为,一个国家究竟采取什么样的结构形式,主要取决于该国的具体历史发展条件、阶级斗争的形式、民族关系、地理条件以及当时它的外部环境。中国在解决香港、澳门、台湾问题后,将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基础上实行“一国两制”,这是对单一制下地方政府传统权力范围的一种突破,是以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为基础,但又具有复合制的某些特征的新型国家结构模式。这种新模式的特点是:其一,在立法权方面,特别行政区享有一定的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可以同中国其他地区的法律不一致,只要符合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定程序,均属有效;其二,在司法权的行使上,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不同于其他地区,在这些地区司法独立,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其三,在行政管理上,特别行政区可以比一般地区有更大的权力。如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可自行发行货币,自行制定金融政策。在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其四,在对外关系上,中央人民政府将赋予特别行政区以很大的外事权,授权处理某些涉外事务。总之,在中国实现和平统一后,在国家结构形式上,将是一个带有复合制特征的单一制国家。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一个重大突破,是社会主义国家结构形式的一个史无前例的伟大创举。
三、“一国两制”是解决中国统一问题的最好途径
“一国两制”的策略,即坚持了香港、澳门主权回归祖国的战略目标,这是关系国家利益、民族意愿的原则性。同时,又允许和保证港、澳保持资本主义制度长久不变,保证这些地区的繁荣和稳定,这不仅不会影响整个国家的社会主义方向,而且可以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必要补充,这又是策略的灵活性。因此,可以说,“一国两制”是解决中国统一问题的最好途径。
(一)要尊重“香港和台湾的历史和实际”
1984年7月31日,邓小平在会见英国外交大臣杰弗里·豪时说得很清楚:“一国两制”这个构想首先是从中国解决台湾问题和香港问题出发的。解决台湾、香港问题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非和平方式,一种是和平方式。非和平方式,或者说用武力解决问题,总是不好的。怎样才能用和平方式解决问题呢?这就必须充分照顾到香港和台湾的历史和实际情况。第一,尊重香港的历史实际。就香港来说,割占或以“租借”名义被霸占,都是武装侵略的产物。中国人民从来不承认这些不平等条约。辛亥革命后的历届中国政府也都没有承认过上述不平等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政府曾多次阐明我国对香港问题的立场,即:香港是中国的领土,中国不承认帝国主义强加给中国的三个不平等条约。对于这样一个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在适当时机通过谈判和平解决,在未解决之前暂时维持现状。1972年3月8日,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在致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主席的信中,重申了中国政府的立场,指出:“香港和澳门是被英国和葡萄牙当局占领的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完全是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根本不属于通常的所谓‘殖民地’范畴。因此,不应列入反殖宣言中适用的殖民地地区的名单之内。”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委会于同年6月15日通过决议,向联大建议从上述的殖民地名单中删去香港和澳门。1972年11月8日,第二十七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批准了该特委会的报告。到70年代末,随着“新界”租期99年(至1997年为止)届满日趋接近,英国方面希望了解我国对解决香港问题的态度。香港的中外投资者对香港的前途也表示关切。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便提上了中国政府的议事日程。但是,对于香港这样的历史遗留问题,作为一个集中代表全中国人民利益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是以历史唯物主义态度来慎重对待及处理的。这就是:既然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并遗留的问题,总得在历史发展过程的某个时间,在条件成熟时,选择适当的时机,通过适当的方式及途径加以妥善的解决。这本身就是尊重香港的历史实际,包括尊重它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当国际形势和我国的对外政策以及国内的情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1997年这个期限的日益迫近,和平谈判解决香港问题的时机也已成熟。这样,我国决定在1997年收回对香港地区的主权,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了,这是祖国完成统一大业的需要。而这也完全是充分考虑和尊重了香港的历史实际。
第二,尊重香港当今的客观实际。就香港来看,英国在香港统治了140多年,特别是近20余年来,香港的经济发展迅速,并且由于它背靠祖国大陆,面向东南亚和西太平洋,已成为东西方经济贸易交流的重要枢纽。就香港的地位而言:香港是亚洲的金融首府,也是世界上银行业务和金融中心之一;香港是世界上最大的成衣、玩具、收音机和手表的出口地区,名列世界二十大贸易国家、地区之中;香港有全世界第二大集装箱海运码头和全世界第三大国际航运业务;香港又是世界上第三大黄金市场,也是世界第三大钻石贸易中心;香港的生活水准列亚洲第二位,其公屋计划庞大,为世界之冠;香港还是世界第三大珠宝贸易市场。然而,香港的经济繁荣,其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均是以资本主义制度为前提的。要保持香港的繁荣,就必须继续保持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另外,由于香港经济的繁荣,香港人民的生活水平远比大陆高,生活方式也与大陆不同。占香港居民98%的中国人中的绝大多数爱国同胞是拥护收回香港主权的。但是,由于他们在“自由港”的资本主义制度下生活了一百多年,已习惯于资本主义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因而希望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能继续保持现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对于他们的这种意愿,我们应当给予充分尊重。如果想让香港同胞一下子抛弃原来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正如邓小平在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所说:“……采用和平方式解决香港问题,就必须既考虑到香港的实际情况,也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和英国的实际情况,就是说,我们解决问题的办法要使三方面都能接受。如果用社会主义来统一,就做不到三方面都接受。”总之,对于历史形成的现实,应当加以照顾。尊重绝大多数人的意愿,就是尊重香港当今的客观实际。因此,在收复香港主权以后,应允许香港继续实行现行的资本主义制度,保持那里的生活方式不变。“一国两制”就是尊重香港现实、保持香港繁荣稳定的科学决策。
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提出的“一国两制”伟大构想,充分考虑了香港、澳门的历史和现状,是一个从中国自己的情况和特殊的背景出发致力于和平解决台湾、香港、澳门问题的战略决策。是实事求是的和通情达理的,这是妥善解决国家统一问题的一种最佳途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实践的一个崭新创举。香港和澳门问题的先后得到圆满解决的事实,就是一个最有说服力的证明。
(二)“‘一国两制’将对大家都有利”
“一国两制”伟大构想,除了是尊重香港、澳门的历史和客观实际,以便妥善解决香港、澳门这类特殊的历史遗留问题的需要以外,还在于充分考虑到这一构想的实行,不仅有利于促进祖国的和平统一,而且对香港、澳门人民十分有利,对全中国人民十分有利,对世界各有关国家和全世界人民也都是有利的。用邓小平的话来说,就是“将对大家都有利”。
第一,对香港、澳门人民有利。在政治上,它将促使香港、澳门人民回到祖国怀抱,摆脱那种孤悬海外、与祖国分离、依靠外国的不安定处境,也会使香港和澳门人民摆脱那种身处外国人管辖下二等公民的屈辱地位,从而共同享有作为强大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主人翁的无上光荣,共同为振兴中华贡献力量。在经济上,使香港和澳门可以背靠祖国大陆,取长补短,相互支援,在可靠的基础上稳定地得到发展,并可与祖国大陆携手共进,建设统一、富强的伟大祖国。随着香港、澳门经济的继续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将会进一步有所提高。同样,使香港和澳门可以长期保持稳定和繁荣。与此相联系,香港、澳门居民的生活水平,不仅不会降低,由于经济的继续发展,大陆内地的供应不仅更加充分,而且还将继续提高。
第二,对全中国人民十分有利。在政治上,它保证了香港、澳门问题用和平方式得以圆满解决,实现了和平统一祖国这一伟大任务,一洗中国人民蒙受了一百多年的民族耻辱,并必将有力地促进台湾与祖国大陆的和平统一。在经济上,香港长时间保持资本主义制度,保持其稳定和繁荣,将有利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我们可以通过香港这个国际金融、贸易中心,从资本主义世界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科学,同时使我们的原材料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此外,也便于国家团结海外华侨、外籍华人,沟通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往来,对国家的和平统一有利。澳门长时间保持资本主义制度,保持其稳定和繁荣,将同样十分有利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由于澳门比内地具有某些优势,内地支持澳门的发展,实质上也是发展了自己,可以互利互补,共同繁荣。归根到底,实行“一国两制”,共同发展,国家富强,于国于人民都有利。
第三,对世界各有关国家和全世界人民都有利。就香港来说,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近20年,随着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的资金、科技、人才大量涌入香港,大大有利于香港经济的起飞。对欧美和东南亚等地的金融资本具有更大的吸引力,从而使弹丸之地的香港发展成为亚洲太平洋地区的一个重要的轻工业制造中心和国际金融、贸易、航运和信息中心,成为一个很有活力的“世界性的经济特区”。继续保持和发挥这个“世界性的经济特区”的作用,无疑有利于世界各有关国家和全世界人民。它可以使英国和各有关国家在香港的利益得到照顾,世界各国和有关的国际组织在香港的经济、文化交流可以继续进行,还可以通过香港这座特殊的“桥梁”,继续向中国投资,同中国搞贸易。将对世界人民和人类进步事业提供有益的经验。
澳门作为内地吸引外资的一个重要窗口,同香港比较,可发挥其某些优势。如澳门也是一个实行自由经济的地区,税率比香港还低,而且毗邻珠海经济特区。外商纷纷投资澳门,并把澳门作为与内地进行经济交往的桥梁。再从今后长远的趋势来看,世界经济正在向太平洋地区发展,澳门被外商看中作为发展的基地。随着世界经济向太平洋东移,外商纷纷把澳门这个自由经济地区作为自己经济向东发展的一个基地,澳门在不久的将来,除了工业、贸易、旅游、金融、建筑业将得到更大的发展之外,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方面势必发生较大的变化。这样,澳门将成为对世界有吸引力的另一个良好的国际投资地区,这对各有关国家和全世界人民都是有利的。
(三)立足中国现代化建设实际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
“一国两制”构想固然是在考虑到“港、澳、台”各个方面和对大家都有利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但也是立足于中国大陆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实际和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基础的。
毫无疑义,在邓小平所说的“‘一国两制’是从中国的实际提出的”这句话中,自然也包括了对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这一最大实际的考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指导思想方面恢复了实事求是的路线,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轨道。为此,实现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内的全民族的统一,可以使这些地区发挥经济优势以及在国际市场上的特殊地位,为加速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共同为祖国的繁荣作出更大的贡献。
与此同时,提出“一国两制”构想,又是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基础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前进的政治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对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一国两制”的关系,邓小平明确指出:“我们对香港、澳门、台湾的政策,也是在国家主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的,没有中国共产党,没有中国的社会主义,谁能够制定这样的政策?没有哪个人有这个胆识,哪一个党派都不行。”因为制定这样的政策“没有一点胆略是不行的。这个胆略是要有基础的,这就是社会主义制度,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中国。我们搞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所以才制定‘一国两制’的政策,才可以允许两种制度存在。没有点勇气是不行的,这个勇气来自人民的拥护,人民拥护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领导”。所以提出“一国两制”战略构想,不能离开四项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就是要求按照“一国两制”构想,在祖国和平统一后,香港、澳门和台湾的现行社会制度50年不变,50年之后还是不变。要保持香港、澳门、台湾的社会制度50年不变,从根本上说“就要保持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而且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而“要真正能做到五十年不变,五十年以后也不变,就要大陆这个社会主义制度不变”。总之,提出和实行“一国两制”,都是以中国大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基础的,若放弃了四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制度就不复存在,也就无“两制”可言,这是中国共产党和祖国大陆各族人民所绝对不能答应的。
当然,我们强调在中国大陆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不要求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也同祖国大陆各族人民一样,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如果把四项基本原则推行到“港、澳、台”地区去,那样也不符合提出和实行“一国两制”的本意。“一国两制”也无法实现。正如邓小平所说:“中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但不会在香港这么做”,也不会在澳门这么做,同样,我们也并不要求四项基本原则进入台湾,也不用社会主义“统”台湾,而是“你搞你的资本主义,我搞我的社会主义”。我们不能把大陆的社会主义、四项基本原则强加给“港、澳、台”地区。
(四)着眼于“维护世界和平”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实现国家统一问题上之所以要作出“一国两制”的选择,还在于它有益于维护世界和平。1984年10月3日,邓小平在会见港澳同胞国庆观礼团的谈话时指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在国际上是一种新的构想。我们提出这一方针不仅因为面临香港问题,而且因为我们对外政策的总方针是维护世界和平。
为什么我们提出“一国两制”要着眼于维护世界和平呢?首先,应当看到,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国与国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愈来愈密切,国际上的活动也愈加频繁和广泛,在这样的世界里,任何一个地区,任何一个局部范围内的重大事变,往往会影响到整个国际局势,影响已经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秩序。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国际局势发展的主流是:各国人民加强团结合作,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世界上各分裂国家的人民都有要求统一的迫切愿望。而要寻求国家统一与解决世界上的所有争端一样,面临着用和平方式还是用非和平方式的问题。这是任何一个要解决统一问题的国家需要作出慎重而全面的考虑的,其中就包括应当从有利于稳定国际局势和经济发展来选择。
其次,要求和平,反对战争,求得各国的共同发展,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我国人民在争取和平前提下,更迫切需要一心一意地搞现代化建设,发展自己的国家,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但是,由于当今世界还存在着不同阶级、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意识形态的对立;存在着国际社会中各种政治力量和国家集团之间的不同利益的冲突;特别是存在着超级大国之间谋求称霸世界、推行强权政治的斗争;再加上历史的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使得我们这个世界并不安宁。那么,要想把世界局势稳定下来,对世界上现存的许多争端,总要找个解决的出路。而我们国家由于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台湾、香港、澳门问题需要得到解决,以实现国家的统一。那么,如何妥善地解决这些问题呢?人民的愿望总是希望用缓和冲突、稳定局势的和平方法。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正是从人民的和平愿望出发,从对大多数人有利、对各方都有利的原则出发,把处理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纳入维护世界和平、有利于各国共同发展的世界和平总的战略框架中来考虑,以和平方式作为解决争端、实现国家统一的基本出发点的。
邓小平在1984年2月会见美国乔治城大学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代表团的谈话中,在提到“和平方法解决争端”问题时就说:“世界上的许多争端用类似这样的办法解决,我认为是可取的。否则始终顶着,僵持下去,总会爆发冲突,甚至武力冲突。如果不要战争,只能采取我上面讲的这类的方式。这样能向人民交代,局势可以稳定,并且是长期稳定,也不伤害哪一方。”“例如,台湾问题是中美关系中的主要障碍,甚至可能发展成为两国关系中爆发性的问题。如采用‘一国两制’的办法,不仅解决了中国的统一,美国利益也不致受损害。美国目前有一股势力,继承‘杜勒斯主义’,把台湾当作美国的‘航空母舰’和势力范围。一旦通过和平共处办法解决了台湾问题,这个热点也就消失了,这些人不也就死心了吗?这对太平洋地区和全世界的和平稳定是一件很好的事情”。总之,我们“中国人不比世界上任何人更少关心和平和国际局势的稳定。中国需要至少二十年的和平,要聚精会神地搞国内建设”。可见,中国是主张和平的,是倡导并为用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基本思路和有效经验的,也是为维护世界和平做出了重大贡献的。
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伟大构想所体现的和平方式,是一种稳定世界局势的新办法和新思路,这也可以说是我们中国人民对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重大贡献。
四、“一国两制”构想的伟大实践
“一国两制”的战略决策,符合中华民族的共同利益,反映了海峡两岸人民及广大侨胞实现祖国统一的共同愿望,满足了中华民族的感情需要,符合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正如邓小平在论到祖国统一时所指出的:“中国的统一是全中国人民的愿望,是一百几十年的愿望,是整个民族的愿望。解决这个问题,海峡两岸的人都会认为是一件大好事,为我们国家、民族的统一作出了贡献。”
(一)“我们将把香港作为一个特殊地区来处理”
邓小平在强调解决香港问题时明确了的一个基本方针,那就是:一定要在1997年收回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不能再晚;在恢复行使主权的前提下,保持香港社会的繁荣和稳定。
为了实现这一方针,邓小平经过深思熟虑提出:“我们多次讲过,我国政府在一九九七年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后,香港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自由港的地位和国际贸易、金融中心的地位也不变,香港可以继续同其他国家和地区保持和发展经济关系。我们还多次讲过。北京除了派军队以外,不向香港特区政府派出干部,这也是不会改变的。我们派军队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而不是去干预香港的内部事务。我们对香港的政策五十年不变。我们说这个话是算数的。”
邓小平还深刻阐述了解决香港问题的具体办法:我们解决问题的办法要使三方面都能接受,中国人民能够接受,英国人民能够接受,香港人民能够接受。“如果用社会主义来统一,就做不到三方面都接受。勉强接受了,也会造成混乱局面。即使不发生武力冲突,香港也将成为一个萧条的香港,后遗症很多的香港,不是我们所希望的香港。所以,就香港问题而言,三方面都能接受的只能是‘一国两制’,允许香港继续实行资本主义,保留自由港和金融中心的地位,除此以外没有其他办法”。
收回对香港的主权,很关键的一点就是取决于同英国政府的谈判结果。所以,邓小平按照“一国两制”构想所确定的解决香港问题的基本方针及采取的一系列特殊政策,直接参与和具体指导了与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及其政府的充满艰辛曲折的谈判。中英谈判,是由1982年9月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访华、同邓小平等中国领导人的会谈而拉开序幕的。
撒切尔夫人访华前,于7月28日在唐宁街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访华时英方关于香港问题应坚持的立场。会议着重研究了4月邓小平会见希思时表明的中方解决香港问题的构想。即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港人治港,社会经济制度不变,保持自由港和金融中心地位等。弄清了中国政府的立场后,与会者就开始讨论并确定对策。
撒切尔夫人在会上首先强调,关于香港的三个历史条约按照国际法都是有效的,其中只有关于“新界”的条约是租借性的,另两个条约把香港岛和九龙永远割让给英国。如不续约,则1997年“新界”应还给中国。但是,中国要想收回港岛和九龙,就必须与英国磋商、修改条约。
这时港督尤德告诉首相:以“新界”与九龙之间的界限街,这些都是整个香港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他的结论是,“新界”与九龙和港岛不可能分离,只能结成一个整体考虑。
既然香港三个部分只能作为一个整体对待,撒切尔夫人又考虑英国是否可以抗拒中国关于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的要求呢?有人认为,不可以在主权问题上同中国对抗,因为中国政府会强行收回香港。这样一来,英国从中国那里得到的让步就会更少。为此建议撒切尔夫人访华时对中国作出某种妥协,承诺英国正式放弃对香港的主权,但要求修改条约,换取英国继续管理香港的权利。
撒切尔夫人却反对承诺让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但她又提不出自己的可行战略。有人提出了一个纯粹策略性的谈判目标。鉴于中英两国早已声明共同维护香港的“稳定和繁荣”,也许这是两国唯一的主要共同立场,其他方面均属未知数。因此,首相访问北京时,可以首先同中国领导人发表一个声明,说两国政府将在维护香港“稳定和繁荣”的目的基础上,开始正式谈判。这样一来首相访问北京时就不必作出其他如主权等方面的承诺了。等正式谈判开始后,下一步该怎么办就会更清楚一些了。
9月22日,撒切尔夫人来到中国。尽管她知道邓小平对收回香港的态度和立场,但她还是要固执地试一试。她在来华前就事先声明:“有关香港的三个条约仍然有效”,在国际上大造舆论。
按照访问日程安排,9月24日,撒切尔夫人要同“一国两制”的创造者邓小平会谈了。历史注定他们的谈话不会轻松,一开始就进入了唇枪舌战。会谈正式开始,撒切尔夫人露出自己“铁娘子”的风格,摆出一副强硬姿态,开门见山就直奔主题。首先打出“三个条约有效”和“维护香港繁荣稳定离不开英国”两张牌。
“英国是根据历史上的三个条约管治香港的,这三个条约至今仍然有效,不能单方面废除。虽然条约是写在纸上,但任何手段都不可能消除它存在的事实。”撒切尔夫人对邓小平说。她甚至还说,如果中国收回香港,就会给香港带来灾难性的影响。要想继续维持香港的繁荣,就必须由英国来管治它。所以,任何关于香港前途问题的解决方案,必须以继续维持英国对它的管治为前提。如果中英两国政府能够对香港的未来达成一个协议,而这个协议能得到她的满意,能为香港人接受,而且能使她说服英国议会,这样她可以考虑香港的主权问题。
这次谈话,是用卫星进行现场直播的,也就是说,谈话的每一个用词、每一个细节都会适时展现在世人的面前,并将载入史册。所以,双方的讲话都是绝对慎重和严肃的。
邓小平对此毫不含糊,针锋相对,他庄重严正地说:“我们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是明确的,这里主要有三个问题:一个是主权问题;再一个问题是1997年后中国采取什么方式来管理香港,继续保持香港繁荣;第三个问题,是中国和英国两国政府要妥善商谈如何使香港从现在到1997年的15年中不出现大的波动。”
邓小平运筹帷幄,高屋建瓴,这三点意见,一下子打乱了对方的思路,牢牢掌握了主动权。
邓小平继续说:关于主权问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旋的余地。坦率地讲,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了,应该明确肯定:1997年中国将收回香港。就是说,中国要收回的不仅是新界,而且包括香港岛、九龙。中国和英国就是在这个前提下进行谈判,商讨解决香港问题的方式和办法。如果中国在1997年,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48年后还不把香港收回,任何一个中国领导人和政府都不能向中国人民交代,甚至也不能向世界人民交代。如果不收回,就意味着中国政府是晚清政府,中国领导人是李鸿章!我们等待了33年,再加上15年,就是48年,我们是在人民充分信赖的基础上才能如此长期等待的。如果15年后还不收回,人民就没有理由信任我们,任何中国政府都应该下野,自动退出政治舞台,没有别的选择。所以,现在,当然不是今天,但也不迟于一、二年的时间,中国就要正式宣布收回香港这个决策。我们可以再等一、二年宣布,但肯定不能延长更长的时间了。话说至此,邓小平显然很激动,他的态度和口气也异常坚定,不容置疑。
他稍作停顿,看了看“铁娘子”的表情,继续说:中国政府宣布这个决策,从大的方面来讲,对英国也是有利的,因为这意味着届时英国将彻底地结束殖民统治时代,在世界公论面前会得到好评。所以英国应该赞成中国的这个决策。中英两国应该合作,共同处理好香港问题。
从电视中,我们可以看到,78岁的邓小平一口气讲完了这番话,神情十分激动。这铿锵有力的谈话,表达的不仅仅是中国领导人恢复行使香港主权的坚定信念和义无反顾的决心,更是中国人民的心声。
“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
“1997年中国将收回香港!”
邓小平的话大气磅礴、旗帜鲜明、态度坚定,没有丝毫商量的余地。
本打算用谈主权问题来迫使中国最终同意以主权换治权的“铁娘子”,面对斩钉截铁的邓小平,只好无可奈何地摇了摇头。这位被人称为“铁娘子”的女首相在其回忆录《唐宁街的岁月》中是这样记叙这次谈判的:
“1982年9月22日早晨,我在从东京飞赴北京时,一再考虑一个问题,那就是中国根本不承认英国与清政府1842年就香港岛签订的《南京条约》,这是中国领导人提出的先决条件。我们事先也商量过了,决定把谈判立场建立在英国至少对一部分香港领土拥有主权的基础上,如果中国承认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在此立下脚,然后把主权让出,以换取对香港继续管治的权利。我曾经多次与政界和商界人士讨论过,觉得这是一个大家比较满意的解决办法。但往谈判桌上一坐,我才发现,那不过是我们的一厢情愿。”
“和邓小平的谈判进行得相当艰难,我连最初的基本目标都没有能够达到,但也不能算彻底失败。我毕竟说服邓小平发表了一个简短的声明,宣布两国正在共同本着维持香港繁荣稳定的目标展开谈判。”
在主权问题不能谈的情况下,不肯善罢甘休的“铁娘子”只好退而求其次,和邓小平谈起治权的问题。
撒切尔夫人话锋一转,发表了她对保持香港繁荣问题的观点。她直截了当地说:“香港的繁荣有赖于信心,而信心除了有赖于英中双方的良好关系外,还有赖于稳定的货币以及目前香港所实行的金融和税收制度、法律制度、政治和经济制度等等,而这一切又都有赖于英国的管理。”意思非常明白,香港今天的繁荣是英国人带来的,而且也只有英国人才能保持下去。
对付“铁娘子”这种强权政治的论调,邓小平是富有经验的。当年他和苏联的赫鲁晓夫舌战莫斯科,竟然让这个苏联人心虚地在中央政治局的大会上说出了真心话:“这个邓小平厉害,不好对付。”“柔中有刚,绵里藏针”,这是邓小平外交的风度和境界。对“铁娘子”,他依然十分平静地说:“保持香港的繁荣,我们希望取得英国的合作,但这不是说,香港继续保持繁荣必须在英国的管辖之下才能实现。香港继续保持繁荣,根本上取决于中国收回香港后,在中国的管辖之下,实行适合于香港的政策。……现在人们议论最多的是,如果香港不能继续保持繁荣就会影响中国的‘四化’建设。我认为,影响不能说没有,但说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国的建设,这个估计不正确。如果中国把‘四化’建设能否实现放在香港是否繁荣上,那么这个决策本身就是不正确的。”
听了邓小平不愠不火的回答,“铁娘子”的态度突然变得强硬起来。她用威胁的口吻说:“如果现在对英国的管理实行或宣布重大改革,对香港的信心所产生的影响将是灾难性的,将导致大批资金外流,金融中心崩溃,多年来所建立起来的东西将毁于一旦。”
邓小平回答:小波动不可避免,“如果中英两国抱着合作的态度来解决这个问题,就能避免大的波动。”他还告诉英国首相,中国政府在做出这个决策时,各种可能都估计到了,“还考虑了我们不愿意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如果在十五年的过渡时期内香港发生严重的波动,怎么办?那时,中国政府将被迫不得不对收回的时间和方式另作考虑。如果说宣布要收回香港就会像夫人说的‘带来灾难性的影响’,那我们要勇敢地面对这个灾难,做出决策。”邓小平说,他所担心的就是今后15年如何过渡好,担心在这个时期中会出现很大的混乱,而且这些混乱是人为的。制造混乱的有中国人,也有外国人。他希望从撒切尔夫人这次访问开始,两国官员就要讨论如何避免这种混乱。
在这次会谈中,邓小平义正词严地驳斥了有关收回香港问题的一系列错误言论。一是驳斥了“中国四化离不开香港”的论调。
二是驳斥了“香港回归后外资会撤走”的论调。邓小平强调,只要我们的政策适当,走了还会回来的。所以,我们在宣布一九九七年收回香港的同时,还要宣布一九九七年后香港所实行的制度和政策。
三是针对一部分人对“收回香港”是全体中国人的“共同愿望”持怀疑态度,邓小平强调,采用和平方式解决香港问题,就必须既考虑到香港的实际情况,也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和英国的实际情况。就是说,我们解决问题的办法要使三方面都能接受。如果用社会主义来统一,就做不到三方面都能接受。勉强接受了,也会造成混乱局面。即使不发生武力冲突,香港也将成为一个萧条的香港、后遗症很多的香港,这不是我们所希望的香港。所以,就香港问题而言,三方面都能接受的只能是“一国两制”,允许香港继续实行资本主义,保留自由港和金融中心的地位,除此以外没有其他办法。
这三点意见极其重要,也具有相当的分量。听着邓小平这不容置疑的阐述,撒切尔无言以对,无可奈何。外电评述:撒切尔是锋芒毕露,邓小平是绵中寓针。
这场激烈交锋过后,两位领导人开始商量起会谈公报问题。此时,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章文晋和英国驻华大使柯利达走到旁边准备起草这份公报。
邓小平建议这次与英国首相的会谈能达成这样一个协议,“即双方同意通过外交途径开始进行香港问题的磋商。前提是1997年中国收回香港,在这个基础上磋商解决今后十五年怎样过渡得好以及十五年以后香港怎么办的问题”。
但是,撒切尔夫人坚决不同意邓小平的这个建议,特别是拒绝以1997年中国收回香港为前提。
经过一阵争执,双方同意发表一个不做任何实质性承诺的会谈公报。
会谈结束后,撒切尔夫人还有点紧张。她没有料到中国态度那么坚定,在主权问题上连一点调和余地也没有,而且限定了时间。她没有这种思想准备。她私下里对驻华大使柯利达说:“哎唷,邓小平真残酷啊!”
第二天,她告诉英国广播公司记者说:我同邓小平等中国领导人的“会谈是友好的,我们承认有分歧,但是我们共同的目的大于分歧”。同日,全世界都获悉:中英双方本着维护香港的繁荣和稳定的共同目的,同意在这次会晤后两国通过外交途径继续进行商谈。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第一阶段会谈到此结束。
从1982年9月下旬,中英双方围绕香港主权问题继续进行了一系列针锋相对的斗争,从媒体上的论战一直延续到谈判桌上。10月19日,按照撒切尔夫人访华时双方形成的意见,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章文晋与英国驻华大使柯利达开始进行正式谈判。因为主权问题,双方“顶牛”而相持不下,最后磋商陷入僵局,不欢而散。
1982年底,在邓小平的建议下,第三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宪法》中增添了一条: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而此前,邓小平通过廖承志,披露了关于解决香港问题的16字方针:收回香港、港人治港、制度不变、保持繁荣。到了1983年3月,在邓小平亲自过问下,中方形成了一个成熟的方案。尤其是将“收回主权”改为“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明确了香港的主权归属中国,避免在100多年来香港主权归属问题概念上的混乱和不确定。这是一个全新的12条方案,严谨科学、完善具体、清晰丰富,并且确定中国共产党已经决定要将“一国两制”的理论首先应用于解决香港问题的实践。这12条基本政策和规定是:
(一)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在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法律基本不变。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门任职的中外籍公务、警务人员可以留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各政府部门可以聘请英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担任顾问或某些公职。
(五)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迁徙、通信罢工、选择职业和学术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项权利和自由。私人财产、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以及外来投资者均受法律保护。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资金进出自由。港币继续流通、自由兑换。
(八)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财政独立,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九)香港特别行政区还可同英国和其他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英国和其他国家在香港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
(十)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签发出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
(十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备的军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部事务,驻军军费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十二)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50年内保持不变。
邓小平认为,这12条方针政策是中英谈判的基本依据。为打破僵局,邓小平还发出了一个信号,如果中英谈判谈不好,中国政府迟至明年9月将单方面宣布于1997年收回香港。
拉锯式的谈判一直到1983年的2月9日,双方共进行了四轮谈判,均告失败。在这前四轮的谈判中,由于英方仍然坚持1997年英国继续管治香港的立场,致使会谈毫无进展。
谈判中,英方名义上同意交还主权,但却坚持治权不放,并制造种种舆论,说什么香港的繁荣离不开英国的管理,主张“以主权换治权”。同时“铁娘子”再次打出三张“牌”:一是“信心牌”,说香港人对中国政府接管没有信心;二是“民意牌”,说香港人不愿意这么干,对内地政府顾虑很多,并发动所谓征集“民意”运动;三是“经济牌”,即抽走资金等。1983年9月英资财团首先在伦敦大量抛售港币,引起港币暴跌,造成了抢购、挤兑的风潮。香港出现的波动,把谈判推到了关键时刻。而谈判桌上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先是发生了英方“企图以港英当局的名义直接或间接参与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以形成三方会谈,并实际上造成英港联手对付中国政府的局面”的“三脚凳”计划,玩弄“港人牌”,图谋节外生枝。
由于中英谈判再次面临危机,英国前首相希思深感忧虑。他急忙飞到北京,会见中国领导人,打算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再次做沟通两国领导人的工作,为打破谈判僵局贡献自己的力量。这是他自1974年以来的第六次访华。他每次访华都要会一会邓小平。这一次就更有必要见一见老朋友了。
9月10日,邓小平会见希思。两位老朋友亲切地寒暄了一番。他们畅谈国际问题。在这方面,两人的共识颇多。接着,他们谈起了中国的经济建设。希思目睹了“文化大革命”末期和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的不同景象。他对邓小平的杰出治国才能和人格非常钦佩,对中国正在加速进行的现代化建设由衷地感到高兴。
当话题转到香港问题时,气氛一下子变得格外沉重。邓小平对英国政府在当时谈判中的做法极为不满。他斩钉截铁地宣布:想用主权来换治权是行不通的。22日要会谈(指第四轮会谈),我希望不要再纠缠在治权问题上。我的意思是说,不要搞成中国单方面发表声明收回香港,而是要中英联合发表声明。联合声明的方式对两家都好,不是说对哪一家更好,特别是涉及到中英长期的关系。
谈到过渡期问题时,邓小平指出,从现在到1997年的14年要过渡得好,关键在于1997年收回香港能顺利进行,而不会引起动荡。比较顺当地接收对各方都有好处。英国利益不会受到损害,美国、西欧的利益也不会受到损害。他又强调,过渡期有个香港人参与管理的问题。无论政治、经济、商业和金融方面,不知道怎么办,一下子拿过来怎么行!
邓小平告诫说:在香港问题上,我希望撒切尔首相和她的政府采取明智的态度,不要把路走绝了。他最后再次强调,他希望英方在9月22-23日的第四轮会谈时,不要再纠缠主权换治权问题,要扎扎实实地商量香港以后怎么办,过渡时期怎么办。这对彼此最有益处。如果英方不改变态度,中国就不得不在1984年9月单方面公布解决香港问题的方针政策。
希思向邓小平表示,他将把这番话转告撒切尔夫人。回国后,希思向英国政府传递了邓小平的谈话内容,并劝首相应该改变以主权换治权的做法。
从1984年4月起,中英谈判转入拟定关于过渡期的主权移交问题。也就是从这个月开始到7月的3个月时间里,邓小平频繁地接见了英国外交大臣杰弗里·豪,双方就《中英联合声明》的文本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7月31日,邓小平在会见杰弗里·豪时,他又一次阐述了“一国两制”的构想,保证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并对过渡期的香港的未来真诚地提出了“五点希望”。邓小平强调:我们希望香港在过渡期内,不要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希望不要出现动摇港币地位的情况。港币发行量究竟多少?港币信誉好是因为储备金雄厚,多于发行量,不能改变这种状态。
第二,我们同意可以批出一九九七年后五十年内的土地契约,而且同意港英政府可以动用这笔卖地收入,但希望用于香港的基本建设和土地开发,而不是用作行政开支。
第三,希望港英政府不要随意增加人员和薪金、退休金金额,那将会增加将来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负担。
第四,希望港英政府不要在过渡时期中自搞一套班子,将来强加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第五,希望港英政府劝说有关方面的人不要让英资带头转走资金。
邓小平还表示:“我们希望过渡时期不出现问题,但必须准备可能会出现一些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问题。”
随后,邓小平对中英谈判应采取的策略又做了具体指示,其中最重要的有两点:一是谈判开始不先谈主权问题,先谈1997年以后如何管治的问题;此问题解决后,主权问题自然迎刃而解。这是中方的一条主要策略。二是谈判日期要设限,以1984年9月为最后期限,不能任由英国人无限期拖下去。要让英方知道,届时如仍未谈成,中国会单方面宣布收回香港的方案。
在6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两个会议期间,邓小平会见参加两会的港澳人士。他在谈到中方在主权问题上的灵活策略时说:我们考虑到若要英方在承认中国对香港主权的先决条件下进行谈判,英国方面会认为“有失面子”,因此,“要给英国人下台阶”。他还指出,如果先谈“1997年后怎么办”的问题,就可避开主权问题的障碍。而“1997年后”的问题谈好了,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问题也就没什么可谈了。
邓小平是善于把原则的坚定性与策略的灵活性相统一的大师。他在任何时候都能把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这时当然也不例外。他对港澳两会代表谈完灵活策略后,又讲了谈判的一些原则。他强调,中英谈判时间不能拖得太久,拖久了对信心不利。此外,“新界”租约不予延长。我们决不步清廷后尘,决不做李鸿章第二!
邓小平的这些策略,成为中英谈判过程中中方的主要策略。中英两国的谈判进程基本上依此设计展开的。
中英双方经过前后22轮谈判,终于达成协议,中英双方同意用《联合声明》的形式,采用如下表达方式:中国政府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英国政府声明:“联合王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交还中华人民共和国。”
9月26日草签了中英《联合声明》和三个附件,至此,为时两年的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圆满结束。
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首脑在北京正式签署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于12月18日在外交大臣杰弗里·豪的陪同下再度来到北京,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并签署联合声明。
12月19日,邓小平再次会见撒切尔夫人。
此次的会见已不同于上次,气氛显得热烈而友好。邓小平在人民大会堂笑容满面地与撒切尔夫人握手,并高兴地说:“我们两国领导人就香港问题达成协议,为各自的国家和人民做了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香港问题已经有近一个半世纪的历史。这个问题不解决,在我们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总存在着阴影。现在这个阴影消除了,我们两国之间的合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前景光明。”
撒切尔夫人对邓小平的这一评价表示完全赞同。她说,回顾我两年多以前初次在这里同您见面以来,我们已经取得了多么大的成就,双方的了解也加深了。撒切尔夫人还特别说到:从历史的观点看,“一国两制”是最富天才的创造,这个构想看起来是个简单的想法,但却是充满想象力的构想,是解决香港问题的关键,是我们达成协议的关键。
邓小平接着说:如果“一国两制”的构想是一个对国际上有意义的想法的话,那要归功于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用毛泽东主席的话来说就是实事求是。这个构想是在中国的实际情况下提出来的。
香港问题的最终解决,再一次证明了邓小平外交战略的谋深计远。他通过妥善处理香港问题,为用和平方式解决某些国际争端提供了一个光辉的范例。“一国两制”的政策及其在香港问题上的成功运用,也获得了世界各国的一致好评,大大地提高了中国的国际声望。邓小平通过成功地解决香港问题,既收回了香港,又考虑到了英国的利益,使之成为中英关系进一步发展的强大动力。同时,在处理香港问题时也充分照顾了其他国家在香港投资和贸易的利益,这又为发展与这些国家的良好关系创造了新的共同点。
总之,善于胸怀全局、掌控大势的邓小平,早已把香港问题摆在了一个精妙的位置,使这颗“东方明珠”成为内联祖国现代化建设,外接国际经贸市场,打破祖国统一航道上坚冰的一着活棋。
(二)“澳门的解决,当然也是澳人治澳、‘一国两制’”
在按照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伟大构想来实现国家统一的进程中,继圆满解决了香港问题之后,取得的又一个重大成果就是:中国政府同葡萄牙政府通过谈判而圆满地解决了澳门问题。这不仅标志着我国人民在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方面迈出了坚实的第二步,而且也表明,澳门亦进入了“一国两制”的初步实践。
1979年2月中国政府与葡萄牙政府正式建立了外交关系,双方在澳门问题上一直认为:澳门是中国领土,目前由葡萄牙政府管理,澳门是历史遗留问题,在适当的时候,中葡两国应通过协商友好解决。这就为澳门问题的解决创造了有利条件。
但邓小平却认为,就澳门问题来说,解决的条件已经成熟,我们拖了一下,主要是当时对用什么方式解决澳门问题还没有考虑成熟。因为解决了澳门问题,香港、台湾问题怎么办?很明显,在邓小平的心中,澳门问题与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
1984年9月,中英两国政府发表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标志着香港问题的圆满解决。由于像香港这样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都能由中英两国政府通过谈判得以解决,这就为澳门问题的解决了树立了实践性参照,积累了科学性经验,提供了可行性范例。可以说,中葡两国解决澳门问题的条件也完全成熟了。
解决香港问题的成功实践,在澳门同胞中引起了极大的反响。澳门怎么办,一时成为澳人关注的焦点。
就在中英关于香港问题达成协议10天后,邓小平在人民大会堂西大厅接见了港澳同胞国庆观礼团全体人员。当澳门代表问到解决澳门问题的时间和方式时,邓小平说:“澳门问题的解决,想用香港的方式,在同一个时间解决。我们以前不讲,是不要因为澳门影响其他。澳门的解决当然也是澳人治澳,‘一国两制’。但它比香港早一点解决好,还是同香港同时解决,我们还想听听大家的意见。”
同年10月6日,邓小平在接见澳门知名人士马万祺时进一步阐述了解决澳门问题的原则:“澳门问题也将按照解决香港问题那样的原则来进行,‘一国两制’,澳人治澳,50年不变等等。澳门收回后,赌业可以继续存在下去。”
1985年5月,葡萄牙总统埃亚内斯访问中国时提到,现在我们关心的事情只有一件:即现在需要在公开场合确认在移交澳门管辖权时不会影响投资,不会影响政治和经济的发展,不会影响当地的正常生活。邓小平当即表示,“双方友好商量,这些问题不难解决。”邓小平的这些谈话,让整个澳门人都吃了一颗“定心丸”。同时也说明,解决澳门问题已经是水到渠成的事了。
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是民族的愿望、历史的托付。邓小平这样说过,我们是要完成前人没有完成的统一事业。实现和平统一需要一定时间。如果说不急,那是假话,我们上了年纪的人,总希望早日实现。不做这件事,后人写历史要责备我们。邓小平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强烈的民族自豪感执着地追求实现祖国统一的目标。他反复强调,如果不在本世纪内解决香港、澳门问题,任何一个中国领导人和政府都不能向中国人民交代,甚至也不能向世界人民交代。人民就没有理由信任我们,任何中国政府都应该自动下野,自动退出历史舞台。
香港问题解决了,澳门问题也必须在本世纪内解决,这是历史赋予中国共产党人的神圣使命。
1986年6月30日,中葡双方在北京开始了关于解决澳门问题的谈判。和中英香港谈判不一样的是,中葡双方在澳门主权问题上的分歧不大,不像中英关于香港问题谈判初期那样剑拔弩张。由此使解决澳门问题的谈判进行得比较顺利。
首轮会谈是1986年6月30日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开始的。对古诗有爱好的中国代表团团长周南在开场白中就引用唐人刘禹锡的诗:“潮落江平未有风,同舟共济与君同”,隐喻中葡谈判将会在风平浪静的气氛中进行;并把中葡两国会谈比喻为同舟共济的伙伴之间的会谈,而非对手关系的谈判。事实上,中葡谈判确是在友好融洽的情况下进行的,因为葡方早已宣布澳门的领土主权属于中国,故在首轮谈判中就接触了实质问题,并商定了会谈的全部议程。
在第二轮谈判中,周南又借用晋代画家顾消之喜欢从尾到头吃甘蔗的典故,形容会谈“渐入佳境”。在1986年10月中旬举行的第三轮会谈时,周南再度以刘禹锡“晴空一鹤排云上,便引诗情到碧霄”的诗句,暗喻会谈会有突破。而葡方代表同样显得愉快、轻松,会谈之后表示“进展得相当顺利”。
双方代表不仅在会外处处表现得合拍、投契;三次会谈所发表的新闻公报,都强调会谈“友好融洽”,双方“对会谈的结果表示满意”。在第三轮会谈公报上就赫然写道:双方“就各项议程的实质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取得了广泛一致”。可见,双方代表乐观态度、言词,绝非空穴来风,而是言之实情。
但是,同年11月周南应邀访葡,事情起了变化。周南访葡尽管葡外交部一再强调属礼节性,但由于周南本身是中葡有关澳门前途问题谈判的中方代表团团长,所以颇为外界所重视。而葡方亦给予很高的礼遇及热烈的欢迎,还连续同葡总统、总理和外长会见。但在会见苏亚雷斯总统之后,周南即急急离开,没有回答记者的询问;翌日,周南又以疲倦为由取消了已安排好的参观活动。这些反常情况自然引起新闻界诸多揣测。中葡在澳门归还日期问题上出现了分歧。中国希望在2000年以前收回澳门,而葡萄牙对此难以接受。葡方强调,澳门与香港不同,中方应给葡方更多的过渡时间,至少不能少于给予香港的12年过渡期。葡萄牙国内甚至有人公开宣称,葡萄牙难以接受中国在2000年前收回澳门的管治权,这个时间应为2017年。一时间,在葡萄牙和澳门,不能在本世纪内归还澳门的言论甚嚣尘上,为中葡会谈蒙上了一层淡淡的阴影。
邓小平是一贯主张以和平手段解决国际间纠纷的政治家,也是善于纵横捭阖的外交家。但是,在关系到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关键时刻,邓小平则是个坚定不移的民族利益和民族精神的捍卫者。中国一贯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路线和政策,可它决不是俯仰由人,而应按符合中国国家利益、全中华民族利益的原则办事。针对葡方的意见,邓小平斩钉截铁地说:“澳门问题必须在本世纪内解决,不能把殖民主义尾巴拖到下一世纪。”根据邓小平的要求,1986年12月31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声明:“在2000年以前收回澳门是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10亿中国人民不可动摇的坚定立场和热烈愿望,任何关于2000年以后交还澳门的主张都是不能接受的。”
中国政府单方面宣布要“在2000年以前收回澳门”的决定,使葡萄牙朝野大为震惊。于1987年1月,葡萄牙政府召开了最高国务会议,经过4个半小时的激烈争论,最终达成共识:一定要保持和发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对于维护澳门的稳定和繁荣、维护葡萄牙在澳门及远东的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会议同意接受中国政府的决定,于1999年12月20日将澳门主权交回中国。
但是,在1987年3月18日至23日,中葡双方在第四轮会谈中,发生了澳门出生的葡籍人国籍的争议。葡萄牙共和国政府是承认双重国籍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中国认为,在中国收回澳门主权之后,所有在澳门居住的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证或身份证明,都是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视同仁,一律平等,毫无歧视。他们当然有选择葡萄牙国籍的自由,但必须放弃中国国籍。考虑到澳门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可以允许上述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的澳门中国公民,除按规定可领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外,还可在自愿基础上使用葡萄牙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和地区旅行,但他们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其他地方不得享受葡萄牙的领事保护。他们也不能将葡萄牙旅行证件传给第二代。采取这样的处理办法,不损害我国主权的原则,也有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在事实面前,葡萄牙政府又一次让步了,致使双方对各项协议文本内容最后取得一致意见。3月26日,中葡两国政府代表团团长草签了两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及附件,同时决定在正式签署协议时,就部分澳门居民旅行证件问题互致备忘录。
对此,一位法国记者评论说:“西方分析家认为,23日在北京宣布的1999年12月澳门归还给中国的协议是邓小平的一次胜利。邓小平的强硬态度迫使葡萄牙接受了一些让步。”又说:“82岁的邓先生曾是1984年12月签署的1997年香港归还中国的中英协议的倡导者。那是他的第一次胜利。”香港《中报》更是评论说:“曾几何时,收回澳门的时间一度扑朔迷离。有说2005年,更有说2007年或2009年。总之,殖民主义者的希望是在其他殖民地多呆些年,以保全自己的面子。但说到体面问题,中国政府和中华民族当然更有自己的尊严——不允许殖民地遗留到下个世纪。于是,北京终于在一片下世纪前10年内收回澳门的‘舆论’声中发出了声音:中国一定要在本世纪以内收回澳门。这一声音,若发自80年前的满清王朝之口,说不定会引起‘列强’们的一番干涉,再演出一场‘八国联军’血洗津、京的惨剧;若这一声音发自半个世纪前的国民党南京政府之口,殖民地宗主国也完全可能一笑置之,或者出现一场外交危机。甚至,这一声音出现于五六十年代的中国之口,都可能引起一场不愉快的纠纷。但是今日,在一片逆流的声浪中北京发出主权的声音,嘈杂的声浪立即消弥,葡国政府也只得顺应了潮流,首先考虑中国和中华民族的尊严,而非顾全自己的体面了。或许他们也明白,一味要自己的体面而不顾中国政府、中华民族的尊严,到头来连自己的体面都保不住。这一不平凡的现象,足以说明中国的强大,以致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不注意到他的声音和他的意见。自然,在强大的同时,中国政府又表现出允许的体谅和现实的态度,将‘本世纪以内收回澳门主权治权’的具体时间,放到了本世纪最后一年的最后一个月,表现出一个大国的风度。中国在1997年甚至更早些时间收回澳门也完全办得到。但考虑到澳门的现状,以及考虑到澳门当局向未来的特区政府过渡,中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协商后,将时间在不超过本世纪的范围内向后移,是更有利各方面的。”
1987年4月13日,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西大厅举行正式签署仪式。声明宣布:澳门地区是中国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邓小平高兴地对前来参加签字仪式的葡萄牙总理席尔瓦说:“中国在不长的时间内解决了香港问题、澳门问题,为处理国际上有争议的问题树立了一个范例。”“澳门问题的解决,开辟了两国间的新关系。结束过去,走向未来。”
澳门问题能够顺利解决,归功于“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正如邓小平所说,我们考虑用何种方式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的立足点是:解决澳门问题不仅要符合中国的利益,还要符合葡萄牙的利益和澳门的利益。解决香港问题不仅要符合中国的利益,还要符合英国的利益和香港的利益。而解决台湾问题,则既要符合大陆的利益,也要符合台湾的利益。我们经过较长时间的考虑,从解决台湾问题着手,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受台湾问题的启发,我们考虑是否可以利用同样的方式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在澳门问题上,我们双方没有争执,而在香港问题上,是有争执的。看来,用“一国两制”方式解决这类问题是成功的,为解决国际争端、消除热点提供了经验。
由于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圆满解决,使澳门的前景明朗,也使所有居住在澳门的人都安心下来,整个澳门更加繁荣平稳。邓小平的“一国两制”伟大构想也已写进了中葡联合声明,使它成为国际性公认的文件。这个文件,使全世界人们对未来的澳门充满信心。澳门基础设施环境的进一步改善,招引着国际投资者们到那里一展宏图。
为了确保澳门顺利回归,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专门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经过4年多的紧张工作,起草委员会先后召开了9次全体会议,1993年3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提交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3月31日获得通过。江泽民当天颁布主席令,颁布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三个附件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批准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澳门基本法体现了中葡联合声明的精神,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化。它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负责维持本地区内的社会治安。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官员、立法会的议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组成;行政长官、行政会成员、立法会主席、检察院检察长和终审法院院长均须由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构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修改外,予以保留。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保持独立,并可自行制定经济、贸易、文化、教育等政策。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权可自行处理某些涉外事务,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澳门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居民可以像过去一样生活,享有澳门现在的法律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和自由、除带有殖民主义色彩的法律必须删除或修改,以及一些法律由于情况变化不再适用外,澳门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葡萄牙共和国和葡萄牙人及其后裔在澳门的利益将受到照顾,等等。
我国政府对澳门的各项政策,是从澳门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充分研究了澳门的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制定的。这些基本政策既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澳门的主权原则,也有利于长期保持澳门的发展和稳定,既考虑到澳门与香港状况的一致和近似的方面,也充分照顾到两者之间的某些差异。
澳门基本法既维护了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又从澳门的实际情况出发,反映了澳门的特点,照顾了澳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保证了澳门的经济发展和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澳门基本法把“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用宪法性法律的形式明确地规定了下来,为“一国两制”构想在澳门的实践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继承邓小平“一国两制”构想,殚精竭虑,制定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妥善解决了澳门回归中的一些复杂问题。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澳门回到了祖国大家庭的怀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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