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生活禁忌百问探源-伊斯兰禁忌的构成和确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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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斯兰教兴起后,号召打破狭隘的部落思想和宗族观念,提倡人人平等。穆罕默德在著名的辞朝演说中说:“众人啊!安拉已经消灭了蒙昧时代以祖先相夸耀的习气;你们都是亚当(阿丹)的后裔,亚当(阿丹)是由泥土造成的;所以阿拉伯人并不比别人高贵。要清廉有德者,才算高贵的”,又说“凡为宗族而愤怒,为宣传宗教,或为扶助宗教而参加迷茫者的战争,因而战死者,则其死者,如死在蒙昧时代”。[72]在这篇演说中,穆罕默德强调了伊斯兰教的原则和法律,从根本上驳斥了以物配主和蒙昧主义,宣明了一切天启法律和禁忌,忠告人们要善待妇女,警告人们远离是非,号召全体穆斯林紧握《古兰经》,强调这是保护伊斯兰教免于迷误和避免偏离正道的法宝。

    伊斯兰教深刻地改变了阿拉伯人对于事物及道德、价值的看法。在伊斯兰教诞生后,蒙昧时期的许多事物变得毫无价值,乃至遭到严令禁止;一些过去没有价值的事物,却变成了有价值的。阿拉伯人自己也认为,“他们奉伊斯兰教后的生活基础和未奉伊斯兰教时的生活基础,完全不同”[73]。因此,伊斯兰教规定的诸多禁忌,实际上是针对狭隘部落思想、宗族观念和个人主义等阿拉伯半岛上固有的诸多陋习而提出和明确的,是为了在宗教上和政治上划清同犹太教、基督教的界线而设置的,是为了伊斯兰教更好地发展而对穆斯林设定的言行和利益规范。如,针对多神教徒和偶像崇拜者们,真主启示说:“他们把真主所创造的农产和牲畜,一份供献真主,[一份供献偶像],他们妄言:‘这是真主的,这是我们的配主的。’供献他们的配主的,不能拨归真主;供献真主的,却可以拨归他们的配主。他们的决定真恶劣!”(《古兰经》6:136)

    从某种意义上说,伊斯兰教颁定禁忌的原理与思想,与世界各国、各民族、各宗教的禁忌原理大体上是相通的,但也体现出了其特殊性。伊斯兰教禁忌的出现和固化,也大体能从其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条件中,找到相应的来源和起因。

    一 关于合法、非法、可憎事物

    “我为有知识的民众这样解释一切迹象。你说:‘我的主只禁止一切明显的和隐微的丑事,和罪恶,和无理的侵害,以及用真主所未证实的事物配真主,假借真主的名义而妄言自己所不知道的事情’”(《古兰经》7:32-7:33)。

    伊斯兰教规定,穆斯林在思想、言论、行为,以及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中有三条禁忌界线。第一条称为“合法的”,阿拉伯语中称为“哈拉勒”(Halal),是指一切允许的、可行的事项,包括伊斯兰教法律所命令、要求、提倡、鼓励和许可的事物和言行,例如宗教功修、日常生活与社会事务中的主命、圣行、副功、嘉行以及其他义务、权利等。

    第二条称为“非法的”,阿拉伯语中称为“哈拉姆”(Haram)。这是与“合法”相对的、被明确禁止的事务和言行。凡是违犯者,将在今世和后世遭到严厉惩罚。

    第三条称为“可憎的”,阿拉伯语中称为“麦克卢哈”(Makrooh),是指伊斯兰教教律虽然禁止穆斯林不要去做,但没有做出严厉禁忌的事务和言行,伊斯兰教教律称之为“可憎的事物”,或“令人讨厌的事物”。违犯者不至于遭受违犯“非法的”那样的严厉惩罚,但对于“可憎的事物”一味蛮干,或漫不经心,或长期惯犯,则也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

    二 界定合法、非法、可憎事物的原则

    允许原则。“他已为你们创造了大地上的一切事物”(《古兰经》2:29),“他为你们而制服天地万物,对于能思维的民众,此中确有许多迹象”(《古兰经》45:13),“难道你们不知道吗?真主曾为你们制服天地间的一切,他博施你们表里的恩惠。有人争论真主的德性,但他们既无知识,又无向导,且无灿烂的经典”(《古兰经》31:20)。伊斯兰教的学者们根据《古兰经》的这些经文,推论出了“一切事物和一切利益的根本是真主的允许”这样的论断。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事物,除非是真主启示断定其为非法,那么任何人都不可以妄断其是非法的。凡是经典的明文没有昭示某类事物究竟是合法还是非法,那么就作为允许的事物而存在,列入真主宽恕的范畴。

    由此可知,在伊斯兰教的教律里,被禁忌的事物范围是十分有限的,而合法的事物范围则十分广泛。对此,《哈克穆圣训集》记载:“凡是真主在其经典里允许的,都是合法的事情;凡是他禁戒的,都是非法的事物。至于真主保持沉默而未加提及的,都是一种宽恕。那么,你们应当去接受真主的恩典。因为真主确是不遗忘任何事物的。”在《达尔古尼特和纳威圣训集》中,也有类似的记载,“真主确已制定了若干义务,那么,你们不可以忽视它们;真主又划定了许多界线,那么,你们切莫去超越它们;真主曾禁戒过一些事物,那么,你们不要去触犯它们;还有许多事物,真主未曾明言,那是为了慈悯你们,并非出于忘却,所以,你们不必去寻根问底。”

    伊本·特伊等伊斯兰教权威学者认为,“允许原则”不仅适用于穆斯林的功修事务,而且还适用于风俗习惯、社交往来方面的行为举止,“人们的言行等举止,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善功,他们借此来完美他们的信仰;另一类是风俗习惯,这是他们现世生活的需要”,“由于生活需要而逐渐形成的风俗习惯,其前提是不禁止的,除非是真主所禁止的”。他们还进一步解释说:立法者(真主)不是风俗习惯、社交往来的创立者,人才是他们真正的创立者和相互交际者,原则上不应受到禁戒和制约。正如真主启示的:“你说:‘你们告诉我吧!真主为你们降下的给养,你们把它分为违法的与合法的,你们究竟是奉真主的命令呢?还是假借真主的名义而造谣呢?”(《古兰经》10:59)

    因此,“允许原则”就是任何善功,只有凭真主的命令,才能以教律形式将其固定;任何风俗习惯、社交往来,只有凭真主的禁令,才能将其定为非法;启示对其沉默的事务,是不在禁止之列的。简明扼要地概括,就是“功修确立只依真主的命令,习惯禁止只依真主的禁令”。对此,《布哈里圣训实录》记载的一段圣训可以作为论证,“谁在我们的宗教中创立了一项原本不属于它的事项,都应当被拒绝。”

    裁定权惟属真主。这条原则彻底否定了无论在伊斯兰教中享有多么崇高的地位,人都没有权力宣布某件事项属于非法。如果有人这么做,或谁步其后尘赞许了这种做法,在伊斯兰教中就被视为“举伴真主的行为”。《古兰经》严厉谴责这种行为,“难道他们有许多配主,曾为他们制定真主所未许可的宗教吗?”(《古兰经》42:21)

    基督教宣称,耶稣升天之前,曾授权门徒对于一切事物可以任意确立禁戒或任意开戒,正如《马太福音》所记载,“我实在告诉你们:凡你们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们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我又告诉你们:若是你们中间有两个人在地上同心合意地求什么事,我在天上的父必为他们成全”(《马太福音》18:18-18:19)。《古兰经》针对基督教的这种做法,以及犹太教和基督教把禁戒判定权交给主教、祭司的行为,进行了严厉谴责,“他们舍真主而把他们的博士、僧侣和麦尔彦之子麦西哈当做主宰。他们所奉的命令只是崇拜独一的主宰,除他之外,绝无应受崇拜的。赞颂真主超乎他们所用来配他的!”(《古兰经》9:31)

    曾经信奉基督教、后来皈依伊斯兰教的阿丁·本·哈提姆在听到这段经文后,感到很不理解。在他面见穆罕默德时,他询问说:“主的使者,基督教并没有崇拜他们的学者、僧侣啊!”先知穆罕默德说:“不然!他们的学者、僧侣把合法确定为非法,把非法确定为合法,而教民们对他们这种是非颠倒的判断言听计从,那就是对他们的崇拜”(《铁尔密则圣训集》)。

    正是因为“裁定权惟属真主”原则,伊斯兰教的教法学家们对自己的职责是十分清楚的,他们只能解释、说明真主的命令,而不能人为地去判定合法与非法,因为“除为势所迫外,你们所当戒除的,真主已为你们阐明了”(《古兰经》6:119)。大伊玛目沙斐尔在其名著《法源学纲要》中引述一位著名伊斯兰教教法法官的话说:“我在世的年代,恰逢一些著名的权威学者,他们都厌恶做出法律判断,反感说这是非法的,那是合法的,除非天经中有明确的、无需解释的经文依据。”据伊本·萨伊卜传述,库法的一位优秀再传弟子拉比尔说:“你们不要信口开河地随意评论这是许可的、那是受喜悦的,谨防真主做出与你们相反的判断;你们也不要轻易论断什么是非法,以免真主对你们说:‘你在撒谎,我没有禁止它’。”另一位库法的再传弟子易卜拉欣·奈赫尔也说过,“当年圣门弟子在做出法律论断时总是说:这是可憎的,那是无妨的;而我们却总是说:这是非法的,那是合法的。这是多么严重的区别啊!”伊本·泰米叶也曾说:“你们不要随便决定哪是非法的,除非对于确切并公认的非法事项。”

    严禁吹毛求疵。伊斯兰教特别严厉地谴责那些把合法事物列为禁止系列的人,认为这种吹毛求疵、小题大做的做法,阻挠了人们享用合法的东西,无故缩小了真主对人类恩典的范围;迎合了宗教极端狂热分子的嗜好,将对伊斯兰教造成致命的伤害。穆罕默德本人曾经通过各种渠道和办法同吹毛求疵者做斗争,谴责他们并预告他们必将灭亡。据《穆斯林圣训实录》记载,穆罕默德曾连说三遍“真的!狂热者必将丧命。”《艾布·达乌德圣训集》也记载,先知穆罕默德曾说:“真的!吹毛求疵者必自蹈灭亡!”

    先知穆罕默德在宣布自己使命时说:“我奉命传达的是易行且纯正的宗教。”《穆斯林圣训实录》辑录了一段经外传述[74],“恶魔不断地缠扰他们,引诱他们背离自己的正教,怂恿他们禁忌一些本来我允许他们享用的事物,命令他们把我未证实的多神来同我分庭抗礼。”

    伊斯兰教把“严禁吹毛求疵”原则,提升到了区分是信奉真主,还是信奉多神教、偶像崇拜这样的认识高度,实际上是为了斩断与多神教的思想联系。《古兰经》严厉谴责阿拉伯的多神教、偶像崇拜、以物配主等行为,严厉谴责阿拉伯多神教徒盲目承袭祖先自立禁忌的做法。“真主没有规定缺耳驼、逍遥驼、孪生羊、免役驼;但不信道的人,假借真主的名义而造谣;他们大半是不了解的。有人对他们说:‘你们来遵守真主所降示的经典吧。来服从使者吧!’他们就说:‘能满足我们的,是我们的祖先的宗教。’即使他们的祖先无知无识,不循正道,[他们仍要遵守]他们的宗教吗?”(《古兰经》5:103-5:104)同时,《古兰经》还在《牲畜章》中,对阿拉伯多神教擅自作出的关于骆驼、牛羊方面的禁忌,以讽刺的方式,进行了详细且无可辩驳的论述。

    在伊斯兰教创立初期,麦地那的部分穆斯林对真主的启示产生了吹毛求疵、小题大做的极端化理解,在生活中为自己设置了许多极其复杂的清规戒律,禁止自己享用任何美好的事物,以至于作茧自缚。针对这种情况,真主降示明确的经文,教诲他们要不偏不倚地遵守真主的法度,回到伊斯兰教的中正之道上来,“信道的人们啊!真主已准许你们享受的佳美食物,你们不要把它当作禁物,你们不要过分。真主的确不喜欢过分的人。你们当吃真主所供给你们的合法而佳美的食物,你们当敬畏你们所信仰的真主”(《古兰经》5:87-5:88)。

    为防止出现对教义吹毛求疵、小题大做的极端化理解,真主降示了永久且根本的禁令,“你说:‘真主为他的臣民而创造的服饰和佳美的食物,谁能禁止他们享受呢?’你说:‘那些物品为信道者在今世所共有,在复活日所独享的。’我为有知识的民众这样解释一切迹象。你说;‘我的主只禁止一切明显的和隐微的丑事,和罪恶,和无理的侵害,以及用真主所未证实的事物配真主,假借真主的名义而妄言自己所不知道的事情。’”(《古兰经》7:32-7:33)

    据伊斯兰教经典记载,先知穆罕默德在与犹太人的一次战斗中,带领穆斯林军队砍伐了白尼奈杰尔犹太人的一些枣树。犹太人向先知发难说:“穆罕默德啊!你以前曾禁止破坏行为,并谴责破坏者,现在你怎么又砍伐和烧毁我们的枣树呢?”就此,真主降示:“这是由于他们违抗真主和使者。凡违抗真主者,真主必定惩罚他,因为真主的刑罚确是严厉的。无论你们砍伐海枣树,或任其依然存在,都是真主所允许的,他准许伐树,原为凌辱放荡者”(《古兰经》59:4-59:5)。

    先知穆罕默德还以其宽厚和宽容为人们树立了榜样,对吹毛求疵、小题大做者给予了无声的严厉谴责。“贝杜因人撒尿的故事”广为人知。一个贝杜因人在清真寺里撒尿,圣门弟子们站起来要去制止,先知说:“让他去吧!你们给他尿过的地方浇一桶水。你们的使命是为了给人容易,而不是困难。”如果没有先知的宽容和宽厚,就失去了这个以容忍和教导就能改过的人。

    伊斯兰教和《古兰经》的上述论述表明,禁止吹毛求疵、小题大做等宗教极端化理解和做法,在真主的降示中,在先知穆罕默德的逊奈中,绝对不是细枝末节的问题,或次要的、不重要的要求,而是明确的宗教原则和事关伊斯兰教生存发展的纲领性要求。

    戒除污秽和远离危害。伊斯兰教创立以来,之所以得到快速的发展和壮大,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在非法和可憎事项的认定上,持“戒除污秽、远离危害”原则,既便于理解,又便于执行。真主以其慈悲和宽容,在降示的启示中明确禁止的非法事物少之又少,禁忌的事项远远少于蒙昧时期多神教的禁忌;合法事物的范围极其广泛,远远超出了蒙昧时期阿拉伯人的多神许可的范围。《古兰经》指出:“他们妄言:‘这些是禁牲和禁谷,只有我们所意欲的人才可以吃;这些牲畜,是不准人骑的;这些牲畜,是不诵真主之名而宰的’。他们假借真主的名义而造谣,他要为他们造谣而报酬他们”(《古兰经》6:138)。

    真主痛斥那些假借他名义私自扩大禁忌范围的人,把他们同杀人犯、恶魔并列。“愚昧无知地杀害儿女,并且假借真主的名义把真主赏赐他们的给养当作禁物的人,确已亏折了,确已迷误了,他们没有遵循正道”(《古兰经》6:140)。“[他创造了]供载运的和供食用的牲畜。你们可以吃真主所赐你们的给养,你们不要追随恶魔的步伐,他确是你们明显的仇敌”(《古兰经》6:142)。

    针对蒙昧时期多神教徒们肆意扩大禁忌、滥用禁忌的习惯和毛病,《古兰经》以尖锐的语言和通俗的道理予以驳斥和嘲讽。“[他创造了]八只牲畜:两只绵羊、两只山羊,你说:‘真主只以两只公的为禁物呢?还是只以两只母的为禁物呢?还是只以两只母的所孕育的为禁物呢?你们依真知灼见而告诉我吧,如果你们是诚实的人!’两只骆驼和两只黄牛。你说:‘真主只以两只公的为禁物呢?还是只以两只母的为禁物呢?还是只以两只母的所孕育的为禁物呢?难道真主以此嘱咐你们的时候,你们会作见证吗?假借真主的名义而造谣,以致无知地使人迷误的人,有谁比他还不义呢?真主必定不引导不义的民众’”(《古兰经》6:143-6:144)。

    伊斯兰教认定的合法事物,实际上就是阿拉伯语中的“美好”(阿拉伯语音译为“讨以百特”),也就是具有正常思维和公正思想的人认为是美好的事物,以及人们普遍认为是美好的事物。“他们问你准许他们吃什么,你说:‘准许你们吃一切佳美的食物’”(《古兰经》5:4)。“今天,准许你们吃一切佳美的食物;曾受天经者的食物,对于你们是合法的;你们的食物,对于他们也是合法的”(《古兰经》5:5)。

    伊斯兰教禁忌的事项,往往都是污秽和有危害的。“你说:‘在我所受的启示里,我不能发现任何人所不得吃的食物;除非是自死物,或流出的血液,或猪肉——因为它们确是不洁的——或是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犯罪物。’”(《古兰经》6:145)“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觝死的、野兽吃剩的动物,但宰后才死的,仍然可吃”(《古兰经》5:3)。但是即便明确规定了禁忌之物,真主还是以其宽容告诫穆斯林,“凡为势所迫,非出自愿,且不过分的人,[虽吃禁物,毫无罪过],因为你的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古兰经》6:145)。“凡为饥荒所迫,而无意犯罪的,[虽吃禁物,毫无罪过],因为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古兰经》5:3)。而对于有危害的事项,伊斯兰教也能在一分为二地权衡后,得出正确的结论。“他们问你饮酒和赌博[的律例],你说:‘这两件事都包含着大罪,对于世人都有许多利益,而其罪过比利益还大’”(《古兰经》2:219)。

    蒙昧时期的阿拉伯贵族们骄奢淫逸,过着花天酒地、醉生梦死的生活。对此,伊斯兰教认为这些行为是十分危害的,故严令禁止。“信道的人们啊!饮酒、赌博、拜像、求签,只是一种秽行,只是恶魔的行为,故当远离,以便你们成功。恶魔惟愿你们因饮酒和赌博而互相仇恨,并阻止你们记念真主,和谨守拜功。你们将戒除[饮酒和赌博]吗?”(《古兰经》5:90-5:92)

    伊斯兰教对一些日常生活习惯中的陋习和恶例,也专门立下了禁忌。如,《艾布·达乌德圣训集》记载,先知穆罕默德曾教导门人:“你们要避免三种令人诅咒的事情,即在取水处、路面上、阴凉处解便。”这段圣训的起因暂时无法仔细考证,但是可以设想,在炎热的阿拉伯沙漠中,一个口渴难耐、精疲力竭的旅商,好不容易发现一泓救命的泉水,却因被污染而不能饮用,那当是多么令人丧气。即使在今天,类似的行为也是违反公共道德的可耻行为。

    由此可见,禁忌既是为了明确行为规范,也是为了人们远离污秽、避过危害,这在伊斯兰教中已经成为公理:凡属纯粹危害人的,皆属于非法;凡属纯粹益于人的,皆属合法;危害大于裨益的为非法,反之则为合法。

    伊斯兰教确定禁忌的“戒除污秽、远离危害”原则,既对事、也对人,同时又能根据犯错者的表现适当调整政策,实际上是非常灵活的政策。如,真主针对犹太人的某些劣迹降示,“因为他们多行不义,常常阻止人遵循主道,且违禁而取利息,并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钱财”(《古兰经》4:160-4:161)。为此,真主为了惩罚他们,专门作出了禁忌规定,“我只禁戒犹太教徒吃一切有爪的禽兽,又禁戒他们吃牛羊的脂油,惟牛羊脊上或肠上或骨间的脂油除外。这是我因为他们的不义而加于他们的惩罚,我确是诚实的”(《古兰经》6:146)。这些禁忌是对傲慢专横、执拗顽固者的临时性教化,在他们稍作改正后,真主通过封印先知穆罕默德降示犹太人,“他们顺从使者——不识字的先知,他们在自己所有的《讨拉特》[75]和《引支勒》[76]中发现关于他的记载。他命令他们行善,禁止他们作恶,准许他们吃佳美的食物,禁戒他们吃污秽的食物,卸脱他们的重担,解除他们的桎梏,故凡信仰他,尊重他,援助他,而且遵循与他一起降临的光明的人,都是成功者”(《古兰经》7:157)。

    疏堵结合。伊斯兰教禁忌有个非常鲜明的特点,那就是对某个事物不禁戒则已,如果禁戒的话,就以一种美好的事物来补充禁忌,以解决人们的困难,满足他们的现世生活,这也就是“疏堵结合”原则。

    比如说,伊斯兰教禁止人们以抽签来决定取舍,但同时规定可以通过向真主祈求赐给灵感来取代之。所谓向真主求灵感,就是请求真主给予指导,使穆斯林在犹豫不决的两者之间做出最好的选择。先知穆罕默德曾说,祈求真主赐给灵感者不会失败,请求别人指导者不会后悔。

    再比如,伊斯兰教禁止人们吃利息,但允许以从事合法贸易赚取利润而代替之;禁止人们赌博,但允许人们通过赛马、赛骆驼、射箭比赛等有益的竞赛方式获取奖金;禁止男人穿着丝绸,但允许以皮毛、亚麻、棉花所制成的各种盛装取代之;禁止奸淫、鸡奸、同性恋,同时鼓励人们以正当的婚姻来满足需要;禁止饮酒,但允许以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可口饮料代替;禁止人们吃污秽的食物,但鼓励人们享用一切佳美的食物;等等。

    伊斯兰教禁忌的本意不是增加人们的烦恼、负担和困难,而是为了使人们的生活更加幸福、愉快和方便。正如《古兰经》所说,“真主欲为你们阐明礼义,并指示你们先民的法程,且赦宥你们。真主是全知的,是至睿的。真主欲赦宥你们,而顺从私欲者,却欲你们违背真理。真主欲减轻你们的负担;人是被造成懦弱的”(《古兰经》4:26-4:28)。“谁为过分和不义而犯此严禁,我要把谁投入火狱,这对于真主是容易的”(《古兰经》4:30)。

    从源头上抓起。伊斯兰教禁忌的又一特征是,如果要禁戒某个事项,就将可能导致该事项的一切渠道予以禁戒,也就是“从源头上抓起”原则。

    真主警告世人,“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不要以别人的财产贿赂官吏,以便你们明知故犯地借罪行而侵蚀别人的一部分财产”(《古兰经》2:188)。伊斯兰教认为赌博属于诈术,是侵蚀别人财产的手段,是造成腐败的根源之一。因此,严厉禁止一切方式的赌博,严厉禁止玩骰子,禁止用蒜瓣、核桃、蛋壳、羊拐骨、石子等进行赌博性游戏。《布哈里圣训实录》记载说,“谁对其伙伴说:让我俩赌一把,谁当出罚赎。”

    伊斯兰教禁戒奸淫,因此蒙昧时期阿拉伯人热衷的曲线复婚(包养女人)、炫耀美色、追求性感、描绘裸体像、淫秽歌舞、色情表演等,都被列入了禁忌行列。据阿格伯传述,先知穆罕默德曾警告说:“我警告你们什么叫借来的公羊?他就是以某种方式促成曲线复婚者。愿安拉诅咒参与变相复婚的男女。”以色迷迷的目光看妇女和俊美的男子等,也被列入禁忌行列,正如《穆斯林圣训实录》记载:“眼淫为观,舌淫为言,手淫为摸,足淫为行,耳淫为听。这样,心猿意马,想入非非。”这实际上就是今天我们常提及的严禁性骚扰,其实当年伊斯兰教就立下了类似的禁忌铁令。

    伊斯兰教禁止吃利息,因此在许多典章里除诅咒吃利息者外,还把付利息者、书写利息契约者、放高利贷的证人和经受人等,也一并列入了诅咒范畴。

    从源头上抓起,还包括对非法事物同谋者的诅咒。凡是参与、帮助和支持非法事物者,包括从思想上、精神上参与和支持的人,均视为罪恶的同谋者,要承担相应的罪责。

    严禁变通。伊斯兰教禁止以隐蔽的方式和不正当手段为从事非法事项进行掩护和开脱。犹太人不能在周六捕鱼,这是一条很严厉的宗教禁忌。但是,犹太人设法巧取冒犯,星期五他们在河边挖了许多沟渠,以便让鱼在星期六游进来,然后他们在星期天去把鱼抓起来。这种投机取巧、变通执行的例子,在伊斯兰教看来,是非法的事情,因为禁止周六捕鱼禁忌的目的,是要制止以任何直接和间接手段在这一天进行捕鱼活动。先知穆罕穆德曾以犹太人的这种行为,警告穆斯林说:“你们不要犯犹太人曾犯的那些错误——用卑劣的手段和诡计把真主的禁忌合法化。”[77]

    伊斯兰教认为,把非法的事物,通过投机取巧、巧立名目而改头换面,是非法的行为。改头换面后的事项依然是非法的,因为万变不离其宗,其本质并没有任何改变。策划和制造暴力恐怖事件和杀人放火、抢劫行凶等违犯伊斯兰教教规的行为,无论以什么面目出现,无论以什么旗号为掩护,其非法的本质是不会改变的,必遭真主的诅咒和谴责。

    善善相长和以善销恶。高尚的动机、善良的意图、美好的心愿,是伊斯兰教所肯定的,也是伊斯兰教对蒙昧时期诸多弊端的回击,体现了伊斯兰教诞生的时代进步性。“善恶不是一样的。你应当以最优美的品行去对付恶劣的品行,那末,与你相仇者,忽然间会变得亲如密友。唯坚忍者,获此美德,唯有大福分者,获此美德”(《古兰经》41:34-41:35),“众天神从每道门进去见他们,[说]:‘祝你们平安!这是你们因坚忍而得的报酬,后世的善果真优美。’”(《古兰经》13:23-13:24)“这等人,因能坚忍,且能以德报怨,并分舍我所赐予他们的,故得加倍的报酬。当他们听到恶言的时候,立即退避,他们说:‘我们有我们的行为,你们有你们的行为。祝你们平安!我们不求愚人的友谊’”(《古兰经》28:54-28:55)。

    《布哈里圣训实录》记载了先知穆罕默德这方面的许多训示和解释。“行为取决于动机和心愿,每个人都得享他的动机所指向的结果”。同时,先知为了让圣门弟子们理解这段圣训的含义,专门举例说:“你们的合法房事是一种施舍。”圣门弟子们疑惑地问:“解决自己的性欲也有回赐吗?”先知解释说:“如果把性欲释放于非法事项之中,不就有罪责了吗?把它用于合法的领域(为了有个孩子),不是就有回赐了吗?”伊斯兰教认为,任何人为了免于乞讨、赡养家属、善待邻居而合法地追求今世,那么“他将以圆月的面容去见真主”。在吴侯德战役中,敌人用石块打掉了先知穆罕默德的门牙,圣门弟子极其气愤,要求先知穆罕默德向真主祈祷惩罚敌人,先知说:“真主差遣我是为了赐福人们,并不是为了诅咒人。主啊!求你开导我的民族,因为他们都是些不明白伊斯兰真谛的人。”

    伊斯兰教认为,凭借善念去从事合法的事情,其善意可以转化为善功;至于非法的事情,无论当事人的意愿怎样美好、手段如何完美、目标如何崇高,其非法的性质将是永远无法改变的。伊斯兰教反对把非法作为达到良好目的之手段,要求在追求高尚目的的同时,也要珍惜手段的清白正当。在任何情况下,伊斯兰教都不认可“目的服从手段”,或“目的可以为手段辩护”,或“为达真理可不择手段”等主张,坚定地认为要达到目的,只能通过正确的真理途径。

    《穆斯林圣训实录》等典籍也在多处记载,先知穆罕默德曾强调,“真主是洁净的,故他只接受洁净的工作;他命令众使者的,也是对信士们的要求”,“任何人不要赚取非法之财而用于施舍——那是不被接受的,也不要费用它——那是没有福祉的,也不要把他留给后人。否则,它就是送他到火狱的盘缠。真主不以恶销恶,而要以善销恶,污秽确是无法消除污秽的,有毒害的东西确不会被有毒害的东西揩掉。”

    禁忌面前人人平等。伊斯兰教的禁忌原则和禁忌事项,具有普遍性、纵向性和持续性等特点。一件合法的事物,在阿拉伯穆斯林那里是合法的,在非阿拉伯穆斯林那里也是合法的;对白人穆斯林是合法的,对黑人穆斯林也是合法的;在过去是合法的,在今世和后世也是合法的。反之亦然。伊斯兰教在禁忌方面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不允许任何人凭借身份、地位而享有某些特权,任何人不得把非法事物只适用于别人,把合法事物只适用于自己。伊斯兰经训定为合法的事物,对所有人都是合法的,定为非法的事物,对所有人都是非法的,直到末日来临。

    比如,偷盗是非法的事物。伊斯兰教规定,无论偷盗者是谁,都应受到惩罚。《布哈里圣训实录》记载,先知穆罕默德公开宣布,“你们之前的先民之所以毁灭,只因他们执法时放过贵人,专治平民。以掌握我的生命的真主发誓,假如穆罕默德的女儿法蒂玛偷窃了,我定断其手。”

    先知穆罕默德在世时,曾有一起盗窃案涉及一名穆斯林和一名犹太人。那名穆斯林的亲属串联人们指证犹太人,为自己的亲人开脱,甚至先知穆罕默德也差点相信那名穆斯林是清白的。正在这时,真主降示了,揭露了盗窃者,为那位犹太人恢复了清白,并警示先知要主持正义。“我确已降示你包含真理的经典,以便你据真主所昭示你的(律例),而替众人判决。你不要替奸人做辩护人。你当向真主求饶。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你不要替自欺者辩护。真主的确不喜爱奸诈的犯罪者。他们躲避世人,而不躲避真主;其实,当他们策划真主所不喜悦的计谋的时候,真主是与他们同在的,真主是周知他们的行为的。你们这些人啊!在今世生活中,你们替他们辩护,复活日,谁替他们辩护呢?谁做他们的监护者呢?”(《古兰经》4:105-4:109)

    为势所迫许可解禁。伊斯兰教针对蒙昧时期阿拉伯多神教滥设禁忌的情况,大大缩小了非法事物的范围。同时,又对非法事物进行了很严格的规定,对触犯者给予严厉惩罚;从源头着手,坚决封堵任何可能触犯禁忌的因素和媒介。但是,伊斯兰教作为入世的宗教,对人的生存、生活和艰难困苦等,有着深刻的理解和体察,并在教义中作出了符合人实际的规定:允许穆斯林在为势所迫、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摄取禁物以克服危难、保护生命。

    真主在启示中明确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动物等禁食后,专门叮嘱:“凡为势所迫,非出自愿,且不过分的人,[虽吃禁物],毫无罪过。因为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古兰经》2:173),“凡为饥荒所迫,而无意犯罪的,[虽吃禁物,毫无罪过],因为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古兰经》5:3)。

    《古兰经》中有四章都强调了“为势所迫许可解禁”原则。同时,真主的许多启示也阐明了与人方便的观念。“真主要你们便利,不要你们困难”(《古兰经》2:185),“真主不欲使你们烦难,但他欲使你们清洁,并完成他所赐你们的恩典,以便你们感谢”(《古兰经》5:6),“真主欲减轻你们的负担;人是被造成懦弱的”(《古兰经》4:28),“真主必定不变更任何民众的情况,直到他们变更自己的情况”(《古兰经》13:11)。

    此外,在日常宗教生活中,伊斯兰教也体现出了很强的与人方便、便于操作的立法精神。“信道的人们啊!当你们起身去礼拜的时候,你们当洗脸和手,洗至于两肘,当摩头,当洗脚,洗至两踝。如果你们是不洁的,你们就当洗周身。如果你们害病或旅行,或从厕所来,或与妇女交接,而得不到水,你们就当趋向清洁的地面,而用一部分土摩脸和手。真主不欲使你们烦难,但他欲你们清洁”(《古兰经》5:6)。

    这个原则,实际上也是伊斯兰教让人方便、给人轻便精神的一种体现。据《穆斯林圣训实录》记载,先知穆罕默德说:“我被派遣带来浅显和容易遵守的信息”,“真的,每个帝王都有一个禁区。真主的禁区就是他所禁戒的事物”。这种精神对打破蒙昧时期阿拉伯多神教的束缚,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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