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认识到,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已经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必要条件,企业自身的合同管理工作也成了企业经营管理中赢得信誉,取得效益的重要保证。
但也有一些企业法律观念淡薄,不知法、不懂法,忽视和放松对企业合同的管理从而出现合同的条款不清,手续不完备合同用纸满天飞,随意撕毁合同的现象,致使合同纠纷增多。签订无效合同和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也时有发生。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效益。合同是企业与外部进行交流的基本形式。搞好企业合同管理,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最基本要求。
一、企业合同管理概念及特征
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企业特性依法对合同行为和合同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活动进行的综合管理活动。其特征是:
1合同管理的主体是企业。
企业即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产品或劳务满足社会需求并获取盈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设立的其经济活动主要由与他方签订合同来进行的法人或经济组织。
2合同管理的目标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
3企业合同管理的客体(对象)是合同行为及合同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活动。
其中合同行为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争议、仲裁、诉讼等一系列行为。合同活动则包括合同管理组建机构、人员配备、文档管理、监督、绩效管理等一系列基础性活动,涉及到企业活动的方方面面,管理内容综合全面。对合同行为的全过程都必须施以全面管理,忽视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导致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4企业合理管理最显着的特征是依法管理,具有规范性。
合同管理的专项管理,如签约管理,从市场调查、资信调查、法律论证、合同审查(会审)等环节都必须要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进行规范。
5企业合同管理方式具有科学性。
合同管理作为一项管理活动,也随着企业管理现代化的发展而逐步实行科学管理。目前,一些企业在合同管理实践中,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取得明显效果从而提高了合同管理效率和控制能力,促进了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企业合同管理的作用
1.企业合同管理有利于合同目标的实现。
加强企业合同管理,有助于减少矛盾,避免冲突,降低损失和防止(或减少)纠纷事件的发生。这样就会更好地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
2企业加强合同管理,可以维护合同执行的严肃性和合同的法律地位,提高履约效力。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各项经济活动都要依法办事。任何一方不按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合同,就是违约,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如果不加强合同管理,违约行为就会时有发生,而发生违约行为后不进行处理,合同就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成为一张废纸,合同的标的就无法实现。
3企业合同管理有利于合同标的的实现,从而为企业带来实效。
4企业合同管理有利于企业经济活动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程序化。
案例:
××烟机公司被××省工商局评为“2002年度××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并在省报予以公示。
该烟机公司为树立企业文明经营、诚实守约的良好形象,多年来一直非常重视审计工作,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严肃财经法纪为中心,进一步增强企业合同法制观念和自我约束意识,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取得了显着成效。近五年来,共签约各类合同1800多份,标的金额近两十多亿,履约率100%,没有发生合同纠纷现象。
在实际工作中,该烟机公司把对合同的管理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方案,在生产经营中不断地完善和补充,逐步形成一种制度。一是领导重视,把合同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正常轨道;二是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构,配置合同管理人员,制定合同管理制度;三是经常组织业务人员学习《合同法》,提高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四是积极使用统一合同示范文体;五是严格依法签订合同,规定各类合同必须经审计部门审计才能生效,没有审计的合同不生效,不付款;六是公司依法经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截至目前,该烟机公司已连续12年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命名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经济效益连年提高,2001年上缴税利1465万元,2002年上缴税利1713万元。
从烟机公司之所以取得如此骄人的业绩来看,其企业合同管理所起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三、企业合同管理中容易产生的弊病
(一)企业合同法律意识差、合同观念淡薄
实际生活中一些中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不熟悉《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基本上没有把合同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之中,合同法律意识差。其中较为突出的一个表现就是企业的公章、介绍信和空白合同等重要的法律文书被人盗用、借用,对联系业务人员的相关授权不明,有的企业甚至没有明确对业务人员的授权制度,有的企业超过对应的权利范围对外签订合同,有的一般员工未经授权也对外签订合同,在这些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往往对企业不利,因此明确企业合同签订中的授权制度是依法规范合同管理的一个起始点,并且要明确普通授权、特别授权、转授权代理、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和使用等,这给企业实施财务、物资采购等集中有效管理也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另外,在你企业开具的介绍信和空白合同管理中应注意相互一致,以免引起因两份法律文书不一致引发纠纷,一旦陷入诉讼,将牵扯去你这个企业管理者的太多的精力、时间并且增加了为诉讼而支出的费用。
(二)合同签订管理中易发生的弊病
1.忽视对对方资信的深入了解。
与客户谈合同,对客户的资信了解不够。如某企业购买制鞋截断机,同一客户两次投标,第一次用XXX商贸有限公司,第二次用XXX物资有限公司,两次招投标前后不过一个多月,同一客户用两个营业执照,而招标方对此居然深信不疑,结果该投标方中标。
2不签书面合同现象突出或先干活后补签合同的现象屡有发生。
盲目轻信“口头承诺”的君子协议,一旦一方失信。便纠缠不清,引发合同纠纷。据调研,70%的企业签订合同金额不足经济往来总额的40%。有的企业仅凭对方的电报、电话、发货通知单就进行交易,给合同履行带来隐患。分析双方不签订合同的原因既有出于信任对方的可能,也有图省事的可能。虽然现行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合同没有了以往经济合同法中对书面合同的严格要求,但作为一份证明当事人当初合意主张的重要证据。有这样一份含义明确的证据肯定比没有要好。如南京某印染公司诉武汉某公司的合同纠纷中,双方因对花色的约定不一成诉,由于双方曾有过业务往来,凼此就此单业务仅仅只是业务员电话口头进行了约定,双方没有另行签订合同,这样在诉讼中就双方约定的标的物到底为何种花色,双方来来往往没有个明白的说法。如果此时双方有一份现行法律认可的证据以资证明,双方仍然可以保持业务往来。
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项目要求完成时间比较急,项目承揽单位为了争时间、抢速度,常常是先干活儿后补签合同,有的甚至是活儿干完了还不补签合同,等到要结算时才匆匆忙忙补签合同。结果发生纠纷。
3不采用格式合同,在签订合同时考虑不周全。
这样的结果往往是对合同标的约定不明确,合同条款不完善、责权表述不明确,意思表达横糊,这样的合同极容易陷入欺诈圈套,引发大量合同纠纷。格式合同一般是在总结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基础上起草的,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比较平衡和均匀,因此建议尽可能选用规范的格式合同来处理双方的经济往来。
在签订合同时对双方合意的主要条款不作明确的约定,含糊不清,也是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易产生的弊病。如辽宁抚顺××农机公司诉湖北××水产养殖公司的诉讼中,湖北xx公司就在双方合同条款中有意设置有关合同履行的陷阱,致使合同履行和诉讼均在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法院做出明显不利于农机公司的民事判决。后由于XX农机公司另案提起行政诉讼,查明湖北××公司是一违法设立的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营业执照,才使得案情柳暗花明。在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条条做出明确白的约定,无论对方的诚信如何,使自己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这也是企业经济活动中必要的一种风险防范意识。
4签订合同时,用行政章代替合同专用章。
一些合同经办人员认为,只要是代表单位行为,用行政章也可以签合同,结果常常出现签合同时用行政章,而一些想浑水摸鱼的人也正是利用这一点逃避合同监管部门的监管,给合同管理带来麻烦。
(三)企业合同履行管理中易发生的弊病
1合同履行监控制度不完善。
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履行管理是企业为保护合同的合法履行,而建立的相应合同执行的调整和控制制度。一些中小企业建立了相应的合同管理机构或相应的法律顾问制度,但由于和各业务职能部门协调或深入监控的程度不够,致使好的制度不能取得好的结果。这也是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应注意的。
某知名喷码机公司,内部有明确的《合同管理办法》、《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等规范管理合同的制度,其中关于不与个体工商户签订合同是明确做出了规定的,但下属分公司业务员追求业绩,与个体工商户签订合同,冠以个体工商户登记名称,然后加上“有限公司”的称号,也没有相应的公章,便草草地出合了一份合同,回避了公司的相关规定。
你与这样一家实际不存在的公司签订的合同,自然是不能很好地履行,而且当诉讼成为不可避免时,谁是诉讼主体也得费一番心思。因此,作为领导者和决策者,要落实合同管理的机构、人员和制度,建立健全合同合账、档案制度,使合同管理逐步规范化,从而规范企业的签约和履行行为堵塞漏洞。
2合同履约率不理想。
导致合同履约情况不理想的原因较多,但企业自身市场营销人员素质不高,法律知识贫乏,往往在合同签订前不调查对方资信情况,落入对方设下的“合同骗局”,是比较重要的原因。如有些企业下属的分公司营销人员为了完成营销任务而不顾对方的资信情况,贸然行事,致使签订合同的另外一方,利用付少量预付款即放长线钓大鱼的方法,将大量货物抢运到已方仓库,低价出售。
3企业在合同履行管理中,掉入欺诈陷阱。
在企业经营中,如果不高度重视,往往会陷人一些合同欺诈陷阱中,常见的合同欺诈有:
(1)以预付款或定金、押金的放长线钓大色的方式骗取货款;(2)编造合理理由,侵吞押金或相应资金;(3)诈骗陷阱伪造证件或资信情况,假冒特定身份,骗取合资资金等;(4)广告骗局陷阱;(5)假扮购货,实为出货骗款;(6)虚构标的,骗取对方信任,获取资金。
4合同履行中缺乏证据收集意识。
如××特种防腐涂料厂2002年4月向东北某化工厂提供价值2万多元的特种防腐涂料,之后该厂多次向化工厂催要货款,但只是通过电话的形式,没有采取书面的形式,化工厂亦没有以任何书面的形式答应何时给货款。要款没有证据,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诉诸法律,结果法院认为:“原告(××特种防腐涂料厂)虽诉称其有向被告(××化工厂)开具并寄出发票或以其他方式索要货款的行为,但却未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收到发票或其他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的行为。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5合同执行完毕不能及时归档。
有的合同管理人员习惯于自己保管企业合同,其理由是用起来方便,但合同履行完毕后仍不归档。如××企业1996年1月15目与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签订了土地租用协议,但该合同一直未归档,而是由经办人员自己保管,直到2003年该企业急需用合同时,才发现档案馆并没有保存此合同。而当时的经办人员早已辞职离开了单位。
四、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弊稿的原因
(一)企业合同管理干部队伍知识结构欠缺
企业合同管理队伍中学技术或学专业管理的人员居多,学经济法或从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员较少,甚至根本没有。个别企业合同经办人员素质偏低,缺乏合同的基本知识。
(二)信誉理念淡薄
一些企业经营者认为搞市场经济,就是为了赚钱,甚至不择手段地赚钱,把市场经挤与商业道德对立起来。在拟订合同格式条款时,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履行合同时,随意违约,不讲信誉,自损其社会形象、市场信誉。其实市场经济本身就蕴含着商业道德。如果双方缺乏信任。信任意识会越来越淡薄,表面上经营者占了便宜,实际上吃了亏。
一些企业高级管理者和财务主管人员信用意识薄弱,对现代企业必须具备的信用管理特别是如何防止合同诈骗和纠纷映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出现授权不当和对合同履行计划缺乏管理等现象,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埋下了一定的信用风险。也有一些企业尽管对企业信用越来越重视,但具体管理仍不得要领,对合同诈骗和纠纷的预防束手无策,以报案和诉讼为惟一手段。有的企业为避免合同诈骗虽然也想利用现行法律武器中担保的措施,但具体实施中要得到完全满意的担保物或担保人十分困难。
(三)在履约过程中,忽视了合同的管理
企业在签订合同前,虽然注意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和履约能力,但一般是从对方当事人以往履约行为和注册资本、生产规模等方面进行审查的。而合同的履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舞约、交货、验收、结算等环节,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到底如何,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对方当事人以往履约行为和注册资本、生产规模等方面仅仅能反映其过去的资信状况,当事人过去的资信和履约能力强并不能证明其对当前签订的合同履约资信和能力就高,因此,只注重签约时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和合同文本的审查,而忽略合同从签约、交货、验收到结算等环节的管理,是无法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也无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
(四)企业合同管理缺乏创新,手段陈旧落后,跟不上时代步伐
合同管理依然是采用传统的纸,笔签订加手工存档方式,合同文本只是在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之间保存使用,合同文本所体现的信息资源不能被管理部门共享,管理质量下降。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网络经济的发展,企业在采购、产品销售等方面将越来越依赖网络等高科技技术,如果你妍管理的企业还停留在传统的古老的合同管理方式上,不具备方便快捷的信息处理管理系统的话,则连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和履约能力都会感到困难,那又何谈生存与发展。
面对合同管理中的弊病、缺陷,面对有点让人头大的全球经济一体化与网络经济,摆在你面前的有三条路可走,一是反抗,二是对抗,三是努力学习改进,一个成功、精明的企业管理者,会做何种选择呢?
五、企业如何加强合同的综合管理
市场经济可以说是合同经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合同在企业的经济交往中越来越重要,合同管理在企业管理中日益突出。
西方谚语说:“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合同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因而企业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依法治企的关键是堵塞合同管理漏洞和运用合同管理手段来管理好企业。
实践中,企业通常将合同管理分为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两部分,专业管理是依你企业所独有的技术特性决定的,如通信企业会有信息运行维护方面的合同管理工作,专利代理公司会有专利方面的合同专业管理工作。而合同综合管理是说每一个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顾问部门)所负责的对合同当事人资质审查、合同文本审查、办理签约授权、办理签章手续、签约情况统计分析、监督检查合同履行等的一系列管理。对合同进行综合管理,可以保证所签合同合法有效切实可行,避免经营风险,督促各方严格履行合同依法解决合同履行纠纷,提高签约和履约效率,从而最终实现你企业的经营目的。操作中,企业应如何加强合同的综合管理呢?
(一)大力引进法律专门管理人才,加强合同法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
大力加强《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学习,有效地提高企业全体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的守法意识,通过学习提高员工法律、法规意识,使企业全体人员熟练掌握和正确使用法律法规来解决实际问题,提高他们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提高其法律、法规意识。在制定格式合同时正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义务,维护企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合同订立步入良性运行的轨道。另外,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对合同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不符合法规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抵制,向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遇到合同纠纷,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具体操作时,可采取层次培训的办法:一是企业干部层定期参加《合同法》知识讲座。在干部培训中增设合同管理内容,加强法制教育。二是培训合同管理人员、合同承办人员,因为他们是企业形象的代表,处在交易的最前线,使他们树立依法办事的法制观念,规范合同结算付款行为的自我约束观念,合同管理的效益观念。三是培训参与合同履行的员工。
具体做法是:在普法教育考核时,加大对合同管理应知应会知识的考试力度,增强全员合同意识。在履行合同时,向员工进行交底教育员工以优异的工作质量保证合同的履行。对履行合同时采购进来的标的物质量或是售出去的标的物质量进行跟踪考核,使广大员工都成为合同管理的参与者和监督者。
(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完善的合同控制管理体系
1.健全完善的合同管理机制。
以下是某公司的合同综合管理体系示意图(图1)和综合式管理机构示意图(图2),可供你参考:
2建立健全完备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章程)。
企业应建立健全完备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依章办事”。而且如果你企业想申报省直“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话,此制度是必须提交的材料之一。
以下是××公司的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示范文本。
公司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系统的合同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防范合同纠纷,有效降低经营风险,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订立合同。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履行本规定的程序;合同条款应该明确、完备;合同形式符合法定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合同是指本公司系统的企业法人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法人、组织、自然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本公司系统订立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也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签订。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套章或合同专用章。代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应持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的范围内签订合同。凡超越授权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第五条)企业内设机构不得以本部名义或企业名义擅自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章)合同管理责任
(第六条)合同管理实行综合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公司法律顾问室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企业内部的合同承办部门是合同的具体管理部门。
(第七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草拟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审查意见;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参与处理对外合同纠纷。
(第八条)合同承办部门在订立合同前,必须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以及合同标的物产权状况进行调查;负责起草合同文本,保证合同的可行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合同的履行,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报送合同有关资料,反映合同履行中的重要问题。
(第九条)合同承办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坚持原则、奉公守法,努力维护企业权益。对资信不明或资信状况不好又无可靠单位担保的,不得与之签约。
(第三章)合同审查与订立
(第十条)合同承办部门草拟的合同文本,在签订前必须送交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对外签订合同的常备条款和注意事项:
(1)当事人名称、住所(应以法人营业执照为准);(2)标的(应注意审查产权的完整性);(3)数量(应写明数量,并注意防范计量单位陷阱);(4)质量(应有明确的质量标准):
(5)价款或者报酬(一般注明人民币,涉外合同防范币种陷阱);(6)履行期限、履约地点和履行方式(应尽量便利于我方);(7)违约责任(约定违约金标准,或按《合同法》规定办理)(8)解决争议万式(一般可约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对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包括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缔约能力的审查。
重大合同和涉外合同文本,应在财务、审计等部门进行必要的专业审查后,送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本公司系统所属各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应当报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并签发《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取得代理资格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合同承办部门草拟的合同文本,在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审核、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或企业合同专用章后,合同视为订正。
(第十五条)合同叮立后,合同承办部门应认真履行。在履行中如出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减少损失;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发生告同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主动会同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研究解决纠纷的办法。
第四章监督与奖惩(第十七条)监察、审计、财务、合同综合管理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并自责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公司对合同管理中成绩显着,为企业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和程序,在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管理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造成企业经济或信誉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禁止本公司系统所有企业对外签订经济担保合同。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订立担保合同,必须事先报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公证或企业认为需要公证的合同,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合同承办部门使用的企业合同专用章实行部门负责人管理责任制,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专人管理,并对使用情况逐次进行登记。如违反本规定使用企业合同专用章造成损失,由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3建立合同档案、合账的管理制度。
合账应包括合同管理机构人员登记表、签约对方资信调查表、下属法人单位授权委托审批表、签订合同审批表、合同章使用登记表、合同鉴证登记表、变更与解除合同审批表、合同履行报告书、合同纠纷处理登记表、审查合同登记表、避免及挽回经济损失登记表、年度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统计报表、合同管理人员培训登记表。
合账应规范记载合同管理的每个环节。
合同管理、经办人员注意合同资料的保存,对于履行完毕的合同要及时装订入档,另外建立必要的借阅制度,以防止合同档案的分散与丢失。
4建立健全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
合同专用章是企业签订合同时专门使用的印章,是企业法人确认承担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凭证。因此,企业必须重视对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使用制度。
合同专用章可以设置一枚,根据企业的规模情况和业务量的大小也可以设置多枚。
加强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应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I)企业所有的合同专用章都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人员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企业的合同专用章应注意防伪措施。(2)企业所有部门使用的合同专用章都必须在企业合同主管机构登记、备案、编号,没有备案的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3)企业各部门使用的合同专用章都必须由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员负责保管、签印,井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制度,凡是外出签订合同的,承办人员需办理申请用章手续,得到批准后方可到合同管理员处登记借用,合同专用章用后必须及时归还,否则要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4)合同专用章只能使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不能用于本业务合同外的其他文件。
在合同专用章管理中,还要反复强调以下几点:一是合同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使用,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二是外出签订合同需要携带合同章的。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由两人以上携带外出,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擅自携章外出;三是使用合同章必须进行登记,以作备查;四是合同章丢失被盗不仅对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经济处罚,还要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分。
同外的其他文件。
在合同专用章管理中,还要反复强调以下几点:一是合同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使用,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旌;二是外出签订合同需要携带合同章的。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由两人以上携带外出,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擅自携章外出;三是使用合同章必须进行登记,以作备查;四是合同章丢失被盗不仅对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经济处罚,还要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分。
(三)完善签约管理制度
1完善合同立项审批制度。
为防止人情合同、关系合同产生,企业应完善合同立项审批制度,这是合同管理的起点。对于买方企业而言,这样还可以杜绝无计划采购和超计划采购。
2严格把好签约埘方资信审查关。
在合同谈判前,你首先应对其他合同当事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包括签约资格、履约能力、以往的履约信誉等。如果不对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就仓促贸然地签订合同,很容易与一些信誉不好、履约能力差的企业发生经济纠纷,甚至会上当受骗,导致经济损失。具体做法是:
(1)要查看营业执照。因为营业执照是工商局颁发的,其可信度较高,一般要审核原件。
(2)查看授权委托书。大多数合同都是企业派出的业务员承办的,此时应让业务员提供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这样就能保证该承办人的承诺等合同行为代表的是其单位,可避免产生无效代理和其他一些意外情况。
(3)查看资产负债情况。从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可以了解到陵企业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状况,要尽可能选择有经济实力、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
(4)了解相关业绩。可以要求提供客户评价书,有条件的话最好实地考察。企业一般有自己的主营业务和产品,也有兼营业务和产品有的企业虽然是名牌企业,实力信誉都不错,但可能在某些兼营业务或产品上质量并不高,所以应主要了解与所签合同标的相关的业绩。
(5)特许行业或特种商品的经营许可证、施工资格等级证、通信产品的进网许可汪等。对于一些具体业务或产品,国家会特别规定必须有相应的证件,这是硬性规定,合同当事人必须有,否则很有可能产生合同无效等严重不良后果。另外,质量体系认证书、银行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信用证书、相关主要荣誉证书对了解合同当事人的资信情况有参考作用,但不是绝对的,中央合《焦点访谈》报道过企业花钱即可买到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事实。所以你要擦亮眼睛,不能被一系列证书迷惑了双眼。
资信审查要严格,但也要灵活,对于不同性质、不同规模或不同社会影响度的企业,审查的侧重点和方式都不同,要结合实际,具体分析,灵活把握。总的来说,要本着一个宗旨,即保证将来所签合同能有效合法地全面履行,保障企业建设经营目标的实现。另外,应注意审查资质证书之间是否统一,是否能相互印证,如有矛盾或疑点应重点审查。
3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谈合同时,一般各方都希望用本企业草拟的文本为基础,因为用本企业起草的文本,基本用语条款和格式大多对本企业有利,也较熟悉,谈判起来就方便一些,用别的企业文本,往往比较生疏,改动景较大,有时有的企业故意将文本写得很长其中设置文字陷阱,稍不注意就会签订不利于己方的合同。
合同是各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商定,用谁的文本为基础谈判法律没有规定,选择用任何一方的文本作基础都可以,包括一些政府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当事人可以以任何文本为基础谈判,最后形成商定文本。而且对于不同基础的合同会有不同的条款约定,在这本书后面会给你作具体的指引。但不管是哪类合同,都得对其中二条款进行仔细审查。特别是在使用格式合同文本时,一定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不得含有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对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免除责任的内容,而且不管该伤害是因故意、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造成的,都不能免责。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人身权利。在实践中这类免责条款并不少见。如某燃气有限公司的《××周转网民用户协议》、《××周转网非居民用户协议》两份格式合同,合同中明确用户的责任与义务时,规定了若用户不履行责任与义务造成人身伤害事故,责任由用户自负。这样的免责条款即使写了也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合同法》第40条、第53条第1项的规定,经营者不能据此而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是企业在格式合同中不能自行制定罚款条款。罚款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实行的一种行政处罚。没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属于乱罚款。罚款是行政执行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的制裁作为企业显然不符合主体要求;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该是对等的,而合同提供方享有明显的特权(罚款权),不符合合同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三是不能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合同法》第40条规定: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可见《合同法》对加重合同对方当事人责任的格式条款采取一律无效的规定,即使提供方履行了提请注意及说明的义务或者认为合同对方当事人已同意,也不影响格式条款无效的后果。
四是不能有未诉先败条款。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已成为包括我国诉讼法律在内的国际诉讼的规则。诉讼费是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审结后,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如果双方都有责任,按责任大小照比例分担。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主要是体现了对败诉方(违约方)的制裁。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不难发现一些合同提供方拟订的合同格式条款规定诉讼费由相对方(即消费者)承担,合同签订时就规定由消费者承担这笔费用,实际上假设推定消费者是败诉方。因此,这种条款的规定也是不正确的。
五是不能只规定合同解释权在合同提供方。合同解释权不是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而是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而不应由一方当事人说了算,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的形式排除消费者对合同的解释权。
六是条款不齐全,逻辑不严谨。由于当事人受各种条件的限制,往往在内容约定上条款不齐全,导致责权利失衡,双方权利义务不够明确。
在审查合同时,合同管理部门要具体审查的项目是:一审合同对方的信誉和履约能力等资信情况,防止合同欺诈;二审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数量、规格,防止错订;三审合同标的物的价格及其他收费是否合理,四审合同文本使用是否合规,合同条款是否齐全,用语是否准确,违约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五审法人资格是否有效,代理人的代理资格是否合格,防止出现无效代理;六审经济担保是否合法;七审合同定金、预付款是否合理。
4加强合同谈判管理,可以实行合同谈判集体会审制。
在合同量比较大的生产厂、供应公司、工程公司、国际事业公司等单位严格推行这做法,提高合同签约的透明度。同时充分发挥价格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合同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保证谈判质量,为合同的签约、履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5合同起草,必须准确表达双方谈判确定的意思。
应做到:条款不漏项;标的物表达清楚、标的额计算准确;质量有标准、检验有方法;包装物、提(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和结苒方式明确;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或赔偿金)计算方法准确;文字表达严谨,不使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词语。合同起草完后要认真地进行检查。核查完毕确属无误再签字盖章。
(四)企业合同履约管理
合同依法协商签订后,要使合同最终实现,企业还要做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合同履行,是合同订立后的首合同行为,它是指当事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履行承担的义务。合同的履行以订立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和依据是法律约束力的具体体现。履约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它是指为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而采取相关措施的管理活动。合同履约管理的目标,是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因履行不当出现违约现象,以实现企业的经营目的。
作为企业经营者的你得重视以下几点,加强合同履约管理的作用:
1.加强合同履约管理,有利于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防止发生违约行为。
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法律效力的最终体现,也是当事人防止发生违约行为的保障。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要严格遵守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顺利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在企业内部要建立健全合同履行的保障机制,从合同传递、下达任务、质量保证、运输交货等各个环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2加强合同履约管理,有利于确保企业效益的顺利实现。
合同履行是合同依法成立所必须发生的法律效果,它是合同效力的核心内容,也是企业效益实现的保障。合同制度以合同履行为核心内容,目的在于促进交易,提高交易效率。担保和保全制度为债权的实现设定了保险措施,变更解除是为适应情况变化而设置的制度,违约责任是约束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法律措施。
3加强合同履约管理,有利于及时掌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多种事态。
合同履行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在履行中随时可能发生各种各样的事态,如对方提出变更、解除合同,出现违约现象,拖欠货款等,这些问题的发生,都会给企业带来经营上的困扰。如果不及时掌握和处理这些问题,势必导致损失的发生和扩大。因此,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就要实行合同履行跟踪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和处理履行中的各种事态,确保合同履行始终处于平衡状态,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作为合同的当事人,你一定要重合同、守信用,以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多项条款全面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履行完毕后,写出履行报告,经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后再进行财务结账付款。
(五)制定企业合同管理效益激励制度
(六)合同资料文档管理
合同档案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是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合同资料文档是监督资料和监理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合同资料文档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工程管理的水平和效果。因此,在工程实施阶段必须做好合同资料的文档管理工作。所谓的合同资料的文档管理一般包括合同文件在内的资料的收集整理、加工处理、储存和提供等。合同档案管理内容包括:
1合同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
2合同文件的加工处理。
收集到的资料,必须对其进行加工处理,使其便于存储和提取使用,一般常见的加工处理方法有:信息处理、数学处理、逻辑判断等方法。信息处理包括:建立索引、排序、插入和删除等项目;数学处理包括:数值引算、数值分析和数值统计等项目;逻辑判断包括:确定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合同文件资料的储存和提供。
经加工处理的资料应有目的、有秩序的存储,以备提供有关人员使用,存储的方式有文书、胶片、磁盘(带)和光盘等数宁化介质存储。
4合同文件资料文档管理的方法。
合同文件资料文档管理方法有传统的手工方法和借助于电子计算机为手段的计算机管理。在计算机管理中,目前应用较多的是数据库技术,常用的数据库管理系统有Dbase和FoxBASE以及M-crosoftSQLSERVEROffice2000中的Access等。但无论是哪种管理方法,都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资料的编码。编码是对表述对象赋予代码,而代码是用以代表事物的名称、属性和状态的符号与数字。代码应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查阅者根据代码即可了解该部分资料的大致内容。
一般合同文件的编码应体现如下功能:①能包含所有资料的统一的代码系统;②资料的种类;如图纸、文件、会议记录;③资料的具体内容,如属于工程的哪一部分;④日期和序号。
(2)索引系统。建立索引系统是合同资料文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类似于书刊资料的索引,可以方便使用者和管理者检索和查阅。
合同资料的索引一般可采用表格形式。在采用计算机管理时,可建立专门的数据库系统。不同的资料可以分类建立索引。
例如,对于设计变更采用计算机管理时,可建立如下的数据库形式:
我们通过访问这样的数据库,即可了解到文件资料的全部情况,以便迅速查找所要寻找的文件。
(七)合同管理创新
企业要在市场经济的大海中不被淹没,除了注意尽其所能考察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动机、目的和履行合同能力外,还要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纠纷处理等环节的管理工作中有所创新。
1签约时对合同结算方式的创新。
先付款后交货往往是卖方梦寐以求的,但买方担心货款被骗,因此这种结算方式在买方市场下往往难以做到。货到付款是买方梦寐以求的,但卖方担心货物被骗,往往要求提供担保,这给交易的成功造成种种障碍。在目前国内经济活动中诚信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企业在充分利用《合同法》和《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下,在一定条件下可在结算方式中尝试使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信用危机。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常用工具,在我国以往仅见于涉外合同中,是一种由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和指示向卖方开出的一定金额的,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由于一方的开户银行对该方的现金流和资信状况更为清楚,该方能从其开户银行开出信用证,说明其对合同中主要义务的履行没有障碍,合同能够得到更加顺利履行。
信用证主要适用于对方突然大量订货或对对方信用状况存在疑虑的其他情况。信用证可弥扑担保法规定的各种担保方式不能普遍适用的弊病。与违约金和预付款相比,信用证可最大限度地防止合同诈骗的发生和三角债的存在。违约金或预付款往往被骗子用来作为麻痹对方的工具。
我国加入WT0后,企业之间的贸易活动国界更加模糊化,同时金融行业竞争将更加激烈,相信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介入和金融工具的创新,国内企业之间在经济活动中将越来越多运用国际惯例包括利用信用证结算,我国企业必须尽快学会运用信用证这一国际结算方式。由于信用证结算是利用银行信用来保障商业信用在当前我国信用普遍存在缺失的情况下,采用信用证重建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尤有重要意义。
2签约后对合同风险管理的创新。
合同签订后,卖方往往存在货款回收不畅的问题,企业可在签约后采用以下手段融通资金,防止三角债的困扰。
(1)保理。保理是针对企业应收账款提供的一项金融服务,是由专门的保理商将企业之间应收账单买下,然后代为收款和提供融资。企业不但可通过保理将其应收账款的收款风险转移给保理商,依靠保理商的专业技能对客信用进行分析和管理,确保将主要资源集中于研发、制造和销售等核心环节,而且可以合理运用保理融资功能,保持企业现金流的稳定。我国目前交通银行等已把这一国际惯例引入国内,推出国内保理业务。保理主要适用于资金融通困难的企业如中小企业和缺乏信用管理技能的大型企业。
(2)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一种责任保证保险,是以信用交易中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向债担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目前信用保险权包括进出口信用保险,国内买卖之间的信用保险尚束开展。相信随着金融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客户需求的增加,利用信用保险规避债务人信用风险包括应收账款风险存在可能性。
另外,企业要大胆创新,为企业管理创造良好的信息共享平合。有条件的企业要加快企业域网建设,努力推进管理手段现代化。一些合同,尤其是需要民主管理和民主啦督的合同,可以在局域网内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以监督合同的时效性和履约率。
(第二节)如何防范企业合同纠纷
一、企业合同纠纷发生的原因分析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不可抗力等客观方面的原因,导致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并不都会一帆风顺。其中主观方面的原因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为种种原因而主观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例如,买卖合同中,买方与卖方签了购销钢材的合同之后,合同所确定的钢材价格上涨,卖方见如果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交给买方,就会损失一大笔钱,于是,卖方就想提价、或毁约,或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不履行合同。买方则不同意。坚持按事先规定的价格购买,双方遂起纠纷。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建造两栋大楼急需黄沙,连于2002年9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某沙厂黄沙30车,每吨价300元,合同订立1个月以后,由沙厂送赏,货到付款。合同订立后,黄沙价格开始上涨。1个月后,市场价已从300元/吨涨到350克/吨沙厂经理李某见价格上涨,不愿如数供货,连于2002年10月12日给房产公司的经办人张某去电话,提出因货源紧张,要求变更货物数量,少供货,遭到张某拒绝。车某遂于次日安排两辆(其中一辆是借用外单位车)130货车,装了两车黄沙(每车装载2吨),送到房产公司,并要求以130车为标准。计算交货数量。房产公司提出沙厂站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合同规定交货量为3车,但应以东风牌大卡车作为计算标准,每车装载4吨典120吨。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房产公司递向法院起诉,认为沙厂已构成故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沙厂则提出双方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发生重大误解,因此,应当撤销该合同。
引发合同纠纷除了以上主观原因外,还有客观方面的成因。一项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完毕,除了即时清结的之外,往往经过一个较长的过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客观上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由此引起纠纷。这里所指的客观方面的成因,指由非合同当事人主观意志所导致的,不得已而为之的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化而引起纠纷的原因。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双方当事人对不可抗力的范围,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是否采取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可抗力是否已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问题的看法上不一致,因此产生纠纷。再如,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来考虑周全,致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诸如履行地点不明确,质量规格不明确等情况,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就会引起纠纷。
综观近几年有关合同纠纷的案件,发现引发原因不一而足。有的由单纯的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而引起的,有的则既有主观原因。
又有客观原因。而且纠纷的内容多样,如合同是否有效之纠纷;合同文字语言理解不一致之纠纷;合同是否已按约履行之纠纷;合同违约责任应当由何方承担及承担多少纠纷;合同是否可能单方解除之纠纷。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理想的状态是双方当事人分别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应履行的义务,直至合同圆满终止。可是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与此理想不符的纠纷。合同纠纷,归根到底是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相违背的,除非是一方当事人有意欺骗对方当事人,借纠纷而企图获利。合同在履行,甚至终止时发牛纠纷是在所难免的。重要的是在发生纠纷之后如何能行之有效地去解决纠纷。
役有任何纠纷,合同即履行完毕的情况是不多见的。尤其是在大型合同及涉外合同之中,对于合同纠纷,有些当事人协商加以解决,有些却协商不了,就可能会使一方当事人诉诸仲裁或诉讼一旦纠纷得不到解决,就会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尽量预防与避免合同纠纷是每一个企业应提到重要日程上的问题。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争议。合同纠纷的范围广泛,涵盖了一项合同从订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因此企业要预防和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必须在从合同订立到履行到终止整个过程中都要采取各种措施。
二、防范企业合同纠纷的措施
合同纠纷是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不正常情况,不但影响了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合作,而且影响了合同的履行,严重的甚至会导致合同非自然终止。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处理起来必然会耗费当事人的精力和财产。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因此,事先采取各种预防措施是避免合同产牛纠纷的有效方法。预肪措施的采取同时也是合同当事人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例如事先调查了解合同相对人的资信情况,可以避免对方利用合同进行欺诈,预防“合同骗局”或者避免因对方无履行合同的资信能力而产生违约预防。
所谓的“钓鱼合同”纠纷,避免对方以先履行小部分义务诱使你方履行大部分义务,而后销声匿迹的情况发生。同时,在签订合同前,要正确评估自己企业的履行合同的能力,预防对方为索取违约金而订的合同纠纷。即对方利用你方急于签订合同的心理,将质量标准条款订得很高,你方根本无法完成,对方在你方完不成时,索要违约金。在签订合同时,不要看到埘方信誓旦旦,仅凭对方一席话,就答应对方。等你履约时,人家说“口说无凭”让你哑口无言,所以得注意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合同,以预防此种“口头君子协议”纠纷之发生。
具体到实践中,该如何预防合同纠纷呢?
(一)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
在合同签订前,严格调查对方当事人主体资信情况是预防合同纠纷发生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有效措施。签订合同之前,你在审查r对方的各种营业证照,明确了其合法主体地位之后,还要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所谓资信情况调查,一定调查对方资产情况;调查其有没有可观的资产、经营状况好不好,有没有履约调查力;二是调查对方是不是能够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履约,而不会任意撕毁合同。
具体调查方法如下:
(1)委托有关金融机构调查。无论是国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通过银行调杏对方的资信情况,是最常见的方法。按国际惯例。调查商户的资信情况属于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这种咨询一般不收费用,或只收很少的费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如银行开具的资金证明等。如果选择的对象不愿提供往来银行,就不宜进行贸易交往。
(2)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因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掌握企业的注册资金,经营等情况。
(3)通过专业性专门机构进行调查。
(4)通过当地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工作,也是律师的业务范围。
(5)通过与其有交易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调查,看其履约情况如何是否重合同,守信用。
(6)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可以通过驻外金融、贸易机构进行调查,或在实际业务活动中调查。
(二)参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法》第12条第2款所讲的合同示范文本不是某单位自己定的格式条款,而指的是由合同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制定,并在全国推行的一种标准化合同文本。这种合同示范文本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反复修改而制定的。
具有广泛的应用性和完备性,目的是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提供方便,其规范明确能避免和减少合同纠纷,特别是能避免出现你方负极大责任,而对方不承担任何义务的不平等的合同陷阱条款。所以,在签订各类合同时,请你参照由合同管理机关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如展不是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的合同,你也可“采取申请国家合同监督管理机关——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盖章签证或者申请国家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予以补救,以预防或避免纠纷的发生。
(三)请你精心准备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依据。为避免因条款的不完备或歧义而引起合同纠纷,当事人应精心准备合同条款。除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外,其他合同条款都可以在协商一致基础上进行约定。法律给予了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充分自由,当事人应详细约定,尤其是关于合同标的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违约金或违约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合同主要条款。此外有些需要特别约定的条款也应详细规定。
如果合同有附件,比如大型建设工程合同,对于附件的内容也应精心准备,并注意保持与主合同的一致性,不要相互之间产生矛盾;对于一项既有招投标书,又有正式合同书、附件等包含多项内容的合同,要在条款中列明适用的顺序,如优先适用正式的合同书,合同书没有规定时,可适用附件和招投标书的规定。并且规定正式合同书可以约束附件及招投标书等。另外关于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事项等也应作精心考虑。总之精心准备合同条款,可以有救地避免合同纠纷。
三、合同纠纷自我保护的方法
(一)行使抗辩权
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抗辩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要抗辩权。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要抗辩权。是权利的正当行使,而非违约,是受法律保护的。
抗辩权的行使对抗辩权人是一种保护手段,免去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等压力,所以它是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的法律制度,能防患合同纠纷于未然。当然,你在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也得注意抗辩权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合同,并不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行使人仍应履行其债务。
以案例为引导,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当事人在此种情形下享有的权利又称为“合同履行抗辩权”或“不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对于维护合同的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在一方已给付的情况下对方不履行合同而引发的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适用于买卖、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等类合同,在这类合同中,如果一方来履行,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这类合同一般被称作“双务合同”。
案例一:
原告(某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港某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10日订立了一份购销马口铁的合同。合同规定马口铁价格为CIF天津745美元/吨,总价为200万美元,装运期限为2001年10月1O日以前。合同还规定,付款每件为买方在收到卖万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敷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中国的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同年9月20日,原告请上海某银行开出以原告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为此支付了开证费用。同年9月25日,上海某银行通过电传向香港某银行开出信用证,同日香港某银行电话通知被告收到了原告通过上海某银行开出的信用证。被告通知香港某银行拒牧此已迟到的信用证,井于同日给原告发去传真,称鉴于原告迟延开出信用证决定解除合同井要求原告赔偿其利润损失5万美元。原告认为被告的主张极不合理,遂在法院挺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井赔偿其利润损失20万美元。
分析
案中被告仅凭原告退几天开出信用证,就据此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决定解除合同,根本不苻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因为,正当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一方在行使该权利时,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针对对方违约情况而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换言之,拒绝履行的义务应在对方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一方要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充分考虑对方的违约情况,如果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不履行,另一方只能相应推迟自己的履行义务的期限,而不得拒绝以后履行。只有在迟延履行的后果较为严重,且接受履行时另一方无利益时方能拒绝履行。而本案中,被告仅在原告迟延几天未开出信用证的情况下,便拒绝履行自己的全部义务,显然已根本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抗辩主张不能成立,对由此起彼伏造成的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是合理的,原告也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因其不正当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擅自解除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当然原告迟延几天开出信用证,应赔偿被告因此而造成的多支付的租船费、罚金等实际损失。
案倒二
甲公司与乙公司2002年8月1日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由甲公司提供设计图纸,委托乙公司制造YA1.5-100(A)液压船合小车10辆,每辆造价3.5万元,共35万元。合同签订后20日内,由甲公司付7万元预付款,2002年10月5日再支付30万元。2000年12月底,乙公司交付全部的10辆液压船合小车,甲公司付清全部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年8月20日向被告汇去7万元,乙公司开始制造小车,到10月5日,已制造出3辆小车。可是未见甲公司汇来的第二批预付款20万元,于是乙公司给甲公司去函,称甲公司如不交预付款,乙公司将不再履行合同。
甲公司日复要求乙公司继续制造汽车,余下款项等十车全部制造完工再交付。
分析:
在此种情况下,乙公司就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中止履行与甲心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因为符合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所有条件:
第一,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就是说,双万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一个合同产生的。如果双方的债务基于两个甚至多个合同产生,即使双方在事实上具有密切联系,也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该案中乙公司的拒绝继续制造小车,中止履行合同与甲公司不按约定交预付款,正是基于同一十加工承揽合同产生的。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
第二,须双方所自的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债务都不存在,或合同已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或债务虽然存在但双方的债务并来同时到期,也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该案中,甲公司1O月5目须交预付款。10月5日已到。
第三,额对万未履行债务。本案中甲公司向乙公司请求继续制造小车,甲公司自己已自有与此有关的交预付款的债务未履行,所以乙公司可以主张同时履行。
第四,须时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是以能够履行为前提的,如果一方已经履行,而另一方因过错不能履行其所自的债务(如标的物遭毁损灭失等),则说明双方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同时履行的目的达不到,那么只能接照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补救,而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如果因不可抗力发生履行不能,则双方当事人将被免责。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在促使当事人双方同时履行合同,其预防合同纠纷之意义显而易见。只要符告以上4个条件,你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你也要防止对方企业滥用此种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方来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合同法》第67条)也可称为“后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牛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多是有先后的。这种履行顺序的确定,或依法律确定,或按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习惯。例如,在乘飞机、火车时,先购票、付钱,后乘坐;乘“的士”时,先坐车,后付款;在国际贸易中,买方出具信用证,卖方就应发货。
先履行抗辩权的发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因同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单务合同无对价关系,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如果当事人互负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合同,亦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
第二,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砸行。
第二,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即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或者没有按照合同的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应该先履行的债务有可能履行。
具备上述条件,即发生后抗辩权即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权利来对抗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
案例:
2002年9月7日,甲餐饮旅游娱乐公司与乙棉布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告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供给甲公司进口棉布3000米,单价45元,乙公司应于9月27日前交货,甲公司在乙公司交货后3天内付清全部款项。可是2002年9月30日乙公司仍来交货,但要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可不可以拒绝呢?很显然,在此案中甲公司可以拒绝付款,因为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3不要抗辩权的行使。
在与对方签订的存在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若是先履行义务人,出现了《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情况,就可以通过行使不要抗辩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然,行使不要履行抗辩权也是有条件的,如果后履行义务人即你的对方当事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除非对方存在不能履行对应义务的现实危险,害及你的债权得以实现,你才能行使此权利,否则不能行使。而且只有当你是先履行义务人时,才能行使。
仔细阅读下面案例,你就会明白其中蕴藏的法律道理的。
2001年7月12日,国内某工贸公司(需方)与国外某电器公司仔细阅读下面案例,你就会明白其中蕴藏的法律道理的。
2001年7月1日,国内某工贸公司(需方)与国外某电器公司(供万)签订了一份购销摄像机的合同。合同规定:由供方向需方提供某型号摄像机12合,单价500000元人民币。总计6000000元人民币,交货日期为2002年11月底,需方应将货款于2002年11月20目前汇至供方在本国的开户银行,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国法律。
合同签订不久,供方在中国的办事处从当地法院公告得知需方因涉嫌走私,法定代表人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公司被赴以50万元人民币罚金,而且有大量到期债务尚未偿还,目前债合高筑,于是发传真告知供方。供方得知该情况,与需方协商履行合同事宜。需方表示,虽然目前公司经营困难,但仍有能力履行合同。供方鉴于需方情况,决定暂停履行交货义务,要求需方提供担保后再履行。双方协商不成,需万避以供方违约为由,按合同中约定的争议处理条款向人民法院起诉。
分析:
此案例焦点就在于供方是否能行使不要抗辩权?本案中需方经营状况着实发生了变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且供方也有一定的证据,可是,该案中想暂停交货义务的供方并不是先履行义务人,所以,其不能行使不要抗辩权。
所以,行驶不要抗辩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不要抗辩权产生于特殊合同状态:双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
第二,后序人在订立合同后发生了法定的履约能力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第三,先序人必须有对方当事人即后序人履约能力丧失或可能丧失情形的确切证据。
第四,先序人当及时通知后序人,即尽通知义务。
法律之所以规定不按抗辩权,是考虑到在有履行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一方由于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如果后履行一方的履约能力或信用恶化,以至于威胁到先履行一方的合同权利的实现时,为贯彻公平原则而特别设立的,其目的在于预防因情势变更导致一方遭受损害。因此在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
二)运用担保预防企业合同纠纷
1.了解有关担保基础知识。
(1)了解什么是担保。《合同法》中的担保是指债的特别担保,即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确保债的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或者说是法律措施。
(2)了解担保的种类。我国《担保法》规定了5种担保方式:
①保证;②抵押;③质押;④留置;⑤定金。若根据担保自身性质和内容的不同,我们可把以上5种担保分为三类。即:①人的担保:保证(又称信用担保);②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又称财产担保);③金钱担保:定金,若根据担保的设立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叉可将以上5种担保分为:①法定担保:留置(依法律规定直接成立井生效的担保方式);②约定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定金(依当事人意思表示而成立并生效的担保方式)。
(3)了解担保的特征。①担保具有从属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之债与被担保之债形成主从关系,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担保之债依附于主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和存在。受主债效力的制约,主债无效,担保之债亦不存在;主债终止,担保之债也终止,不允许为不存在的债的关系设立担保。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主债关系的存在,担保就失去了对象,当然也就不会存在了,此外,担保的从属性还表现在: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责任不能超出主债务的范围;主债权人若想转移债权,须一并转让担保债权,不允许只转让主债权而保留担保债权或只转让担保债权而不转让主债权;主债务消灭,担保债务也随之消灭。②担保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债的担保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无论何种方式的担保,当事人设立的目的都是非常明确的,即在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权时,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满足。③担保具有自愿性。虽然留置这种担保方式是法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繇为前提,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大多数担保都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自愿设立的。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担保方式,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法律一般不作规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协商确定。④担保其有或然性。除连带保证外,只有圭债务到期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执行担保财产,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主债务人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清偿全部债务,而无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也就是说,担保合同成立后,担保人并不一定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2保证担保。
(1)保证的概念和特征。我国《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也就是说,由主债美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该第三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约定责任。
该第三人就是保证人。当你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担心对方不如约履行合同,难以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保证人,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
(2)保证担保的特征。第一,保征是典型的人的担保,具有信用性。保证不是在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物的担保,而是保证人用自己的信用保证在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用自己的财产来清偿债务。第二,保证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具有从属性。
保证合同是为确保主债权的实现而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的舍同;第三,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具有单务无偿性。保证合同履行时,保证人只承担责任,而不会从债权人处得到任何对价;债权人只享有权利,而无须承担向保证人给付对价的义务。亦即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不是互有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当事人互负义务的双务舍阿。
(3)保证担保的方式。保证担保的方式主要有:
①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这是保证的基本分类,也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主要保证方式,划分的标准是保证人是否对债务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保证是指当债务人不能雁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而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采用一般保证方式,保证人所担的风险远远小于连带担保方式。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按连带保证处理。
而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最主要区别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有在主债务人确实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艘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一旦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债务,而不管是否能在主债务人处实现债权。
除此之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下列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拒绝债权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②人民法院处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最担保证责任的。
2003年1月,交通银行某市支行与某经贸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20万元的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井由某百货公司劳动服务部担保。合同签订后一个月,交行向经贸公司发放贷款20万元,贷方到期后未予归还。劳动服务部于次年1月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其所欠债务由主管部门百货公司承担。经贸公司于当月将下属非法人分支机构糖烟酒批发公司与纺织品批发部设为独立的法人企业,6月,区工业局下文由某物资套司兼并原经贸公司,物资公司接管了经贸公司的营业办公楼,丰受兼并税收优惠,并承担公司部分债务,批发公司与批发部承受分立前经贸公司的部分债权债务(但物资公司来就兼并这一重大政变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文件还规定成立债权债务清理小组,对未分摊到三公司名下的部分债权债务进行处理。根据文件规定,20万元贷款本惠由批发部清偿。交行在收到上述文件后即提出书自异议,不同意区工业局的单方决定,协调不成后遂将经贸公司清算小组、批发公司、批发部、物资公司与百货公司推上被告席。
物资公司兼并经贸公司是经上级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兼并双方主体特定,一个是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一个是扭亏无望的企业:
物资套司以承担债务的万式有偿接收经贸公司的主要财产,体现了兼井财产的有偿性,且财产的接收与企业的关闭同时发生;物资公司享受兼并税收优惠,接收财产,承担债务,经贸公司转让财产,转让债务,体现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应确认兼并成立。因此,物资公司、批发公司、批发部及经贸公司清算小组应共同清偿原告20万元本金与利息,百货公司作为担保人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故负连带责任。
②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这是根据保证人的数量对保证方式进行划分。单独保证指对同一债务只有一个保证人提供保证。而共同保证则是指对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提供保证,也称数人保证。现在着重介绍一下共同保证:
第一,在债务中,如何界定共同保证?主要看数个保证人所保证的债务是否是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如果是,则是共同保证,相反,如果数个保证人是对同一债务人的不同债务提供保证则不是共同保证。
第二,如何订立共同保证合同?在债务中,通常既可以由数个保证人一同与债权人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也可以由各个保证人与债权人分别订立保证合同,而且各个保证合同可以是同时订立的,也可以是先后订立的。不管是共同订立还是先后订立,也不管数个保证人相互间有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或是否知道另有保证人,只要有数人对同一债务保证的事实就成立共同保证。
第三,你必须掌握共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何划分,《担保法》
第12条规定:“同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数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宴现的义务。已经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4)保证合同对保证人的资质要求。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公民。通俗地说,保证人必须具备独立清偿债务的能力或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需要特别提请你注意的是:以下法人、经济组织不得作为保证人:①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说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你在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的时候,要十分注意保证人的资格限制。因为在实践中,有些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保证人资格审查不严有的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或不具备合同担保的相应实力。有些欺诈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保证人。所以你一定要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
(5)保证合同应采取什么形式。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保证担保基于保证合同而成立,有效成立的保证合同是保证成立的形式要件。我国法律还规定,保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对于公民间的口头保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的,也视为保证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保证担保具体担保什么。保证担保的范围,亦即保证债务的范围,或称保证责任的范围。《担保法》第21条第1款对此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担保的范围,如可以单就本金债权为保证,不保证利息;也可以仅就债权的一部分设定保证;还可以只保证缔结保证合同时已存的债权,而币及后扩张的部分。另《担保法》第14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也可以协议在最多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个保证合同”。应注意,基于保证的附从性要求,约定的保证担保的范围不得超出主债务的数额,否则,超出部分无效。
在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时,基于《担保法》第21条的规定加以确定,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在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时,担保范围一定要约定好,不约定好不仅对保证人是很危险的,而且对于债权人来说,也难于避免因债权难以实现而发生纠纷。
(第二条)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自索款通知后个营业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三条)自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住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第四条)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本保证各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和丙万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承担。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万和乙方如需要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征得自方同意,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盒和对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七条)本合同的保证金额随甲方偿还或自方代为清偿本告同第二条约定的本金、利息、费用的数额而相应加减。
(第八条)丙方代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委托丙方开户金融机构从丙方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并可视情况按保证总额的%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2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应由变更后的机构按保证总额的%向乙万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4甲方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未经丙方同意擅自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的,丙方可以自行解除担保义务。
5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第十一条)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当事人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注:如果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此合同是借款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应借款人的要求,为借款人履行合同债务提供担保时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签订的担保合同,你在具体使用它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合同中如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保证人提供担保时,则多个保证人同时作为丙方参与签订保征合同。各个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由各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二条)“当事人商定的其他事项”中约定。第一条为担保范围条款,可以就其作具体约定,如要不要担保利息等。
第二条、(第四条)日期前的空格,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填写具体期限。
(第十条)违约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均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填写。
合同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其他事项,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由各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二条)中填写。
(第十三条)是对合同签字人的生效日期的约定。合同必须由甲、己、丙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其他任何人的签字和除单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无效。如果合同当事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则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7)了解保迁人、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享有的权利。“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你应该对保证合同的对方保证人的权利有所了解,而且在实践中,你也难免成为别的保证人,那么,你更应该了解保证人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享有的权利。保证合同是单务的无偿合同,保证人对债权人是不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但保证人对债权人仍享有一些消极的对抗性的抗辩权或者防御性的权利,如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如不安抗辩投;保证人享有对债权人的先诉抗辩权,适朋于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一般债务人的抗辩权,如主张保证合同无效的抗辩。
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主债权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未成立,而保证人对此不知情的情况,这时,保证人可对债权人主张主债权未成立,保证合同无效的抗辩。也有时主债权因为适当履行而消灭,债权人还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选时保证人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
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请求承担保证责任(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以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为前提,以保证责任已届承担期为必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责任已届承担期时,虽然债权人有权行使上述请求权,但在主债务人已经适当给付或承担应负责的情况下,或者对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有效果的情况下,保证人有权主张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不行使抗辩权,债权人可以对主债务人和保证人有效地行使两个请求权。并可以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履行。当然,任何一方为部分或全部清偿时,其债务(责任)因而缩减或消灭。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责任已届承担期,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但有主债务已适当履行或相应责任已经承担的抗辩权。
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有约定时依约定:无约定时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至或届满之日始,至6个月届满时止(《担保法》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1款)。但在保证人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保证人不负迟延责任。于此期间,债权人不得以保证责任与他对保证人的债务加以抵销。
2002年2月28日,进出口集团与某市昌盛服装厂(简称服装厂)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进出口集团售给服务厂10万米坯布,每米单价2.90元,同年6月30日交货,货到后付款,合同并对坯布的规格、质量做出规定。由于服装厂提出要先发货后交款,进出口集团提出请人担保。同年2月5日,服装厂请快运公司作保,快运公司的负责人在合同书的保证人一栏中签字盖章。同年3月20日进出口集团又与服装厂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由服装厂售给进出口集团100套女西服,每套400元。同年5月15日,进出口集团向服装厂发来10万米坯布,同时派车取走100套西服。
服装厂经验收发现坯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递于5月20日向原告去函请求退货。同年5月底,进出口集团来函催要29万元的货款,服装厂提出因该厂已承包给个人经营,承包人对承包以前的债务不能负责。进出口集团连于6月10日在法院起诉请求快运公司承担支付货款和违约金的责任。而快运公司了解到进出口集团提前发来的坯布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且进出口集团取走服装厂100套西服也没付款,认为进出口集团也要承担责任。
分析:
本案中,保证人即可享有服装厂享有的抗辩权。我国《担保法》第20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在本案中,同时履行抗辩权即为抗辩权的一种,由于服装厂不行使其应享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保证人应当依法享有此种抗辩权。保证人之所以应享有由债务人来行使的抗辩权,乃是因为保证人要代债务人承担义务,那么在债务人不行使其权利时,保证人应当享有此种权利,这对于保障保证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都十分必要。据此可见,保证人根据原告服装厂交付的产品有瑕疵而向原告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拒绝原告关于支付价金的请求是合法的。另外,对于4万元西服价款,如果服装厂怠于行使,保证人快运公司还可“服装厂的名义向进出口集团(原告)追讨,行使代位权,井且如果服装厂不行使其债务的抗辩权,保证人依据《担保法》第20条,仍有权行使抗债权,主张抵销而原告则不能以保证人与其未发生买卖合同为由而拒绝抵销。
3了解抵押担保。
(1)抵押基础知识。抵押是指债务人转移对某些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的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用于抵押的财产主要包括: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上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使用权;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若采取抵押这种担保方式,双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进行登记,否则抵押无效。抵押合同的登记机关包括:①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③以林术抵押的,为县级以七林业主管邵门;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供:①主合同(即被担保的合同)和抵押合同;②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等文什或其复印件。
(2)抵押的一般特征:①抵押人阿意将其拥有的财产抵押给抵押权人;②抵押人保证抵押人是抵押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人,该项抵押财产在立本合同时,应被免除了任何责备、抵押和留置;③抵押人保证在抵押期间内,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小得向第三人抵押,转移、出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其抵押财产;④抵押人保证在抵押期间内,抵押人不得用其抵押财产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⑤在抵押期限内,抵押人应对抵押财产予以妥善保管和正当使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变更抵押财产的原有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减少其抵押财产的原有价值,减少抵押财产的使用寿命;⑥在抵押期间内,如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对抵押财产进行不法侵害的,抵押人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应自费排除不法侵害;⑦在抵押期限内,抵押人应依据抵押权人的名义,以抵押权人为受益人对抵押财产进行投保,若在抵押人遇到发生保险事故,抵押权人应享有一切保险权益;⑧抵押人在抵押期限内,如抵押人不能偿还到期的债务,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财产拍卖、转让或以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处理,以赔偿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债务。
(3)抵押合同的订立形式。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和抵押物登记方式。抵押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所涉及的财产数额较大,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它涉及到双重法律关系,一是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抵押法律关系。而且,要在一段时间内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因此,我国担保法中的抵押合同必须采用严格的书面形式,口头合同不能作为抵押合同的形式,否则无效。
履行,甲万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争)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详见抵押财产清单及财产有效证书):
(第三条)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1.抵押财产中的待甲、乙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财产中的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2.抵押财产中的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元整的保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第四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中的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项下借款延期,甲万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抵押贷款。
(第五条)甲方用作抵押的有价证券在抵押期内到期时的处理方式,甲、乙双万约定如下(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赴分其抵押财产。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的: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赴理抵押所所得价款,不是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连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王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丰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乙万保管的甲方财产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二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1项的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2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2项的约定,由乙万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万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的,乙方可以停止发放主合同项下贷款,或视情况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4甲方违反第五书约定,撞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
乙万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抵押对产原状,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5甲万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6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十二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义务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
8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四条)双万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簦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时自动生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抵押财产清单及财产有效证书一式份。(略)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签订合同地点:省(市)市县(区注:如果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应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说明:
①适用范围:本合同是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借款合同债务的履行,以一定的财物为抵押而与贷款人签订的担保合同。
②合同中“抵押人”即提供抵押财产的当事人,可以是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也可以是其他第三人;“抵押权人”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
③第一条中的“财产有效证书”,指由公证机关等出具的证明抵押财产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④第二条中的“抵押率”,指抵押贷款额与抵押财产作价现额的比率。
⑤(第三条)中的空格由甲、乙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⑥(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中违约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
⑦合同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四条)中约定。
⑧(第十六条)是对合同签字人和生效日期的约定。合同必须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其他任何人签字和除单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无效。如果合同当事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则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抵押合同中作为抵押权人你享有以下权利:
①优先受偿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的债权的抵押物或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另外,我国《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来登记受偿。”这就是说,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优先干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受偿,数个抵押权人顺序相同,数人之间不存在优先受偿的问题,而是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②抵押权人的收益权。收取孳息的权利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人民法院经抵押权人的申请,对抵押物进行扣押,自抵押物被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的权利。抵押权人在收取法定孳息时,必须将抵押物被扣押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否则,抵押权人不得收取该孳息。抵押权人收取的法定孽息应当先充抵收取该孳息的费用。
⑧对抵押物的处分权。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是一种受限制的、有条件的处分权,它不是充分的处分权,是不能以自己的意志任意处分抵押物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15条规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我国《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④抵押物的出抵权。我国《担保法》第35条中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豹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⑤抵押物的出租权。抵押物的出租权是抵押合同订立以前抵押物财产出租权在抵押合同存续期间的继续。我国《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设定后,抵押物是否可以再行出租,根据“法不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抵押设定后,抵押人可以将抵押物出租。但是,抵押物的出租不得对抗抵押权。抵押人以抵押物出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抵押权人和承租人,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抵押合同的期限。
⑥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请求权。我国《担保法》第51条第1款规定:“……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第49条第2款规定:“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⑦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或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作为一种价值权,随着抵押物价值的减少而受到了侵害,抵押权人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我国《担保法》第51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5)在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时要特别注意落入以下陷阱①假抵押陷阱。假抵押陷阱是指,抵押人设置抵押的目的不是为了真正保证合同的履行。他们从订立合同的那天起就没有想到要真正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只有想通过主合同来获取他们通过其他方式可能难以得到财产,将在抵押担保中提供的财产用以抵销,使设置抵押的财产进入市场,获得交易的成功。
案例:
某乡镇企业加入了近几年来越炒越热的房地产投资行列。在村镇自有土地上盖起了价值达500万元人民币的房子及其他附属设施。结果,房于是盖起来了,但限于土地的所有性质、周边环境和地理位置的原因,房产被搁置了两年,资金也积压了两年。该乡镇企业不仅没有多余的资金投资其他产业,而且还要背负银行利息,这种状况几乎使该乡镇企业停产停业。这时,该乡镇企业找到了一个较为理想的合适的生产项目,但需较大量的资金支持才能使项目上马,于是,该乡镇企业找到了一家非银行心司要求贷款。由于这家非银行金融公司缺乏对房地产抵押的有关知识及法律的了解,并没有时房产的有关情况尤其是该房是否适合交易的情况进行了解,而且是出于对借贷方的信任以及对借贷万具有该项财产的事实的确认,便接受了借贷方提供的房产抵押,向该乡镇企业出借了4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乡镇企业暗自庆幸以这种方式处理掉了本来处分起来相当困难的房产而从未想履行还贷义务。果然,借款到期后,乡镇企业没有如期将借款归还该非银行金融公司,经一再催促后仍不归还的情况下,乡镇企业的自有房产通过一定的手续转归金融公司所有,金融公司本以为房产只是借贷方一定的信用保证,其并不想真正获得乡镇企业的财产。像这样的假抵押,还经常出现在汽车设备等一些抵押中。
②重复抵押陷进。从法律上讲,在一项价值较大的财产上,是可以按顺序不同分别设立不同的债务担保,当被担保一方没能如期履约即承担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根据设立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就抵押财产得到债务的清偿。但法律同时规定,在一项财产上所设立的抵押其抵押权的价值不能超过抵押财产自身的价值,否则超过部分的抵押就形同虚设,担保就会落空。有些当事人正是利用价值较大的财产可以多次抵押而并不受法律禁止的特点,在一项财产上先后设定了多个抵押权并将有关多个抵押的情况对当事人进行隐瞒,致使债权人的资产流失,抵押权落空。
你应该从以下几方面防范多种抵押陷阱:一是充分注意抵押财产的合法性,抵押的财产如果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是指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物,一种是绝对不能流通的,如枪支弹药,山川河流;另一种是向特定的主体流通的,如麻醉药品等),抵押的财产如果是根本不能变卖的财产(如专利证书、发明人证书、商标专用权证书等),则不能作为抵押财产。另外,抵押财产的主体也够合法性。也就是说,拥有这项财产的所有人的主体身份要真实、合法,抵押人能自由支配抵押物。二是要充分考查抵押财产的真实性。主要考查:第一,抵押的财产没有其他法律负担。如作为抵押的财产,在此之前没有设置过抵押,抵押的价值没有超过抵押财产自身的价值。第二,是否第二项抵押为重复抵押。
抵押财产真正被抵押人所控制是指抵押人真正能支配抵押的。如果这种对抵押物的支配权已经转移给他人则抵押权人不得轻易接受这种抵押。你在考查时尽量调用各种合法手段,通过不同渠道来核实。冉则要求抵押人交付的财产凭证必须是原件,对教额较大的不动产要求抵押人提供有关机构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最后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定要办理登记手续。二是要考虑抵押财产的变现能力,以及不能变现的后果问题。
案例:
某市一家鞋厂为了引进一条产品的生产线。将自己所有的一项价值为100万元人民币的设备交付给某机床公司作抵押。考虑到该设备的实际价格以及所处环境,机床公司确信无任何风险的情况下,与该皮鞋厂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由借贷方借款80万元,借期一年,到时不能归还本金针对付利息,则该设备由机床公司进行折价,清偿债务。但是机床公司万万没有想到,实际上在该设备上,抵押人已设定了两个抵押权,抵押数已打180万元,在借款合同订立的过程中,皮鞋加工厂从未将此情况向出借方说明,贷款方在没有认真审查该抵押设备法律状况的情况下,轻易地接受了设备抵押,一年后,皮鞋制造厂引进的生产线所生产的皮鞋根本不能适应中国市场的需要,又无出口国外的可能性,只好停产,资金、原材料却严重积压,根本不可能也无力偿还所借之款。经多方约定,开始变卖抵押的房产。在变卖过程中,机床公司才发现自己是设定的第三个抵押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多项抵押权按先后设定的顺序清偿债务,机床公司已排至第三名。
4了解质押担保
(1)质押基础知识。质押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不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也是一种物的担保。与抵押不同的是,抵押的标的物一般足不动产,而质押的标的物的动产权利交付债权人占有,如专利权证、商标书权证等。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质押的动产标的物(也称质物)必须是有交换价值的动产:该动产须有可让予性,不可是不可流通物或禁止物,如伪造的文物、淫秽书画、文物等;该动产不许为特定的。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应当向出质人返还原物。
(2)质押合同的内容。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是指担保的金钱债权、物的给付债权,还有以作为或不作为标的的债权等。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数量、价款,以便将来实现质权时,能明确就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③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指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就质物可以优先受偿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而定,但当事人往往对担保范围不作约定或定不明确。因此,《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质押担保的范围由出质人和质权人约定的,其范围一旦确定,就不能做质权人或出质人一方的意思变更。要变更必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⑤质物移交的时间。⑥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除了应当规定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量,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移交的时间等条款外,如果当事人认为还有一些事项需要约定,也可以写进质押合同,比如,质押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方法,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等。
(3)作为质权人你可以享有下列权利。
①占有标的物的权利。②留置质物的权利。因为质权人占有质物,是质权存续的条件,所以,质权人于其债权受清偿前,对其占有的质物有留置的权利。③收取质物孳息的权利。④偿还费用的请求权。⑤质权人的物上代位权,是指当质物有损害或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公开拍卖或变卖质物,以其卖得价金代充质物。
⑥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这就是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是质权的基本内容,也是实现质权担保的最后方式。⑦质权人有对质权的处分权动产质权属于财产权,因此质权人有处分的权利。对质权的处分,包括对质权的抛弃、质权的让与或者供他债扳担保。⑧转质权,是指质权人为了提供自己的担保,将质物移交给自己的债权人而设定新质权。
(4)质权人应履行的义务。①对质物的保管义务,作为质权人,你有权占有质物,在其占有质物期间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②返还质物的义务,动产质权担保的主债权消灭时,你应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
(5)办理质押担保须注意的事项——严格审查质押物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在用这些票据单证作质押时应注意:
①“汇票”,足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汇票必须载明“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其中如有一项未记载,汇票即无效。
②“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也要在其上着名“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事项,否则无效。
③“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在我国仅限于银行本染。本票在其上要注明“本票”字样以及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事项,否则无效。
④“债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金额债券、公司债券等。
⑤“存款单”,是指银行、储蓄机构发给存款人的证明其债权的单据。在存款单中有的注明是可以转让的存款单,如大额存款单,有的则没有注明是否可以转让。未注明可以转让的存款单也可以质押,因为用存款单可以向银行兑取现金,如果出质人不能清偿债务,质权人就可以兑取现金清偿债权。
⑥“仓单”,足指仓库保管人应寄托人的请求而签发的保管事项的单据,属于有价证券的一种。仓库保管人在接受寄托物后,向寄托人签发仓单。仓单一般记有寄托人的姓名及地址、保管场所、受寄物品的种类、品质、数量、包装、仓单签发地及填发的时间、保管时间、保管费用等事项。
⑦“提单”,是指用以证明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的内容包括货物的品名、标志、包装或件数、重量或体积以及运输是危险物的说明;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货到日期;运费的支付;承运人的签字内容,提单缺少一项或不重要的几项内容不影响提单的性质。要注意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可以转让。
⑧“股票”。在用股票作质押时应注意:首先,应了解并非所有的股份都能质押,依照《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趁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这两类股份、股票不能设定质押。其次,依法可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再次,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如果是非同一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订立质押,依照有关法律,出质股东应征得本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人的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质权人对股份拍卖或出卖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
⑨知识产权。在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作质押时,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和着作权中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如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等权利,不能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因为它与权利人的人身具有极其密切的联系。
“商标”作为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标志,在市场经济中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财产,而且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以商标权质押一是可以担保债的履行,二是可以使商标物尽其用。实践中可以此做质押。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
(第四条)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费元整。
(第五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授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授保期限的手续。
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银行办理专项存款,井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变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鉴定、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万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t)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依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的,甲万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乙方擅自挪用质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为,或返还原物,亦可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他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出质人同意,乙方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6)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商定如下(第十三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中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质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注:如果合同当事人为公民或非法人单位,应由该公民荽字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5留置担保。
(1)留置基础知识。留置是种债权人有权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当债务人超过约定期限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扣留这项财产,又经定的宽限期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将扣留的财产折价受偿或者变卖并就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属于物权担保。
留置行为类似法律上的扣押行为。
(2)留置权的行使。根据《担保法》第87条的规定,留置权的行使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经过定的程序。留置权行使的程序要件主要在于,依法应约定有两个月以上宽限期;债权人留置标的物后,应立即通知债务人在法定的宽限期内履行其义务,但在合同中已有约定宽限期的,则按合同约定办理,可免通知义务。留置权行使的实质要件在于,债务人在留置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债务,并同时也未提供担保。当留置权形式的程序要件、实质要件都具备后,债权人可以通过协商折价或依法拍卖,变价的方式实现留置权。
(3)留置担保的范围。《担保法》第83条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依照本条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是:
①主债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主合同而发生的债权。
②利息。是指留置物原物因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而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或合同规定必须给忖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③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而对留置权人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补偿债权人损失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金必须以债权人有实际损失,并且该损失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有直接因果关系为前提。另外,还应包括留置有瑕疵所致的损害赔偿。
④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是指留置权人在拍卖、变卖留置物过程中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如留置物评估费、拍卖费、催告通知费,诉讼费等。
⑤留置物保管费。是指留置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一些必要费用。
6了解定金担保合同。
定金是指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在履行合同之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交付定金后,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不得请求对方返还定金,若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加倍返还定金,如果合同得到履行,定金可抵作价款或返还。定金具有保证债权实现,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作用,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定金在实践中经常被当事人使用。订立定金条款时,应注意下述几个问题:
(1)定金的适用范围。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当事人是否采用,一般应由其自由决定。但有几类合同,如保险合同、借款合同、供电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按合同自身的性质不需要或不宜采用定金这种担保形式。
(2)定金的数额约定。定金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如果法律中有具体的规定,并不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应按法律规定办理。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7条规定了金额为勘察费的30%。这种规定为硬性规定,当事人另行约定无效。如果法律允许双方协商确定定金的数额。当事人可以自由设定。但定金的最高额应有所限制,一般以不超过主合同标的价总额的20%。
(3)不得以定金之名行预付款之实。定金和预付款都是债务人先行给付一定的价金,但关键的区别在于预付款下适用定金罚则,交付预付款的方违约,收受预付款一方无权没收预付款,而只能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收受预付款的一方违约,也不必双倍返还预付款。我国一直对预收、预付款采取严格控制政策。在经济交往中,有些当事人为了规避国家规定,互相串通,以给付定金之名,偷偷地进行预付款交易。约定这类违反法律的合同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定金的成立必须有书面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交付定金不是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例如,甲企业购买乙企业一批10万元货物,约定交付定金2万元,结果由于某种原因,在货到之时定金仍未交付,而甲企业发现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就以违约为由要求乙企业将相当于定金数额的金钱支付给自已,理由是根据定金规则,乙企业原本应双倍返还定金,而鉴于甲公司也未交付定金,所以只请求返还定金的一倍。这种请求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因为定金合同还未生效,也就不能主张适用定金法则。同理,在该案中如果是甲企业违约时尚未交付定金,乙企业也无权主张甲企业交付定金作为赔偿。
与抵押和质押相比,定金的担保有其不全面,它的数额最多只能为主合同数额的20%。假若A卖给B一批1万元的货物,B向A交付2000元定金,A交货后,B拒不付款,A即使投收2000元定金,仍有8000元货款无法保障,这就不如抵押和质押那样可以获得足额的担保。然而,定金有时也有它优势的面。侧如假若A与B间约定为款到交货,那幺B如不履行合同义务,A就可以在不损失货物的情况下直接获得2000元赔偿,而如果是抵押或质押反而无法获得如此的“好处”了。
(第三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四条)甲方履行主合同后,乙万应运还定金或以该定金冲抵甲方应付乙方款项。
(第五条)甲万不履行主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主合同,应当双倍近还定金。定金罚则的执行,不影响任何一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三)如何采取合同保金措施
1什么是合同的保金。
合同的保金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采取一定的法律手段,以保护其债权的法律制度。合同的保全措施包括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2合同保金的作用。
合同生效以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除对于特定的债权人设有担保物权的以外,都应当用来作为对债权的一般担保。也就是说,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都应当成为其清偿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财产,法学上简称为责任财产。贵任财产的增加和减少,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舌实现。有些债务人就是通过怠于行使其权利或者实施不正当的手段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来实现逃避债务的目的。合同保全制度的设立,就在于对责任财产采取法律措施予以保持,防止因责任财产的不正当减少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3关于撤销权的行使。
(1)了解撤销权及产生撤销权的原因。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亦称废罢诉权,指债务人、第三人有侵害债权的行为时,债权人享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例如,A公司向B公司借款10万元,B公司向A公司请求还债,A公司负责人称自己已面临破产,要求缓一缓,后为逃避向B公司清偿债务,将公司的一套价值25万元的设备赠与其哥哥办的c公司。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就可以请求法院撤销A公司将设备赠与c公司的行为。
又如,目前,还存在一些企业借分立为名转移财产,留下一十“空巢企业”来对付债权人,如果你是债权人,就应对其分立行为请求法院撤销。还有的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货物价值与价额悬殊,显失公平,故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还有些债务人将发生在担保行为之中,例如,已作为担保的财产权能或已不够清偿现有债权,但债务人却又将已作为担保的财产抵押、出质于其他的债权人,害及原有债权人。诸如此类的债务人、第三人实施侵害债权行为减少的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使债权人不能得以清偿的情况都可以引发撤销权。
(2)行使撤销权,需具备哪些条件。依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债务人有危害债权的行为。其主要表现:债务人的行为为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的行为在债权成立后所为;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有积极减少财产或消极增加债务两种情况,前者有转移所有权、设定他物权、让与财产等,后者有承担债务、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等。②债务人与第三人履行法律行为时具有恶意,即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仍进行。
(3)如何行使撤销权。具备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时,债权人应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的方法如:①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②债权人只能在债权范围内行使撤销权。③债权人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白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口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行使撤销权后的法律后果。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生效后,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保全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费用,应由债务人和有过错的第三人偿付。
案例:
何某与余某合伙经营文具批发业务,由于经营不善不到一年时间,两人外债20万元。债主多次上门催讨,因何某资金紧张,余某还清了他与何某的20万元欠款。此后,余某多次向何某催要其应分担的10万元债务。由于何某连续几年做生意亏本,实无支付能力。何、余两人在合伙经营前,共同在本市繁华地带各购了一套住房,当时时价9万元,现已升值为13万元。住房是何某的主要财产,为了避免将此房抵债,他便有意将自己的住房赠给前妻文某,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而文某几年前与何某离婚后,在某外资企业工作,收八颇丰。何某和文某离婚后都未再婚,两人都有意复婚。此后,何某告诉余某,自己的住房已归前妻文某所有,已无财产偿还IO万元债务。余某的债权能否实现?
分析:
本案中余某具备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何某的赠与行为,何某赠给前妻文某住房的行为应归于无效。债权人余某可以向文某要求返还住房,并将所返还的住房并入到债务人何某的总财产中,这样何某的总财产就足以偿付其所欠余某的债务。
4关于代位权的行使。
(1)什么是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从此规定中可见,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2)代位权的特点。作为债权人你享有的代位权具有以下特点①代位权是你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故称其为“代位”。你的债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债务关系的第三人。可见,代位权体现了合同的对外效力。
②代位权的行使,针对是债务人不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这一点与撤销权不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正当处分其财产的积极行为。③代位权是一种从权利,它随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④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可见,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代理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你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你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行使代位权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或者被宣告无效、撤销等,债权也就不存在,你当然就不能行使代位权。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的债权来到期时,难以判断其是否会怠于行使债权以至损害你的利益,所以只有当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了,你才能行使代位权。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你造成损害。这条指的是债务人不履行他对你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他的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你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这种情况下,如果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举证证明。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都是与人身有关的债权,他人不能代位享受。这种债权指的是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也就是说你不能就你的债务人所享有的基于以上关系产生的财产申请代位权。
(4)如何行使你的代位权。你行使代位权时,必须通过诉讼形式。
不能直接行使。而且关于代位权之诉的案件,由当地人民法院管理。
(5)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谁承担。你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你的债务人负担。行使代位权的最主要的费用是诉讼费。在实践中,你就代位权起诉往往以次债务人为被告,以债务人为第三人,如果你没有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法院也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因此,当你胜诉时,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支付,并且是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次债务人支付诉讼费后,再代债务人偿还其欠债权人的债务;诉讼费和次债务人代还的债一起抵销次债务人欠债务人的债务。清偿以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消灭。
四、合同仲裁和诉讼知识
智者千虑,必有一失。虽然采取了合同纠纷预防措施,但仍不可能完全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一旦发生了纠纷,你就要正确地对待它,解决它。在与对方协商、调解均达不到合意的情况下,你不妨采取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学习有关仲裁知识1.什么是仲裁。
仲裁也称公断。合同仲裁,即由第二者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断,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现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合同争议的仲裁是中国商贸活动中通行的惯例。
实践中,你就代位权起诉往往以次债务人为被告,以债务人为第三人,如果你没有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法院也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因此,当你胜诉时,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支付,并且是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次债务人支付诉讼费后,再代债务人偿还其欠债权人的债务;诉讼费和次债务人代还的债一起抵销次债务人欠债务人的债务。清偿以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消灭。
四、合同仲裁和诉讼知识智者千虑,必有一失。虽然采取了合同纠纷预防措施,但仍不可能完全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一旦发生了纠纷,你就要正确地对待它,解决它。在与对方协商、调解均达不到合意的情况下,你不妨采取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学习有关仲裁知识
1.什么是仲裁。
仲裁也称公断。合同仲裁,即由第二者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断,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现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解决争议的种法律制度,合同争议的仲裁是中国商贸活动中通行的惯例。
2.合同仲裁的特点。
合同仲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合同仲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方法,体现了仲裁的“意思自治”的性质,即合同纠纷发生后,是否通过仲裁解决,完全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决定,不得实行强制。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仲裁,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双方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则不能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以及需要仲裁的事项,也都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在仲裁协议中自主选择决定。第二,合同纠纷仲裁中,第三者的裁断具有约束力,能够最终解决争议。虽然合同纠纷的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主约定提交的,法律即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如果方当事人不执行裁决,对方当事人则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第三,合同纠纷的仲裁方便、简单、及时且费用低廉。因为首先仲裁可以简化诉讼活动中的一系列诸如投诉、受理、调查取证、调解、开庭审理、当事人双方辩论以及提起上诉等繁琐的程序,这些程序往往要花费数日或更长的时间,加重你的负担。其次我国合同仲裁实行一次性裁决书下达即生效,当事人都必须履行,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起讨。如果对方不予遵守,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你可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如果对方不履行仲裁决定,你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仲裁类型。
(1)民间仲裁。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发生经济纠纷地,由双方选择约定的仲裁人进行仲裁,仲裁人的仲裁决定,对当事人来说同法院的判决有同等的效力。
法律即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如果方当事人不执行裁决,对方当事人则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第三,合同纠纷的仲裁方便、简单、及时且费用低廉。因为首先仲裁可以简化诉讼活动中的一系列诸如投诉、受理、调查取证、调解、开庭审理、当事人双方辩论以及提起上诉等繁琐的程序,这些程序往往要花费数日或更长的时间,加重你的负担。其次我国合同仲裁实行一改件裁决书下达即生效,当事人都必须履行,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起讨。如果对方不予遵守,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你可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如果对方不履行仲裁决定,你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仲裁类型。
(1)民间仲裁。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发生经济纠纷地,由双方选择约定的仲裁人进行仲裁,仲裁人的仲裁决定,对当事人来说同法院的判决有同等的效力。
(2)社会团体仲裁。即当事人的双方约定,对于现在或者将来发生的一定经济纠纷,由社会团体内所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种裁决,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广义上的民间仲裁,包括这种仲裁范围内。
(3)国家行政机关仲裁。即对国家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挤纠纷,由国家行政机关设置一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不由司法机关进行审判。
4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应着重注意以下两点。
(I)《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仲裁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于受理。”具体说,你不能一厢情愿,对方也不能强迫你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你们双方未达成协商,仲裁机构是不会受理的。一旦你们达成协议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就对你们均具约束力,而且还自动排除法院的法定管理权。在实际操作中你们还有权自愿协议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以及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因为仲裁机构是不像法院实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这也是仲裁优于诉讼之处,有利于消除解决合同纠纷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陷阱。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这里须特别注意的是仲裁裁决一方面使你们双方的合同争执依法予以消除,你们不得依同一合同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另一方面是仲裁裁决也让仲裁庭不得再对此裁决擅自变更,让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合同关系无司法管辖权。一且出现违反仲裁制度的情况,你就要有所防范了。
5.如何申请仲裁。
合同纠纷发生后,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牛前、后通过协商订有仲裁协议,任何签约的一方当事人都可以作为申请人请求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裁决他们之间的合同争议。但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结合国内的和涉外的仲裁实践,遵循如下的条件和程序: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提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是指申诉向特定的仲裁机构提交的,由该仲裁机构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争议进行仲裁的书面请求。
①标题写明“仲裁申请书”。
②申请人、被申诉人身份事项,申诉人、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的姓名、职务。
⑧案由,写明纠纷的实质。
④请求事项,申请人通过诉讼想要达到的目的。
⑤事实和理由,写明产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及结果。比如经济合同中写明双方订立合同时间、地点及合同的主要内容,被申请人违反合同中的什么义务事项,给申请人造成怎样的经济损失,被告以什么为借口履行合同等内容,并突出双方的争执焦点。
⑥“此致”、“…仲裁委员会”。
⑦附项。
A仲裁条款的合同或仲裁协议。
B申请书副本的份数。
⑧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⑨申请仲裁的日期。
以下是仲裁申请书范本,可供体参考。
仲裁中请书示范文本法定代表人:杜××,男1950年出生,系厂长。
委托代理人:中××,男,1955年出生,系该厂业务员。
委托代理人:宋××,男,1960年出生,系该厂会计。
被中请人:××市××区养鸡厂,场址××市××区××街××号,邮政编码×××××,电话××××××××。
击定代表人刘××,系该养鸡场场长。
请求事项:
请求仲裁委会确认合同有效,仲裁被请求人赔偿违约金1万元。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市人民宾馆签订了一份骨粉买卖合同。该合同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销售国产骨粉20吨,对质量的具体要求是含蛋白质不低于40%。同时还规定了履行合同的期限、方式等等。并且明确规定,违约金为1万元。合同签订以后,申请人单住立即购进大批干骨,及时加工,并且按照合同规定,分期将加工的骨粉运到被申请人单位。在这期间,市场上的骨粉价格略有下降,被申请人单位感到吃亏了,就以骨粉含盐高、杂质多为由,单方面撕毁合同,拒收申请人单位的骨粉,使申请人单位存货物积压,资金周转不开,造成严重损失,对此,申请人单位已经向对万说明,关于骨粉的含盐、含杂质问题,合同中没有做出严格要书,在合同的履行中对方才提出合同中没有规定的要求是不妥的:我们国产的骨粉含盐、含杂质尽管比进口的要高,但仍然没有超过有关规定的要求,是完全可以用来做鸡饲料的。甚至我们也表示愿意随着市场骨粉价格下降的趋势,修改合同中的价格,可以比合同中规定的价格适当低点,但为了不使我们赔钱,仍然不能降到现今市场的价格。但是,被申请人单住对我们的让步不理睬,使双方自行和解已经无望。根据双万签订的骨粉买卖合同第6条关于仲载条款的规定,请忡栽机关查明情况,确认合同有效,裁决被申请人履行合同,并且支付违约金1万元,以补偿我们的损失。
(二)学习诉讼的常识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解决争议的方式有4种: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仲裁方法由于比较灵活、简便,解决纠纷比较快,费用叉比较低,所以很受当事人欢迎。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愿仲裁则不能采用仲裁的方式、而只能采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以,诉讼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终形式。也是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与其他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相比,诉讼是最有效的一种方式,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为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进行审理裁判,最具有权威化性;其次,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裁决的执行。
1.什么是诉讼。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争议的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总和。
2合同纠纷诉讼的特点。
合同纠纷诉讼和其他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特别是和仲裁方式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诉讼是人民法院基于方当事人的请求而开始的,当事人不提出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诉讼。当事人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而向其他国家机关提出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不是诉讼,不能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予以保护。
(2)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是通过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来解决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争议的。审判人员是国家权力机关任命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审判人员的权利,但是享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
(3)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具有法定的管辖权,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就有权依法受理。
(4)诉讼的程序比较严格、完整。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第一审程序叉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另外,还规定了撤诉、上诉、反诉等制度。这些都是其他方式所不具备的。
(5)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做出的裁决生效后,不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且对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3了解向哪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诉讼解决合同纠纷是指休将纠纷诉诸国家审判机关,由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行使审判权,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查清事实,分请是非,明确责任,认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解决双方的合同纠纷。那么你该明确的是,向哪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级别管辖上,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基层人民法院作第一审法院,重大的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法院。另外,在审判实践中,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法院;经济纠纷的诉讼单位虽属地区、省辖市以下,但诉讼标的金额较大,案情比较复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作第一审法院。
在地域管辖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等的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等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专属管理上,若合同中涉及以下两种专属管辖的,你应向专属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
专属管辖足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指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尤权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排除了其他法院对这两类案件的管辖权,你应该注意。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国内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有以下要求:当事人只能就合同案件协议管辖,其他案件不适用协议管辖。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仅限于五个,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协议管辖不仅要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且要用书面的形式约定,用口头形式约定的,其约定无效;当事人只能协议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而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协议管辖只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凡属于专屑管辖的诉讼,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加以变更。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25章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也作了特别规定,主要有:
(1)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以及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时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外国法院无权管辖。
(3)协议管辖。涉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里“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是指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被告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所在地。
4了解自己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
(1)申请回避权。根据法律规定,在合议庭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情况下,你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合议庭有关人员必须回避。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消退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上述规定适于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你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人民法院对你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做出决定。你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甲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率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提起诉讼权。当你被对方起诉后,有权针对原告同一诉讼提起反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明确提出自己的主张,进而要求原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提起反诉应当注意,反诉应包含原诉讼请求内容。如果反诉成立,则反诉方成为本诉的原告,享有原告的权利,承担原告的义务。提出反诉的时间为法院辩论终结之前。
(3)申请财产和证据保全权。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但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由法院决定。
(4)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权。一般而言,在民事性质的诉讼中,你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你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5)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权。根据法律规定:经法院决定准许,你可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
(6)发问权。根据法律规定,你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7)辩论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你有权进行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则顺序进行:①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③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④互相辩论。
(8)最后陈述权。根据法律规定,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要求最后陈述。
除了以上防范合同纠纷方法外,最重要的是你应须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与对方相互协作,共同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应当依法和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共同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努力。同时,应随时注意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化,对于出现的可变更、解除的事由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注意保存相应的证据,以免在情节上纠缠不清。当事人应尽的基本义务,如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条件,保密等。
另外,你应该及时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的过失致合同不能成立时,有过失的一方应就他方当事人因合同成立遭受的损失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包括违背诚信原则的缔约过失责任和泄露商业秘密的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则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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