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制作手册-企业买卖合同实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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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买卖合同的签订环境

    一、买卖合同签订的原则

    有人说现代社会是合同社会,离了合同便寸步难行。对于企业而言,更要通过合同来满足自己的生活及生产需要。在各种各样的合同中,买卖合同是最典型的形式,也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普遍的一类合同。各国的合同法或者合同法的许多原则是从买卖合同的基本原则发展而来的。买卖合同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主要手段,是连接产、供、运、销各个环节的主要形式。要保证买卖合同全面正确地履行实现买卖双方各自的经济利益,就必须在订立买卖合同时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根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买卖合同除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公平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外,还应遵循效益性原则。

    所谓效益性原则,就是指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兼顾各方利益,通过履行合同,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所以,你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必须做好市场调查,开发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以免造成产品的积压和资源的浪费,影响经济效益的实现。

    二、买卖合同签订的基本要求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依约定应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一方称为出卖人或称为卖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或称为买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称为出卖物。

    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依约定应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方称为出卖人或称为卖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或称为买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称为出卖物。

    企业签订买卖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签订买卖合同的主体

    由享有平等祛律地位的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共同组成。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组织。

    (二)对出卖物品的要求

    出卖物即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买卖的标的物不仅仅是实物,而且出现了如知识产权的转让等权利的买卖。

    并非所有的物都可以成为出卖物。《合同法》第132条规定: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禁止转让的标的物主要有:

    1国家禁止自由流通买卖的物品,如土地、森林、矿藏、毒品、枪支弹药、黄金、白银、受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等;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如假冒伪劣、没有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过保质期的产品等;3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如违反海关、商标、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

    另外,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不可以作为买卖的标的物。土地只许出租,转让使用权,不许买卖。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主要有少数国家专卖产品,以及一些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自由转让的标的物,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出卖租赁期间的房屋,所有人必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三)合同须遵守法律

    买卖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

    当事人委托其他单位代订合阿时,必须出具委托证明,明确代理权限。注意,产品分配单或调拨通知单只是签订合同的证据,不能代替合同。

    三、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范本

    一般而言,合同应当包括《合同法》第12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

    (三)数量;(四)价款或者报酬;(五)质量;(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就买卖合同而言,《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当事人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作出其他内容约定。

    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可。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出售产品、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价款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2产品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乙万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商定的技术争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扣标准名称。对于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乙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万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为检验的依据。)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件、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有技术规定的,按国家技术规定执行;国家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乙方供应的以外,应由甲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国家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乙方另外收取。如果乙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乙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甲方送货(除国家特别规定进货办法的以外,按甲乙双方协议执行);(2)甲方代运(甲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乙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3)乙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住(或接货人):。

    (乙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变更运输计划;必须由乙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与运输企业办理变接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双方和运输企业的责任。)(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企业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乙万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甲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乙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站算。

    1产品的价格:。

    (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接原价格执行。)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企业向收货单住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第七条)产品的检验。

    1检验时间:。

    2检验地点:。

    3栓验标准:。

    4检验机构:。

    (第八条)乙方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经过产品检验,乙方如果发现甲方所交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一方面妥为保管,另一方面在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乙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乙方未按上述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甲方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乙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连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负责处理。

    否科,即视为默认乙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乙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第九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交货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作为违约金。

    2甲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果乙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乙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甲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甲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甲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甲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井承担支付的费用。乙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甲方应当偿付乙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各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甲方应当负责赔偿。

    4甲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5甲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乙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甲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甲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乙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甲方提前交货的,乙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乙方可拒绝提货。甲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乙方协商,乙方仍需要的,甲方应照数补变,并负逾期交货责任:乙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天内通知甲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乙方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中途退货,应向甲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乙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乙方自提产品,如果未按甲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乙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甲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对于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甲乙双方首先应当本着平等友好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经过天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套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性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无另外约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双方也可以约定:如果争议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其他。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在本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万:(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以上文本仅供参考,在具体实务中,你可据实际情况对其条款予以明确,根据合同标的物的不同作出不同的约定。如:

    在签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中,要注意区别通用产品和专用产品。根据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不能交货、买方中途退货的,应向对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或中途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一5%,专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或中途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30%。可见,通用产品和专用产品适用的罚则是不同的。所谓工矿产品中的通用产品就是指各行业均能使用的产品,例如石油、煤炭、水泥、机床、钢材、纺织品、针织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文体用品等。所谓专用产品,是指专门在某个行业才能使用的产品,例如纺织机械、石油冶炼设备等。般来讲,通用产品由于其适用范围较广,在履行合同违约时仅给对方造成较小的损失,而专用产品则因其适用范围较窄,在履行合同违约时给对方较大的损失。所以,对合同的标的物区分为通用产品或专用产品十分重要。

    在签订农副产品买卖合同中,要考虑到农副产品的个性特点,在合同注明农副产品交货日期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前或推迟,并且也要在合同中注明农副产品质量、品种、成色、规格上的具体标准。这是因为农副产品种类繁多,季节性强,有时容易腐烂变质,早熟晚熟现象也会出现,签订合同时考虑到这些问题,在履行就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另外,农副产品产地分散,其质量、品种、成色、规格上存在很大差异,因此,用具体标准来规定双方的履行亦有必要。

    对于有特殊用途的标的物在标的物条款中应作特别说明,如工业用酒精与医药用酒精用途方面是完全不同的,而且成分上有很大差异,应特别注意标明。

    总之,在签字盖章前,应对合同文本进行最后的审查。如果发现有不肖之处,及时与对方协商修订。由于在实践中许多合同都是在外地议定的,这时合同承办人先不要急于签字盖章,应先回去交单位再行审查,然后决定签字盖章。

    四、几种特种买卖合同介绍(一)分期付款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是买方将其应付的总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卖方支付的买卖。分期付款买卖在我国常用于房屋(不动产)及高档消费品(汽车等)的买卖。由于买受人的分期支付影响了出卖人的资金周转,故分期付款的总价款可略高于一次性付款的价款。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享有的特殊法律保护种类。

    分期付款买卖方便了买方,在买方无能力支付标的物的全部价款时,也可获得该标的物。这种买卖形式却为卖方带来一定的风险,卖方有不能按期收回标的物全部价款的风险,因此法律对卖方作了一些特殊保护。

    (1)卖方享有解除权或请求支付全部价款的权利。《合同法》

    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但在此条款中,卖方应注意解除权的条件——即买方迟付的价款总额已达到总价款的1/5,已严重影响了卖方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这时法律才允许卖方不经催告而解除合同。如一份买卖合同规定,合同价金共3万元,取货时先付5000元,其余2.5万元分5个月支付,每月5000元,若买方连续2个月不支付,延期款达到了1万元,是总价金的1/3,故卖方可以解除合同。

    另外,依《合同法》第167条第2款,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这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因买受人原因解除合同时,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请求从价款中支付或者抵扣一定的金额,作为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标的物所有权的保留权。分期付款买卖因卖方必须先交付标的物,而买方则于接受标的物后分期支付价款,因此,卖方为了保证收回价款,必定会采取措施,而于买卖合同中订立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在签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时。卖方可与买方协商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买方支付全部价款后才移转于买方。因为按照《合同法》第134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由出卖人享有标的物所有权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转移所有权。这样,即使分期付款买卖不属于所有权保留买卖,所有权也能依约定而改变归属。

    (3)在某些情况下,卖方还可以要求一定的赔偿金或违约金。

    例如,当标的物有毁损时,卖方可以请求相应的损害赔偿。再者,分期付款买卖的标的物已经交付了买方,所以在因买受方一方原因而解除合同时,买方在占有标的物期间的利益同时就是卖方的损失。因此,卖方有权抵扣已收取的价款作为买方的赔偿。

    2买方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应注意的事项。

    分期付款买卖,虽然法律赋予卖方以上的特权,但作为买方你也应注意到法律对卖方特权的限制,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1)只有在你方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时,分期付款的卖方才可以请求你支付到期或未到期的全部价款。

    例如,一项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规定,合同价金共1.2万元,取货时先付2000元,其余1万元分10个月支付,每月付1000元。若买受人连续两个月未支付,其延期款总计2000元,而2000元不足总价金的1/5,卖方是无权行使上述请求权的。

    (2)法律为保护买方利益,还规定在合同中当事人不被限制、排除,或者违反关于1/5的强制性规定。如当时因为你方急于签订合同,卖方提出你方若延期未付达到1/8,卖方就享有解除权或全部支付请求权。即使双方达成协商也是一项无效条款。

    (3)因买方的原因由卖方解除合同的,卖方向买方请求支付或者扣留的金额,不得超过相当于出卖物的通常使用费的价款,如标的物有毁损、灭失时,则应当加上其损害赔偿金额。然而,在当事人的约定超过这一限度时,超过的部分无效。

    2002年5月20日,甲商场与乙电冰箱厂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乙电冰箱厂于2002年5月30日、8月30日、10月30日分三批向甲商场提供x型电冰箱共计200合,单价200元,第一批供货80合,第二批、第三批各供货60合。甲商场须在收到每批货物后10日内完成验收并支付当批货款。每迟延一天需支付占每批货物总额3‰的违约金,迟延支付超过15天的,乙电冰箱厂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乙电冰箱厂如在履行日未向商场提供电冰箱,每迟延一天也需支付占该批货物总额3‰的违约金,迟延交货超过15走的,甲商场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合同并且还约定,乙电冰箱厂在收讫甲商场每批货款之前,得保留其所有权。

    合同签订后,乙电冰箱厂于2002年5月30日如约将第一批电冰箱发至甲商场,但甲商场迟迟未支付货款。乙电冰箱厂于2002年6月5日发电函催促付款,甲商场回电复称:因资金困转困难,请求5日宽限期,即最迟延至6月19日付款,乙电冰箱厂应允。

    至2002年6月28日,甲商场只支付了10合电冰箱的货款。乙电冰箱厂经调查得知,甲商场因为经营不善,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乙电冰箱厂提供给甲商场的80合电冰箱只有10合售出,其余70合尚在仓库。现甲商场已被其他债权人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法院正在进行债权人登记。乙电冰箱厂遂按规定进行了登记。在债权人会议上,乙电冰箱厂主张70合电冰箱不应属于破产财产,其对这批电冰箱享有所有权,应优先取回,但遭到其他债权人的反对。

    分析:

    本案例中,甲商场延期支付货款达到了总货款的1/5。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合法有效。由于甲商场未能支付第一批80合电冰箱的全部货款,乙电冰箱厂仍然享有80合电冰箱的所有权,剩余的70合电冰箱不应属于破产财产,乙电冰箱厂有权行使返还请求权。

    (二)样品买卖合同

    样品买卖,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必须与当事人封存的样品质量相同的买卖。样品又称为货样,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或由生产、使用部门加工、设计出来,用以反映和代表所买卖标的物品质的实物。在业务上,样品由出卖人提供的称为“出卖人样”,由买受人提供的称为“买受人样”,由买受人提供、出卖人据此复制加工出一个类似样品由买受人确认,称为“回样”或“确认样”。

    样品买卖的特殊性在于当事人以样品决定标的物的质量,卖方所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具有同一质量。应注意的是,在样品买卖中,样品是用以确定卖方应当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的,而不是以卖方交付的标的物符合样品的质量为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即当事人封存样品仅为对标的物质量的约定,对买卖合伺的效力不生影响。在样品买卖中,样品须以买卖合同订立时存在,并且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按照样品买卖。如果卖方仅于买卖合同订立时向买受人提示样品,但在合同中没有表示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质量的,不是样品买卖。卖方在订立合同后,交付标的物前向买方提示样品的,也不是样品买卖。《合同法》第168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的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在样品买卖中,如果卖方所交付的标的物与当事人所封存的样品质量不相同,并且卖方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低于样品的质量的,卖方应当承担瑕疵担保义务。而且按照《合同法》第169条的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方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卖方也负有使交付的标的物具有同种物通常标准的义务。

    (三)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的明显特征是买受人先试用,后支付价款,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必须经买受人试用认可后,合同才生效。因此,试用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的特征:

    1.一般买卖合同中,是在买受人先支付了一定的价款后,出卖人才交付标的物,而在试用买卖活动中,出卖人必须先履行交付标的物由买受人试用,在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的试用期间内,买卖合同不生效。

    2在一般买卖中,买受人支付了约定的价款,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标的物的物权随之转移,出卖人由此而失去了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而买受人则获得该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而试用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其标的物的物权并未转移,仍归出卖人所有。

    3试用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必须履行将买受人指定的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的义务,而买受人则享有对该标的物在规定时间内,按约定的方式试用该标的物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

    (1)协商约定,不能达成协商约定的,按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2)依《合同法》第170条规定,按前述方法仍不能解决的,由出卖人确定。《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这就是说,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而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

    (四)连续供货买卖

    连续供货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出卖人将应当交付的标的物总数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分成数批连续性地交付,而买受人依照约定按时支付相应价教的买卖。连续供货买卖的标的物必须是可以分批交付的标的物。

    连续供货买卖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时间与期限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不能够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此合同中,出卖人供货的方式和期限由当事人约定,而买受人既可以一次付清价款,也可以按照约定在出卖人交付每批货物时支付同一批货物的价款。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供货人不能够以买受人支付价款而主张拒绝给付。但当事人束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前次供货或者支付价款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次期的给付。连续供货买卖的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合同。然而一般认为,在买受人未发生迟延支付价款的行为而出卖人又有供货能力时,出卖人不得终止合同。出卖人需要增加标的物的供应量或者出卖人需要减少标的物的供应量时,都应当事先取得相对方的同意,相对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没有取得相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标的物的供应量的,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

    (五)拍卖

    1拍卖的概念。

    拍卖是拍卖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拍卖标的出售给最高应价人的买卖方式。拍卖按其性质可分为公法拍卖和私法拍卖。公法拍卖指司法拍卖,私法拍卖指民事拍卖。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公民、法人可以运用这种方式出卖所经营的财产。拍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该法已于1997年1月1日施行。《拍卖法》对于作为拍卖中介人的拍卖企业进行委托拍卖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但未调整公民、法人自己拍卖自己的财产的自行拍卖行为。因此,《合同法》

    作出规定,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这一规定,自行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予以确定。

    2拍卖标的。

    拍卖的财产称拍卖标的,包括拍卖的物品和财产扳利。拍卖标的是有体物的,称拍卖物。禁止流通物不得作为拍卖物。依照法律或者依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财产,在拍卖前,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公安机关保存的超过招领期限的遗失物品和其他确认为无主物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合拍卖的,也可以作为拍卖物。

    3拍卖程序。

    (1)拍卖委托。委托人向拍卖人提供有关证明:有关委托人身份、要求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证明、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物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2)拍卖的公告和展示。拍卖人应于拍卖前7日发布拍卖公告,展示拍卖标的物,井提供查看标的物的条件及相关资料。拍卖公告性质为要约邀请。

    (3)竞买。竞买以应价的方式向拍卖人所作的公开的应买的意思表示,其性质为要约。

    (4)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的众多应价中选择最高者,予以接受。其性质属于承诺。拍卖人一旦拍定,拍卖合同即成立,拍卖终结。若拍卖标的有底价,竞买人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应当终止。

    4拍卖合同的效力。

    拍卖合同成立后,发生与普通买卖合同相同的效力:

    (1)拍卖买受人应于拍卖成立时交付价金(拍卖公告中另有声明的除外)。如拍卖公告中没声明的,亦可采用其他清偿方法。

    如在不动产买卖,拍卖物之负担由买受人承受,买受人又为出卖人的债权人时,可以用其债权与价金相抵销。

    (2)任意拍卖(出卖人任意决定的拍卖)的出卖人应与一般买卖的出卖人一样,承担标的物上的瑕疵担保责任。根据我国《拍卖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已经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与一般买卖合同一致,即动产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不动产自登记时起转移。此外,动产自交付时,不动产自交付或登记时起标的物上的风险负担由买方负担。

    买受人若受领迟延的,在受领迟延期间内应承担标的物上的风险。

    六)招标买卖合同招标投标买卖指招标人公布买卖标的物的出卖条件,投标人投标竞买,招标人选定中标人的买卖方式。招标投标买卖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出卖人,又可称为招标人;竞买人,又可称为投标人和买受人,又可称为中标人。招标投标除可作为一种特种买卖形式外,还适用于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服务等合同的订立。

    招标投标买卖的程序,可分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招标时,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本法第15条规定,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投标人投标为要约。投标应当表明竞买金额,投标后,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告说明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开标。开标后,招标人组织评标,按评标结果定标,确定中标人,定标为承诺。与同为竞争买卖的拍卖不同的是,拍卖以最高应价者确定为买受人而招标投标买卖的中标人不一定是出价最高者,招标人综合衡量投标人条件选择中标人,或许使出价较低者中标。招标人定标,招标投标买卖成立。招标投标买卖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处理。

    (七)互易合同

    互易合同是互易人相互交换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互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双方,也可以是三方以上的当事人,如三角互换。互易合同的当事人互为互易人。互易人各自享有取得对方互易标的物的权利,负有将本人的标的物转移交付对方的义务。因此,互易是双务、有偿合同,互易合同与买卖合同最为相似,都是转移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不同之点在于,买卖合同是买卖标的物与价金的交换,买受人需向出卖人支付价金,而互易合同是标的物的交换,无须价金的支付。实际生活中存在附补足金的互易。不等价的互易可附补足金。不等价互易的互易人互易后,尚有差额,差方可以金钱补足。此为附补足金互易。附补足金互易实为互易与买卖的混合合同,补足金不够部分应当接买卖合同进行。

    (第二节)买卖合同的卖方应注意的事项一、是否具备作为买卖合同卖方的资格在我国,可以为财产出卖人的,主要有以下几类民事主体:

    (I)财产所有权人。财产所有人是买卖合同中最常见、最主要的财产出卖人。

    (2)财产经营权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对国家授予的财产所享有的经营权,也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故它们虽非所有权人,但仍有权以出卖的方式处分财产。

    (3)抵押权人和质押权人。抵押权人和质押权人有出卖抵押物和质押物的权利。

    (4)留置权人。《民法通则》第89条第4款规定,留置杈人的权利,包括“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因此留置权人有权出卖留置物。

    (5)经纪人。在经纪合同中,经纪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得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包括对委托人财产的出卖,故经纪人亦可成为非自己所有财产的出卖人。

    作为企业,你只要是依法成立的,拥有以上作为财产出卖人的权利,即可成为卖方。

    二、买卖合同中卖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一)卖方须承担的义务

    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最为核心的内容之一。买卖双方只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享受相应的权利,订立买卖合同的经济目的也才能得到实现。同时,由于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卖方的义务就是买方的权利,而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在买卖合同项下,卖方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转移和交付标的物,并对标的物的品质和所有权进行担保。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本身而言,卖方的义务相对而占比较复杂,须引起作为卖方的你的注意。

    1交付出卖物并移转出卖物所有权的义务。

    依《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卖方应当履行向买方交付出卖物或者交付提取出卖物的单证,并移转出卖物所有权的义务。交付就是将出卖物的占有权移转给买方。交付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现实交付:将出卖物直接交给买方,使买方直接、实际占有出卖物。

    拟制交付简易交易:出卖物在买卖合同订立前已为买方实际占有,合同生效,出卖方即完成支付。

    指示交付:合同成立时,出卖物为第三人占有,卖方只须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方即完成交付。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干洗设备买卖合同。但甲公司已将其出卖物——干洗设备租给丙公司使用,这时如果甲公司将提取干洗设备的单证交给买方,就是一种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后,卖方继续占有出卖物的交付。如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生效后,又订立借用合同,这时卖方占有出卖物不是自主占有,而是一种他主占有。

    在履行交付义务时,卖方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若标的物有从物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应一并交付。

    因为从物能保证主物的使用功效。如你方为出卖电脑的公司,在交付电脑主机时,键盘、鼠标作为从物,就应一并交付,即使未作约定,从物也应随主物一同交付。

    2)应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如在交付出卖物——手机时,你须一并交付该手机的使用说明书。

    (3)应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和地点交付。《合同法)第138条规定,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卖方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如果在买卖合同中未约定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与买方再行补充协议。不能选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4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卖方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沣意给买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如让买方有时间准备存货仓库等。

    卖方应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方式交付。交付方式有整批交付和分批交付。若合同约定采用分批交付,卖方除r应按约定的时间交付外,还要特别注意,按每批的确切数量交付。古则,即为履行不完全,须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41条第1款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际的物。若未在约定的地点交付,则为卖方交付义务履行不完全。

    若双方当事人未就交付地点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依《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①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变给买受人。②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在合同中,对合同发生地或交货地点明确约定,也可防止落入对方利用合同履行地设下的诉讼管辖陷阱,利用地方保护主义达到有利于对方的目的。特别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在什么地方支付货款,对买卖双方特别是对卖方来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因为一旦遇到约定支付地点实行外汇管制,或因外汇短缺而限制外汇的汇出,买方就无法履行其付款义务。

    (4)应按照合同约定数量、质量交付。《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卖方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第154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第62条第1款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因为如果你多交或少交,买方都有权拒收。当然,合同法也允许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合理的磅差或尾差。在签订合同时,如果你的出卖物是不易精确计量物,你可以和买方在合同中约定。

    案例:

    2003年4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某服装加工厂与本市毛纺厂签订了一份毛料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毛纺厂向服装厂提供纯毛料2万米。交货时间为2003年8月20日。合同还对毛料的品种、规格、质量、竹格等作了详细规定。服装厂时毛料有特殊要求,而且规定按毛纺厂提供的样品交货。合同签订后,毛纺r即提供7样品。服装厂在来对样品进行仔细检查的情况下,双方将样品盖章封存。8月16日,毛纺厂按期将货全部发给服装厂。服装厂用该毛纺厂供给的这批毛料加工服装时,发现该毛料不是纯毛料,而是混纺毛涤料,遂要求退货。后经查证:负责与服装厂交货的业务员刚来毛纺厂工作不久,对纯毛料与混纺毛潦料区分不清,以为合同中所说的纯毛料就是混纺毛涤料,遂组织生产并按期为服装厂供货,导致货与样品不符。

    该案中卖万之致命错误即在于所供货不苻合样品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以应接受买方退货,承担货物另行处理的风险。

    (5)如果体亲自交付实有困难,你可以委托第三人(如代理人,占有你的财产)的人代为交付。

    (6)移转出卖物的所有权。《合同法》第133条规定,出卖物的所有权随交付时转移给买方,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法律规定一般动产“所有权随交付”。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及不动产,如船舶、车辆、航空器、飞行器等动产与房屋等不动产必须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登记才能变更所有权的占有人,这种的情况下,作为卖方,你则有义务协助买方办理手续。

    在实际操作中,作为卖方的你,也可以依《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在买卖合同签订时与买方进行洽商,约定如果买方来履行支付价款或是其他义务的,出卖物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卖方的条款,以缩小卖方的危险系数,督促买方履行相应义务。尤其是在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中,卖方更应该这样做。

    还有一种情况,即使你交付了出卖物,但有些所有权仍归你所有的情况,那就是《合同法》第137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方。

    作为卖方,你还注意不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风险承担问题。也就是说,不转移所有权未必于自己有利。

    案倒:

    蒋某开办的纸盾包装厂与胡某开办的糕点厂系临镇的私营企业,中秋节将至,糕点厂急需一批纸质包装盒,于是胡某与蒋某约定,包装厂以每个纸盒0.9元的价格卖给糕点厂5万个纸盒,共计价款4.5万元。胡某当即交付2万元,双方约定,待糕点厂将余款2.5万元交付才可将纸盒拉走。不料,从当天晚上起一连下了几天大雨,将被在包装厂院内准备卖给糕点厂的纸盒全部淋透,大部分起了霉斑。雨过后,胡某随货车到包装厂,准备交余款并拉回纸盒,见到这种情况,要求蒋某已给付的2万元还给他,他好往其他地方急购纸盒。蒋某则说,这些纸盒卖价4.5万元,几天前就已付了近一半的价款,买卖已成变。蒋某不同意蒋钱还给胡某。

    胡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合同解除,纸盒厂返还2万元钱给糕点厂,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分析:

    该案中卖方致命错误是没注意出卖物所有权转移问题。因为虽然双方的买卖合同已成立,但因出卖物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风险也未发生转移,卖方未尽保管义务,导致纸盒霉烂不能及时履约,损失只能由卖方承担。

    如果你出卖的标的物会产生孳息,对于孳息的所有权,是不是也随标的物的转移而转移呢?这也是卖万必须注意的问题。

    接照《合同法》第163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由此可知,在我国标的物之孳息的所有权的转移并非与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相一致,而是以占有标的物为获得孳息的前提,占有标的物的一方当事人即使不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标的物所产生的孳息亦归其拥有。

    2瑕疵担保义务。

    卖方在履行交付出卖物和使买方获得出卖物所有权的义务的同时,还要担保其所交付的出卖物拥有的权利完美无缺,并且具有通常交易状态中应当具有的价值与性能。如果卖方违反或未履行此项担保义务,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就称为瑕疵担保责任。此责任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1)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卖方应担保在出卖物风险转移给买方时,无灭失或减少出卖物价值的瑕疵,也无灭失或减少标的物的通常效用或买卖合同预定效用的瑕疵。根据担保的内容不同,可分为价值担保和性能担保。此外,根据卖方对品质做出的保证,还产生品质担保。

    买卖合同为职务有偿合同,交易买卖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平、等价、效益原则,让签订买卖合同的卖方对双方交易的焦点——出卖物负价值与性能担保责任,更能维持买卖合同的诚实、信用。

    成立物的瑕疵担保责任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卖方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应从出卖物的风险转移给买方时起承担。即出卖物交付给买方后,如出卖物存在价值或性能减少或灭失的情况,卖方应负责,而不能以出卖物已交付为由溜之大吉,规避责任。第二,须买方不知出卖物有瑕疵且对不知道无重大过失。判断买受人是否知道标的物的瑕疵的时间应为买卖合同成立之时,因为买受人是基于合同订立时对标的物的认识状况而为交易的。若在买卖合同成立之时买方明知物有瑕疵的,或对不知出卖物有瑕疵存有重大过失的,则卖方可不负担保责任。所谓重大过失是指欠缺一般人的注意而对些显而易见的瑕疵未予发现。但是,在此得提请卖方注意的是,如果你已经信誓旦旦,明确保证出卖物没有瑕疵,或者卖方故意不告知出卖物有瑕疵时,你是无权以买方有重大过失而不知主张为由免除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这正是法律对你骗取买方信赖或违背诚信原则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惩罚。第三,须买方在规定或合理期间内就出卖物的瑕疵尽通知义务。《合同法》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出卖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买卖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出卖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买方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出卖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卖方的,视为出卖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法律还规定,对有质量保证期的出卖物,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以上所说的两年内的规定;另外,对卖方你知道或应当知道你自己交付的出卖物不符合约定的,买方也是不受通知时间的限制的。

    第四须买受人非依强制执行的拍卖而取得标的物。因为该种买卖并非出于出卖人的意愿,且公开竞买时,买受人可当场查清标的物的瑕疵。

    2001年1月,上海某电脑耗材厂与北京某电脑公司蒌叮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耗材厂向电脑公司出售交付其组装电脑所需的显示屏、主板、主机盒各10000件。而且合同对每种配件价格都做了约定。同时约定:5月1日前交货,货到付款,每种配件的不合格率不得超过1%。耗材厂于4月26日交付了货物,给电脑公司检验,显示屏、主机盒符合质量要求,但主机质量不合格率竟高速20%。为了保障自及公司的品牌质量,电脑公司提出解除对10000件主机的买卖交易,只愿支付显示屏、主机盒的价款。而上海某耗材厂要求支付全部货款。双方引发争议,电脑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对电脑公司的主张予以支持。

    分析:

    《合同法》第165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爱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各同。”

    根据本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的一物不符合约定,合同的解除有以下两种情况:

    1标的物为数物时,各物可以相互独立存在,缺少一物不会影响他物的价值,买方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例如,买卖大米50袋,价款500元;面粉150袋,价款500元。如果买受人发现面粉质量不符合约定,可以就面粉部分解除合同,而只买受大米。如果大米与面粉是以总价款1000元购买的,买方只能请求减少与面粉相当的价款,而不能解除全部合同。

    2当标的物为数物时,虽然各物彼此独立存在,但相互之间有较大的关联性,缺少一物会影响他物的价值,不符合约定的物不宜与他物分离,一旦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需解除合同,则买方可以就整个合同的数物解除合同。倒如,买卖标的物是对联,其中一联不符合约定的标准,显然只就该一联解除就失去了悬挂的价值,这种情况下允许整个解除。

    本案纠纷符合第一种情况。耗材厂交什的三种配件可以相互独立存在,质量不会相互影响,且每种配件价格合同中也有约定。所以电脑公司要求就主机一项部分解除合同是可以的,此时卖方耗材厂要么更换货物,要么赔偿部分损失,要么承担退货责任。

    (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卖方应担保第三人不能就出卖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比如A公司从B公司处买了一幢办公楼,刚搬进去不久,法院派人查封该楼,并要拍卖该楼,因为在A从B处买楼之前,B已经为此房子设定了抵押权,卖方B公司已为别的债务抵押了该楼,而第三方债权人申请法院拍卖该楼,就是说,这栋楼上还附着有其他权利,所以A公司所有权就投有了。所以,法律为维护买方的权益,特规定卖方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卖方就交付的出卖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构成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存在。因权利瑕疵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属自始不能,不是事后不能或客观上不能。如果合同成立后出现权利瑕疵,则是卖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权利瑕疵在合同成立后履行时仍存在。若权利瑕疵仅在合同成立时存在,此后在履行前已经除去者,则无法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例如,买卖已作抵押的标的物,在规定的交付期到来之前,出卖人已经偿还主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则不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第二必须买受人不知有权利瑕疵存在。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权利瑕疵的,视为买受人愿意承受该瑕疵的风险,事后就不能追究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151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150条规定的义务。”判断买方是否知道有权利瑕疵存在,应由卖方负举证责任。对于买方客观上应知道的权利瑕疵,若买方不知道的,视为已知,卖方不负担保责任。

    例如买方能从标的物登记文件上查知标的物权利状况的情况。同时,买受人对所主张的权利瑕疵,应负举证责任。

    第四,须因权利瑕疵而使买方遭受损害或损失。若存在权利瑕疵,但第三人未主张权利且不能主张权利的,买方不能追究卖方瑕疵担保责任。如卖方违反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导致标的物被第二人追索时,卖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买方有救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卖方返还价款并赔偿损失。

    正观金属材料公司与华丰摩托车制造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正观金属材料公司出售给华丰摩托车制造厂某种型号的电机设备,而在此之前,正观金属材料公司已将该种型号的电机设备抵押给了卓越公司,见此情况,卓越岱司拿着抵押合同书前往华丰摩托车制造厂主张该电机设备的所有权。

    该案中卖方之致命错误在于无视自身时出卖物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故应承担给买方华丰摩托车厂返还价鞭,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卖方享有的权利

    1对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一般具有所有权。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者组织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由法律赋予个人或组织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一般包括着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等。对于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合同法》第137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对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归属的确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价款请求权和解除合同权。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否则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是分期付款的,出卖人享有的价款请求权和解除合同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法律赋予个人或组织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一般包括着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等。对于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合同法》第137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对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归属的确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价款请求权和解除合同权。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否则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是分期付款的,出卖人享有的价款请求权和解除合同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合同法》第16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即在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中,如果买受人未付清到期价款的合计金额达到标的物的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卖方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卖方采用了解除合同,还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三、注意谨防自身违约责任的产生

    (一)卖方违约形态

    (二)明确自己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卖方如何处理买方违约情况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义务是按约定接收出卖物并支付价款。

    其义务正是卖方的权利,即卖方有权提请买方收货并交付货款的权利。可在实际交易活动中,常会出现买方拒绝收货或收了货又不如约支付价款的情况。所以在履约前你不得不做好充分的防备工作,除了前面所说的要审清买方的主体资格,摸清其资信情况外,还应运用法律知识果断地采取一些对策。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浊律保护。”《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合法的合同,自成立时起即发生了法律效力,一旦买方不能按合同履行义务,卖方依法有权采取相应的办法。

    (一)买方明示预期违约,卖方如何处理

    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向对方明确表示到期将不履行合同。

    案例:

    某市机械电子公司与一五金销售店于2003年1月10日签订了一份购销铝合金条的合同,约定机械公司于3月10日和4月10日分两批交付铝合金条各2万条,单价每条8元,货到付款。机械公司如约于3月10日交了第一批货2万条,五金店也支付了16万元。4月1日,五金店派人前来机械公司,以资金周转不是为由,明确表示4月10日的那批货不要了。而此时机械厂已做好了交货的准备。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时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买方向卖方明确表示不接受第二批货,也就是说到期将不履行合同的约定,显然构成明示预期违约。这时卖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承认买方的预期违约行为,主张解除合同。

    “明确承认的方式通知买方,然后另行转卖货物。这是对买方的一种最客气的方法。如果卖方考虑与买万一向合作揄快,又不想就此失击这一客户的话,可以采取自找门路转卖第二批铝合金条的方法。

    2解除合同的同时,请求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预期违约引起合同法定解除,也应为追究违约责任的一种。合同签订以后表示不履行,或者用行为表明不履行,这时不必等到履行期届满,对万当事人就可以先发一个解除合同通知,同时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追完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即期望合同得到履行可以获得的利润收益。

    3拒绝承认对买方预期违约,坚持合同约定,按期交货,请求买方支付货款。

    当你作为非违约方坚持合同约定时,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小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时,你就不能主张对方的违约责任,而且能自己承担这部分损失。

    4.卖方也可以在买方提出预期违约时,以沉默的方式应对等到履行期届满时构成实际违约。以实际违约请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卖方如期交付出卖物买方拒绝受领或到提货期前拒绝提货,卖方如何处理

    1要求买方实际履行。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车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依此,当买方人拒收标的物时,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接受标的物作实际履行。特别足买方和卖方不在同一地域时,卖方将标的物发至买方人所在地,买方如果实际履行合同,可以减少损失。买方在拒收货物后,又提出继续实际履行的,如果卖方有损失,仍可要求买方赔偿其延期收货所造成的损失。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在出卖物处于“供过于求”的市场状态时,对于卖方是一种最为有效的解救措施。

    2解除合同井要求损害赔偿。

    买方拒收出卖物并不导致买卖合同的解除。这时卖方一定要给买方以通知,或告知其解除合同的决定。在告知解除合同时,卖方从买方的角度出发也可以给买方一定的宽限期,这对维持合作关系有帮助。当宽限期届满,买方仍拒收卖方则理所当然可以解除合同了。

    卖方在解除合同后,可以转卖标的物,然后就由此造成的损失请求买方赔偿。当卖方采取转卖措施时应当尽可能努力,卖出尽可能高的价格。这个价格通常就是当时的市价。如果市价高于合同价,卖方就没有损失,也就不存在损害赔偿问题。但这个价格也可能会低于合同价,卖方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损害赔偿其数额为合同价减去转卖价加上出卖人的可得利益损失,基本原则就是使卖方能够获得如同买卖合同得到履行时的经济利益。

    如果是一般的大路货,卖方不易转卖,还可以采用直接请求损害赔偿的方式。

    3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买卖合同约定由买方自提出卖物,而买方逾期不提货,卖方可请求买方支付迟延提货的违约金、运费损失、增加的保管、保养费用及其他损失。对于违约金数额未作具体约定的,则可以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总值计算。当然,引起逾期的原因,不能是卖方自己造成的。

    三)买方拒绝或迟延支付货款,卖方如何处理

    在此种情况下,卖方实际上有两种手段可以选择:一是通知买方解除合同,但这时卖方也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买方一个适当的宽限期。如果你选择解除合同,你仍然有权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要求买方赔偿。解除合同意味着你将不再履行自己的原合同义务,不再交付原合同规定的出卖物。解除合同同样须发出通知为生效的要件。

    至于你应当给予买方以多长时间的宽限期,可以由你自主决定。但是,为了保护你自身的权益,你给予宽限期最长一般不应超过按合同规定应当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因为你不按时交付标的物会构成违约,如果按时交付,买方尚未付款,你则又要面临收不到价款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你町以暂时保留货物在自己手中,要求买方支付款项,待价款到位后再履行交付义务。也就是你可以坚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意向。这种情况适应于先付款后交货买卖合同。

    而对于先交货后付款的合同,卖方货也交了,买方却不付款,遇到这种情况,卖方就不能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了。因为解除合同,除非买方将货物返还。为减少自己的损失,卖方应采取继续向买方追索价款的方挂,并在必要时提起诉讼,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因为依《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卖方在提起诉讼时,可以同时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如果买方实际上能将出卖货物返还,卖方也可以要求返还,同时要求支付违约或赔偿金。

    案倒一:

    2003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购销大米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晚标一”大米1200吨,单价每吨1060元:另购市场议价米数量不限,每吨单价900元;要在3月底发完货,超过3月底发货要征得购方同意;在××火车站交货,货到3天后付款,如需方不按时付款,每市斤每月加利1分。结果,原告货到3天后,需方仍不付款,引发纠纷,原告诉讼法院,要求买方置付货款,并按每市斤每月加利1分支付违约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若买方逾期付款,针对先付款后交货合同,卖方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要求买方付款,并顺延交付货物时间。而针对先交货后付款的合同,则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违约金向买方要求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如果来规定违约金或其具体数额,出卖方可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要求买方支付赔偿金。

    在实际交易中,遇到买方不按期开具信用证的行为,卖方也可以仿照下面案例中的卖方的做法采取补救。

    案例二:

    福建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公司)与香港某公司于2003年2月签订了一份购销墨鱼的合同。合同规定,由香港公司向福建公司提供产自委内瑞拉的墨鱼5000吨,合同货物分两批变付,每批分别为2500吨,采取信月证支付方式。第一批货物交付期限为2003年5月中旬,福建公司应于2003年4月30日或之前开出信用证,第二批交货期为同年8月底,福建公司应于8月20日或之前开出信用证。福建公司依约于4月30日开出信用证,第一批货物于5月14日运抵福州港,福建公司请当地商挂部门检验,检验结果合格。但福建公司于8月初向香港公司提出墨鱼生虫,要求退回B付货款的1/2。香港公司没有同意。福建公司遂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香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随后,福建公司没有依约开出第二批货物的信甩证。结果香港公司亦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福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经庭审后认为,福建公司关于第一批墨鱼生女的主张证据不足,已由当地商检部门出具了合格的商检证书,而福建公司因此不开具第二批墨鱼的信用证,致使卖方不能按期装运并交货,显系根本违约行为。故对福建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而对香港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令福建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香港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节)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应注意的事项一、注意明确买方的义务

    买方明确自己的义务,是促使买卖合同完美履行必备因素。

    (一)支付价款的义务

    1.按约定的价款数额支付价款。

    买方应按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如果是约定执行政府定价的,依照《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

    “……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2按约定的支付时间支付价款。

    《合同法》第161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在买卖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艘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就是说,买方可随时履行没约定履行期限的付款义务,只要能给卖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就行。如果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然不能确定的,买方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买方迟延支付价款时,不仅有义务继续支付价款,而且还要支付迟延利息。

    案例:

    2003年7月,虹升文化公司向源源办公器材公司蔷订了购买亚庄纸制品公司A4纸的合同。约定:源源办公器材公司向虹升文化套司运送10000箱A4纸,质量为一等,单价160元一箱,纸规格A4210×297mm,5000sheets,10包/箱。送货时间9月1日。9月1日源源办公器材公司如约盘货,当即要求虹升文化公司付款,虹升文化公司以未约定交付时间为由想推迟2个月再付款,源源办公嚣材公司不能接受,诉至法院。法院判夸虹升文化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迟延支付货款的利息。

    分析

    本案中买方的致命错误在于不按时履约。即使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也未就此速成协议,合同条款也没暗示付款时间,但还是有确定办法的,那就是应在收到货物时即9月1日支付。

    如果你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你得注意,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买方是必缅按合同和公约规定的日期付款,无须卖方提出请求或办理任何催告手续。若买方你不按时付款,则应负迅延付款的责任,还应支付相应的利息。在没有规定付款时间的情况下,要方付款时间依《公约》第58条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先付款,后交货。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要受人应当在什么时候付款,则应当在按合同和公约的要求将货物或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如提单)移交给买受方处置时,支付货款。

    (2)先付款,后发运。进是指在由卖万办理运输的情况下,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付款后再发运货物,即卖方发运货物以买方付款为条件。卖方也可以在发货时订明条件,规定必须在买方支付货款时,方可将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

    (3)先检验,后付款。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以前,没有义务支付货款,除非这种检验的机会与双方女事人约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但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不一定在支付价款之前就有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特别是采月CIF条件成交时,通常都是凭单付款在前,货到检验在后买方不能要求先时货物进行检验,而必须先凭卖方提交的装运单据付款等货物速抵目的港后再对货物进行检验。

    3按约定的地点支付货款。

    价款的支付地点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免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可以在出卖人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以下地点可以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地点:

    (1)在卖方的营业地付款。若卖方在合同订立后,营业地有变动,因而加重了你的支付费用,你町要求卖方承担该项费用。(2)如果是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则买方应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支付货款。这主要适用于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的买卖。在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的情况下,买方应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履行付款义务。这里实际上有两个付款地点,即卖方交货地点和买方交单的地点。交货地点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第一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交货地点,则货物所在地是卖方的交货地点。如果货物是尚特制造或生产的,则货物生产或制造的地点是卖方交货地点:第一,在合同没有规定交货地点的情况下,如果合同规定由卖方办理运输,则交货地点为卖方交给第一承须根据情况在上述地点支付价款。移交单据的地点一般取决于支付的方式。也就是说,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移交单据的地点就会有所不同。例如,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出卖人通常是向设在出卖人所在地的议付行提交信用证要求的装运单据,由议付行审核单据后付款。然后,议付行再将单据转交给开证行,由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如果合同规定买方付款以卖方交单为条件以买方在卖方交单的地点付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采用CIF、CFR和F0B等价格术语成交时,通常都是凭卖方提交的装运单据支付货款。

    如果是采用跟单托收的支付方式,卖方应通过托收银行在买方的营业地点向买方提交有关的装运单据,并凭单据付款。如果是采用银行信用证付款,通常是向设在出口地(卖方营业地)的议付行提变有关的装运单据,由议付行凭单付款。

    (二)买方该如何对待出卖物

    1及时接收卖方交付的标的物。

    为保证公平及经济生活的稳定,买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出卖物。未及时接收的,买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不同于法国、日本等国家,它们认为只要买方支付价款,卖方的权利即可以实现,因此在法律中未规定买方有接受空付的义务。

    2依法检验出卖物的义务。

    买方收到卖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及时检验。买方对标的物进行检验主要是对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检验。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方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根据《合同法》第162条的规定,卖方多交了标的物的,买方可以拒绝多交的部分。

    买方要知道出卖物质量、数量有问题或找到出卖物的其他理疵,必须有接收标的物时对其进行检验。检验后,还有另外一个文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根据《合同法》第158条规定,买方将不符合约定的标的物的情况通知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否则视为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何谓合理期间,主要是根据标的物性质、交易情况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先进的技术设备和需要复杂的测试手段进行检验的标的物,其实际所需要的检验时间应长于般农副产品所需要的时间。但是卖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方是不受合理期间或者两年通知时间的限制。

    3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买方对于卖方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的标的物,例如多交付、提前交付、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等,有权拒绝接受。在特殊情况F,买方虽作出拒绝接受交付的意思表示,但有暂时保管并应急处置标的物的义务。

    作为买方必须注意的是,承担此项保管义务的条件:

    (1)必须是异地交付货物到达交付地点时,买方发现标的物的品质瑕疵而作出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2)卖方在标的物接受交付的地点没有代理人,即标的物在法律上已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3)一般物品由买方暂时保管,但卖方接到买方的拒绝接受通知时应立即以自己的费用将标的物提回或作其他处置,并支付买方的保管费用;(4)对于不便于保管的易变质物品如水果、蔬菜等,买方可以紧急变卖。但变卖所得在扣除变卖费用后需退回卖方。买方在拒绝接受交付时为卖方保管及紧急变卖标的物的行为必须是基于善良的动机不得给卖方带来损失。卖方也不能因买方上述情况下的保管或紧急变卖行为而免除责任。

    4按约定的方式支付货款。

    5买方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义务。

    在国内买卖中,买方可能并不需要为付款履行手续,或者只要履行很简单的程序即可。但在国际性的货物买卖中,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涉及到许多方面的问题,除确定标的物的价格、付款的时间和地点外,还需要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公约》第54条规定,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包括按照合同或任何法律、规章所要求的步骤及手续,以便使价款得以支付。这一点在国际贸易中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国际贸易的付款程序远比国内贸易复杂,并且涉及到外汇的使用问题,结算程序往往比国内货物买卖的价款支付要复杂许多。如果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有关的付款手续,则必然影响到买方付款义务的履行。因此,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是买方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前提。

    例如,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要求买方预付定金井提供银行担保,则买方就必须到银行办理开立保晒的手续。如果我方是进口方,一般是填写“开具保函申请书”,向中国银行申请开立银行保证函。此外,在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支付价款的手续还包括外汇审批手续。进口方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或规章的规定,将买卖合同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申请取得为支付价款所必需的外汇。

    如果买方没有办理各种必备手续使价款得以支付的话,则会构成违反合同。对方是有权宣告撤销合同的。

    二、注意应由买方承担的标的物风险责任

    买方负担标的物风险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风险的发生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时,应由占有人承担风险损失。但如果风险的发生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时,则应由造成风硷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损失。按照《合同法》第143条的规定,因买方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方应当自约定交付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合同法》第144条的规定,卖方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白合同成立时起由买方承担。

    (3)《合同法》第145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而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在此情形下由买方承担风险的原因在于,我国《合同法》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为交付,所以,在卖方交付标的物给承运人后可以认为承运人是代替买方占有标的物,相比较而言由买方承担风险更为合理。按照《合同法第146条的规定,卖方按按照约定或者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卖方和买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卖方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卖方订立合同的营址地交付标的物。因此,在卖方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方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则由买方承担。

    (4)《合同法》第1盯条的规定。卖方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标的物后,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也就是说,在此种情况下,买方只要实际占有了标的物,对标的物具有支配力,即使卖方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仍有义务防止标的物风险的发生。

    若发生灭失、损毁风险则由买方承担。当然如果是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方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这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合同法》第148条)。而且确定标的物风险转移并不影响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贵任的权利。比如,卖方甲与买方乙订立了一套机器设备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甲应于5月15日将该机器设备交付给乙。合同成立后,甲由于自己的过错没有按时履行合同,直到5月30日才将该机器设备交付给乙。乙收货后该机器设备被盗,这时该机器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虽然转移到乙,但并不影响乙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因为《合同法》第149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的,不影响因卖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三、买方如何处理卖方违约情况

    (一)卖方预期违约买方如何处理

    卖方预期违约,买方同样可以解除合同。让卖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也可以拒绝承认对方预期违约,让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但须注意的是,有时不能作消极的等待,使自己从有理转变到无理的状态。

    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买方)与乙电脑配件有限公司(下称卖方)于2002年3月1日签订一份电脑配件买卖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要方向卖方支付10万元预付款,卖方于4月30日向买方供货,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合同签订后的第5日,卖方致函买方,因原材料短缺无法生产,合同履行期届满将不能供货。买方闻讯,未做任何答复,同时也没有向卖方划拨预付款。4月15日,买万接到卖方通知,称电脑配件已生产完毕,于4月30日准时向买方供货。买方当即回函拒绝卖方酌履行请求。卖方向法院起诉,主张其向卖方的履行请求合法有效,买方不得拒绝,并要求买方承担未如约划拉预付款的连约责任。

    分析:

    本案中卖方预期违约,但买方在接到卖方预期违约的表示后采取了消极的沉默态度,同时也没有履行合同中的支付预付款的义务,呈现消极等待的状态,2002年3月5日预期违约时至4月15日,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此时合同义务也待定,买方在3月10日以内支付预付款的义务有权不履行,并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当4月15日买万又提出履行请求,因买方没有提出合同地位改变的抗辩,故合同效力恢复,买方不得拒绝卖方的履行请求。

    (二)卖方交忖违约,如何处理

    买方在买卖合同中有请求卖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权利,有请求卖方按约定的数量、质量、期限和地点交付标的物的权利,有请求卖方担保交付的标的物符合约定品质的权利。可是实践中,卖方常常在交付时违约,引发纠纷。下面对几种常见交付违约作一下分析。

    1卖方迟延交货,构成违约。

    对于迟延交货的处理,一般有如下几种方法:(1)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世界比较通用的一种处理交货迟延行为的方法,赔偿额的计算,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一般应有买卖双方协商处理,实践中较多地采用差价赔偿的方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即规定了这种赔偿方法。但是,如果不发生差价损失的,则可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额,包括停工待料的损失,或者买方对第三者脱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赔偿等。在某些情况下,也有可能既赔偿差价损失,又赔偿其他附带的损失。(2)违约金。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预计违约时可能造成的损失金额。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合同中约定的违约会,视为违反合同的损失赔偿。

    (3)退货。对于卖方迟延交货一般采用上述两种方式处理,主要以赔偿为主。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只在少数情况下发生/只有在卖方迟延交货给买方带来重大损失时,买方才能行使拒收货物的权利。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9条规定,卖方迟延交货,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解除合同。

    某中外合资企业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100套三居室外销商品房,每套房价为50万元。双方同意在预售合同写明:卖方违约而迟延交房,不超过30天的,承担违约金每日为总房款的1‰,超过30天以上每日接总房款的1%向卖方交纳违约金:如果超过90天仍不能交房时,则卖万除了按前述条款支付违约金之外,仍应在前述违约金基础上另行再向买方支付每天按未交房的部分价款的5%作为罚款。卖万最后迟延了100天才交房,总的违约金加上罚款共计:150万元+3500万元+2500万元=6150万元。买方告王法院,主张违约金。法院判决,只按万分之五银行利息计算实际损失,判令卖方赔偿。

    奉案的房价总款为5000万元,若卖万因违约而按合同赔偿6150万元或者按法院判令只支持万分之五银行利息的实际损失,都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6]2号文件)第39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法院不执行此项规定,只将利息认定为违约赔偿标准,其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解答第六项(二)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预定赔偿金。如果合同约定违约空部分高于或者低于违反合同所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请求,酌情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上两项司法解释明显不一致。但是依据特别法或新法的适用优于昔通法或旧法的原理,应按1996年的法发[1996]2号文件(以下简称:1996年2号文件)执行。那么卖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为3650万元。而法院只判令支付银行利息作为违约金,实属判决不当。特别是在预售合同中,买方先交款卖方后变房,就其交易性质,具有短期融资的信用行为,其违约金的制定,更应当执行高额赔偿金的规定,由此才能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否则,预售这一良好的销售方式,就可能会被市场所抛弃。

    2交付质量不合格货物。

    在实践中,卖方变付质量不合格产品,以次充好,获得买方的价款之事常有发生。

    案例:

    某公司王经理从经销公司购买了几合燃气热水嚣,付款后的第4天。经销公司指定下属的燃气热水器安装队派人到王经理公司为其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合格后,王经理在购货发票及安装队的安装日记上写明了“安装完毕”字样。安蓑队的安装人员则在发票和安装日记上写明了“可以使用”的字样。随后,该燃气热水器投入使用。2个月后,王经理公司一员工在卫生间洗浴时,感觉胸闷、头晕,随后便倒地不省人事。医院诊断证明;此员工系吸入大量一氧化碳中毒所致昏倒。经过医院的诊治,该员工恢复了健康,但花去医疗费3700元,并留下了永久的后遗症,出院后,要求经销公司赔偿其因一氧化碳中毒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医疗费3700元,误工费(工资度固定生产奖金730元,因中毒遗留下的水久后遗症所造成的精神损失6000元)。经销公司则以双方当事人已在安装日记及购物发票上载明“安装调试完毕、可以使用”为由,认为该农事故系该员工用燃气热水器不当所致,拒绝赔偿,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

    被告经销公司辩称:原告从我公司购买燃气热水器,我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予以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合格后,双方当事人已在有关证明文件上签署了“安装合格,可以使用”的意见,至此,我公司已全部履行了该购销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该合同已履行完毕,对于此后所发生的一切问题,我公司概不负责,因此,原告的损害系因其使用燃气热水器不当所致,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购销合同属实,被告也履行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安装、调试义务。安装、调试工作并无不当,双方当事人也在有关证明文件上证明了此事,王×一氧化碳中毒是由于经销公司所生产的用在燃气热水器上的减压阀不合格,使热水器烟气中的一氧化碳严重超标所致,此情节有国家有关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在案佐证,足以认定,王X固一氧化碳中毒,不仅遭受了经济损失,而且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其精神上也遭受了极大的痛苦,目此,经销公司应对王x所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经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经铕公司赔偿王经理公司员工医疗费、误工补助费4430元;(2)经销公司赔偿王经理公司员工精神损失1009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经销公司承担。

    除上述交付违约外,还可能存在卖方少发货、不发货、发错货的情况,都属卖方违约的,卖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买方交付了定金的,买方还可请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节)企业买卖合同陷阱防范

    一、合同主体陷阱防范

    当前,不法商人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情况屡有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受欺诈方盲目轻信,仓促订立合同以致上当受骗。因此,在合同订立之前你就采取预防措施,细致调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就有利于避免合同中的陷阱和减少受欺诈的可能性。也就不会发生像以下案例当中受害者所受到的损失情况。

    案例

    超越经营范围陷阱防范

    2002年6月,原告与被告经过协商在原告处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供培被告平价钢材300吨,每吨价格为2000元,总计货款为60万元,交货日期为同年12月上旬。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迟延履行,每天应按货款总值的1‰支付违约金,任何一万违约,应向对方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合同订立后,原告立即与东北某建材公司联系购买钢材事宜。同年12月2日,原告从东北某建材公司购买的钢材运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A市火车站,原告立即通知被告前来接货并支付货款,被告于12月4日电话通知原告:因银行贷款尚未到位,资金紧张暂不能付款,货物请原告代为接收保管。12月4日,原告办理完接货手续后,得知该型号钢材的市场价格已下跌,遵将该批钢材存放于某仓库,并立即催促被告收货,被告一直不予答复。12月28日,原告在多次索要货款无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收受钢材,并支付货款、因违约产生的违约金、目保管钢村所支付的保管费。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合同内容没有异议,但提出本公司不具有经营钢材的资格,与原告签玎的买卖钢材合同超越了经营范围因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法院审理后查明:原、被告此前曹做过两笔钢材生意,均已履行完毕。此次被告之所以拒绝收臂,井非资金紧张,乃是由于时值冬天,A市的建筑工地都已停工,该批钢材没有销路,加之市场上同种类、同型号的钢材价格大幅度下跌所致。原告的营业执照上列的经营范围是特种灯具。

    (二)假主体陷阱防范

    在实际交易中,须防范以下几种假主体陷阱。

    1伪造合同。

    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伪造合同主体、伪造合同内容等手法,凭空捏造或者虚构合同,骗取他人的财物。

    2盗用假冒名义。

    盗用、假冒名义可以是假冒知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业务负责人,利用伪造的证明文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盗用他人盖好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冒充该公司与对方订立合同;用他人已经作废或者遗失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冒充该公司的业务人员与对方订立合同;擅自刻制他人印章,冒充他人与对方签订合同。

    3虚构主体。

    即伪造营业执照,虚构企业名称、资金、经营范围等,采用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未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与他人订立合同,骗取他人财物。

    要防范此种陷阱,惟一的方法就是在签订合同前对对方进行细致调查。更有甚者,还有一些一无资金,二无场地,三无设施和人员的皮包公司以买空卖空为手段进行欺诈。他们往往骗取别人的货物资金用以周转牟利。你要买什么他就有什么,你要卖什么他就买什么。

    这样的假主体陷阱更得谨慎防范。这样的“皮包公司”,无固定的经营范围和从业人员,却以公可法人名义对外到处签订合同,利用合同进行欺诈获取不法利益。当这些公司倒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往往欠下很多债务无力清偿。

    案倒:

    2001年1月,某县港联公司与某市电器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电器进出口公司供给港联套司日本原装松下双开门电冰箱100合,每合单价3000元,1月底由港联公司前往自行提货2月15日前付清货款。合同签订后,港联公司即于1月25日雇5辆汽车在验货合格后将100合电冰箱全部拉回。2月1日,港联公司将所卖出的10合电冰箱款计4万元全部电汇给电器进出口公司。当2月15日电器进出口公司向港联公司追索26万元欠款时,港联公司表示“电冰箱尚未卖完,无力支付”。经双方协商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港联公司于同年3月31目前将26万元欠款付清,井向电器进出口公司支付利息3000元。港联公司通过批发和零售于同年27日将所刺电冰箱全部销完,获款36万元,全部为港联公司的组成人员挥霍一空。电器进出口公司多次来信来电来人索要余款均未结果,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后经查明,该公司向县工商局谎报注册资金及其他有关事项,骗取了营业执照而成立的。该公习既无资金、场地,亦无经营设施、从业人员,因而纯属“皮包公司”。

    在上述案例中,港联公司在非法骗取营业执照而成立的情况下。明知自己没有注册资金、场地、经营设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仍与对万签订电冰箱买卖合同,骗取对方履行,而自己却不再做出对待履行,属于不履行性欺诈行为。但是。由于港联公司是正式注册登记成立的,电器进出口公司仍可向有关机关追偿。

    案例(三)主体无履约能力陷阱

    两家公司在签订一项购买卖方生产设备的销售合同后,买方即付出了设备的70%款项,约定两个月后付货并付清余款。两个月后,卖方却并没有交货,又过了一月,仍未交货。买方只得赶到卖方所在地当面交涉。到了当地,买方发觉,该企业资金严重不足,难以周转,现时根本无力交货,要等银行的贷款下来后才能正常生产,买方支付的货款已全部用于解决工厂的日常开支。买方无奈之下起诉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卖方承担全部的责任。虽然,买方的预付货款及部分利息得到了补偿,但买方因等待交货而流失的时间以及因未能使用标的物而对自己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影响却是不能弥补的。

    (四)代理人资格陷阱防范

    实践中,代理人在代理买卖(或其他)合同时,在其主体资格方面经常发生以下陷阱:

    1无权代理陷肼。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强行代订合同的行为。无权代理大致有三种情况:

    (1)未经授权,擅自以他人名义进行签订合同等行为;(2)超越代理权,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代理人擅自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其超越部分为无权代理;(3)原代理权已消失,即代理权的有效期限届满,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属于无权代理。

    你不仅要了解什么是无杈代理,更重要的是要掌握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第一,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除外;第二,无权代理的第三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的答复,被代理人未追认前,第三人有撤销权;第三,无权代理的代理人应对由于自己行为给被代理或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为防范这种陷阱,如果你是被代理人,一定要对你的代理人作出明确的授权表示包括权限范围、时间等都得明确,并准备委托合同附本,以备纠纷时有证据。一旦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得即时取消委托。如果是对方的代理人与你签订合同,你一定要对其代理资格作细致地审查。另外还得对其所代理的企业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作详细的考察。

    2自己代理陷阱。

    所渭自己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签订买卖合同。

    对这种代理,除非事前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法律不予承认。

    3双方代理陷阱。

    双方代理卫称同时代理,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对这种代理,除非事先得到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法律亦不承认。

    4代理中的欺诈陷阱。

    在实践中,代订买卖合同时的欺诈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

    (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2)代理人以些根本不存在的企业、单位作为被代理人签订合同,从而骗取财产。

    在实际操作中,作为企业经营者,你一定要加强本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的规范化、程式化,在需要代理人的情况下,一定要准备正式完备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中一般应有被授权人的姓名、身份、授权的事项、授权的时间和范围,由你签字。授权委托书的格式由企业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制定。为了简化手续,你可以一次性将某类合同授权某人签订。而不必就每一个合同单独授权。

    在办理签约授权手续时,由企业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具体负责。

    被授投人必须在授权的期间和范围内签订合同,不得超越授权委托书确定的期间和范围,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应监督被授权人的签约行为。

    要想保证签订合同合法有效,并得到严格履行,还可以通过使用合问专用章过一方式。在合同管理制度中规定,对外签订合同必须统一加盖合同专用章,只有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企业才子以认可。这样可避免一些部门和人员加盖其他公章,对外签订合局,也可避免一些人员逃避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对对方代理人的资格审查,要做到:首先,要让他出示正式的书面的委托授权书,看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姓名或名称是否相符;其次,还要查看其代理事项或权限,看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范围;另外,还看其代理期限,看其代理权是否已经终止或过期等。只有确信上述并项都没有问题时,才能考虑与之签约。

    如果他没有法人的委托书或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则一定要慎重,要继续通过其他方式或途径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直至查清为止。

    二、出卖物陷阱防范

    (一)质量陷阱防范

    案例:

    某市装饰材料制造二厂(出卖人)与某百货大楼(买受人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由出卖人供应买受人彩色釉面瓷砖80万片,每片价格3元。货款总计240万元。还约定:出卖人必须按买受人的要求粘贴标识,统一包装。买受人向出卖人提供百货商场的标识80万个,每个5分,从货款总额中扣除。出卖人按照合同规定如期交货,买受人验货后即开始销售,但一直没有交付货款。材料厂催要多次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百货大楼结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百货大楼辩称:材料厂制造的瓷砖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分析本案中,百货大楼所需的瓷砗是种类物而不是特定物,材料厂提供的是合同中已明确的货物,百货大楼应支付的是货物的价金。

    虽然在表面上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粘贴统一标识、统一包装等具有加工承揽合同的某些特征但总的来看,双万订立的合同符合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应确认为买卖合同。另外,对于货物的质量问题,买受人没有在应当发现质量不符合约定之日起的合理期间自通知出卖人,别视为货物质量符合规定。因此本案买受人应承担不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

    (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专利产晶或伪造质量鉴定证明陪阱防范

    这种合同陷阱的主要特征是:一方当事人为了诱使你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利用虚假广告,将自己的伪劣产品假冒为注册商标商品或专利产品、名优产品,利用你信息不灵或缺少经验,骗取你的信任而与之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之后,才发现上当受骗。

    2001年5月2日,某县农贸公司业务员姜某到某市机械厂联系业务。市机械厂销售科科长宁某见姜某年轻幼稚,求货心切,就向其推荐“无根豆芽机”,井悦这是专利产品,耗电少而用途广泛,除可生产无根豆芽以外,还可用于孵化鸡鸭、稻种催芽等。姜某听了宁某的介绍,当即表示要购买18合“无根豆芽机”。两人分别作为各自单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签了字。在签订合同时,姜某表示,为了回单位好向领导汇报,要求机械厂宁某提供该批“无根豆芽机”

    的专利号,宁某随口编出一十号码“9019200”,谎称是“无根豆芽机”的专利号,写在合同中。随后,县农贸公司付了货款,将18合“无根豆芽机”拉目击试用,后发现宁某所谓的“专利产品”

    质量低劣,性能很差。农贸公司即去函至市机械厂,要求市机械厂派人来协商,市机械厂以“货已售出概不负责”为由拒绝协商,不予理睬。同年6月18日,农贸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市机械厂赔偿损失。经受诉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该市机械厂生产的“无根豆芽机”并非专利产品,专利号码也是机械厂销售科科长宁某随口杜撰出来的。故法院确认该买卖合同是市机械厂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判决为无效合同。

    分析:

    在这一案例,市机械厂销售科科长宁某就是利用了“专利产品谎称法”的欺诈手法。宁某为推销本厂产品,明知“无根豆芽机”

    并非专利产品“9019200”的专利号也是随口说的,仍利用对方订约经验不丰富而与之签(三)出卖物毁损、灭失陷阱防范《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本条规定,从有利于保管标的物免遭损害的角度说,标的物在谁手里,谁较容易保护标的物,准就应承担标的物风险。标的物易手,风险也就同时易手。因此,标的物风险应当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是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形:订欺诈性的合同。

    第一,买受人迟延受领的情形。《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迟延交付是由买受人违约等原因造成的情况下,如果仍然坚持本法第142条所规定的标的物风险自交付起转移的原则,则显然对出卖人是不公平的。因为他已经为标的物的交付做好准备,标的物已处于可交付的状态,而买受人则违反了及时接收标的物的合同义务。因此,《合同法》第143条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合情合理的。

    第二,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意外风险。《合同法》第144条规定: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四)无货源陷阱防范

    “无货源”陷阱也可称为“移花接木”、“指鹿为马”陷阱,欺诈方在自己没有货源的情况下,把对方领到码头、货场、仓库把别人的说成自己的,使人信以为真,与之签订合同,骗取对方的预付款或定金。

    案例:

    某矿物局王副矿长和矿物局生活服务公司江经理到天津采购紧俏商品时,碰到了别人推荐的神通广大的某公司“常经理”。“常经理”西装革履,士秘书伴随,举止文雅,谈吐不凡,颇有大企业家风度。席问,“常经理”大吹大擂其办事畅通无阻的能力,骗取王副矿长、江经理的信任。当他俩提出想购进口彩电时,“常经理”

    说:“好办,好办!”他俩提出要实地看货。饭后,“常经理”即带他俩到一个仓库看货,只见里自堆满各种彩电。人地生疏的王副矿长、江经理看完“货”后,疑云顿消,第二天就与“常经理”签订了购买“东芝”46厘米彩电120合的合同,井把60000元预付款交给了“常经理”。可是当他们两人去提货时,才知道原先看过的仓库是天津某国有商店的,与“常经理”毫无瓜葛,60000元被骗去王副矿长、江经理两人后悔万分分析:

    本案倒中,王副矿长和江经理因过于相信别人而掉进了“无货源”合同陷阱之中。如何有效防止掉进这种陷阱之中呢?关键在于当事人实地考察所购货物时,即要“看”,又要“问”,做到看得仔细,问得具体。一问仓库管理人员该货的真实货主,并亲自查看供方的货物和提货单;二问仓库附近邻居,从其回答中了解货主与仓库管理人员所说的货主是否一致;三问仓库管辖地段的工商部门或派出所,查询货主和仓库的来龙去脉。通过“三问”,查明供方让需方所看的货物是否确为供方所有,井可以供给需方。这样,骗子的合同骗术就无法得逞。

    五)畅铺商品陷阱防范

    欺诈方利用一转单位或个人急需某种畅销商品的心理,谎称自己能提供这些商品,使对方信以为真与之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定金或预付款,待获取定金或预付款后,一走了之。

    (六)出卖物为法律綦止或限制流通物陷阱防范

    在买卖活动中当事人不了解买卖物品在法律上有无限制、禁止买卖的规定,盲目签订合同却因出卖物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而导致合同无效。

    三、恶意履行陷阱防范

    你签订了一份内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出现恶意腿行的陷阱,一般有:

    (1)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2)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故意不告知:

    (3)以伪劣品替代;(4)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5)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四、虚开支票陷阱防范

    虚开支票是近年来增长较快的一种欺诈陷阱。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空头支票,这样当收票人将立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转账时会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支付额不可兑现。另一种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碍使开出的支票不能兑现,这种形式更具有隐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同;支票的大小写不同;日期有误;连笔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认;有涂改等都会导致支票被拒付。虚开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时间才能弄清支票真伪,而套取了货物,使对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

    防止虚开支票的欺诈有两个方法较有效,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较为紧俏。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人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案例:

    2003年4月,上海某单位,需装一批空调,价款为45万元空调销售单位因业务数额较大且认为订货单位较可靠,使在订货单位押一张空白支票的情况下同意先提货。提货后卖方将买方出具的支票八到自己的开户行。3天后,银行通知。支票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因为支票上的印鉴与银行顸留的出票人印鉴不符。卖方找买方换票时,买方承认帐上没有这么多钱,只能先付15万元。卖方无奈只能先接受15万元,但余款经多次催要,一直被买方“种种借口推托,后起诉到法院,经过一、二审虽然胜诉,但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使资金不能运转。

    五、价款陷阱防范

    (一)双重买卖陷阱防范这种陷阱具有以下特征

    1欺诈方先后以卖方和买方两种身份出现。

    欺诈方先派人以卖方或推销方的身份出现,意欲出卖某种商品,使被欺诈方产生有人出卖某种商品且价格较低的现象。然后欺诈方再多次派人以买方或求购方的身份出现,使被欺诈方又产生有多人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高的假象。

    2受欺诈方是一些开业不九,但又赚钱心切的企业。

    由于缺乏签约交易经验这些新企业很容易上当受骗。

    3欺诈方在与受欺诈方签订完某种买卖合同,受欺诈方付清货款后,就携款逃走。

    4这种陷阱手段使用广泛。

    不但大中城市有这种欺诈手段,而且小城市和广大乡村也屡见不鲜。例如某些生产企业由于产品滞销,资金周转不畅常常装扮成求购方和推销方的双重身份,推销自己的劣质产品,使许多中介性的企业遭受重大损失。

    (二)“大放血”陷阱防范

    举行“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大放血”的促销活动中,每种商品均标出两种价格;原价和现价。而实际上,过两种价格都是随意编造的。

    (三)附小额定盒陷阱防范

    欺诈方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前已先与被欺诈方签订履行了几份小额合同,付小额定金,且履约积极、顺利,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重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对方的信任。然后谎称因生产生活需要,签订大额买卖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大额货款。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后,欺诈方往往逃避或隐藏起来。

    六、严格管理合同,防范合同陷阱

    买卖合同中陷阱不胜枚举,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你一定要加强企业买卖合同的管理,以防范此类陷阱降临到自己头上。着重从以下儿方面予以注意:

    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身份和履约能力为有效预防对方利崩合同诈骗,必须查清其身份及履行状况。

    查身份就是查对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签订合同之前首先应要求对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合同书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以及担保书,切忌和防止仅凭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合同专用章等不全面、不规范的证明丈件签订合同。同时也应杜绝凭老关系,熟面孔或熟人的介绍等做法草率地签订合同。查履约能力就是查清对方现有的、实际的经营情况,为了减少或防止上当受骗,签约前应通过信函、电撮、电话或直接派人等方式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切实掌握与丁解对方的履约能力。

    (二)签订合同时必须严格审查合同条款

    根据利用合同诈骗的特点,防止行为人在合同条款或合向内容上弄虚作假,因此,应严格审查合同条款,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更加规范、明确,以利履行所以要逐条审查合同主要条款,特别是对交货要求质量标准、结算方式、价格条款等要力求表述清楚、明确、完整,不能含糊不清或易产生歧义而留下隐患,同时,特别在合同关键条款的表述上也要做到具体、清楚、明白,以防止行为人利用条款表述虚设骗局,诱人上当。

    (三)建立和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堵塞诈骗合同的渠道

    实践表明,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几乎都与企业管理制度上存在漏洞有关,凡是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的企业都为诈骗者打开了方便之门。因此,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对合同签订到履行完毕的全过程,制定一套比较完善而严密的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包括:合同签订程序和审批制度;查询对方资格与资信制度;合同专用章与合同文本管理使用制度;合同履行监督检查制度及报案制度等等。特别是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定期监督查宴最为必要,严格执行此制度,可掌握合同履行的真实现状,对有问题的不能如期履行的合同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的合同,要派人专门了解情况,检查督促、研究制定保证如期履行的计划;对于应进账而未进账的应收账教,要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必要时应运用包括法律程序在内的手段和措施尽快加以解决以防因拖欠而受骗;对于已被骗走的货款或商品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

    (四)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素质,不断完善和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

    从大量的买卖合同诈骗案例中可以看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合同诈骗之所以屡屡得手其主要原因与企业人员素质不高有密切关系。企业成员素质不高及其不良的心理状态,都是上当受骗的重要因素,因此,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有措施地提高企业人员素质,特别是提高他们的经营管理水平、合同法律知识和实际技能是当务之急。同时,企业人员应以增强事业心、责任感以及现代企业观念为己任,破除急于求成思想,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上当受骗。因此,提高企业人员素质,才是避免受骗的有效预防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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