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制作手册-企业承揽合同实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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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企业承揽合同的簦订环境

    承揽合同是满足企业生产、生活特殊需要的一种法律形式。承揽合同的适用范围极为广泛,从日常生活到生产建设的各个经济领域,都离不开这种法律形式。从主体上看无论是国有企业之间、集体企业之间还是他们相互之间,无论公民之间,还是公民和企业之间都町以订立承揽合同。从种类上看。无论是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装配、出版、包装、装潢、印染、复制、化验、翻译、专业航空之类的事项,还是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铺设之类的业务,都可以订立承揽合同。

    一、企业承揽合同的概念厦特征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付给约定报酬的协议。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承揽人是指按照定作人的指示完成特定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的人。定作人是要求承揽人完成工作并接受承揽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的人。

    承揽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是有偿、双务、诺成合同。

    承揽合同是有偿合同。承揽方完成工作成果,定作方必须支付报酬。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互享权利,互负义务,承揽方负有为定作方完成一定的工作或提供一定的劳务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定作方负有对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的义务,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

    2承揽合同的内容是完成一定工作。

    承揽合同的内容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它的标的体现为物化劳动成果,这种劳动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的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的成果,还可以是脑力与体力劳动共同创造的成果。

    3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

    承揽合同的标的表现为物化的特定的劳动成果。这种特定性,一方面由定作方的某些特殊要求决定的规格、质量及数量等。另一方面由承揽方提供的特定的具体劳动决定,这种特定的劳动成果,用来满足定作方的特殊要求,不能用其他物品代替,由于承揽合同标的的特定性,所以在履行承揽合同时,要求承揽方与定作方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履行。

    4承揽方以自己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等独立完成r作。

    除台问另有规定或经定作方同意外,承揽方在完成工作时,必须以自己的资金、技术、设备、劳力为定作方完成工作而不得把接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二方。

    5承揽方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

    承揽方在履行合同期间,不仪要对完成工作成果的质量、数量、期限负责,而且要承担因不可抗力、工作条件恶化、涨价带来的社会风险和自然风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外,承揽方必须承担责任。承揽方还应接受定作方的监督。

    6承揽方对定作物享有留置的权利。

    二、签订承揽合同的前期准备

    在签订承揽合同之前,无论你是承揽合同的承揽方,还是定作方,在订立合同选择签约伙伴时都要进行市场调查和资信审查,尽可能地做好签约前加工承揽业务的可行性研究,尽可能地了解对方的情况。具体应做到:

    (1)审查签约伙伴是否具有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的主体资格。作为加工承揽合同的当事人,社会组织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必须领有营业执照。

    (2)审查签约伙伴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作为承揽方,要了解定作方的合作诚意、付款能力、信誉好坏等情况,作为定作方,要了解承揽方是否具有完成承揽任务所具备的设备能力、工艺水平、技术条件等。

    (3)进行成本预算,做到心中有数,切忌盲目签约,特别是承揽方,要汇总各方面的资料和情况,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进行分析比较和综合测算,以得出一个初步的可行性研究意见。在由承揽方自己提供原料的加工承揽合同的签订中,这一点尤其值得注意。

    三、承揽合同主要内容及示范文本(一)承揽合同的内容

    1承揽的标的。

    2数量。

    3质量。

    4报酬。

    5承揽方式。

    6材料的提供,即由定作方提供。还是由承揽方提供。

    7履行期限。

    8验收标准和方法。

    (二)承揽合同示范文本

    承揽合同定作人:合同编号:

    承揽方: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第一条)承揽项目

    (第二条)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第三条)承揽人使用的材料由人提供。材料的检验方法、时间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第四条)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的时问、办法及保密要求:。

    (第五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在日内向定作人提出书面异议。定作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日内答复。

    (第六条)定作人(是/否)允许承揽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来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

    (第七条)定作人协助承揽人的事项与要求:。

    (第八条)工作成果交付的期限、方式及地点:。

    (第九条)工作成果验收标准、期限:。

    (第十条)承揽人对工作成果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

    (第十一条)定作人应在年月日前向承揽人预付材料费/交付定金)(大写)。

    (第十二条)结算万式及期限:

    (第十三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工作成果。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书件: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并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种方法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四、承揽合同主要条款的签订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承揽的品名或项目条款的签订

    承揽的品名或项目就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也就是合同的标的物。在加工合同和定作合同中,标的物一般称为品名,而在其他加工承揽合同中标的物被称为项目。无论是品名还是项目,都要在合同中注明,要用全称,准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辞。这一条款是加工承揽合同必须具备的首要条款。没有品名或项目,或者品名或项目不明确的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就无所指向,合同就不能成立,也就无法履行。

    (二)数量、质量、包装、承揽方法条款的签订

    数量是衡量合同标的物的尺度。数量不但包括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数目,还包括零配件的要求。质量是指合同标的物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优劣程度的标志,是标的物适应一定用途,满足人们一定需要的特性。在质量方面,技术标准、标量、代号、标准名称都要写明并附图纸,如需制作并保存样品的,样品要由双方当面封鉴,妥善保存,作为验收及解决纠纷的依据。对于质量标准,有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或有地方标准规定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签订合同,没有规定质量标准的,双方应商定由定作方提供实样、模型或图纸,暂定一个标准或封制样品。关于在加工承揽合同中确定质量技术标准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凭规格、等级、说明书和图表确定。规格,是指用来反映标的物质量的若干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长短、粗细、大小等。等级。是指同一类物品按其规格上的差异,用数码或文字表示的不同等次级别。在凭等级确定标准时,只要注明标的物的等级,不需列明规格,即可了解所定作标的物的质量。

    在凭说明书制作时,应辅以图样、照片、设计图分析表和各种数据用以说明定作物或项目的构造、用途、性能和使用等。并在合同中注明说明书和图表是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定作物完成后承揽方应向定作方提供质量技术说明书,作为验收依据。

    包装也是加工承揽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包装不善常常导致定作物受损,造成纠纷。包装一般由承揽方负责,根据国家标准或专项标准的规定进行包装。定作方如有特殊要求,或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应在合同中注明承揽方用哪种承揽方法也应在合同中注明,如是自己加工还是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加工。

    以上数量、质量、包装、承揽方法四项条款,均须做出具体、明确规定,在合同中写明。

    (三)原材料的提供规格、数量质量条款的签订

    原材料的提供是承揽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它不仅涉及到价款或酬金的支付,而且关系着双方在违约时适用的罚则。如果承揽合同的原材料由定作方提供,则价款酬金就较低,违约时给承揽方造成损失较小;而合同的原材料如由承揽方自己提供,无论价款或酬金还是违约时给承揽方造成的损失都较大。因此,在合同中要注明原材料是由定作方提供还是由承揽方提供以及所提供原料的规格、数量和质量。如果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合同中还应明确规定材料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要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立即通知定作方更换或补齐。如果原材料由承揽方提供,要经过定作方的检验认可后方能使用。

    四)价款或酬金条款的签订

    在原材料由承揽方提供时,定作方支付给承揽方的价金称为价款,它包括承揽方提供的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包装费用、劳务费等项的价金总额。在原材料由定作方提供时,定作方支付给承揽方的价金称为酬金,它是承揽方提供劳务服务的费用。价款和酬金,国家或主管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按照规定的定价计算:定作方因特殊要求需要另行定价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价或压价,为了担保合同的切实履行或者为了满足承揽方的需要,双方还可商定支付一定数量的定金或预付款。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条款的签订

    承揽方和定作方应当按照完成的特定工作任务的具体情况议定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不得签订没有交付日期、地点和方式的加工承揽合同。履行的期限不仅关系着定作方能否及时使用定作物,而且也关系到承揽方能否及时取得价金。所以履行期限或交付期限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得在合同中约定于“x年×月x日前交付”,因为这样的交货日期是不确切的,不能从中知道是×年×月×口前开始交货,还是到×年×月×日交完货。关于交(提)货日期的计算,根据《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规定。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定作方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时,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在选时间;双方也可以自行约定期限的计算方法。原材料等物品的交(提)货日期的计算,参照上述办法执行,关于履行的地点,要在合同中写明准确的地址如“××市××街×号”等。履行方式要明确是分几批交付,是次性交付全部定作物,还是分批交清全部定作物。定作物交(提)的地点和方式一经在合同中规定,就不得随意变更。如须变更,要有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一方擅自变更交(提)定作物的地点或方式,要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验收标准是判定交验的定作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物的规格质量等的尺度。验收方法是指验收定作物时采用的方法。验收方法多种多样,有抽样检验和全面检验,有凭封印验收,凭样品验收和凭技术资料验收。无论采用哪种验收方法,双方当事人在商定后均应在合同中注明,例如在合同中但约定“交付定作物时当场按图纸验收”,就是验收条款不明确。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图纸只能说明定作物的规格、式样,而不能说明其他质量标准如定作物的工艺质量、定作物所用原材料的质量等,这些质量标准如果不明确规定,都会严重损害定作方的利益,在验收时,定作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标准和方法进行验收。有技术资料、图纸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应当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在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定作方验收时要按照技术资料和图纸验收。有些定作物在短期内难以发现其缺陷的,应由双方协商一定的保证期限。如在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问题,不能够证明是因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的原因造成的以外,承揽方应当负责修复或调换。承揽方和定作方还可以约定,当定作物的质量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七)结算方式、开户银行、账号条款的签订

    承揽方和定作方应当商定适当的结算方式。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结算方式是凭现金结算,还是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对于标的物价金不大的加工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凭现金结算。通过银行转账结算通常使用的有三种方式:托收承付、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不论选择哪种结算方式都必须在合同中写明,并写明当事人双方的开户银行、账号,不得含混不清。例如,某省三建公司材料科和某工业公司在订立加工三台板协议时,在结算条款约定货到验收付款,这是很不明确的,简单地“货到验收付款”这句话,不能确定结算的具体方式。

    八)违约责任条敦的签订

    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承揽方和定作方应在合同中具体明确地规定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可根据《加工承揽合同条例》

    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商定违约金的具体比例。关于违约金比例的范围,《加工承揽合同条例》中做出了如下规定:承揽方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应肖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额的10%一30%,或酬金总额的20%~60%。定作方中途废止合同时,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要偿付承揽方未履行部分价款总额10%~30%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要偿付承揽方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20%-60%的违约金。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的签订

    在承揽合同中,经双方协商,可以规定定作方向承揽方交付定金,定作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经双方商定,定作方也可向承揽方给付预付款。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预付款除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外,余额应返还。

    随着承揽合同范围的扩大,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条款不能满足实际情况的需要时,双方当事人还可以约定某一事项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应严格履行。

    五、如何申请办理承揽合同公证申请办理加工承揽合同公证,双方应到合同签订地或承揽方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2)承揽方的营业执照、技术等级证明和定作的资信证明;(3)加工、定作标的物的技术、规格、质量标准和有关的资料、说明书等;(4)合同书文本;(5)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定作国家特别限制的产品,如特种服装、枪支等要提供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

    办理承揽合同公证应注意:

    (1)当事人不得签订无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合同,必要时,可将定作方提供的样品留在公证处封存,作为验收依据。定作方要求承揽力保密的,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密要求和违约责任。

    (2)留置这种担保形式,是加工承揽合同的特殊规定,公证人员应对承揽方明确告知,并应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合同应真实、合法,条款齐全。有关的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图纸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节)承揽人应注意的基本事项

    在承揽合同中,作为承揽人,除了注意本章(第四节)中提到的合同陷阱外,最需要注意自己在承揽合同中应履行的基本义务。

    一、承揽人应履行的义务

    1《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定作人不解除合同的,承揽人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所谓主要工作,是指对定作物的质量有决定性作用的琊部分工作,一般来说是指对技术要求高的那部分;如果质量在其中不起决定作用,定作物为一般人均可完成的工作时,那么主要指数量上的大部分。除主要工作外,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承揽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着手进行工作,并于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承揽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定作人可于履行期限届满后请求解除合同。

    3承揽人应按约定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完成工作。

    二、注意按合同的约定对待原材料

    应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原材料或接受、检验、保管、使用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合同法》第255条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第256条规定: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在实践中。你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掌握该项义务:

    1工作材料的范围。

    进行工作所使用的材料与完成工作所必须使用的工具不同。工作所使用的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来提供,亦可由定作人提供;对于工具如无特殊约定,应当由承揽人负担。此外,对于附属材料,如无特约,亦当由承揽人提供。如定作服装,由定作人提供布料,但缝衣所使用的线,依习惯则由承揽人提供。

    2承揽人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

    若合同中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材料,则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而选用材料;若合同中朱约定材料的标准,承揽人应当选用符合定作人使用目的的材料。

    3通知并接受定作人的检验。

    依《合同法》第260条之规定,承拽人在完成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验,是定作人的项基本权利。这是一种法定权利,不以当事人在承揽合同中是否约定为必要,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检查是承揽人的一项义务。在定作人提出对承揽工作进行检验时,承揽人不得拒绝。

    承揽人应当通知并接受定作人对其选用材料的检验。定作人经检验t对承揽人选用的确有质量问题的材料提出异议的,承揽人应当负责更换。定作人经通知对承揽人所选用的材料进行检验后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使用该材料。

    4承揽人对质量瑕疵承担责任。

    由于承揽人隐瞒材料的缺陷而造成定作成果质量瑕疵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修理、重做、减少报酬或者解除合同。

    5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材料。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检验,如果发现材料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或者补齐,但是,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定作人提供的承揽工作物不得更换应修理部分以外的零部件。

    如果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急于通知的,应承担损失责任。

    三、注意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261条规定了承揽人的此项义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罱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在具体操作中,承揽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履行此义务:

    1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变付工作成果,若想提前或延期交付工作成果的,应事先与定作人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承揽人在交付定作物时,还需交付定作物的附从物,如定作物必须具备的备件、配件、特殊的维护工具及定作物所必需的图纸、技术资料等。

    3承揽人在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时,应对定作物的质量负瑕疵担保责任,即应担保所交付的定作物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要求。《合同法》262条规定,如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是可以请求你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

    4承揽人所交付的定作物的数量不得少于合同的规定,否则,如定作人仍需要,应当照数补齐,并承担补齐部分逾期交付的责任;对少交部分,定作人有权就该部分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5承揽人应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因为包装不合格的,定作人有权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因包装不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承揽人还应负赔偿责任。

    6对定作物有保证期的,承揽人在保证期内还有保修的义务。

    2001年1月30日,××公司与××机械厂在深圳市签订一份铬矿进料加工协议书,约定:由××公司开证进口印度产铬精矿石1万吨,由××机械厂特其加工成2800吨铬铁交由××公司出口该公司收取进口总额1.5%的代理费,并办理进料加工手册,货到港后的一切费月由xx机械厂负担,××公司垫付,××机械厂支付利息。协议签订后,××公司即到深圳海关、吉林海关办理了备案手续,领取了进料加工手册,对外开具了信用证,并于2001年4月20日报关进口印度产铬精矿石10610吨,运至××机械厂。××机械厂自8月20日至2002年1月8日加工成铬铁1100吨并发给××公司,耗原料3927吨,剩余6683吨铬精矿至今未加工成铬铁发给××公司。2002年1月,××机械厂擅自将剩余的6683吨铬精矿中的3500吨借给铁合金公司。铁合金公司于2002年5月还矿石98吨,其余3402吨至今未还。2002年9月,××公司向吉林省高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机械厂、铁合金公司立即退还3402吨矿石。

    分析:

    在本案中,承揽人××机械厂未按进料加工合同约定的交付加工物,而是随意处置加工原料,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注意保密

    如果定作人对承揽工作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当保守秘密而且束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五、注意妥善保管定作物

    我国《合同法》第265条规定了承揽人的此项义务,即:“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如果你是某承揽合同的共同承揽人,对另外的承揽人的未尽义务、过错,你还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节)定作人应注意的基本事项

    一、注意按约定提供材料

    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否则,因此造成承揽人工作延期或定作物质量瑕疵的,定作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规定需要定作人提供定作物的规格式样时,定作人也应按时提供。如果定作人不能按时提供的,应负迟延责任。当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台理的,被承揽人发现,且又及时通知了定作人,如果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

    二、注意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例如,根据承揽的工怍性质应由你提供设计图纸或者技术要求、技术资料的,定作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或技术要求、技术资料;应由定作人提供样品的,定作人应按照约定提供所需的样品:

    应由定作人提供工作场所的,定作人应当提供工作场所;应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完成工作所需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的,定作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提供。

    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台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至于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在主观上有无过错,暂且不问。但是,若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没有导致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则承揽人不能解除合同,但承揽人仍可请求赔偿损失;若因此而使工作完成的期限拖延的,则定作人应负迟延履行责任,承揽人不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工期迟延的责任。

    案例:

    2001年4月,某县砖瓦厂委托本县水利局服务公司(下称服务公司)修建蓄水池,以解决天旱时生产用水。蓄水池地址在砖瓦厂厂区外的一座小山上。在双方缔约时,砖瓦厂称,蓄水池占地及铺设管道沿途所经责任地的赔偿问题均已妥善处理好。合同中约定:由服务公司修建蓄水池并铺设从蓄水池到砖瓦厂厂区350米的上下引水管,包工包料价款为20万元。双方对工期及违约责任等均作了规定。合同订立次日,服务公司使开始施工。施工时因使用炸药炸开岩石,一些炸开的岩石滚到山下王某、李某的责任地中,王、李便到施工现场进行阻挠,要求赔偿损失,否则不让施工。服务公司被迫停工,井厦时告知了砖瓦厂。砖瓦厂经做工作后,服务公司在停工15日后又恢复施工,并在约定工期迟延10日后,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工作成果。砖瓦厂及时进行验收后支付服务公司费用20万元。服务公司收到20万元费用后,又要求砖瓦厂赔偿中连停工15日的损失1万元(工人工资、看管费用等)而形成纠纷。

    分析:

    这就是一起因定作人未尽协助义务而引发的事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砖瓦厂违反《合同法》第259条所规定的协助义务。

    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的有关辅劝工作自然应由砖瓦厂负责完成。在订立合同时,砖瓦厂应预见在建筑蓄水池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土石滚落到下方村民的责任地中,对这一必然出现的情况。砖瓦厂事前未与有关村民协商处理好,事后处理也不顺利,造成停工15天的损失,直接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因此,砖瓦厂违反了协助义务,且给服务公司造成损失1万元,应当予以赔偿。

    三、在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查时,注意不妨碍其正常工作

    四、及时验收工作成果

    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检验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或完成的工作任务。当定作人拒绝接收或者逾期接收时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超过规定的保管期限而未被领取的标的物,承揽人有权收取保管费。定作人如果不按期接收或领取标的物而致使标的物发生意外灭失时,定作人承担责任。定作人在受领工作成果时,还应当验收时发现定作物有瑕疵,定作人应及时向承揽方提出。在此点上尤需注意的是:当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

    五、支付酬金

    支付报酬的期限,当事人应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如果当事人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当事人应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应以工作成果交付时间为报酬支付时间。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如果定作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要承担逾期的利息。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成果还享有留置权。

    案例:

    城郊农民李某有一辆跑短途运输的三轮小货车,于2003年5月送到宋某的机动车修理部修理。修好后,李某要求先不付款,跑几趟运输后再付修理费,宋某不同意,便将该小货车留置,申明不付修理费就不能取回汽车。李某因与货主已协商好,于夜晚到宋某的修理部将该车开走,装货运走。李某在运货回来途中,将车撞在山崖上,汽丰严重受损,李某无力清偿债务。宋某以李某侵害其留置权为由,要求李某将撞坏的汽车拍卖,用变价款清偿修理费。

    本案涉及的正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维修承揽。承揽人宋某的诉讼主张成立。理由是,宋某在因李某不变维修费的情况下可以留置该汽车,享有该汽车的留置权,李某将汽车偷偷开走,侵害了宋某的留置权。李某无力清偿债务,又慢害留置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保护留置权人的权利,应将留置物追回,实现留置权。

    六、注意在变更或解除承揽合同时的义务在履行承揽合同过程中,如果定作人想变更合同中某些条款,在与承揽人协商一致后,是可以变更的,但得注意不能给承揽人带来损失。

    案倒:

    某企业与服装厂签订一份定作合同。合同规定:由服装厂为企业加工窗帘200书,盘业提供祥品,并对窗帘的用料、质量、规格作出规定。窗帘单价100元,总价款2万元。企业支付预付款8000元,并规定违约金比例为20%。合同签订后,企业按合同规定交付预付款。服装厂抓紧购料生产。一个月后,服装厂已加工窗帘80条,这时服装厂接到企业电话,称因为企业要招待外宾,要求将剩下的窗帘用进口布料生产加工。服装厂便到外地去采集原料。因此,服装厂多支付料敏3000元,并耽误工期半个月。完工后,某企业叶服装厂以误工期为由,拒付其余款项。

    分析:

    本案中,某企业与服装厂口头变更原合同有效,双方应按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履行合同。企业作为定作人先提出变更定作物材料,延误了承揽人的工期,而又以此为由拒付价款,显然是无理的,应支付酬金,还要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在行使该条款规定的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时,定作人也要注意自己是否有理由解除合同。

    (第四节)承揽合同陷阱防范

    一、主体陷阱防范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间,主要表现形式为:

    (1)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2)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3)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4)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未参加工商局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5)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但代理人不合格。

    防范这些陷阱的措施主要是在签订之前洋细审查对方主体资格。特别是定作人应对承揽人是否拥有完成承揽任务的设备条件、技术能力、工艺水平等进行细致了解。

    二、费用陷阱防范

    (一)“质保金”“承谱金”陷阱防范

    在承揽合同中设立所谓“质保金”、“承诺金”进行欺诈。

    所谓“质保金”、“承诺金”一般都是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要求承揽人预先支付的对质量或完成时间的保证金。但在合同中定作人一般规定的质量标准是承揽人无法达到的。有的合同中对质量约定不明确或质量很难把握,这样定作人可以借口质量不合标准而解除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质保金’或“承诺金”的目的。

    2002年3月,山东省××新潮服装厂向工商局反映:市科工贸发展总公司利用与其签订高额加工定作合同骗取质保金9000元,要求该局予以严肃查处。市工商局接到报案后,立即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经查,2001年元月15日,科工贸发展总公司作为定作方与××新潮服装厂签订了一份白大褂加工定作合同,数量7.5万件,每件加工费用12元,总计90万元,布料由定作方提供。合同规定,定作方当日提供布料40米,待承揽方于元月23日将试产品10件送交定作方验收后,再向承揽方发运布料。为保证产品质量,承揽方须向定作万支付质量保证金9000元。合同签订后,承揽方按规定支付了质保金,并如期将试产品进交定作方验收。定作方以产品不合格为由,要求承揽方再次试产。承揽方再次将产品送交定作方验收时,定作万仍以产品不合格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拒绝退还质保金。在调查中,定作方还一再声称,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台同条款中明确规定产品质量不合格即不退还质保金,而承揽方两次讼检产品都不合格,理应扣留质保金。

    为了确定案件性质,办案人员持承揽方的产品及定作方的图纸和检验报告到纺织品检验所进行了咨询,检验所通过检验认定承揽方的产品为合格产品。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又有××宝成公司宝花服装厂、××工贸公司、××国棉二厂及××印刷有限公司等单位反映××科工贸发展总公司利目签订合同骗取质保金的情况。经查证,该公司与××服装厂签订白大褂加工定作合同,收取质保金8000元;与××工贸公司签订汽缸轴加工定作合同,收取质保金10000元;与xx国机械厂签订防盗锁加工定作合同,收取质保金4005元;与××印刷有限公司签订包装纸盒加工定作合同,收取质保金8000元。后均以上述加工制作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退还质保金。这是典型的利用合同进行的欺诈行为。

    像这样利用加工承规合同骗取对方质量保证金,在合同欺诈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这类案件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欺诈的一方一般为定作方,定作物也比较容易加工制作,且加工费可观,以诱使承揽方与其签订合同。

    2欺诈方订立加工承揽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骗取对方的钱款,因此这类合同无一例外的订有“质量保证金”或“定金”条款,由承揽方先行支付所谓“质保金”、“定金”,且数额不大,以避免引起司法机关的注意。对方即使被骗,也不愿再花时间和精力进行追索。

    3在合同的质量条款中设置苛刻的标准或条件,或由定作方对该条款作随意解释,使承揽方无论怎么努力,也难以达到定作方要求的质量标准,以此作为承揽方“违约”,不退还质保金的理由。

    而承揽方却因定作物容易加工,加工费可观,往往忽视了合同的质量条款。

    4由于一次骗取的“质保金”、“定金”数额有限,欺诈方往往连续多次利用加工承揽合同进行欺诈。有的甚至以此为职业,专“吃合同饭”。

    ××科工贸发展总公司的合同欺诈行为就很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该公司所签订的五份加工承揽合同,虽然合同标的不同,但采用的手段和方式相同,其目的都是为了使对方加工不出合格产品,造成对万违约的“事实”,从而吃掉对方的质保金。

    (二)“预付款”陷阱防范

    某县农用机械厂与某市拖拉机配件厂于2002年8月签订了一份农用手扶拖拉机反光镜定作合同。合同规定:按农用机械厂提供的图纸。由拖拉机配件厂带料为农用机械厂加工反光镜,年底交货。加工反光镜的数量根据农用机械厂的预付款多少而定。同时规定每加工100只反光镜预付变100元。预付款越多,加工反光镜的数量越多。但交货期在年底,逾期交货罚未交部分价款的20%合同还规定每只反光镜单价为2.5元。农用机械厂要求某市商贸公司给配件厂作保证人,配件厂同意由商贸公司作为定作合同的保证人。配件厂了解农用机械厂的资信情况,认为预付款不会太多。然而农用机械厂向商贸公司借款,言明将来得违约金后两家平分。结果商贸公司借款15万元给农用机械厂。9月5日,农用机械厂汇款20万元给配件厂。配件厂认为,依自己的加工能力,年底前能加工7万只反光镜,因而要求退还13万元预付款。并变更合同,规定定作的反光镜数量为7万只。农用机械厂不予同意,9月15日,配件厂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以农用机械厂采取欺诈手段请使配件厂签订合同骗取违约金为由,判决双方签订的定作合同无效。

    分析:

    在本案中,农用机械厂与拖拉机配件厂签订的农用手扶拖拉机反光镜作合同是一份陷阱合同。合同中,农用机械厂采用订立不确定的条款的手法,使拖拉机配件厂陷入错误认识,认为衣用机械厂只能支付少量的预付款,从而与其订立承揽合同,在承揽合同的履行中,农用机械厂转而提供大批预付款,意图造成配件厂违约从而骗取其违约金。

    (三)押料款陷阱防范

    利用承揽合同中“押料款”进行欺诈的陷阱,是措在承揽合同中经常有来料加工的情况,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承揽方进行加工,承揽方必须事前支付原材料款给定作方作为抵押。欺诈行为人往往利用这点进行欺诈。例如,利用承揽合同,收取押料教后借口质量问题,解除合同,并且不退押料款,从而达到变相销售积压货物的目的。

    (四)“定金”陷阱防范

    云南某经济发展公司于1994年6月3日成立后,通过河北省的中介单位在报刊上发布加工松木包装箱的广告信息。四川省苍滨县某林产工艺厂、湖北省某化工材料经营部、湖北省某畜牧水产场、某建筑工程公司四家单位(承揽方)通过与河北省的中介单位签订中介合同,支付中介费后,到云南与该套司(定作方)签订松木包装箱加工承揽合同。四份合同标的合计45000套,加工费合计880万元,除一家未付定金外,收取三家单位定金25000元。承揽方按定作方提供的图纸生产样品送检,该公司均以质检不合格为自,解除合同,骗取定金。案发后,工商局委托技术监督局下属计量技术研究所及技术监督情报研究所时松木包装箱的图纸进行鉴定、测试,结论是:木包装箱箱体有关零件设计图纸中的名义尺寸与组成箱体内档尺寸要求是矛盾的。也就是说,按设计图纸要求是永远组装不出合格木箱的。

    本案中定作方云南某经济发展岱司在主观上有骗取承揽方财物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骗取承揽方财物的行为。其在明知松木包装箱图纸尺寸有矛盾,按设计的图纸采远不可能组装出合格的松木箱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仍然刊登广告信息,诱使四家企业经中介万介绍与其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并预收定金25000元,然后均以承揽方送检的松木包装箱质量不合格为由,占有承揽方定金,终止合同。其目的是在加工承揽合同的履行上设置障碍,从而“巧取”承揽方的定金将其作为一种“生财之道”。实际生活中,陷阱设计方事先缝尽脑汁而设计出一个诱人且根本无法依法履行的承揽合同,然后想方设法向承揽方发出要约,与承揽方签订欺诈性的承揽合同,待合同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时,骗取时方的违约金或定金的这种“请君入瓮、瓮中捉鳖”的陷阱常有出现。

    为防范上述各种费用陷阱,承揽人应该对承揽合同中设定的各种名目的费用弄清其含义,不可盲目支付。

    对于承揽合同中出现的各种名目的费用,例如“质保金”、“押料款”、“承诺金”、“定金”等不管名目如何,一般欺诈行为人都要求被欺诈人在签订合同时支付,而被欺诈人多数为得到加工任务而不惜代价支付了这些费用。所以,如果承揽方能认真了解这些费用的用途,不盲目支付,掉入欺诈陷阱的可能性将极大降低。

    另一方面,承揽人也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防范。在订立承揽合同时,如遇有定作方在合同的质量条款中设置苛刻条件并要求承揽方先行支付“质量保证金”、“定金”的,要意识到这是对方设置的合同陷阱,不要与其签订合同。这样,那些专“吃合同饭”的职业欺诈者的骗术就难以得逞。

    三、定作任务陷阱防范

    (一)定作方虚构或夸大加工任务及来源陷阱

    在承揽合同欺诈中,通常定作方都会虚构加工任务,或夸大加工任务,使承揽人盲目相信该任务能产生多大经济效益,从而放松警惕,对定作方的苛刻要求不敢拒绝,在谈判中处于完全被动的局面,从而为落入合同陷阱埋下伏笔。

    (二)质量要求不可能实现或实现成本奇高陷阱

    定作方提出的定作要求在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或实现的成本明显高于承揽方所能达到的效益。

    根据承揽合同本身的要求,承揽人一定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来进行加工,并同样以此为标准进行验收。在承揽合同欺诈中定作人经常采用的借u就是承揽人加工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而事实上,定作人所给的标准实际是不可能实现的。在合同中定作人往往对定作物的质量标准定得非常简单,或者模棱两可使承揽人不可能按标准完成。还有的是定作物接标准完成的成本过高,使承揽人最后不得不放弃履行。承揽人往往由于急于签订合同,对合同没有进行认真审查,从而落入对方的陷阱。

    首先,在承揽合同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质量标准条款,而这也往往成为合同陷阱。在订立合同时首先对质量标准一定要明确,不能过于笼统,更不能以看样验收代替。如双方均同意看样验收,必须对样品进行封存或去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以免定作人偷换样品,将承揽拖人合同陷阱。

    其次,作为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承揽人应当对加工产品的成本进行测算,并对产品的适用性进行考察。多数欺诈性承揽合同中的产品都不具有适用性,因此对于加工制造的产品是干什么用的,承揽人必须进行考察,从而了解产品的市场及价值,对可能出现的陷阱风险进行预防。

    再次,签订合同中承揽人不能急于求成,需保持平和心态,因为在承揽合同签订中,许多承揽人急于订立合同争取到任务,而定作人抓住这一心理,强加一些不合理条款,甚至设下合同陷阱,承揽人为揽任务肓目接受,无异于饮鸩止渴,最后可能蒙受更大的损失。因此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当保持冷静,不要为表面利益迷惑,为避免风险宁肯放弃,也不能接受不合理条款或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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