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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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长期股权投资概述

    【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阐述长期股权投资的种类、初始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和处置。本章的学习要求是:

    1.掌握长期股权投资概念及其种类。

    2.掌握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3.掌握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4.掌握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及会计处理。

    5.掌握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

    投资是企业为了获得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向被投资单位投放资金的经济行为。企业对外进行的投资,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从性质上划分,可以分为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从管理层持有意图划分,可以分为交易性投资、可供出售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本章只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类型的投资在第四章金融资产中讲述。

    长期股权投资是投资企业为长期持有目的对被投资单位的权益性资本的投资。具体而言,长期股权投资包括:①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②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③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④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一、控制

    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我国控制的方式具体如下:

    1.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

    如A公司直接拥有B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51%,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就成为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必须将B公司纳入其合并范围。

    2.投资企业虽然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50%或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具有实质控制权

    判断标准有: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根据章程或协议,投资企业有权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权任命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等。

    二、共同控制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共有的控制。与联营企业等投资方式不同,其特点在于合营企业的合营各方均受到合营合同的限制和约束。一般在合营企业设立时,合营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在所设立合营企业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必须由合营各方均同意才能通过。该约定可能体现为不同的形式,例如可以通过在合营企业的章程中规定,也可以通过制定单独的合同作出约定。共同控制的实质是通过合同约定建立起来的,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共有的控制。在确定是否构成共同控制时,一般可以考虑以下情况:①任何一个合营方均不能单独控制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②涉及合营企业基本经营活动的决策需要各合营方一致同意;③各合营方可能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任命其中的一个合营方对合营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管理,但其必须在各合营方已经一致同意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范围内行使管理权。

    三、重大影响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重大影响体现为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通过在被投资单位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实施重大影响。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

    此外,虽然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也应确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享有相应的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经营政策的制定,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2)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包括股利分配政策等的制定。这种情况下,因可以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提出建议和意见,从而可以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3)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有关的交易因对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经营具有重要性,进而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到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4)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这种情况下,通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有权力负责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活动,从而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5)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因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投资企业的技术或技术资料,表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一方面应考虑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股份,同时要考虑企业及其他方持有的现行可执行潜在表决权在假定转换为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后产生的影响,如被投资单位发行的现行可转换的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影响。

    四、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其具体表现为:

    (1)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同时不存在其他实施重大影响的途径。

    (2)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以上的表决权资本,但实质上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

    第二节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企业可用现金资产、非现金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或承担债务的方式取得被投资单位的权益性资本,也可以通过合并的方式取得被投资单位的权益性资本。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区分企业合并的类型,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具体进行会计处理时,合并方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或借记有关负债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为借方差额,应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具体进行会计处理时,在合并日应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发行权益性证券的面值,贷记“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为借方差额,应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应该关注的是,在上述按照合并日应享有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时,前提是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一致。企业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在以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为基础确定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时,首先应基于重要性原则,统一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在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基础上,计算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是指被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相对于最终控制方面而言的账面价值。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子公司按照改制时确定的资产、负债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的,合并方应当按照取得子公司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如果被合并方本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被合并方的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价值应当以其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确定。

    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的,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以持股比例计算的合并日应享有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份额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其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取得进一步股份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

    具体进行会计处理时,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购买日按企业合并成本(不含应向被投资单位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支付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或借记有关负债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或“投资收益”等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等科目;按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应一并转入投资收益,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的,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其中,达到企业合并前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购买日的初始投资成本应为原成本法下的账面价值加上购买日取得进一步股份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和;达到企业合并前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购买日的投资成本应为原权益法下的账面价值加上购买日取得进一步股份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和;达到企业合并前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例如,原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在购买日的初始投资成本为原公允价值计量的账面价值加上购买日取得进一步股份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和。购买日之前所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二、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取得,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但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等与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部分费用应从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权益性证券的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作为出资投入企业,接受投资的企业原则上应当按照投资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作为取得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但有明确证据表明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在确定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时,有关权益性投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参照活跃市场中的市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无法按照市场信息确定其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将按照一定的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价值作为其公允价值。

    (四)其他方式

    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的原则确定。

    三、投资成本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企业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时对于支付对价中包含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即企业在支付对价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对方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款,构成企业的一项债权。

    第三节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进行划分,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

    (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核算适用下列情形:一是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二是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成本法核算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及投资损益的确认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两类:一是对合营企业投资;二是对联营企业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进行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后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后,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相应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在会计核算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有: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差额的处理,即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投资企业在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处理,即投资收益的确认;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处理。

    (一)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投资企业取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后,对于取得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区别情况处理。

    (1)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是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过程中通过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及不符合确认条件的资产价值,这种情况下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

    (2)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体现为双方在交易作价过程中转让方的让步,或是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被投资单位的原有股东无偿赠与投资企业的价值,因而应确认为当期收益处理,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柳林企业在取得光华公司的股权后,能够对光华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对该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5000万元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3600

    万元(12000×30%),该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假定本例中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8000万元,柳林企业按持股比例30%计算确定应享有5400万元,则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400万元应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二)投资损益的确认

    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但以本科目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后面单独说明),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应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进行适当调整:

    (1)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权益法下,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对待,作为一个整体其所产生的损益,应当在一致的会计政策基础上确定,被投资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投资企业不同的,投资企业应当基于重要性原则,按照本企业的会计政策对被投资单位的损益进行调整。另外,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期间不同的,也应进行相关调整。

    (2)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以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被投资单位个别利润表中的净利润是以其持有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而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时,是以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投资成本,取得投资后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代表的是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在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在未来期间通过经营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取得投资时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未来期间,在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应享有的净利润或应承担的净亏损时,应考虑对被投资单位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以及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进行调整。

    应予关注的是,在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时,应考虑重要性原则,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可不予调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企业可以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确认投资损益,同时应在附注中说明不能按照准则中规定进行核算的原因:

    (1)投资企业无法合理确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某些情况下,投资的作价可能因为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不是完全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或者因为被投资单位持有的可辨认资产相对比较特殊,无法取得其公允价值。这种情况下,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取得,则无法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进行调整。

    (2)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比,两者之间的差额不具重要性的。该种情况下,因为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差额不大,要求进行调整不符合重要性原则及成本效益原则。

    (3)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取得被投资单位的有关资料,不能按照准则中规定的原则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进行调整的。例如,要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按照准则中规定进行调整,需要了解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政策以及对有关资产价值量的判断等信息,在无法获得被投资单位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则无法对净利润进行调整。

    (三)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四)超额亏损的确认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原则上应以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投资企业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将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的账面价值综合起来考虑,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的情况下,如果仍有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应以其他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继续确认。另外,投资企业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失时,除应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以外,如果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将履行其他额外的损失补偿义务,还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将承担的损失金额。

    企业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在发生投资损失时,应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以后,考虑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继续确认的投资损失应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科目,因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导致投资企业需要承担额外义务的,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对于符合确认条件的义务,应确认为当期损失,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在确认了有关的投资损失以后,被投资单位于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应按以上相反顺序分别减记已确认的预计负债、恢复其他长期权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即应当按顺序分别借记“预计负债”、“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五)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应按照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

    (六)股票股利的处理

    被投资单位分派的股票股利,投资企业不作账务处理,但应于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的变化情况。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长期股权投资在按照规定进行核算确定其账面价值的基础上,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相关准则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其中对于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内容确定其可收回金额及应予计提的减值准备;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定其可收回金额及应予计提的减值准备。

    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节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考虑,决定将所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全部或部分对外出售时,应相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处置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计入资本公积中的金额,在处置时亦应进行结转,将与所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部分在处置时自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

    本章小结

    本章首先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概念和内容种类进行了描述,细致地讲解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和计量、后续计量和处置。本章的主要内容有: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但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在按照规定进行核算确定其账面价值的基础上,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相关准则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考虑,决定将所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全部或部分对外出售时,应相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处置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计入资本公积中的金额,在处置时亦应进行结转,将与所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部分在处置时自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 控制 共同控制 重大影响 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初始投资成本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 权益法

    本章思考题

    1.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成本的确定有何区别?

    2.举例说明成本法的适用范围及具体运用。

    3.举例说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及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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