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是惩罚女性罪犯,或判罚罪犯的妻子、女儿为妓时间最长的一个国家。《魏书·刑法志》记载:“凡强盗杀人者……妻子及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赃不满五匹……妻子亦为‘乐户’。”唐、宋、元、明朝代,也均沿袭这种制度。据文献记载,从公元前841年左右,到1644年前后的2500年间,我国妓女的一个主要来源是女性罪犯和男性犯的妻女。
女人最初卖淫是为了维护自己的贞操,并非出于淫荡之情,这就是宗教卖淫。女人维护自己的贞操却要用贞操换取,这是现代人无法理解的。
女人要保护自己的贞操,就违背了掌管人间生育的女神的意志,要受神灵惩罚。于是女人要在一定时限内向“神”献身,来赎买自己的贞操权。但后来,随着父权制的确立和人口的增多,作为一家之主的男人不允许妻子向神祗赎罪,以免妻子生出非自己血统的后代。女子唯恐神灵降罪,就用进香、上贡等形式,请神殿里从事神职的女子代替她们为神献身。这样,绝大多数女人向神赎罪的义务就逐渐落到了那些神职女子身上,这些为数极少的神职女子,受大多数女子之托,为神献身。由此,她们被称为“神女”。“神女”也就成为后世妓女的代称。
中国妓女的产生也源于宗教信仰。古时人类抵御自然的能力低下,繁殖自身是人类的最高追求,崇拜生育自然成为人类的信仰。中国古代祭祀神的祭品中?包括“季女”。“季女”就是到了出嫁年龄而未嫁的女子。主祭人要与“季女”在祭祀仪式上性交。以祈求神赋予人类有旺盛的繁殖能力。被称为中国维纳斯的辽宁喀喇沁左翼蒙古自治县出土的无头孕妇裸体陶像,以及辽宁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出土的裸体着色女神雕塑像,就是古时人类对生育崇拜的证明。
可见,古代的“伎女”是由远古的“季女”演变而来。“伎女”又演变为“妓女”。由此看来,现代意义上的妓女既亵渎了“季女”的神圣,又此“伎女”进一步堕落、肮脏。这种漫长的演变过程,使妓女问题成了深层文化现象的产物。也许正因如此,才使卖淫现象难以禁绝。
出于宗教信仰的卖淫,在现代人看来是愚昧的,但那是那个时代人类简单的思维决定的。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卖淫有了政治目的。
公元前春秋末期,吴王夫差战胜了越王勾践,勾践把西施和郑且两个美女送给了夫差。西施和郑且没有辜负越王的厚望,使夫差整日沉溺于女色,给了越国休养生息的时机,最后终于灭掉了吴国。到了后世,西施和郑旦这样的“色情间谍”手段被广泛应用。
随军妓女的卖淫行为也属于政治卖淫范围。古代把随军妓女称为“军妓”或“营妓”。首创我国军蚊先河的,也是早期成功使用“色情间谍”的越王勾践。勾践待夫差拜倒在西施和郑且的石榴裙下后,抓住了时机。重整旗鼓讨伐吴国,为了鼓舞敢死队兵士的斗志,勾践把一些寡妇集中到兵营来,以满足军营兵士的性需求。不过那时的军妓并不像后来的“慰安妇”一样,随军队远行,而只是在大本营里“慰安”。
后来,汉武帝确立了营妓制度,军队中有了随军妓院。这种制度一直延续了1200多年。宋朝、金朝、元朝也有大量军妓的史料可查。明、清未见这方面记载。
人所共知的日本“慰安妇”,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军随军妓院中的妓女。据统计,从1938年到1945年,日军中的“慰安妇”有8万至10万人。我国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国民党政府在四川成都设立了“特等妓院”,把成都一等妓院里的“红姑娘”挑选出来,专供美国兵士享用。
出于宗教目的和政治、军事目的的“卖淫”应该说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卖淫,前者的内涵是神圣的,后者的目的是为国家利益交换政治、军事情报。都是限定于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人群,绝非现实意义上的“人肉交易”。
经济原因是古今中外妓女落入风尘的主要原因。我国西周时期,实行土地国有的井田制,邻里相助,疾病相救。春秋战国时期,这种土地制度逐渐废弃,以往的和睦互助关系也逐渐解除,使得那些依靠接济的寡妇、孤儿生活困窘。于是,有些因生计所迫的妇女就沦为娼妓。
从那时起,直到两千年后的清末及民国时期,因为自然经济的解体,农民大批破产,加上天灾和频繁的战祸,民不聊生,被迫卖儿卖女的现象严重,其中许多女孩子被卖到妓院当妓女。
无论是生活所迫,还是被勾引、拐骗,都是经济因素起的主要作用。这期间,人贩子趁机而起,大肆进行妇女买卖活动。宋代出现过专营娼妓买卖的“娼烩”。明代则有专门“养瘦马”(把小女孩训练成为合格的妓女)的人家,“瘦马”养成,领到人市场上。买主挑选时很苛刻,容貌、身材、肤色、牙齿、行走姿态等,都在挑选范围,甚至要“瘦马”脱光衣服,检验是否处女,最后才议价成交。这种现象从明、清一直延续到近代。
旧时素有“扬州出美人”之俚语,生长于扬州的朱自清先生有过这样一段论述:“从前所谓‘出女人’,实在指姨太太与妓女而言;那个‘出’字就和出羊毛、出苹果的‘出’字一样。”
朱自清非常形象地指出了“扬州出美人”的真实含意。女人既成了商品,当然就有专门从事这类生意的人。除了南京妓院有蓄养调教艺妓的外,扬州城里也有专以“蓄养女娃”为业的人贩子。他们趁灾荒年月,用低价收买穷人家的女孩,然后“教以自安卑贱,曲事主母”,“束足布指,涂妆缩臀”,“教以歌舞弦索之类”等等,再高价卖到南京。也有人贩子直接将女孩卖到南京妓院的。
解放后,虽然中国共产党铲除了娼妓这一野蛮制度,但卖淫这个罪恶的泥沙并不甘心沉没历史的河底。1989年的《文汇月刊》上刊登了一篇名为《古老的罪恶》的报告文学,揭露了山东、河南交界处一个集市上,人贩子公开买卖年轻女子的丑恶现象。
妓女成为商品的纯粹卖淫现象,也由来已久。公元前685年,齐桓公把管仲尊祟为仲父,辅佐自己治理国家。管仲为使国家发达,用创设市场的方式发展商业。除了设立盐市、鱼市等农副市场外,他还在齐桓公的宫中设了“女市”,也称“女闾”。这就是我国最早的国家妓院。
管仲建立的“女闾”,共有七排房子。排与排之间自然形成里巷,每条巷内的房屋里各有100名女子,专与来国内经商的男子,或本国有钱男子交合。女子所得的“花粉钱”,除去自己留用的外,全部上缴国家。“花粉钱”就是后世妓女卖淫的营业税“花捐”。“女闾”的格局一直为后来的妓院沿袭,秦淮的泮宫市场、石坝;天津的落马脚;上海的会乐里;北京的“八大胡同”亦如此。
管仲开了我国官办妓院的先声,算得上我国最早的“鸨儿”。此后两千年,他一直被娟家供为始祖。管仲的做法在当时遭人指责是无疑的,但却也收到了预期经济效果,妓女给国家挣了不少钱。
“乐户”一词出自汉代,这个称呼一直延续到1950年我国封闭妓院前。这期间,“乐户”又衍生出多种称呼,“妓院”是其中被使用得较多的称呼。我国唐朝时,国家设立了“宜春院”、“教坊”、“贵牙院”等机构。这些机构是专门管理“乐户”,以及专门教授妓女歌舞弹唱和性爱技巧的。
“十年一觉扬州梦,赢得青楼薄幸名”,从晚唐起到五代始。妓院又有了新的称呼:“勾栏”、“青楼”。
宋代、元代的娟妓仍然由教坊管理。元代逛妓院的,主要目的是听妓女弹唱,看妓女舞技的。元代的妓女大多能歌善舞,多才多艺。
明代的情况也如此,只是北京城内的妓院所在地环境幽静美丽,而外城私设的娟窝却简陋寒酸。城外的妓院通常盖得很丑陋,面向路边的墙壁上,开有二、三个小洞,恰似窑孔。里边的妓女大多来自贫民家,许多是乞讨女。她们赤裸着身体,贴近小洞,做出淫秽的举动。室外的过路的人从小洞窥视里面,有禁不住诱惑的,花七文钱就能挑选一个妓女,交媾后则离去。这就是下等妓院称之为“窑子”的源头。
“花街柳巷”的称谓大约起于盛唐。是我国古代对妓院集中营业区的称呼。唐代大诗人杜甫的诗中出现过“元戎小队出郊炯,问柳寻花到野亭”的句子,“花柳”一词大概就是源于此。
对妓院集中地区的称谓还有“红灯区”一词。这个名词源于国外,大概起源于1868年的英国。当时,伦敦指挥往来车辆的交通警察,启用了世界上第一盏红绿两色的煤气交通指挥灯。这种灯启发了伦敦的妓女们,她们总是在夜里招揽客人。如果夜晚在街道上手提红色的煤气灯走来走去,很容易吸引过往路人,生意也就好做。渐渐的,这种红色煤气灯就成为妓女在街头招揽嫖客的一种明显标识。后来,她们中有的不去路边了,把红灯挂在自家门口等嫖客主动上门。妓院集中的地区,家家妓院门口悬挂红灯,“红灯区”的称谓由此而生。
妓女一旦成为可以任意买卖的性商品,娼妓制度就成为反人性的了。过去历朝历代都视娼妓制度合法,尽管不断有主张废除娼妓制度的人士呼吁,但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前,哪朝哪代也未能真正废除这种陈腐野蛮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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