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鲁的《黄屋奇案》一样利用了该诡计,不过我是在后来才读到的。虽然是第二次,但这个诡计仍然对我产生莫大吸引力。若有人用过侦探就是罪犯这种诡计,以后再出现的作品就成了模仿,会让人觉得重复而厌烦。即使如此,还是有相当多知名的作品用了该诡计。
最早的是爱伦·坡的《你就是凶手》,这虽然不是纯粹侦探小说,不过故事一开始就指挥办案的人物,最后被发现就是罪犯,不愧是爱伦·坡,在这个诡计上也领先群雄。
接着是英国的伊斯瑞尔·冉威尔的长篇《弓区之谜》(一八九一年),这比一九○一年的《黄屋奇案》、一九一○年的《813》要早上许多。冉威尔是纯文学作家,因此在文章结构与行文方面都十分出色,我认为作为一部将“侦探即罪犯”及“密室杀人”这两大诡计发挥得淋漓尽致的古典作品,它应该受到更多的肯定。因为我的宣传,这部作品在战后也出版了日文译本。
这个诡计在冉威尔、勒鲁、勒布朗之后,英国的菲尔汀[27]、美国的兰哈特[28]、英国的克里斯蒂、美国的奎因等人也以此为中心诡计创作了长篇,切斯特顿重复用在短篇(两篇)中。日本作家中,滨尾四郎的某部长篇也用到了该诡计。
新奇仅次于侦探即罪犯的诡计,应数“案件记述者是罪犯”吧。故事的记述者是“局外人”,以第一人称的形式展开。读者对于记录中出现的每一个人物,都怀疑是罪犯,但对记述者却无条件信任。读者相信记述者不可能撒谎,因为如果记述者撒谎,整部小说就毁了,这是常识。
利用这个盲点,克里斯蒂在距今三十年前就写了一部记述者就是罪犯的长篇,震惊了侦探小说界。在这部作品中,记述者完全没有撒谎,他只是省略一个细节,整体上描述的都是事实。由于记录者就是罪犯,因此需要非常高超的写作技巧。而克里斯蒂女士巧妙地做到了这一点,这部长篇也成了她的代表作。
对于这部作品,也有人苛责说虽然记述者并未积极撒谎,却省略了最重要的部分,因此对读者来说仍然有欠公平。可是这种责难是出于将侦探小说视为作者与读者的解谜竞赛的观点,我认为大可不必那么心胸狭窄。事实上,从众多评论家将这部作品选为十大杰作,也可以看出这种批判并不恰当。
这种记述者就是罪犯的诡计,在克里斯蒂以前也有作者小试牛刀。只是因为作者是瑞典人,在英美文化界不受重视。作家的名字是S.A.杜塞[29],作品是长篇《斯默诺博士的日记》。上述克里斯蒂的作品出版于一九二六年,但《斯默诺博士的日记》在一九一七年就出版了,早了十年。托法医学的古畑种基博士之福,这部作品很早就引进日本。古畑先生在留学德国期间,于柏林发现了这本书的德文版,寄给朋友小酒井不木博士,小酒井先生将之翻译成日文,于大正末期的《新青年》上连载。
这个诡计也一样,一旦使用其余的就只能算是模仿,但仍旧有众多追随者。英国的柏克莱及布莱克再三使用同一种诡计,在日本,横沟正史和高木彬光两位的代表长篇也用了这个诡计。
第三新奇的诡计应属“尸体是罪犯”。死人挥舞凶器杀人是不可能,但侦探作家苦心孤诣,化不可能为可能。作家亚瑟·利斯[30]2的《死人手指》,严格来说,该小说其实是拿尸体当道具,真凶另有其人。不过凶手不在犯罪现场,不在场证明成立,因此变成了死人杀人。
谜底是凶手让死人握住手枪,手指扣在扳机上,枪口对准正在守灵的某人物,务必保证子弹能射中目标然后凶手离开去到另一个地方。随着夜深,尸体出现尸僵现象,僵硬的手指施力在扳机上,手枪发射,击中了正在守灵的目标。
现实中不可能进行得如此顺利,但小说如果描写得够巧妙,还是可以说服读者的。能不能命中目标人物姑且不论,但如果只是发射手枪,是完全可能的,事实上范达因在《狗园谋杀案》中,就提到真的发生过这种事。
“人偶是罪犯”的发想与此类似,美国的A.K.格林在随笔中提到法国小说中有这样的例子。让木偶握住手枪,手指扣在扳机上,天花板不断滴水下来。如此一来,吸了水的木材膨胀开来,其力量施加在人偶手指上,由此扣动扳机、发射子弹。如果被害者躺在房间的床上,该诡计并非全然不可能实现。不过除非作者行文出神入化,否则有全篇沦为作者自说自话的危险。
接下来的“意外的复数罪犯”也是颇有意思的设想。这个诡计出现在克里斯蒂的某部长篇中。一辆行驶中的火车里,一名男子遭到杀害。男子被乱刀刺死,全身遍布被刀刃刺伤的痕迹。车厢里有十几名乘客,尽管一一盘问调查,每人却都宣称不知道凶手是谁。凶手可能跳下行驶中的列车逃走了。可是案情最后大白,发现其实那节车厢里的十几名乘客全都是凶手。
所有乘客皆对遇害的男子恨之入骨,因此众人说好在火车上一起杀害该男子,为了不让任何人通风报信,遂决定每个人都刺上一刀,使得死者看起来就像被乱刀刺死。
“动物是罪犯”,其实是想制造一种超越常识的意外性的惊喜效果,警方排查罪犯通常锁定人类,没想到真相大白之时犯罪的其实是动物,第一次读到爱伦·坡的《莫格街谋杀案》的读者,一定都会感受到一股难以言喻的震撼吧。这是一场惨绝人寰的命案,而且是“密室杀人”,警方努力寻找残暴的人类凶手,然而业余侦探杜宾却从某个有趣的线索注意到动物,巧妙地揪出了凶手。真凶是逃离饲主身边的大猩猩。
这种动物罪犯的诡计后来也用在非常多的作品中。知名度仅次于爱伦·坡的有道尔的《斑点带子案》,被害者喊了一声“斑点带子”之后就毙命了。警方联想到附近出没的流浪汉绑在头上的花布带,沿此方向调查却一无所获,其实罪犯偷偷饲养了毒蛇,借着深夜把蛇放到睡在床上的被害者身边,将其杀害。黑暗中,被害者把蛇身上的斑斓花纹误认为斑斓的绳索。
动物犯罪的主角还有妖犬、马、牛角、独角兽、猫、毒蜘蛛、毒蜂、水蛭、鹦鹉等,当中最独特有趣的要数鹦鹉。
“鹦鹉罪犯”用在盗窃案上。英国的莫里森曾在一篇很早以前的短篇中使用了这个诡计。舞台是窗户稍微开启的高楼密室。门上了锁,窗户即使开着,也是距离地上几十英尺的高处,无法从外面爬上去。尽管如此,室内镶有珠宝的饰品却失窃了。
珠宝放在房中的化妆台上,它消失得无影无踪,只留下一根让主人深感迷惑的火柴棒。这根火柴棒成了侦探推理的线索。其实是嫌犯训练了一只鹦鹉帮助自己盗窃。鹦鹉被训练成从高窗飞进房间后,一定会咬回镶有珠宝的物品回来。然而回来的时候叼着珠宝没问题,去的时候若嘴巴空着,鹦鹉有可能会出于习性啼叫或说话。为了防止鹦鹉乱出声,嫌犯让它叼着火柴棒训练,如此鹦鹉鹉便不会随便出声。发现宝石的话,就吐掉火柴棒,叼着宝石回来。
“意外的罪犯”中,还有一个“太阳与水瓶杀人”的新奇诡计,但这已经列入项目“奇特的发想”中并说明过了,这里就省略不提。
前面提到的十种诡计中,“事件发现者是罪犯”一项颇有意思,我想稍作补充。如果把它简单看成第一个喊出“有人被杀”的人就是真凶,这个诡计就再平凡不过,我的诡计分类就不收录了。“发现者是罪犯”的诡计如果与“密室”组合在一起,就成了非常有意思的诡计。它的例子有先前提到的冉威尔的长篇以及切斯特顿的短篇。
清晨,房里的人过了平常起床时间仍没有现身,家人担心,敲门却得不到回应。于是找来邻居,一同破门而入发现房间里的人被利刃割断喉咙,已经死了,伤口还在往外汩汩冒血。经细致调查发现,房间所有的窗户都从内侧锁得严实。唯一的门也从里面上了锁,除非破门,否则进不去,是一间完全的密室。凶手并未躲藏在房间里,被害者刚刚遭到杀害,却没有任何出口可供凶手逃逸。
经过周密的调查之后,发现不管是房门或是窗户,都没有任何施行密室诡计的痕迹。这并非制造出来的密室,而是真正的密室。换言之,这是完全不可能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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