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边疆政治学-边境的维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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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有着漫长的陆地边境和海洋边境。对边境的维护与管理既涉及国家安全和国防等重要的主权事务,也涉及大量的日常行政事务,这些事务类型繁多,工作量大,且内容琐碎交叉,甚至包括了边民日常生活中的琐事。但是,事无巨细,在边境地区发生的许多事务都与国家的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以及边疆的稳定相关。在一定意义上,边境维护与管理是外事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外事无小事”,需要有一个运行良好的边境维护与管理体制机制,以及一支职责分明、高效能干的人员队伍。

    第一节边境的守护与边疆的稳定

    守护边境是一个国家履行内外职能的重要内容,也是彰显国家主权的最直接表现。守护边境的状况会影响到边疆地区乃至整个国家的稳定。因此,边境的守护非常重要,是边疆政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边境的守护本质上是对国家领土的守护。在国际法上,国家领土由陆地、水域、陆地及水域的底土、陆地及水域的上空构成。其中,领陆是国家领土的基本部分,水域、上空和底土均附随于陆地。领陆一旦发生变化,其余部分也将随同变动。因此,国家的领土主权主要是对陆地的主权。当前,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领土的不可侵犯和领土主权的排他性。这就意味着在国家与国家之间存在着一条界线,以明确各国的领土范围和主权管辖范围。一个国家的边界就是分隔该国领土和他国领土、该国领海和公海,以及该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而边境和边疆则指的是靠近国界的领土,是一国与毗邻国家接壤的地带。

    一、边界管理

    边境守护中首要的内容就是对边界的管理。边界是一个涉及双边、甚至是多边的问题,对边界的管理需要以各国间边界争议的解决和管控作为基础。边界争议可能导致与周边国家关系的恶化,而与周边国家关系的恶化又可能导致周边国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本国边疆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建设。与此同时,边界一旦出现问题,则可能意味着国家政权,尤其是边疆地区政权的虚弱、不稳定或面临安全威胁,边疆的政治生活陷入不正常的状态。有鉴于此,在相当长时期内,通过和平谈判解决边界争议、维持边界稳定来保证国家安全就成为中国边疆政治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

    1.边界的划定和类型

    历史上,边界往往是根据传统习惯划定的,是不同政治实体间经过若干代人的实践逐渐形成的。现代国家的边界通常是在遵循传统的基础上根据条约划定的。依条约划界的程序非常复杂。一般来说,首先要由相关国家签订专门的边界条约作为有关边界问题的基本性文件,确定边界的主要位置和边界线的走向,此后出现的有关边界的分歧均需以其为准;然后由缔约方设立划界委员会,进行联合实地勘测,详细划定边界的位置和走向,树立界桩,作为标志;最后是起草关于边界的议定书,并绘制地图,详细载明整个边界线的走向和全部界桩的位置。议定书和地图经双方代表签字或政府批准生效后作为边界条约的附件。

    近代以前,中国与周边国家的边界基本上都是由多年的习惯形成的,往往随着各个王朝国家力量所及范围的变动而频繁变动。近代以后,欧洲列强的入侵把民族国家观念引入中国,中国才开始以条约的形式与殖民帝国确定边界。在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与邻国的边界,除了与印度等少数几个邻国以传统习惯线为界外,其余都是由殖民帝国通过与中国签订不平等条约划定的。新中国成立以后,本着平等友好的精神,通过订立新的条约来确定边界。

    国家边界包括陆地边界、水域边界(界河、界湖等)、海上边界(领海的外延)和空中边界等。因此,在类型上,边界管理分别包括对陆地边界、水域边界、海上边界和空中边界的管理。其中,对陆地边界的管理是边界管理的主要类型。

    2.中国陆地边界状况

    中国是世界上陆地边界最长、陆上邻国最多的国家之一。中国的陆地边界长2.2万多公里,从东北到西南,沿线共有14个领国,分别是朝鲜、蒙古、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不丹、缅甸、老挝、越南。在陆地边界上共有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甘肃、新疆、西藏、云南和广西等9个省区。

    在一定意义上,1949年之后中国的边界状况是从一个没有条约确定的边界时期走向一个基本实现了由条约确定边界的时期。这个过程是艰难的,充满了斗争和妥协。[345]在这一过程中,中国主要是采取和平谈判的方式与周边邻国解决边界争议,较少有使用武力的情况。即使发生过武装冲突,中国与相关国家最终还是回到谈判桌前,以和平方式解决边界争议。在中国与邻国之间有争议的23块领土中,有18块基本上都是通过和平谈判的方式解决的,只有5块发生过战争或武装冲突。而且,中国也没有通过武力的使用来获得更多的领土。[346]

    截至20世纪50年代初,刚成立的新中国基本无暇顾及边界争议,大体上奉行维持现状的边界政策,不因边界问题与周边国家发生冲突。但是,中缅边界上偶然发生的武装冲突增加了新中国同周边国家解决边界争议的紧迫性。边界问题能否得到顺利解决,成为一个关系到新中国能否打消邻国疑虑、安定四邻,争取到一个有利于新中国经济建设的国际环境的重大问题。

    1955年,中国宣布将采用和平的方法同边界尚未确定的邻国确定边界,并在边界确定以前维持现状,对于未确定的边界承认它们尚未确定。根据这一方针,中国一方面与缅甸、尼泊尔、蒙古、朝鲜、巴基斯坦和阿富汗等国家通过谈判划定了边界;另一方面,与老挝等国同意暂时搁置边界争议。但是,在20世纪60—70年代期间,中国与印度、苏联和越南三国的边界争议演变为军事冲突。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在改善与周边国家关系的过程中,推动解决尚未划定的边界问题。1981年,中印双方同意就边界争议进行外交谈判。两国关系实现正常化后,双方同意通过和平友好方式协商解决边界问题。与此同时,苏联从蒙古撤军,大大缓解了中国在北部边界上面临的安全压力。但是,中国与越南在边界上的武装冲突并未完全平息。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加快推动遗留边界问题的解决。同时,为了维持边界的安宁,中国还先后与俄罗斯、印度、巴基斯坦、越南、尼泊尔、蒙古、哈萨克斯坦和东盟等国家和国际组织建立了形式各异的伙伴关系和睦邻友好合作关系。

    中国与老挝通过友好协商,在较短时间内解决了边界问题。中苏则于1991年签订了关于东段边界的协定。1994年,中俄签署西段边界协定,2004年,两国签订关于东段边界的补充协定,中俄两国的边界问题得以全面解决。从1994年到2008年,中国还先后与新独立的中亚国家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解决了边界问题。从1991年到2009年,中越举行了多轮政府级谈判和两国陆地边界联合工作组会谈,解决了陆地边界问题。

    中国与印度和不丹的边界问题尚未解决。虽然中国和印度两国在边界问题上纠纷不断,但是,两国均表示愿从两国关系的总体利益出发,通过平等友好协商,寻求边界问题的政治解决,在边界问题解决之前,两国将保持边境地区的和平与安宁。截至2014年7月,中国与受制于印度态度的不丹举行了22轮边界会谈。

    总之,中国在解决陆地边界争议的过程中,既考虑历史因素,又照顾现实情况,通过和平谈判、分步解决等自我克制的方式,在大多数的领土争端解决方案中作出了实质性妥协,[347]与周边国家划定了大约90%的陆地边界,保证了边疆地区的基本稳定和安宁,为国家的建设和发展争取到了有利的周边环境。

    3.中国海洋边界状况

    中国传统上是一个大陆国家,对海洋的关注较少,在历史上的某些阶段甚至还长期实行海禁政策。在面临西方列强入侵的背景下,国内曾发生过“塞防”和“海防”之间的争论。其实,中国是一个陆海兼备的国家。当前,关于海洋边界的划定和海洋边疆的维护问题成为中国对外关系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1958年9月4日,中国宣布领海宽度为12海里,并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348]根据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于1992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我国领海为邻接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陆地领土包括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349]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12海里的线。同时,该法还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毗连区,即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为12海里,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24海里的线。[350]

    在领海和毗连区之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拓宽了主权国家的管辖范围,在一定意义上丰富了主权国家边界管理的内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有权在领海以外建立从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既非领海,也非公海。沿海国在此区域内享有与资源开发和经济活动有关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同时,其他国家在此区域内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和自由。沿海国和非沿海国在此区域内的活动要彼此顾及和尊重对方的权利和义务。[351]沿海国还可以对其陆地领土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部分提出大陆架权利主张。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主要包括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的管辖海域。沿海国对大陆架上(无论是200海里以内部分,还是200海里以外的部分[352])的自然资源享有勘探开发的主权权利,还享有在大陆架上建设和管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等方面的权利,以及在这些权利上可能衍生出来的其他权利和利益。

    1998年,中国通过《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该法规定,中国的专属经济区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中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该法同时规定,中国的大陆架为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

    中国的海洋国土包括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其中,渤海属于内水,与其他国家不存在争议,但是,其他3个海洋总面积的一半与海上周边国家存在争议。在黄海,与朝鲜和韩国存在海洋划界问题;在东海,与日本存在划界问题;在南海,与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和越南存在海洋划界问题。出现海洋边界争议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海洋宽度不够,中国与周边国家的海洋权益主张出现不少重叠的区域。比如,黄海的东西宽度只有360海里,东海的宽度最大只有360海里。中国与8个国家的海上边界争议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岛屿的归属问题,二是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在本质上都是以什么原则划界的问题。比如,中日之间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争议就是由于双方主张的划界原则相去甚远而导致的。中国主张在公平考虑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前提下,根据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划界,日本则主张根据“中间线”原则划界。根据中国的主张,由于钓鱼岛位于冲绳海槽最大水深处靠中方一侧,故钓鱼岛理应为中国领有的岛屿;而根据日本的主张,则钓鱼岛归属日本。

    2000年12月,中越两国签署《北部湾划界协定》,双方所得海域面积大体相当。目前,北部湾是中国与海上周边国家划定的第一条海上边界,尽管如此,中越两国在南海依然存在较大的海域争议。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强调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南海争议;在争议解决前,各方承诺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和扩大化的行动。2005年12月,中国和朝鲜政府签署了《中朝政府间关于海上共同开发石油的协定》,规定在两国毗连海域共同开发、共同投资和共同分享收益。2008年,中日两国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两国共同开发在东海北部划定的一小片区域。

    4.边界管理的主要内容

    确定和划定边界是边界管理的核心内容。边界一旦确定并划定后,一般而言,人员和货物就不能完全自由地穿越边界。人员需要护照、签证等才能在特定的边界进出有关国家,货物越过边界时往往需要缴纳关税。无论是对人员还是对货物的管理,本质上都是行使国家主权的表现。对边界的控制主要由国家的武装力量和行政执法部门来完成。它们根据有关边界条约和相应的边界管理制度对边界线进行维护和检查。边界管理需要遵循“控制与便利”的原则,即一方面要防止侵犯主权或违法犯罪的事件发生,保障国家安全,另一方面又要方便人员的交往和货物的流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两个方面既矛盾又统一,需要在边界管理的实践中不断调整和平衡。边界管理中陆地边界的管理、水域边界的管理、海上边界的管理、空中边界的管理和底土边界的管理等具体内容如下。

    陆地边界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日常边界事件的处理。这些边界事件包括:隔界射击;隔界或越界对另一国境内的公民进行杀害、伤害或其他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的行为;人员、牲畜、家禽和运输工具(航空器、车辆、船舶)等越界;越界砍伐、耕种、安葬、捕捞、狩猎、采集果实、药材或从事其他生产作业活动;非法滞留;非法运送货物过境;抢夺、抢劫、诈骗、盗窃、破坏或损坏另一国境内的财物;火灾蔓延过境;人类传染病、动物传染病、动物寄生虫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疫情跨界传播;组织引诱另一方境内公民出境参赌;跨界的火灾、洪灾和其他自然灾害;跨境拐卖人口;跨境贩运、制造毒品、违禁毒品原料或配剂、管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跨境非法买卖、运输武器、爆炸物和核材料;跨境买卖、运输伪造的货币;跨境组织、引诱卖淫;非法扣押、殴打虐待和刑讯逼供等直接危害另一方公民的事件;违反双边协定的边界建设工程,等等。这些日常事件,虽然都与主权原则有关,但大部分属于低度政治领域的问题,政治敏感性相对较弱。

    良好的边防基础设施是陆地边界管理的基础。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在陆地边境地区陆续修建了2万余公里的边防巡逻路、6000余公里的边境铁丝网,安装了近600套边境监控设施。[353]为适应边境界务工作需要,一些地方政府发动边境地区人民群众组建了外事界务员队伍。外事界务员是专门负责当地与境外相关事务的工作人员,他们负责边界日常巡查维护,保持边界线走向清晰、界桩及界线标志完好;调解边民纠纷,协助处理边界事务;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宣传国家的相关政策。

    界河管理是水域边界管理的一个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对界河中的航行和捕鱼活动的管理。中国的界河主要有图们江、鸭绿江、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北仑河、澜沧江、怒江、南览河、南卡江等河流。由于自然原因或某国单方面整治和开发界河造成国家间的领土和边界纠纷是界河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因水土流失造成的诸如河流改道、河岸崩塌等自然变化,不但会造成国土的严重流失,还会产生新的边界纠纷和争议。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需要有关国家重新稳固和确定边界。另外,一国对河水的利用虽未侵犯邻国领土和主权,但是损害了邻国利益,比如污染河水,使邻国遭到河水枯涸或泛滥的危害(比如,筑坝、建立大规模灌溉系统)等也是界河管理中常常引发争议的问题。水域边界管理还包括对界湖的管理。我国的4个界湖是中蒙边界上的贝尔湖,中朝边界上的长白山天池,中俄边界上的兴凯湖和中印边界上的班公湖。界湖管理主要包括航行、渔业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等管理工作。

    海上边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在领海之内的一切生物和非生物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制定有关航行、关税、移民、卫生、水域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电缆和管道以及助航设备和设施的保护、海洋科学研究和水文测量、以及其他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的法令和措施,打击犯罪等。

    保护领海基线及基点和保护作为确定领海基线依据的海岛是海上边界管理的重要内容。迄今为止,中国政府共分两次公布了部分领海基线及基点的地理坐标。一是在1996年宣布了中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共77个领海基点的名称和地理坐标;二是在2012年宣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和17个领海基点的名称和地理坐标。201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实行特别保护。该法规定,领海基点及其保护范围周边应当设置明显标志;除了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为加强对海洋领土的管控,从2004年起,中国启动了海防基础设施建设,在沿海地区修建执勤码头、监控站、监控中心和部分辅助设施。[354]

    大陆架是国家海洋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划定外大陆架界限,是沿海国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其管辖海域范围最大化、勘探开发和利用大面积海底空间及其资源的宝贵机会。为行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的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中国国家海洋局从2002年起对中国的大陆架进行了调查和研究,并组织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部分划界案》的编制工作。2012年,中国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东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主张在东海的大陆架一直延伸至冲绳海槽,其宽度超过200海里。

    空中边界管理是在空气空间范围内对国际航空和无线电信进行管理。国家为此需要通过雷达等技术手段来保证领空主权不受侵犯。国家在空中边界管理中,有权规定外国飞机进入领空的条件,在领空内飞行的规章制度,并设立禁飞区等。此外,为加强空中边界管理,出于空防和海防的预警需要,一些国家在面向海洋方向上空划定特定的空域作为防空识别圈。防空识别圈一般会延伸到该国的专属经济区上空及其之外,超出领空范围。2013年11月,中国在东海设立了防空识别圈。

    底土是国家领土、领海及大陆架向下延伸的部分,蕴藏有大量的资源。理论上,底土的边界可直抵地心。底土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底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在底土进行科学研究、防止他国利用高科技手段窃取底土资源或威胁国家安全等。

    边界管理的难题之一是对国家间有争议的边界进行管理的问题。这些边界争议若处理不当,很容易造成两国间关系恶化,甚至是兵戎相见。2013年,中印两国的边防部队在天南河谷地区发生对峙。随后,两国通过有关涉边机制、外交及边防会晤渠道达成共识,解除了双方边防部队的对峙。[355]中国与菲律宾、日本和越南等国之间的海洋边界争议既影响到我国在这些地方进行的资源开发和利用等活动,也影响到中国与这几个国家的双边关系,乃至地区安全形势。

    边界管理的另一个难题是如何在技术上确定边界的范围。比如,在空中边界的管理中,关于领空高度,也就是说,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在哪里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虽然各国逐渐认可了将海拔约100公里以内的空间作为领空的观点,但是,在实践中,对空中边界的管理仍然存在模糊地带。尤其是在人造卫星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如何有效地维护领空主权成为国际法上的一个尚待解决的问题。类似地,底土的边界范围也没有明确规定,对其的管理也同样具有模糊性。

    二、界碑管理

    界碑管理是边界管理的一项特殊内容。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是国家领土界线的重要标志,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具体体现,事关国家权益,因此,各国对此非常重视,为了界碑、界桩甚至不惜兵戎相见。

    1.界碑的形式

    界碑、界桩是在陆地接壤地区里埋设的指示边境分界的标志物。准确地说,界碑不能表示边界线的走向,仅表示边界线所经过的精确坐标所在的一点。而真正的边界线为该线上所有的坐标之连线。为了维护领土完整和国家主权,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条约确定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的地理位置,防止因移动、损毁、盗取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标以及其他界线标志物、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而损害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一般来说,蜿蜒曲折的边界上所设置的界碑数量要比直线边界上设置的界碑数量多。比如,在中越1347公里长的边界线上,有界碑1537座。而在中蒙4677公里的边界线上,只有界桩1597棵。界碑通常要在边界条约缔结以后,由相关国家联合勘测、统一安放。界碑上会刻上界碑所属国家的国徽、国名、设立年份、编号等基本信息。而标志领海基点的石碑一般刻有国徽、国名、“领海基点”、岛名和设立年份等信息,没有编号。

    中国的陆界大多采用“单立界碑”,直接立在陆地边界线上,其碑号为自然数,界碑两面分别用中外文字标识。江河国界线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但界碑分别设立在两岸,其碑号为自然数加(1)或(2),每块界碑两面用本国文字标识,预示着外面的水域还有一部分是本国领土。这种界碑被称为“双立界碑”。此外还有“三立界碑”,竖立在界河与内河交叉处或者分流处的三处河岸上,其碑号为自然数加(1)或(2)或(3)。

    中国的界碑又分为基本界碑和辅助界碑两类。基本界碑是堪界实地作业前已在地图上确定位置和编号的界碑。辅助界碑是堪界实地作业中根据需要在基本界碑之间增加的界碑。辅助界碑碑号为前一个基本界碑碑号加上“/自然数”。因此,中国的界碑碑号共有六种形式:(1)如1,63,102:表明它是单立基本界碑。(2)如3/1,53/2,511/3:表明它是单立辅助界碑。(3)如14(1),98(2):表明它是双立基本界碑。(4)如944/1(2):表明它是双立辅助界碑。(5)如1044(1),1044(2),1044(3):表明它是三立基本界碑。(6)如124/1(1),124/1(2),124/1(3):表明它是三立辅助界碑。

    2.界碑管理的主要内容

    在中国,管理界碑等的任务主要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和公安边防部队根据相关条约和制度承担。边防部门要采取措施保护和维护界标,防止其损坏、移动、毁灭或遗失。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为会触犯刑法,按规定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移动、损毁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不需要予以刑事处罚,但给予罚款处罚又有些偏轻,因此,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规定,移动、损毁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或者,非法进行影响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边境管理的设施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边防部门还要与对方国家的主管部门按照双方商定的时间,定期对界标状况进行联合踏查,按照商定的时间、程序和范围对国界线进行联合检查。如果发现因不可抗力原因界标不能在原位恢复或重建,再由双方的边界联合委员会在不改变国界线走向的前提下确定竖立该界标的另一适当点位。

    在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用于界碑维护的界务维护费用往往不足。这一问题涉及到边界管理的事权归属问题。理论上,只有中央政府才能行使主权,边界管理应该是中央政府的事权。但是,在实际中,地方政府也会处理到属于边界管理中的一些具体事项。因此,合理划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边界管理中的事权范围是边界得以有效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

    目前,中国的界碑保护状况整体良好,但也存在一些不利于界碑保护工作的现象,部分界碑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和人为损坏。在一些地区,界碑被周边居民用作生产生活的工具,有的界碑被渔民围成临时晒鱼场,有的领海基点碑石被当成船只的系缆桩,有的界碑被当作拴牛拴马的放牧桩。此外,在界碑上乱涂乱画,界碑上的金属材质经常丢失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第二节边境地区的管理

    所谓的边境地区一般指毗邻边界线内侧的县级行政区。[356]边境地区的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为便利群众生产生活,边防部门依据特殊的管理制度对边界内侧一定区域即边境地区进行的社会管理,边防部门在口岸对进出国境的人员及其证件、行李、车辆和货物的管理,以及相关部门对边境地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等内容。

    一、边境管理

    公安边防派出所、边防工作站、边防检查站、海警艇队是边境地区社会管理的主要机构。它们既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边境稳定的职责使命,又担负着打击犯罪、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责任,从事刑事、行政、治安执法工作。

    1.社会管理

    边境地区社会管理的主要目标是维护社会稳定,即保持边境、海上和口岸安全稳定,辖区治安秩序良好,不发生因我方原因引发的重大涉外事件,不发生重大恶性刑事案件,不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不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事件。

    边境社会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掌控边境地区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极端宗教势力等敌对势力和非法组织渗透、破坏活动动向。第二,打击边防辖区内的刑事犯罪行为、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扫除辖区黄赌毒现象,打击黑恶势力。第三,控制边境非法出入境、越界捕捞、毒品、枪支走私活动。遏制海上抢劫、偷渡、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四,维护口岸出入境秩序,防止边控对象、不准入境人员漏控事故。会同海关等部门有效阻止武器弹药等违禁物品从口岸流入。第五,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规范执法行为。第六,积极支持、主动参与基层政权建设,发挥治保会、护边员等群防组织作用。[357]

    具体的管理工作包括:(1)保障有关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法律的实施;(2)管理出海生产作业船舶、船民,管理和签发出海证件,打击海上各种违法犯罪活动;(3)预防、制止危害国家安全及其他刑事犯罪活动;(4)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等;(5)对旅店、刻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等行业,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易燃、剧毒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实行治安管理;(6)指导城市街道、农村乡镇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发动和组织群众,做好防盗、防特、防火等工作;(7)会同有关部门对有轻微违法犯罪的行为人进行帮助教育;(8)侦破和协助上级公安机关侦破发生在本辖区的和涉及本辖区的案件;(9)依照法律对被判刑、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改造,对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执行监视居住;(10)向群众进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宣传教育工作。

    2.出入境管理

    在中国,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入境则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中国内地,由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出入境管理的目的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便利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

    中国的出境、入境管理工作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主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下设出入境管理局(处),负责本地区的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绝大多数的地市和工作量大、工作任务比较重的县级公安机关也成立了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具体执行出入境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指导,同时接受同级公安机关的领导。

    中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航空港、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立了隶属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公安边防总队的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此外,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珠海、厦门、海口、汕头9个城市成立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由公安部垂直领导。边防检查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职业性。为回应这一要求,上述9个边防检查总站的工作人员已完成了由现役武警向公安民警的转化。

    边防检查站履行下列职责:(1)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3)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4)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在口岸地区进行的出入境边防检查包括对人员、车辆和物品的检查几个方面。2013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对这几个方面作了详尽的规定。

    出入我国国境的人员包括进入、离开或通过我国国(边)境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以及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交通运输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出境、入境的人员进出境需携带能够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按照规定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当出入境旅客手续不符时,如确有理由或情节轻微,出入境边防检查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签证加签(加注),检查放行。证件检查是边防检查机关发现非法出入境人员,审查被阻止出境和境外遣返人员的重要手段。

    若有以下情形,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中国公民出境:(1)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2)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3)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4)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5)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边防检查机关有权不准有下列任一情形的外国人入境,并可以不说明理由:(1)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2)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3)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4)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5)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6)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对未被准许入境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关应当责令其返回;对拒不返回的,强制其返回。外国人在等待返回期间,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

    一般来说,除了已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情形外,入境外国人在下面两种特殊情形下,可以免办签证:(1)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2)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

    外国人出境,应当向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一般来说,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1)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2)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3)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离、抵口岸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未经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机关批准,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出境检查,也可以在特许的地点进行。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不得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力驶入的,应当立即向就近的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监护和管理。

    出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边防检查机关报告入境、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抵达、离开口岸的时间和停留地点,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并有责任提供有关交通运输工具、服务员工、载运旅客、载运货物、物品申报单、检疫证书等各种证件和证书。

    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对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1)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出境边防检查开始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至入境边防检查完成前;(2)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3)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入境;已经驶离口岸的,可以责令返回:(1)离开、抵达口岸时,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的;(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3)涉嫌载有不准出境入境人员,需要查验核实的;(4)涉嫌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物品,需要查验核实的;(5)拒绝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管理的其他情形。

    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不得携带、载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禁物品;携带、载运违禁物品的,边防检查站应当扣留违禁物品,对携带人、载运违禁物品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边防检查站应当予以收缴,对携带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出境、入境的人员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边防检查站办理携带或者托运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携带、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综合国力的日益增强,来华旅游、工作和定居的外国人越来越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对如何管理可能在中国停留或居留的外国人作了相应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对停留居留证件的签发查验,外国人在中国的活动区域、住宿、就业的管理,外国人在中国出生或死亡的管理,难民以及具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的管理等。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居留期限可以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延长。一般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能获得居留证件:(1)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2)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3)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4)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年满16周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应当随身携带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验外国人居留证件。

    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限制外国人、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居住或者办公场所;对已经设立的,可以限期迁离。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属于非法就业的情形包括:(1)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2)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3)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有关信息。

    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60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

    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永久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居留和工作,凭本人的护照和永久居留证件出境入境。外国人被取消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情形包括:(1)对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2)被处驱逐出境的;(3)弄虚作假骗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4)在中国境内居留未达到规定时限的;等等。

    申请难民地位的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临时身份证明在中国境内停留;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难民身份证件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中国的难民主要是来自印支半岛的难民。自1978年以来,中国政府先后接收了28.3万印支难民,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必要的就业机会,扶持和鼓励难民发展生产,促进其在安置的过程中逐步融入当地社会。迄今为止,中国为大部分印支难民及其子女发放了居民身份证,但是并没有给予他们中国国籍。[358]

    3.边境通行证管理

    结合边防管理的实际情况,中国在陆地边境地区划定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实行边境管理区通行证验查管理制度。边境管理区一般由边境省、自治区划定,以边境乡镇的行政区域范围划定。除中朝边境外,我国其余的陆地边境都有边境管理区。中朝边境的管理制度和方式除边境通行证外,与边境管理区相同。[359]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是全国边境通行证的主管部门。各边境省、自治区的公安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通行证管理工作。

    边境通行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可多次往返使用;对常住或者经常入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其证件有效期最长可到一年。针对不同的主体,边境通行证的管理方式有所不同。对普通公民来说,凡常住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凭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凡经由边境管理区出入国的人员,凭其出入境有效证件通行。军人在进出边境管理区时,须分别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通行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通行证和本人有效证件;驻在边境管理区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凭本人有效证件进出。外国人、无国籍人前往未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管理区时,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前往未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2)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3)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4)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部门有权阻止进入边境管理区:(1)未持边境通行证件的;(2)持过期、失效边境通行证件的。(3)持伪造、涂改的边境通行证、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或者其他证件的;(4)边境通行证未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或者与假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的。(5)拒绝接受查验证件的。

    4.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管理

    根据与有关毗邻国家签订的双边协议或协定,中国在中蒙、中朝、中缅、中越、中老、中印、中尼边境地区,实行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制度。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的发放对象为双边协定中规定的中国边境一侧县、市、旗的常住居民。边境地区居民申请出境,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旗)公安边防大队或其委托的边防派出所申领申请办理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执行公务人员申领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境通行证,凭本人工作单位的证明,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外事部门批准,向县(市、旗)公安边防大队申请办理。

    二、边境应急与处突

    对边境地区突然发生的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大影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破坏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扰乱社会稳定秩序,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及涉及邻国利益并造成一定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应急与处理,是边境管理的重要组成内容。

    1.边境应急与处突的主要内容

    具体来说,边境应急与处突涉及的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包括:(1)边境地区发生大规模的聚众闹事和群体性治安事件;(2)边境地区发生大规模的群体性外逃和群体外流事件;(3)邻国政局动荡或发生武装冲突,危及边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发生大量难民或境外人员涌入事件;(4)边境地区发生大规模的冲击边防口岸的非法犯罪活动;(5)边境地区发生的政治动乱、骚乱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暴乱、民族叛乱等事件;(6)大规模的走私、偷渡、贩枪、贩毒等违法案件;(7)在边境地区通过设卡、堵截、搜索、围捕等勤务,缉拿和驱返越境人员事件;(8)边境地区越境火灾、界河污染等其它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事件;(10)边境地区发生地震、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或者生产安全事故。

    2.边境应急与处突体制

    边境应急与处突是一个复杂的工作,需要一个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边境应急与处突工作涉及公安(边防、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江(河)搜救、矿山救护、森林、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在边境发生突发性事件时,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负责不同的工作。其中,解放军边防部队负责对边境地区的巡逻,严防境外非法武装组织进入我境活动,并严防我国公民发生集体外逃事件。武警部队承担边境地区处置突发事件的机动增援任务,森林部队要防止边境火灾入境越境。公安边防检查部门负责出入境管理工作,公安消防部队承担防火、灭火、洗消任务。公安部门是缉捕或歼灭恐怖分子和违法犯罪分子的重要力量。外事部门负责对外联络和交涉,安全部门提供相关的情报信息。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境外入境避难人员临时居住地进行各种传染疾病的监测和预防。海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因境外突发事件进入我国的临时避难人员的物资进行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卫生防疫工作,严防各种疾病的发生。商务部门负责向境外企业发出预警,协助境外企业撤回,统计上报企业损失。民政部门对边境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所涉及的救济问题进行上报,并实施必要的救助。交通部门确保道路畅通和物资的运输。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供经费保障。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对因境外突发事件进入我境内临时避难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人道主义援助。广电部门根据处置边境突发事件的需要,进行新闻报道。电信部门则要确保处置突发事件时的通信畅通。

    和边境应急与处突相关的一支力量是公安边防机动部队。作为国家部署在边境沿海地区的一支重要武装执法力量,该部队担负着以维稳处突为核心的多样化任务,在边境维稳、反恐处突、专项安保、维和防暴、抢险救灾、服务群众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2年底,公安部批准在新疆、西藏、云南、吉林等重点方向边境地区组建新的机动支队和机动大队,进一步完善边防应急防控网络。[360]

    3.边境应急与处突能力的提升

    边境应急与处突能力的高低对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国际形象,确保边境地区的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还关系到与邻国的友好合作。因此,在处置边境突发事件时要严格遵守我国与邻国政府签订的相关协议、协定。

    对相关部门来说,欲有效应对边境突发事件,就必须做好两方面的工作:第一,获得及时准确的情报信息,这是对突发事件快速有效应对的前提。第二,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充分做好应急处突的思想、人员、物资和行动准备。[361]

    总的来说,为应对边境突发事件,需要加强边境处突救援专业队伍的业务培训和边境处突演练,建立若干部门间的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并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边境处突救援工作,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边境处突能力建设。此外,加强对外交流合作,与周边国家相关部门共享情报信息也有助于边境的应急与处突工作。

    第三节口岸管理与边境贸易

    口岸相当于一堵墙上的门,是一个国家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等出入境的门户和通道。对这样的门户和通道进行管理是主权国家行使管理权的一个重要体现。由于许多口岸位于内陆地区,不仅仅限于边疆地区,因此,口岸在一定意义上拓宽了边疆这个概念的外延。边境地区的群众在生产生活过程中,难免要与邻国边民进行贸易,互通有无,并相互投资,发展经济。国家需要根据主权原则,对这些边境经济贸易行为加以规范和管理。

    一、口岸管理

    口岸是国家批准的中外籍人员、货物、交通运输工具和国际邮包邮件出入国境的水运港口、国际航空机场、国境铁(公)路车站、通道等。凡对外开放的口岸,应根据需要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海关、港务监督、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等检查检验机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口岸机构。

    1.口岸的设置、类型和管理内容

    在一定意义上,口岸的出现与边界和领土的相对封闭性有关。若边界是完全开放的,人员和货物等能够在任意时间、任意地点穿越边界,并到达领土的任意地点的话,那么,口岸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最初,口岸主要是港口。此后,由于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的发展,对外贸易的货物、国际传递的邮件包裹、进出国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等,可以从国外直达内地,因而国家在开展国际航空、国际联运、国际邮包邮件交换业务及其他有人员进出、外贸业务活动的地方,也设置了口岸。国家设置或开放口岸,主要依据地理、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因素和对外政策的需要。具体来说,包括:第一,要有一定规模的经济腹地。第二,要有较优越的地理条件。第三,要有较好的配套基础设施。

    截至2010年底,我国共有经国家批准的对外开放口岸278个,其中水运口岸137个(海港口岸81个、河港口岸56个)、陆运口岸79个(铁路口岸19个、公路口岸60个),空运口岸62个,分布在沿海(145个)、沿边(106个)和内陆(27个)地区。全国基本形成了沿海沿边水运口岸密集分布,各省中心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空运口岸基本覆盖,沿边陆路口岸按需设立的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口岸开放格局,口岸规模和布局较好地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362]

    我国的口岸有不同的类型。按国家批准开放的等级划分,可分为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两种。一类口岸由国务院批准开放(包括中央管理的口岸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部分口岸),是允许中国籍和外国籍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海(河)、陆、空客货口岸(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它又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对外国籍船舶、飞机、车辆等交通工具开放的海、陆、空客货口岸;(2)只允许中国籍船舶、飞机、车辆出入国境的海、陆、空客货口岸;(3)允许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国领海内的海面交货点。二类口岸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放并管理的,是仅允许中国籍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海(河)、空客货口岸,以及仅允许毗邻国家双边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铁路车站,界河港口和跨境公路通道。它又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依靠其他口岸派人前往办理出入境检查检验的手续的国轮外贸运输装卸点、起运点、交货点;(2)同毗邻国家地方政府之间进行边境小额贸易和人员往来的口岸;(3)只限边境居民通行的出入境口岸。

    按出入国境的交通运输方式划分,口岸分为水运口岸、陆地口岸和航空口岸三种。水运口岸,包括海港港口口岸和内河港口口岸,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和沿江经济发达地区;陆地口岸,包括国(边)境以及国家批准内地可以直接办理对外进出口经济贸易交流业务的铁路口岸和公路口岸,主要分布在东北、西北和西南边境地区;航空口岸,包括国家批准的可以办理对外进出口贸易交流业务的航空器起落场站,主要分布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和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区。对外国人和外国籍交通工具开放的水运口岸和陆路口岸所在县、市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并已公布对外开放的地区;作为航空口岸开放的机场应是经总参批准可以对外开放的机场。

    口岸一般由地方政府根据需要向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报批设置。一类口岸由有关部(局)或港口、码头、车站、机场和通道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会商大军区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时抄送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总参谋部和有关主管部门。二类口岸由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征得当地大军区和海军的同意,并会商口岸检查检验等有关单位后,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批文同时送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口岸管理是国家主权与国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口岸的安全畅通,国家要对口岸实施专业性和综合性管理。口岸管理通过协调各个环节、各个单位、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从总体上对进出口岸的客货流通及其交通工具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以发挥口岸整体功能,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口岸管理工作是由包括口岸外贸管理、外贸运输、仓储管理、港务监督、边防检查、海关、商品检验、船舶检验、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食品卫生检疫、铁路、港务、民航、外轮理货、外轮供应、燃料供应、外轮代理、国际海员俱乐部,中央和地方驻口岸办事机构等不同的部门、单位以及口岸工作的各个环节所构成的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

    2.口岸工作的管理体制

    中国于1978年11月成立了国务院港口口岸工作领导小组。1984年,该小组更名为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国家经委代管。1988年机构改革后,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的成员来自于国家计委、交通部、铁道部、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商业部、农业部、卫生部、全总、海关总署、民航局、商检局等机构,下设办公室,由国家计委归口管理。1993年,我国撤销了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其办事机构并入国家经贸委,称国家口岸办公室。1998年,我国又撤销了国家口岸办公室,并将其口岸规划、审理职能交给海关总署承担。与此同时,各省(市、自治区)口岸办继续保留,各地根据地方口岸情况,口岸办分别合并到不同的部门,多数省地方合并到商务厅,对外统一为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2006年5月,海关总署口岸规划办公室更名为“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

    在管理层级方面,中国的口岸管理基本上是分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所在市三级管理。对于直辖市和部分省会城市实际上是两级管理。根据相关规定,一类口岸所在省、市的口岸管理委员会或口岸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1)负责管理和协调处理本地区的口岸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2)主持平衡所管辖口岸的外贸运输计划,检查和贯彻执行经中央平衡下达的运输计划。(3)组织口岸的集疏运工作,保证口岸畅通。(4)督促检查口岸检查检验单位认真履职。检查督促本地区的口岸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配套工作的组织实施。(5)负责协调处理和仲裁口岸各单位之间的矛盾。(6)负责组织口岸各单位对职工进行涉外政策、纪律和加强治安的宣传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口岸重大涉外问题和严重违反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7)负责一、二类口岸开放或关闭的审查、报批工作。(8)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口岸工作出现的重大矛盾和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二类口岸管理机构的职责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口岸的具体情况作出规定。

    3.口岸工作的协调机

    口岸作为对外开放的门户,涉外单位较多,而各单位隶属关系又不统一,各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因此相互间经常出现一些矛盾,如果各自为政,势必妨碍工作的开展,甚至对外造成不良影响。为了加强口岸管理工作,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口岸领导小组关于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口岸所在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由一名主管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直接领导口岸管理工作,目的就是使口岸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并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日益增长的对外贸易、科技交流及人员往来的需要。

    一类口岸在协调处理口岸各单位矛盾时,所遵循的原则有:(1)凡属国务院几个部门联合下达的规定,应共同贯彻执行。对于未征得原联合下达部门同意,单方改变规定的,地方口岸管理机构有权不予执行。(2)因国务院各主管部门之间的规章制度不一致而造成的争议,地方口岸管理机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解决。(3)地方口岸管理机构对于在工作中发生的涉外问题,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属于口岸各单位不能自行决定的一般的涉外问题,应请示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属于重大的涉外问题,应连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的意见一起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研究处理。对时间非常紧急的重大涉外问题,可以直接请示国务院主管部门并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4)口岸各单位在工作中有认识不一致的问题,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首先协商解决对外问题。如不能协商一致,由地方口岸管理机构或由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请示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决定。(5)属于协作配合方面的矛盾和纠纷,当地口岸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协调,遇有紧急情况有权作出仲裁。口岸各有关单位对于地方口岸管理机构按上述原则作出的决定,必须执行。

    4.口岸工作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总的来说,口岸管理工作常常会陷入“控制”与“便利”两个原则之间的矛盾之中。控制原则的目标是保证安全,而便利原则的目标是加快流动速度。这两个目标存在一定的矛盾,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借助现代技术找到一个平衡点。中国口岸工作当前所面临的困难便是这一矛盾的具体体现。

    一方面,随着国家实施更加主动的开放战略和“一带一路”战略,推行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的政策,不断增多的口岸开放需求与口岸综合效能最大化的矛盾日益凸显,快速发展的对外贸易和日益扩大的国际交往对口岸通关服务要求越来越高,做到既“通得快”又“管得住”,妥善解决口岸便利通行与安全运行之间的矛盾,变得越来越紧迫。另一方面,随着口岸业务量的不断增长,口岸财力、物力和人力投入相对不足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当然,现代信息技术、通讯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为进一步改善口岸基础设施、发展口岸查验装备以及改进口岸管理模式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手段。近些年来,中国在借助新技术大力推动“电子口岸”建设和“大通关”建设方面取得了不小的进步。

    二、边境贸易与经济合作

    199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把边境贸易形态分为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两种类型。在这两种类型之外,边境地区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也逐渐成为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发展,增强民族团结,促进边疆繁荣、稳定,巩固和发展中国同周边国家睦邻友好关系的重要经济活动形式。

    1.边民互市贸易

    边民是指毗邻两国陆地边界线两侧乡(镇)的本国常住居民。边民互市贸易是指居住在边境地区的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截至2010年,中国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主要分布情况为:西藏4个、广西25个、云南37个、黑龙江1个、新疆2个、吉林2个和内蒙古1个。[363]

    最初,边民互市贸易由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统一制定管理办法,由各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边境地区的居民和对方国家边民可进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从事互市贸易,边民互市进口的生活用品免税额度为每人每日8000元。边境双方居民和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企业均不得携带或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出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

    开展边民互市贸易需满足以下条件:(1)互市地点应设在陆路、界河边境线附近;(2)互市地点应由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3)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应有明确的界线;(4)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海关监管设施符合海关要求。[364]

    2.边境小额贸易

    边境小额贸易是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边境小额贸易包括了边境地区已开展的除边民互市贸易以外的其他各类边境贸易形式。边境地区的商店、供销社等企业,如在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设立摊位,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按照边境贸易进行管理。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原则上不受贸易方式和经营分工限制。边境小额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与中国的周边外交战略是一致的。边境小额贸易对促进边境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中国与周边国家的贸易增长,乃至周边国家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边境贸易的省区主要有广西、云南、西藏、新疆、内蒙古、黑龙江、吉林,它们分别与越南、老挝、缅甸、印度、尼泊尔、巴基斯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俄罗斯、朝鲜、蒙古等国的边境地区开展贸易活动。

    边境小额贸易最初受到贸易主体资格和数量、进口配额等方面的多重限制。根据1996年的规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营权,要依据外经贸部统一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以及在核定的企业总数内,由各边境省、自治区审批,报外经贸部核准,并抄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边境省、自治区可各指定1至2家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经营向毗邻国家出口边境地区自产的国家指定公司联合统一经营的商品,以及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国家还对边境小额贸易进行配额管理和许可证管理。[365]

    2001年以后,为了履行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适应外贸发展新形势的需要,促进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中国放开了在对外贸易领域的若干限制。2006年开始施行的新对外贸易法规定,除了法人和其他组织外,自然人也可以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这一规定,在一定意义上将边民互市和边境小额贸易融为一体。同时,新的法律取消了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限制。国家还加大了对边境小额贸易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自2008年11月1日起,国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办法替代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税收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政策,并逐年增加资金规模,专项用于支持边境小额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366]

    在边境小额贸易过程中,对结算货币和结算渠道的管理也很重要。2003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规定:第一,边贸企业与境外贸易机构进行边境贸易时,除了可以用可兑换货币和人民币计价结算外,还可以采用毗邻国家货币,还可以采取易货贸易结算和境内转账结算等方式。第二,允许以可兑换货币、毗邻国家货币、人民币以及境内转账支付等结算方式办理核销手续。第三,积极开通银行结算渠道,逐步将边贸结算纳入银行体系。新办法要求边境地区的商业银行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商业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开通银行直接结算渠道。边境地区商业银行还可以增加结售汇网点,设立外币代兑点,并加挂人民币兑毗邻国家货币的汇价。

    3.边境经济合作区

    沿边开放是我国中西部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边境经济合作区是中国沿边开放城市发展边境贸易和加工出口的区域。1992年,为进一步加快对外开放,发展与周边国家的经贸合作,繁荣沿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中国继沿海沿江开放后,加快了沿边开放步伐,批准了14个沿边开放城市,并对应成立了14个边境经济合作区。截至2013年,经国务院批准的边境经济合作区有16个。

    这16个边境经济合作区分别是:东兴边境经济合作区、绥汾河边境经济合作区、二连浩特边境经济合作区、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畹町边境经济合作区、瑞丽边境经济合作区、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塔城边境经济合作区、凭祥边境经济合作区、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区、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黑河边境经济合作区、吉木乃边境经济合作区、以及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目前,16个边境经济合作区总核准面积约95平方公里。[367]

    自1992年以来,边境经济合作区利用地缘和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兴办了一些经济效益较好和技术水平较高的企业,带动了当地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建设和发展,使边境小镇逐步发展成繁荣现代的口岸城市,对发展中国与周边国家的经贸往来和睦邻友好关系,繁荣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促进边疆地区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发展目前也面临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如下:第一,发展模式单一,人才储备不足;第二,国家政策扶持后继乏力。第三,区域规划空间限制,基础设施薄弱,资金不足。第四,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合作区事务的管理、协调,制约了其发展速度。第五,布局不够合理,西藏、内蒙古西部、新疆南疆等沿边地区目前尚无边境经济合作区。[368]

    第四节邻国关系与边境外交

    周边对中国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但是,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关系并非一帆风顺。从中国的角度看,中国对周边国家的政策曾经长期严重受到革命外交和左倾路线的困扰;从周边国家的角度看,这些国家的对华政策也长期深受意识形态和冷战格局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推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不再以意识形态作为外交政策的标准,20世纪90年代,苏联解体、冷战结束,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关系发展进入快车道。对中国来说,推进周边外交既能为经济社会发展争取良好的周边环境,又能使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周边国家,实现共同发展。

    一、中国与邻国的关系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长期以来在处理国家间关系时所遵循的指导性原则。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推行睦邻友好的周边外交政策,提出“睦邻、安邻、富邻”的周边外交理念和“与邻为善、与邻为伴”的周边外交方针。在“周边是首要”的政策指引下,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关系不断得以改善,周边国家也从中国的发展中获得越来越多的利益。

    1.中国处理邻国关系的目标和基本方针

    中国在处理邻国关系时要实现的目标是,服从和服务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369]以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两个国家战略目标,通过全面发展同周边国家的关系,巩固睦邻友好,深化互利合作,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具体而言,就是要使周边国家同中国的政治关系更加友好、经济纽带更加牢固、安全合作更加深化、人文联系更加紧密。

    为实现这一目标,中国周边外交所遵循的基本方针是,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坚持睦邻、安邻、富邻,突出体现亲、诚、惠、容的理念。具体来说,就是要:(1)坚持睦邻友好,增强中国对周边国家的亲和力、感召力和影响力;(2)诚心诚意对待周边国家,争取更多朋友和伙伴;(3)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同周边国家开展合作,把双方利益融合提升到更高水平,让周边国家得益于我国发展,使我国也从周边国家共同发展中获得裨益和助力;(4)倡导包容的思想,以更加开放的胸襟和更加积极的态度促进地区合作。[370]

    中国西北边疆的邻国,有一些是上合组织的成员国。2013年,中国提出使上合组织成为成员国共谋稳定、共同发展的可靠保障和战略依托的4点主张。一是弘扬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上海精神”。在涉及主权、安全、领土完整、政治制度、社会稳定、发展道路和模式等重大问题上相互支持,共同应对威胁和挑战,维护成员国安全利益和发展利益。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开展互利合作,使成员国成为和睦相处的好邻居、同舟共济的好朋友、休戚与共的好伙伴。二是共同维护地区安全稳定,完善执法安全合作体系,建立应对安全威胁和挑战综合中心,合力打击“三股势力”。三是着力发展务实合作,尽快签署《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协定》,商谈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协定,推动区域经济和金融合作;确保能源安全,建立粮食安全合作机制。四是加强人文交流和民间交往,为上海合作组织发展打牢民意基础和社会基础。[371]中国还提出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战略构想,以使各国经济联系更加紧密、相互合作更加深入、发展空间更加广阔。

    中国西南边疆的周边国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东盟的成员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一直将东盟作为周边外交的优先方向。2013年,中国提出推进中国与东盟合作的建议,通过深化战略互信、拓展睦邻友好、聚焦经济发展和扩大互利共赢来深化双方在7个领域的合作:一是积极探讨签署中国—东盟国家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二是启动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进程。三是加快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四是加强本地区金融合作与风险防范;五是稳步推进海上合作;六是加强安全领域交流与合作;七是密切人文、科技交流合作。[372]

    2.中国与陆地邻国的关系现状

    整体上,中国目前与14个陆地邻国保持了较为友好的关系。中国与其中一些国家的关系长期比较稳定,与一些国家的关系则较为曲折。

    中国在东北边疆地区的主要邻国是朝鲜。朝鲜是同新中国最早建交的国家之一。1961年7月,两国签署《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2004年4月和2005年10月,中方就进一步发展两党两国关系提出若干建议,主要内容就是:加强和密切高层往来,加强相互沟通,增进相互理解与信任;拓展交流领域,丰富合作内涵,深化各个领域的全面合作;推进经贸合作,促进共同发展;积极协调配合,加强在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上的沟通、磋商与合作,维护共同利益。近些年来,中朝关系受到朝鲜国内政局变动、朝鲜核问题进展以及朝鲜与韩国、日本和美国关系的影响较大,存在一些不确定的因素。此外,中国与朝鲜还存在1.4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争议。

    中国北方的邻国主要是俄罗斯和蒙古。在冷战期间,来自北方的军事压力一直是中国面临的最大的安全威胁之一,对经济建设布局等产生深刻影响。冷战结束后,虽然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障碍,但是,中国与北方两个邻国的关系都得到改善和发展。苏联解体后,1991年12月27日,中国与俄罗斯解决了两国关系的继承问题。2001年7月,两国签署睦邻友好合作条约。2004年10月,两国解决了边界问题。近些年来,中俄之间的战略协作不断深化。中蒙关系受中苏关系的影响较深。1960年,中蒙签订《中蒙友好互助条约》,1962年签订边界条约。1994年,在《中蒙友好互助条约》的基础上,双方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友好合作关系条约》,为两国关系健康、稳定发展奠定了政治、法律基础。2011年,两国宣布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多年来,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对蒙古奉行睦邻友好政策,尊重蒙古的无核区地位。

    中国的西北邻国对中国不仅有着能源、经济上的战略意义,而且还对帮助中国打击毒品,打击分裂主义、极端势力和恐怖主义有着重要作用。中国与阿富汗于1955年1月20日建交。1960年两国签订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1963年签订边界条约。1979年至1992年,中国对苏联扶植的卡尔迈勒政权不予承认。2002年2月,中国驻阿使馆正式复馆。2011年,中阿双方宣布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1951年5月,中国和巴基斯坦正式建交。1963年3月,两国签订《关于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个地区相接壤的边界的协定》。1996年,两国确定建立面向21世纪的中巴全面合作伙伴关系。2013年5月,双方发表《中巴关于深化两国全面战略合作的联合声明》。2014年2月,双方发表了《关于深化中巴战略与经济合作的联合声明》。

    1992年1月3日,中国与哈萨克斯坦正式建交。1995年2月,中国向哈萨克斯坦提供安全保证。1998年,中哈边界问题得到全面彻底的解决。2002年,两国签署《中哈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中哈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合作协定》、《中哈两国政府关于预防危险军事活动协定》等文件。2005年7月,两国建立战略伙伴关系。2011年,中哈宣布发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于1992年1月5日建交以来,双边关系健康顺利发展,彻底解决了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2002年,两国签署《中吉睦邻友好合作条约》。1992年1月4日,塔吉克斯坦与中国建交。2002年,中塔边界问题得以解决。与此同时,双方的睦邻友好关系也得到不断发展,两国在1999年、2000年和2008年多次签署关于发展睦邻友好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的西南邻国包括不丹、老挝、缅甸、尼泊尔、印度和越南等国。中国目前尚未解决的陆地边界均位于这一区域。在历史上,中国曾分别与印度和越南发生过武装冲突。而像缅甸这样的国家,其内部的政治形势正在发生重大变化。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与西南部分邻国的关系前景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

    在印度的影响下,中国与不丹迄今未建交,但一直保持着友好交往。从1994年至今,中国历任驻印度大使均对不丹进行了工作访问。两国驻印大使保持沟通,开辟了两国除边界会谈外新的接触渠道。

    1961年4月,中国和老挝正式建立外交关系。1989年,中老关系正常化。2000年,两国确定发展长期稳定、睦邻友好、彼此信赖的全面合作关系。2009年,双方同意把中老关系提升为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1950年6月,中国和缅甸建交。20世纪60年代,两国解决边界问题。2011年5月,两国发表联合声明,决定正式建立中缅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随着缅甸民主化进程的发展,中缅关系出现一些新的问题,需要两国进一步深化对话与合作加以解决。自1955年8月建交以来,中国和尼泊尔的友好合作不断发展,两国高层往来密切。1996年,两国建立面向21世纪的世代友好的睦邻伙伴关系。2009年12月,双方决定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世代友好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

    1950年4月,中国和印度建交。1959年西藏叛乱后,中印关系恶化。1962年10月,中印边境发生大规模武装冲突。1976年双方恢复互派大使后,两国关系逐步改善。2003年6月,双方签署《中印关系原则和全面合作的宣言》。2005年4月,双方宣布建立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中印边境地区总体保持和平与安宁,双方的边界谈判一直在进行。2012年1月,中印边界问题特别代表第15次会晤后,双方签署建立边境事务磋商和协调工作机制的协定,并在3月召开中印边境事务磋商和协调工作机制首次会议。

    中国和越南两国于1950年1月建交。20世纪70年代后期,中越关系恶化。1991年,两党两国关系实现正常化。2002年2月,双方就加强新世纪两党两国关系深入交换意见并达成重要共识,即:保持高层交往;扩大和加深两国经贸合作;以中越长期友好的精神教育两国人民;加快陆地边界勘界工作和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后续谈判;深化双方在治党治国经验和社会主义建设理论方面的交流;扩大和加深两国外交、国防、安全和公安等部门以及青少年交流。2008年5月,双方确定建立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中越边界领土问题包括陆地边界、北部湾划分和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和海洋权益争议等三方面。经过双方努力,两国的陆地边界问题已得到解决。2000年12月,两国在北京正式签署中越《关于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2006年1月,双方启动北部湾湾口外海域的划界谈判并商谈该海域的共同开发问题。自1995年起,中越成立海上问题专家小组,就南沙群岛争议问题举行谈判。2011年10月,双方签署《关于指导解决中越海上问题基本原则协议》。目前,中越存在着100万平方公里的的海域争议,越南占领着中国29个岛礁和40万平方公里的海域。

    3.中国与海上邻国的关系现状

    中国有8个海上邻国,其中,朝鲜和越南既在陆地上与中国接壤,又在海上与中国相望。本部分主要介绍中国与除朝鲜和越南之外的6个国家的关系现状。

    1972年9月,中国和日本实现邦交正常化。20世纪70年代末,两国开始军事交流。1978年,中日签订和平友好条约。1997年至2011年,中日防务部门举行了9次安全磋商。中日两国在历史问题、钓鱼岛归属、东海油气田开发和大陆架的划分上存在着分歧和矛盾。近些年来,这些分歧和矛盾有所激化,并严重影响到两国关系的发展。中日两国有争议的海域面积达22.5万平方公里。

    中韩两国1992年8月建交以来,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快速发展。2003年7月,双方宣布建立全面合作伙伴关系。2008年,双方宣布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中国与韩国存在着5.5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争议。

    中国同菲律宾于1975年6月建交。1996年,两国领导人同意建立中菲面向21世纪的睦邻互信合作关系,并就在南海问题上“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达成重要共识和谅解。2005年,两国领导人确认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战略性合作关系。目前,中国与菲律宾之间在44.6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上存在争议。2012年,中菲在黄岩岛发生对峙事件。此后,双方围绕仁爱礁的的主权争议一直未平息。

    中国和文莱于1991年9月建立外交关系,在2013年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两国之间存在4.7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争议。中国与印尼于1950年4月13日建交。1965年的“9·30事件”后,两国于1967年10月30日中断外交关系。1990年8月,两国恢复外交关系。在1998年印尼发生“五月骚乱”排华事件后,两国在1999年底就建立和发展长期稳定的睦邻互信全面合作关系达成共识。2005年4月,两国关系发展为战略伙伴关系,2013年,两国发表了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未来规划。中国与印尼之间存在4.3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争议。中国与马来西亚于1974年5月31日正式建立外交关系。2004年,两国领导人就发展中马战略性合作达成共识。2013年,两国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中国与马来西亚之间存在24.8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争议。

    二、边境外交

    边境外交是一个含义宽泛的概念。这里所谓的边境外交,既包括发生在边境,尤其是边界上的外交行为,也包括为了解决边界和边境问题,在国家层面上发生的外交行为。前者主要涉及边防会谈会晤,边防涉外友好往来活动等,后者包括边境信任措施的建立等。

    1.边防会谈会晤

    边防会谈会晤是指边防省军区以下机构根据担负的任务和规定的权限,与邻国相应边防机构交涉处理边境事务的活动。边防会谈会晤是中国与相邻国家边防机构之间协商处理边境事务的手段,是国家和军队涉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边防友好合作的桥梁和纽带。这项工作接受地方政府外事部门的业务指导。

    通常的外交渠道往往只处理国土被侵占等重大事件。但是,边境上发生的许多事件的重要性和敏感性不足以需要通过国家层面的外交渠道加以解决。边防会谈会晤制度的建立正是为了处理发生在边境上的邻国侵害中国领土主权、利益的不严重的细小行为或偶发事件。1950年,中国边防部队同苏联边防部队建立了“有事相互联系”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制度,逐渐形成了边防会谈会晤惯例。1951年,中国在中蒙边界设立了兼负有边防会谈会晤任务的边防站。随后,中苏、中越边界也相继设立了一批这样的边防站。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期间,中国先后3次修改颁发会谈会晤规定,规范边防会谈会晤行为。[373]2002年,中国颁布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会谈会晤条例》,进一步规范边防会谈会晤工作。目前,中国已与周边7个国家签订了边防合作协议,与12个国家建立了边防会谈会晤机制,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设立了60多个边境会谈会晤站,每年与邻国举行会谈会晤活动数千次。

    近年来,随着周边形势的发展变化,边境地区进一步开放,对外交流日益增多,边防会谈会晤中的对抗性有所下降,但是,与邻国间需要交涉处理的边境事务越来越多,边防会谈会晤的工作任务也日趋复杂。边防会谈会晤的具体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履行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关于边界管理的条约、协定或协议,及时交涉处理边界纠纷,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2)处理双方人员、交通工具、飞行器和牲畜越界(境)等事务,维护国(边)界正常秩序;(3)及时协商处理有关边界事务问题,保持国(边)界线清晰;(4)宣传我国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建设成就,增进邻国人民对我国的了解和友谊;(5)及时通报和传递有关信息,积极开展友好交往与合作,增进睦邻友好等。

    在边防会谈会晤工作中,一个重要的形式就是边界代表会谈。中国与周边有关国家为解决维护边界管理制度问题,预防和及时处理有关的边界事件,一般来说会在部分边界地段设立边界代表和副代表,负责交换以下信息:(1)边界及边境地区的形势及可能和已经发生的变化;(2)为维护边界管理制度和预防边界事件所采取的措施;(3)可能或预备的非法越界情况;(4)在本方境内抓获的越界人员情况;(5)边境地区的非法居留、过耕等违法活动情况;等等。

    双方边界代表、副代表通过举行会谈的方式进行联合工作。会谈通常在两国境内轮流举行。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边界代表、副代表、代表助手均不得拒绝举行会谈或会晤的建议。双方边界代表也可通过信函往来或其他方式解决问题。边界代表助手的会晤只能按边界代表的委托进行。双方边界代表应执行就处理边界事件共同达成的决议,并及时相互通报为执行该决议所采取的措施。如边界代表未就所处理的边界事件达成一致意见,可将该问题提交上级或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边界代表还肩负着为两国边防部队、边防检查、海关、检验检疫、交通运输、贸易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涉边事务合作创造便利条件的任务。边界代表还负责交接信件、接收和移交非法越界人员、越界牲畜和家禽、人员尸体、财物等工作。移交非法越界人员和人员尸体由边界代表、副代表或助手亲自进行,其他工作人员可受边界代表委托移交牲畜、家禽、财物和交接信件。

    2.边防涉外友好活动

    边境外交中还有一种常见的形式,就是边防涉外友好活动。它是指毗邻国家边境口岸或职能部门之间,有组织、有目的地开展旨在促进了解、增进友谊的活动。边防涉外友好活动可分为应邀出境有好活动和邀请对方入境友好活动。主要形式包括节庆活动、文体联欢、学习交流、参观游览和悼念活动等。

    3.边境信任措施

    与相邻国家建立边境地区信任措施,加强边境地区军队友好交往,积极预防危险军事活动,维护边境地区和平与稳定,也是边境外交的重要内容。建立边境信任措施可通过多种方式实现。

    第一,签订有关军事信任措施的协定和实施联合军演。1996年11月,中国与印度签署了《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并在2005年4月就建立信任措施协定有关条款的具体实施办法达成协议。1996年4月,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签署《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1997年4月,中国与上述国家签署《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对长达7600多公里的中哈、中吉、中俄、中塔边界一定纵深内的作战部队与武器装备进行裁减,每年组织相互视察活动,监督和核查边境地区信任措施落实情况。近年来,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还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蒙古、巴基斯坦、越南等国边防部门开展联合巡逻执勤、联合管控演练、联合反恐等军事合作活动。

    第二,签订边界管理制度协定。通过协定,明确双方共同维护边境地区秩序、保护与利用跨界河流的责任;通过边境地区联系制度,协商处理边境事务,加强双方的沟通,防止因误会误判而导致在边境发生的问题升级和恶化。

    第三,建立边界事务对话磋商合作机制。自1996年起,中国与韩国和日本相继启动双边海洋法磋商机制,主要就海域划界和海上合作问题交换意见。中越之间通过开展海上安全对话与合作为以后海上边界争议的解决做准备。比如,双方成立了海上低敏感领域合作专家工作组,就中越北部湾海洋及岛屿环境管理、长江三角洲与红河三角洲全新世沉积演化等问题进行研究、展开对话、加深互信。2005年,中国与越南签署《中越海军北部湾联合巡逻协议》,与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分别签署《海事合作谅解备忘录》、《海上合作谅解备忘录》。2012年,中国与印度设立中印边境事务磋商和协调工作机制。该工作机制不承担探讨边界问题解决方案的任务,而是定期就中印边境地区形势、双方边防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边境地区和平安宁的具体措施等交换意见。

    第五节边境安全与边防体制

    边防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根据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在战略上坚持防御、自卫和后发制人的原则。这样一种战略原则使得边防在整个国防体系中的作用更加重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边防体制历经多次变动,边防部队的名称、建制和数量不时变化。但总体上看,边防部队的编制、训练和装备得到不断改进,其战斗力明显增强。陆军边海防部队和公安边防部队与不断增强的陆、海、空军和边、海防民兵相结合,共同保卫着国家边防、海防和空防的安全。

    一、边防体制

    边防工作具有军事性、公安性、涉外性相结合的特点,是一项常态的复杂的系统工程。边防体制合理与否,决定着边防系统各要素间能否相互匹配、与系统外关联因素协调一致,更好地发挥整体功能。新中国的边防体制经过多次调整,关系得以理顺,适应边防工作特点和国情特点的中国边防体制逐渐形成。

    新中国的边防力量从一开始便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公安部队两支力量构成。相应地,新中国的边防体制在不同时期表现出分段防管、公安防管、解放军防管、分工防管等不同形态。

    新中国在成立初期实行公安部和军队分段防管的边防体制:处于敌对状态和军事行动较多的边境地段的保卫工作由解放军担任;边防业务工作、边境口岸入、出境检查和友好邻国边境地段的武装警卫工作,由公安机关边防部门的边防部队担任。

    1949年11月,我国成立公安部边防局,从解放军中抽调作战部队担负边海防的防卫任务。在1950年召开的全国第一次边防工作会议后,各大行政区、边境省区成立边防局、边防分局。1951年,除中苏、中蒙边境外,各大区和边疆省、市先后成立了边防局(处或科)、边防分局、边防团、海防大队、派出所和检查站,隶属于公安机关。云南、西藏边境以及深圳、珠海一线的边防任务,由驻该地区的解放军野战部队担任。1952年,内卫、边防和地方公安部队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隶属于军事系统,担负内卫和边防任务。[374]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从内卫部队抽调了4个团,加上原有的17个团,共21个团10万人。[375]195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并将担负岛屿、要塞守备任务的边防公安部队拨归军区建制序列。1957年,公安军番号撤销,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1958年,人民解放军序列内中苏、中蒙、中越边境、沿海内湾和对外开放口岸的边防部队等公安部队移交公安部,改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仍属军队序列。

    1961年,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建制改属公安机关,领导体制改为由军事系统和公安机关实行双重领导。1963年,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名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继续实行军事系统和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1966年,我国将全国公安部队分别整编为独立师,团、营、连和县、市中队,归各省军区或卫戍区(警备区)领导。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安全环境恶化,边防工作的军事性突出,边防工作便转由军队实施统一领导。

    随着国际形势渐趋缓和以及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边防工作承担了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海洋权益,保持边境和沿海地区的稳定与安宁,发展睦邻关系,保卫国家的“四化”建设等多项任务。1981年中共中央成立中央边防工作领导小组。同年12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陆地边防领导工作的指示》,确立了对边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段管理的方针。[376]1982年,中共中央决定将人民解放军担负的地方内卫任务及其执勤部队移交给公安部门,同公安部门原来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三个警种统一组建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985年,公安部边防局恢复设立,负责全国边防检查、边境管理、机场安全检查等业务工作。1992年,机场安全检查和飞机监护工作移交给民航部门。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实行军地分工负责的边海防防卫管理体制。1991年,国家边防委员会成立,统一领导全国的边海防工作。各大军区,各边疆、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边境、沿海地(州、盟、市)和县(市、旗、区)也都成立了边海防委员会和办公室,统一协调本辖区的边海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范围,分工负责边防、海防和空防的管理和防卫工作,共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和公安边防部队是边海防的两支主要力量。中国海警、海事、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负责相应的维权执法和管理任务。

    军警民联防联管联建是中国保卫边海防、建设边海疆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中国不断完善以军队为主体、各涉边涉海队伍协同配合、边境沿海地区民兵预备役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力量体系,加强边海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管边控海的能力水平。

    二、边防武装力量

    2003年,随着中朝边境和中缅边境云南段的防卫工作由公安边防部队移交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中国统一了陆地边境的防卫管理模式:由解放军边防部队负责一线防卫与管理,由公安边防部队负责二线治安和出入境管理。

    解放军边海防部队主要驻扎在无人区、或居民人口较少且无对外口岸的边境线,其职责主要是进行战备执勤,巡查边境线和保护界碑,严密防范各类偷渡、入侵、蚕食和越境武装渗透破坏活动,制止违反边海防政策法规和改变边界线现状的行为,维护边境沿海地区和管辖海域的安全稳定。但是,解放军边海防部队没有治安、刑事、涉外等行政管理、执法权。

    公安武警边防部队一般驻在口岸的边防检查站,除了拥有基层公安机关的职权外,还享有边防部门的专有管理权,包括口岸所属边境线的武装巡查,防范、打击和惩处边境沿海地区偷渡、贩毒、携带违禁品、走私、破坏边境标志、违反边境治安规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参与边境沿海地区的反恐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

    1.陆军边海防部队

    陆军边海防部队是中国陆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边境沿海地区安全稳定的骨干力量。边防部队设边防团、营、连,海防部队设海防师、旅、团、营、连,一般驻守在边境、沿海地区及海上岛屿,接受总部、军区和省军区的领导,担负着守卫国(边)界、沿海海岸和岛屿,抵御防范外敌入侵、蚕食、挑衅,以及协助打击恐怖破坏、跨境犯罪等防卫与管理任务。

    近些年来,陆军边海防部队陆海并重,不断强化边境沿海地区重要方向和敏感地段、水道、海域的防卫警戒,严密防范各类入侵、蚕食和越境渗透破坏活动,及时制止违反边海防政策法规和改变国界线现状的行为,适时开展军地联合边境管控、应急处突等行动,维护边境沿海地区的安全稳定。

    2.海军边防力量

    中国海军有23.5万人,下辖北海、东海和南海3个舰队。海军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海区的控制与管理,建立完善巡逻机制,有效掌握周边海域情况,严密防范各类窜扰和渗透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海空情况和突发事件。同时,推进海上国际安全合作,维护海洋和平与稳定、海上航行自由与安全。

    海军部队的日常战备重点是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组织和实施常态化战备巡逻,在相关海域保持军事存在。海军还为国家海上行政执法、渔业生产和油气开发等活动提供安全保障,并分别与海监、渔政等执法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举行海上联合维权执法演习演练,不断提高军地海上联合维权斗争指挥协同和应急处置能力。

    3.空军边防力量

    空防安全是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解放军空军是保卫国家空防安全的主体力量,陆军、海军和武警部队按照中央军委的指示担负部分空防任务。空军现有39.8万人,下辖沈阳、北京、兰州、济南、南京、广州、成都7个军区空军和1个空降兵军。空军根据中央军委意图对担负防空任务的各种防空力量实施统一指挥。

    空军部队空防体系的日常战备重点之一就是围绕边境沿海一线展开的,通过组织侦察预警力量,监视国家领空及周边地区空中动态,掌握各种空中安全威胁,维护空中飞行秩序;通过常态化的海上空域警戒巡逻、边境反侦察和境内查证处置空中突发情况,确保国家空防安全。[377]

    4.公安边防部队

    公安边防部队是国家部署在边境沿海地区和开放口岸的重要武装执法力量,列入武警部队序列,担负保卫国家主权,维护边境沿海地区和海上安全稳定、口岸出入境秩序等重要职责。公安边防部队在陆地边境划定边防管理区,在沿海地区划定海防工作区,在毗邻香港、澳门陆地边境和沿海一线地区20至50米纵深划定边防警戒区。在这些区域,公安边防部队遂行边境沿海地区治安管理,口岸和边境通道的边防检查和监护,毗邻香港、澳门一线地区的巡逻警戒,防范、打击沿边沿海地区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应急救援等多样化任务。

    公安边防部队在除北京以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公安边防总队,在边境和沿海地区(市、州、盟)设公安边防支队110个,在沿海地区设海警支队20个。在开放口岸设现役边防检查站207个,在边境沿海地区县(市、旗)设公安边防大队310个,在沿边沿海地区乡(镇、苏木)设边防派出所1691个,在边境主要通道、要道设边境检查站46个,在边境地区的重点地段、方向部署机动队113个。[378]2001年,为了更好适应边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中国对公安边防部队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加大集中统一管理力度,把过去的“分级管理,分级指挥”调整为“统一领导管理与分级指挥相结合”。

    公安边防部队在1980年组建海警部队,把其作为公安机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上治安秩序的执法力量。根据公安部2007年颁布的《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海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发生在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行为行使管辖权。该规定赋予海警的职责主要有:维护国家安全和海域治安秩序,负责海上重要目标的安全警卫,保护海上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开展海上执法合作等。为履行以上职责,海警可以行使的主要职权有:调查处理海上发生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治安案件进行;侦查海上发生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者涉嫌犯罪的人员,以及与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工具或者物品,采取登临、检查、执行逮捕、扣留等措施;为防止和惩处在我国陆地领土、内水、领海内从事危害安全、走私、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毗连区内实施管制;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者涉嫌犯罪的外国船舶实施紧追。[379]

    为推进海上统一执法,提高执法效能,2013年,中国将国家海洋局及其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的队伍和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国家海洋局对外以中国海警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并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3个海区分局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11个海警总队及其支队。海警司令部(中国海警指挥中心)设在国家海洋局下的海警司。中国海警局可以直接指挥海警总队开展海上维权执法,其人员编制约为16000名。[380]

    5.预备役部队

    预备役部队组建于1983年,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预备役官兵为基础,按照军队统一的体制编制组成的武装力量,列入人民解放军建制序列,实行军队与地方党委、政府双重领导制度。陆军预备役部队中有海防兵这一兵种,海军和空军的预备役部队作为重要的后备力量,也会参加侦察、雷达、扫雷布雷等行动。[381]

    6.民兵

    民兵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后备力量,也边海防的后备力量,现有基干民兵800万。[382]在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下,民兵工作实行地方党委、政府和军事系统的双重领导。近年来,民兵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在军事机关的领导下,积极参加边海防地区军警民联防、哨所执勤和护边控边等行动。

    三、边防准武装力量

    成立于1954年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又称中国新建集团公司,是一支高度组织化的准武装力量。它一方面进行屯垦,从事经济建设活动,一方面担负戍边的国防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与历史上一些王朝军队的屯边活动类似。新中国成立之初,在内蒙古、黑龙江、云南和西藏等省区也有生产建设兵团或农场。不过,保留下来的只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目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拥有约245万人口,13个农业师和1个建筑工程师,174个农牧团场。[383]自组建以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一直是稳定新疆、巩固边防的重要力量,它拥有一支数量足够、素质较高的民兵武装力量和兵团武警部队,其中的边境团场长期坚持与军队、武警、人民群众的“军、警(武警)、兵(兵团)、民”四位一体联防体系,在打击和抵御境内外分裂势力的破坏和渗透活动,保卫新疆的稳定和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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