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五位百法是大小乘共通的法相,于五位百法的分类外,尚有五蕴、十二处、十八界的分类,是名三科。
印度佛教着重于探索人生的苦难及其根源。在人类现实社会中,无时无刻不和客观世界发生种种直接的密切关系。佛教认为,现实社会是人们的火宅苦海,对人生修行成佛、解脱苦难是不利的。于是,佛教就要从理论上对世界作出多方面的、深层次的研究。世界是如何生起的?世界万象本身应该如何分析?一切现象的本性应该作何解释?现象与本体是什么关系?心与物又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从科学史的角度看,可以说是特殊的天文学、地理学、地质学、生物学、心理学和原子论;从哲学史的角度看起来,就是宇宙的要素论、结构论、生存论(因果论、无常论)和本体论。印度佛教对这些问题,都有详细的阐发,并为其宗教信仰作论证。中国佛教对宇宙生存和本体学说,也有重要的发展。
所谓宇宙要素论,就是宇宙万有的分类和基本要素的学说,也就是对于现实世界和佛国世界这两种世界的一切,包括现象和本体、物质和精神、实有和虚无、众生和圣灵等,加以详细分解和归类。由于侧重点不同,佛教对此提出了三科——五蕴、十二处、十八界的学说。三科以人为中心,侧重对人、人格、人身、人的肉体与精神构成分类,把统一的人生现象分为若干分立的要素。同时认为,人是类似大宇宙的小宇宙,人的分立要素也就是宇宙的分立要素。由分析人生现象扩展到分析一般宇宙现象,也就是以人为认识重心,从认识的官能和对象两方面的考察出发,进而囊括人的构成要素和宇宙现象。三科是从三个方面统一起来观察“人”及其生活的这个世界的。
为什么要分为三科?《俱舍论·分别界品》中有这样一个解释:“所化有情有三品,故世尊为说蕴等三门。传说有情愚有三种:或愚心所总执为我,或愚色,或愚色心。根亦有三,谓利、中、钝。乐亦三种,谓广、略、中。如是次第,世尊为说蕴、处、界。”这就是三科的由来,系为有情之愚、根、乐等而分别说蕴界三科。愚,或愚于心所、色法,或愚于色心二法,为愚于心所者说五蕴,为愚于色法者说十二处,为愚于色心二法者说十八界。根有利根、中根、钝根,为利根说五蕴,为中根说十二处,为钝根说十八界;有情之乐欲亦有略、中、广三种,为欲略说者说五蕴,为欲中说者说十二处,为欲广说者说十八界。
《毗婆沙论》卷七也说:此三科皆为破凡夫实我之执而施设:为迷于心偏重者,合色为一,开心而为四,立五蕴。为迷于色偏重者,开色为十,合心为二,立十二处。为色心共迷,开色为十,开心八,立于十八界。
三科的建立,目的在于破除“我执”,其所以讲“五蕴”,是为了破除把“心”当做“我”的执著,天资聪明者懂了“五蕴”的道理,就会把我执除掉。“十二处”是专门为中等天资的人设施的,重点在于破除把“色”当做“我”的执著。“十八界”是对最愚笨的人设施的,在于破除把“色”、“心”综合起来当作“我”的执著。因此,破除“我执”是三科的根本任务。
小乘佛教认为,“我执”之迷,至大无外,“我执”之祸,罄竹难书。因此,破除我执的观念,建立“无我”的观念,贯穿在小乘佛教的每一个概念之中。原始佛教的理论重心是分析人生现象,认为人是由五蕴和合而成,所以又归结到对“五蕴”的分析。到了部派佛教阶段,由于对人生现象的分析进一步扩展到对一般宇宙现象的分析,随之也就扩大为“三科”。科,是门的意思,三科即三门,具体就是上述的五蕴、十二处、十八界。这也是佛教对万事万物的三类概括的区分。三科要求信徒和众生观察、分析人及其所处的世界,其目的在于要求人们根据不同迷悟的情况,破除“我执”之谬,立“无我”之理。佛教各派都非常重视三科,借以说明生命的构成和功能,世界的要素和分类,从而为佛教教义奠定哲学理论基础。前述的五位百法,在大小乘共通的法相名词,蕴、处、界三科里可以摄尽。
(第二节) 五蕴
蕴,梵文skandha,音译塞建陀。旧译为阴、众。乃积集之义,谓许多物事聚集一起,系指有为法而言,如五根、五境等诸色(物质)聚集,即称色蕴。诸经论对蕴之解释有异。据《辩中边论》卷中载,蕴有三义:(1)非一义,谓不论其于时间或空间,均有许多质量。(2)总略义,谓聚集所有。(3)分段义,谓依性质不同而分类。《俱舍论》卷一亦载有三义:(1)和合聚义,谓种种事物聚集在一起。(2)肩义,谓肩能荷担众物之故。(3)分段义。《摩诃止观》卷五上则载阴有二义:(1)荫盖义,谓色声等有为法荫覆真理。(2)积聚义,谓色声等有为法积聚生死之苦果。此外,《大乘法苑义林章》卷五本以为“阴”之梵语音译为钵罗婆陀,“众”之梵语音译为僧伽,故skandha,译为“蕴”才是正译。
五蕴,即类聚一切有为法之五种类别。五蕴原意为五种类别或五种积聚,佛教将万事万物的组成分为五种因素,称为“五蕴”。佛教认为宇宙没有绝对权威的主宰者,世间一切都是有生有死,变化无常的。佛教不像基督教、伊斯兰教那样,认为世间是上帝或者真主创造的,而认为世界和生命是由五因素构成的,即色、受、想、行、识五蕴类聚一切有为法之五种类别。这五种因素各自成为一类,既可按一定因果关系紧密聚集在一起,又可按一定因果关系而分离。《杂阿含经》卷一说:“当观知诸所有色,若过去、若未来、若现在,若内若外,若粗若细,若好若丑,若远若近,彼一切悉皆无常。正观无常已,色受除已,心善解脱。如是观受、想、行、识,若过去,若未来,若现在……彼一皆悉无常。”
五蕴的组合,显现了世界和生命。五蕴不论在时间、空间上,还是在形态上,都是无常变化的。《中阿含经》中所说:“彼一切非我有,我非彼有,亦非是神。”也就是说,五蕴组成的世界和生命,不受任何意识支配,不是常处不变的。五蕴系总摄一切有为法之大别,在《俱舍论》所立七十五法中,总类聚有为之七十二法为五蕴,前述五位百法,合有为之九十四法摄为五蕴,皆不包括无为法。因为色、受、想、行、识五蕴法都是因缘和合积聚,前后生灭、相续不断地显现生起;色法是有形质的积聚,心、心所法等是有分限的积聚。例如色法,已灭的过去色,未生的未来色,已生未谢的现在色,眼等五根的内色,色等五尘的外色,有对的粗色,无对的细色,不染污的胜色,染污的劣色,来去的远色,现在的近色,都是总略的积聚显现的差别,总摄这一切品类差别的色法,即说明为色蕴。从这蕴的定义,就可以看出五蕴不能摄持无为法,因为无为法是恒常不变的,与蕴的积聚义不相符合,所以《俱舍论·界品颂》说:“蕴不摄无为,义不相应故。”但是,一切有为法,五蕴就可以摄尽,前一聚色,摄尽了物质界,后四聚心法,摄尽了精神界。心不相应行法,是色心心所分位上假立的法,更无别体,即在色等法中摄。所以五蕴这个名相,包括了有情世间和器世间,并且以蕴义肯定了一切有为法都是因缘和合积聚的显现。
五蕴既然是构成世界和生命的因素,那么其本身的含义是什么?它们又是怎样组合成的?这是佛教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因此,五蕴是佛教教义所研究的重要对象,对五蕴的论述,是佛教哲学的基础。
一、色蕴
色蕴指物质,由地、水、火、风四大种所造,是构成世界的四种物质。地,硬性,凡是坚硬性质的物质都属地界;水,湿性,凡是潮湿性的物质都属水界;火,热性,凡是温热性的物质都属火界;风,软性,凡是软动性的物质属风界。界,是能持义,即四大种能持所造色及自相,令其相似相续不断。称大,具有四义:(1)所依大,以一切所造色为所依处。(2)体性宽广大,四大种遍在一切色上,无一物而非所造。(3)形相大,大地大山,为地大增盛;大江大海,为水大增盛;猛焰赤火,为火大增盛;疾猛轻速,为风大的增盛。(4)起用大,地界能持,水界能摄,火界能热,风界能长,及至成坏世界,作用广大。地等四大种,所以各得“大”的名称。
这四大种,与通常说的地、水、火、风有所不同,四大种是起造一切色法的基本元素,是有情的身根所感觉的一分触尘境界,以纯一的坚、湿、暖、动为体性,略近于科学上所说的质力。若从狭义的角度来讲,四大种是客观实有的,就人为例,人体的躯体,就是地,人活着时需要水、热量、气。没有水,人就会干枯而死;没有热量,体内就没有血液循环;没有气,人就会窒息;但人死又还原成为地、水、火、风,所以人是色的暂时组合。各种植物也是如此,没有地、水、火、风则不能生成。由于色的组合是无常的,变化不定的,因而人就有生与死的轮回。
色有质碍、变坏、显现等义。《俱舍论》卷一说:“变碍故名色。”物质的变化破坏,称为变坏。物质各具一定的空间,两物以上不能占据同一空间,称为质碍。也就是说,每一种物质的存在形态都是无常的。体质彼此之间是相碍的,有不可入性,就是说物质各有各的独立性,但变坏又能使事物之间相克,如刀砍杖,杖就会变坏。显现是指有方所形相,色能清楚地表现出来。色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意义。五蕴的色是广义的色,是物质界的总称,包括了地、水、火、风四大种及四大种聚合而成的可造色。
就人体来讲,眼、耳、鼻、舌、身等“五根”(五种感觉器官)和五根相应的色(狭义的色)、声、香、味、触等“五境”以及法处所摄色,都是色蕴的显现。这十一种,是四大种起造而有,四大种是能造,十一种色是所造,是以名所造色。造是因义,由四大种的因,所造色生起,即摄在一处是造义。所造色中眼等五根,是增上义;出生义,即是由眼等根为有的增上,才能生出眼识等了别作用。如草木等,由有所依托的根为主义,枝叶木能生长;眼等五根于眼识等五识的生起作用也是这样,所以名之为根。眼等五根都是以四大种所造的清净色为体,是前五识的俱有(人人都有)、不共(各人的五根是各自的,不与别人共)所依根,所以名眼根乃至名身根。
根有两种:(1)净色根,亦称胜义根,亦即现在科学所谓之神经。(2)扶尘根,亦作浮尘根,系指器官之外形,由眼球、耳穴、鼻梁等血肉(肉团)所形成之根,本身无超胜对象之眼、耳、鼻、舌、身之力,但可由胜利根(净色根)从旁协助起色,即一般所谓之五官。胜义根在肉体之内部,非肉眼所能见,但具有发识取境之作用。眼、耳、鼻、舌、身、色、声、香、味、触及法处所摄色等(无表色),都是色蕴的显现,无表色指口耳作业而生于身内的一种无形的、不能表现于外的现象。《俱舍论》说:“色者唯无根;五境及无表。”无表色是一种精神现象。这十一种色法,前章已述,此就不再赘说了。
二、受蕴
受蕴是指外界作用于眼、耳、鼻、舌、身而产生的痛痒、苦乐、忧喜、好恶等感觉,即把“诸所有受略为一聚”。包括来自感觉与知觉的感受作用,以及凭借感觉与知觉而获得的感情。十二因缘中的“受”即属此类。受随着感觉、知觉发生的场合而分为六受,有由眼识所生的受乃至意识所生的受。《俱舍论》卷一说:“受蕴,谓三领纳随触,即乐及苦,不苦不乐;此复分成六受身,谓眼触所生受乃至意触所生受。”《大乘百法明门论忠疏》说:“受谓领纳顺、逆、俱非境为性,起爱为业,能起合、离、二非欲故。”佛教认为“受”有对个人有利(“顺”)、不利(“违”)和无利无害(“俱非”)三种境界,其作用于主观上有“乐”、“苦”、“舍”(不苦不乐)三种不同的感受。据受的性质,又有三受与五受之分。
肉体感觉上的苦乐痛痒在具有痛觉神经的人类与其他的动物中,具有普遍的客观性,但精神上感觉的苦乐悲喜,都因人因时而有所不同的主观感受。我们对于同一事物有喜悦、悲伤、无感觉等感,乃源于人的主观性。
三、想蕴
想蕴指理性活动,概念作用,相当于知觉、表象、概念等,是说人于外境取种种相,如于境取青黄、长短、大小、男女、苦乐等相,并形成种种名言概念,称之为“想”。《俱舍论》卷一说:“想蕴,谓能取像为体(即能执取青黄、长短、男女、怨亲、苦乐等相)。”《百法明门论忠疏》又曰:“想,谓于境取像为性,施设种种名言为业。谓要安立境分各相,方能随起种种名言。”佛教通常把“想”和“名”或“名”和“想”并称,以表示表象和概念。依感受或知觉而起认识作用的时候,像“红花”、“白布”中的红、白、花、布等概念或造成概念的功能即为想,也就是浮现心中的相。想有苦想、乐想、无常想、不净想、厌恶想、大想、小想等。
四、行蕴
行蕴,此指造作,是无常迁流之意,与有为同义,相当于心理活动,意志活动。《杂集论》卷一说:“造作相是行相,由此故令心造作。”而《杂阿含经》卷二认为,行是由眼触产生思,和耳、鼻、舌、身、意触生思,是名行。“云何行如实知?谓六思身,眼触生思,耳、鼻、舌、身、意、触生思,是名行。”《俱舍论》卷九说:“思即是行。”“思”亦有造作义,也是“行”。“思”和身、口、意三业中的意业相向,是意向、动机等思维活动。除“受”、“想”之外的一切心理活动,亦称为“行蕴”。
行这一概念一般是复数,所以谓之“诸行”。“诸行”这一概念的内容,亦有广狭各种含义。法印中所说的“诸行无常”的“行”是最广义的行;其次是五蕴中的“行”;十二因缘中的“行”,则是最狭义的。在五蕴中,行的内容也因原始佛教、部派佛教乃至大乘佛教而有所不同。
五、识蕴
识蕴为人的总的意识。即是把想、行、受三蕴会为一聚。“识蕴”具体指小乘所讲的“六识”和大乘瑜伽行学派所讲的“八识”的识体,即相当于包括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活动与内容。
识是指分别、判断、认识的作用,亦指分别、判断、认识的主体(心),是分析(分割)与知之合成语,乃谓分析、分类对象而后认知之作用。虽至后世时,心、意、识三语汇分别使用,然于初期时皆混合使用。依唯识学之解释。人类能识别、了别外境,乃因识对外境之作用所显现,故此状态之识称为表识、记识(音译作毗昔底即梵文Vijnapti)。在这里,认识作用是识本来的意思,在原始佛教经典里,也曾被用来指认识主体的“心”。十二因缘中的“识”,认识主体的意思比较强。但这里的识是由眼识到意识的六识,大小乘佛教皆立有六识说。六识各以眼、耳、鼻、舌、身、意等六根为所依,对色、声、香、味、触、法等六境,产生见、闻、嗅、味、触、知之了别作用,此即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等六种心识。喻如“六窗一猿”,六识之体为一,而起作用之门户则六,概系六识说最初之意义。这在十八界中,被当作六识界而摄于内。部派佛教时代,在六识之外,又加上了(末那识)意识成为七个识体,瑜伽行学派唯识法相体系中,也将六识之外,加上末那识与阿赖耶识成为八识,还有又加上了阿摩罗识(无垢第九识)成为九识。诸识之聚集,是为识蕴。《俱舍论》卷一:“各各了别彼彼境界,总取境相,故名识蕴。此复差别有六识身,谓眼识身至意识身。”盖眼等六识对境仅取总相来分别,故类聚此六识而立名为识蕴。于十二处中合为一意处,于十八界中分别十八界中分别六识为眼识界乃至意识界,且另立无间灭之意根,总计为七心界。《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卷二:“云何建立识蕴?谓心、意、识差别。”其中,第八阿赖耶识为心,第七末那识为意,前六识为识,是即总称此八识为识蕴。
《瑜伽师地论》卷五十四举识蕴有五种差别:(1)安住,谓诸识于三界执著内外而安住。(2)杂染,谓诸凡夫于现法中依受用境界,于后法中依生死等门而被染污。(3)所依,谓识依眼等六处、六识身而转。(4)住,谓识依四识住而安住。(5)异相,谓识有贪心或离贪心,善、不善或无记等异相。
五蕴以色蕴开头,识蕴结尾,即说明客观和主观是世界的两大构成。主客观交涉发生作用的是受、想、行三蕴,五蕴中识蕴和色的接触,首先产生感觉、感受,由此从受到想,从想到行,依次展开。
也就是说,受,即受客观的作用,将客观所产生的印象结合主观的需要,生出苦、乐和不苦不乐三种感受,并形成喜欢或厌恶的心理,由此决定以后思想和行为的趋向。佛教认为蕴和取(一种贪欲)合在一起亦能产生各种贪欲,同时产生苦,即生、老、病、死、怨憎会、爱别离,求不得等苦,苦随五蕴运行而产生,世界充满痛苦,人的身心充满痛苦。五蕴产生的苦,是苦的总根源,又是一切苦的聚集。《杂阿含经》卷二说:“于色生厌离欲,不起诸漏,心得解脱。苦心得解脱者,则为纯一……则梵行立……离他自在,是名苦边。受、想、行、识亦复如是。”佛教认为,人生的过程是痛苦产生的过程,五蕴就是苦、执著,贪欲亦是苦,人的生命和存在也是苦。三界无安,犹如火宅,人世间是火宅,是无边苦海。芸芸众生,处于火宅中,备受煎熬;沉沦在苦海中,受尽折磨。
佛教用事物的变化来说明人生的痛苦,认为一切事物都在永恒的流动中存在,犹如流水和火焰,处于瞬息万变的过程中,人生是无常的。小乘佛教者强调“人无我”,不把自身执著视为实有,“人我”只是五蕴暂时和合,唯有假名,并无实体。《俱舍论》卷二十九说:“总依诸蕴假设施有补特伽罗(我)……是假非求实,如是一切无常有为,众生由缘生,由思所造。”人的形体和精神聚合体是由五蕴构成,假名为人,虚妄无实,本无有我。犹如梁椽砖瓦和合而成房屋,人是身心假合,离开五蕴假合也不会成为人,如河流一样,念念生灭,相续不断。人的生理和心理的存在状态都是无常的,死亡是人体生命的解体,是无常的表现。由于世俗的人不懂得此理,把人执著视为实在的我体,产生贪欲,形成种种烦恼,从而造成种种业,有业就有生死轮回,所以“我执”是万恶之体,痛苦之源,必须尽力加以断绝。
佛教认为五蕴的成分是实有的,但对这种实有,在佛教各教派中,有不同的认识。说一切有部否认“人我”,认为五蕴是三世有,即过去、现在、未来三世都有;而大乘佛教则否认五蕴和合体,即“人我”的实在性。
婆罗门讲宇宙有“大我”,个人有“小我”,“我”是宇宙和个人的“灵魂”。原始佛教认为“我”是不存在的,反对世界由“我”主宰,诸法中“无我”。但是,五蕴中包含有所谓“灵魂”的内容,如受、想、行、识四蕴,被称为“名”,称五蕴为“名色”,它有时也与识并称,因为识在名色中起决定性作用。这实际上并未否认“灵魂”,也没有把现在的人与虚构的“灵魂”加以区别。另外,佛教把三世的生命分为“生有”(托胎时受生时一刹那)、“死有”(生死之间)和“中有”(死后转生之间的生命)。“中有”被很多人称之为“灵魂”或相当于“灵魂”。人就是从“生有”至“死有”,从“死有”而至“中有”,从“中有”而至“生有”,又从“生有”至“死有”,如此次第辗转生死,轮回不已,从而体证一切皆空。
小乘说一切有部和大乘瑜伽行学派认为,色蕴的各个单位是色法,识蕴的各个单位是心法,受蕴和想蕴的各个单位是心所有法,行蕴包括心不相应行法。五蕴共摄上述五位百法中“四位九十四法”,如颂说:“色摄十一全,受想各当一,七十三行蕴,八王识蕴收,无为无积聚,不向蕴门摄。”说一切有部认为,有情只是五蕴和合的身心,并没有实我,即没有独立实在的自体,如人死五蕴尽灭,而续生下世之五蕴,也不是另有常住实在的自体使之受生,下世的五蕴也不是由今世的五蕴转化去的,因为五蕴的心是刹那间灭亡的。下世的五蕴由于受业力的作用,使“中有”相续入胎,并在胎中按次第转增而生存。小乘正量部承认“实我”,明确主张有生命的实体,轮回的主体存在,把“中有”作为灵魂的化身。这些在不同的认典中均有记载,不再赘述。
(第三节) 十二处和十八界
一、十二处
处,梵文āyatana,音译为阿耶恒那。处,旧译为入,为心、心所生长门之义。心王、心所以处为所依,缘处而生长,若离处,则不生长。其梵文的原意是指“进来的场所”及“进来的东西”。所谓进来的场所是指眼、耳、鼻、舌、身、意等六根;所谓进来的东西,是指色、声、香、味、触、法等六境(尘)。六根又称为内六处,六境(尘)又称为外六处,一切诸法分为五蕴,十二处、十八界三科,其中六根、六境合为十二处。亦即指六根为所依,六境为所缘,根与境为能生长心、心所作用之处所,故称十二处或十二入。旧译入者,为“涉入”之义,根、尘(境)相对则产生“识”,故识系依根、尘(境)而“能入”,根、尘(境)是识之“所入”。《大毗婆沙论》卷七十三除列生门之义,更举生路、藏、念、经、杀处、田、池、流、海、白、净等十一义。
十二处是着眼于人的认识活动来区分的。六根的前五根为视觉、听觉、嗅觉、味觉和触觉的器官,意根是指肉心,其实是指脑(中枢神经系统),意根的主要功能是记忆和推理。总而言之,六根是感觉器官和思维器官。六境(尘)是认识的对象,从色至触五境是五官对象,法处是思维对象。
现将十二处简述于下:
1.眼处:又称眼根。所谓眼处,是外境的色法进来的门户;所谓眼根,是指视觉能力或视觉器官(视神经)。根是能为的意思,通常指到眼,指的都是从外面看到的眼球,但眼的本质是看东西的能力,即是有眼球而没有见物能力的视神经的话,是不能见的眼根。部派佛教的时代,这两者开始有区别,视觉能力是指真正的眼根,叫做胜义根,眼球则是扶尘根,不过是从外可以看见的眼睛而已。关于这一点,耳根以至身根,都可以类推。
2.耳处:又称耳根。是指听觉能力或听觉器官(听神经),并不是指从外面看到的耳朵。
3.鼻处:又称鼻根。是指嗅觉能力或嗅觉器官(嗅觉神经),并不是指从外面看到的鼻子。
4.舌处:又称舌根。是指味觉能力或味觉器官(味觉神经),并不是指从外面看到的舌头。
5.身处:又称身根。指感受冷暖、痛痒的触觉能力或触觉器官,它分布在身体皮肤的表面。
6.意处:又称意根。是指知觉器官及所有的知觉能力,与前五处的感觉能力或感觉器官相对。所谓意根,可以说是掌管知觉的“心”,但是,在十八界中这个“心”与六识的关系异同是应该加以注意的,这一点在讲十八界时再作说明。总之,意处指的就是“意”,在原始佛教经典和部派佛教教义里,“意”与心识为同一物。
7.色处:是指眼根的对象——色境。广义的色是指全体物质。色处是专指眼根所识别的对象而言,是狭义的色,共包括三类:其一,形色,即表现的对象物,分长、短、方、圆、高、下、正、不正等八种。其二,显色,即呈现出颜色的对象,分青、黄、赤、白、云、烟、光(如太阳)、明(星、月)、暗等十二种。其三,表色,即表相状的对象,分取舍、屈伸、来去、坐卧等。
8.声处:指耳根的对象——声境。也就是人与其他动物从声带出声,以及物质之间互相接触所产生的声音。声音区分为有意义与无意义两种。
9.香处:指鼻根的对象——香境。有好、恶、益、害等四种。
10.味处:是舌根的对象——味境。味有咸、酸、苦、甘、辛、淡等。
11.触处:为身根的对象——触境。即“可被触的事物”。依说一切有部,触境分为“能造的触”及“所造的触”。能造的触指地、水、火、风四大种;所造的触是四大种所造的触,指滑性、涩性、重性、轻性、冷、暖、饥、渴等。
12.法处:是意根的对象——法境。法是意识的对象,可以用“心”来思考,其范围广泛,色、声、香、味、触五处以外的其他事物都是意根所认识的对象。存在与非存,实法与假法,都包括在法处之内。若一切现象——“法”,皆摄入十二处之内,又不许重复的话,则在十二处内,那些没有包括在其他十一处的现象——“法”,亦包括在法处之中。关于这一点,原始佛教没有详细考察,只是按照常识的对象称为法处或法境。
二、十八界
十八界和十二处密不可分,在十二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六识,即眼识、耳识、鼻识、身识、意识。即合六根、六境(尘)、六识,总合为十八界。界是梵文dhātu之意译,音译为都,含有层、根基、要素、基础、种族诸义。界的含义虽然很多,这里主要是种数、界限的含义,为各种分类范畴之称呼。瑜伽行学派即将一切法之种子,称之为“界”,有要素、因素之意。谓十八界的自性各不同,各有各的范围、界限。再者就是种子、因素的含义,谓十八界各别为因而生成。佛教认为十八界尽摄宇宙的一切现象,是对宇宙万有的总分类。这种分类也是以人为中心,是由能够发生认识功能的六根,作为认识对象的六境,以及六根与六境相接触而产生的六识,构成了人身统一的宇宙万有的基本要素。
十八界中眼界至意界就是六根,色界至法界就是六境(尘),这在十二处已经讲了。现在只将眼识界至意识界作一简介:
1.眼识界:作为视觉和认识主体的要素,或视觉认识的作用。
2.耳识界:听觉的认识。
3.鼻识界:嗅觉的认识。
4.舌识界:味觉的认识。
5.身识界:触觉的认识。
6.意识界:作为知觉的认识主体,或知觉的认识作用。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十八界和意识界(六识界)的关系。如果把六根、六境当作一切法,那么十二处的“心”就是意处。如果把十八界当做一切法以,那么十八界中属于“心”的就是意界和意识界的第七识。在十二处里,意处是“心”的全部;在十八界里,还要加上六意识。如果这样的话,十八界中的意界便不能说是心的全部了,这该如何解释呢?
总而言之,意界和意识界是不同的。意识界是现在刹那的六识,它的作用一结束便进入过去的刹那,而过去的六识就是意。质言之,六识和意只是时间上的不同。这也许是为分别二者才有的说法。
佛教认为,六识中的前五识,各自有自身固定的活动区域,即五种感官只能了知直接在自身面前的与自身相应的对象,并不能涉及其他的领域,即只有分摄受性。意识(第六识)却不同。故而佛教把认识分为三种:
1.外境对象呈现于面前时的认识。
2.由现时感性认识而联想过去形成相同或不相同的感性认识。
3.基于感性认识的构思和推理。
前五识只有第一种认识能力,六识(意界)则具备全部三种认识能力。在这里,还值得注意的是法界,十八界的法界和十二处的法处是一样的。但是,“法界”另有华严宗的“四法界”,天台宗、密宗的“十法界”,各有不同的意义内容。因为“法”的概念不同,所以“法界”的概念也就不同。
所列这个表,不只是原始佛教,也加上了一些部派佛教的思想方法。部派佛教客观考察“有什么”的一切法(不只是有为,也包括无为),与原始佛教的态度不同。因此,原始佛教的三科分类,在部派佛教的一切法的客观考察之下,并不是适当的。部派的阿毗达磨在初期时代,把原始经典所说的加以解说、整理组织,所以仍旧采用三科的分类。但是到了中期的阿毗达磨,对诸法的考察有客观的进度,发现“三科”的分类对它没有用。后期的阿毗达磨就采用五位法的分类来代替三科的分类。至大乘瑜伽行学派,就都采用五位法的分类了。
十八界与五位百法的相摄关系:五根、五境(尘)
为十色界,眼等六识归于六识界,七八两识归于意界,如有颂说:“极尘各五处,十色随自名,八王归七心,八十二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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