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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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由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注册公司时股东(发起人)只需向政府工商管理机关登记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股东认购的股本总额,作为企业的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同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按现行规定,到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许多领域须先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证,但许多“证”需要有法人资格才能申办。这对创业者来说就意味着没有“照”就不能办“证”,没有“证”又不能办“照”,于是就产生“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怪圈。要通过改革,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由于许多前置性审批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置的,所以这项改革需要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不再实行企业年度检验,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但企业要按制度在规定期限内将规定的内容,通过市场主体停用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制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对制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进行抽查。一旦发现企业制度报告不真实,就要依法予以处罚。还要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把有问题企业和违法经营者列进去进行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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