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民政府的金融集权之路
设置“四行两局”金融体系
在国民政府的金融集权的道路上,“四行两局”的设置可以说起到了关键的作用,通过这一金融体系的设置完成,国民政府控制了全国的经济命脉,这同时也为其北伐的胜利奠定了基础。“四行两局”金融体系的设置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1.奠定基础——中央银行的建立和发展
孙中山于1924年在广州建立国民革命政府的中央银行。1926年北伐军在武汉又成立了中央银行。这两家中央银行存在的时间都很短,并没有能够真正行使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
1927年4月18日,蒋介石在南京建立国民政府。在政权成立初期,面临着整军经武、巩固政权、安内攘外等一系列重大内政和外交事务,而入不敷出的财政困境则对新政权的巩固形成最直接的威胁。南京政府在成立之初,中央政府严重入不敷出,每月收入还不足500万元,而每月平均开支却高达1600万元以上,其中绝大部分为军费支出。根据宋子文在1927年6月至1928年5月的财政报告中指出,在这段时间内,南京国民政府财政支出的87%都用于军事方面,而同一时期政府的财政借款则达到48.6%。为了垄断金融,南京政府成立后即开始着手成立自己控制的金融机构,并开始争夺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的领导权。1927年6月,南京政府任命周佩箴为中央银行筹备主任,并立即着手开始工作。他们参酌广州中央银行组织章程,拟订《中央银行条例》17条,经修正为19条,10月22日,由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点:
(1)“中央银行为特定的国家银行,由国民政府设置经营之”。资本总额定为国币一万万元。
(2)总行设在国都或上海,分支行分设于各省会及商业繁盛都市。享有经理国库、发行兑换券、募集或经理公债、铸造及发行国币等特权。
(3)在组织管理方面,一切业务受财政部指挥。设行长一人,副行长二人,统一由政府任命。这是一个完全由受财政摆布、政府支配、服从国家政府需要的全国金融中心的框架设计和组织安排。
(4)经营业务范围、种类,包括国库证券及商业确实票据之买卖、贴现或重贴现,办理汇兑及发行期票、汇票,买卖生金银及各国货币,经收各种存款,并代人保存票据、证券、契约及其他贵重物品,以金银币及生金银作抵押为借款,代银公司收解各种票据之款项,以政府发行之证券或政府保证之各种证券作抵押为活期或定期借款等,并同时经营一般银行业务,但为了确保银行自身的安全,不得从事各种工商事业及有投机性质的事业。
刚开始的时候,南京政府没能实现在原有全国性金融机构的基础上组建中央银行的意图,原因在于当时最具实力、且有国家银行性质的中、交两行不肯在行政上完全听命于南京国民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只好另设新银行作为国家最高金融机关。至此,南京政府加快了对两大银行控制权的争夺。
2.垄断控制——中国和交通两行的改组
从1927年到1935年,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中的官股约占总额的20%,此时两大银行尚未完全被南京政府控制。在地方财阀之中,江浙财阀虽然依附于南京政府,但为了各自的利益,在两行业务上也与央行争利,从而使南京政府无法完全控制全国的金融行业。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前后,弥补财政不足的主要办法是依靠上海银行业进行垫款。早在1926年国民革命军北伐之时,以张公权领导的中国银行为代表的上海银行界,为实现早日打倒军阀政府、建成稳定统一的国家的梦想对其进行了慷慨的资助。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随着军政所需费用的日益增加,在很短的时间内便超过银行所能承受的额度,如1927年4~9月,军费支出就高达4000余万元,其中银行垫款超过1300余万元,而中国银行一家就承担了1000万元。这种局面使上海金融界不可避免地与南京国民政府发生了摩擦。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曾向上海各银钱业及商号摊派2200万元的军费,其结果是银钱业及商号“彼此面面相睹,默无一语,未得办法而散”。南京政府不得已采取发行二五库券募集的办法,其偿还本息基金由以银行家为中心所组织的基金保管委员会保管,后又进行了续发。
为了进一步垄断金融行业,1928年10月26日南京政府修改了《中国银行条例》,规定中国银行为国际汇兑银行,受政府委托,代理部分国库事宜和发行兑换券,经理发行海外公债及还本付息,经营货物押汇及国内外汇兑等业务,受政府委托募集或经理国债,买卖金银及外币等。该条例规定中国银行的资本总额为2500万元,政府占股本的五分之一。11月,南京国民政府改组中国银行,并将总管理处从北平迁到上海,加入官股500万元,以公债预约券的形式拨给,商股仍维持在2000万元,增加部派董事3人,部派监察1人,财政部指派李铭为中国银行董事长,张公权出任总经理并主持行务。在经历过改组后,中国银行得到了迅速发展,规模进一步扩大,业务更为兴盛。由于它注重和采用先进管理方式,在银行界起到了引领作用,成为华资银行中的领头羊。
为了进一步控制中国银行,南京政府利用1934年开始的金融危机,借口中央、中国、交通三行应增加放款能力以帮助解决市场上的金融恐慌,对中国、交通两行强行增资。其设计内容是先发行1亿元的金融公债,其中,拨3000万元给中央银行以充实资本,2000万元给中国银行,1600万元给交通银行作为增加的官股,并决定调出中行总裁张公权出任央行副总裁。这些增加的官股仍然是不值一文的公债预约券。政府的这种做法遭到中国银行商股势力的坚决反对。经过一轮讨价还价,最后改为增加1500万元官股,连同原有500万元,合计2000万元,与商股持平。财政部再次修改《中国银行条例》,规定中国银行股本总额为4000万元,官商各半。1935年3月30日召开股东大会,正式对中国银行进行改组,通过新增官股1500万元,将中行总裁张公权调出,部派董事由原来的3人增加到9人,部派监察由原来的1人增加到2人,宋子文任董事长,宋汉章任总经理,将总经理负责制改为董事长负责制。至此,南京政府实现了对中国银行的完全控制。
交通银行作为中国近代一家非常重要的银行,在北洋政府时期曾经承担部分国家银行的职责,虽然革命风潮迭起,但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已具有相当规模。1928年11月16日,南京政府对交通银行章程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最终颁布了新的《交通银行条例》,规定其受政府委托,是为发展全国实业的银行,发行兑换券和代理部分国库,代理公共实业机关发行债票、经理还本付息以及代理交通事业的公债收付等事宜。政府加入官股200万元(实交100万元),同时重新选举了董事会,指派官股董事3人,官股监事1人,卢学溥被财政部指定担任董事长一职,并且将总管理处从北平迁至上海。此后,交通银行的业务有了较大发展,扩大了外汇、投资和信托业务,经营房地产,经理和买卖有价证券,办理普通信托存款和特约信托存款,并经营保险、运输和仓储等业务。1935年,政府再次增加官股1500万元,连同原有的500万元官股,股本额扩充至2000万元,占到了总额的60%,官三商二。在此期间《交通银行条例》再次被修改,部派董事由3人增为9人,部派监察由1人增为3人。总经理和董事长分别由宋子文的亲信唐寿民和胡笔江充任。唐为了掌握实权,集中资金统一调度,通过董事会修改了交行组织规程:各分行头寸集中总行统一调度使用,各分行公债、证券由总行业务部统一经营;将总处改为总行,建立总行发行部和业务部,由唐自兼业务部经理;广揽存放业务,广开工商往来户,大做抵押业务。自此,交通银行也完全被官僚资本所控制,成为官僚资本的金融机构。
对于中、交两行的改组,孔祥熙曾经直言不讳地说道:“政府举措之重要者,莫为改组中、交两行,增加政府资本,俾于救济改革币制之实施上得与中央银行通力合作,借收事半功倍之效数。”蒋介石也曾表示:“三行之增加官股,即统制经济之实施。”可见,控制两行是南京政府形成其金融垄断的重要步骤。通过对中、交两行的控制权的争夺,南京国民政府进一步掌握了当时中国的金融主动权,从而为其后来控制全国的经济命脉打下了基础。
3.四行并立——中国农民银行的设立
从1930年12月到1931年7月,南京政府连续向中央革命根据地发动了三次武装进攻,但都遭到了失败。蒋介石为了能够为所欲为地发行纸币以筹措军费,需要一个能直接操控的金融机构。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准备第四次反共“围剿”,蒋介石决定筹设银行。由于设立银行“至速当需数月”,于是在1932年11月先行设立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农村金融救济处,来解燃眉之急。碍于农村金融救济处没有发行纸币的权力,南京政府又于1933年4月1日将原来的农村金融救济处撤销,在汉口设立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可以说四省农民银行是蒋介石的私人库房,由于当时的资本主要来自于湖北鸦片特税,故该银行又有“鸦片银行”的称号。在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成立后不久,便开始发行一角、二角、五角三种流通券,“剿匪”司令部还因此发布告称:无论何地何业均应一律通行,不得抑勒拒收,妨害信用。
1935年4月1日,国民政府将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改组为中国农民银行。最初由孔祥熙担任董事长,后来蒋介石自任,徐继庄任总经理。1935年6月4日,南京政府颁布《中国农民银行条例》,规定该行办理票据贴现、农业放款、买卖证券、经营储蓄存款和汇兑业务,为供给农民资金,复兴农村经济,促进农业生产之改良进步的农业专业银行,享有兑换券、农业债券和土地债券发行权。中国农民银行成立后在4省境内设分支机构16处,总行于1937年迁至南京。该行曾提出“军队开到哪里,机构设到哪里”的口号,如云南、贵州、四川、西康、甘肃、陕西等省。它享有使用军事护照和军用交通的特权,密切配合军事行动,滥发纸币,筹措军费,垫支军用,代购军粮,提供特务活动经费,仅一年多的时间,该银行就提供各种经费达1亿多元。
作为四大家族在农村的金融垄断机构,中国农民银行具有浓厚的军事性和封建性色彩。经过南京政府不遗余力的扶植,中国农民银行和中央、中国、交通三行并立构成国民政府初期官僚资本的四大银行。
4.体系形成——中央信托局和邮政储金汇业局的筹建
中国信托事业兴起于20世纪20年代,相比世界其他国家来说比较晚。1921年上海开设了大批交易所和信托公司,但绝大部分公司都因投机活动失败而倒闭。在1928年之后,各大银行多设立信托部,信托业务才渐渐有所起色。
南京政府为了垄断信托事业,于1934年6月开始筹办中央信托局,并由叶琢堂负责一切信托事务,为此中央银行专门拨款1000万元作为资本。1935年10月1日中央信托局在上海开业,由孔祥熙担任理事长,张公权任局长,还在各地设分局或约定分理处。由于时间紧迫,紧急制定的《中央信托局章程》当月便公布了,根据规定中央信托局的业务范围是办理政府机关重要文件、契约及公有财物等的保管及保险事项,同时还经营公用事业或国营事业债券、股票的募集与发行,经收公共团体或公共机关的信托存款并代理运用,办理各种保证事项和委托代理事项等。
该局成立后,先开办储蓄、信托、购料三项业务,特设中央保险部和储蓄会,办理公职人员以及军人储蓄、保险等业务。该局成立之时为中央银行的一个业务局,但独立对外营业。它在成立之初便垄断了信托业务,影响和排挤其他信托公司和各银行信托部的信托业务。时人曾经指出:“所望中央信托局为信托业中之领袖,弗为信托之霸王。”1936年12月,该局总资产达到8358万元,成为南京政府从事买办性商业活动、垄断对外贸易的重要金融工具,是官僚资本金融体系中的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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