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与控制国内银行机构
为了全面控制中国的经济,南京政府一方面通过银行立法等措施来达到其限制国内普通商业银行发展的目的,一方面趁1935年金融危机的有利时机,以救济为名强行将官股加入到各主要商业银行之中,在各大银行的权力机构之中加强政府势力,从而逐步加强了对商业银行的控制。在兼并和控制的过程中南京政府主要采取了以下手段:
1.建立完全由政府控制的大商业银行
1928年,南京政府开始着手筹备中国国货银行。初拟由“党国领袖”、国内和华侨商界共80余人发起,原定股本4000万元,待筹足1000万元即准备开业。但由于商界人士担心银行会被政府所操纵,所以募资的人数非常少。而此时筹备委员会也开始倾向于商办,宣布如果商股能够如数招足,便可以退还政府的100万元提倡股。在1929年4月7日,国货银行召开股东创立大会,并选出了董监事。但在1929年6月4日,南京政府工商、财政两部还是接管这家银行,理由是国货银行股款不足、章程内容不妥、选举不合法。1929年11月15日,由官商合办的国货银行正式开业,宋子良任总经理,孔祥熙任董事长。商股之中大部分被孔、宋的家属所占有,国货银行也因此成为具有明显官方色彩的商业银行。
2.通过立法继续限制普通商业银行的发展
1931年3月,国民政府颁布《银行法》,这是企图限制民族资本金融势力的立法。《银行法》规定凡经营存放款、票据贴现、汇兑或押汇三项业务之一的即称为“银行”,依此则钱庄也视同银行,要进行改组;银行为公司组织,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的银行资本至少50万元,五项公司银行资本至少20万元。这样将有很多银行和钱庄因为资本不足而被淘汰。
《银行法》规定银行不得为商店或其他银行的股东,不得买入承受非营业所必须的不动产。这样很多银行将失去主要业务活动对象。《银行法》颁布后,引起各地银行公会的反对,纷纷呈请修改。在经过数月的交涉之后,南京政府做出让步,《银行法》最终没有能够执行。
财政部继颁布《银行法》后,于1931年8月接连颁布了《银行兑换券发行税条例》和《银行业收益税法》。前者规定银行发行的兑换券保证金部分需要征收2.5%的发行税;后者规定商业银行纯益小于总资本额15%时征税5%,小于25%时征税7.5%,小于35%时征税10%,超过35%时征税15%。由于受到民间金融资本家的强烈反对,南京政府在这两种税法上不得不做出让步。于1932年由立法院修正兑换券发行税法,税率降为1.25%。1934年7月4日,财政部颁布《储蓄银行法》,规定不准储蓄银行购置不动产,不动产抵押放款总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五分之一;普通银行兼营储蓄业务以实收资本100万元以上为限,储蓄银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农村合作社或农产物抵押放款总额不得少于存款总额的五分之一。这些高要求,许多银行根本无法达到。
3.强行兼并,直接实施控制
正当南京政府在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的控制而苦苦寻找机会之时,1934~1935年的金融危机爆发,南京政府随即展开了一系列活动来加强其在金融领域的统治地位。
第一步便是兼并历史悠久的中国实业银行、中国通商银行和四明商业储蓄银行。三行在1934年各行均有1亿元左右的总资产,有发行权,有“小三行”之称。1935年6月,由于在白银风潮之中发生挤兑现象,南京政府趁机由中央、中国、交通三行出面,将先前囤积的大量15%兑换券突然提出兑现,三行被南京政府的兼并手段打了个措手不及,在无法应付之时,只好听从摆布,南京政府趁机派员接管改组。中国实业银行设立于1919年,1932年迁至上海,龚心谌任董事长,刘晦之任总经理,改组后由央行国库局局长胡祖同代总经理。中国通商银行的董事长原为傅筱庵,总经理朱子奎,改组后分别由杜月笙任董事长,顾怡榖任总经理。1908年成立的四明银行总经理由央行理事叶琢堂兼任。
1936年,财政部在增加官股之时,将三行原有股本贬值,按15%折成新股,另以政府公债预约券加入官股,使这些银行中的官股比重骤然增大,从而实现了对三行的实际控制。在此之后,三行加上中国国货银行,合称“小四行”,成为南京政府垄断金融的重要基础工具。
南京政府通过一系列手段,逐步将金融大权牢牢抓在自己的手中,通过控制和兼并,为官僚资本的不断扩大做足了准备,为四大家族的形成创造了有利的时机。可以说,南京政府通过控制银行业以壮大自身经济实力的目的达成了。
收回海关控制权和关税自主权
在鸦片战争之后,西方列强相继与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这些条约不仅使清政府被迫出让大片领土,而且还丧失了尤为重要的海关控制权和关税自主权;此外,西方公民在中国还享有治外法权。面对这种种不平等之事,许多中国人痛心疾首,一些有识之士还为收回主权进行着不懈的努力。最终,在20世纪三十年代,国民党领导的国民政府先后收回了海关控制权和关税自主权。
就当时的中国而言,之所以放弃海关控制权和关税自主权,除了国运衰弱之外,最主要原因是中国对当时的国际贸易规则并不熟悉。早在1842年中英签订《南京条约》之时,清政府就表示同意对进口商品征收5%的进口关税,由此便开启了一个国家根据条约规定来征收关税的先河。就这样,中国关税自主权被让了出去,随后的最惠国条约及其他不平等条约更使这一待遇惠及其他国家。
由于清政府对外国商行并不熟悉,便委托英国领事李泰国创建中国海关,对国外商品收取进口关税。清政府本打算派一名中国人创办,但户部侍郎文祥以“中国人有中饱私囊”的理由否决了。李泰国虽然为清政府成立了海关,但真正使这一机构声名鹊起的却是其继任者——1863年到任的赫德。赫德创制了中国近代真正意义上的海关,并在从晚清到1949年前的数十年时间里,一直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即便在日本侵华期间也不例外。
在赫德的主持下,中国海关成为当时国际社会公认的廉洁、高效的机构,并成为了从晚清到民国政府可以获得西方贷款的保障机关。
伴随着1895年甲午战争后签订的《马关条约》和《辛丑条约》,为了偿还巨额的战争赔款,清政府不得不以海关全部税收作为抵押向外国进行借款。这一做法使中国海关参与到国内的货币体系,并使得海关总税务司在中国国内事务中获得了较大的发言权。
在清政府垮台之后,为了保证能继续偿还外国战争赔款和贷款以维护中国的国际声誉,北洋政府授权时任总税务司的安格继续掌管中国海关。在1911~1928年的18年间,除去必要的海关运营费用外,中国的海关全部关税都交给了在上海的一个代表外国债权人在华利益的国际银行业委员会。在支付各项赔款之前,关税被托管给英国的汇丰银行。只有缴纳赔款和贷款等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总税务司才会交还给北洋政府。
面对巨额的庚子赔款,海关收入难以应付。民国政府不得不动用一部分常关税。这便让由英国人担任的海关总税务司获得了更多的权力和独立性。虽然在海关中有许多中方雇员,但直到1927年,海关副税务司的位置还没有一个中国人担任。
在1926年北伐战争期间,国民政府宣布关税自主,为了接收和管理海关事务,在财政部下设立关务署。1927年北伐成功后,蒋介石在南京建立了国民政府。当时,尽管国民政府控制了全国大部分的省份,但海关关余仍控制在北洋政府的海关总税务司手中。
南京政府在当时的关务署署长张福运的建议和运作之下,通过与海关总税务司梅乐和协作,对海关进行改革,如中外职员在权利和义务上平等,停止招录外籍人员,中外员工同工同酬,派遣中方职员出国深造,废除总税务司对海关关余的绝对处置权;关税不再存进汇丰银行,而是置于国民政府的中央银行,政府可充分利用这部分资金;重新修订关税,等等。通过这些措施,南京国民政府最终将海关纳入到管理体系。改革的直接效果就是使中国的海关关税和对外贸易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增长。
在南京政府成功地取得了对海关的控制权后,张福运便开始酝酿关税自主的谈判。他首先提出海关税则及进口关税制度制定的问题,并决定对关税税率进行调整。随后,开始就中国关税税率问题与各国进行谈判,并最终达成了一致。
1928年7月,南京政府率先与美国签订《中美关税条约》,其后又同荷兰、英国、瑞典、西班牙等十国签订了《友好通商条约》或《关税条约》。到1930年,日本也同意签订《中日关税条约》。新税则规定了不超过12.5%的新关税税率。新关税实行后,所有的关税均由海关征收。从1933年开始,南京政府正式收回了关税自主权,曾经是独立王国的海关自此成为了南京政府财政部的下属机构。
拥有关税自主权的南京政府,以后又几次调整税率,所获得的关税收入在国民建设和以后的抗战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可以说,南京政府收回海关控制权和关税自主权,是为中华民族的经济独立和金融主权做出的一大贡献。
整顿盐政,把盐务税收归中央
在中国,盐铁历来专营,盐税是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中国历届政府曾围绕着盐税的征收建立了一整套的制度,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到民国政府时期盐税的征收已经是弊端百出。为了解决盐政的问题,更为了解决民国政府的财政压力,民国初年,中国政府在外国势力参与下进行了盐政改革,并最终将盐务税收归中央,这对于中国近代盐务曾产生了重大影响。
食盐是人体的必需品,消费弹性很小,所以盐税成为我国历代封建王朝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在国家财政收入中仅次于田赋。在民国初年,盐税在北京国民政府中央财政收入中的地位又有所提高。它不仅成为北京国民政府中央财政重要的支柱,还是其所能控制的唯一的大宗收入。由此可见盐税对于当时的北京国民政府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经济来源。
1.管理权丧失——盐税改革的重要原因
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者设立盐税的目的便是增加财政收入,但这种倾向使盐税在征收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弊端。在袁世凯统治时期,北京政府财政总长熊希龄便认为“财政整理之策千条万续,而要求收入之简便,较有把握者,莫如盐务”,为缓解财政压力他多次在财务报告中建议整理盐税,因此袁便开始策划整顿盐税征收。到1913年,袁世凯为了充实财政实力,便策划向五国银行团进行借款,为此不惜将盐政主权出卖给外国,以盐税收入作担保向银行团借款2500万英镑。为迫使袁世凯政府能够按时还款,各国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成立盐务稽核所,以中方为总办,以洋人为会办,但实际管理权却掌握在外国人的手中。在刚刚成立之初,盐务稽核所只负责稽核造报,随着形势的发展,它的权力不断扩大,逐渐扩充到编制报告、征存盐税、签支盐税、收放盐斤、发给引票等,成为中国盐政的主管机关。
利用这一机构,西方殖民者不仅获取大量收益,而且使之成为干涉中国内政的重要工具。例如,盐余成为西方殖民者手中的重要筹码,银行团对其进行了诸多截流。同样,地方对盐税的截流也非常严重,所以盐税改革势在必行。
2.建言献策——民国盐税改革思想
在实行盐税改革中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案:
(1)就场官专卖制,即民制、官收、商运、民卖
在外国以借款为诱饵,参与改良中国盐税的历史背景下,张謇提出了就场官专卖制思想。张謇前期曾经主张破除引岸专商制,实行自由贸易,就场征税。但这一主张遭到保守派的阻挠,迫使张謇进行了一定的妥协。张謇后期主张实行一种民制、官收、商运、民卖的就场官专卖制。它以减轻和划一盐价,改良盐质,按质论价,除去私盐,增加税收为主要改革目标。他主张仿效日本盐税改革的方法,废除引岸专卖制,但仍然可以给旧盐商以一定的优惠权。
可以说张謇的改革方案是当时对社会上各种意见的综合。通过废除传统的盐商专卖制度一方面可以消除它所带来的种种积弊,另一方面又可以避免因实行完全专卖所面临的诸多困难,因此得到了梁启超、熊希龄的赞同,但因为遭到了以周学熙为代表的保守派和旧盐商的反对,该提议最终被搁置。
(2)就场征税制,即一律在盐产地征收盐税
英国人丁恩提出了就场征税制思想,根据《善后借款合同》,丁恩被中国政府聘任为盐务顾问兼盐务稽核总所会办,主要负责治理盐政。丁恩的盐税改革思想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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