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戒毒难-为了这片净土——戒毒工作的运行机制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
    《禁毒法》的实施,对于戒毒工作的依法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戒毒条例》的出台,使戒毒工作进入一个有章可循的发展时期,公安机关、劳教场所、社区的戒毒工作也进展顺利,取得了一些新的成果和突破,如对吸毒人员的认识,对戒毒工作的支持,都有了新的认识和创新。但在戒毒工作中,还存在一些法律上和技术上的问题,社区戒毒的开展还不尽如人意,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还基本沿袭过去的方法和手段等。如果没有认识到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并加以认真的解决,势必会影响到戒毒工作的开展。那么,我国的戒毒工作如何运行,怎样运行才能以有限的资源取得最大的效果?根据我国戒毒工作的实际,应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节)    依法行政转变角色

    要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赋予戒毒工作的内涵,明确两个问题:

    (一)依法行政。《禁毒法》的实施,《戒毒条例》的颁布,为戒毒工作解决了在戒毒工作中存在的法律不完善的困惑,作为戒毒工作的实体法,使戒毒工作有法可依,可依法行政。但随之而来的是不习惯,容易按常规办事,按习惯做工作,这都是非常危险的,轻者影响工作,重者形成违法,影响戒毒工作的公众形象,断送戒毒工作的前途。所以,在执行《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实际工作中,坚决做到:

    1.法律意识要增强。首先,要明确戒毒工作就是国家的执法活动,它不是儿戏,更不是游戏;其次,戒毒工作的法律依据就是《禁毒法》及配套法规,作为戒毒工作者必须坚决依法办事;再次,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执法行为要规范。在对戒毒人员实施戒治管理的工作中要以人为本,痛其错,爱其身,管理的目的是为戒毒人员提供良好的秩序,而不是在管理中实施惩罚,是帮助戒毒人员戒掉毒瘾,而不是在管理中放弃。要做到严宽结合,严在前,宽在后。文明与民主的管理,文明落实在管理上,文明又促进民主的落实,帮助他们在管理中逐步养成好的行为习惯,逐步过渡到文明的自我管理。从基础工作着手,对戒毒人员的收治、管理、教育、戒治、医疗卫生、戒毒人员的行为等,都要做到规范、有序,建立起一整套规范的标准,并严格执行。只有这样,才能为戒毒人员提供一个有利于戒毒的环境,从而有利于戒毒场所的安全稳定,有利于戒毒人员良好行为习惯的建立与巩固。

    3.工作角色要转变。这主要针对戒毒工作者,特别是戒毒工作民警而言。要做到多一些关心,少一些冷漠;多一些帮助,少一些指责;多一些指导,少一些说教。像父母一样,关心他们的成长;像老师一样,矫治他们的不良行为;像医生一样,医治他们的创伤。在戒毒所,要实行严格管理下的宽松;集体管理下的民主;在个体管理中的引导。在社区戒毒(康复)中心,要实行民主管理中的严格,在戒毒工作者或自愿者的指导下,逐步让他们学会自我管理。总之,戒毒工作者要改变居高临下的管理者角色,以平等、真诚之心帮助戒毒人员戒掉毒瘾。

    (二)转型从业。随着《禁毒法》实施后的戒毒工作形势的变化,戒毒场所应该怎么办?笔者认为有两个问题要解决:

    首先是转型。由单纯的管理教育型向戒治型转变。不仅收得下、管得住,还要在戒毒戒治的方法上、手段上进行探索,在戒掉吸毒人员的毒瘾上下功夫,努力为他们的戒毒提供帮助。当然,这需要戒毒场所和戒毒工作者以极大的耐心和毅力,改变一些传统的方法和手段,强化戒治,淡化教育,使戒毒场所成为戒治为主、教育为辅的戒毒场所。由行政的处罚型向矫治型的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最应警惕的是“二劳教”,吸毒人员就是“坏人”现象的滋生,避免像管“劳教”一样管他们,教育他们,像打击“坏人”一样打击他们。

    其次是从业。从业有两层意思,一是我们从事的是戒毒事业,要努力做到:传统观念要消除,包括对戒毒场所的定位,对戒毒专业人才的培养,对吸毒人员的认识,都要突破传统的观念,树立戒毒场所就是《禁毒法》所规定的执行场所的思想。二是戒毒场所的领导及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因为戒毒它本身就是一门专业,戒毒场所就是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服务的专业机构,是让他们戒掉毒瘾的地方,因此,戒毒的方法和手段要更新,要遵循戒毒的规律,走一条集管理、戒治、教育、医疗干预为一体的综合戒治的路子。

    (第二节)    戒毒工作的运行机制

    《禁毒法》颁布后,没有出现人们所期盼的戒毒资源的有效整合,也没有较好解决戒毒体制的归属问题,并没有人们期望的那么完善。人们将希望寄予随后由国务院颁布的《戒毒条例》上。这期间,公安的强戒所和劳教戒毒所已开始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先后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细化了《禁毒法》有关戒毒的规定,形成了公安强戒所和劳教戒毒所同为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现实体制格局。在《禁毒法》实施三年半后,终于盼来了《戒毒条例》的出台,但现实的戒毒体制格局已经形成,《戒毒条例》已不可能作出大的调整,只是对已形成的戒毒体制格局做了确认和细化。《戒毒条例》确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体制中的不协调、不顺畅,戒毒工作的有限资源难以发挥最大的效益,戒毒工作处于一种尴尬的状态等问题未得到解决。为了整合戒毒资源,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使戒毒工作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需要进一步完善戒毒工作的运行机制。

    一、戒毒工作各方的关系

    理顺戒毒工作运行机制的关系,有利于《禁毒法》的贯彻落实,有利于戒毒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整合戒毒资源。

    我国《禁毒法》、《戒毒条例》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决定权均由公安机关决定,而又分别由基层政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三个部门来执行。社区戒毒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执行却是政府机构或政府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强制隔离戒毒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交由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同时,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又各自管理着戒毒康复所,而自愿性戒毒机构则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这样的管理体制在运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自为政,各为其主的现象,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特别是公安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角色,严重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和戒毒的有效性,不利于戒毒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进行改革。

    要形成公安管打击,司法、卫生行政部门管戒毒的格局。我国毒情严重,需要公安机关肩负起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重任。如公安应专注于治理毒品源头。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工作做好了,毒品减少了,就保证了一方平安,也为戒毒工作提供了有效的保证,而不应分散精力,去关注戒毒工作。身兼数职在执法的公正上难以服人,在戒毒的工作上也难有突破。与其这样身担两责,还不如做好专业,专司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职能。强制隔离戒毒统一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两全其美,何乐而不为。

    《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规定,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由一级政府机构执行,但由政府的哪个机构执行不明确。应该明确由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司法派出机构(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执行。因为,司法行政部门(特别是劳教场所)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劳教戒毒的丰富经验,有一批专门从事戒毒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能集中精力搞好戒毒工作,也有利于裁判权和执行权的分离,保证执法的公正性。自愿戒毒机构由卫生部门管理能有效提高戒毒工作的科学性,保证医疗戒毒的有效开展。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要为司法行政部门的戒毒工作提供专业指导,负责指导司法行政部门戒毒专科医院的业务,并纳入卫生部门的统一管理。

    要有效整合戒毒资源,形成有利于戒毒工作开展的格局。我国的经济还不富裕,我们的戒毒资源还十分有限,必须整合。只有戒毒资源的有效整合,才能发挥最好的效果。因此,(一)必须整合戒毒工作的体制,公安、司法、卫生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发挥戒毒资源的最大化。(二)必须整合戒毒工作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长,取得戒毒工作的好成绩。(三)必须整合戒毒的资金。要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集中资金办成大事,切忌撒“胡辣面”,更不能浪费资金,挪做它用。

    二、戒毒的机构设置

    合理设置戒毒机构,有利于戒毒工作机制的运行,也是做好戒毒工作的前提。要根据《禁毒法》、《戒毒条例》的有关要求及戒毒工作的实际,设置合理的、适应戒毒工作实际的相关机构。目前的现状是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基本沿袭了原有的机构和人员编制。这样已经妨碍了戒毒工作的发展,需要改变这种现状。

    (一)成立戒毒管理局。在司法部下设戒毒管理局,各省、市、自治区成立戒毒管理局,专门负责全国及各省、市、自治区戒毒工作的管理及指导戒毒工作的开展。这样设置理由有三点:

    一是执法的严肃性。现行戒毒机构和管理较为混乱,司法部及有的省、市、自治区在劳教局加挂了“戒毒管理局”的牌子,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有的省、市、自治区至今由劳教局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戒毒工作。公安机关有的由监管处管理,有的由禁毒处管理。尽管在管理中实行单独管理,强调与犯罪嫌疑人、劳教人员要区别对待,但实际上对犯罪嫌疑人员、劳教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一样的管理。这样既影响执法形象,又不利于戒毒工作的开展,也可能在国际上造成负面影响,弊多利少,国家的决策机关应慎重权衡,改变这种现状。应抓住开展的司法体制改革,劳教制度改革的契机,专门设置戒毒管理局,统一管理戒毒工作。

    二是工作的艰巨性。戒毒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世界公认的,戒毒工作由一个部门统管,有利于协调方方面面的工作,整合各个方面的资源,集中精力办戒毒,使戒毒工作有一个质的突破。

    三是人员的特殊性。戒毒人员是一批受社会歧视、家庭讨厌、本人有怪癖的特殊人群,试想,没有专门戒毒机构专心致志的工作和努力,要让他们改变行为方式,戒掉毒瘾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二)设置强制隔离戒毒所或戒毒康复中心,而不是加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牌子,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实行两套马车,一班人马,即强制隔离戒毒所依法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由人民警察进行管理。根据戒毒工作的要求可设置执行科,主要负责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法律执行、行政管理。戒治科,主要负责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戒治工作和矫治工作。习艺及安全科,主要负责场所的安全及习艺安全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习艺劳动。并设置戒毒社区若干,主要负责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收治、戒治及管理。戒毒康复中心或戒毒专科医院,主要由人民警察管理,但不着人民警察服装。戒毒自愿者也可以参加戒治工作,主要收治强制隔离戒毒将满期,或已满期即将回归社会还将进行社区康复的戒毒人员,负责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与社会(社区)的衔接,模拟社区戒毒或引入社区治疗和职业培训,使他们在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戒毒成果得以进一步的巩固,为回归社会做好准备。

    (三)设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专门机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是我国戒毒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戒毒人员通过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需8年的戒毒时间,基本符合戒毒的时间要求,戒断毒瘾的可能性也较大。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禁毒法》规定:对社区戒毒后复吸的送强制隔离戒毒,也就是说,送强制隔离戒毒的先决条件必须是通过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这样就形成了社区戒毒后的再吸毒空间,鉴于目前的情况,社区戒毒后不再复吸的可能性很小,而复吸的可能性较大,应考虑对吸毒人员进行成瘾评估后,对成瘾者直接送强制隔离戒毒,在强制隔离戒毒后进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形成一个戒毒由强及弱的“递减”过程,形成一个完整的戒毒时间链条,使戒毒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戒毒。

    戒毒人员的戒毒成果能否巩固,取决于对他们回归后的照管,这就是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可以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打造成既能让戒毒人员戒毒,又能让他们就业的场所,为他们戒毒创造条件。

    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管理。县、区可由司法局,乡镇、街道可由司法所管理,配备专管干部及社工进行管理。

    二要有政府设置的专门就业场所或提供就业岗位,设置创业和救济基金,为他们的生活创造有利条件。

    三要有社会帮教。对吸毒人员来讲,社会的态度,亲人的关怀,对他们戒毒成功与否起着很大的作用。各级政府,社会团体要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再就业和生活中的具体困难。要通过各种方式让他们体会到社会的关怀、亲人的温暖,真正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四要有社工督导。政府应招聘有爱心、热心戒毒事业的自愿者和戒掉毒瘾的人士,组成社工自愿团,专门进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督导工作。

    (四)设置戒毒专科医院。可在有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社区设置戒毒专科医院,主要接收自愿戒毒人员戒毒及戒毒人员进行药物戒治。同时,鼓励私人开办戒毒专科医院,戒毒专科医院统一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管理指导。

    三、戒毒的诊断评估

    《禁毒法》第47条第2款规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这一法律条文的表述包括了三层法律含义:一是一年后(不能理解为到了一年必须进行诊断评估,应视戒毒的具体情况而定),要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二是诊断评估的内容仅限于戒毒情况(不应包括伦理道德,文化素质等)。三是诊断评估的结果,要作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继续强制隔离戒毒的依据。根据这一法律含义,在工作中把握好四点。

    (一)标准不宜过高。这是因为,从收治到第一次诊断评估,只有短短的一年多时间,一年中,除去生理脱毒、生理康复外,所剩时间就很有限了。把标准定高了达不到,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在短短的一年中,过高的要求,对戒毒人员来说,也是不现实的。只要连续12个月以上尿检呈阴性,身体基本恢复、毒品的生理依赖和戒断反应已消除,积极参加戒毒及行为训练,明确吸毒的危害并有戒断毒瘾的信心,基本养成了好的行为习惯,戒毒情况良好以上的就可以了。

    (二)内容不宜过多。诊断评估内容多了,难以掌握,也很难落实,流于形式。具体的内容三条:一是对毒品的依赖程度有无改变;二是对毒品的危害是否认识;三是戒毒的信心是否建立。并依照三条内容划分出具体的标准进行评估。

    (三)能量化的就量化。按标准划分出具体的分值的方法不可取,它随意性较大,也难掌握,量化诊断评估应是:对某一特定的诊断评估项目设定具体的标准,并以此作为戒毒情况好与差的依据。如设立身体康复的未达标、达标两项标准,再如对毒品的依赖可采取毒品考验后再进行生命体征的测定等。

    (四)不能量化的就定性。可通过平时的学习、表现情况等,对其作定性的评估。这种定性评估不是随意的,要采取一定的形式和必要的程序来进行。

    (第三节)    戒毒机制运行中注意的问题

    戒毒机制的运行,要按照《禁毒法》的要求,保证机制的落实和正常有序进行,更重要的是人的有效工作,科学、安全的戒毒机制。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戒毒的机制才能健康、有序地进行。

    一、尊重戒毒人员的人格,做到有尊严的戒毒

    尊重戒毒人员的人格,做到有尊严的戒毒,就是戒毒工作必须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一切以人为中心,以戒毒人员为出发点和归宿,调动戒毒人员戒毒的动机和积极性。基本含义有三点:

    (一)要体现人的主动。就是要调动戒毒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从“要我戒毒”转变到“我要戒毒”。充分认识到戒毒人员在戒毒中的主体地位,树立戒毒人员的需求就是戒毒工作者工作的方向和目标的思想。在整个戒毒过程中给予人性的关怀和亲情的关爱,营造出人文的环境和设施,处处体现社会的关爱和戒毒工作者的爱心,帮助他们树立戒断毒瘾的信心和决心。

    (二)要增强人的责任。吸毒人员大多数认知颠倒,行为变异,对社会、家庭、个人缺乏责任感。在戒毒的过程中,要矫正他们的不良行为,树立起遵纪守法的观念和正确的道德观,让他们担负起对社会的责任、对家庭的责任、对自己的责任,做一个遵纪守法、孝敬父母的好公民。

    (三)要重视人的尊严。吸毒人员也是人,他们的人格也应得到尊重,这是最基本的。在戒毒工作中要努力做到平等相待,以理服人,不打骂歧视、讽刺挖苦,要有恒心、有耐心、有关心和有爱心。

    二、遵循戒毒的科学性,做到“三个结合”

    戒毒,是一项需要长期努力的事业,需要遵循戒毒工作的规律,按照科学施治的原则,踏实工作,大胆探索。科学施治有三层含义:

    (一)治与戒的结合。“治”,主要指对戒毒人员在生理脱毒后的戒断综合征及并发症的治疗,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对症药物治疗。“戒”,是戒毒中最核心的工作,是对“心瘾”的干预,它需要多学科、多方面的配合。

    (二)管与教的结合。对戒毒人员的行为管理非常重要。在这一过程中,要通过严格管理、规范管理、行为训练等手段,来改变他们的不良行为,锤炼戒毒意志,为下阶段戒毒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教育也是戒毒的一种手段,通过这一手段,使戒毒人员转变思想观念,提高认识,塑造新的人格和行为。

    (三)身与心的结合。要加强对戒毒人员的身体康复训练和心理疏导,使其改正不良认知行为。

    三、树立安全戒毒的思想,做到安全戒毒

    实施戒毒,安全是前提,没有安全稳定的环境,一切无从谈起,戒毒场所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安全工作:

    (一)场所安全。要做到以下三点:1.防重大事故,不允许有重大案件,群体打架滋事,非正常死亡和大面积疾病流行及中毒事件发生。2.防毒品流入。戒毒场所不允许有毒品流入,更不允许成为吸毒的庇护所。3.防人员死亡,要高度重视卫生工作,对戒毒人员的健康和生命负责,加强对疾病及并发症的治疗,坚决杜绝戒毒人员在场所内死亡。

    (二)戒毒安全。要牢固树立“戒毒必须安全”的理念。把在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戒毒的原则放在首位,不允许不安全戒毒行为的发生,更不允许将戒毒人员作为试验品。

    (三)人员安全。落实各种安全措施,确保戒毒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安全。

    四、坚持戒毒创新的思想,做到戒毒就要创新

    戒毒工作难度大,任务艰臣,要推动戒毒工作有新的作为和发展,就必须做到:

    在继承中创新。劳教戒毒为我国戒毒工作提供了许多经验和做法,为我国的禁毒事业做出了贡献,有的还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虽然劳教戒毒已不复存在,戒毒工作的目的,戒毒的任务,戒毒的方法和手段,戒毒的经验和做法在今天的戒毒工作中仍然适用,但戒毒工作的新情况仍需要我们根据新时期、新的任务,认真总结,加以梳理,分辨提炼,吸取有用的,探索出更好的戒毒方法。

    在借鉴中创新。要本着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原则,但不是简单的移植,而是根据自身戒毒的实际,加以完善和提高。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我所用。

    一个建在家门口的戒毒所

    秋老虎肆虐的八月,骄阳似火,酷暑难当,空气中没有一丝凉风,让人有一种随时都会窒息的感觉。笔者以戒毒专家的身份,参加了由四川省禁毒办组织的,由省卫生厅,省疾控中心,有关市、州禁毒办负责人、专家组成的“赴贵州省考察学习禁毒社会化工作”的考察组,参观考察了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开展的戒毒人员“阳光工程”工作,人们称南明区的社区戒毒为“建在家门口的戒毒所”。

    一、像戒毒所——更像工厂

    在贵阳市南明区“阳光工程”就业安置沪阳基地的一幢三层楼的墙面上写着“阳光工程”的基本理念,即“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就业安置、融入社会”。

    走进沪阳基地,一个不大的院子,大门和楼房的墙上都写着“阳光工程沪阳基地”,昭示着“阳光工程”开明、开放的基本思路。

    在大楼一侧的宣传橱窗,写着“阳光工程”是“政府主导、社会协同、企业运作”的运行模式和“阳光工程”总体工作方法及具体的做法,就是“创新社会就业服务体系,帮助吸毒人员重返社会”,建立一个“阳光工程”就业服务中心,一个“阳光工程就业培训基地”,三个“阳光工程”就业集中安置基地,并制定了包括“一点:以‘阳光工程’就业中心为支撑点;两面:‘阳光工程’培训基地和‘阳光工程’就业基地为工作面;三结合:培训与就业结合,服务与管理结合,安置与帮教结合的原则;五位一体:管理机构,目标责任,保障机制,管理制度,办法措施”在内的一整套体系。

    在厂房内,墙上各种励志的标语引人注目。戒毒人员还制作了墙报和专刊,张贴他们的心得体会和戒毒的信心和决心。墙上还有定期公布优秀人员名单及其照片的专栏。

    车间内,几十台缝纫机排成三排,他们都在专心工作,看上去都十分娴熟。我问了一名正在踩缝纫机的师傅:“一月能挣多少钱?”他回答说:“2000元左右。”

    据贵州省禁毒办杨主任介绍:今天参观的南明区“阳光工程”沪阳基地是南明区三个社区戒毒场所基地之一,它是由贵州沪阳时装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厂房,负责培训和技术,政府投入了120万元作为对他们的培训、奖励、午餐的费用。现在南明区建有三个基地共收治150人。同时,贵州省政府还专门出台了减免税收的政策,鼓励企业参与这一“阳光工程”。南明区还把集中安置、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等方式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企业参与,积极为戒毒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帮助具有一技之长的戒毒人员自主创业。据介绍,从4月份至8月份,已安置戒毒人员337人就业。

    二、像工厂——更像家

    白天来工厂做工,晚上可以回家,这就是“建在家门口的戒毒所”的含义。

    “阳光工程”以工厂为载体,打造家的氛围,在不脱离家的前提下,让戒毒人员有业可就,有事可做,有人管,有人问,使他们在无毒的环境下戒毒,努力营造“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属配合、本人努力”的良好社会环境,打造禁毒工作的一方净土。

    体现了以人为本。在“阳光工程”沪阳基地,有一名民警及两名戒毒专管干部及两名生产技术师傅。民警主要负责安全保卫,管理疏导,戒毒专管干部主要负责教育、心理矫治及与家庭的沟通。当他们出现反复症状时,及时给予心理疏导和抗复吸指导。当他们有困难时,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并定期进行家访。定期进行尿检及免费美沙酮的维持治疗。

    符合他们的意愿。“阳光工程”与戒毒人员的家属签有协议,来厂时,由基地负责,回到家里,由家属负责。这样,让他们感觉到在厂里是像工人一样做工,在家里享受家的温暖,鼓励他们向毒品说“不”。据介绍,基地的戒毒人员,是由公安机关决定交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基本上是吸食海洛因的“老枪客”,年龄大了,钱也吸光了,也真正有了戒毒的决心。基地的建立,符合他们的心愿。

    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吸毒名声不好,工厂不愿要,家庭不愿管,他们就业难,回家难,容易重新吸食毒品。而基地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三、要像戒毒所

    贵州省的“阳光工程”,走的是社会管理工作的创新之路,是戒毒工作社会化的明智之举,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为积极探索戒毒的方法和手段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特别是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为戒毒的社会化创造了条件。“阳光工程”证明:没有党委和政府的重视,是很难办到的。时任贵州省委书记的栗战书同志十分重视戒毒工作,对“阳光工程”的开展给予了指导和支持。贵州省政府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贵阳市南明区还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开展“送政策、送培训、送岗位、送服务”的“阳光工程”,“就业援助”及“四送”活动,并专门成立了就业援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应该说“阳光工程”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吸毒人员的救助,进而有利于保一方平安,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戒毒的路漫长而艰难,关于“阳光工程”笔者有一些想法:

    这条路能走多远?在“阳光工程”沪阳基地,除了美沙酮维持治疗,还缺乏一些有效的戒治手段。因为,吸毒是一种成瘾性脑疾病,不是有业可就,有事可做就能解决问题的,也不是靠亲情就能让他们戒掉毒瘾的。因此,还应多一些有效的管理和戒治的措施,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将他们的疾病纳入医保等。这些都决定着“阳光工程”沪阳基地的路能走多远。

    这条路很难走。“对不来的怎么办?”“由工作人员去做工作让他来。”“对复吸的如何处理?”“送强制隔离戒毒。”这是他们对笔者所提出问题的回答。笔者关心的是“阳光工程”最本质的问题,而答得却很简单。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戒毒之难,的确难以找到更多的有效方法和手段,老的问题还没解决,新的问题又出现了,面对来势凶猛的合成毒品,又该怎么办?

    这条路还是要走。“阳光工程”解决了部分戒毒人员的问题,尽管还不完善,但它毕竟迈出了艰难的一步,迈出去了就得走下去,怎么走?本人有三点拙见:

    既是“工程”就要按工程来做。要把禁毒工作做到家庭,做到学校,做到单位。要广泛开展“不让毒品进万家”,“不让毒品进学校”等活动,把禁毒的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毒品没有市场,至少减少毒品的市场。“阳光工程”既要有安置的手段,还得有戒治的手段,综合开展这一工作,把这一利国利民的系统工程做好。

    既是“阳光”就得阳光普照。不仅安置他们就业,还应加强与科研、医疗部门的配合,在戒治上多一些手段,多一些方法,特别应加强社会戒毒自愿者队伍的建设,让更多的人参与到这一工程中来,走出一条集安置就业、戒治为一体的阳光大道。

    既是基地就得像基地。应该进一步完善管理的措施,同时对他们的行为和心理进行矫治,使之收到更好的效果。

聚合中文网 阅读好时光 www.juhezwn.com

小提示:漏章、缺章、错字过多试试导航栏右上角的源
首页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