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有天:不可不知的350个法律常识-诉讼类——掌握常用的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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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打官司了,但是繁琐的诉讼程序却常常让我们犯难。有的时候,因为对程序不了解,常常让有希望胜诉的官司败诉,也常常因为诉讼时效的耽搁,而丧失了维权的权利。不是专业人士,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的我们,该怎么办呢?本章以具体的案例说法,让你了解一些基本的诉讼技巧,从此在维权的路上轻车熟路。

    1.在他处为亲属作诉讼代理,在职法官无需回避

    关键词

    审判人员/近亲属或被监护人的代理人/不在受理该案的法院

    基本案情

    张先生在某餐馆就餐时,因餐馆地滑而扭伤了脚。当时,张先生没有追究餐馆的责任。1个月后,张先生再次因脚扭伤而住进医院,花了1000元医疗费。张先生认为这次住院是上次在餐馆摔倒留下的后遗症,故要求餐馆给自己医疗费,餐馆拒绝了。

    为此,张先生起诉至法院,庭审中,餐馆方面了解到张先生的诉讼代理人是另一法院在职法官。于是,餐馆方面要求该代理人回避。

    最终,法院没有批准餐馆方面的申请。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审判人员以不担任委托代理人为宜,如受委托的审判人员是委托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且不在受理该案的法院工作,可作为特殊情况准许。可见,如果张先生的代理人与张先生有亲属关系,且不在受诉法院工作,法院是允许其作为代理人参加庭审的。餐馆方面提出回避要求,法院不会支持。

    法律名词

    回避制度指审判、检察、侦查等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事由,依法退出案件办理活动的诉讼制度。

    相关链接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法院的离退休审判人员对曾经参与审理过的案件,不得担任该案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2.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不准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对方提出异议的,法院应支持其异议。但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进行辩护除外。

    3.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法院不予准许。

    2.法院离任人员不得在原法院代理诉讼

    关键词

    法官/离任/原任职法院/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基本案情

    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被告对原告方一委托代理人提出异议,认为该代理人系从该院辞职人员,在该院代理诉讼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于是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该代理人回避。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该代理人虽然已从法院辞职近20年,但被告的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依法应当支持,遂作出不予准许该本院离任人员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的决定。

    法官说法

    2000年1月3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也有类似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相关链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三种应当回避的情形: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这都属于有因回避的范畴(即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说明理由)。

    此外,最高法院还规定了无因回避制度。无因回避是相对于有因回避对审判人员要求更为严格,当事人有权对法官提出回避申请而无需说明任何理由。

    3.丈夫出轨,妻子偷拍取证合法

    关键词

    未侵害他方的合法权益/偷拍取得证据/可以作为依据

    基本案情

    董某(男)与郝某(女)1997年建立恋爱关系后不久,于1998年2月登记结婚。但是结婚几年后,厌烦了婚姻生活的董某便有了第三者。2004年6月,董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在庭审中,郝某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一份委托私人侦探偷拍制作的光盘资料,以证明董某具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原告董某的代理律师对此证据的合法性提出了异议。

    法院认为董某作为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不具有法律规定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本案后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董某在财产分割上对无过错方郝某进行了适当补偿。

    法官析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本案中,录像虽然涉及到第三者的隐私权,但其制作的目的并非是为了侵害第三者的隐私权,而是为了保护更优先的配偶权,涉及他人稳私是迫不得已,不得不采用隐蔽行为获得,因此该偷拍录像并未侵害他方的合法权益。虽然郝某委托私人侦探偷拍董某及第三者的行为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合法取得证据的方式,但因为取得证据的时候不是在诉讼过程中,并且经过审查和鉴定,偷拍录像并没有经过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不是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手段或者方法取得,故法院认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案情事实的依据。

    4.追款时间宝贵,过了时效难追回

    关键词

    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二年/丧失公力救济权

    基本案情

    2000年5月至9月间杨某多次从金某处购买鱼饲料,在支付部分款项之后,余款10068元一直未付。在金某的多次催要下,杨某出具了欠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于2000年底付清。到期后,杨某以饲料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给付余款,金某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1月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某的追款行为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依法驳回了金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如果超过这个时效提起诉讼,法院虽然可以受理,但其诉讼请求依法判断驳回,丧失胜诉权。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付款期限为2000年底的口头约定均予认可,杨某到期不履行,金某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受到侵害。因此,若无特殊原因,金某应至迟于2002年底起诉,而金某于2005年初才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未提供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相应证据,显属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公力救济权,除非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自愿履行,否则无法再追回余款了。

    相关链接

    诉讼时效的期间包括:

    1.短期诉讼时效。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就海上货物运转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2.长期诉讼时效。如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涉外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等等。

    5.还给别人的钱,时效之外也无权索要

    关键词

    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诉讼时效

    基本案情

    刘某和黄某曾是中学同学,平时关系较好。1999年6月,黄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刘某借款20000元,并出了借条,约定一个月内还款。但是后来黄某一直未还款,而刘某碍于面子也没向黄某要。直到2004年12月,刘某因装修房子需要用钱,而向黄某讨要,黄某还了刘某5000元。后来,刘某再向黄某讨要余款,黄某就以其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不再还了,还让刘某把上一次的5000元钱还给自己。请问,这5000元钱刘某应不应该还给黄某?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而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则权利人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除,只是该权利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成为一种自然权利,此时,若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权利人有受领权且受法律保护。所以,刘某无须返还,但刘某也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讨要余款。

    6.所出证据不客观,虽经鉴定也无效

    关键词

    证据/客观性/合法性

    基本案情

    在尹某为某公司代理诉讼案件期间,曾向某公司借款6000元,并出具了一份欠条。到了还款时间,该公司未收到还款,便向尹某催要,而尹某则表示已经还款,为此双方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尹某出具了具有该公司法人代表签名的收条,证明欠款已还。且经鉴定,该收条所签笔迹的确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所写。但该收条并不完整,只是一张纸上的一小部分,除签名是法定代表人所写外,其余均为尹某所写。最终,法院认为尹某所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还款,责令在三天之内还清款项。

    法官析案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根据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后作出的结论,一般来说,鉴定结论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但其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还要考虑其客观性、合法性。

    证据的客观性指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捏造的。尹某出示的收条是整张纸撕下的一小部分,除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外,其余均是尹某所写,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客观性无法认定。

    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必须按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尹某曾代理过该公司的诉讼案件,作为律师其有便利条件获取载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资料,其提供的收条不排除有伪造的嫌疑,合法性无法认定。

    该条收在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上都存在着合理怀疑,所以虽经鉴定结论认定,仍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7.提供证据有门道,无效证据帮倒忙

    关键词

    有利害关系的人出具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核对原件的复印件/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基本案情

    2005年,赵女士因购车向马先生借款1万元一直未还。后马先生向赵女士索要欠款,赵女士推托不还被马先生起诉至法院。庭审中,赵女士承认确有借款一事,但称她已把欠款还给马先生,对此事自己的姐姐可以作证。最终,法院判决赵女士归还马先生1万元。

    法官析案

    依据法律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赵女士虽然提供了证人,但该证人是其姐姐,出具的证言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赵女士已归还马先生欠款。所以,法院认定赵女士仍欠马先生1万元并应予归还。

    相关链接

    司法实践中,以下五种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情事实的依据,需要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才能被接纳。

    1.未成年人所作部分证言

    不是所有未成年人所作的证言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是与未成年人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有利害关系的人出具的证言

    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不仅指与一方当事入存在利害关系,还包括与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二者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如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录音带证据,但其中关键词听不清楚,即属此类。录音属于合法视听证据,但由于听不清楚,存有疑点,因而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不能核对原件的复印件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怍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如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字迹清晰的合同文书复印件,但该合同文书的原件丢失,且对方当事人不予承认。

    5.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不是所有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提供的证人,法院可以允许其不出庭作证:

    (1)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2)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3)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4)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5)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8.原告虽已撤诉,法院仍需处理反诉

    关键词

    反诉/原诉/两个独立的诉讼

    基本案情

    汪先生与姜先生原是生意上的伙伴,后因为生意上的纠纷,汪先生将姜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姜先生归还曾向自己借的2万元钱并支付利息。但姜先生向法院提出反诉表明自己已经还清款项,且还超过了应支付的份额,并要求汪先生返还。后来,汪先生打算撤回起诉,同时希望姜先生也撤回。但姜先生不依,希望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起案子还会继续审理吗?

    律师支招

    姜先生有权要求案件继续审理。

    反诉是在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提出的请求,是与原诉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事实根据,其目的在于抵消或并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使原告的权利失去作用,请求法院最终确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反诉与原告之诉是两个独立的诉讼,在原告撤回起诉的情况下,不影响法院对反诉的审理,被告有权要求继续审理。

    9.确定亲子关系,法院不调直接判

    关键词

    亲子关系确认/不能进行调解/直接判决

    基本案情

    几年前,蔡某经营一家饭店,与在店内打工的外来妹小齐发生了性关系。当时,小齐已结婚。后来小齐生下一女。2006年,小齐的丈夫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孩子与蔡某的亲子关系,并由蔡某负担孩子的抚养费。最终,法院没有经过调解,依据鉴定结论,确认蔡某与女孩存在亲子关系,负担孩子的抚养费。

    法官说法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争议时,只要当事人自愿,都可适用调解,包括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与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有六类案件除外。本案的亲子关系确认案件就属于法院依法不能进行调解的六类案件。所以法院没有对本案进行调解就直接判决是合法的。

    相关链接

    法院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

    1.宣告失踪或死亡的

    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选民资格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这些案件统称为特别程序案件,法院不能调解。

    2.支付令追讨欠款的

    这类案件称为督促程序案件,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3.催促票据权利人申报权利的

    这类案件称为公示催告程序案件,指法院根据票据被盗、灭失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无人申报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4.破产还债的

    破产还债程序指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程序。主要包括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三个阶段的程序。

    5.婚姻、身份关系确认的

    婚姻关系确认案件不是指婚姻纠纷案件,而是指确认婚姻关系效力的案件,如确认婚姻无效等。

    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也不是指赡养、扶养、抚养、收养、继承纠纷案件,主要是指确认亲属关系和特定身份关系的案件,如血缘关系、配偶关系等。

    6.依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

    调解内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案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案件以及确认民事行为无效的案件,则依案件性质不能调解。

    10.亲子鉴定须谨慎,人民法院来帮忙

    关键词

    亲子鉴定/医疗机构/法医部门

    基本案情

    温某与其妻赖某于1994年结婚,育有一女一子,夫妻感情长期不和。女方善交际,有传言说该男孩并非温某亲生,从而加深了夫妻矛盾。最近,温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想确定该男孩是否自己亲生。那么,亲子鉴定有哪些规定和程序?

    律师说法

    亲子鉴定是有关医疗机构或法医部门运用先进仪器,严格按照血型检测程序,在对检测结果判断无误的前提下所作出的父亲与子女之间有无亲生关系的一种鉴定方法。目前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只允许各级人民法院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HLA)作亲子关系鉴定。

    对于如何启动亲子鉴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并未作出特别规定,司法实践中普遍的做法是:夫妻双方同意作亲子鉴定的,由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夫妻一方要求的可由该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再由人民法院委托有关亲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缴纳一定鉴定费用,亲子鉴定机构应当作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盖章。

    依照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精神,男方对于非亲生子女有权拒绝承担抚养义务,而要确定子女是否亲生,亲子鉴定结论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

    11.查封被告房产,保护原告合法权益

    关键词

    诉前保全/诉讼保全/财产保全

    基本案情

    据报道,日前,某小区业主朱某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开发商告他侵害名誉权的案子将于11月下旬开庭。同时送达的还有一份民事裁定书,朱某的房子应开发商的要求也同时被查封了。朱某是该小区业主联络小组的主要成员。在开发商的起诉书中,除要求朱某停止名誉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外,还向其追索经济损失30万元。

    那么,在名誉权的诉讼中,被告家的房子为什么会被查封呢?

    律师说法

    查封财产是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一种形式;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本案属于诉前保全。

    本案中被告的财产被查封,主要是原告提出了30万元的索赔要求,为了防止官司胜诉以后被告无力赔偿,所以才要求法院查封了被告的房产。

    在此,查封并不意味着人不能进去住了,而只是在查封期间该房屋的产权不得转移而已。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采取诉前保全的条件做了规定:(一)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12.不服仲裁裁决,当事人可到法院申请撤销

    关键词

    一裁终局/申请撤销裁决

    基本案情

    李某与单位就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经劳动仲裁委仲裁,李某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无效,需解除。但李某对裁决结果不服。那么,李某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诉?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也就是说,仲裁裁决作出之日就已经生效,就具有执行力。

    但这也不是绝对的。《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据此,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的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

    13.废水与绝产有无因果关系,受害者无需举证

    关键词

    诉讼的时效期间/举证责任倒置

    基本案情

    张某是京郊的农民,一直以种地为生,且靠农田边上的河水进行灌溉。两年前,河水的上游建了一个造纸厂,向河水中排放废水,造成当地农民种的粮食绝产。

    现在,张某等人准备起诉造纸厂要求赔偿损失,但不知如何证明造纸厂的废水造成了他们种的粮食绝产。

    律师支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计算。造纸厂两年前建立,张某起诉应该没有超过时效。

    环境民事诉讼使用举证责任倒置。即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原告只用对基本侵权事实进行举证,被告否认的,需要证明;同时,被告须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张某只要证明造纸厂排放废水及自己的粮食绝产即可,不需证明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14.被判不准离婚的案件,6个月后可重新起诉

    关键词

    离婚案件/新事实/新理由/应当受理

    基本案情

    田某向法院起诉马某要求离婚,经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宣判后,田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护原判。6个月后,原告田某又起诉到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但区法院不予受理。那么,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6个月后原告又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不应该受理呢?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这就是说,一般在判决后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离婚,但有新事实、新理由,都可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田某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6个月后,又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无论其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只要符合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区人民法院应及时立案审理。

    15.选准案由,诉讼成本节约一大半

    关键词

    合同争议/合同纠纷/财产侵权

    基本案情

    1995年,山东青岛的魏某去国外留学,出国前他将自己的房屋交给邻居林某看管并由林某免费居住和使用,双方为此还签了一份协议。魏某一去就是8年,其间一直没有与林某联系。2004年12月,林某以为魏某不会再回来了,于是私自做主,把魏某的房子作价20万元卖给自己的同事韩某,并把房款据为己有。

    2005年魏某回国,向林某索要房屋,但林某既不愿给款,也不能还房;韩某认为自己花钱买房,占有居住天经地义,坚决拒绝退房。一场纠纷由此展开。现有两种诉讼方式供魏某选择:其一,林某不是房主,无权出卖自己的房屋,她可以依法主张林某与韩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把二人一齐告上法庭,然后要回自己的房屋;其二,魏某可以以房屋保管协议为据,要求林某腾退房屋,起诉时只起诉林某,韩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庭审过程中,再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样也可要回自己的房屋。那么,哪种诉讼方式更好?

    律师支招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两种诉讼方式都能达到要回房屋这一目的,但法院收取的费用却不相同:采取第一种诉讼方式,法院作为财产案件受理,案件受理费为5510元;第二种诉讼方式,法院作为排除妨碍的普通案件受理,案件受理费为50元到100元之间。从诉讼成本考虑,选取第二种诉讼方式显然可以大幅降低当事人的费用。

    我国法律规定,合同争议发生后,既可以以合同纠纷为由立案,也可以以财产侵权为由立案。立案案由不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不一样。如属侵权案,当事人须证明加害人行为违法、存在损害实施、加害人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主管有过错等四方面;如属合同纠纷案,当事人需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及对方违约的事实。

    律师提醒

    相对而言,合同纠纷案只要举出另一方违约即可,举证责任要小一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立案之初考虑案由时,不但要从经济成本角度考虑,也应该注意分析诉讼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以切实保证最终能得到一个合法满意的结果。

    16.公告期未满,挽回婚姻可上诉

    关键词

    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60日为送达日期/送达日期未满不生效

    基本案情

    马先生在外做生意多年,期间音讯全无。其妻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当法院用公告方式向马先生送达传票后,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判,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此判决也由公告方式送达。

    就在公告出来的第三天,马先生回来了。他表示不想离婚,并向妻子表达了悔意,说他这几年是因生意亏损实在没脸回来见她才如此。那么,马先生想挽回婚姻该怎么做呢?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离婚,可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诉讼文书既包括传票,也包括判决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60日为送达日期。

    本案中,一审判决的60日公告期未满仍为未生效判决,马先生可以要求法院向其直接送达离婚判决书,并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离婚判决。但如果超过60日公告期,一审判决就为生效判决,马先生与妻子正式离婚,不能再上诉。

    17.离婚官司取证,可申请法院帮忙

    关键词

    举证/申请法院帮忙

    烦心事

    徐女士的丈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徐女士离婚。法庭上,徐女士要求平分婚姻存续期间的4万元存款,但徐女士的丈夫却对这4万元予以否认。法院要求徐女士举证。那么,徐女士应如何举证呢?

    律师支招

    徐女士作为被告,在其丈夫否认有4万元存款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在徐女士。

    证据可以是银行存折、存单或者存取款凭证等。如果徐女士有其丈夫的银行卡、存折号,也可以申请法院去银行调取存款证据。

    18.学校勒令退学,不能直接告学校

    关键词

    勒令退学/行政诉讼/内部纪律处分

    基本案情

    大勇是个农村娃,为考大学付出了很多努力。2001年大勇如愿以偿考入一所理想的大学。在校期间,大勇虽然有些贪玩,但学习还是努力的,成绩也不算太差。没有想到的是,不久前,学校以大勇学习成绩不好、违反校规谈恋爱并经常滋事为由,勒令大勇退学。大勇气愤不已,虽找校方交涉多次,可校方就是不愿改变决定。出于无奈,大勇想到法院告母校。那么,法院会受理大勇的起诉吗?

    律师说法

    对勒令退学处理决定不服,想到法院起诉,这涉及行政诉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就大勇的情况来说,必须首先确认高校对学生实施的管理行为是否属于行政管理行为的性质,以及“勒令退学”是何种处罚,属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显然,勒令退学是一种内部纪律处分而非行政处罚。高等学校实施的学生管理行为虽然具有行政管理的色彩,但其在主体资格上不符合行政行为的要求和性质,因而不构成行政管理行为,学校的学籍处分行为也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所以大勇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想要解决该问题,大勇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向母校的主管部门——省或市教委提出申诉,由教委出面解决。如对教委的决定不服,便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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