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哲学-环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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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胡锦涛总书记也曾明确提出,中国所要全力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都强调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社会公平问题,同时也说明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社会公平具有内在的本质联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社会公平的社会,社会公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且是评判和谐社会的标准之一;而促进社会公平,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环境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有机组成部分。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环境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并影响了人类的社会公平,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隐患。现在环境公平已成为一个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领域,越来越受到社会、政府和研究者的重视。

    第一节环境公平的内涵界定

    一、环境公平的提出

    1982年,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的华伦县(Warren County,North Carolina)爆发了一次以美国黑人为主的大规模的抗议活动,反对在当地的黑人和少数民族社区兴建污染严重的化学品工厂和有毒的垃圾掩埋设施。这次抗议活动最终成为全国范围的抗议浪潮,许多普通民众和社会知名人士都参与进来。1988年,纽约州立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环境正义》一书,从环境法的角度阐释了约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提出了环境领域的公平、效率和安全等问题。通过这次活动,公众意识到某些社区可能会成为蓄意倾倒废物的场所,受到更严重的环境污染危害。回应公众对环境公平问题的关注,美国政府的政策作出了相应调整,1990年美国国家环保局设立了“环境公平工作组”,促使环境公平概念为公众所接受。1994年2月,美国总统克林顿发布12898号行政命令,要求联邦机构重视与少数族群和低收入者相关的环境公平问题,把维护环境公平作为他们工作的一个部分。由此,环境公平的概念和观念得以广泛传播,引起社会、政府及众多学者的重视。研究人员从人口学、公共管理学、法学、地理学、社会学等学科出发,对环境公平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环境公平问题因此成为一个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领域。环境公平概念在美国产生后,很快在世界各国传播开来。

    二、环境公平的内涵界定

    1.环境

    关于环境,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由《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环境的定义可以看出,环境本身并不具备公平问题,只有当环境成为人类活动的载体和对象,自然资源进入社会生产的运作之中,为人类所必需而具有某种价值时,才谈得上人类对环境资源的利用,才真正具有正义与公平的价值内涵。

    2.公平

    《辞海》中对公平的解释是:公平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和品质,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等)、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性质。通俗地讲,公平就是指处理事情、解决问题合情合理、不偏不倚。英语中的公平(fair,fairness)的含义是指“公正而正直,不偏私、无偏见”。无论在汉语还是在英语中,公平与公正、正义(just,justice)都是近义词。

    在当代,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解读公平:

    第一,从伦理的意义上讲,公平是指一种普遍存在于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合理地享有社会的基本价值,如自由、机会、财富、自尊、荣誉等的道德关系和道德要求,它是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而自发形成的。因此,公平的原则和标准因时代和社会制度而异,它是靠人们的自觉行动来维护的。第二,从政治上讲,公平主要是指“一切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即国家应保证每个社会成员有平等机会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努力使参与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竞争的人在起点上平等。

    第三,从经济上讲,公平主要是指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制度平等、规则平等、收入分配平等等。

    3.环境公平

    美国国家环保局将环境公平界定为:“在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遵守和执行等方面,全体人民,不论其种族、民族、收入、原始国籍和教育程度,应得到公平对待并卓有成效地参与;公平对待是指,无论何人均不得由于政策或经济困难等原因,被迫承受不合理的负担,这些负担包括工业、市政、商业等活动以及联邦、州、地方和部族项目及政策的实施所导致的人身健康损害、污染危害和其他环境后果。”由此可见,环境公平是指在环境资源的使用和保护方面,所有主体一律平等,即享有同等的使用权利,负有同等的保护义务。即在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时,负有责任防止对环境的损害并尽力改善环境;除有法律约定之外,任何主体不能被人强加给环境费用和环境负担;任何主体的环境权利都有可靠保障,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对任何主体违反环境义务的行为予以及时有效的纠正和处罚。对环境公平可以进行这样的划分:(1)从时间角度,分为代内环境公平(intragenerational environmental equity)和代际环境公平(intergenerational environmental equity);(2)从空间角度,分为国内环境公平(national environmental equity)和国际环境公平(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equity);(3)从内容角度,分为所有主体在环境权利和义务上的公平,简称为环境权利公平(environmental right equity),以及所有主体在环境权利被侵害时救济权上的公平,简称为环境矫正公平(environmental correctione quity)。

    这里的“所有主体”,包括当今世代的所有人和未来世代的所有人。在国际范围内,包括世界各国和各民族的人民;在一国范围内,包括国内各种族、各民族和各阶层的人民;在一个具体环境中,是影响环境的一方和受其影响的各方;在时间范围内,除当今世代,还应包含未来世代,这已为有些国际环境法文件和某些国家的司法判例所确认。

    对“所有主体”的规定,是由环境资源具有的普遍联系和整体性以及时间上的不可逆性等特点决定的。环境资源不会因人的意志分割成彼此绝对独立的部分,相反,其通过各种环境介质连成一个有机整体,使得某一主体的行为必然影响到其他主体的权益。环境资源也不会因当代人的意志而在恶化枯竭以后再恢复原状,所以当代人过度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行为必定严重损害未来世代的利益,甚至从根本上剥夺了他们的生存和发展机会。

    这里的环境权利,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从享有的主体来分,包括公民环境权、单位环境权、国家环境权和人类环境权。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具体表现为舒适权、宁静权、采光权、通风权、洁净权、观光权、参与环境管理权、请求保护权、受害索赔权等。单位环境权则是单位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享用适宜环境”包括依法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依法享受适宜的环境条件。国家环境权是指国家拥有按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

    第二节环境公平的当代价值

    一、环境公平的伦理价值

    长期以来,人们关注的只是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随着人类实践能力的不断提高,人们活动范围的不断拓展,尤其是生态、环境危机的出现,伦理观念单纯地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已经远远不够了,于是伦理思想就必然突破传统的仅以人伦为对象的局限,从生存理性的高度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全社会的范围内倡导人的发展有赖于自然的发展,自然的发展也有赖于人的发展,人要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基础上合理开发自然,把人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限制在生态系统所能承受的范围内的理念,规范人们遵循正确的价值判断来谋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达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传统经济是把自然系统当做原材料基地和废弃物排放场所的不合理的线性经济,它的运行模式为“资源—产品—污染物”,经济增长以消耗大量的资源和大规模破坏人类生存环境为代价,由此造成经济活动的“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特征,由于其通过资源持续不断的浪费、消耗来实现经济的数量型增长,导致了许多自然资源的短缺和枯竭,不能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观在处理经济与发展的关系上,反思和否定传统发展模式,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倡导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倡导人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注意自然环境的保护,明确提出要变革人类沿袭已久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调整现行的经济关系,这种调整与变革要按照可持续性的要求进行,涉及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而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强调代际与代内享有资源的公平性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二、环境公平的法律价值

    环境公平的宗旨不仅在于发展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而且强调发展的结果公平。而要实现发展结果的公正与公平,当然离不开法律的干预。例如,针对社会由于资源配置、区域因素、政策因素等形成的贫富差距过大问题,法律可以通过征收遗产税、赠予税、物业税、垄断行业特别收益税、奢侈品消费税等个人所得税制度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在此方面,新加坡的经验可供我们借鉴。据新加坡政府发布的税务报告显示,占人口总数20%的新加坡富人交的个人所得税占政府所得税总数的93%,个税基本都是由富人承担。新加坡政府另对市民有各种补贴,其中占人口80%的市民,其补贴和交税平衡后,都有净入账,也就是说,这些市民每年都从政府获得净入账,只有那20%的富人,他们是净出账。这样富人承担几乎全部的个税义务,政府收缴上来以后通过补贴等方式实现对穷人的再分配。富人在纳税活动中付出义务,穷人从纳税活动中获得好处——这才是正常而有效的个税“调节”状态。

    三、环境公平的经济价值

    经济的发展要靠提高经济效益来实现,而提高经济效益必须符合环境效益与环境公平原则,因此这又涉及目前阶段经济领域讨论的热门话题——公平与效益的关系问题。关于公平与效益的关系,不同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但大家普遍赞同的观点是:公平与效率之间既不是一种彼此消长的负相关关系,即公平产生低效率,高效率需以丧失公平为代价;也不是简单的正相关关系,即越公平就越有效率;而是公平与效率之间是正反同向的互促和互补关系。即经济的高效率是不能脱离分配公平的,效率原则又必须以公平为目标,如果分配不公,就难以做到人与物的合理、优化组合,从而效率的提高就失去了前提和保证;反之效率不高,就会直接影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长,就不能为更好地实现公平分配创造物质条件。

    因此,既不能靠牺牲效率求保公平,也不能以牺牲公平来求得效率,两者是相辅相成、此长彼长、此消彼消的正反同向互促关系和互补关系。经济效率与环境公平之间的关系,同样体现了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而目前的现实是,大家在注重经济效率的同时往往忽略环境公平,导致环境危机与整个社会显失公平,这样恶性循环,最终还是降低了经济效率。

    第三节环境公平的现状分析

    一、国际环境公平的现状分析

    1.环境资源在当今世代的代内配置是不公平的

    一部分人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另一部分人则不得不遭受贫穷。

    环境费用和负担在当今世代的代内分配是不公平的,因此,一部分人在剥削侵害另一部分人。西方经济学家假设地球的资源无限,人类可享用的资源无价,经济增长要靠高消费拉动。因而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便建立在尽情开发自然、大量排放废物、盲目奢侈消费的基础之上。他们通过技术优势和军事力量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占用了全球资源。他们在国内发展高科技、高附加值、少污染的知识型产业,而利用经济全球化把资源密集型和污染破坏型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占全球九成人口的贫弱国家,在无知和无奈中变成了被富国操纵的市场和廉价劳力原料的供应地。

    人类对大自然的总体需求与污染物排放量,早在1980年前后就已超过了地球的可承受能力。美国人口不足世界人口的5%,却消费掉了占全球25%的商业资源,排放出了25%的温室气体。据统计,发达国家只占世界人口总数的1/4,消耗的能源却占了世界总量的3/4,木材的85%,钢材的72%,人均消耗量是发展中国家的9至12倍。

    因此,发达国家理应承担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并为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问题提供资金和技术。然而,多数发达国家非但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反而回避和推卸责任,甚至利用环境保护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如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美国理应带头承担应有的责任,但令人遗憾的是它对签署《京都议定书》却持消极态度。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下,克林顿政府曾于1998年11月予以签署。而布什政府上台后,于2001年3月宣布拒绝执行《京都议定书》,2004年10月又重申反对《京都议定书》的立场及无意签署或批准这一条约的态度。为了弥合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境发展大会向世界郑重承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要占本国GDP的0.7%,并无偿转让环保技术。

    然而10年之后,资金援助由占GDP的0.36%下降到0.23%,除了北欧几个国家,发达国家普遍失信。新能源技术也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限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

    当今世界发展日新月异,但发展的结果却是富国愈富、穷国愈穷。全世界60多亿人口中,12亿人营养不良、体重不足;12亿人营养过剩、体重超标。发达国家人口不足世界人口的14%,却消耗着全球商业能源的80%。10亿最穷的人所患的是疟疾和结核,10亿最富的人多死于肥胖和缺乏运动。即便是在发达国家,贫富之间也是有差距的,例如在美国,20世纪90年代经济繁荣时期形成的大部分惊人财富都流向了那些富有者当中的富有者。纽约大学经济学教授爱德华·沃尔夫在其《头重脚轻》一书中公布的数字是:1983年到1998年,所有实际收入增加额的47%都流向了收入最高的1%的美国人,42%流向了接下来19%的收入领先者,12%流向了收入最低的80%的人。在美国,最富有的10%的家庭拥有的经济财富比一般家庭多34.5%。

    2.环境资源在代际的配置也是不公平的

    约翰·罗尔斯在阐述代际公平时,提出了“合理储备原则”,即保证“为子女辈储备的东西同自己有权从父辈处索取的东西在数量上保持平衡”。伊迪丝·布朗·维丝在她所著的《对后代的公平》一书中认为:“在任何时候,每一代既是受后代委托而保管地球的保管人或受托人,也是这种行为结果的受益人。这就赋予我们保护地球的责任,以及某种利用地球的权利。拟议中的代际公平的理论假定,所有国家对后代都有代际责任,而不管后代是何国籍。”然而,在环境资源的配置上出现了约翰·罗尔斯所称的“时间的偏爱”。从理论上说,代际环境不公平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环境资源的储存率过高,二是环境资源的储存率过低。近代以来实际发生的代际环境不公平是当今人类消耗的环境资源逼近了环境资源的最大承载力,其危害是使人类的生存发生了危机,未来人类发展所需的资源正在日益丧失。

    联合国环境署、开发署、世界银行和美国世界资源研究所联合发表的《1996~1997年度世界资源》的报告向人们提出警告:全球都市化正在改变人类的物质和社会生活环境,加剧了全球的资源危机和环境恶化。报告列举了许多数据,如在过去的20年中,世界的能源消耗增长了50%,而到2020年,全球能源消耗还将比现在增长50%~100%,再如世界有近10亿人口主要依靠鱼类资源获取蛋白质,但过度的消耗已使全球海洋鱼类资源减少了1/4以上。据美国矿产局估计,按1990年的生产速度,世界黄金储备只够用24年,水银为40年,锡为28年,锌为40年,钢为65年,铝为35年,石油探明储量只可供开采44年,天然气为63年。

    二、我国环境公平的现状分析

    贫富问题是人类发展的永恒话题,也是一个不可回避且无法消灭的矛盾。任何一个社会,无论它是贫穷还是富足,贫富差距都是一个客观存在。因为社会成员之间在生理上、心理上、社会上的情况不同,在体力上、智力上、社会协调能力上的素质也不同。因此,公民个体在进行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分化,形成贫富差距。从这个角度来说,贫富差距在一定程度内还是反映了人们能力的高低、投入的多少和贡献的大小,体现着社会公平。一定程度的贫富差距的存在是促进社会前进的动力。它既能激励人们努力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又能激励人们为创造社会财富而积极奉献自己的体能和智能,还能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竞争意识的增强、经济效益的提高。任何一个社会,无论它是多么的公平,都不可能消灭贫富差距。企图消灭贫富差距,必然意味着实际投入多的社会成员获得了与其投入不相称的回报;而实际投入少的却获得了超过其投入的回报。但贫富差距一旦超出其合理的范围则会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

    环境公平问题往往与社会的贫富差距、区域差距、城乡差距、行业差距过大密切相关,因为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富人大多受惠于经济增长,而穷人则是污染风险的承担者。富裕人群更有能力改变生活环境或者选择清洁舒适的生活环境,享受医疗保健;而低收入阶层大多无力选择环境,无力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带来的健康和财产损害。同时高收入阶层、富裕人群消耗更多的资源,排放更多的污染物,却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环境不公平的现状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贫富差距过大

    国际上通用的综合考察居民收入分配差异的一个重要方法是基尼系数法。基尼系数这一分析指标,是由意大利的经济学家基尼(Gini)于1922年提出的。其最大值是1,表示收入分配绝对的不平均;最小值是0,表示收入分配完全平均。任何国家的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或贫富差异都可以通过0到1之间的一个数值表现出来,数值越高,贫富差距就越大。按照国际惯例,通常把0.4作为分配差距的“警戒线”。如果基尼系数在0.2以下,表示社会收入分配“高度平均”或“绝对平均”;在0.2~0.3之间表示“相对平均”;0.3~0.4之间为“比较合理”;0.4~0.5表示“差距偏大”;0.5以上为“高度不平均”;0.6以上被认为是社会崩溃线,表示会因收入分配极为不公平而发生社会动乱或政权更迭事件。根据政府测算,近年来中国居民基尼系数迅速增高,1996年为0.357,1997年为0.379,1998年为0.386,1999年为0.397,2000年为0.414。《经济信息周刊》2006年第20期公布我国基尼系数2002年为0.454,2006年为0.47。不仅高于福利国家(挪威、瑞典为0.2~0.3),而且高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英国、美国、法国为0.3~0.4),已经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4的收入差距警戒线。中国已变成“居民收入很不平等的国家”。

    从个人收入看,2002年收入最高的1%人群组获得了全社会总收入的6.1%,最高的5%人群组获得了总收入的近20%,最高的10%人群组获得了总收入的近32%;20%的人拥有80%的储蓄。

    2005年的胡润版富豪榜表明,上榜的400位富豪共拥有6000亿元的财富,相当于中国2004年GDP的6%,前10名的门槛已由2004年的45亿上升至63亿。从统计数字可以看出,中国是一个贫富差距比较严重的国家。

    从环境的角度考虑,富裕人群的人均资源消耗量大、人均排放的污染物多,贫困人群往往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直接受害者。富裕人群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享受医疗保健,以补偿环境污染给生活质量带来的损害;贫困人群却没有能力选择生活环境,更无力应对因污染而带来的健康损害。

    2.区域差距过大

    我国区域环境公平问题主要指地理区域上的公平问题。很多人认为,东西部的环境差异以及由此引发的其他差异主要是自然原因造成的,但事实上,我国西部是资源和能源相对富集的地区。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产业布局使东部与西部的差距逐步扩大,再加上改革开放后几十年,中央先后给予沿海地区优惠政策,使东部地区发展较快,从而拉大了东部沿海地区与中、西部,特别是西部在收入上的差距。目前,占全国人口40%的东部地区,创造了全国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而西部地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只有东部地区的35%。

    居民的购买力差距也在扩大。从城镇居民看,2000年,东、中、西部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分别为7682元、3478元和5165元。收入最高省与收入最低省收入之比为4.88比1。从农村居民看,省际基尼系数从1980年的0.137扩大到2000年的0.238;省际收入高低倍数从1978年的2.88扩大到2000年的4.20;以西部地区为1,东、中、西部地区从1978年的1.27比1,0.5比1,扩大到1997年的1.95比1,1.37比1。至于东西部农民人均最高与最低收入之间的差距就更大了。从东、中、西部地区GDP占全国比重来看,1980年东部地区占全国50%,中部地区占全国30%,西部地区占全国20%。目前,这三个数字已经变为:60%以上和24%、16%以下。从东、中、西部地区人均GDP占全国平均水平的比重来看,1980年东部地区人均GDP高出全国平均水平34%,中部地区则为全国平均水平的80%,西部地区为全国平均水平的70%。目前,这三个数字分别为:东部高出全国平均水平的58%以上,中、西部则下降为全国平均水平70%、55%以下。环境也是如此。

    中国生态环境最恶化的地区往往是贫穷的西部地区,西部是我国大江大河的源头和生态环境的天然屏障,长期以来开发森林和矿产,为发达地区输出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我们对西部地区不断提出限制发展、保护环境的要求,而保护的成果却主要被发达地区无偿享用。而由西部地区承担的生态破坏的成本,却一直没有得到相应补偿,导致贫穷和污染交合的恶性循环。近年来的南水北调、森林禁伐、西部地区退耕还林,最直接的受益者还是发达地区。而目前西部地区还有1.5亿亩耕地遭到污染,每年1.2亿吨生活垃圾露天堆放,环保设施几乎为零。环保上的区域不公平是明显的,“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没有得到落实。可以说,某些人的先富牺牲了多数人的环境,某些地区的先富牺牲了其他地区的环境。环境的不公加重着社会的不公。

    从地区差距拉大的原因看,东西部经济增长速度的悬殊,除了自然条件、历史背景以及其他各种社会条件(如基础设施、教育等)外,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策倾斜带来发展机遇的不同。中央先后在沿海地区建立了特区、开发区和开放城市,并给予这些地区一些特殊优惠政策。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区在投资环境、引资条件、市场进入、特许经营、财税优惠等诸多方面拥有其他地区所不具备的优势和特权。受惠地区借此从国内外吸引大量资本,以此推动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资本的单向流动又会引致资源的单向流动,其结果必然带来发达地区愈加富裕,贫穷地区日益贫穷,从而人为地加剧了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拉大了地区间收入水平差距。

    3.城乡差距过大

    中国的改革最先源于农村,而城市尤其是沿海城市却成了受益者。如果说今天的中国城市已经汇入现代化和国际化的潮流,那么中国的农村却出现了某种边缘化的倾向,西部有些农村目前还相当原始和封闭,与几十年前相比几乎没有什么变化。住户调查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基尼系数由1978年的0.16上升到了2006年的0.47。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1998~2000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分别是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2.52倍、2.66倍和2.79倍。如果按货币收入比较,再考虑到城镇居民事实上存在的“隐性收入”因素,则城乡差距至少为5比1。

    目前我国城乡差距已经达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大值。对比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人均消费水平的比值,如果按倍数计算,改革开放前,最高时达到2.9倍,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农村改革处在最前列,倍数曾下降至2.2~2.3倍。然而随着市场经济改革在城市的推进,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后,城乡消费差距不断攀升,到90年代末期,已经超过了3.5倍。

    从环境的投入来看,中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而中国农村还有3亿多人喝不上干净的水,1.5亿亩耕地遭到污染,每年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农村环保设施几乎为零。城市环境的改善是以牺牲农村环境为代价,通过截污,城区水质改善了,农村水质却恶化了;通过转二产促三产,城区空气质量改善了,近郊污染加重了;通过简单填埋生活垃圾,城区面貌改善了,城乡结合部的垃圾二次污染加重了。农村在为城市装满“米袋子”、“菜篮子”的同时,却出现了地力衰竭、生态退化和环境污染。

    从城乡差距拉大的原因看,与我国长期实行牺牲农业和农村以支持工业和城市发展战略有直接关系。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倾斜于工业和城市,农业成为工业化资本积累的主要源泉,却由于价值补偿不足而缺乏自我积累和发展的能力。国家每年几百亿元教育经费大都用于城市,每年拿出几百亿元用于城镇居民的价格补贴,拿出几百亿元用于城市企业的亏损补贴,每年为城镇居民提供几百至上千亿元的各类社会保障(养老、医疗、救济、补助等),每年拿出几百亿元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4.行业差距过大

    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航空运输业、新闻出版业、管道运输业、金融业、邮政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和广播、电影、电视等带有垄断性的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33377元、26917元、25761元、22457元、18907元、18752元、18140元、15098元,是最低的农林渔牧业的2.28倍到4.79倍。如果考虑工资外和实物性收入的因素,则垄断性行业与竞争性行业的差距更大。

    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垄断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因此,民间流传的打油诗对一些垄断行业的畸高收入进行了生动描写:“银行加证保(证券、保险),两电(电力、电信)加一草(烟草),石油加石化,看门也不少。”

    导致这种收入差距的原因并非是这些垄断行业的效率比其他行业高,也不是这些行业的职工比其他行业的职工付出了更多的劳动和技术,而主要在于这些部门和行业对社会资源的垄断。即公共利益部门化、行业化,一些部门和行业利用它们所支配的公共资源,为本部门、本行业谋利益。其次是体制转轨尚未完成,在经济体制转型、经济结构转换的过程中,旧的体制尚未完全消除,新的体制尚未健全,双重体制的并存使一些既得利益集团钻体制转换中的空子,比如既享受国家财政拨款和免税政策,又借助国家资源和国有资产以及垄断地位以各种名义创收,采用非正常手段聚富,从而导致这些机构人员的收入水平畸高,贫富差距急剧扩大。目前,这种现象正在误导社会心理和社会价值,损害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危害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不满。

    第四节可持续发展条件下的环境公平的现代建构

    一、实施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的补偿机制是指动用国家的宏观调控、法律法规、市场调配等手段解决享有环境权利的不公。开发、利用生态环境资源,如矿产资源的开采、森林资源的采伐、旅游、放牧、采药等活动,一方面是利用了有价值的生态环境资源,另一方面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因此,开发、利用生态环境资源应该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生态环境补偿费可以按生态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量来征收。目前,我国的一部分地区如上海、广东、广西、福建、江苏等地已开始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就是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的资源、人口、经济、环境总量来制定不同的发展目标与考核标准,让生态脆弱的地区更多地承担保护生态而非经济发展的责任。建立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城市对乡村、富裕人群对贫困人群的生态补偿机制可以平衡各方利益。

    因为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建设具有明显的外部经济性,例如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将会使全流域受益。再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加工主导型产业多集中在交通便利和技术力量雄厚的沿海地区,而资源开发型产业主要分布于资源和能源比较富集的西部地区。国家对西部原材料初级产品实行统一定价、统一调拨,而东部经加工使产品升值、价格抬高的工业品又多回销西部。这种不合理的价格体系形成了东西部发展中产成品制售的“剪刀差”,挤占了西部产业的利润,使得西部开发中的土地毁弃无力恢复,水、气的污染无力整治,从而加重对环境的损害。改革开放后发展东部,使西部的人、财、物向东部流动,不断拉大了东西部发展的环境差距,使东西部的经济发展失调,造成了资源收益占有和环境保护负担的不公平。因此,已经受益的东部地区理应通过生态的补偿机制对西部地区进行利益补偿。根据受益者补偿原则,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建设的受益者也应该支付相应的补偿费。通过建立受益者补偿制度,可以筹集到一笔专项基金,以用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

    二、完善环境税费制度

    完善环境税费制度的目标在于通过税费调节,给低社会阶层、低收入群体所承担的环境损害后果给予合理的补偿。现行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费制度主要有排污收费制度,具有生态效果的税种如资源税、消费税等。现行的环境税费制度反映的是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补偿或者对资源的有偿使用,并没有反映高收入群体利用环境资源给低收入群体造成的不公后果。高社会阶层和高收入群体消耗了更多的资源,排放了更多的污染物质,导致低收入群体可利用的资源减少,并承受了更多的危害。

    例如,在城市,富裕人群消费的环境多,应当作出更多的补偿。

    这部分人拥有空间大的高档住宅、高排气量的汽车,理应为环境补偿付费。对高价值商品还应开征高消费税,并在其中包含一定比例的环境补偿费。

    在资源补偿费上,要扩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使其真实反映出自然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实际价值。

    在排污收费上,“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已成为环境保护法的原则规范。这是对西方国家“污染者承担原则”的借鉴,具有维护环境公平的意义,对于筹集环境治理资金、推动我国环境污染的防治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原则需要补充和完善,才能更好地维护环境公平,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如应逐渐将现有的“超标排污收费”制度改革为“排污即应收费,超标排污加重收费并予以处罚”的制度以治理污染,必须让污染大户向污染受害者进行生态补偿,迫使企业为节约成本选择治污。

    三、建立国家产业补偿制度

    这是要解决末端产业对于源头产业的利益补偿;解决二、三产业对于第一产业的利益补偿;解决成品产业对于资源产业的利益补偿。

    补偿手段应依照资源价格和机会价格,对整个产业体系实施合理的利益分配。

    例如,在全球环境危机的责任上,应当看到,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预先享用了地球,对自然的索取远远超过发展中国家,也最先造成了环境的破坏,并且这种破坏今天依然延续着,因此它们理应对“全球赤字”负更大的责任。它们理应降低“绿色贸易壁垒”,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跨越式发展并建立全球生态补偿机制,为发展中国家保护森林、生物多样性而付费。

    在西部大开发的问题上,西气东输、西电东送要考虑资源输出地区的利益与环境补偿,并在利用这些资源发展相关产业上给予政策优惠。应建立有地区差别的环境政策。东、中、西部地区在资源分布、自然气候、潜在环境容量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为公平发展,我们可在排污收费标准的制定、排污总量的分配、环境税起征点的设计上推行不同标准的环境政策。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人们模仿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所建构的经济系统,并使得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它是从传统的工业经济发展模式:资源—产品—消费—废弃物,转到新的资源循环利用发展模式:资源—产品—消费—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过程,使得整个经济系统以及生产和消费的过程基本上不产生或只产生很少的废弃物在循环经济系统中,只有放错地方的资源,而没有真正的废弃物。循环经济强调的原则是资源“减量化、再使用、可循环”。由此可见,循环经济不仅能缓解资源压力、促进环境公平,还能增加就业机会。在传统的发展模式中,技术进步必然减少就业岗位。循环经济由于生产链条的延长和废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的发展,反而扩大了社会就业。美国的废旧资源利用行业年产值达2360亿美元,提供了110万个就业岗位,竟与全美的汽车行业规模相当。

    沙柳是一种防沙治沙的优良灌木,过去种植这种灌木收益不大。

    原来沙柳有个重要的生长特点,就是每年必须平茬,否则会枯死。如果平茬所得的沙柳条没有收益,就没有人愿意去平茬,沙柳也就发展不起来,也就治不了沙。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达蒙古王集团通过发展生态产业,依靠科技解决了将沙柳用于造纸的关键技术问题,以种植沙柳治沙为目的,以沙柳造纸为核心形成绿色产业链,促进了生态工程建设。蒙古王集团的实践是:(1)组织人力在库布其沙漠种植300万亩沙柳治沙;用平茬所得的沙柳粗枝造纸一期10万吨;沙柳嫩枝加林间所产牧草等作为所建20万头奶牛和25万只绒山羊基地的饲料,牛羊粪又作为林草的肥料。(2)造纸用的是达拉特电厂的廉价冷凝水(电厂也因此而降低排水成本至少3000万元),冷凝水经过造纸厂制浆使用后变为肥水,用于灌溉,比一般的灌溉用水(比如直接用黄河水)还好,有利于当地芒硝含量高的土壤改良。这个生态循环经济项目不仅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还使20多万农牧民直接受益。

    北京市朝阳区的蟹岛休闲度假村也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典型。

    (1)“蟹岛”先是将服务业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用于生产沼气,用沼气来节省其他能源;产生沼气后的剩余物又是很好的有机肥,用来为蔬菜瓜果施肥,所产的瓜果蔬菜都是绿色食品。(2)污水经过处理成为中水,用做湖水,还可用于浇灌园内花草树木和蔬菜瓜果。在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同时,又解决了许多农民的就业问题。“蟹岛”有了发展后,为了满足更多消费者的需要,还与内蒙古赤峰市合作,在翁牛特旗建立了—个近5万亩地的绿色基地,让当地的农牧民按生态农业的要求进行放牧和种植,然后按高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牛羊肉、牛奶和粮食等受消费者欢迎的优质绿色食品,投放首都市场。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了“蟹岛”、翁牛特旗农牧民和消费者的三赢。

    五、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

    从现有能源结构看,工业经济目前的燃料主要是石油、煤、天然气等,都不能回收,且造成的污染不利于人民的健康。可再生能源能解决这一问题。国际能源机构的研究资料表明,在大力鼓励可再生能源进入能源市场的前提下,到2020年,新的可再生能源将占全球能源消费的20%。

    就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趋势看,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的发展速度最快。1990~2000年全球能源利用的年增长率为:风能25.1%、太阳能20.1%、天然气1.6%、石油1.2%、核能0.6%、煤1%,主要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增长率远高于常规能源。(1)风能。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中风力发电成本最接近常规能源,因而成为产业化发展最快的清洁能源技术。从风能占总能源的比例来说,丹麦目前最高,达到20%。从风能产出总量来说,德国最高。世界上现在的风力机组发电总量已可以满足4000万欧洲人的家庭生活需要。(2)太阳能。虽然太阳能目前在整个能源产业中所占的比例仍然很小,但其成长性却远远高于其他能源。太阳能的利用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迅速,目前已建成多座兆瓦级光伏电站,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热发电技术是可再生能源利用中技术发展较成熟、产业发展较快、可能得到大规模应用的技术。(3)生物质能。生物质能一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能源,它是仅次于煤炭、石油和天然气而居于世界能源消费总量第四位的能源,在整个能源系统中占有重要地位。有关专家估计,生物质能极有可能成为未来可持续能源系统的组成部分,到21世纪中叶,采用新技术生产的各种生物质能替代燃料将占全球总能耗的40%以上。

    我国具有丰富的风能和生物质能资源。全国理论上可开发的风能储量为32.26亿千瓦,实际可开发的风能储量为2.53亿千瓦,其中西部地区的风能资源占全国的50%以上。我国的生物质能资源也很丰富,现在每年的秸秆量约为6.5亿吨,到2010年将达7.26亿吨,相当于5亿吨标煤,加上柴薪、林业废弃物、城市垃圾、生活污水、禽畜粪便等物质资源,我国每年的生物质能资源达6亿吨标煤以上,扣除部分做饲料和其他原料,可开发为能源的生物质能资源达3亿多吨标煤。

    六、加强环境维权制度

    维护环境公平就是维护公众拥有良好生存环境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新《刑法》等都有相应的规定。关键在于:加强法制和环保宣传,使公众知法、懂法,并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强化执法,依法行政,确保公众的环境权益;对于受害者的赔偿,应当包括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的损失,涉及精神损害的应给予精神损失赔偿;坚决制止高污染工业项目和高耗能低效率的淘汰设备向贫困地区转移;严格审批新开工项目,限制高污染行业的发展;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滥挖乱猎的不法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加强管理与监督,确保以粮代赈、资金补贴等生态建设工程的实施;退耕还林政策措施需要细化与配套,并以法规形式稳定下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改造要充分考虑资源、环境、人力的成本,以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要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保障发达地区对不发达地区的环境建设成本的持续补偿,以维护地区间环境总体收益的公平;要扩大“三荒”公有资源使用权分配的范围和规模,通过承包、租赁、合股等形式打破区域界限,广泛吸纳个体、集体、合作等组织进行欠发达地区生态环境的治理,在发展中促进环境公平。

    七、保障公众参与制度

    社会公平必然是大多数民众意志的反映。唯有在完善的民主机制中才能真正确立社会公平,也唯有社会公平才能支撑民主机制的延续。社会公平的民主机制当然包括公众参与,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政府部门应做到环境信息公开,公开发布国家和各地区的大气和水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政府在环保方面采取的措施,让公众知道自己呼吸的空气怎样、喝的水怎样,让人民群众了解当前我国严峻的环境形势和政府为此所作出的努力,发动群众献计献策。推行环境决策民主化,在影响公共利益的大型工程开工前举行听证会,让公众充分发表意见。还要依法公开企业排污行为,欢迎群众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

    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是社会压力的减压阀。通过社会保障措施,可以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将高收入群体的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低收入群体,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可通过以下措施:

    第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国城乡普遍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别规定城镇和乡村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对收入低于保障线的城乡贫困居民实行各种形式的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存需要。

    第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通过制定法律制度,建立包括农村和城市、各行各业、全国统一的医疗、失业和养老等社会保险制度,体现社会保险制度的强制性,保证资金的可靠来源,加强资金的管理。这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必要措施,是实现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

    第三,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起规范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首先,应扩大社会救助的主体。重点要建立和完善包括农村特困户在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该制度从城市延伸到农村。同时,应当建立城乡统一的残疾人、孤残儿童、孤寡老人等主体的救助制度。其次,应扩大社会救助的内容。不仅应对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进行救助,还应当进行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救助。

    第四,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宣传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危济困,一方有难、八方援助的传统美德,营造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慈善事业的社会氛围,发展慈善基金会、救济会等各类社会慈善机构,有效激发各类组织和人士参与社会捐赠的积极性。用提高慈善机构的知名度、公信度,创新募捐方式等形式,加强慈善组织的能力建设,使我国慈善事业走上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轨道,使社会慈善事业发挥其社会救助的最大功效,为我国的社会保障增添新的社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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