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民进入股市,要做的第一步是开户。首先需要到当地的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账户,任何一个新股民都必须在交易所拥有账户,才能进行股票交易。
一般股民是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场内交易的,而要委托证券商或经纪人代为进行。客户的委托买卖是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基本方式,是指股民委托证券商或经纪人代理客户(投资者)在场内进行股票买卖交易的活动。股票的交易程序一般包括开户、委托买卖、成交、清算及交割、过户等几个过程。
证券公司的选择
新股民要想买卖股票,首先要寻找一家信誉可靠,同时又能提供优良服务的证券公司作为经纪人。新股民选择证券公司一般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1)信誉可靠。这对于新股民来说是头等重要的事情。因为,新股民本人不能进入证券交易所从事股票的买卖。同时,新股民也不能全面了解有关股票交易的有关信息。在变化无常的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交易,选择一个信誉可靠的证券公司作为经纪人,毫无疑问,将是保证其资产的安全,进而能够盈利的重要前提。
(2)该证券公司应取得证券交易所的席位。因为,只有取得了证券交易所席位的证券公司才能派员进入证券交易所从事股票的买卖。不然的话,证券公司只能再委托其他获得席位的经纪人代理买卖,如果这样将会徒然增加委托买卖的中间环节,增加新股民买卖股票的费用。
(3)新股民在选择证券公司时,还应考虑该公司的业务状况是否良好,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是否高,公司的交易设施是否完备、先进,收费是否合理等多方面因素。
当新股民选定了一家证券商作为其买卖股票的经纪人之后,接下来就是在证券公司开户。
开立委托买卖的账户
所谓开户,就是新股民在证券公司开立委托买卖的账户。其主要作用在于确定新股民信用,表明你有能力支付买股票的价款或佣金。
新股民开设账户,是其委托证券商或经纪人代为买卖股票时,与证券商或经纪人签订委托买卖股票的契约,确立双方为委托与受托的关系。
证券商接受股民委托代理买卖股票的主要规定有:
(1)证券商必须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方可在证券交易市场经营经纪业务。
(2)代理证券商受理委托买卖股票,限于其公司本部营业机构和分支机构以及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的股票交易业务的代理机构。
代表证券商受理买卖股票的,是必须在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的出市代表。
新股民委托某证券商代办股票买卖交易,必须先向该证券商办理名册登记手续,以建立一种委托与受托关系。名册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职业、联系电话并留存印鉴和签名样卡。法人名册主要包括法人证明、法人授权书、法人姓名、证券商名称。在上海,这种工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新股民出具身份证、银行存折办理股票账户,股票账户类似于股票存折,既是股民的代码卡,又是股民分红派息、买卖股票的有效凭证。
在深圳,凡要购买股票的股民,都必须首先到市内任意一家专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综合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有全市电脑联网、办理通存通兑的储蓄所办理存款手续,确定开户银行和账号,以便作日后分红派息之用,此账号也可作为委托买卖资金专户,以便清算交割的顺利进行。新股民凭身份证和存折到登记过户公司办理股东代码卡,每一个新股民只能建立一个代码,新股民在认购新股、委托买卖、代理股票过户时,必须在有关凭证上填写自己的代码。
按照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证券商有权拒绝下列人员开户:
(1)未满18周岁的成年人及未经法定代理人允许者;
(2)证券主管机关及证券交易所的职员与雇员;
(3)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
(4)证券公司的职员;
(5)被宣布破产且未恢复者;
(6)未经证券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允许者;
(7)法人委托开户未能提出该法人授权开户证明者;
(8)曾因违反证券交易的案件在查未满三年者。
一般除了答复证券主管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及证券交易所的查询外,证券商对于新股民的一切委托事项均应严守秘密。同时,证券商须按新股民委托的具体要求办理买卖,不得超越新股民委托的范围和权限。但委托买卖证券有下列各项情况之一者,受托证券商不得受理:
(1)全权选择证券种类的委托买卖;
(2)全权决定买卖数量的委托买卖;
(3)全权决定买卖价格的委托买卖;
(4)全权决定买入或卖出的委托买卖;
(5)分期付款方式的证券买卖;
(6)对委托人作含赢利保证或分享利益的买卖。
证券商接受委托证券买卖时,必须先与委托人办妥委托契约。委托人须亲自签订受托契约并交验居民身份证和股东代码卡正本。委托人为法人者,应附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复印本、合法的授权书与被授权人居民身份证正本。委托契约应载明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联系电话和地址、居民身份证编号、开户银行账号,其为法人者应载明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受托契约的有效时间,由契约双方当事人约定。
从事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开立以下几种账户:
(1)现金账户。开立这种账户的客户,其全部买卖均以现金完成。当通过经纪商购进股票时,必须在清算日或清算日之前交清全部价款,用现金支付。同样,当卖出股票时,也须在清算日或清算日之前,将股票交给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将价款收入账户。我国目前使用此种账户。
(2)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户又叫普通账户,开立这一账户的客户,在买进股票时,只需支付部分现款(即保证金)就可以买进全数的股票,全部价款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由证券商代垫,按市场利率计息,买进的股票则存在证券商处作抵押品。例如,若规定保证金比例为55%,则开立保证金账户的客户在买进股票时,只需支付所购股票价款55%。余下的45%价款,由证券经纪商公司提供贷款。
(3)联合账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在经纪商那里开立一个账户,如一方死亡,另一方不需等到法院的判决就可以出售股票。这种情况多见于夫妻双方、父子等亲戚关系间,两个以上的没有亲戚关系的人也可开立联合账户,以减少佣金。
(4)信托账户。这是专为未成年人的保护人开立的交易账户。许多国家的法律禁止未到法定年龄,由于继承遗产或亲友赠送等原因,就拥有一定数量的股票。为解决这个矛盾,证券公司设立此账户,由未成年者的保护人代其交易。
(5)授权账户。这是一种特殊的账户。投资者开立此账户意味着他将授权证券公司,可以事先不与其商量,根据市场情况随机处理,代其进行股票的买卖,它通常是在投资者完全信任证券公司的情况下,才开立此类账户。但目前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规定禁止使用这种账户,不少证券公司为避免纠纷,也拒绝开设此类账户。
以上第二、三、四、五种账户,我国目前尚未使用。
开立账户之后,新股民与证券公司作为授权人和代理人的关系就基本确定下来。投资者作为授权人委托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股票,证券公司作为代理人负有认真执行客户的委托的责任,并为客户的委托事项保守秘密。任何一方如果失信,将承担违约责任。
2.委托买卖
新股民开户以后就可以进行股票交易了,交易的第一步是委托买卖。在委托交易方式中,根据委托内容与委托要求,可做出多种委托方式。
(1)按股民委托的形式划分
(1)当面委托。即新股民以面对面的形式当面委托证券商,确定具体的委托内容与要求,由证券商受理股票的买卖。
(2)电话委托。即新股民以电话形式委托证券商,确定具体的委托内容和要求,由证券商、经纪人受理股票的买卖交易。
(3)电传委托。即新股民通过发电传给证券商,确定具体的委托内容和要求,委托证券商代理买卖股票。
(4)传真委托。即新股民以传真的形式,将确定的委托内容与要求传真给证券商,委托他们代理买卖股票交易。
(5)信函委托。即新股民用信函形式,将确定的委托内容和要求告知证券商,并委托他们代办买卖股票的交易。
我国深圳、上海目前主要是当面委托。当面委托一般要求股民加以确认,受托证券商才予办理委托手续,而电话委托,则必须在证券商具备录音电话的条件下,才可办理。股民以电话委托买卖成交后应补交签章,如错误,不是由证券商造成的,证券商不负责任。
(2)以股民委托的价格条件划分
(1)随市委托。指新股民在委托证券商代理买卖股票的价格条件中,明确其买卖可随行就市。也就是说,证券商在受理随市委托的交易中,可以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决定股票的买入或卖出,即最高时卖出,最低时买入。大部分委托均属随市价委托。
(2)限价委托。新股民在委托证券商代理股票买卖过程中,确定买入股票的最高价和卖出股票的最低价,并由证券商在买入股票的限定价格以下买进,在卖出股票的限定价格以上卖出。
(3)以股民的委托期限划分
(1)当日委托。当日委托指股民的委托期限只于当日有效的委托。
(2)五日有效委托。指开市第五日收盘时自动失效的委托。
(3)一月有效委托。指每月末交易所最后一个营业日收盘时自动失效的委托。
(4)撤销前有效委托。指股民未通知撤销,则始终有效的委托。产生此种委托的理论认为,有的股民深信市场力长期发展的作用,因而无须计较暂时的得失,也不计较较长时间的等待。
(4)以委托数量为标准来划分
以委托数量为标准,可将委托分为整数委托与零数委托两种,前者指委托的数量是交易所规定的成交单位或其倍数。股票交易中常用“手”作为标准单位。通常100股为一标准手。一标准手发股票一张;若是债券,则以1000元为一手。后者指委托的数量不足交易所规定的成交单位。
虽然证券商一般不接受不足一个成交单位的委托,但经纪人可将客户的零数委托转交给专门从事零数买卖的零数自营商。零数自营商一方面必须在交易厅内零星买进不足一个成交单位的股票,凑成整数股后转卖给佣金经纪人;另一方面又必须在交易厅内买进整数股,然后化整为零地转卖给需要不足一个成交单位的佣金经纪人。这样,零数自营商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
(5)以委托性质来划分
以委托性质划分,委托可分为买进委托或卖出委托。前者指股民委托证券商买进某种证券,后者指股民委托证券商卖出某种证券。
证券商的工作人员接到股民的委托指令后,应立即填写委托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委托书必须以红色印制,属于卖出者以蓝色印制。委托书应记载股民姓名、股东代码、委托日期时分、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限价、有效期间、营业员签章、委托人签章、委托方式(电话、电报、书信、当面委托)、保管方式(领回证券、集中保管),并应附注下列各款内容:
(1)未填写“有效期限”者视为当日有效。
(2)委托方式应予标明。
(3)书面或电报委托者应粘附函电。
(4)未填写“限价”者视为市价委托。
3.成交
证券商在接受股民委托,填写委托书后,应立即通知其在证券交易所的经纪人去执行委托。由于要买进或卖出同种证券的股民都不只一家,故他们通过双边拍卖的方式来成交,也就是说,在交易过程中,竞争同时发生在买者之间与卖者之间。
证券交易所内的双边拍卖主要有三种方式,即口头竞价交易、板牌竞价交易、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
成交的基本原则
(1)成交的价格优先原则
价格优先原则是指:较高买进申报优先满足于较低买进申报,较低卖出申报优先满足于较高卖出申报;同价位申报,先申报者优先满足。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和板牌竞价时,除上述的优先原则外,市价买卖优先满足于限价买卖。
(2)成交的时间优先顺序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口头唱报竞价,按中介经纪人听到的顺序排列;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时,按计算机主机接受的时间顺序排列;在板牌竞价时,按中介经纪人看到的顺序排列;在无法区分先后时,由中介经纪人组织抽签决定。
(3)成交的决定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口头唱报竞价时,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的价位相同,即为成交。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时,除前项规定外,如买(卖)方的申报价格高(低)于卖(买)方的申报价格,采用双方申报价格的平均中间价位;如买卖双方只有市价申报而无限价申报,采用当日最近一次成交价或当时显示价格的价位。
竞价交易作业程序
(1)板牌竞争交易
(1)作业程序。
场内电话员在接到其营业处所转告的买卖证券事项时,应依序记载于《委托电话记录簿》,然后向场内出市代表下达买卖指令。
场内出市代表接到电话员的买卖指令后,应先看申报价格是否达到《竞价告示板》公告价位。如果达到,场内出市代表将买卖指令填写在竞价告示板的价格栏内,并在适当的栏内填上证券商的代号和买或卖的数量。如申报未达到板上价位,场内出市代表应将未公告的买卖指令,按证券名称和价格归类汇总,即每种证券按买入价由高到低、卖出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待价位达到时,再登录于《竞价告示板》。
每笔买卖成交后,卖方出市代表应立即填写《成交记录》并签章,交买方出市代表确认后,将成交记录送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柜台打印成交时间及成交号码,然后将红色一联交买方收执,黄色一联交证券交易所清算柜台,蓝色一联则交给其电话员。
电话员接到《成交记录》后,应对照《买卖记录簿》所记载的买卖数量,将已成交的数量删减或注销,并将成交情况电话通知其营业处所,以便转告委托人及制作有关凭证。电话员应密切注视行情提示变动,对照《委托电话记录簿》所载价格、数量,随时向场内出市代表提示买卖指令。
每天上午或下午收市时,各证券商代码、总金额及收付净差额与交易所核对,全部对账无误后,方可离开交易大厅。
(2)竞价告示板填写原则。
竞价告示板限填四个价位,即未成交的最高买入价、次高买入价、最低卖出价、次低卖出价,每个价位上的数量申报应依时间先后顺序填写。
每日开市时,在板上未登录价格以前,证券场内出市代表应以昨日收市价为基准,以上下各两个升降单位为限,将符合该标准的申报价格填写在《竞价告示板》上,买方后手的登录价不得低于前手;卖方后手的登录价不得高于前手。
开市时,在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均可在《竞价告示板》上挂牌。如果出现混乱拥挤等情况,证券交易所场内工作人员有权决定由买方或卖方先行挂牌。每日开盘后的申报价格,须以《竞价告示板》上最近一次登录的价格或成交为基准,以上下各两个升降单位为限。
买方(卖方)申报价高于(低于)《竞价告示板》上登录的最高买入价(最低卖出价)一个价位时,后手申报者应先将板上登录的最高买入价(最低卖出价)改写,再将次高买入价(次低卖出价)一栏的内容移到右边一栏,在左边一栏里填上后手的证券商代号和买卖数量。
若买方(卖方)后手申报价格高于(低于)前手在板上登录的最高买入价(最低卖出价)两个价位时,后手可以在改写价格后,将原先前手登录在买方(卖方)栏内的内容全部擦去,然后登上自己的代号和买(卖)数量。
价格改写时被擦掉的板上登录价,在其再次达到《竞价告示板》申报价位时,须由出市代表重新填写。
板上登录的内容,不得任意撤销或减少申报的数量,但若变更价格或增加数量时,须依板上价位重新申报。
板上内容一旦成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撤销,否则,以违约处理。
买卖成交时,买方或卖方应将对方出市代表登在板上的数量删减或划去,然后在黑板上方写出每笔的证券部代号成交价格与数量,成交后剩余的部分应写在《竞价告示板》上,待下次继续成交。
(3)成交的先后顺序。
较高买进限价申报优先于较低买进限价申报;较低卖出限价申报优先于较高卖出限价申报。
同价位申报,依照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
同价位申报,客户委托申报优先于证券商自营买卖申报。
各证券商出市代表在执行客户委托时,应参照以上原则执行。
取消市价委托。
(4)成交价格的决定原则。
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优先成交。
(5)两边客的买卖。
两边客买卖是指买方及卖方经同一证券商达成交易。当同一证券商在接到同种股票、相同价格的买和卖的委托单时,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进行两边客交易。
一项交易成交后,可立即采用该成交价进行两边客买卖。
当场内买卖价相差一个价位时,成交价在“牛市”时,可以是买入价,“熊市”时可以是卖出价。
当场内买卖价相差两个价位以上,或没有买卖价,或只有买价或卖价的时候,出市代表必须在板上写出适当的买卖价,令价位符合第一条或第二条的条件,然后缓步离开《竞价告示板》,给予其他出市代表机会交易,如无人与他交易,他方可依据第一条或第二条的方法进行两边客买卖。
所有两边客成交时,场内出市代表应喊出“两边客”,同时在《竞价告示板》下方标上证券商代号和标记“C”以及成交价格和数量,并应立即填制《成交记录》,以最快的速度将其送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专柜打印时间及号码。
(6)开市价和收市价的确定原则。
开市后的第一笔成交价即为开市价。
当日收市钟响前,由证券交易所场内职员在成交记录上画上一线,在线上最后一笔成交价即为收市价。
如当日无成交,证券交易所根据大市走势及叫价情况,按开盘价决定当日收市价。
(7)证券交易所业务执行人员应随时检查、监督出市代表的电话记录簿及其他情况,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贯彻于交易始终。
(2)口头唱报交易
(1)作业程序。
电话员在接到其营业处所转告的受托(或自营)买卖证券事项时,应依序记载于《委托电话记录簿》内,然后向场内出市代表下达买卖指令。
出市代表在接到电话员的买卖指令后,即到证券交易所划定的股票买卖喊价区域喊价买卖。
股票唱报买卖采用分柜连续竞价方式。证券交易所应划定证券商出市代表参加股票买卖喊价的区域,在划定区域外的喊价,证券交易所业务人员有权制止。
买方或卖方喊价,一经对方承诺接受即为成交。一经成交,卖方应立即按规定填制《成交记录》,并交买方签认,同时将《成交记录》送至证券交易所指定柜台打印时间及成交号码,然后将红色一联交给买方收执,黄色一联交给交易所清算柜台,蓝色一联则交给其电话员。
电话员在接到《成交记录》后,应对照《委托电话记录簿》中记载的买卖数量,将已成交的数量删减或注销,然后通知营业处所,以便转告委托人及制作有关凭证。
《委托电话记录簿》所载数量未能全部成交时,其余量可待下次继续成交。电话员应密切注视行情提示变动。对照《委托电话记录簿》所载价格、数量,随时向市场内出市代表人提示买卖指令。
每天上午或下午收市时,各证券商出市人员就应尽快将当市成交的证券名称、数量、价格、对方的证券商代号、总金额及收付净差额与证券交易所核对,全部对账无误后,方可离开交易大厅。
(2)场内出市代表喊价规则。
出市代表参加唱报股票买卖,除以手势表示买进或卖出价格外,同时须口头高声喊出买进或卖出品种及价格。买方举手以掌心向内,卖方举手以掌心向外,具体价格、数量的手势由证券交易所统一规定。
开市后首次喊价限于昨日收市价的上下两个升降单位内。买方后手喊价不得低于前手,卖方后手喊价不得高于前手。
买方或卖方喊出价格,除开盘首次喊价必须报明每股买价或卖价全数外,在竞价过程中,可只喊出其最后两位数。如遇升进或降落一位时,仍须报明其每股买价或卖价的全数。
出市代表在场内喊价,必须举手或高声申报数次,使众人周知。买价或卖价一经喊出,除另一新喊价出现外,不得撤销。
买方最高喊价或卖方最低喊价,应当优先成交。相同喊价依其先后次序决定。
买卖双方成交的数量未达到买方或卖方原喊价买进或卖出数量时,其成交价格对未成交部分仍属有效,直至买方或卖方另一新喊价出现为止。
买方或卖方喊价,一经对方承诺接受,买卖即告成立,任何一方不得变更。
(3)两边客的买卖。
当证券商接到同种证券、相同价格的买和卖的委托单时,仍应在场内公开喊出。若他想自行成交,即做两边客买卖,则须依上板竞价两边客买卖原则进行。
两边客成交时,出市代表应喊出两边客、成交价格及成交数量,并应立即填写成交记录,以最快的速度将成交记录送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柜台打印时间及号码。
(4)决定成交先后顺序的原则。
按上板竞价原则进行。
(5)成交价格的决定原则。
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优先成交。
(6)开市价和收市价的决定原则。
开市时采用主席叫价制,即由主持口头唱报竞价专柜的工作人员指定某只股票的买方或卖方先喊价,开市后的第一笔成交价即为开市价。
当日收市钟响前的最后一笔成交价即为收市价。如无成交,按上板作业原则定。
(3)电脑自动交易
(1)作业程序。
电脑交易的买卖申报由终端输入,限当日有效。
买卖申报的输入自市场集会时间开始前半小时进行。前款输入买卖申报的时间,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变更。
买卖申报应依序逐笔输入证券商代号、委托书编号、委托种类(融资、融券、集中保管、自行保管)、证券代号、单价、数量、买卖类别、输入时间及代理或自营。但证券交易所可视需要而增减。前款输入序号,证券商应依接单顺序,按每部终端机分别编定,不得跳号。
买卖申报传输至交易所电脑主机,经接受后,由参加买卖的证券商印表机列印买卖申报回报单。
买卖申报仅限于限价申报一种。
证券商查询其未成交的买卖申报,应经由终端机进行。
申请撤销买卖申报时,应经由终端机撤销。申请变更买卖申报时,除减少申报数量外,应先撤销原买卖申报,再重新申报。
(2)行情揭示分为公开揭示屏幕与专业揭示屏幕。
公开揭示屏幕至于深圳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场和各证券商营业厅。在市场集会时间内,公开屏幕应将成交价格随时揭示,买卖申报价格的揭示以当市最近一次成交价格为基准报出最高叫买价与最低叫卖价。
专业屏幕通过证券商的作业终端显示,可随时揭示围绕最近一次成交价上下两个升降单位的所有申报。
(3)证券商的买卖申报,经交易所电脑主机接受后,由交易所主机自市场集会时间时起自动撮合成交。
(4)决定买卖申报的优先顺序原则。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客户委托优先。
(5)买卖申报的竞价方式。
买卖申报的竞价方式,分为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开盘或收盘采用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种方式。收盘时则采用集合竞价,自收盘前10分钟开始。
(6)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产生首次上市或除权除息后上市开市价。依集合竞价方式产生开盘价格的,其未成交买卖申报,仍然有效,并依原输入时序连续竞价。
开盘价格未能依集合竞价方式产生时,应以连续竞价产生开盘价格。
(7)连续竞价时,在当市最近一次成交价或当时揭示价连续两个升降单位内,其价格依下列原则决定:
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优先成交;买(卖)方申报价格高(低)于卖(买)方申报价格时,采用较接近当市最近的一次成交价格或当时揭示价格的价位成交价格。
(8)买卖申报一经成交,即经由参加买卖的证券商的印表机列印成交回报单。
(9)成交回报单。
成交回报单的项目应包括证券商代号、委托书编号、委托种类、证券代号、成交数量、成交价格、成交金额、买卖类别、代理或自营及成交时间。
综上所述,证券商成交的基本流程是:证券商给其在证券交易所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发出通知,代表(出市代表)了解行情,讨价还价,成交。
4.清算与交割
新股民在委托证券经纪人买卖各种股票后,就要及时办理清算和交割。
股票的清算
股票清算是将买卖股票的数量和金额分别予以抵消,然后通过证券交易所交割净差额股票或价款的一种程序。清算的作用是同时减少通过证券交易所实际交割的股票与价款,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证券交易所如果没有清算,那么每位证券商都必须向对方逐笔交割股票与价款,手续十分麻烦,且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
证券交易所的清算业务按“净额交收”的原则办理,即每一证券商在一个清算期(每一开市日为一清算期)中,证券交易所清算部首先要核对场内成交单有无错误,为每一证券商填写清算单。对买卖价款的清算,其应收、应付价款相抵后,只计轧差后的净余额。对买卖股票的清算,其同一股票应收、应付数额相抵后,只计轧差后的净余额。清算工作由证券交易所组织,各证券商统一将证券交易所视为中介人来进行清算,而不是各证券商和证券商相互间进行轧抵清算。交易所作为清算的中介人,在价款清算时,向股票卖出者付款,向股票买入者收款;在股票清算交割时,向股票卖出者收进股票,向股票买入者付出股票。
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买卖成交后清算时实行了下面这些制度:
(1)开设清算账户制度
在证券交易所经营股票买卖业务的证券商必须集中在证券交易所的清算部开设清算账户。我国限于目前条件,各交易所都要求证券商必须在人民银行营业部开设清算账户,并在该账户中保持足够的余额,以便保证即日清算交割时间划拨价款的需要。
(2)股票集中保管库制度
各证券商除将自有的股票扣除一部分留作自营业务所需外,将大部分集中寄存在证券交易所集中保管库内,入库时只限于批准上市的股票。股票的交割由证券交易所通过库存账目划拨来完成,即当各证券商在交割日办理各种股票的交割时,只需交易所清算部按“清算交割表”上的各种股票的应收或应付数量在各自的库存股票的分户账上进行划转即可,即“动账不动股票”。若有证券商不参加集中保管造成不能通过库存账目转完成交割时,该证券商必须承担送交或提取股票的全部事务。
(3)清算交割准备金制度
实行交割准备金制度主要是为了保证清算交割能正常顺利地进行,保证清算的连续性、及时性和安全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各证券商必须交纳人民币25万元。各证券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清算义务,也不能因委托人的违约而不履行清算的责任。若证券商不履行这项义务时,证券交易所清算部有权动用证券商缴存的清算准备金先行支付,由此产生的价款差额及一切费用和损失,都由违约的一方承担。
证券交易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同一日成交者为清算期;证券商不能因委托人的违约而不进行清算。
股票的交割
股票清算后,就要办理交割手续。股票交割就是卖方向买方交付股票而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
(1)股票交割方式
股票交割方式有下面几种:
(1)当日交割。
买卖双方以成交后的当日就办理完交割事宜。适用于买方急需股票或卖方急需现款的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目前采用这种股票交割方式。
(2)次日交割。
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正午前办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法定假日,则顺延一天。
(3)第二日交割。
自成交的次日起算,在第二个营业日正午前办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休假日,则顺延一天。这种交割方式很少被采用。
(4)例行交割。
自成交日起算,在第五个营业日内办完交割事宜。这是标准的交割方式。一般地,如果买卖双方在成交时未说明交割方式,即一律视为例行交割方式。
(5)例行递延交割。
指买卖双方约定在例行交割后选择某日作为交割时间的交割。买方约定在次日付款,卖方在次日将股票交给买方。
(6)卖方选择交割。
指卖方有权决定交割日期。其期限从成交后5天至60天不等,买卖双方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凡按同一价格买入“卖方选择交割”时,期限最长者应具有优先选择权。凡按同一价格卖出“卖方选择交割”时,期限量最短者应具有优先成交权。我国目前仍未采用这种股票交割方式。
(2)股票交割程序
股票交割分为两个步骤:
第一步,是证券商的交割。
证券交易所清算部。每日闭市时,依据当日“场内成交单”所记载各证券商买卖各种证券的数量、价格,计算出各证券商应收应付价款相抵后的净额及各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编制当日“清算交割汇总表”和各证券商的“清算交割表”,分送各证券商清算交割人员。各证券商清算人员接到“清算交割表”核对无误后,须编制本公司当日的“交割清单”,办理交割手续。在办理价款交割时,依下列规定完成交割手续:
(1)应付价款者,将交割款项如数开具划账凭证至证券交易所在人民银行营业部的账户,由交易所清算部送去营业部划账。
(2)应收价款者,由交易所清算部如数开具划账凭证,送营业部办理划拨手续。
在办理证券交割时,依下列规定:
(1)应付证券者,将应付证券如数送至交易所清算部。
(2)应收证券者,持交易所开具的“证券交割提领单”,自行向应付证券者提领。
由于交易所往往设立了集中保管制,所以证券的交割可通过交易所库存账目划转完成。
第二步,是证券商送股票买卖确认书。
证券商的出市代表在交易所成交后,应立即通知其证券商,填写买进或卖出确认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买卖一经成交,出市代表应尽快通知其营业处所,以制作买卖报告书,于成立后的第二个营业日通知委托人,并于该日下午办理交割手续。买卖报告书应按交易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备。买进者以红色印制,卖出者以蓝色印制。买卖报告书应记载委托人姓名、股东代号、成交日期、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单价、佣金、手续费、代缴税款、应收或应付金额、场内成交单号码等事项。
对于股票交割,证券交易所一般规定:
(1)在股票交割日的规定时间内,买方应将价款、卖方应将证券送至清算部。
(2)卖方将证券交付买方时,意味着权利的相应转移。
(3)证券商不得因客户的违约而不进行交割。
(4)证券商违背义务时,证券交易所可在交割当日收盘前一定时间内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卖出或买进。价格上发生的差额以及经纪人佣金及其他费用,应由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负担。若交割日收盘前无法了结交易,则应由证券交易所从证券商中选定3~5人为评价人,评定该证券的价格,作为清算的依据。
(5)若证券商违背交割义务时,其经手的已成交但尚未交割的各种其他买卖,可由证券交易所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了结。
(6)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所应负的款项,证券交易所可以用其营业保证金与其应付款项冲销;冲销后若尚有余额,将其偿还;若有不足,证券交易所可向违约证券商追偿。
(7)证券商在违背交割义务的案件尚未了结前,不得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也不得接受客户的委托。
5.过户
随着股票交易的完成,当股票从卖方卖给买方时,就表示原有股东拥有权利的转让,新的股票持有者则成为公司的新股东,原股东也就是股票的卖出者丧失了他们卖出的那部分股票所代表的权利,新股东则获得了他所买进那部分股票所代表的权利。然而,由于原有股东的姓名及持股情况均记录于股东名簿上,因而必须变更股东名簿上相应的内容,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过户手续。所以说,证券和价款清算与交割后,并不是证券交易程序就完成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过户手续采用电脑自动过户,买卖双方一旦成交,过户手续就已经办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在采用先进的过户手续,买卖双方成交后,采用光缆把成交情况传输到证券登记过户公司,将买卖记录在股东开设的账户上。
(1)原有股东在交割后,应填写股票过户通知书一份,加盖印章后连同股票一起送发行公司的过户机构。
公司的过户机构可以自行设置,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代办。一般发行公司在其注册住所自行设置过户机构,而在其他区域则委托金融机构代为办理。我国目前一般均为金融机构办理,深圳由证券公司负责,上海则为证券交易所办理。
如果股票的受让人不止一个,则转卖方应分别填写过户通知书。如果转让人的账户不止一个,则转让人也应分别填写通知书。
(2)新股东在交割后,应向发行公司索取印章卡两张并加盖印章后,送发行公司的过户机构。印章卡主要记载新股东的姓名、住址,新股东持股股数及号码、股票转让日期。
(3)过户机构收到旧股东的过户通知书、旧股票与新股东印章卡后,进行审核,若手续齐全就立即注销旧股票发新股票,然后将新旧股票一起送签证机构,并变更股东名簿上相应内容。签证机构的作用是检查公司有无超额发行及伪造股票等。发行公司一般不得自行设置签证机构,必须委托金融机构,并且,负责该公司过户手续的金融机构不得充当签证机构。
(4)签证机构对过户机构送去的新旧股票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检,若手续齐全则在新旧股票正面签证,再送过户机构。
(5)过户机构收到经签证的新旧股票后,将新股票送达新股东,而旧股票则由过户机构存档备案。
在股票过户过程中,应注意:
(1)一切费用应由发行公司负责。
(2)股东如果是用邮寄方式申请过户,则应用挂号邮至过户机构,以平信邮寄,若有遗失,发行公司概不负责。
(3)股东股票遗失,若无法出具充足证明,则发行公司可拒绝补发新股票。
(4)若捡到遗失股票,则无须归还,但如果原持有人在遗失股票背面已签字盖章,则发行公司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即,除非原持有人同意不再拥有已遗失股票,否则公司就不承认新持有人为新股东,因而新持有人无法享有一切权利。
(5)发行公司一般在宣布股息时公告一个停止过户期,在停止过户期间,发行公司停止办理过户手续。发行公司将股息发给股东也可直接划到股东银行账号上。旧股东在此期间转让股份,则新股东不能领取股息。所以在成交中,往往从出让价格中扣除股息作为成交价格,以示公平。
6.股票的交易方式
股票交易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了解这些交易方式是一个新股民应该做的事情。
现货交易
现货交易也叫现金现货。它是指股票的买卖双方,在谈妥一笔交易后,马上办理交割手续的交易方式,即卖出者交出股票,买入者付款,当场交割,钱货两清。它是证券交易中最古老的交易方式。最初证券交易都是采用这种方式进行。以后,由于交易数量增加等多方面的原因,使得当场交割有一定困难。因此,在以后的实际交易过程中采取了一些变通的做法,即成交之后允许有一个较短的交割期限,以便大额交易者备款交割。世界股市对这些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规定成交后第二个工作日交割;有的规定得长一些,允许成交后四五天内完成交割。究竟成交后几日交割,一般都是按照证券交易的规定或惯例办理,各国不尽相同。
现货交易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1)成交和交割基本上同时进行。
(2)是实物交易,即卖方必须实实在在地向买方转移证券,没有对冲。
(3)在交割时,购买者必须支付现款。由于在早期的证券交易中大量使用现金,所以,现货交易又被称为现金现货交易。
(4)交易技术简单,易于操作,便于管理,一般说来,现货交易是投资,它反映了购入者有进行较长期投资的意愿,希望能在未来的时间内,从证券上取得较稳定的利息或分红等收益,而不是为了获取证券买卖差价的利润而进行的投机。
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是相当于现货交易而言的。现货交易是成交后即时履行合约的交易,期货交易则将订约与履行的时间分离开来。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并就买卖股票的数量、成交的价格及交割期达成协议,买卖双方在规定的交割时期履行交割。比如,买卖双方今日签订股票买卖合约而于30日后履约交易就是期货交易。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签订合约后不用付款也不用交付证券,只有到了规定的交割日买方才交付货款,卖方才交出证券。结算时是按照买卖契约签订时的股票价格计算的,而不是按照交割时的价格计算。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股票的价格在契约签订时和交割时常常是不一致的。当股票价格上涨时,买者会以较小的本钱带来比较大的利益;当股票价格下跌时,卖者将会取得较多的好处。所以,这种本小利大的可能性,对买者和卖者都有强烈的吸引力。
期货交易根据合同清算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在合同到期时,买方须交付现款,卖方则须交出现货即合同规定的股票;第二种是在合同到期时,双方都可以做相反方向的买卖,并准备冲抵清算,以收取差价而告终。上述第一种方法通常称为期货交割交易,第二种方法通常称作差价结算交易。这两种交易方法的总和又称为清算交易。
股民进行期货交易的目的又可以分为两种:第一,以投机为目的,在这种条件下,买方与卖方都是以预期价格的变动为基础或买或卖,买方期望到期价格上升,准备到期以高价卖出,谋取价差利润;卖方期望证券价格下跌,以便到期以较低的价格买进,冲销原卖出的期货合同,并赚取价差利润;第二,以安全为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的期货交易就是买卖双方为避免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而进行的期货股票买卖。
总之,期货交易带有很强烈的投机性,采取这种交易方式的买卖双方往往怀有强烈的赌博心理。买者通常不是要购买股票,在交割期到来之前,若股票行市看涨,他还可以高价卖出与原交割期相同期限的远期股票,从中得到好处;卖者手中也不一定握有股票,在交割期未到来之前,若股票行市看跌,他还可以低价买进与原交割期相同期限的远期股票,从中得利。所以,在股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可以靠“买空”和“卖空”牟取暴利。
信用交易
信用交易,又称垫头交易,是指证券公司或金融机关供给信用,使股民可以从事买空、卖空的一种交易制度。在这种方式下,股票的买卖者不使用自己的资金,而通过交付保证金得到证券公司或金融机构的信用,即由证券公司或金融机构垫付资金进行买卖的交易。各国因法律不同,保证金数量也不同,大都在30%左右。一些股票交易所,又把这种交付保证金,由证券公司或金融机构垫款进行股票买卖的方式,称为保证金交易。
保证金交易分为保证金买长交易和保证金卖短交易两种。保证金买长交易,是指价格看涨的某种股票由股民买进,但他只支付一部分保证金,其余的由经纪人垫付,并收取垫款利息,同时掌握这些股票的抵押权。由经纪人把这些股票抵押到银行所取得的利息,高于他向银行支付的利息的差额,这就是经纪人的收益。当股民不能偿还这些垫款时,经纪人有权出售这些股票。
保证金卖短交易,是指看跌的某种股票,由股票的买卖者缴纳给经纪人一部分保证金,通过经纪人借入这种股票,并同时卖出。如果这种股票日后价格果然下跌,那么再按当时市价买入同额股票偿还给借出者,股民在交易过程中获取价差利益。
信用交易对股民来说最主要的好处是:
(1)股民能够超出自身所拥有的资金力量进行大宗的交易,甚至使得手头没有任何股票的股民从证券公司借入,也可以从事证券买卖,这样就大大便利了股民。因为在进行证券交易时通常有这样一种情况,当股民预测到某股票价格将要上涨,希望买进一定数量的该股票,但手头却无足够的资金;或者预测到某股票价格将下跌,希望抛售这种股票,可手中又恰好没有这类股票,很显然如采用一般的交易方式,这时无法进行任何交易。而信用交易,在证券公司和股民之间引进信用方式,即股民资金不足时,可以由证券公司垫款,补足保证金与股民想要购买全部证券所需要款项的差额。这种垫款允许股民日后归还,并按规定支付利息。当股民需要抛出,而缺乏证券时,证券公司就向股民贷券。通过这些方式满足了股民的需要,使之得以超出自身的资金力量进行大额的证券交易,股票市场也因此更加活跃。
(2)具有较大的杠杆作用。这是指信用交易能给股民以较少的资本,获取较大利润的机会。例如,假定某股民自有资本10万元,他预计A股票的价格将要上涨,于是他按照日前每股100元的市价用自有资本购入1000股。过了一段时间后,A股票价格果然从100元上升到200元,1000股A股票的价值就变成20万元(200元×1000股),股民获利10万元,其盈利与自有资本比率为100%。如果该股民采用信用交易方式,将10万元资本作为保证金支付给证券公司,再假定保证金比率为50%(即支付50元保证金,可以购买价值100元的证券)这样股民便能购买A股票2000股。当价格如上所述上涨后,2000股A股票价值便达到40万元,扣除证券公司垫款10万元和资本金10万元后,可获得20万元(有关的利息、佣金和所得税暂且不计),盈利与自有资本的比率为200%。显然,采用信用交易可以给股民带来十分可观的利润。但是,如果股票行市未按股民预料的方向变动,那么采用信用交易给股民造成的损失同样也是巨大的。
当然,信用交易的弊端亦很多,主要是风险较大。仍以上面的例子为例:当股民用其自有资金10万元作为保证金,假定保证金率仍为50%时,该股民可用每股100元的价格购入2000股A股票。假如以后A股票的价格不是像他预计的那样上涨,而是一直下跌的话,我们假定它从每股100元跌到50元,这时2000股A股票的价值20万元(100股×2000股),损失了10万元(证券公司垫款的利息及费用暂时不计),其损失率为100%。假如这个股民没有使用信用交易方式,那么10万元自有资本,在A股票每股价格100元时,只能购入1000股,以后当每股价格同样从100元下跌到50元之后,那么10万元自有资本,在A股票每股价格100元时,只能购入1000股,以后当每股价格同样从100元下跌到50元之后,该客户只损失了5万元(100元×1000股-50元×1000股=50000元)。其损失率为50%,大大低于信用交易方式的损失率。因此,一般认为信用交易方式是有风险的,应该谨慎地运用。
此外,从整个市场看,过多使用信用交易,会造成市场虚假需求,人为地形成股价波动。为此,各国对信用交易都进行严格的管理。另外,各证券交易所也都订有追加保证金的规定。例如当股票价格下跌到维持保证金比率以下时,经纪人有权要求股民增加保证金,使之达到规定的比率,不然的话,经纪人就有权出售股票,其损失部分由股民负担。同时证券公司为了防止意外,当股民采用信用交易时,除了要求他们支付保证金外,证券公司还要求他们提供相应的抵押品,通常被用作抵押品的,就是交易中委托买入的股票,以确保安全。尽管如此,信用交易仍是当前西方国家金融市场上最受股民欢迎的、使用最广泛的交易方式之一。
期权交易
股票期权交易是西方股票市场中相当流行的一种交易策略。期权实际上是一种与专门交易商签订的契约,规定持有者有权在一定期限内按交易双方所商订的“协定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股票。对购买期权者来说,契约赋予他的是买进或卖出股票的权利,他可以在期限以内任何时候行使这个权利,也可以到期不执行任其作废。但对出售期权的专门交易商来说,则有义务按契约规定出售或购进股票。股票的期权交易并不是以股票为标的物的交易,而是以期权为中介的投机技巧。
期权交易需要考虑的因素大体上有三方面:第一是期权的期限,即期权的有效期。它是期权交易的重要内容,一般为三个月左右。各交易所对此都定有上限;第二是交易股票的种类、数量和协定价格;第三是期权费,亦称保险费,是指期权的价格。
期权交易最显著的特点是:
(1)交易的对象是一种权利,一种关于买进或卖出证券权利的交易,而不是任何实物。这种权利,具有很强的时间性,它只能在契约规定的有效日期内行使,一旦超过契约规定的期限,就被视为自动弃权而失效。
(2)交易双方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一样。对期权的买入者而言,享有选择权,他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契约。
(3)期权交易的风险较小。对于投资者来说,利用期权交易进行证券买卖,其最大的风险不过是购买期权的费用。
期权交易可分买进期权交易和卖出期权交易两种。
(1)买进期权
买进期权,又称看涨期权或“敲进”。买进期权是指在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协议持有人按规定的价格和数量购进股票的权利。期权购买者购进这种买进期权,是因为他对股票价格看涨,将来可获利。购进期权后,当股票市价高于协议价格加期权费用之和时,期权购买者可按协议规定的价格和数量购买股票,然后按市价出售,或转让买进期权,获取利润;当股票市价在协议价格加期权费用之和之间波动时,期权购买者将受一定损失;当股票市价低于协议价格时,期权购买者的期权费用将全部消失,并将放弃买进期权。因此,期权购买者的最大损失不过是期权费用加佣金。
(2)卖出期权
卖出期权是买进期权的对称,亦称看跌期权或“敲出”,是指交易者买入一个在一定时期内,以协议价格卖出有价证券的权利。买主在购入卖出期权后,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协议价格向期权出售者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有价证券。在证券市场众多的交易方式中,一般说来,只有当证券行市有跌落的趋势时,人们才愿意购买卖出期权。因为在卖出期权有效期内,当证券价格下跌到一定程度后,买主行使期权才能获利。此外,如果因该股票行市看跌,造成卖出期权费上涨时,客户也可以直接卖掉期权,这样他不仅赚取了前后期权费的差价,而且还转移了该股票行市突然回升的风险。但如果该股票行市在这三个月内保持每股100元的水平没有下降,甚至还逐步在这三个月内保持每股100元的水平,不仅没有下降,甚至还逐步上升,这时,客户无论是行使期权,卖出股票或转让期权,非但无利可图,而且还要损失期权费。因此,卖出期权一般只是在证券行市看跌时使用。
可见,买进期权和卖出期权都只能在其特定的范围内使用,客户无论选用哪种方式仍然有一定风险。
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的差异是:其一,期权交易的双方,在签约或成交时,期权购买者须向期权出售者交付购买期权费,如每股2元或3元;而期货交易的双方在签约成交时,不发生任何经济关系。其二,期权交易协议本身属于现货交易,期权的买卖与期权费用的支付是同时进行的;而期货交易的交割是在约定交割期进行的。其三,期权交易在交割之后,交易双方的法律关系并未立即解除,因为期权虽已转让,但期权的实现是未来的,须以协议有效期满时,其双方法律关系才告结束;而期货交易在交割后,交易双方法律关系即告解除。其四,期权交易在交割期内,期权的购买者不承担任何义务,其根据股价变化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协议,如情况变化不利,则可放弃对期权的要求,对协议持有人的义务只由期权出售者承担;而期货交易的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都为对方承担义务。其五,期权交易的协议持有人可将协议转让出售,无论转让多少次,在有效期内,协议的最后持有人都有权要求期权的出售者执行协议;而期货交易的协议双方都无权转让。其六,投资期权最大的风险与股价波动成正比,股价波动越大,风险亦越大。
期权交易对于买入者的主要作用是:(1)能够获取较大利润。(2)控制风险损失。任何人从事证券交易都希望获利,而获利的关键在于准确预测未来的行市,但在变化不定的证券市场上,谁也无法保证自己的预测绝对准确。一旦证券行市的走向与交易者预测的相反,那么损失将是惨重的。如果采用期权交易,一旦发生上述情况,交易者可以放弃执行期权,这样不管实际行市变动与交易者事先的预测差距有多大,期权买方损失最多的就是期权费,不会再多,从而把交易中的风险损失,预先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期权交易对卖权方的作用主要是可以扩大业务,取得期权费收入。根据美国芝加哥期权交易所的统计资料,有高达3/4以上的期权交易没有执行,从而使卖方获得了相当的期权费收入。
买空交易
买空亦称“多头交易”,是指交易者利用借入资金,在市场上买入期货,以期将来价格上涨时,再高价抛出,从中获利的活动。在现代证券市场上,买空交易一般都是利用保证金账户来进行的。当交易者认为某种股票的价格有上涨的趋势时,他通过交纳部分保证金,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购买该股票期货,买入的股票交易者不能拿走,它将作为贷款的抵押品,存放在证券公司。如以后该股票价格果然上涨,当上涨到一定程度时,他又以高价向市场抛售股票,将所得的部分款项归还证券公司贷款,从而结束其买空地位。交易者通过买入和卖出两次交易的价格差取得收益。当然,如果市场股价的走向与交易者的预测相背,那么买空者非但无利可图,并且将遭受损失。由于在以上过程中,交易者本身没有任何股票经手,却在市场上进行购买股票的交易,故称之为“买空”交易。
买空交易资金主要是借入资金。一般投资者在进行证券交易时,都是运用自有资金,而交易者在买空时,除交付少量保证金外,其购买股票的大部分资金由证券公司垫付,即主要依靠借入资金来进行交易。买空交易的全过程由先买入后抛售股票两次交易构成。
卖空交易
卖空是指当某种股票价格看跌时,股票投资者便从经纪人手中借入该股票抛出,日后该股票价格果然下跌时,再以更低的价格买进股票归还经纪人,从而赚取中间差价。卖空者经营卖空时所卖的股票来源主要有三个:其一是自己的经纪人,其二是信托公司,其三是金融机构。对于出借股票的人来说,向卖空者出借股票是很有利的,因为这不仅能为客户提供全面周到的服务,而且还可以使股票升值。不管股票的出借是以收取利息为条件,还是以股价的升值为条件,对出借者来说都是一种收入。与此同时,出借人往往还会采取措施来保护自己,手段是以卖空者出卖所收取的价款存入经纪人账户。
卖空包括两种形式。其一,卖空者以现行市价出售股票,在该股票下跌时补进,从而赚取差价利润;其二,卖出者现在不愿交付其所拥有的股票,并以卖空的方式出售股票,以防止股票价格下跌,从而起到保值的作用。如果股票价格到时确实下跌,他便能以较低市价补进股票,在不考虑费用的条件下,卖空的收益与拥有股票的损失相抵消,使其能避免损失。根据卖空者目的不同,卖空可分为三类:一是投机性卖空。在这种情况下,卖空者出售股票的目的是预期该股票价格的下跌,到期时再以较低的价格补进同样的股票,两种价格的差距就是卖空者卖空的利润。这种卖空的投机性强,风险大,利润也大。投机性卖空对股票市场有较大的影响,因为当卖空者出售股票时,股票的供给会增加,股票的价格也会随之下跌;补进时,股票市场需求增大,价格也随之上涨。二是用于套期保值的卖空。这种卖空的根本目的在于避免股票由于市价下跌而带来的损失。三是技术性卖空。这种卖空行为又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以自己所有股票为基础的卖空,它包括以税收为目的、以保值为目的和以预期交货为目的等情况;第二种是以套利为目的的卖空,它又分不同市场的套利和不同时间的套利;第三种是经纪人或证券商经营的卖空,其中不仅有专业会员、证券商,还有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
由于卖空交易的投机性强,对股票市场影响较大,卖空者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投机性,因而各国的法律都对卖空有较详细的规定,以尽量减少卖空的不利影响,在某些国家甚至通过法律形式禁止股票的卖空交易。
7.股票交易基本常识
新股民了解了股票交易的基本制度,还必须了解股票交易的基本常识,这些常识对于新股民迅速适应行情大有好处。
除权与填权
股票除权日前一日收盘价,按照除权公式,减去含权差价,即为除权。除权后股价上升,将除权差价补回,即为填权。
上市公司每年给股东分配股利时,首先要确定一个除权日或除息日,在这一天之前,股民手中的股票含有从上市公司分配一年来的股利的权利,股民可以参与上市公司一年来的经营成果的分配。此时的股票称为含权股或含息股票。当股民在除权日完成配股缴款或取得转增股票时,这种权利便得到实现。此时的股票便称为除权股票。
计算除权的公式为:
(1)送股除权基准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1+每股送股比例)
(2)配股除权基准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
(3)送股、派息、配股除权基准价=(收盘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所派现金)/(1+送股比例+配股比例)
在进行送股或配股的过程中,上市公司需要先将股权登记日确定。在股权登记日及此前持有或买进该股票的股东享受送股、配股等权利,在除权未完成之前是含权股。股权登记日的次交易日即为除权基准日,此后再买进股票则不享受上述权利。有一点股民需要看清的是,无论送股或是转赠股,红股都不是无偿获得,股民要以股东的身份将这部分股本重新注入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在二级市场上表现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与除权基准价之间存在差值,即除权日股价与前一交易日之间存在一个自然缺口,被称为除权缺口。含权越大,自然缺口越大。
一般来说,红股或配股到账后,上市日期并不固定。江苏春兰1998年7月22日股权登记,7月23日为除权基准日,7月23日~8月5日缴款,而配股上市日在8月25日。
除权之后的一段时期,若多数人看好春兰股份,那么春兰股票的交易市价将逐渐走高,并比除权基准价还高,也就是说,股价比除权前还要更加看涨,这种行情,我们称之为填权。
倘若股价上升到除权前的价格水平,即将缺口完全补上,则称为充分填权或填满权。相反,如果大多数股民不看好该股后市,交易价格逐级下行,且低于除权基准价,即股价较除权前有所下降,则称为贴权。股票能否走填权行情,与市场环境、公司前景、股价、庄家持仓成本等因素有关系。
除息与填息
所谓除息,是指用股票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减去上市公司要发放的股息。填息是指除息后股价上升,将除息差价补回。了解除息和填息可使初入股市的投资者对于股票投资有一个完整的概念。投资者应该认识到,上市公司将股息“无偿”划入股东账户后,二级市场上的股价要剔除这部分所得,派息并非是无偿的。
派息时,上市公司应确定股权登记日,注意在登记日以及在此之前持有该股或现今买进该股之股东均享受到派息权利,这是含息股。
股权登记的次交易日即为除息日,此时买进股票不再享受派息权利。在除息基准日确定后,除息当天会出现除息报价,以除息基准日前一天的市场收盘价格减去该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就是除息报价。除息报价是除息后的参考价,并非硬性规定除息日的开盘价就是除息报价。一般地,除息日前一天的收盘价与除息日的开盘价之间会出现一个自然的价格缺口,股票含息越大,自然缺口越大。
以长春热缩为例:1997年年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7.4元(含税),以20%的税率计算,每10股实派5.92元。该股股权登记日是1998年7月15日,除息日是1998年7月16日,派息日是1998年7月17日。以7月15日收盘价19.99元计算除息基准价为:19.99-0.592=19.398(元),而除息日以18.51元收盘,因此该股除权当天呈贴息走势,自然缺口为0.72元。
可见,不管派发现金股利有多少,均表示公司当年盈利。不过,是不是派发现金股利与公司分红派息作风有关系。
在中国,股民都想获得较多的股票股利,但有些公司虽然营运状况较佳,由于大股东需要现金,且股本扩张欲望不强,从稳健经营的角度出发,倾向于派发现金股利。如1998年五粮液年度分配方案为:拟每10股派12.50元;格力电器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4元。经验表明,含息股在除息后出现贴息走势的股票居多,这与股民对公司的经营预期有关,因此不宜抢权。
按照政府规定,股票停止过户的前一日为“除息交易基准日”,在该日以后买进的股民,不能享受公司配发的现金股息。
佣金和印花税
佣金是指证券商在为投资者代理证券买卖时按成交金额计算向其收取的费用。
在国际上,一般由证券管理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确定一个统一的佣金比率或上下浮动界限。目前,我国证券商收取佣金的标准是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由深圳、上海两交易所分别制定的。
具体标准如下表:
品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3.35‰,起点:人民币10元3.3075‰,起点:人民币5元基金2.5‰(新);3‰(老)2.5‰(新);3‰(老)B股7‰,起点:美元20元4.3‰国债现货2‰,起点:人民币5元2‰,起点:人民币5元企业债券3‰,起点:人民币5元2‰,起点:人民币5元国债回购0.25‰~1.5‰0.4‰~1.4‰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发展而来的,属于行为税类,基本税率3‰。1990年7月1日,深圳市政府实行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卖双方各征3‰,同年11月23日,深圳市政府向买卖双方各征6‰,1991年10月,深圳“股市大跌”后,回调到3‰。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公开发行的股票转让、交易双方各征3‰的印花税,由证券公司代扣代缴。1994年,新税制提出把证券市场上的印花税改造成证券税独立征收,规定买卖双方各征3‰,最高可上浮到10‰,并提出在证券交易税未出台之前,仍按原办法征收印花税。1997年,国务院再次做出上调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决定,自当年5月10日起,对买卖、转让、赠与所确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1998年6月12日,国务院做出决定,将股票交易印花税率调整为4‰,基金和债券不收印花税。
对于我国股民来说,要知道的是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有两个目的:一是作为普通印花税的一个税目,对股票交易行为征收;二是在股票交易所得税难以征收时,以印花税替代股票交易所得税。在国外,为了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股票,一般对股票买卖双方实行差别税率,即对卖出方实行较高税率,对买入方则实行较低税率。我国对买卖双方实行同一税率。
市盈率
市盈率是指普通股每股市价与每股利润的比率。
市盈率是反映股份公司获利能力的一个重要财务比率,是股民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一般来说,市盈率高,说明股民对该公司的发展前景看好,愿意出较高的价格购买该公司的股票,所以一些成长性较好的高科技公司的市盈率通常要高些。但是,也应该注意,如果某种股票的市盈率过高,则也意味着这种股票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假定某公司的收盘价为16元每股,每股收益为0.84元,则其市盈率为:市盈率=16/0.86=19.05。对于初入股市的新股民而言,他们对数以百计的股票很难有一个客观的评价概念,只有从报刊杂志的报道或分析人员的研究报告中获得一些资料。而判断各种股价是否合理的方法中,市盈率是采用最频繁的一个标准。
因为只要获得年度报告等资料就可以计算以上一年度每股税后利润为基础的市盈率,计算起来比较简单。但值得注意的是,新股民了解的市盈率通常是一个静态指标,即某上市公司最近的股价与过去半年或者一年每股税后利润的对比,而对其应用的可靠性是建立在公司稳定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将其作为投资的惟一依据是不太稳妥的。
我国股市逐步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业绩差的股票股价持续下降,使市场的总体市盈率水平下降;而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股票则拥有高的市盈率,即“高股价对应高市盈率、低股价对应低市盈率”,股价上升以上市公司行业竞争地位、赢利能力及成长性和经营管理水平为基础,而不再是以市盈率拉高为代价,市盈率水平与股价不再具有显著的相关性。股价相对变化的契机就是股票的成长性和突发事件,如能较为准确地预测上市公司的年度运营情况,投资得当,则收益会非常丰厚。
市盈率除了可作衡量二级市场中股价水平高低的指标,还可在估算发行价格时作为重要参照指标。根据发行企业的每股盈利,参照市场的总体股价水平,确定一个合理的发行市盈率倍数,二者相乘即可得出股票的发行价格。目前,我国处于一级市场资金充裕与二级市场资金匮乏之间的矛盾,新股发行市盈率作了相应的提高。从技术形态上看,走势较好的新股上市后大都有一个深幅回调的过程,股民应注意介入时机。
周转率
周转率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市场中股票转手买卖的频率,它是反映流通性能的一个重要指标。
周较率计算公式为:
周转率=某一段时间内的成交量/流通股数×100%
在实战操作中,周转率的高低反映股价走向与成交量的变化关系。我们通过对不同技术形态下的周转率分析,可以对股票未来的股价做出一定的预测和判断。一般来说,低位周转率达到4%左右时应引起新股民关注,而上升途中周转率达到20%左右时则应引起警惕。周转率的应用有以下几种情况:
(1)应用股价高位区的周转率的办法
股价经过一段时间连续上扬后,个股涨幅已大,股价进入高位区(判断价位高低可参考长期均线的乖离率大小)。如果股票在短期暴涨或连拉阳线后,在高位横盘缩量整理,则可继续持有。若股价出现二次拉高,成交量不断放大而股价滞涨,如吉制药(0545),1999年4月中旬在单日换手近10%的情况下,股价连续以长上影线报收,则应警惕庄家出货。
(2)周转应用下跌途中的周转率的方法
在一轮下跌趋势已经形成的过程中,成交量急剧放大,形成价跌量增态势,此时主力出货坚决,股民不可“抄底”介入。如琼能源(0502)1998年12月下旬在股价见顶后出现连续跌停的走势,对于这类高周转率下跌的股票应果断出局。
(3)应用底部区域的周转率的方法
随着股价逐步趋稳,各项指标显示底部区域基本确认,此时股票若出现量价齐升的走势,则表明庄家可能拉高建仓,股民可视为买入时机。如多佳股份(600086),在1998年8月底行情启动初期,有时单日周转即达到5%以上,且上行放量,调整缩量特征十分明显,此类个股就值得关注。
(4)如何应用上升途中的周转率的方法
成交量在上升途中不断放大,呈价升量增态势,如果从技术形态判断,目前股价已远脱离成本区域,股民应谨防主力拉高出货。
如深桑达(0032),1998年5月的拉升过程中成交量不断放大,换手率最高时近30%,而当6月4日出现天价19.75元时,成交量并不特别大,其后缩量调整的过程中股价一路回落,没有维持高位横盘的形态,说明主力已经在前期利用对敲形成的高周转率拉高出货。故对于那些连续放量、涨幅巨大的个股千万不能过于迷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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