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在认识系统中的主体地位
人是主体,这不论在对自然的认识还是在对社会的认识中都是一样的。在人与自然的认识关系中,自然对象先在于和外在于作为主体的人,认识自然,是人作为与客体异质的物种去观念地把握对象。在人与社会的认识关系中,情况就要复杂得多。这里的主体是人,客体是人的社会,中介则是人的活动及其产物,因此,认识社会,作为社会人对人的社会的认识,本质上是人对于自己的类存在和类活动的自我认识。
1.人应当是社会历史的主人
人在认识系统中的主体地位的前提是人应该是社会历史的主人。人是自然界发展的最高产物,是万物之灵,似乎有一种对于其他自然物的独特的和优越的地位。但这并没有能够从根本上改变人对于外部自然界的依赖地位。人的存在及其活动仍然绝对地依赖于自然界。但是,人对于自然界的依赖又不同于动物通过改变自身机体来单纯地适应自然界及其变化的本能活动。作为有意识能思维的社会存在物,人不仅能够认识和顺应自然,而且能创造并借助于一定的工具来改变自然物的存在形式,使之发生适合人类机体需要的变化,从而按照适合自己需要的方式来掌握外部自然界。人对自然界的依赖是通过人对自然界的掌握来实现的。[1]依赖体现着人在与自然界关系中受动、被动的一面,掌握则体现着人作为主体而在人与自然界关系中的能动的、主动的,即积极的和支配的一面。
人对自然界的掌握不是也不可能是由单个人来实现的。无数个人之间在对自然界关系的基础上相互作用、协调行动,便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社会直接地是作为人类自身的活动方式和组织形式而产生的,而且是作为个人活动的帮手和工具而发挥作用的。但社会一旦产生出来,便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总体性存在和运动形式而超越于其中的所有个体,并作为一种对象化了的人的本质力量而成为对人们的一种约束力量,要求人们将其作为一种新的客体来重新对它加以认识,而人在社会运动中的主体地位也需要在这种约束和制约中不断地重新确立。人要成为自然的主人,便必须力求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
如果我们把社会看作一种关系系统,包括社会的生产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思想文化关系等各个方面,则它们不过是“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2]。个人的特质决定着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质,而社会关系则是“他们的物质的和个体的活动所借以实现的必然形式”[3]。人不但是这种社会关系系统的物质承载者和指令的执行者,而且是这种关系的建构者,又是其得以织成的网上纽结。人们不仅借助于这种社会关系去从事物质生产、精神生产和自身的再生产,而且在这种统一的生产过程中不断地再生产着这种社会关系,并且力图将其置于自己的支配和控制之下,使之服从于和服务于自己的目的和活动。如果我们把社会看作一种组织系统,是社会各种要素、各个方面的实际的联结和组合方式,是社会生产赖以进行的社会形式,则一切生产都不过是个人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中并借助于这种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人借助于对各种社会组织的建构、操作和指挥而以集体的、社会的整体力量去从事生产、改造自然界,并在其中表现和确证自己的主体力量,发展和完善自身。如果我们把社会看作一种活动系统,是人与物之间和人与人之间通过一定的中介而相互作用的动态模式或实现方式,则人应当是这种活动的发起者、组织者、调节者和控制者。通过这种活动,人们施展着自己的能力,实现着自己的目标,体现着自己的主体地位。
可见,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人都应当是社会历史的主人。正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借助于一定的社会组织形式而从事一定方式的社会性活动,人们实现着自己对自然界的了解和统治。
2.人作为认识主体的个人素质
主体素质,即人作为主体而存在和活动的内在根据和条件,是人们自觉有效地从事一定的主体性活动,发挥和实现自己的主体功能的内部准备状态。主体功能是在主体活动中得到表现和实现的。就其与活动的关系而言,主体的内在素质可以分为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需要—动机方面的;二是,才华—能力方面的。前者作为一种内在驱力和冲动使人们作为主体来活动成为必要;后者则作为一种内在根据和本质力量使人们作为主体来活动成为可能,二者共同构成了人们从事自觉能动活动的主体性条件。
(1)认识主体的需要动机结构
动机是行为产生的原因,它常以愿望、兴趣、理想等形式表现出来,并作为一种内驱力而激励个体发动或维持,强化或推选其活动,并将这种活动导向某种具体的目标。动机因素加入人们的活动,使得活动显现出一定程度的自觉性和目的性特征。动机性行为是人类自觉活动的基本层次。“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4]人们作为主体来认识世界的动机方面因素,主要包含着三个基本的方面。
其一,实践地依赖和掌握世界的需要。任何人都是一种有意识的社会性存在物,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存在和生活,并且只有借助于社会才能从事创造性的生产和活动。社会既是个人赖以生存的外部环境,又是个人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和手段,人类绝对地依赖于自然界和自己的社会。
其二,创造更加美好的理想社会的愿望与追求。追求和创造一个对自己来说更加适合和美好的理想社会,是人作为自然性、意识性和社会性相统一的存在物的一种本能,也是人所具有的建设性、创造性才能的特殊功能。创造理想社会,发端于人们对自身需要和现实之间价值关系的否定性评价。人总是生活在给定的现实环境之中的,但既成的和给定的现实环境又不能直接地满足人的发展着的需要。于是,人们总是力求超越现实,面向未来,创造理想社会,因此,创造理想社会,本质上是一种对于限定的超越。
其三,与人类求知欲相联系的认知兴趣。求知欲是人的感知、意识—思维功能的特殊表现形式,是推动人们从事科学探索活动的重要的动力因素。求知欲与人们的好奇心相联系,把人们的认知视线引向知与不知、似知与非知、确知与假知的边界,促使他们知其然而后欲知其所以然,知其表层而后欲知其深层,层层深入,探究原委,穷根究底,从而使得人们的认知活动不仅服从于功利刺激和现实需要,而且获得了一种超功利性、超现实性。求知欲作为一种相对稳定的认知兴趣,是促使人们坚持不懈、排除困难去从事科学探索活动、揭示世界奥秘的重要的内驱因素。
(2)认识主体的能力结构
能力或叫主体能力,是在社会实践中形成而又潜在于主体内部并在主体和客体的对象性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客观的能动的力量,是作为主体的人所具有的为了满足自己的一定社会需要而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从事对象性活动的内在可能性。[5]认识能力是主体观念地把握客体的内部根据,实践能力则是主体实践地把握客体的内部根据。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相互交织地存在于主客体统一的机体中,随具体的对象和活动方式而有不同的内部组合方式和作用形式。从观念地掌握社会客体这个角度看,认识主体的内在能力包含着三个基本的方面。
其一,感知—思维力方面。感知—思维器官系统是由感觉器官和人脑与神经信息传递、通道等组成的系统。感觉器官包括人的外感受器官与内感受器官这两个基本的方面。外感受器官包括人的眼、耳、鼻、舌、身等。它们作为人脑同外界联系的门窗,给大脑提供外部对象的各种信息。无疑,这种外感受器官也能指向人们自身的机体和外部活动,是人们自我观察、自我感知的重要工具。内感受器官是指人的交感神经系统、液体、肾上腺等,它们将机体内部的平衡与不平衡、协调与不协调、稳态与非稳态,以及饥、渴、冷、暖、困、乏、喜、怒等各种内部状态传入人的大脑,为大脑提供来自机体内部的各种信息,是人们了解自身的机体状况的内在工具。人们的外感受器官与内感受器官之间有所分工,但又是协调作用的。而这种协调往往是通过人的大脑的组织机能来实现的。
其二,经验—知识力方面。知识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积累起来的经验和理论体系,是以思想内容的形式对客体的主观反映,是社会精神生产的成果之一,又是社会生产的向导。知识力是主体能力结构中的主导方面。知识的生产、传播和运用,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是人作为“有意识的存在物”而存在和活动的特殊产物。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人们凭借自己所独有的感知—思维系统,积极能动地反映客体和自身,在头脑中形成对象的观念和意识。而“意识的存在方式,以及对意识说来某个东西的存在方式,这就是知识”[6]。可见,知识首先是作为人们的已有知识成果而出现的。但是,知识一旦生产出来,并为主体所掌握,便对主体的活动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成为主体能力结构中的积极因素。知识要素在主体能力结构中首先是作为主体有选择地接收和搜集客体信息的内部参照系统出现的。知识要素也是作为主体理解和描述客体的背景材料而发生作用的。知识要素还是人们观念地建构与创造新客体的基本根据和基本材料。
其三,情感—意志力方面。情感和意志也是主体意识性的产物,马克思说:“人作为对象性的、感性的存在物,是一个受动的存在物;因为它感到自己是受动的,所以是一个有激情的存在物。”[7]可见,情感和意志是主体自我意识的产物,是由对主体和客体对象性关系的认识而产生的一种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可以成为人们发动、延续或中止自己的某种活动的动因和动力。情感意志是主体任一活动过程所必不可少的非智力因素。情感是人对客观世界的一种特殊的反映形式,是伴随着主体对客体的认识而产生的对客体是否符合自己需要的态度的体验,它惯常以主体满意或不满意、肯定或否定、赞成或厌恶、愉快或忧愁、愤怒或恐惧等向背两个方向的心理状态表现出来,对主体的活动起着积极的或消极的作用。意志是主体在一定理性支配下,自觉地确定活动的目的,并为实现预定的目的而有意识地支配、调节其行动的心理现象,是人的意识的积极的调节方面。主体的活动,不管是对客体的认识还是改造都与自身的一定需要相联系,并且是为了一定的目的而进行的自觉的能动的活动。因此,这种活动总是伴随着主体对客体的情感体验和自觉活动的意志努力。
认识主体作为一个系统,有自己复杂的社会构成形式,大体可分为个人主体、群体主体、社会主体、人类主体四种形式。这些活动形式之间既依主体从事认识活动的组织方式、范围和层次而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依赖,构成统一的主体活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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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夏甄陶、欧阳康:《依赖与掌握:人与世界关系的两个基本方面》,见《马克思主义与当代》,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22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53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34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5]参见欧阳康:《论主体能力》,载《哲学研究》,1985(7)。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17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16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二、认识客体的特点与类型
客体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人的活动在其现实性上总是对一定对象物的观念的和实际的掌握,而这些认识客体呈现出一定的特点和类型。
1.认识客体的主要特点
(1)对象性
在认识论的意义上主体和客体之间是相互规定、互为对象的,没有离开客体的主体,也没有离开主体的客体。客体之所以是客体并且表现出来,是因为它同主体在活动中构成关系。认识客体具有对象性是指它在同主体的关系中获得自己的规定。马克思说:“对象如何对他说来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因为正是这种关系的规定性形成一种特殊的、现实的肯定方式。”“我的对象只能是我的一种本质力量的确证,也就是说,它只能象我的本质力量作为一种主体能力自为地存在着那样对我存在,因为任何一个对象对我的意义(它只是对那个与它相适应的感觉说来才有意义)都以我的感觉所及的程度为限。”[1]从主体方面看,他怎样设置和掌握客体,取决于他对客体的需要和把握对象的能力;从客体方面看,它在何种意义上和何等程度上成为一定主体的对象,则取决于它是否具有对于该主体的功用性和可知性。主体的需要与客体的功用性之间,主体的能力与客体的可知性之间,存在着一种对应性和相关性。客体在何等范围、层次和程度上被主体以何种方式所掌握,主体对客体的需要以何种方式在何种程度上得到满足,这表征着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相关程度及其发展水准。没有这种对应性和相关性,则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对象性关系便无从建立起来。
对于具体地从事着认识活动的个体认识主体来说,客体是一种先在于和外在于自己的思想和观念的认识对象,他对它们的对象性认识活动生发于对它们的一定的实践—认识需要,并依赖于自身的一定实践—认知能力。他以什么方式、在什么层次上来设置和掌握客体,体现着他的需要和能力,也决定了外部世界和外部对象在哪些方面、哪些层次和何等程度上成为社会认识的客体。反过来说也一样,一定认识主体的实践—认知需要和实践—认知能力,既是他积极能动地选择和设置认识客体的内在依据,也是外部对象能否和怎样成为他们认识客体的主体性条件。因此,对于具体的认识主体来说,并非所有的外部存在都是他的认识客体,只有对他的一定对象性活动具有现实意义,而被他纳入到自己的对象性认识关系中,成为他的对象性意识思维活动所指向的对象的那些方面、部分、层次,才成为现实的具体客体。在这里,认识客体作为被设置、被认识、被掌握的方面,很明显地层居于一种被动的、受动的和被支配的地位。它们只是在与主体的对象性关系和对象性活动中才成为认识的客体。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曾经明确地指出:“哲学意识就是被这样规定的:在它看来,正在理解着的思维是现实的人,因而,被理解了的世界本身才是现实的世界。”[2]
(2)客观性
不管认识客体采取什么具体形式,它们都是主体思想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有着不依人的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内容,它们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而按其自身固有规律发展着,是主体发动和实现其认识活动所依赖的并在思想上意识到了的客观存在。自然客体是如此,社会客体作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过程相统一的特殊运动过程也是如此。思想意识客体,相对于反映和再现它们的特定观念而言,也是客观的。承认认识客体的客观性,才能驳倒唯心主义的主客体理论,真正说明认识的真理性,彻底坚持唯物主义反映论。
承认自然客体具有客观性,这对于很多学者来说,都可以承认或者接受,而对于社会认识客体是否具有客观性,则存在着很大的争论。在历史上,唯心主义的社会学者正确地看到了人类所特有的精神、思想、理性、观念等的外化或创造,但他们将其完全归结为人们的动机、观念、兴趣、情感等自由意志,看作主观随意的自由活动过程,从而把社会历史看作完全超自然的思想和观念的历史,把认识社会历史看作对于某种纯粹思想和观念的认识,从根本上否认了社会历史运动的客观性,也就从根本上否认了社会认识客体的客观性。在这种观点的支配下,“迄今为止的一切历史观不是完全忽视了历史的这一现实基础,就是把它仅仅看成与历史过程没有任何联系的附带因素。因此,历史总是遵照在它之外的某种尺度来编写的;现实的生活生产被看成是某种非历史的东西,而历史的东西则被看成是某种脱离日常生活的东西,某种处于世界之外和超乎世界之上的东西。这样,就把人对自然界的关系从历史中排除出去了,因而造成了自然界和历史之间的对立”[3]。自然界和历史的对立,本质上是人的自觉能动活动与其前提条件和现实基础之间的对立。抽掉了必要的物质前提和现实条件,则社会历史只能是一种纯粹主观和片面的精神运动过程。
旧唯物主义者想要研究跟思想客体确实不同的感性客体,并力求客观主义地去把握人类社会。但是,他们把人类社会与纯粹物质自然界要么等同起来,要么混为一谈,“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4]。忽视了人类社会中思想、观念、理性因素的存在和作用,不懂得应当在主体与客体的对象性关系,尤其在主体对于客体的自觉能动活动方面去理解现实的社会和现实的人,从而最终在社会历史领域背叛了自己,从另一条路途陷入了历史唯心主义。
在我们看来,社会认识客体也是客观的,这种客观性首先应由社会历史运动本身的客观性来加以说明。社会历史运动,既不同于纯粹的自然物质运动,也不是纯粹的观念和思想运动,而是包含着人类的精神、思想、观念运动在内的人的自觉能动活动,而这种自觉能动活动本身又不是超越自然、超越现实的纯粹观念的自我旋转或自由意志,而是奠基于物质自然界运动过程之上的能动的选择与创造过程。因此,社会运动,可以看作精神与物质、思维与存在、思想与原型、观念与现实之间交互作用、辩证统一的特殊运动形式。社会的物质生活过程构成了社会精神生活过程的现实基础,社会精神生活过程则再现着物质生活过程。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指出:“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5]社会的实际生活过程是物质生活过程与精神生活过程的统一。正是这种统一的生活过程为人们从不同方面、不同层次来选择认识对象,设置认识客体提供了前提和可能。就是说,社会历史存在向社会认识客体的转化,依赖于认识主体对于客体的能动选择和自觉设置,而这种选择和设置本质上只能在社会历史存在本身所提供的现实前提与范围内进行。或者反过来说也一样,社会历史运动本身,为社会认识主体根据自身的一定需要和能力而自觉地选择一定社会现象来加以认识,并能动地将其设置为客体来加以观念地掌握提供了客观的现实的可能。社会认识客体并不是想象的客体或想象的存在,而是客观的、实际的社会存在和社会生活。
社会认识客体具有客观性,这不管对物质的还是精神的社会存在方式而言都是同样的。社会认识客体的具体类型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自然前提、物质基础、人际交往、感知形式、思维运动、精神产品、实践活动、物质产品、社会组织、社会规律等。但当它们作为对象性客体而被纳入到与主体的认知关系中并成为人们力求通过意识思维活动而加以观念掌握的对象时,相对于它们在主体的意识思想观念中的存在形式而言,它们就都是客观的,是为认识主体的主观观念所反映的原型、客观对象。这点即便是对人类的精神文化产品和实际的感知—意识思维过程来说也不例外。
(3)具体性
认识客体的具体性是它的对象性、客观性特征的延续,是认识系统中的主体—客体相关律在客体方面的表现形式。具体说来,这种具体性有下列几层含义。
首先,具体的客观现象与具体的认识主体对其的掌握方式之间的对应性。对于同一复杂的客观现象,不同的具体主体之间在具体需要、能力之间的差异决定了他们只能以不同尺度、标准来从不同方位、视角选择和设置客体,或侧重于把握其特定方面、层次等。相应地,该客观现象也就在不同方面、层次和意义上转化为不同具体主体的认识客体。
其次,客观世界的复杂多样性与认识主体的内部结构的复杂多样性之间的相关性。认识主体的内部结构是多方面、多层次、多向度的,认识主体的多样性从根本上说是由客观世界的复杂多样性决定的。
最后,在不同历史时代中认识客体的具体形式与发展水平和主体掌握客体的需要与能力水平成正比递进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人们认识社会和自身的能力有不同的具体形式和发展水平,相应地,人们所能自觉地以观念方式加以把握的对象客体在范围、层次和深度上都是有所不同的。而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认识主体的需要与能力和社会历史存在转化为认识客体的范围、层次和深度则具有对应性、相关性。
(4)社会历史性
与旧唯物主义者对客体的单纯自然主义理解不同,马克思主义从实践、从人的感性活动、从主体的历史发展来理解客体,把认识客体看作不断演变发展的东西,认为随着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发展,人类必然把越来越多的新事物、新现象纳入到自己生活和探索的范围,变为认识的客体,而人类认识则正是在不断地发现、设置、摄取新客体的过程中不断拓展和深化。
2.认识客体的基本类型
主体所要认识和改造的对象是整个世界,由于世界的现象复杂纷繁,因此,在现实生活中的认识客体有着近乎无限多样的具体形式。
一般说来,我们可以把整个世界看作由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组成的,相应地,我们也可以把认识客体相应地分为自然客体、社会客体和精神客体这三种基本类型。
(1)自然客体
自然客体是同人发生了对象性关系并进入主体认识活动范围的那些自然事物和自然现象。自然客体包括天然存在的自然物和人类实践活动所形成的人化的自然界。马克思曾经指出:“历史可以从两方面来考察,可以把它划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但这两方面是密切相联的,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6]自然客体和以它为认识对象的主体都是在人类制造和使用工具的劳动的推动下,从自然界中分化出来的结果。劳动使人从自然界中分化出来成为自然感性和社会理性相统一的自为的主体,劳动也使自然界分化出来的那部分成为主体的活动对象。
(2)社会客体
社会客体是指已经对象化了的现实的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社会组织、社会关系、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规律等,也包括作为认识对象的人和体现在物上的社会关系。劳动促成了主体和客体从自然界中的分化,也使两者之间通过活动而建立了内在统一的关系。现实中活动着的个人联合起来,以群的或集体的方式结成一定的社会组织,从事一定的社会活动,这生发于人类同自然界斗争的需要。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自然基础,正是在人与自然关系的基础上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这种关系的系统化形式化为一定的社会组织、社会结构和社会机体。正是这种社会关系、社会组织等,“在不取消人的生物机体规律的情况下……使人的生物特殊性变成社会特殊性。……使个人变成社会的个人,使人们的生命活动变成了社会的生命活动。由此产生了人的一个独特的社会品质”[7]。另一方面,人与自然的关系又只有在社会中才具有人的性质。人们能动地认识、理解、改造、占有和掌握自然界的活动,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实现,因此,“自然界的人的本质只有对社会的人说来才是存在的;因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说来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人的存在的基础”,“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8]。社会为人们借助于超个体的力量去拓展在自然界中活动的范围和层次提供了可能,而人与自然的关系之丰富和发展又为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发展提出要求和提供条件。因此,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和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在性质上和程度上也表现出明显的相关性。在这里,“人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制约着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而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又制约着他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9]而另一方面,随着人类社会活动范围的扩大,“随着对象性的现实在社会中对人说来到处成为人的本质力量的现实,成为人的现实,因而成为人自己的本质力量的现实,一切对象对他说来也就成为他自身的对象化,成为确证和实现他的个性的对象,成为他的对象”[10]
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近乎无限丰富多样的,它们展现着社会生产、社会生活和社会交往活动所具有的多样性和丰富性: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审美的、艺术的、宗教的……它们各自从一定侧面表现着人类社会生活的不同方面和层次。从不同角度来认识它们,构成了认识主体与社会客体之间复杂关系的不同方面。
(3)精神客体
精神客体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成为主体认识对象的人类精神生产成果,包含着人的认识活动及其成果,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思想客体”。马克思曾经指出:“动物和它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这种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他自己的生活对他是对象。”[11]把自己的意识和生命活动作为自己认识的对象,使人有可能达到一种精神自觉,而这种认识活动是处于动态中的为了获得知识而认识着的认识,是存在于人们头脑内部的精神及思维活动,是自然以及“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射和反响的发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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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125、12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38-3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同上书,54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7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2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7][苏]Φ·B·康斯坦丁诺夫主编:《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历史过程理论》,72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12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3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12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9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7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三、中介及其在认识活动中的功能
认识是人对客观世界的能动反映,是一种主客体的相互作用。现实的认识活动,并非主体与客体简单的二项式构成和直接的两极对峙,而是一个由主体通过中介理解把握客体的动态复合系统。
1.认识中介的内涵
中介是相应于对峙着的两极(或多极)而言的,指对立的两极或多极之间的居间联系环节。一切对立物之间都是经过中介而连成一体,通过转化而联系的。认识系统中的中介,是认识主体和认识客体作为认识结构中的两极而相互连接、相互作用的中间通道、联系媒介和转换机制。在认识活动中,主体要以思想和观念的形式去把握、抓住以非思想和非观念形式而存在的各种对象,使之以信息的形式进入自己的头脑,成为自己的思想内容,这就必须有适当的转换媒介,如语言符号系统、概念范畴体系等。没有它们的转换作用,外部客体的信息要成为人们的社会意识是不可能的。而且,在现实活动中,认识主体不仅面对着那些自己的现实的感知—思维器官系统和活动—效应器官系统所能够直接掌握的对象世界,还面对着自身机体所不能直接掌握的复杂世界,这就必须借助于一定的工具、仪器,通过对它们的操作和利用而间接地实现对客体的观念掌握。这时,各种认识工具、仪器等,便成为人们间接地把握客体的中介。
“中介”在认识系统中的作用主要是功能性的,它的独特作用在于消除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之间原来所不可避免存在着的分离性和隔离状态,作为一种连接两极的桥梁而使两极之间不能直接发生的相互作用以间接的形式成为可能。恩格斯曾指出:“一切差异都在中间阶段融合,一切对立都经过中间环节而互相过渡。”[1]具体地说,它是指那些在认识活动中居于主客体之间,把二者联结成为一个矛盾整体并且传递它们的相互作用,从而实现主客体之间的信息交换,使主体观念地把握客观世界的过程、因素、环节,一切对立物之间都是经过中介而连成一体,通过转化而联系的。
2.认识中介的类型
在现实世界中,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之间的分离状态是多种多样的,大体可以看作三种基本类型:一是时间方面的分离,指一定时代的认识主体与不同时期或时代的社会历史运动之间在存在的时间链条上的不同时性,即现实的认识主体与历史上的和未来的社会历史客体的矛盾;二是空间方面的分离,指特定地域、国度中的认识主体与他地域他国度的社会历史客体之间在存在的空间区域上的异地性;三是存在方式方面的异质性,指主体力求通过概念范畴体系、语言符号系统而以思想观念的方式掌握和再现。客观的现实的社会存在,正是由于这种种形式和性质的分离性的存在,产生了具有各种功能的认识中介。或者可以说,正是为了消除这种种性质和形式的隔离,主体努力地探寻、发现和创制着各种能够满足自己的这种种特殊需要的认识中介。
认识的中介系统包括工具系统和操作工具的方法系统。它们又可以分为物质工具和操作物质工具的方法与思维工具和操作思维工具的方法系统。在主体处理与客体关系的活动中,工具分别作为主体的运动器官、感觉器官、思维器官和神经传输系统的延长与放大,实现对客体的不同方式的观念掌握。各种形式的操作方法和操作程序,正是客体的结构和特性通过工具的操作和运用而对人的活动方式的要求和限定,它们使主体的活动方式和活动逻辑服从于工具的操作程序并进而与客体的运动逻辑和发展规律相接近、相一致,从而达到对于客体的真正了解、理解和掌握。
就主体对于客体的观念掌握而言,思维工具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思维工具包括概念、范畴、判断、理论框架等,是人们认识的结果,是关于客体的信息的观念存在形式,也是主体观念地或理论地掌握客体的工具和手段。运用思维工具进行思维操作活动,必须掌握操作思维工具的程序和方法。这种程序和方法就是思维的逻辑和规则。思维的逻辑和规则受到来自多方面的制约和限定。首先,作为人脑和神经传输系统的一种特有功能,思维运动服从于脑的神经生理特性和脑电运动规律;其次,作为对客体信息的逻辑处理,思维运动法则实际上是客观事物的逻辑的观念再现,是客观逻辑通过实践逻辑向思维逻辑的转化;最后,作为一种符号化的思维操作,思维运动服从于语言符号系统的建构逻辑和操作法则,是概念、范畴、命题等思维工具的内在逻辑联系的集中和概括。
3.语言符号系统的特点及其功能
认识社会,就其最终成果而言,是要以观念形式再现社会历史过程及其运动发展的规律性,实现对于社会历史客体的观念掌握。观念地掌握客体,意味着要在不实际地改变客体的现实存在状态的前提下有选择地采集、获取、加工处理来自客体的信息,使外部的现实存在的客体(实体、关系、观念等均如此)内容通过一种形式变换而以语言符号系统的方式进入人的头脑,成为思想、观念的内容。这便是社会存在向社会意识的转换。通过这种转换,携带着客体信息的“信号”转化为对主体来说有意义的“符号”,来自客体的各种零碎的、分散的信号经过过滤、编码,整合而成为有特定形式结构的系统,符号系统的形式结构成为客体的形式结构以另一种方式的再现,有一定意义和一定形式结构的符号系统成为一定内容的客体在主体的思想和观念中的再现。在这里,语言符号系统是外部客体向思维内容转化所必不可少的中介系统,是存在向社会意识、外部刺激向思想观念转化的形式变换系统。语言符号系统是社会认识主体观念地掌握社会历史客体的工具。
(1)语言符号系统的意义及指称功能
语言符号系统之所以能够成为主体观念地掌握客体的中介和工具,在于它具有“一种三元关系:符号、意义、指称”[2]。由于这种三元关系,它能够作为一种对主体来说有意义的指称而既与一定客体的信息内容相联系,又能为主体思想所理解和容纳,从而成为主体指称客体的中介。
语言符号首先是作为一种指称而与客体的内容发生关系的。语言符号是客体的信息内容的一种外在的表现体、代表者或指称物。符号与客体的关系,是能指与所指,或指称与被指的关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指称与被指称者、标志与被标志者的关系,一定符号代表着一定的事物。而代表了一定事物的符号又作为一种对主体来说有意义的指称物而与主体发生联系。对于主体来说,符号是有意义的。符号的意义代表了一定客体的信息内容。客体的信息内容作为符号的意义为人们所理解,便转化为主体的思想和观念。主体直接地掌握了符号的意义,便间接地认识和掌握了符号所代表的事物的内容。在这里,主体是通过符号而与客体发生关系的,或者反过来说,客体是以符号形式为主体所掌握的(也就是客体的符号化)。更具体地说,主体的思想、观念,是通过符号的意义而与一定客体的信息内容发生关系的。一定的客体信息是作为一定符号的意义而成为一定主体的思想内容的。因此,语言符号在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中起着双重的作用。从客体方面看,它使一定事物以符号的形式进入到主体的意义世界之中,成为其中的组成部分,使客体的信息(不是事物本身)作为一定符号的意义而转化为主体的思想内容。从主体方面看,它则使主体通过一定的有意义的符号系统去观念地掌握外在客体成为可能。语言符号系统正是作为一种有意义的指称而实现着客体信息与主体思想之间相互转化、变换,充当着主体观念地掌握客体的中介。
(2)语言符号系统的抽象性
语言符号系统之所以在认识的中介系统中占有突出的地位,在于它具有非语言符号系统所不具备的优点,这就是它的抽象性。由于这种抽象性,它获得了对于人的思维而言的可操作性,成为人们进行思维操作的工具。非语言符号系统,如手势、表情、体态、服饰、环境和实物等,与人们的第一信号系统相联系,往往借助于人们的感性器官来传递,具有实指和感性的特点,因而受到客观的时间、空间和语境的限制,在表达思想与情感的范围、程度、方式上都是有限的。而语言符号系统作为第二信号系统,具有非常鲜明的抽象性、概括性。列宁曾经指出,“任何词(言语)都已经是在概括”[3]。语言符号的抽象性,首先在于就内容而言,它反映的是对象中的一般的、普遍的或共性的东西,“思想和词表明一般的东西”[4]。正是由于语言具有概括性,它才能够从现象进入到事物的内部,把握其本质和规律性,从而使得人类思想具有其特殊的深刻性。语言符号的抽象性,还在于就其形式而言,它是不占据实际的空间位置的一种代号、代码或指符。尽管在其现实性上,语言符号也要借助于一定的物质外壳(如声音、文字)等而存在,但它同时也可以作为一种没有空间体积的思想符号、内部言语而进入人的头脑,在脑电波的运动中得到存在,并发挥其功能。这就使得外部的现实的具有时空四维结构的无限的物理世界能够以语言符号的形式进入到人脑这个有限的物理世界之中,使得人脑这个有限的物理世界中能够包容、蕴含那个无限的思维世界,使得人们能以无限的思维世界去思考、再现那无限的物理世界。由此看来,正是由于语言符号的抽象性,才使得人脑这个“小宇宙”能够以语言符号的方式去观念地把握和再现外部世界这个“大宇宙”,使得人的“思维世界”不仅能探索和再现外部的物理世界,而且能够超越于现实的物理世界,摆脱现实的时空制约性,去建构起比现实物理世界更为丰富、多彩、精细的观念世界,达到思接千载、视通万里,在观念中创造出现实中尚未存在的理想世界。
(3)语言符号系统的操作功能
正是由于语言符号系统具有抽象性的特点,因此,对于运动着的思维来说,它又具备着一种操作功能,成为主体从事思维操作,观念地分解和综合客体的一种必不可少的工具。黑格尔曾经指出:“因为理智所探求的是对象的普遍性、规律、思想和概念,所以它不仅把个别事物丢在后面,而且把它转化为内在的,从感性的具体的东西转化为一种抽象的思考的东西,这就是把它转化为和感性现象根本不同的东西。”[5]思维对于客体的观念把握,是通过对于代表着客体的不同要素、不同方面、不同属性、不同规定的语言符号在观念中的分解和综合而实现的。主体对于复杂客体的观念表现不是用单个语言符号可以完成的,而是借助于有内在联系的复杂的语言符号系统而实现的。表示客体的不同方面的不同言语、概念、范畴以一定规则和方式有序地形成具有一定形式和结构的言语链,或概念范畴体系。这种言语链或概念范畴体系构成一个意义群,成为客体内容的观念再现。在这里运用具有特定内涵、意义的言语、概念、范畴进行判断和推理,就是运用符号与符号的关系来研究客体内部不同方面、要素、结构之间的关系。客体仍然在人的外部现实地存在着,而客体的内容则作为一定意义的符号系统而为思维所抓住和掌握。思维对代表一定意义的符号进行分析、归纳、综合、演绎、解构、建构、编码、重组,进行思维操作,按照客体本身的存在结构和建构逻辑,形成具有一定的内在逻辑结构的语言符号系统,使之成为客体的存在状态、本质属性、运动过程和发展规律的观念再现,实现对于客体的观念掌握。这是一整个对于语言符号的思维操作过程,也是主体借助于语言符号而认识和再现客体的过程。在这里,人的思维能力和理性天赋,集中地表现为运用语言符号去再现客体,使语言符号的结构成为对象结构的逻辑再现,使语言符号所表达的完整意义成为客体内容的观念再现。因此,这是人类的一种“更为普遍的驾驭符号的天赋”[6]。这种天赋既是人在创制和运用语言进行符号化思维的长期进化过程中获得的,也在于语言符号作为一种可以多次分解重组的形式系统为人类思维提供了特殊的工具系统。
(4)语言符号系统的可感性与表达功能
在具体的思维过程中,语言符号主要是作为一种“内部语言”而发生作用的。语言符号系统的运用,不仅“使一些没有语言就不能存在的思想成为可能”,还在于为那些“如果没有语言恐怕永远没有别人知道”的思想“提供了共同的表达方式”[7]。将人的内在的思想以外部言语的可感方式表现出来,这是语言符号的又一种功能,即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功能。
语言符号系统之所以具有表达功能,与它的可感性特征是分不开的。马克思曾经指出:
人还具有“意识”。但是这种意识并非一开始就是“纯粹的”意识。“精神”从一开始就很倒霉,受到物质的“纠缠”,物质在这里表现为振动着的空气层、声音,简言之,即语言。语言和意识具有同样长久的历史;语言是一种实践的、既为别人存在因而也为我自身而存在的、现实的意识。[8]
就其外在形式而言,语言是一种具有直接现实性的感性的符号系统。开始是感性的分音节的有声语言,后来又产生了感性的有形的书写语言。有声语言把时间作为主要的结构力量,使思想以声音语言符号链条在时间中的连续变换而得到表达。书面语言则把空间作为主要的结构力量,使思想内容以有形文字、图像的空间结构形式得以记载和再现。书面语言和有声语言是可以相互转换的。书写语言可以把声音符号系统转化为文字符号系统,即笔录口述,文字符号系统也可通过口述笔录而转化为声音符号系统,二者以不同的形式表达着人们的思想、观念。著名语言学家雅柯布逊曾说:“书面语言易于发展自己特有的结构性质,以致两种主要的语言变体——言语和文字的历史充满了互相排斥和互相吸引这种时而剑拔弩张、时而握手言欢的辩证现象。”[9]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表达思想常常是言语符号系统与声音符号系统交相为用的。通过报纸书籍杂志发表论文,参加各种会议进行直接思想交流,借助于电台广播发表演讲宣传等,正是通过这种种具体的形式,语言成为思想的直接现实,成为“把我们自己的经验加上外形并使之为大家共晓的一种工具”[10]。
(5)语言符号系统的分立性与传播功能
罗素曾经指出:语言还有其他两种很重要的用途,它能让我们使用符号来处理与外面世界的关系,这些符号要(1)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程度的永久性,(2)在空间内具有很大程度的分立性。语言符号在空间上的分立性,是就语言符号与客体之间的空间关系而言的。特定的言词、概念、范畴,一旦获得某种意义并成为特定对象的指符,它便具有了某种相对的稳定性和独立性。它可以离开其具体的对象而独立存在,并以其在含义上的稳定性而保持着它对于该对象的指称功能。尽管“言语和任何符号系统一样,是‘不纯洁的’,到处都留下‘踪迹’的‘第二级的’符号系统”[11],但这并不妨碍人们在交往中离开实际的事物而利用代表该事物的符号去真实地思考和讨论这种事物。而且,由于语言符号所获得的这种分立性,使得语言符号系统一旦产生出来便具有自己完整的内部结构和相对独立的建构规则,具有相对独立的运动方式和发展规律。人们可以对符号与符号之间的关系进行解构、变构、重组,运用语言符号进行观念创造,从而创造出现实中并不存在而在观念上和逻辑上都带有合理性和必然性的理想事物,甚至建构出一个完善美好的理想社会。语言符号所具有的这种特殊功能,当然有其非常积极的意义。人们一旦在观念上寻得了或建构起了某种理想事物或理想社会,便必然产生出一种实现它的内在冲动,并导致积极的实践活动,从而逐步地通过持久的努力去使之对象化、实在化,最终实际地创造出理想的客体或理想的社会。语言符号所持有的分立性,使得人们的思维有可能获得一个不同于现实的物理空间的抽象空间——“符号的空间”。就有机体空间而言,就行动的空间而言,人似乎在许多方面都远远低于动物。但是人的这种缺陷被人的运用语言符号的这种天赋所补偿,并且使得人能生活于和活动于一个其他任何动物都没有的抽象空间、思维空间和符号空间之中。只是由于有了具有分立性的语言符号系统,“人并非直接地,而是靠着一个非常复杂和艰难的思维过程,才获得了抽象空间的观念——正是这种观念,不仅为人开辟了通向一个新的知识领域的道路,而且开辟了人的文化生活的一个全新方向”[12]。
(6)语言符号系统的永久性及其记忆功能
语言符号在空间特性上的分立性与其在时间特性上所具有的永久性是相互关联的。时间是空间的延续和流动。语言符号由于与其对象在空间上相分立,便能不随它所指称的事物的消失而消失,获得一种在时间上的永久性。任何具体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和衰亡的过程,处于生成消亡的不断变化过程之中。语言符号则作为其一般的稳定性质的概括和反映,抓住其普遍的和本质的特征,因而能够不管其局部的变异,甚至整体的消失而保持对其的指称功能。语言符号所具有的永久性和分立性,是人类所具有的记忆功能的重要根据。语言符号则由此而不仅成为人们在同时性空间中传递和交流思想的工具,而且成为人们克服时间差异而在不同时代之间传授思想、积累知识的工具。“记忆”是所有有机体的一种一般功能。“记忆基质”被卓越的生理学家雷蒙定义为“一切有机事变的易变性中的保存原则”,记忆功能和遗传功能则被看作同一有机体的延续、保存和进化发展的两个基本方面。由于语言符号系统所具有的分立性和永久性,人类社会的记忆功能便采取了语言符号记忆,和由语言符号所创造的人类文化所特有的社会性遗传方式,并通过整个观念化的过程而得以实现。符号化的思维、符号化的行为和符号化的记忆相关联,形成人类活动和进化的显著特点。
4.非理性因素在认识中的作用
从总体上看,认识是一个主体运用理性能力借助于一定中介能动地处理感性信息、不断地提升知识水平的过程,因而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理性化的过程。理性因素在认识发生、发展和实现的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但是,完整的主体结构是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的统一,任何主体的自觉能动活动也必然要求主体内在多方面因素的共同参与和协调作用。认识活动作为认识主体的自觉能动活动,不仅会调动起自身的理性因素的积极参与,也不可能把非理性因素完全置之度外,而必然将其纳入其中。非理性因素在人的认识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和不能忽视的作用。对这个问题的认识,马克思主义既不同于理性主义,也不同于非理性主义。理性主义者把理性看作人的最本质属性,把非理性因素看作可有可无甚至妨碍理性发挥作用的负面因素,把认识看作人的理性方面单一地发挥作用的过程,因而仅仅关心认识过程的理性化、实证化和逻辑化方面,而忽视了其中的非理性和方面,实际上无法有效地说明认识的动因和动力。非理性主义者把非理性因素看作人的最本质属性,认为理性的过度张扬压抑了人的情感、意志等非理性方面,不仅使人片面化了,也把丰富多彩的认识过程变成了单纯的理性化和逻辑化的过程。因此,他们否定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思维形式在认识中的作用,把认识看作仅仅是灵感、直觉、顿悟的情绪化活动。这当然也无法实际地说明认识发展过程。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看来,理性是人类所特有的一种本质力量,包含着抽象力、分析力、综合力、批判力、判断力、记忆力等,是主体认知定势中的那些条理化、规范化、逻辑化、程序化、秩序化的方面,它们规定着认识活动的目的与目标,充当着主体处理客体信息的背景和参照系统,制约着认识活动的途径、方式和方法,是认识活动中的主导方面。非理性因素包括情绪、情感、直觉、灵感、潜意识、精神气质、洞察力、兴趣、意志力、深层心理结构等,是人的心理活动中的非条理化、非程序化、非秩序化的方面。之所以把它们叫作非理性因素,是因为它们的存在和作用方式很难用理性方式、规范方式、逻辑方式、条理方式来加以描述和表现。当然,非理性不等于反理性,它们往往作为主体认知定势中的动因和动力因素而发挥作用,推动着认识活动的发展。正常的认识活动是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相互作用、内在渗透、协调作用的过程。对于理性因素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前面已经作了必要的分析,这里侧重谈谈非理性因素在认识活动中的作用。
首先,非理性因素作为认识主体能力结构的内在组成部分,是人不可或缺的一种本质力量。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作为对象性的、感性的存在物,是一个受动的存在物;因为它感到自己是受动的,所以是一个有激情的存在物。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13]认识是人以观念方式对于外部世界的一种掌握,这种掌握根源于又表达着人对于外部世界的依赖关系。由对外部世界的依赖性而产生出人所特有的受动性。然而,人不会心甘情愿地受制于外部世界,而是力图以观念的方式和实践的方式去能动地掌握世界。正是在这种由受动向能动、由依赖向掌握、由受控向支配的转换过程中,产生出人所特有的激情、热情、意志等非理性因素,它们作为人所特有的内在本质力量使人对于特定对象的活动成为可能。
其次,非理性因素是主体自觉能动地发动认识活动所必不可少的激发因素。在人的认识和实践活动中,贯穿着情感和意志等非理性因素的作用,它们通过喜、怒、哀、乐、欲等形式表达着主体对于客体的积极的或肯定的情感体验,又通过愿望、动机、兴趣等形式表达着主体对客体的追求和排斥,尤其是激发起人对于真理的追求。列宁指出:“没有‘人的感情’,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人对于真理的追求。”[14]对于具体的主体来说,洞悉社会奥秘的浓厚求知欲望、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深刻的知觉力和洞察力等,都对真理的探求和认识的深化具有重要的激发和推进作用。
最后,非理性因素是认识活动得以不断推进的动力因素。认识活动的深化和发展是一个不断地克服各种矛盾与困难的过程,需要各种内容与形式的动力和推进因素。主体的意志品质在这里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优秀的意志品质可以推动主体根据一定的需要在一定动机的支配下自觉能动地调节自己的行为,实现一定的目的,甚至使人能够为了某种更为长远的利益和需要而控制眼前的利益和需要,以至作出一定的牺牲。正是坚强的意志可以帮助人们排除各种困难去推进认识的过程,实现自己对于真理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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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55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2]夏甄陶:《认识论引论》,21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3]《列宁全集》第55卷,23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4]同上书,233页。
[5][德]黑格尔:《美学》第1卷,4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6][英]特伦斯·霍克斯:《结构主义和符号学》,12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7][英]罗素:《人类的知识》,72、7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8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转引自[英]特伦斯·霍克斯:《结构主义和符号学》,140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10][英]罗素:《人类的知识》,7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11][英]特伦斯·霍克斯:《结构主义和符号学》,153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12][德]恩斯特·卡西尔:《人论》,56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16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4]《列宁全集》第25卷,11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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