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研究-认识与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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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识发生发展的过程,就是通过实践发现真理,又通过实践证实真理和发展真理的过程。认识的任务和目的,就是要获取真理,并用以指导改造世界。本章梳理围绕真理观的争论,分析真理的特点,探讨认识真理的合理途径。

    一、真理观的演进与变革

    对于什么是真理观,不同派别的哲学家有不同的理解,真理观大体上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符合论真理观

    符合论是从命题与客观事实的关系上来定义真理的。根据符合论,命题乃是对客观事物的性质、状态或关系的陈述,一个命题符合它所陈述的事实,它就是真的,否则就是假的。

    在各种真理论中符合论的历史最悠久。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表述过这种真理观,他说:“真假的问题依事物对象的是否联合或分离而定,若对象相合者认为相合,相离者认为相离就得其真实。”[1]这一看法具有明显的唯物主义倾向,在哲学史上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在现代,符合真理论也被一些哲学家置于另外的认识论基础上加以论述,比如罗素和维特根斯坦就从逻辑原子论出发,论述了符合论。罗素认为,命题和事实之间存在着严格的对应关系,这是一种逻辑同构的关系。也就是说,命题是表述事实的,命题与它所表述的事实之间在结构上是同型的。因此,命题的真假取决于它是否符合相应的事实。维特根斯坦则试图从语言与世界之间的对应关系上论证符合真理论,他用符合概念给真理下了定义并且规定了命题的真假界限,他认为语句是现实的图像,用语言符号描述事态,类似于画家用线条、色彩、图案描绘事物。

    应该说,符合论的基本精神是应予肯定的,因为它把握住了命题是客观事物的反映或陈述这个关节点,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对符合论作出科学的阐发。很显然,上述符合论均未臻完善,谈论真理的定义时,不强调外界事物的客观存在,而往往用“事实”、“事件”等含义模糊代替对客观事物的诠释,机械地认为命题与事实之间存在严格的同构关系,眼界只局限于语句或命题何以为真,这是非常不够的,因为语句之真、命题之真并不等于真理之真,所以他们在“什么是真理”这一关键问题上没有提供满意的答案。

    2.语义真理观

    语义真理观是美籍波兰逻辑学家塔斯基在20世纪30年代提出来的。塔斯基的语义真理论实际上与亚里士多德的符合真理论有着思想渊源上的关联。他同意亚里士多德关于真理的观点,同样认为语句的真理性在于它与事实相符合。但是,他认为亚里士多德的真理定义缺乏精确性和清晰性,很容易引起“说谎者悖论”一类的语义悖论。据此,塔斯基分析了语言层级。他指出,语言有“对象语言”与“元语言”的层级之别。对象语言指称外界对象,元语言则指称对象语言。元语言具有比对象语言更高的阶,它是用以谈论对象语言的。并且,语言层级是无限的,对任何一层语言来说,总有它的高层语言存在,“真”和“假”都是元语言的语词,对象语言的真理定义必须在元语言中给出。塔斯基对于在日常语言中构造真理定义的做法表示了彻底的怀疑,因而致力于用现代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的手段,在特定形式语言中构造真理定义。塔斯基以语言层次论为基础,以类演算为形式语言,运用递归定义的方法,先提出基本语句函项的满足条件,再提出复合语句函项的满足条件,通过把符合这一颇为棘手的概念,化为一个简单的概念“满足”,借助于“满足”而定义了真理。

    我们看到,塔斯基提出语义真理论,旨在为古典的符合论作出精致的语义解释,运用现代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的手段细致入微地阐释了真理的定义。然而,真理问题并不能归为语言问题,关于句子何以为真或何以为假的探讨,还只是在知性的水平上探讨真理,还不能揭示真理更为深刻的内涵、更为深广的实践和社会背景。

    3.分析真理观

    分析真理观是人们对逻辑经验主义真理观所作的概括,其基本观点是:存在两类命题,即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相应地,就存在着两种真理,即逻辑真理和事实真理。分析命题的真仅取决于命题中的逻辑符号的用法,而与经验内容无关,因此分析命题表述的是逻辑真理。而综合命题的真则在于它与经验事实相符合,因而综合命题表述的是事实真理。这样,逻辑真理就是必然的,事实真理则是偶然的。可以看出,逻辑经验主义的真理观中有符合论的影响。但是,从他们特别强调两种真理的区分,特别注重对分析命题和逻辑真理进行句法分析这方面说,他们在真理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是分析真理论。

    应当看到,从命题的不同抽象程度看,分析命题与综合命题(可能称作形式命题与经验命题更恰当)是有所区别的,分析命题的抽象程度比综合命题的抽象程度更高。看到这种相对的区别,在认识论上也有一定的意义,有助于揭示形式科学与经验科学的不同特征。然而,作为一种真理观,分析真理论却是失之偏颇的,这主要在于他们把逻辑真理和事实真理的区分看成是不可通融的,并将这一观念变成了教条,这就割裂了真理的客观性与其普遍必然性的联系。按照他们的解释,分析命题具有必然性但不具有客观性,而综合命题具有客观性却不具有必然性,这实际上是重复了西方哲学史上经验论与唯理论的对立。

    4.融贯真理观

    融贯论又称贯通论或一致论。融贯论完全离开了符合论,认为命题之为真理,不在于它与客观事实相符合,而仅仅在于它可以被毫无矛盾地纳入某个命题系统中,与命题系统中的某个命题一致。这样,它就与语义真理观、分析真理观乃至符合论形成了一个显著差别:它不是对命题或语句作孤立的、分散的考察,而是置其于命题系统之中去考察,因而具有整体论的特征。

    真理观上的融贯论着眼于命题之间的联系,着眼于命题体系的无矛盾性来考察真理,确有其合理之处。真理当然不应该包含逻辑矛盾,理论体系的一致性乃是使之成为科学、成为真理的必要条件。然而,不包含逻辑矛盾的命题或思想体系未必就是真理,谬论、迷信之说也可以不包含逻辑矛盾而自圆其说。可见,相容性或一致性并不是真理的根本标准。

    5.工具真理论

    工具真理论是由美国哲学家杜威明确提出来的。根据这种真理观,一个命题或者一种理论为真,当且仅当它是有效用的。他们的基本信条便是“有用即真理”。工具真理论的主要代表詹姆士说:“‘它是有用的,因为它是真的’,或者说,‘它是真的,因为它是有用的’。”[2]“简言之,‘真的’不过是有关我们思想的一种方便的方法”[3],它的价值在于取得好的结果。

    工具真理论自问世以来,就一直受到各方的批评。应当看到,工具真理论并不是因为肯定了真理具有效用而遭到指责,而是因为它把真理归约为效用才招致批评。工具真理论重视理论的效用和功能,对于人们从一个新的视角认识真理是有启发意义的。但是,真理对人们有效用并不能反过来说“有用即是真理”,不能强调真理的有用性而否认真理的客观性。因为真理之所以为真理,最终的依据是因为它正确地反映了客观事物及其规律,而不是因为它是有用的。有用性是以客观性为前提的,客观性才是真理的根本属性。把有用和没用作为区分真理和谬误的依据,实质上是把真理的标准主观化,否定了真理的客观性,最终导致抹杀真理和谬误的界限。

    马克思主义真理论是对以上各种真理论的超越,它是在马克思主义科学实践观的基础上,坚持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统一,拓展和深化了真理理论的视域,科学地回答了什么是真理,真理有哪些特性,如何检验、发展真理等问题。

    ***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18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

    [2][美]詹姆士:《实用主义》,10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3][美]托马克·E·希尔:《现代知识论》,38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二、真理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认为,真理是标志主观同客观相符的哲学范畴,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真理作为一种主观对客观的反映,它不是客观事物本身,客观存在的东西自身没有对错之分。真理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认识,它通过思想、理论的形式,也就是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思维形式表现出来。这些形式都是人们主观上所特有的。所以从这个方面说,真理具有主观性,是一种观念的存在形态。这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

    首先,真理的主观性体现为主体的主观选择性。人们的认识固然是对客体或对象的反映,但这种反映却不是被动的、盲目的。实际上,认识过程是一个由主体所主导的过程。对于特定的认识主体来说,并非所有外在于主体的事物或现象都能成为认识客体,而且进入主体认识范围的事物或现象也并非其每一个部分、每一个侧面同时都成为认识的对象,其中体现着主体的主观选择性。人们总是从自身当下的生活实践的需要出发来生成和建构自己的对象世界,并积极探求那已经进入对象世界中的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其切入点是事物之与人们的生活实践需要直接相关的某一或某些部分。离开这种确定的对象性关系,外在事物即使进入人们的感知范围,人们也会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更不会自觉地去探求现象背后的本质和规律。正是由于主体的这种主观选择性,所以真理性的认识既来源于人们的生活实践,又能有效地指导和服务于人们的生活实践。就此而言,真理和价值的区分是相对的,在本质上二者是统一的,并贯穿于主体认识的全过程。

    其次,真理的主观性体现为主体的主观创造性。人们的认识之所以不是被动的,认识的结果作为观念形态的存在与认识客体之所以有原则的区别,二者不能等同,还在于人们的认识活动及其结果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和创造性的产物。主体在按照其内在尺度去认识、把握客体时,是根据自己特定的知识结构、认知图式去同化客体,将蕴藏于客体中的信息主观化,进而对其进行加工、整理和改造,然后再将主观信息输出为客观信息,外化为知识,并对知识的客观性作出检验和判定。就感性认识来说,其所把握的客体的现象,是客体信息输入人脑后,被感觉、知觉、表象等形式所整合,又反馈到客体而形成的结果;而就理性认识来说,其所把握的客体的本质和规律是对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所形成的现象进一步概括、重构和升华,将完整的表象转化为抽象的规定,又把抽象的规定综合为理性具体,从而形成的理论观念。以这种理论观念(经过实践观念)所指导的实践如果取得了预期结果,达到了预想的目的,从而证明这种理论观念具有客观性,那么它就是真理性的认识。

    最后,真理的主观性体现为主体的主观局限性。真理性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本质和规律的有目的的创造性思维的产物,其获得既依赖于客体的存在状态及其发展程度,也依赖于主体的认知能力。在客体的存在状态及其发展程度既定的前提下,主体的认知能力的水平对于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获得真理性认识,起着决定性作用:主体认知能力越高,对客体的本质和规律的揭示程度越高,所获得的理论观念也就越具有真理性。可见,真理性的认识从其属人的方面来看,是一步一步不断深入的,一定的主体只能认识和把握客体的一定层次的本质和规律。正如列宁所说:“认识是思维对客体的永远的、没有止境的接近。”[1]不仅如此,真理性认识作为思维的产物和观念形态的存在,需要诉诸语言,纳入到公用的语言描述——解释系统中才能外化为对其他认识主体来说都能够解读和接受的、因而具有普遍性的知识。然而,语言表述的近似性和语言解读的张弛性,也规定着真理性的认识具有相对的性质,成为真理性的认识具有相对性的原因之一。可见,对于真理的相对性,不仅应当从客观性即客体的制约性去理解,而且应当从主观性即主体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去理解。

    凡真理又都是客观的。真理的客观性主要包含以下两层意思:第一,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在真理性的内容中包含着不以人和人类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列宁说:“有没有客观真理?就是说,在人的表象中能否有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内容?”[2]在真理或客观真理的概念中,不应当包含同客观实际相违背的主观成分。一切科学的定律、学说、理论之所以是真理,只是因为它们是同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相符合的。第二,检验真理的标准——实践,也是客观的。一种认识是否是真理,检验它的标准只能是客观的社会实践,而不能以任何人、任何阶级的主观意志来决定。检验认识的真理性,也不能以不同人、不同阶级的利益、愿望、好恶等为标准。否则这就很难同“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主观唯心主义的多元的真理观划清界限了。

    真理客观论意味着真理一元论。所谓真理一元论,是指在思维与存在、主观与客观、精神与物质、对客体的认识和客体的实际之间的关系上,真理是一元的,不是二元或多元的。真理意味着精神、思维、主观正确地反映物质、存在、客观,意味着对客体的认识符合客体的实际。也就是说,在真理中,既不是主观决定客观,也不是主客观各自独立,互不相干,而只能是客观决定主观。正是在这一点上,也仅仅是在这一点上,真理是一元的。

    真理客观论还意味着真理的无阶级性。真理只属于全人类的、一般的主体,而不具有个别的、特殊的主体性。真理的认识中包含着不依赖于任何主体的客观内容,它也就不以任何阶级的意志、愿望、要求等为转移。它对任何人、任何主体都是一样的。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在有阶级的社会中,阶级是一种独立的主体,阶级性就是阶级的主体性。在阶级面前,一切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真理都可能与阶级的需要、利益等有关,因此引起各个阶级对它们的不同反映。但这也只是说明,真理的价值和对真理的价值观念是有阶级性的,而就真理本身来说则是没有阶级性的。

    总之,任何真理都是主观性与客观性在客观性基础上的统一。

    ***

    [1]列宁:《哲学笔记》,2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2]《列宁选集》第2卷,8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三、真理是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

    真理是客观的,这是真理问题上的唯物论;就真理的发展过程以及人们对它的认识和掌握来说,真理又是绝对的和相对的,这是真理问题上的辩证法。

    真理的相对性或具有相对性的真理,即相对真理是指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对客观过程及其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总是有局限的、不完全的。它的含义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人们对整个世界认识的广度来看,任何真理都是对物质世界一定部分、一定阶段的正确反映,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真理都是相对的。物质世界在内容上、时间上和空间上都是无限的,人们已获得的正确认识,只是对物质世界及其属性的一部分内容的认识,因而是具体的、历史的和有限的。

    第二,从人们对特定事物或现象认识的深度上看,任何真理都只是对客观事物一定程度、一定层次的正确反映,因而都具有近似性,都有待于继续深化,从这个意义上说,真理也是相对的。承认我们的认识有待深化,也就承认了相对真理。

    第三,每一时代的个人或人类都只能认识有限的物质世界,在这个意义上,真理也是相对的。物质世界无论在广度还是深度上来说都是无限的,而每一历史时代的人们由于受历史条件的限制都只能认识有限的物质世界。无论何时,宇宙间总有尚未被认识之物,尚未被认识的领域,承认人类认识还有待于扩展,也就承认了真理的相对性。

    所谓绝对真理或真理的绝对性,就是指人们对客观世界正确反映的无条件性。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任何真理都是主观同客观的符合,都包含着不依赖于人和人类意识的客观内容,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同谬误有着原则的界限,在它的适用范围内都不能被推翻,这一点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因此,只要承认了真理的客观性,也就承认了真理的绝对性。其二,人类认识按其本性来说,能够正确认识无限发展着的物质世界,认识每前进一步,就是对无限发展着的物质世界的接近,这一点也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在这个意义上,承认世界的可知性,承认人能够获得关于无限发展着的物质世界的正确认识,也就承认了真理的绝对性。

    需要说明的是,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并非两种不同的真理,而是真理发展过程中的两种不同的属性和方面,二者间并没有固定不移的界限,而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第一,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是相互渗透和相互包容的。一方面,相对之中有绝对。任何相对真理都包含着绝对真理的颗粒,绝对真理寓于相对真理之中。另一方面,绝对之中有相对。相对是绝对的一个成分,绝对真理通过相对真理表现出来,无数相对真理的总和构成绝对真理。第二,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又是辩证转化的。真理是一个过程,永远处在由相对走向绝对的转化和发展中。人类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是从相对真理走向绝对真理、接近绝对真理的过程。

    概括地说,从真理的两重性看,任何真理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从真理的发展上看,任何真理都是由相对真理向绝对真理转化的过程。

    真理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如果割裂这两方面的统一,就会陷入形而上学的绝对主义真理观或相对主义真理观。绝对主义真理观片面夸大真理的绝对性,否认真理的相对性,否认真理是一个发展过程。它把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达到的有限的、近似正确的认识凝固化,使之变成僵死的教条。相对主义真理观则片面夸大真理的相对性,否认真理的绝对性,从而否认了客观真理的存在。这样,就把真理的相对性夸大为主观随意性,抹杀了真理和谬误的界限,陷入诡辩论。

    把握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统一的原理,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对待马克思主义有重要意义。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真理,它也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它正确地反映了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是经过一百多年的实践证明了的真理,因而它有绝对性的一面。但是,马克思主义并没有穷尽一切事物及其规律,依然需要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因而又具有相对性的一面。正因为马克思主义具有绝对性,所以我们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我们的指导思想;又因为它具有相对性,所以我们又必须在实践中丰富它,发展它。既坚持又发展,才是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正确态度。只有坚持,才能发展;只有发展,才是真正地坚持。要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反对两种错误倾向:一要反对把马克思主义当作僵死不变的教条的教条主义;二要反对认为马克思主义已经过时、否认它的真理性和指导作用的倾向。

    四、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关于真理的标准问题,是哲学史上长期争论不休的一个疑难问题。许多哲学家都对此曾作过不同的回答。有的把哲学的标准主观化,把它归结为精神性的东西,比如“以圣人之言定是非”、“以吾心是非为是非”、“以多数人是否承认定是非”等;有的干脆说没有真理标准,主张“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导致真理标准上的虚无主义;也有的哲学家承认人的认识是主观对客观的反映,因而一般来说,他们都主张真理的标准是客观的,在真理标准问题上也作过一些有益的探讨。比如,法国百科全书式的领袖狄德罗认为:“我们有三种主要方法:对自然的观察、思考和实验。观察搜集事实;思考把它们组合起来;实验则证实组合的结果。”[1]德国古典哲学中唯物主义的代表费尔巴哈还说过:“唯心主义的根本错误就在于:它只是从理论的角度提出并解决世界的客观性或主观性、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问题”[2],却不懂得“理论所不能解决的那些疑难,实践会给你解决”[3]。在这里,他提出了实践的客观标准问题,并认为,生活实践是对唯心主义的有力驳斥、对唯物主义的有力证明。但总的来说,旧唯物主义者不了解认识对实践的依赖关系,只是机械地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把握客观事物本身,把真理和检验真理的标准混为一谈,最终也没有真正科学地解决检验真理标准问题。

    马克思主义哲学把科学的实践观引入认识论,才正确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早在1845年马克思哲学刚刚问世时,马克思就明确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思维——离开实践的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4]毛泽东在《实践论》中也明确指出:“判定认识或理论之是否真理,不是依主观上觉得如何而定,而是依客观上社会实践的结果如何而定。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5]

    之所以只有社会实践才能成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由真理的本性和实践的特点所决定的。

    既然真理是标志主观同客观相符合的范畴,那么,很明显,要判明主观同客观是否符合以及符合的程度,只停留在主观范围内是根本无法解决的。认识作为观念形态的东西,本身不能自我鉴定,自然不能成为检验自己的标准。同时,客观世界本身也不能充当检验真理的标准。离开人的活动而独立存在的外在客观世界本身,是不会把主观认识同客观现实加以对照的,因而,它本身也无法判明某种认识是否具有客观真理性。所以,主观认识和客观实际都不能成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唯一能够充当检验认识的真理性标准的,只能是把主观同客观联系起来、沟通起来的桥梁、纽带,这就是人们的社会实践。

    只有实践才能满足真理本性的要求,成为检验真理的标准,这是由实践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正是实践的直接现实性,能使主观与客观进行比较的特点,决定了实践之作为检验标准的唯一性。物质世界有一个按照它自身规律不断发展的过程,物质的过程只有靠物质的力量来改变和推动,而认识作为观念形态的东西单靠它本身是不能与物质运动直接发生关系,不能和物质运动加以比较的。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它通过一系列的物质手段,作用于客观世界,引起客观世界的某种改变,即使指导实践的认识与客观规律加以比较,从而使认识得到检查。一般说来,如果一种认识,当它指导了实践,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就证明主观符合客观,这个认识是正确的;如果认识指导了实践,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就表明认识是错误的。总之,实践的直接现实性是双重的:它本身既是直接的现实,又能使正确的理论变成直接的现实。实践的这些优点和特点,正是它能够成为检验认识真理性标准的主要根据。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这种实践标准同时又是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辩证统一。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客观标准,此外再没有另外的客观标准,实践最终一定能鉴别出认识的真理性,这是不可移易、确定无疑的,这就是实践标准的确定性。这主要表现在:第一,从现实的角度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除此之外,再无第二个标准。在一定条件下,凡是经过实践证实的一切真理都是客观真理,都具有不可推翻的性质;凡是经不起实践检验的被实践所否定的认识都是谬误。第二,从发展的角度看,随着实践的发展,一切尚未检验的认识,一定会受到实践的检验,是真理终究会被实践所证实,是谬误终究会被实践所否定。由于实践对认识的检验具有绝对性和确定性,所以人们不仅能够通过实践发现真理,还能通过实践检验真理。肯定了实践标准的客观性和唯一性,也就肯定了实践标准的确定性。

    但是,实践检验真理是一个过程,具体的历史的实践总有一定的局限性,从这方面看,实践标准又是不确定的。这主要表现在:第一,从现实的角度看,由于实践总是具体的、有限的,它对于认识检验的深度、广度和精确度总是有限的。人们的实践活动总是在一定具体条件下进行的,因而总是受到这个条件下的生产力水平、科技水平的限制,也受到客观事物发展程度的限制。因此,具体实践无论在广度上还是深度上都有局限性,只能相对地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第二,从发展的角度看,实践本身是发展的,因而实践对认识的检验常常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有一个反复的过程。有些理论、观点和学说虽然暂时还没被证实,不等于没有真理性,它会随着实践的发展逐步被证实。

    由于实践对真理的检验具有确定性和不确定性,因此,我们不能把经过实践证实的理论凝固化、绝对化。不仅要通过实践证实真理,而且要通过实践发展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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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十八世纪法国哲学》,32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2]转引自《列宁选集》第2卷,10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24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5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毛泽东选集》第1卷,28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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