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宽泛的意义上讲,社会认识论主要包括两大内容:社会认知与社会评价。社会评价作为社会认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社会采取一种独特的视野、方法,因而使得比较完整、相对独立地研究社会评价活动和方法成了深化社会认识论研究的不可或缺的内容。社会认识论是认知活动与社会评价的统一,社会认识现象是事实与价值的统一,社会认识论的基本导向是真理性(合规律性)与合理性(合目的性)的统一,社会认识论的发展目标是真理性与价值性的统一。提高社会认知的真理度和社会评价的合理度是加速社会认识论研究的科学化进程的基本途径。
科学研究的基本要求是按照对象的特点来把握对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以把握人文社会现象为己任,必然受到自己的研究对象的影响和制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合理性问题之所以在当代显得如此明显和突出,从根本上说,是由社会客体的性质和价值特点所决定的。
首先,人文社会现象是事实与价值的统一,在价值特性上具有功能的非中立性和价值多元性。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总是指向一定的社会价值事实的。社会价值事实即社会历史主体与社会历史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及其实现状态,也即通过主体的创价活动而在主体与客体之间实际交互作用所产生的实际结果、作用、功能和效应。阶级社会中,利益关系的分化和冲突必然造成社会价值事实功能的非中立性和价值多元性,这正是社会事实区别于自然事实的最重要价值特点之一。自然事实是自然物质运动变化及其对人类的影响和意义,这种影响和意义不以社会中人们之间的利益差别、阶级分化和价值冲突为转移,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同等呈现、同样发生作用,具有功能中立性和价值同一性。相应地,人们对它们的科学认识和价值评价也比较容易达成一致和共识。也可以说,对其认识的真理性容易通过统一的科学手段来加以检测和验证,对其评价的合理性也容易找到一致的评价标准来加以评估和认定。而在社会历史过程中尤其在阶级社会中,任何社会事件或活动都是人们出于一定价值需要而在一定目的的支配下发动和发展的,服从于并体现着人们对活动结果及其功用的一种追求。因此,在正常情况下,这种活动及其结果的正价值只是对于活动的发起者而言的,而对于其他社会成员而言则情况会有所不同,也许是正价值,也许是零价值,也许是负价值,取决于他们的实际利益和价值取向与该事件及其结果的实际价值关系。在存在利益分化和价值取向冲突的条件下,同一社会事件或社会政策对有的人价值大,对有的人价值小;对有的人是正价值,对有的人是零价值或负价值。这不仅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是一定社会事件之所以能对一些人发挥功效的必要条件。社会事件的价值属性依不同价值主体而有所不同甚至根本相反,这就是社会事件功能的非中立性和价值多元性。一定社会事件所带来的效果并非对所有人都是积极的,而是有指向的、非中立的,对于不同价值主体不是完全同一的,而是不同的、多元的。这种情况,必然从根本上影响对社会事件的科学研究和价值评价。
其次,阶级社会中存在着利益的根本分化和价值取向的尖锐冲突,这是阶级社会最根本的价值特点,也对阶级社会中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产生着深刻的影响。由原始无阶级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是以物质利益的分化和个体化为条件和标志的。私有制的产生巩固和强化了这种物质利益的分化和冲突。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则是不同阶级、阶层和集团之间根本利益冲突的集中表现。物质利益的分化与冲突必然导致价值取向的分化与冲突。不同个体、阶级、阶层、集团、国家之间一方面由于相同的利益关系和价值取向而结为朋党,相互结合,协调行动,形成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共同体;另一方面又由于相反的利益关系和价值取向而成为仇敌,相互征伐,彼此冲突,形成巨大的和复杂的社会矛盾和阶级斗争,带来社会的动荡和混乱。正是不同个体、阶级、阶层、集团、政党、社会群体以至国度内部及相互之间在根本利益关系上的相同、相关、相异、相斥等,构成了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网络体系,成为阶级社会中价值关系和价值生活的最根本现实。而又正是它们之间为了实现各自利益以一定的方式或相互联合、相互协作,或相互抵制、相互排斥,或相互贬损、相互冲突的价值行为,构成了阶级社会中价值运动和价值演进的最根本动力。当代世界正经历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的深刻变革,但这并没有取消各民族、各阶级、各国家和各种文化形态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当代人文社会科学正是在这种纷繁复杂的社会价值条件下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它既是现实社会各种复杂利益关系和各种价值取向的观念理论表现,又应对人们正确认识、评估、确立、调整以至更新利益关系和价值取向发挥积极作用。
再次,人们的价值追求活动中存在着价值目标的预期性和价值结果的非预期性。从价值论的角度来看,人们的任何自觉能动活动都是一种创价活动。这种活动都是人们出于一定的需要和价值动机而发起和推进的,都有其相对明确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取向,而且这种价值目标都包含着对一定价值事实的历史和现状的价值认识和价值评价,也包含着对活动结果的超前展望和预先评价。为了达到预期的价值目标,人们还发现和发明一定的创价手段和活动工具,编制一定的活动方案和创价程序,并将其投入运用和实施,去争取最佳和最优价值结果。然而创价活动的实际展开却常常很难完全按照预期目标和预期方案严格进行。它不能不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牵制、阻碍和影响:敌对力量的阻碍和破坏,客观条件的影响,偶然因素的渗入,尤其是与其他社会成员也按各自的价值取向而展开的创价活动之间的交错、碰撞与冲突等,都会影响以致妨碍预期结果的实现。使其要么部分实现,要么完全不能实现,或以改变的方式实现等,造成大量的非预期结果,带来社会事件在直接价值与间接价值、表层价值与深层价值、局部价值与全局价值、暂时价值与长远价值、个体价值与群体价值和整体价值等之间的背离与冲突。这些情况也使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变得更加复杂、更加困难。
最后,社会事件的即时价值与历史价值之间存在差异并有可能发生背离。任何社会现象都处于人类历史从过去、现在向未来的运动链条之中,其价值也都可以从其对当时人们与社会的即时价值和对后继人们与社会的历史价值这两个方面来加以度量和评价。一般说来,这二者应当是统一的。但在实际过程中二者又常常是不一致的,有时甚至是根本相反的。有的社会事件在当时曾发生过轰动效应和重大影响,但却昙花一现,转瞬即逝,在历史上没有留下自己的痕迹或留下的是负价值。有的事件当时并不被人们所关注和理解,默默而过,却随着历史的演进而日益展示出自己的意义和价值,为后人所关注和仰目。有的社会政策当时看来是必要的,也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却很快暴露出其不合理性和消极性,显示出历史负价值。有的政策当时不被人们所理解和接受,以至需要采取某些强制性手段来辅助实施,但却被后来的历史进程证明是必要的、合理的、必需的,从而征服了群众,赢得了民心。有的历史人物在一定时期内叱咤风云,号令天下,令万众顺服,不可一世,但却很快被人民所唾弃,被历史所遗忘。有的伟大人物却历尽艰辛,屡经曲折,经过坚韧努力而最终完成伟业,不仅影响当时的时代,也影响了社会历史的长远进程,树起了历史的丰碑。这里重要的还在于,同一社会事件、制度、政策和人物等,有可能对以后的不同历史时代显示出不同的历史价值,并引出不同的社会和历史评价。而又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也常常可以借助于不同历史时代对同一历史客体的不同价值评价而看出这些历史时代之间在价值取向和价值观念上的变化过程,进而对这些历史时代作出某种评价。
二、社会认知的真理性
通常认为,科学性和真理性具有等价的意义,科学研究的目标就是追求真理。那么,社会认识论是否具有真理性呢?如果没有,那么社会认识论研究的目标是什么呢?如果有,那么它的真理性与一般自然科学的真理性有什么不同呢?让我们从真理的界说谈起。
1.真理的界定
什么是真理?历史上和现实中的哲学家们对其有不同的理解。客观唯心主义者柏拉图把真理看作是某种超经验的、永恒的理念。黑格尔认为真理是绝对理念的自我显现。宗教神学把真理看作是上帝的启示。实用主义者主张“有用即真理”,认为一个信念或命题只有当它“有用”时才是真理。融贯论或一致论真理观则主张,一个信念或命题,只有当它与其他信念或命题“相融贯”或“相一致”时才是真理。符合论真理观主张真理与其对象相符合,认为一个信念或命题,只有当它与其实在对象相符合时才是真理。美国新历史主义学派的代表夏佩尔认为这不同的真理观各有所长又各有缺陷,故提出“成功”、“无怀疑性”和“相关性”三条真理标准,希望能够取三种真理观之所长而补其所短,在他看来,真理是一种基于理由基础上的真信念。[1]
马克思主义认为真理是标志主观与客观对象相符合的认识论范畴,是认识主体对于客观对象及其性质和规律的正确认识,从而突出强调真理的客观性,认为真理的客观性来自认识对象的客观性。列宁曾经指出:“认为我们的感觉是外部世界的映象;承认客观真理;坚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观点,——这都是一回事。”[2]就其承认真理与客观对象的符合一致方面,马克思主义真理观常常被人们看作一种符合论的真理观。但是,与旧唯物主义的直观的机械反映论的真理观不同,马克思主义真理观建立在科学实践论的基础之上,强调通过实践和在实践中发现真理、实现真理、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
2.透视围绕社会认识论的真理性的争论
应该说,过去人们对于真理的思考主要是从自然科学的角度着眼的,那么,自然科学的真理观能否应用于社会认识论呢?社会认识论研究是否也应当追求真理呢?如果不是,社会认识论研究所追求的目标是什么呢?如果是,社会认识论的真理与一般科学的是否有所不同呢?应该说,对于这些问题存在着很大的争论。与对于一般科学与社会认识论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的看法分歧相关联,对于社会认识的真理性问题也有完全不同的看法。
科学主义者否定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别,主张在自然科学的基础上统一社会科学,建立统一的科学,当然也就主张用自然科学的真理观来统一社会科学;或者说,他们当然地认为社会科学的真理与自然科学的真理应当是同样的,社会科学研究也应当像自然科学研究那样去追求真理。社会科学的真理与自然科学的真理一样具有客观性、实证性、普遍性、可重复性和可检验性。华勒斯坦认为,从一开始,“社会科学有意识地给自己规定了一个任务,那就是去追寻超越于任何公认的或演绎的智慧之上的真理。社会科学是近代世界的一项大业,其根源在于,人们试图针对能以某种方式获得经验确证的现实而发展出一种系统的、世俗的知识”[3]。在社会历史领域探索真理,使社会科学家们为社会认识论研究所提出的任务,也是他们所长期追求的目标。
然而,社会科学的进一步发展对于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真理观提出了质疑和挑战。
第一,自然科学的真理观不适合于社会认识论。对于社会认识论研究中的人文主义者来说,无论从研究对象、主客体关系还是学科目标而言,社会认识与一般自然科学都是不同的,因此,不能将自然科学的真理观简单运用于社会认识论。首先,从研究对象方面看,人文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是不同的。自然现象具有客观自在性和普遍性,其存在、运动和发展不以观察者和研究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这就为对其的客观性和真理性研究和可重复性检测提供了对象性前提。人文社会现象具有主观自为性和个别性,是由人来发起和推进的,贯穿着人的主观因素和自觉目的,而对带有主观性的社会现象既不可能从事纯粹客观意义上的真理性研究也没有办法进行重复性检验。其次,从研究中的主客体关系来看,自然研究者与自然对象之间异质异构,在性质上相互区别,也没有内在的价值关联,因此有可能不带有主观偏见和价值偏好地对其进行客观的观察和研究,并达成对其存在本质和运动发生规律的真理性探究。而社会研究者与社会对象之间同质同构,在性质上同源同根,在价值上更是无可回避地内在相关。因此,当社会科学家对社会现象进行研究时,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互动的关系。这正如华勒斯坦所言:“与自然科学所界定的自然世界不同,社会科学的对象领域有其自身的特点:不仅研究对象包括了研究者本人,而且被研究的人还能够与研究者展开各种各样的对话或辩论。”[4]对于社会科学的研究来说,只有在这种对话与交流中,人们才能达到相互的沟通与理解,社会科学才成为可能。但也正是由于这种互动关系的客观存在,使得社会科学研究至少不大可能有自然科学研究意义上的客观性和真理性。再次,就科学研究的目的来看,自然科学研究以求知为自己的基本目的,而社会科学的研究则以规范社会和指导行为为目标,因此,它不仅要关注社会现象中的价值和意义问题,而且要对其现实状况进行批判性反思和评价,并对其未来走向作出预测,因此,对于社会历史来说,“科学真理本身是具有历史性的……真正的问题是,社会科学应该如何去描述社会科学家本人植根于其间的那个不平等的世界,真实地描述它。普遍主义要求总是由特定的个人提出的,它们通常发现自己站在那些提出竞争性要求的人的对立面”[5]。对自己置身于其中的社会现象和问题进行具有评价性和导向性的研究,这就实际上为社会科学家们预设了价值目标和活动规范,从而使得社会科学研究很难有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客观性和真理性。
第二,即便在当代的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对真理的理解已与以前有了很大的不同。相当长的时间以来,在自然科学和数学研究中一直居于基核地位的经典科学观逐渐淡化,而被新的科学观所冲击或取代。按照华勒斯坦的观点,自然界不再被看作是仅仅消极的和被动的,而被看成是更加积极的富于创造性的;自然科学研究不仅应当关注可以量化的方面和采用定量的方法去追求精确性和准确性,也应当更多地关注性质和意义方面,并对其作出解释;不仅应当关注可逆的和可以重复的过程,也应尤其关注不可逆的和不可重复的过程。自然科学在研究对象、关注重点和研究方式等方面的深刻变化,必然引起其科学观真理观的转变。华勒斯坦认为,这种变化“不仅开始改变各门社会科学之间的内部斗争的权力平衡,而且有助于减缓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这两个‘超级领域’之间的强硬区分”[6]
第三,以追随自然科学为目标的社会科学在自己的发展中遇到的特殊困难和问题也对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真理观能否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继续有效贯彻提出了质疑。随着社会认识研究的深化,“科学家在试图解决牵涉到日益复杂的学习问题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困难,而对于这样一些困难,旧的科学理论越来越不能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法”[7]。缺乏科学合理的方法就难以使社会科学研究达到科学的理论水平和真理性程度,从而对社会科学的真理观提出了挑战。
更进一步说,过去对于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划分也正在失去其原有的界限和区别,它们之间在研究方式方面日益互相借鉴和融合,各自原来所理解的真理性目标也都有所调整。在这种背景下,社会认识的真理性无疑也存在着重新考虑的必要。在这个问题上,普特南的真理观把真理性问题与合理性问题结合起来统一加以考虑,把对象问题看作一个随着语境不同而变换的问题,注意到了历史真理的相对性并力图为历史真理的存在提供证明,这对于我们考虑社会科学中的真理问题的特殊性提供了可资参考的思路。
3.社会认识中真理性的特点
如果说变革自然的实践使对自然的认识逼近真理达到科学成为可能,则当代大事件本身不仅既为各级各门各类社会认识学科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对象性基础,也为社会认识的科学化真理化进程提供了必要的动力和实现条件。马克思曾指出:“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产生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是感性地摆在我们面前的人的心理学……如果心理学还没有打开这本书即历史的这个恰恰最容易感知的、最容易理解的部分,那么这种心理学就不能成为内容确实丰富的和真正的科学。”[8]马克思这里所讲的人的心理学,在广义上就是我们所说的社会认识科学。那么,“心理学”如何才能打开这本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帮助人类达到科学的认识和自我认识呢?马克思认为,“必须从它同人的本质联系上”,“把工业看成人的本质力量的公开的展示”[9]。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文社会现象及其过程和规律作为人的社会行动的规律,既是一种客观的物质运动过程,也是一种对于价值和意义的自觉追求和创造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有对于现实生命和生活过程的不断认识和观念化活动,也是人们的思想观念不断的现实化、对象化的过程。因此,社会规律本身便是客观性与主观性、自在性与自觉性、事实性与价值性的对立统一。相应地,对人文社会现象及其本质和规律的真理性认识,与对于自然现象及其本质和规律的真理性认识有所不同。
总体来说,社会认知的真理性具有经验性、具体性、理解性、反思性、批判性和实践性的特点。它不是对于客观自然规律的单向逼近和客观符合,而是作为社会历史主体的人的一种自我认识和自我反思,是主观与客观的一种双向符合;它体现着人对于社会生活及其价值意义的追求与创造,是具有特殊内容和形式的社会真理。社会真理既符合人类社会存在运动和发展的特殊本质和规律,具有客观必然性,又符合人的本性和社会历史主体的价值追求,具有价值应然性,是主体的自觉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自主活动性与受制约性的统一。社会真理的特点决定了获取和达到社会真理的途径也与获取和达到自然真理的途径有所不同,它既不是单纯实证性的,也不是单纯理解性的;既不是单纯认知性的,也不是单纯评价性的;而是包含着认知性与评价性、实证性与理解性等一系列社会认识方法的有机综合的方法论体系。正是这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使社会认识的真理性成为可能。
总之,在我们看来,社会认识论研究的任务不仅在于客观地真实地再现人们在实际生活和科学活动中是怎样认识社会的,尤其应当指出人们怎样才能更加科学合理有效地认识社会,并为他们更加自觉地和有成效地科学认识社会提供科学的理论原则和方法论指导。因此,科学性问题应当是社会认识研究的焦点问题和轴心问题。在一般科学研究中,科学性主要是在客观性、真理性意义上使用的,它又常常与精确性、确定性、可知性等相关联。衡量一门学科是否达到了科学,就是看它是否找到了自己相对确定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以及能否运用这些方法去客观、准确、全面、真实地反映对象,以至建立起反映和再现这些对象的本质及其规律的体系性的知识或理论体系。这种标准一般说来还是近代自然科学的标准。按照这种标准,很多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至今还没达到科学水平。但我们确实又看到,半个多世纪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不仅迅速地发展起来,并且处在现代科学体系的前沿,甚至成了公众最寄予希望的科学(丹尼尔·贝尔语)。在这种意义上,要考虑到社会认识和社会历史的特殊性及其与一般性的统一中解决社会认识的科学性及其评价标准问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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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美]达德利·夏佩尔:《理由与求知》,导言、39-41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0。
[2]《列宁选集》第2卷,89-9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美]华勒斯坦等:《开放社会科学》,3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4][美]华勒斯坦等:《开放社会科学》,54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5]同上书,61-62页。
[6][美]华勒斯坦等:《开放社会科学》,65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7]同上书,65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12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9]同上书,128页。
[10]萧诗美整理:《当代哲学前沿问题专题研究之六——社会认识的科学性及其实现途径》,载《武汉大学学报》,1994(6)。
三、社会评价的合理性
科学性问题通常被看作一个“真”的问题即真理性问题,从对社会的认识和评价方面来看,其实它还有另外一面,即合理性问题。前面我们谈到,社会认识科学化的重要功能是促进人类社会的健全和协调发展,因此,社会认识和社会科学不仅应当是描述性的,而且应当是规范性的。它们不仅要尽可能客观真实地描述人文社会运动的历史和现实是什么,还要尽可能准确合理地发掘和展示其价值和意义怎么样,在此基础上对社会发展的未来应如何作出具体的规划和预见,提出理想社会模型,并以之引导和规范人们的现实活动模式,使之成为趋向未来理想目标的积极力量。在这种意义上,对社会历史的价值认识和价值评价是社会认识论的重要内容,相应地,社会评价的合理性和合理度成为社会认识科学化的一个重要内容。
合理性是当代世界哲学的主题之一。著名科学哲学家苏丹曾经指出:“20世纪哲学最棘手的问题之一是合理性问题。”那么,什么叫合理性呢?这可以从不同角度去理解和界说。合理性,在语言学上指概念清楚、明确、无歧义,使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最小化;在逻辑学上指一种知识得到经验的支持并与已证明为真的理论相一致;在方法论上指方法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在本体论上指一定世界观符合现代科学的最新成就;在价值论上指目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实践论上指方案的可操作性和功效性;在评价论上指对人评价的公正性等。简而言之,所谓合理性,就是合理智而被认为是正常的,合规范而被认为是正当的,有根据而被认为是应当的,有理由而被认为是可相信的,有目标而被认为是自觉的,有效用而被认为是可以采纳的,等等。
由上不难看出,合理性是一个评价概念,它不是考察对象是如何,而是评价对象怎么样的应然和可否,并表明评价者对它的取舍态度。正因为它是个评价概念,与一定主体的评价标准相关联,因而又具有较大的相对性。评价的合理性是个相对概念,是相对合理性。如果说所有的评价都具有相对性,则对社会客体的评价的合理性具有更强的相对性。有的人以认为社会科学的评价的相对性特征,否定社会认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我们认为,注意到社会认识在评价方面的特殊性和相对性是必要的和重要的,但由此而走向相对主义,否定社会认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则是缺乏根据的因而是不可接受的。这里问题的关键点在于能否正确概括出社会认识评价的特点并且找到促使社会评价科学化的正确途径。
第一,从评价论角度看社会客体的价值特点。
既然人文社会评价是对人文社会客体的价值评价,那么,人文社会客体的价值特点必然作为对象性前提而影响和制约着社会评价。相应地,从价值论和评价论高度来把握人文社会客体的价值特点,对揭示社会评价的特点具有关键性意义。
首先,人文社会客体具有价值非中立性和价值多元性,这是人文社会事实区别于自然事实的最重要的价值特点。自然事实的价值是自然物质运动变化及其对人类的影响和意义,这种影响和意义不以社会中人们之间的利益差别、阶级分化和价值冲突为转移,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同等呈现,同样发生作用,具有价值中立性和价值一元性。而在社会历史过程中,尤其在利益分化的阶级社会中,任何社会事件或活动都是人们处于一定价值需要而在一定目的的支配下发动和展开的,服从于并体现着人们对活动结果及其功用的一种追求。因此,这种活动及其结果的正价值往往只是对于活动的发起者而言的。而对于其他社会成员则也许是正价值,也许是负价值,也许是零价值,这取决于他们的实际利益和价值取向与该事件及其结果的实际价值关系。
其次,价值目标的预期性和价值结果的非预期性。从价值论角度看,人的任何自觉能动活动都是一种创价活动,这种活动都有预期的价值目标和创价程序。然而,由于各种力量的相互牵制和各种创价行为的相互冲突等复杂因素的非线性交互作用,这种创价活动常常很难按照预期目标和预期方案展开,也很难完全取得预期的结果,且有可能造成非预期的结果,带来社会事件在直接价值与间接价值、表层价值与深层价值、局部价值与全局价值、暂时价值与长远价值、个体价值与群体价值等之间的背离与冲突,这些情况都使社会价值变得更加复杂、更加困难。
第二,从评价论角度看评价主体与评价标准的特点。
首先,评价主体与价值事实自我相关。在对自然的认识和评价中,由于自然客体本身具有价值中立性,相应地评价的个体与集团以至人类从事自然研究和自然评价时,比较容易达到客观性、公正性。而在对人文社会事实的评价中,一方面是社会价值事实的非中立性和价值多元性,另一方面是价值主体的利益分化和价值取向的冲突,评价主体的利益、愿望、兴趣等难免与价值事实之间内在相关,影响到他们对客体的评价,而不同评价主体之间的价值追求也难免影响到他们的评价结果。
其次,社会评价标准本身蕴含较大的个体差异性。价值评价标准是评价活动的基本依据,它以一定的价值观念为指导,以一定的评价指标体系的方式存在,受主体的情感、愿望、兴趣等的影响,体现着人的价值追求。与社会事件的价值多元性相关联,主体的社会评价标准也是多样的、具体的,具有很强大的个体差异性、历史性和时代性。从内容上看,各种评价标准都以一定方式和比例包含着真、利、善、美等具体内容,体现着人们多方面的价值追求。但是实际上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不同个体之间对什么是真、利、善、美等却完全可能有不同的理解。由此,人们不仅会运用不同的评价标准来评价客体,而且有可能在名义上同一的标准下对客体作出非常不同甚至根本相反的评价。
再次,关于人文社会科学评价中出现的“合理性并存”的问题。
所谓合理性并存,指对于同一社会事件产生出不同甚至根本相反以至尖锐冲突的社会评价,而在某种意义上它们各自都是合理的或都具有合理性。应该说,合理性并存正是阶级社会中价值关系具体性和评价标准具体性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认识论研究中评价的合理性的重要内涵。
最后,加速人文社会科学评价的合理化进程。
当代社会认识论相关学科的科学化发展,是在不断提高人文社会科学认识的真理度和强化人文社会科学评价的合理度这两个方面的统一中得到展开和实现的。
合理度即合理性的程度。在人文社会科学评价中,对同一个人或同一社会事件的不同评价之间的差别,常常不是绝对合理与绝对不合理的差别,而是合理度的差别:各有一定的合理性,又都有一定的不合理性;有的在这方面合理度高一些,有的在那方面合理度高一些;有的合理性多一些,有的不合理性多一些。在合理与不合理之间有着巨大的合理性空间,经历着由合理到不合理的渐进过渡,有着合理度的各种量级。加速社会评价的合理化进程,就是要尽量消除和克服社会评价的不合理性,提高社会评价的合理度。
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呢?我们认为,当代社会认识论研究和评价中尤其要坚持以下几点。
其一,大空间意识。既要从直接的价值主客体关系及其作用范围来判定人文价值事实的空间特性,并评价其功能、效应和意义,以说明其对特定社会空间的影响和作用,又将其放到更大的空间范围来加以考察,看其在更大的社会空间中存在的意义、影响和价值,以决定对其的褒扬贬抑。尤其是对那些在特定空间范围中利弊参差、得失共存、毁誉皆具的社会事件,更要转换参照系统,跳出特定空间的局限,将其放到更大的空间视野之中,置于更宏大的系统背景之中来加以度量,这常常能够得出一些新的结论。随着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随着人类地球村的形成,每一个区域的、局部的、民族的、国度的事件都会以一定方式对全球发生影响,获得世界性意义,与人类文明的基本进步相关联。因此,我们更需要借助于这种全球一体化的大空间观,才能更加准确地对各种人文社会现象作出认识、理解、解释和评价。
其二,长时段意识。既要把每一个暂时的具体的社会事件与它所发生的那个时代非常紧密地联系起来,把握其时代原因和时代意义,考察其即时功能和共时效应,又要把它纳入到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之中,看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和作用的未来效应,以便真正在一个从过去经现在向未来运动的时间链条之中,在社会发展的长时段和长周期中把握每一个瞬间,每一个片段,以作出真正符合社会历史规律的认知和评价。
其三,进化论意识。既要从具体价值主体的直接功利和实际需要来考察各种人文社会事件,看其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及所带来的实际效应,又把这种预期的目的和实际效应纳入到人类社会文明进步这个大目标和总过程中加以再检验、再测度,看其是否真正促进了文明变革和文化更新。在这里我们可以有各种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具体的标准,如生产力标准、道德标准以及社会秩序、法制水平、思想文化方面的标准等。而最根本和最具有统摄性的标准还是是否促进了人的个性的自由全面发展。一切发展都依赖于人的发展,一切发展都落脚于人的发展。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最根本的标尺。建立起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中轴和基线的全面完整的社会评价指标体系,是社会认识论科学化的重要途径,也是社会认识论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
四、真理性与合理性的统一
社会认识论研究既要追求真理性,也要追求合理性,前者是个认识论问题,后者是个评价论问题;前者依据于事实,后者依据于价值;前者要求真,后者要求善。它们之间能够统一起来吗?如果可以,怎样才能实现二者真正的统一呢?
1.透视围绕“是”与“应该”的争论
围绕事实与价值、认知与评价的关系的争论由来已久,至少可以回溯到休谟对于“是”与“应该”,即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区分。休谟在他的《人性论》一书中这样写道:“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联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1]休谟认为,用“是”与“不是”联系的命题即事实判断,而用“应该”与“不应该”联系的命题即价值判断,是与应该在性质上是根本不同的,从是与不是的命题推不出应该与不应该的命题;相应地,从事实判断中也不能推出价值判断。这就是在哲学史上著名的“休谟区分”,其实质是如何看待事实与价值、认知与评价、是与应该、真理性与合理性的关系。康德承认正是休谟的学说打破了他的独断论的迷梦,但他关于纯粹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划分,却实际上仍然坚持了休谟关于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分化与对立的。黑格尔力图以至上的和全能的绝对精神将事实与价值统一起来,但并没有找到统一它们的现实基础。正是在对于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分立的基础之上,既产生了用事实取代价值、否认价值的科学意义的科学实证主义,也产生了以价值取代事实、否认事实的科学意义的文化科学、价值哲学。科学实证主义者,例如艾耶尔,坚决否认由“是”推出“应该”的可能性,进而否认价值判断的合理性。新康德主义者,例如文德尔班和李凯尔特则把科学分为自然科学和文化科学,认为自然科学只研究那些与价值毫无关系的事物和现象,力求把握其普遍本质与规律,文化科学则只研究那些与文化价值和意义相关联的对象,以把握其个别性和特殊性。当然,也有一些学者,例如马斯洛认为是就是应该,二者是等同的,因此,由“是”可以推出“应该”;相应地,价值判断是合理的。
在我们看来,关于是与应该的关系的争论是有其特殊的意义的,它涉及真理性与合理性的基础问题。这个问题是20世纪的哲学难题之一。维特根斯坦认为:“在命题意义之可能性前提和命题的真理之可能性前提之间,必须作出区分”,并且他力图解决这个问题。“在维特根斯坦看来,理解问题与真理问题之间的区别乃在于:在一种通过逻辑上完美的方式构造出来的语言中,我们必须假定已经把对象作为意义赋予给词语了;但是我们却不能先天地假定语言中的陈述与事实是相关联的。我们先天所能假定的只是,陈述借助于它们的逻辑形式是与可能的事实相关联的。”[2]
关于由“是”能否推出“应该”的问题,我们认为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而是要看“是”所指的事实是什么。如果“是”所指的事实是自然事实,而自然事实中并不包含人与自然事实的价值关系,那么由对这种事实的认识所形成的“是”当然推不出“应该”的价值判断。在这种意义上,逻辑实证主义否认由是可以推出应该就是对的。然而,如果这里的事实不是纯粹的自然事实而是包含价值的社会事实,那么由对这种价值事实的正确认识所形成的“是”中推出“应该”来就不仅有必要、而且有可能。价值判断是建立在价值事实的对象性基础和价值认识的认识论基础之上的。对于价值和意义的认识也有真和假的问题。真理性的价值认识既是价值事实的正确反映和理解,也是正确地从事价值评价的真理性基础。即便是自然事实,当人们把它们同人的需要和利益联系起来加以考察,也就在相对的范围内和程度上转化为社会事实,因而可以从对它们的价值认识中推演出人们对它们的价值评价和判断。
2.真理性尺度和合理性尺度的内在差别
真理性与合理性都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追求的目标,但二者之间在性质和内容方面又是有所不同的。注意到它们之间的区别,才能真正把握它们的联系和统一,也才能自觉地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
真理性尺度是对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作为一种社会认识活动所提出的最高要求,它所强调的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合规律性,要求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切实尊重和贯彻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客观性原则,按照社会现象的本来面目、内在本质和发展规律来认识和理解它们,达到全面、准确和真实的把握。
合理性尺度是对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作为一种价值评价活动所提出的最高要求。它所强调的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合目的性,要求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切实尊重和贯彻科学合理的主体性原则,以人的内在本性和社会发展进步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建构合理有效的评价体系,以达到对于人文社会现象及其价值意义的正确评价。
3.真理性与合理性的辩证统一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的真理性尺度与合理性尺度尽管各有其具体要求、内容和功能,但它们又有着共同的基础,都建立在人类的社会性生存实践的基础之上,又服从于同样的目的,即对于人类社会历史的科学把握和价值评价,因此在本质上是内在相通、互为前提和统一发挥作用的。
首先,真理性是合理性的必要前提。价值评价是否合理取决于认识的真理性及其程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首要任务是追求真理,而这正是人类认知本性的一种表现和实现方式。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一切具体认识活动和方式,都不过是人们探索和追求真理的具体手段,社会观测、社会发现、社会预见、社会理解、社会评价、社会决策、社会监测、社会控制等,都必须建立在认识的客观性和真理性基础之上,都必须能够切实“合于”人和社会客体存在、运动、变化、发展的本质和规律。这正如斯金纳所言,“如果我们能够从客观的角度详细地考察人类的行为,逐渐理解行为的原因,我们就可能采取更合理的行为”。在这种意义上,只有依赖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客观性和真理性,其合理性才是真正可能的。当然,在对于人文社会现象的认识中,也有一些对象具有特别明显和强烈的个体性和主观性,因而很难用通常意义上的真理性来要求它们,例如,在文学、艺术、道德和审美领域等,但它们也必然与人们的历史生活经验相联系,表现着人们的价值理想和审美追求,因而有其客观性基础。
其次,合理性在真理性中得到实现和提升。对于人文社会现象的真理性认识必然地应当包含人们的价值追求和合目的性创造,也应当在提升人们在思想上的自觉性和行动中的有效性中得到表现和实现。合理性作为人们在社会生活和实践中所追求的目标,也应当成为认识的目标和检验的标尺。认识是否达到了科学性,要看它在实践中能否为评价和行动的合理性提供必要前提和可靠基础,而这也正是人文社会科学的成败与否和成果大小的重要标准。普特南力图把真理性问题与合理性问题内在地联系起来,用合理的可接受性来说明真理问题。他说:“我要辩护的观点,简单地说来是,在真理概念和合理性概念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粗略说来,用以判断什么是事实的唯一标准就是什么能合理地加以接受。”马克思则主张从实践的高度来消除各种形式的神秘主义,求得真理与价值的统一。马克思指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3]自觉地进入社会实践并且合理地理解社会实践,既是社会认识真理性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文社会科学的合理性追求。
正是在真理性与合理性的有机和谐与统一中,人文社会科学才能帮助人们自觉有效地从事规范性的社会活动,争得自由。恩格斯早就指出:“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这无论对外部自然的规律,或对支配人本身的肉体存在和精神存在的规律来说,都是一样的。……因此,自由就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因此它必然是历史发展的产物。”[4]恩格斯认为不管是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还是在人与社会和自身的关系上,人的真正自由都只能建立在对于规律的认识和必然性的把握之上。真理性与合理性都是社会认识论研究所追求的目标,但如前所述,二者之间在性质和内容方面又是有所不同的。注意到它们之间的区别,才能真正把握它们的联系和统一,也才能自觉地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
4.加速社会认识论研究的科学化进程
正是在对真理性与合理性的全面理解中我们可以加深我们对于社会认识论研究的科学性的认识。科学性是真理性与合理性的内在统一。提高当代社会认识论研究的科学性,就要从真理性和合理性这两个方面的统一着手。
真理度即真理性的程度。真理是主观认识与客观对象的符合。认识与对象的符合不仅有性质方面的规定,也有程度方面的差异,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真理度,也就是主观认识与客观对象的符合程度。这可以也应当能够区分出不同的水平:完全符合、大体符合、部分符合、基本符合、不太符合、基本不符、完全不符,等等。它们表达着人们认识的正确性与真理性的程度与水平。追求真理,就是要发挥认识主体的自觉性和能动性,提高认识的真理度。
合理度即合理性的程度。在人文社会评价中,对同一个人或同一社会事件的不同评价之间的差别,常常不是绝对合理与绝对不合理的差别,而是合理度的差别:各有一定的合理性,又都有一定的不合理性;有的在这一方面合理度高一些,有的在那一方面合理度高一些;有的合理性多一些,有的不合理性多一些。在合理与不合理之间有着巨大的合理性空间,经历着由合理到不合理的渐进过渡,有着合理度的各种量级。加速社会评价的合理化进程,就是要尽量消除和克服社会评价的不合理性,提高社会评价的合理度。
当代社会认识学科的科学化发展,是在不断提高人文社会认识的真理度和强化人文社会评价的合理度这两个方面的统一中得到展开和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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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休谟:《人性论》下,509-51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德]卡尔奥托·阿佩尔:《哲学的改造》,7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6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455-45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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