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称霸世界3-刑事案件的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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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陪审团具有的一般特点/根据统计数据显示,陪审团的判决独立于陪审团的人员成分/影响陪审团的一些方法/辩护应该用的形式及其产生的相关作用/说服关键人物所需的技巧/那些令陪审团迟疑或严厉的不同罪行/陪审团制度的优点

    由于我们不可能在这里对所有类型的陪审团全都进行研究,因此我只想对法国最重要的陪审团,即法国刑事法庭的陪审团进行一下评价。在我看来,这些陪审团作为有名称的异质性群体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我们会发现,它也会表现出缺乏推理能力以及易受暗示这样一些特点。它处于群众领袖的影响之下时,也会受到无意识情绪的支配。在这个研究的过程当中,我们还有机会看到一些有趣的事例,这些事例都是由一些不懂群众心理的人而犯下的错误。

    首先,在做出判决时,组成群体的不同成员的智力水平的高低是无关紧要的,为此陪审团显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我们已经了解到,当面对某个并非完全技术性的问题,一个善于思考的团体要求对这个问题发表意见时,这个团体的智力在这一过程中其实起不了多少作用。例如,一群艺术家或科学家,他们在一般性问题上做出的判断,与一群杂货商或泥瓦匠在这个问题上做出的判断是几乎相同的。在1848年以前,法国政府曾明确规定,要非常慎重地选择那些被召集起来的人组成陪审团,陪审员要从有教养的阶层中间选出,即选择文人、教授、官员等。可是如今,大多数陪审员却来自雇员、小商人以及小资本家。不过让专家们深感疑惑的是,无论是什么阶层的人组成的陪审团,他们的判决总是一样的。即使是那些一度敌视陪审制度的地方长官,对于判决的准确性也不得不加以承认。曾经担任过刑事法庭庭长的贝拉·德·格拉热先生,在他的《回忆录》中用下面一段话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今天,实际上,市议员手里掌握着选择陪审员的权力。他们会把人们列入名单或从名单上划掉,而这些都是根据自己生存环境中的政治和选举需要……不过在入选陪审团的人员当中,大多数人都是某个政府部门就职的雇员,以及并不像过去那样重要的生意人……他们的意见和专长,只要法官的开庭时间一定,便不再起多大作用。许多陪审员都怀着新手的热情,这些有着最良好的意图的人,在同一时间里被放在了恭顺的处境下,陪审团的精神并未因此而改变:它的判决一如以往。”

    对于这段话,我们需要记住的是结论,而不是那些软弱无力的解释。对于这样的解释我们没有必要感到奇怪,因为法官同地方长官一样,对群体心理往往都是一窍不通的,因此他们对于陪审团也不会有多少了解。我在同刚才提到的这位作者有联系的一个事实中,还发现了一个证据。在他看来,身为刑事法庭最著名的出庭律师之一的拉肖先生,时时刻刻都在处心积虑地利用自己的权利,反对让聪明人出现在陪审团的名单上,并且每一个案件都是如此。但是经验最终会告诉我们,这种反对是毫无意义的,我们可以用这样一个事实来证明,即所有被关在巴黎监狱里的人,以及今天的出庭律师和公诉人,对于他们应该拥有的反对陪审员的权利他们都已经完全放弃了,陪审团的判决总是一成不变,因为正如德·格拉热先生所言,“陪审团的判决既不会更好,也不会更差。”

    就像群体一样,感情因素也会对陪审团造成极强烈的影响,这就使得陪审团很少被证据所打动。一位出庭律师曾经这样说:“他们见不得一位母亲抱着孩子哺乳,或者一个孤儿。”德·格拉热也曾说:“一个妇女只要装出一副楚楚可怜、唯命是从的样子,那么她就足以赢得具有慈悲心肠的陪审团的同情。”

    对于那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让自己有可能成为其受害者的罪行陪审团从来都是毫不留情,当然,对社会来说这些罪行也是最危险的,但是对于某些违法的案件,例如那些涉及感情原因的案件,陪审团却显得优柔寡断。比如在面对用泼硫酸来对付诱奸或抛弃自己的男人的妇女等方面,或者在对未婚母亲的杀婴罪方面,他们很少会表现得十分严厉。由于陪审团将犯罪划分为威胁社会和不威胁社会两大类,他们本能地认为,这种犯罪对社会不会造成多大威胁。社会在照常运转,而且一个仅仅只是被抛弃的姑娘,在这没有必要受到法律保护的国家里,她为自己复仇,不仅不会有害反而是有益的,因为这可以给那些未来的诱奸者一个很好的警告,从而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我们远不能认为陪审团这种把犯罪划分成威胁社会和不威胁社会两类的方式,是有失公正的。刑法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报复,而是保护社会不受犯罪的危害。但是在那些地方官员的头脑中,甚至是法国的法典,却仍然深受报复精神的影响,而这无疑是原始法律才会具有的特点,像仍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着“vindicte”即“起诉”一词。在地方官员中,他们大多数都拒绝采用贝朗热法,因为该法允许被判刑的人除非再次犯罪,否则就不必服刑。但是,由于已经从统计学上得到了证明,所以无论哪个官员都不会否认,即使是对初犯进行了惩罚,也可能导致受罚者进一步犯罪。当一个被判服刑的人在法官那里获得自由时,在他们的脑海里好像总是认为没有为社会报仇。但是,事实上是他们更愿意制造一个肯定犯罪的人。

    陪审团也深受名望的影响,在这一点上陪审团同任何一个群体一样。德·格拉热先生十分正确地指出,虽然陪审团的构成十分民主,但是他们在好恶态度上却显得非常贵族化:“名望、头衔、出身、一位著名律师的帮助以及家财万贯,总之,一切不同寻常身份或能给被告增光的任何意见,都会使被告者的处境变得有利。”

    身为一个杰出的律师,打动陪审团的感情,就是他的主要用心所在,而且就像对付所有群体一样,他根本就不需要做很多论证,只须采用幼稚的推理方式就能够很好地达到这一目的。一位因曾经在刑庭上打赢了官司而声名鹊起的英国大律师,总结出以下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

    进行辩护时,只要时刻对陪审团加以留心观察,你就会发现,最有利的机会一直存在。依靠自己的经验与眼光,从陪审员的面容上,律师能够领会每句话的效果,并从中得出自己的结论。首先你要确认的是,已经赞同你辩护的是哪些陪审员。这并不必花费你很多的工夫来确定他们的赞同,然后就是你应把注意力转移到那些看来还没有拿定主意的人,努力弄明白他们为什么敌视被告。

    这一部分在他的工作中就显得十分微妙了,因为对一个个体的指控除了正义感之外,还可以有许多其他理由。这简单的几句话便道出了辩护术的全部奥妙。通过这几句话我们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事先准备好的演说会效果甚微,这是因为演说家没有随时根据陪审团对其的印象而改变自己措辞所造成的。

    辩护人只需要争取那些左右着普遍观点的灵魂人物就可以了,没有必要让陪审团的每个人都接受他的观点。在陪审团里也存在少数一些对别人起着支配作用的人,这就像任何一个群体一样。我们在前面提到的那位律师说:“我通过经验发现,只要在陪审团中有一两个有势力的人物,那么整个陪审团的人就会跟着他们的意思走。”所以,律师们需要通过巧妙的暗示来取得信任的就只有陪审团中的那两三个人而已。首先,最关键的事情就是能够取悦他们。如果你能找出群体里某个正需要被取悦的个体,并成功博取其欢心,在这一时刻,无论你向他提出什么证据,他很可能都会认为这些证据是十分令人信服的。下面这段趣闻逸事是我从有关拉肖的报道中摘录的反映上述观点的事例:

    大家都知道,在刑庭审判过程的所有演说中,拉肖绝对不会让自己眼睛离开他知道的或察觉到的那两三个能够对整个陪审团造成影响的陪审员,虽然这几个陪审员以前非常固执。通常他会想方设法地将这些不易驯服的陪审员争取过来。不过,有一回在外省进行的一次庭审上,拉肖不得不采用最狡猾的论辩,花上大半个小时,来对付唯一的陪审员。在拉肖看来,此人相当固执,在他绞尽脑汁的辩护中他依然不为所动。这个人坐在第二排椅子上的第一个位置,他是第七陪审员。局面令人十分沮丧。不过,在激烈的辩论过程中,拉肖忽然停顿了片刻,然后向法官说道:“法官阁下,您是否可以命令把前面的窗帘放下来?因为第七陪审员一直处在阳光的强烈照射下。”那个陪审员先是一愣,然后他微笑着向拉肖表达了自己的谢意。当然,他就这样被争取到辩方的一边来了。

    最近一场反对陪审制度的强大运动由许多作家发起,参与者不乏一些著名的作家。在他们看来,在面对一个错误时,而这个错误又恰好是不受控制的团体犯下的,这种制度无意是唯一能够保护我们不受其害的办法。

    实际上,唯一在行动不受控制的行政官员显然就是地方官。现在,民主的法兰西并不像英国一样拥有让英国人为之自豪的《人身保护法》(HaheasCowrs),虽然,不少革命在法兰西实施。即使所有专制者都被我们消灭了,但是在每个城市都任命了地方长官,这些地方长官是可以随意处置公民的自由和荣誉的。而那些毫无意义的督查官(Juged'lnstructjon),竟然全都是刚从大学出来的新手,在这些新手手里却拥有令人厌恶的权力,他能把很有地位的人送进班房,所根据的仅仅是自己的怀疑和猜测,而且他这样做的理由却无须向任何人说明。他可以把这些人关押六个月甚至一年,当然是在进行调查这个冠冕堂皇的借口下,最后也可以在不必做任何赔偿或道歉下将他们释放。在法国,司法许可证(waranl)据有国王敕令一样的效力,但它们的不同之处是,后者只有那些身居高位的人才能申领,而司法许可证却沦为公民阶层的那些并不是些十分开明或独立的人手里的工具。

    有些作者提出,从受过教育的阶层中招募陪审员的主张,但是我们已经证明,即使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团的判决也同样会和在目前的制度下给出的判决没什么两样。还有些作家认为,希望能够废除陪审团用法官取而代之,他们之所以会提出这样的要求,都是因为目前陪审团犯下的一些错误。但是,那些被他们指责为陪审团犯下的错误,实际上首先是由法官犯下的错误,这些一厢情愿的改革家怎么就把这一点忘了呢,这可真是让人迷惑,而且在被告被带到陪审团面前时,一些督察官、地方官员、公诉人和初审法庭就已经认定他是有罪的了。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对被告做出判决的如果不是陪审团而是地方官,那么被告就将失去找回清白的唯一机会。一直以来,首先是地方官的错误导致了陪审团的错误。因此,当产生了特别严重的司法错误时,地方官是首先最应当受到谴责的,例如最近对某一位医生的指控就是如此。根据一位半痴呆的女孩揭发一个愚蠢至极的督察官对这位医生提出起诉。那个女孩指控医生非法为她做手术,而其原因则仅仅是为了30个法郎。如果不是因为这件荒唐的事惹恼了公众,让最高法院院长迫于公众的压力不得不立刻给了这位医生自由,毫无疑问这位医生是一定会身陷囹圄的。

    这个医生因为被指控而得到了同胞的赞誉,因此这一错案的野蛮性昭然若揭。那些地方官在这一点上也不得不承认,他们极力阻挠签署赦免令,都是出于对身份的考虑。在一切类似的事情上,当陪审团在遇到某些技术细节而让自己无法理解的时候,他们自然而然会倾听公诉人的意见,因为在他们看来,那些已经对事件始末进行调查的官员,必定是在搞清楚最复杂的事态上训练有素的人。那么,是陪审团还是地方官的错?谁才是真正制造错误的源头?显然陪审团是值得我们大力维护的,因为它是一个群体类型,并且是不能由任何个体来取代的唯一的群体类型。法律的严酷性只有通过它才能够得以缓解。任何一种法律对任何个体来说都是一视同仁的,从原则上说对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既不会考虑也不会承认。法官从来不会理会除了法律条文以外的任何事情,他是冷漠无情的,出于这种职业的严肃性,他对会因为贫困而受到诱奸者的抛弃、继而杀婴的可怜姑娘,以及对黑夜中的杀人越货者,会施以同样的刑罚。而在与逃避法律制裁的诱奸者相比起来,陪审团会则本能地感到,被诱奸的姑娘罪过要小得多,对她的惩罚应当宽大为怀。

    我们在了解了其他群体的心理和了解了身份团体的心理之后,在面对一个受到错误指控的案件时,我们不可能仍然认为,我们应当去找地方官,而不应当去和陪审团打交道。从后者那里我们还有找回清白的机会,而想让前者承认错误的机会却是微乎其微。群体的权力虽然令人生畏,但是有些身份团体的权力则更让人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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