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纠纷处理一本通-房屋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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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入住装修后的房屋得重病是否可以要求装修公司赔偿?

    【宣讲要点】

    在我国,室内环境质量问题已经成了近几年房屋装修纠纷中的热点问题,而甲醛、苯、TVOC严重超标,则是室内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

    业主委托装修公司装修房屋,双方之间实际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装修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对其交付的工作成果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根据我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装修公司在装修装饰房屋时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装修工程材料和设备。

    因装修质量不合格造成业主受害的,装修方的行为既构成违约,也构成侵权。这就涉及到受害人选择救济手段要求装修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责任要求装修方承担。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其将会得到的损害赔偿数额密切相关,如果提起违约之诉,则装修方一般只承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比如因装修污染患病所花费的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但如果提起的是侵权之诉,则装修方不仅要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还要承担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叶某入住甲装修公司装修的房子后不久,全身骨头就开始疼痛,并且出现了盗汗、咳喘等现象,医院诊断结果竟然是叶某患了带状疱疹。妻子唐某则被确诊为“再生障碍性贫血”。叶某通过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对该房屋进行检测,得出的结论为该套房屋内甲醛、苯、TVOC都严重超标。过后,叶某又找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由甲装修公司采购原料加工制成的家具进行了检测,结果发现甲醛释放量也超过国家标准。对此,叶某和唐某决定将甲装修公司告上了法庭。

    【专家评析】

    本案中,该装修公司装修后的房屋存在甲醛、苯、TVOC等化学物质严重超标的现象,这也使得叶某一家入住新装修的房屋后,身体受到严重的损害,该装修公司的装修工作显然存在质量瑕疵。因此,叶某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62条的规定,要求该公司承担重作、维修、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另外,从侵权行为的角度而言,装修公司在装修后却存在甲醛释放量超标等现象,给叶某一家的身体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因此,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规定,该装修公司作为装修工程承揽人,应当对装修材料存在的质量缺陷承担质量侵权责任。

    案例中,叶某一家因装修污染而身患疾病,不论是身体上还是精神上都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此时可以选择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该装修公司清除污染源,重新装修,并且承担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装潢队伍,千万不要图省钱、省事,随便找个体户或“游击队”施工,否则后患无穷。一定要保证装潢材料的质量。对于木料、油漆、铝合金等主要材料一定要亲自挑选并在现场监督安装,以防止被偷梁换柱。

    【法条指引】

    《合同法》

    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262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产品质量法》

    第4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28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2.楼上装修砸死邻居应如何处理?

    【宣讲要点】

    在日常生活中,各种各样的事故在我们的周围都有可能发生。如果楼上装修砸死邻居,显然侵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是典型的侵权行为。

    首先,施工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如果施工方在明知道自己没有承包建房装潢资质的情况下,还擅自接受委托进行装修,则其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

    其次,施工方必须保证装修安全。施工方在执行完成承揽工作事项过程中,在可能会给周围居民带来危险的情况下,对周围环境应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如果因为施工方的过错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并且其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则施工方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典型案例】

    欧某的房屋处于该楼的顶层,打算在屋顶建一个太阳能热水器,并对浴室进行装修。几经选择,欧某委托并无资质的装修人员肇某进行装修,并签订了《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次日,肇某雇用的小工在楼顶将垃圾用绳子往下吊运时,绳子突然断裂,砸中从楼下经过的辛某头部,致使辛某当场死亡。事后,辛某的家人将欧某、肇某告上法庭。

    【专家评析】

    本案中,欧某雇用肇某完成自己的阳台改造,他们之间实际上形成的是一种装饰工程承揽关系,欧某一方为定作人,施工方肇某则为承揽人。一般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施工队造成辛某死亡的后果,应由承揽人肇某承担赔偿责任。但现实情况却是,欧某私自在屋顶进行违章搭建不说,又其将工程承发包给没有承包建房装潢资质的施工方,这属于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委托其为自己进行装修,亦存在过错,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委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属于选任有过失,故欧某也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具体到案例中,正是由于欧阳与肇某的过错,才造成辛某的死亡,并给辛某的家人带来巨大的伤痛,致使精神上受到巨大的打击,辛某的家人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装潢噪音引发邻居心肌梗塞死亡致害人该承担什么责任?

    【宣讲要点】

    室内装潢噪声产生的污染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但是很少有人去考虑这种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的问题。装潢噪音引发邻居心肌梗塞死亡是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属于特殊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不论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时有无过错,都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判断加害人是否承担无过错责任,需要确定其行为是否违反了保护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法律规定以及该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7条的规定:“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污染。”

    虽然室内装潢是生活中所必需的,也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因为其产生的噪声毕竟给周围邻居带来不便,影响了他人正常的生产生活,所以,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室内装潢的时间作出了严格限制,如果超过了一定限度,给别人造成损失,该行为就具有违法性。因此,在装潢施工之前,应当先做好周围邻居的思想工作,取得别人的谅解和宽容,同时严格控制施工的时间,尽量减少对别人的影响,避免产生邻里矛盾。

    【典型案例】

    方某与马先生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居装饰工程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时间为上午9点至中午12点,下午2点至晚上9点。听说方某家楼下有一位得心脏病的老人程某后,马先生们还特意到程某家作了说明。但是由于方某将工期催得紧,马先生公司有时施工到晚上11点,噪音导致程某因心肌梗塞急性发作抢救无效后死亡。事后程某的丈夫杨某准备将马先生们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专家评析】

    本案中,马先生的公司在进行室内装修时发出的噪声属于噪声污染,在我国因环境噪声污染致人损害的,不论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时是否有过错,都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所以马先生的公司对程某的死亡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首先,;马先生的公司的施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马先生的公司与方某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时间为上午9点至中午12点,下午2点至晚上9点,但是马先生的公司并没有严格按约定的时间施工,在晚上9点以后还用刺耳的电钻钻墙,该行为已经违反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7条的规定。

    其次,马先生的公司要对程某的死亡承担无过错责任。虽然程某心脏病突发致死,属生理疾病的正常死亡,但是在医学上,噪音也是诱发心脏病发作的因素之一,并且程某在发病前已经表现出被噪音干扰心烦意乱,无法入睡的症状,因此程某的死亡与噪音干扰具有法律上的间接因果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即使马先生的公司实施该侵权行为时考虑到装潢噪声会影响到周围邻居的正常生活,已与周围邻居打招呼,并且对有心脏病的程某也作了说明,尽了相应的义务,但是程某的死亡是因马先生的公司的施工行为所导致的,所以马先生的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后,杨某可以到法院起诉马先生的公司。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的规定,程某是由于环境噪声污染致死的,所以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向马先生公司要求赔偿。同时杨某作为程某的丈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的规定,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马先生的公司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所以他可以将马先生的公司告上法庭。

    【法条指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47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61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通则》

    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楼上装修楼下漏水责任如何承担?

    【宣讲要点】

    楼上装修、楼下漏水,会造成业主之间产生纠纷和矛盾。遇到这种情形,如果楼下漏水是因为楼上业主的过错造成的,这种情形下,直接责任人是楼上装修方。《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备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据此,如果楼下业主的家具、墙面等因楼上装修遭到损坏的话,可以直接找楼上装修方负责,他们有义务帮楼下修复或赔偿楼下业主的损失。而遭受损失的业主应该保留证据,尽快与楼上业主解决纠纷。

    由于室内装修是业主自主进行的,作为物业公司,其义务就是告知业主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有改变房屋结构等禁止行为并对禁止的行为予以制止。至于装修的质量问题,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但是物业公司在楼上业主装修申报时必须履行告知其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的义务。

    【典型案例】

    孟某委托甲装潢公司对新买的房屋进行装修,并约定装修工程的“质保期”为一年。然而装修后不久,公寓出现渗水现象,楼下邻居宋某的主卧卫生间也严重渗水。经检查,确定是孟某家铺设的水管漏水造成的。装潢公司以“质保期”已过,拒绝修理。孟某只好另请了其他公司对水管进行了维修,事故原因主要是甲装潢公司装饰房屋时施工措施不到位,引起主卧卫生间不锈钢自来水管弯头处漏水。宋某要求孟某赔偿。但是孟某认为该责任应该由甲装潢公司承担,于是孟某聘请了一名姓赵的律师准备将甲装潢公司起诉到法院。

    【专家评析】

    室内装潢虽然是生活中所必需的,但是装潢行为不能给他人带来损害。孟某因装修给楼下宋某造成了损害,所以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是由于甲装潢公司造成的,那么,孟某在赔偿后还可以向甲装潢公司追偿。

    (一)甲装潢公司应该对漏水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甲装潢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孟某与甲装潢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后,就形成承揽关系,甲装潢公司就应当对所装修的工程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是孟某的房屋自从装修后却出现了漏水现象,造成漏水事故的原因是该装潢公司在装饰房屋时施工措施不到位,引起主卫生间不锈钢自来水管弯头处漏水。该装潢公司基于瑕疵担保义务就应当对这一事故承担责任。再者,虽然孟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装修工程的“质保期”为一年,但是该约定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2条的规定,应属无效,所以甲装潢公司以“质保期”已过,不再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作为拒绝赔偿的理由不成立。

    其次,孟某在赔偿宋某损失后可以向甲装潢公司追偿。由于孟某卧室卫生间的自来水管漏水,导致楼下邻居宋某的主卧卫生间严重渗水,给其造成近十万元的损失,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3条的规定,孟某对此应当承担责任。不过这次事故是甲装潢公司施工不当造成的,因此孟某可以在赔偿宋某损失后再向甲装潢公司追偿。

    【法条指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32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33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5.装修欺诈能否要求三倍赔偿?

    【宣讲要点】

    装修者是消费者,装修公司进行装修是一种服务,因此住宅装修也是一种消费行为,应当适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有关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如果在装修中遭遇欺诈,完全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赔偿。

    提醒大家一点的是,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一定要请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符合标准的装修单位。在签订装修合同时也要逐句逐项的查看,谨防漏洞。特别是在购买装饰材料时,要买质量合格的材料,在实际施工时最好聘请职业的家装监理进行现场监督。因为装修行业专业性很强,一般人即使在现场监督,也不一定能保证施工队伍保质保量地完成装修工程,而职业监理的专业性,能很好的起到监督的作用。

    【典型案例】

    罗某委托金象家庭装潢有限公司装修,签订的《家庭装饰装修施工承揽合同》中约定,由金象公司提供材料,油漆为立帮漆、地板由意大利进口、壁纸为日本进口,装修费用为64万元。房屋装修完毕后,罗某请了搞建筑的朋友进行检测,结果得知该房屋内的装修材料根本不是合同里约定的材料,并且有些地方还存在偷工减料现象。罗某将金象公司告上了法庭,但就在法院受理该案的第二天,金象公司负责人找到罗某,要求罗某不要起诉,并同意就双倍赔偿和重新装修问题进行协商。

    【专家评析】

    从消费的角度来说,罗某委托装修公司对住宅进行装修也是一种消费行为,因此,当金象公司在提供装修服务中存在欺诈行为时,罗某就可以按照所受到的损失要求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第一,金象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金象公司先是利用“对消费者居住后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到底”的广告宣传引诱罗某与之签约。后来,又在罗某要求对约定选用的材料进行检验时,将罗某带到堆放材料地方让罗某检验,并且向罗某保证一定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显然该行为已经使罗某产生了合理的信赖。但事实上,该房屋内的装修材料根本不是罗某们双方在合同里面约定的材料,而且有些地方还存在偷工减料现象,不但与其宣传广告不符,也与合同的约定不符,所以我们认为,金象公司存在着欺诈行为。

    第二,罗某可以按照所受到的损失要求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如上所述,金象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已构成欺诈,因此,罗某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让金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罗某在接受金象公司提供的装修服务时,受到了欺诈后,有权按照罗某受到的损失要求增加赔偿。所以,罗某完全可以要求金象公司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法条指引】

    《合同法》

    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6.地板严重变形谁该承担责任?

    【宣讲要点】

    如今很多家庭在装修的时候,都会选择铺设木地板。而因木地板的变形引起的纠纷也不在少数。如果大家在装修房屋的时候,遇到木地板变形,则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处理。

    在室内存在潮湿源的情况下,不管铺什么地板,日后都有可能会出现问题。一般地板铺装应放在装潢工程的最后阶段,且必须在铺装前检查确认室内是否存在潮湿源,并应做好相应防潮隔离工程后再铺装地板,在铺装时还要根据环境控制地板块的间隔。

    地板铺装后须注意开窗通气,尤其是底层、有东窗的房间。国家和行业标准都规定了空气湿度达70%以上须采取排湿措施,避免可能的水汽侵害。

    如果是因木地板本身的质量问题而导致木地板变形,则消费者可以要求木地板的生产商或者销售商赔偿损失。如果是因装修时铺设存在问题导致木地板变形,则消费者可以要求装修方赔偿损失。国家标准规定,铺装后须在三天内验收,业主最好保留一包原封地板样品,这样当日后出现问题请质监部门检验,就能分得清究竟是地板质量还是铺装质量问题,已铺好的地板是无法认定其本身质量问题的。

    【典型案例】

    郑某自己搞装修工作。一次郑某在给黄某装修时,要郑某用他自己提供的材料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完后,黄某很满意。一个月后,黄某家的地板突然翘起有3至4公分,黄某找到郑某后要求郑某重修并且承担赔偿责任。其实这是地板质量造成的。郑某向黄某说明了情况,但黄某还是认为是郑某等装修人员的过错。几天前,黄某以郑某违反合同为由将其起诉到了法院。

    【专家评析】

    一般而言,出现地板严重变形的原因有两种,一是地板本身的质量问题,二是装修工作的质量问题。本案中,既然黄某家的地板严重变形是由于地板质量问题造成的,那么郑某就无须承担责任。

    首先,郑某对地板变形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黄某委托郑某给他的房屋进行装修,双方之间就形成一种合同关系,郑某就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按质完成装修工程。如果装修出现了质量问题,郑某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黄某因此造成的损失。但是在郑某和黄某约定的装修合同中,是由黄某提供装修材料,郑某只负责施工,所以郑某不必对因地板质量问题引起的严重变形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地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不能由郑某单方面来决定,最好还要到有关部门做个鉴定,只有鉴定出该地板严重变形确实是存在质量问题所致,郑某才可以不承担责任,否则郑某依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质量问题引起的地板变形造成的损失应由经销商和生产厂家承担。

    如果黄某家的地板变形是由于其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那么损害责任应该由销售者或生产厂家承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的规定,黄某可以要求销售者赔偿,也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黄某可以选择其中一家赔偿,也可以选择两家共同赔偿。

    【法条指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40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7.精装修房空气质量不合格购房者可否要求开发商赔偿?

    【宣讲要点】

    有些人喜欢买精装修的房屋,但是有时,房产商交给的房屋的室内空气不符合国家标准,对于这些质量问题应该如何维权呢?

    精装修房内的空气质量不合格,则不符合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范。根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对民用建筑工程氡、苯、甲醛等污染物含量有具体标准,开发商应保证交付的房屋符合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如果室内空气质量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范,则购房者有权拒绝使用房屋,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购房者无法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开发商应当赔偿购房者此期间的租房损失。

    房屋交付是购房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开发商与购房者极易产生纠纷的一个环节。因此,购房者在接收房屋时,除了应注意前述一些法律问题外,在验收房屋时,律师提醒还应注意下列问题:

    1、应注意核实交付房屋及设施设备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

    2、应注意索要质量保证书等资料,要保证各种验收资料齐全。

    3、应注意重点验收隐蔽工程和安装工程。

    4、精装修房屋应注意检测室内空气质量,索要环保检测报告。

    【典型案例】

    潘某购买了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一套位于城区的精装修房。入住前,潘某请了相关部门对房屋的室内环境进行了检测,然而检测结果却是室内空气中甲醛、氨含量超过国家标准。为此,潘某多次要求甲房地产公司对房屋进行整改,但是开发商对此不加理睬。无奈之下,潘某将甲房地产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潘某所遭受的损失。

    【专家评析】

    就本案的情况而言,很明显,甲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潘某与甲房地产公司在合同中约定,2006年3月交房,并且所交付的房屋符合居住要求。但是,甲房地产公司却因交付的房屋因装修存在若干瑕疵,2006年8月才将房屋交付于潘某,并且所交付的房屋内空气中甲醛、氨含量超过国家标准,不适于居住,显然甲房地产公司违反了《合同法》第138条和第153条的规定,因此对潘某构成违约。

    所以,潘某可以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首先,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潘某与甲房地产公司之间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现在甲房地产公司没有按期将房屋交付于潘某,因此潘某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其次,甲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室内空气中甲醛、氨含量超过国家标准,并没有保证所交付房屋符合居住要求,因此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29条的规定,甲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返工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最后,由于甲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所以法院会支持潘某的主张,判决甲房地产公司支付潘某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法条指引】

    《合同法》

    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138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15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29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8.楼上水管爆裂致使楼下住户遭殃的责任由谁承担?

    【宣讲要点】

    楼上水管爆裂,导致楼下住户遭受损失,这是典型的侵权行为。就一般情况而言,侵权行为的构成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有违法行为;(2)存在损害事实;(3)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在楼上水管爆裂,楼下住户受损的情形中,如果对水管爆裂,房主主观上存在故意过着过失,则房主主观上有过错;因为水管爆裂,导致楼下住户受损,这是违法行为,并造成了损害事实,且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有了侵权行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所谓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水管爆裂对楼下住户造成侵害的,除进行赔礼道歉外,还应当积极、主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房屋出现的问题系第三人造成的,在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再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典型案例】

    家住6层的张先生,因为家中卫生间的水管断裂,自来水大量渗漏。由于家中没人,导致楼下住户施先生屋顶漏水,家中一片狼藉。张某夫妻得知消息后,立刻赶回家中关闭自来水开关,并帮助施先生清理了“水灾”现场,但仍无法挽回漏水所造成的损害。接下来的几天,由于家中无法居住,施先生一家一直借宿在外。在此期间,张先生请来了当地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工作人员,经过分析,自来水管断裂是由于物业维修不当所致。之后施先生与张先生多次联系协商,但张先生以责任并非自己造成为由拒绝赔偿。最后,施先生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张家赔偿装修费和财物损失3万余元。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张某家水管突然爆裂时,张某夫妇当时并不在家,自然未能及时处理此事,导致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并最终以至于殃及楼下的施某。虽然水管破裂并非张某夫妇的主观过错,并且加之事发突然张某也不可能提前预知,但张家的过失是造成施某家遭受水灾的直接原因,这一点毋庸置疑。

    结合案例,楼下住户施先生家中所受到的损害,是由于楼上住户张先生家中卫生间的水管断裂所引起的,张先生作为房主,对自家自来水管在使用期间缺少适当的注意义务,导致不能及时杜绝自来水管断裂的隐患发生,所以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楼上住户张先生应对自家水管爆裂致使楼下住户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案例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张先生与施先生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二是张先生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楼下住户施先生家中的财产损害,是由于楼上住户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所以其只能向张先生主张侵权民事责任。由于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物业公司的维修不当造成的,因此楼上住户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物业公司追偿,并要求其赔偿自家的损失。

    【法条指引】

    《侵权责任法》

    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9.装修房屋后影晌到邻居正常生活怎么办?

    【宣讲要点】

    房主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时,除了要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房屋的布局及整栋楼的整体设计格局进行装修,不要因自己的爱好而随心所欲的改变室内布局,这样很容易引起邻里纠纷,给自己带来不必要麻烦。

    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并不是不受限制。依据法律的一般原理,公民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时,不得侵害或者影响到他人的合法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装修房屋虽然是公民在行使对自己房屋的处分权,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不侵害或者影响到他人的合法权利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

    装修房屋的房主和其邻居之间,发生法律上的相邻关系,基于这种相邻关系的存在,使得邻里之间负有不影响对方正常生活的义务。因此,装修房屋影响到邻居正常生活的,侵犯了邻居的相邻权。

    【典型案例】

    周先生和钱女士是楼上楼下的邻居。不久前,周先生为了结婚,请来装修队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时,周先生改变了房屋的整体格局,将自家的卫生间刚好置于钱女士的客厅之上。致使钱女士家的客厅房顶墙皮脱落,并且抽水马桶发出的噪音也严重干扰到钱女士家的正常生活。钱女士多次找到周先生要求其恢复原有房屋格局,可周先生认为房屋是他自己买的,他有权决定怎样布置。钱女士无奈之下将周先生告上法庭。

    【专家评析】

    本案中,周先生装修房屋时严重改变房屋格局,将卫生间置于没有防水层设置的客厅处,并且违背全楼设计规划,致使楼下钱女士家客厅房顶墙皮脱落,抽水马桶的声音也严重影响到楼下钱女士家的正常生活,损害了钱女士的居住质量和住房安全,侵犯了钱女士的相邻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据此,相邻权受到侵犯的邻居可以要求装修房屋者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停止侵害或者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本案中,钱女士在与周先生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选择向法院起诉是正确的维权途径,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应该判令周先生恢复房屋格局,维护钱女士的合法权利。

    在因相邻权产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最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时,需把握以下几点关键之处:

    第一,受损害方应该确定适格的被告。

    第二,受损害方应该选者正确的管辖法院起诉,即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三,收集能够证明自己利益受损的充分证据,例如实况照片等。

    第四,受损害方应准确计算出自己因此受到的损失,如果损失无法计算的,也应该咨询相关人士,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法条指引】

    《民法通则》

    第71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10.房主因入住装修后的房屋得重病是否可以要求装修公司赔偿?

    【宣讲要点】

    在我国,室内环境质量问题已经成了近几年房屋装修纠纷中的热点问题,而甲醛、苯、TVOC严重超标,则是室内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世界卫生组织将由室内污染引起的一系列人体损害症状称为“不良建筑物综合征”。一般而言,甲醛、放射性核素、氡等都会造成室内装修污染。

    因装修污染导致受害者身体损害,受害者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装修污染与重病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就可以向装修公司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害。不过,即使最终获得了赔偿,但受到的伤害却是永远不能愈合的。因此,提醒大家,在装潢时一定要注意装修方的装修证照及资质,选用合格的装修材料,进行简单装饰,倡导绿色居室;在装修结束验收时最好进行一次室内环境检测,装修后不要立即入住,入住后注意开窗通风,保持空气畅通。希望赵先生一家类似的悲剧永远不要再发生。

    【典型案例】

    高某和其妻子唐某委托了甲装修公司帮他们装修房屋。一个月后房屋装修完毕,高某按约定支付了装修费3万余元。由于怕装修的新房有味道,高某和唐某在房屋装修完两个月后,才搬进去。入住后不久,高某全身的骨头就开始疼痛,并且出现了盗汗、咳喘等现象,高某连忙去医院检查,诊断结果竟然是高某患了带状疱疹。唐某在医院检查后,也被发现血小板和白血球数目偏低,最终被确诊为“再生障碍性贫血”。他们怀疑是新装修的房屋有问题。通过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对该房屋进行检测,得出的结论为该套房屋内甲醛、苯、TVOC都严重超标,室内空气受到严重污染。过后,高某又找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由甲装修公司采购原料加工制成的家具进行了检测,结果发现甲醛释放量也超过国家标准。对此,高某和唐某非常生气,决定将甲装修公司告上法庭。

    【专家评析】

    就本案的情况而言,首先,甲装修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高某委托甲装修公司装修房屋以后,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承揽合同关系,甲装修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对其交付的工作成果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甲装修公司所装修的房屋却存在甲醛、苯、TVOC等化学物质严重超标的现象,这也使得高某与唐某在装修的房屋内居住后,身体受到严重的损害,显然甲装修公司的装修工作存在质量瑕疵。因此,高某完全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62条的规定,要求该公司承担重作、维修、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其次,甲装修公司的行为也构成侵权。根据我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甲装修公司在装修装饰该套房屋时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装修工程材料和设备,但在本案中,甲装修公司用自己采购的原料加工制成的家具却存在甲醛释放量超过国家标准现象,从而给高某和唐某的身体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因此,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甲公司作为装修工程承揽人,应当对装修材料存在的质量缺陷承担质量侵权责任。

    因此,高某可以选择要求甲装修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如上所述,甲装修公司的行为既构成违约,也构成侵权,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高某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责任要求甲公司承担。由于高某的诉讼请求与高某和唐某将会得到的损害赔偿数额密切相关,如果高某提起了违约之诉,则甲装修公司一般只承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比如高某因装修污染患病所花费的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但如果高某提起的是侵权之诉,则甲装修公司不仅要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还要承担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事实上,高某与唐某因装修污染而身患疾病,不论是身体上还是精神上都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因此,高某最好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甲装修公司清除污染源,重新装修,并且承担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高某与甲装修公司之间没有仲裁协议,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我国法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所以,高某应当在一年内起诉,否则,人民法院将会依法驳回高某的起诉。另外,为了防止时间一长证据将很有可能再难收集到或发生灭失现象,我们建议高某应尽快到法院起诉。

    【法条指引】

    《合同法》

    第262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法》

    第46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47条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28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11.房屋装修是否可以随心所欲?

    【宣讲要点】

    大家买房以后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在装修过程中,因自己的装修、装饰活动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给其他住户造成了严重影响,就属于侵权行为了,就需要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

    我国《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明文规定,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而后持批准书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才可动工。因此,装修自己的房子也并非绝对是自己说了算,否则,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同时,还可能受到严厉的处罚。

    【典型案例】

    康某和妻子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并在不久后搬入其中居住。但让康某和其妻子没想到的是,就在他们入住后没两天,楼上的邻居就开始对房子大肆装修,各种装修机械轰鸣声不绝于耳,从早到晚吵得康某和妻子无法正常休息。康某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后,物业公司对楼上的装修活动进行管制。过后,楼上的装修动作不那么大了,但是装修工作还在持续。一个月后,康某终于无法继续忍耐就直接找上楼去,结果却发现楼上对房屋做起了更大动作,不但扩大了承重墙上原有的房门尺寸,拆除了连接阳台的混凝土墙体,还在非承重外墙上开了一个门。康某看到后很是惊讶,急忙向邻居胡某提出疑问,说明这样装修存在很大隐患,很有可能会殃及楼上楼下的住户,并让他立即停止装修,恢复原状。然而胡某对康某的意见不但不加理睬,还理直气壮地说该房屋属于他自己的,他想怎么装修就怎么装修,与旁人无关,更用不着有关部门批准。康某听后非常生气,便准备向法院起诉,但康某现在仍心存疑问,不知道胡某对他的房屋是否可以随心所欲的装修?

    【专家评析】

    本案中,胡某装修自己的房子时不能随心所欲。

    第一,胡某装修房屋的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我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8条的规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胡某不能对房屋承重墙等结构随意拆改。但事实上,胡某在装修房屋时并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就擅自加大了承重墙上原有的房门尺寸,拆除了连接阳台的混凝土墙体,违反了我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胡某对此装修行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由于楼房的构造复杂,如果对楼房内的构造,特别是主体结构擅自拆改,很有可能会给整个楼房都带来安全隐患,因此,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公民未经批准擅自拆改主体结构、加大房屋荷载。但在康某咨询的这件事情中,胡某不仅擅自拆改主体结构,还在非承重外墙上开了门,根据我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9条的规定,胡某不仅要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还应将房屋恢复原状、赔偿因装修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康某有权将胡某起诉到法院。

    胡某随心所欲装修房屋的行为,不仅给康某和家人带来了痛苦,还使整栋楼房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康某有权根据我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向有关机关进行检举、投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指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5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2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39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12.业主在进行家庭装修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宣讲要点】

    房屋的装修关系到房主的切身利益,因此房主很重视房屋的装修,因此业主都会希望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装修,但是家庭装修是有很多注意事项的。

    首先,业主在装修房屋之前,应当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登记。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一定的装修押金是合理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允许业主对自己房子进行装修改造。如果物业管理公司认为业主的装修确实会严重破坏整栋楼的安全结构,且会造成严重的房屋安全隐患时,有权决定制止房主。

    其次,装修垃圾是因为室内装饰装修而产生的建筑垃圾,与日常垃圾清运是不同的服务项目,因此在处理时,业主不能以垃圾由物业管理公司处理为由,来对待装修垃圾的处理。

    三是,业主装修房屋时的限制。当房主在自己居住的房屋内进行装修、改造等活动时,应注意整栋楼、其他房屋、地基以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如果房主的装修行为可能会影响到他人生产或生活的,或者可能危及整栋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居住的,其他用户都有权要求该房主采取措施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如果已经造成损害的,房主是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

    【典型案例】

    关某是北京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经理。由于小区刚建成,好多业主买房后都要对房屋内部进行装修,这样一来,有关装修的问题就多了。有的业主在装修时不按照物业管理合同交纳装修押金和装修管理费,他们声称装修的是自己所有的房子,没有必要交纳这些费用;有的业主在装修时,将清理出的大量建筑垃圾随便倾倒在小区的角落;还有的业主不顾小区物业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导致小区整体居住环境设计风格不协调,可他们都置之不顾。

    【专家评析】

    就本案的情况而言,关某可以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约束业主的行为。

    第一,业主在装修房屋时,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收取装修押金和装修管理费的问题。虽然国家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考虑到有些业主在装修时不按要求行事,对小区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一定的装修押金是合理的。这样可以提醒业主按规定装修,由于押金最后还退还给业主,所以对按要求装修的业主没有损害。至于装修管理费是否应收取,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中的约定,有约定从其约定;如无约定,则物业管理公司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

    第二,有关业主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理问题。装修垃圾是因为室内装饰装修而产生的建筑垃圾,与日常垃圾清运是不同的服务项目,在处理时,业主不能以垃圾由物业管理公司处理为由,来对待装修垃圾的处理。如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装修房屋垃圾外运费每自然间20元,如果住户自己清运,并妥善处理,则物业管理公司不收此项费用。如果住户对装饰垃圾处理不当,影响了小区公共环境,住户应承担责任。

    第三,业主装修房屋时是否必须聘用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装修公司的问题。一般来说,业主装修房屋时聘用装修公司分两种情况:(1)一般住宅小区的业主装修房屋时,物业管理公司不负责推荐装修队伍,由各业主自行选择;(2)对于高档写字楼,物业管理公司考虑到装修设计整栋建筑物的利用,因而会制定有关管理条例,要求各业主或使用人聘用其指定的装修公司。

    【法条指引】

    《物业管理条例》

    第46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13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13.房主可以随意拆除改造自己的房屋吗?

    【宣讲要点】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满足经营和居住的需要,人们积极充分利用房屋的各种功能。在这一过程中,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造成房屋安全隐患的问题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房主在装修房屋时,应该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如果想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应该在提供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改建方案的前提下,再向房管部门申请、报批;施工完毕还要请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验收。

    如果擅自拆除改造自己的房屋,违反了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仅对其他住户相邻权产生侵害,而且很可能会对整栋建筑的安全产生威胁,此时,房主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典型案例】

    桑某不久前在北京买了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子,准备用此出资与朋友成立广告公司。朋友查看过房子后,对房子的装修布局很满意,只是觉得若将相邻的两个卧室中间的隔墙打通就更加符合办公用途,所以桑某准备请装修公司拆掉这堵隔墙。住同楼的一户居民听说桑某要拆墙,忙过来劝阻。他说,业主对房子进行大装修,必须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于是桑某找到物业管理公司,但他们的答复是:拆掉这堵隔墙,会对房屋的整体结构造成破坏,会使房屋产生严重安全隐患,危害其他业主的居住安全,因此不允许拆隔墙。桑某想,自己有权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子装修,况且桑某住顶层,拆掉隔墙可能并不影响其他住户。但是不管桑某怎么说,物业公司坚决不同意,桑某也不敢贸然行动。

    【专家评析】

    本案中,桑某千万不要擅自拆墙改造。按桑某的装修计划需要拆掉一堵隔墙,这会对房屋的整体结构造成破坏,会造成严重的房屋安全隐患,也威胁了其他住户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一,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房主当然也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种权利,但根据《物权法》第71条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所以当桑某在自己拥有或使用的房屋、宅院内增添或改变财产状况,或进行其他行为时,应考虑是否会影响到其他住户。在自己居住的房屋内进行装修、改造等活动时,应注意整栋楼、其他房屋、地基以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如果桑某的行为可能影响他人生产或生活的,或者可能危及整栋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居住的,其他住户都有权要求桑某采取措施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如果已经造成损害的,桑某还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物业管理条例》第53条第1款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由此可知,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允许桑某对自己房子进行装修改造。虽然桑某的房子位于顶层,在桑某看来拆墙似乎并不影响楼下住户,但物业管理会司认为桑某拆除隔墙确实会严重破坏整栋楼的安全结构,会造成严重的房屋安全隐患,则其有权坚决制止桑某的行为。

    【法条指引】

    《民法通则》

    第71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72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

    第71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

    第53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13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14.装修能否更改房门高度?

    【宣讲要点】

    当买到一套房屋时,为了使房屋美观、舒适,大家都会对房屋有所装修。但是,一定要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房屋进行装修,否则将会受到一定的处罚。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活动时,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由此可见,更改房门高度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擅自更改房门高度的,有关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做出相应的处罚。

    【典型案例】

    秦某身高2米,决定在装修时将房门的高度提高几公分。过后,秦某便委托了某装修公司对该套房屋进行装修,并在装修开工前到小区的物业部门办理了开工许可手续。2个月后,装修完毕,小区的物业部门前来验收,当他们发现秦某擅自将承重墙上的房门提高几公分后,立即让改正,同时还告诉秦某要将这一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秦某听后赶快向他们说明了提高房门的理由,过后物业部门对秦某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决定。1个月以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又对秦某作出了罚款处罚。秦某因更改了房门被罚款两次,对此秦某很不服,于是秦某找到物业部门,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秦某进行处罚为由,让他们退还罚款,但是物业部门以他们有权利作出罚款为由拒绝了秦某的要求。秦某对物业部门的态度备感生气,于是在上个月将该物业部门起诉到了法院。秦某自己略懂法律知识,因此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但是秦某现在有点模糊,请问秦某因为个子高是否可以自行调整房门的高度?物业公司是否有作出罚款的权利?秦某在法庭上应该如何应对法庭提问?

    【专家评析】

    本案中,秦某在装修房屋时不能更改房门的高度。

    首先,秦某不可以在装修房屋时对承重墙上的房门的高度进行更改。

    秦某根据自己的需要可以对自己拥有的房屋进行装修,但是在装修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我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秦某将承重墙上原有的房门尺寸提高了几公分就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果秦某因为自己个子高而感到进出不方便,可以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再对其修改。可是现在秦某没有经过该机关的同意就将该房门进行了修改,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9条的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秦某进行处罚。

    其次,该物业公司无权对秦某进行罚款。

    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才具有罚款权力,物业部门不是行政机关,所以无权罚款。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物业部门在发现秦某有违法行为时,只有制止、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追究违约责任等权利。对于物业部门擅自对秦某罚款的,秦某可以侵犯财产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开庭审理这个案件后,法庭调查将是开庭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在这个阶段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都会在法庭上出示,并且在法官引导下秦某与物业部门之间将会互相质证。这时法官必定会向秦某与物业部门询问事情发生的原因、经过,或询问证据的来源、根据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又对案件最后的处理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所以非常重要。以下就是回答法官问题的注意事项:

    第一,在回答法官的提问时应做到准确无误,清楚干脆。

    秦某在法庭上应当认真听法官问的每一个问题,只有听得明白、清楚,才能准确地回答法官所提的问题。同时,秦某在回答问题时要答其所问,干脆利索,不要把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在法庭上诉说,这样只能让法官产生不耐烦的情绪。

    第二,在回答问题时要根据事实说话,不能杜撰事实。

    秦某在回答法官提出的问题时,要以事实为根据,坚定果断。并且一定要言之有据,不要编造事实,也不要在事实面前拒不承认。

    第三,在回答问题时最好只讲述事实,不要对事实加以评论。

    法官对秦某提出问题后,一定要客观地回答,千万不要对事件本身加以评论。因为事实是没有任何感情存在的,只要能够证实该事实客观存在就行。

    【法条指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5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17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39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15.可否要求邻居拆除其擅自搭建的阳台栏杆?

    【宣讲要点】

    在生活中,因为不了解相邻权而产生的纠纷非常普遍。相邻权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占有、使用者,在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些人认为只要是在自己的住宅范围内或者房屋内,我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别人无权干涉。而依据法律规定,任何人妨碍权利人相邻权的行使,都可构成对相邻权的侵犯,形成相邻关系纠纷。比如下列现象就属于侵害相邻权的行为:楼上阳台晒衣物,水滴到楼下阳台;安装空调,出风口正对着邻家窗户;随意搭建违章建筑,影响邻居采光或出行,等等。因此,如果擅自搭建阳台,侵犯他人相邻权,则其邻居有权要求其拆除栏杆,恢复原状。

    在此提醒大家一点,权利人必须合理、适当地行使权利,不能滥用权利危及建筑物的安全或给相邻方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典型案例】

    高某居住在某楼房的三楼,萧某与高某是邻居,住在二楼。前不久,萧某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也未征得高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家阳台上安装了铁栏杆。该栏杆超出高某家阳台底部30厘米,顶部用螺丝固定在高某家阳台的侧面,致使高某家阳台的墙面出现裂缝,而且也极易使他人攀登栏杆进入高某家,对高某家家人人身、财产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为此,高某多次与萧某交涉,要求其予以拆除,但萧某以小区物业同意为由予以拒绝。现在高某打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萧某拆除栏杆。但萧某却说,就算法院判了,他也不会拆除。

    【专家评析】

    本案中,由于萧某擅自安装阳台栏杆,给高某的房屋造成了损害,也对高某及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隐患,因此,高某有权要求其拆除阳台栏杆,恢复原状,并赔偿高某相应的损失。

    (一)萧某应当拆除阳台栏杆,恢复原状,并赔偿高某相应的损失

    萧某为了自家安全等问题安装栏杆,本无不可,只要安装的栏杆高度不超过自家阳台,不侵犯邻居的合法权益,即使没有相关部门批准,只要征得小区物业同意即可。但是,现在萧某安装的阳台栏杆的高度明显超过高某家阳台的底部,用于固定栏杆顶部的螺丝镶嵌在高某家阳台的侧面,造成了阳台的墙面出现裂缝,给高某的房屋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另外,超出的阳台栏杆也确实会对高某及家人的生活、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带来诸多的影响,已经严重影响了高某家的正常生活。因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高某有权要求萧某拆除阳台栏杆、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如果萧某不履行法院判决,高某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高某提出的要求合理、合法,所以,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也会依法支持高某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将判决书送达高某与萧某后的15天之内,如果萧某不上诉,则该判决书生效,萧某必须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如果萧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高某有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向作出该判决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强制执行时,高某应提交以下证件:申请执行书、生效法院判决书副本、高某的身份证或户口簿以及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等。人民法院接到高某的申请后,将会对萧某采取强制执行程序,强制萧某在限期内拆除阳台栏杆,并赔偿高某的损失。

    【法条指引】

    《民法通则》

    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民事诉讼法》

    第236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6.将卫生间置于邻居卧室上影响到邻居正常生活怎么办?

    【宣讲要点】

    房屋作为个人的合法财产,其所有者当然有权决定如何进行处分。但是所有者处分房屋的过程中,往往很容易影响到周围邻居的生活,尤其是当今社会,房屋、楼房的密集程度更容易引发邻里纠纷。要解决此问题,我们首先必须清楚装修房屋是否侵犯了邻居的合法权利。

    房主在行使房屋所有权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损害其他房主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在自己居住的房屋内进行装修、改造等活动时,应注意他人房屋、地基的安全,并保证不影响他人的生产生活,否则必须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相应责任。

    大家要谨记,公民行使对财产所有权,只能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由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顾地然作为业主,应当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安全使用物业,并遵守法律、法规及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典型案例】

    王某从美国留学归来,为了能够与恋爱多年的女友完婚,就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三居室的商品房。随后,王某请来装修队对房屋进行装修。为了能够让房屋装修得更浪漫、温馨一点,王某改变了房屋原来的格局,将自家的卫生间正好置于楼下苗女士的卧室之上,当时也没有做闭水试验,设置防水层。王某入住后不久,楼下的苗女士就找到王某,说王某家的卫生间置于她家的卧室之上,致使卧室房顶的墙皮脱落,并且抽水马桶发出的噪音也严重干扰了她家的正常生活,要求王某改变其房间格局。当时王某认为房屋是王某自己的,王某有权决定其室内的布局,对苗女士的要求,王某未予理睬。一连多次,王某都予以拒绝。最近,苗女士已经将王某告上法庭,在应诉前王某应当做好哪些准备?王某改变室内格局的做法有错吗?

    【专家评析】

    就本案的情形而言,王某虽然有权处分装修房屋,但王某的行为已侵犯了苗女士的相邻权。根据《民法通则》第7l条规定,王某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并不是不受法律的限制。王某在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虽然是王某对自己房屋处分权的行使,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不侵害或者影响到他人的合法权利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由于王某与苗女士的房屋相毗邻,因而构成一种法律上的相邻关系,基于这种相邻关系的存在,使得双方互相之间具有了不影响对方正常生活,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对抗对方妨碍自己正常生活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相邻权。因此,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王某在装修房屋时擅自改变房屋格局,将卫生间置于没有设置防水层的卧室处,导致楼下苗女士家的卧室顶部墙皮脱落,并且违背全楼设计规划,致使抽水马桶的声音严重影响到楼下苗女士家的正常生活,损害了她的居住质量和住房安全,这一种违法行为,侵犯了苗女士的相邻权。

    王某应当恢复房屋的原来格局,并赔偿苗女士的相应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由于王某的违法行为,侵害了苗女士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应当恢复房屋的格局,按照原楼房的设计方案进行布置,并依法赔偿因卫生间渗水造成苗女士重新维修卧室房顶的各种损失费用。其具体赔偿数额由王某们协商确定,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由人民法院进行确定。

    【法条指引】

    《民法通则》

    第7l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5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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