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也是工会维权工作的重点,工会保障工作涉及职工切身的劳动经济权益,其内容主要包括:工会要推动积极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依法监督企业规范裁员行为,帮助职工稳定就业岗位、提高就业质量;要协助有关方面深入调查研究,推动企业建立规范合理的工资决定机制、支付工资保证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要配合政府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同时也要参与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工会保障工作的概念
工会保障工作是指工会通过各种方法和途径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包括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促使广大职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工会保障工作的主要内容
工会保障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积极参与涉及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制定。工会组织要积极主动地参与有关职工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劳动经济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过程,及时向人大、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行政反映职工的意愿和呼声,提出建议和主张。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
(2)开展监督检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会要通过参与社会保险(保障)监督委员会、三方协商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厂务公开等渠道,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对企业落实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情况,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及超时劳动等行为实施监督;对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中变更职工劳动合同、向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经济补偿以及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和清偿劳动债权关系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保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有力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3)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各级工会应立足自身优势,突出工会特色,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4)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工会组织结合自身实践,多方筹集送温暖资金,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及领导干部联系困难职工家庭等制度,继续探索送温暖工程的长效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帮扶困难职工,逐步使送温暖工程成为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5)主动做好困难职工帮扶的相关工作。各级工会组织应充分利用“两节送温暖,三八助单亲,五一关爱劳模,金秋助学”的帮扶形式,借助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体系,组织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努力为广大职工办实事,帮助困难职工解决生产生活等实际问题,真正使工会成为职工群众的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帮助人。
工会保障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工会保障工作主要包括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险和扶贫帮困等内容,事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做好工会保障工作,对于工会切实履行自己的基本职责,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1)做好工会保障工作,有利于职工合法权益的实现。维护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是延续整个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基础条件,它可以使劳动者在健康和安全的环境条件下,为社会提供更多商品和服务,并同时获得收入,以延续劳动力的再生产。因此,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劳动经济权益是最基本的权益,是劳动者获得政治民主权益和精神文化权益实现的前提和基础。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得到保障,有利于政治民主权益和精神文化权益的实现。
(2)做好工会保障工作,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建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经济关系,劳动者和企业是劳动关系中两个相对应的主体。相对于劳动者而言,企业在各方面都处于优势地位,在市场竞争压力和利润目标的引导下,企业容易忽视劳动者权益,甚至会以牺牲劳动者的权益来获取企业的利益。做好工会保障工作,努力保障和促进职工最关心的劳动经济权益的实现,对于实现劳动关系双方的和谐,有效地化解和减少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和冲突,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做好工会保障工作,有利于形成一个稳定和谐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目前,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是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所在,也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关注的经济和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将会直接威胁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做好工会保障工作,努力维护好职工在就业、分配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劳动经济权益,有利于形成一个稳定和谐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并提供强大的动力。
(4)做好工会保障工作,有利于应对经济全球化给我国劳动关系带来的挑战。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对我国社会的经济结构、劳动就业、分配方式、劳资关系等方面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主要表现为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职工失业风险加大、劳动关系日趋复杂,资本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与劳动者追求工资最大化的矛盾会更加突出,社会保障制度也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和压力。面对这种形势,有针对性地做好新形势下的工会保障工作,有利于减少劳资冲突,缓和劳动关系矛盾,化解社会风险,使我们能够在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和挑战面前从容应对,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步伐。
当前工会保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劳动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同时,工会保障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1)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维护职工经济权益的压力增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我国原有的产业格局被打破,劳动关系和职工队伍的状况也将随之发生更加深刻的变化。在全国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各种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化,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并将突出地体现在劳动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等方面,这都迫切要求工会必须加大工作力度,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2)分配领域中的问题日益凸显,推动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任务艰巨。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偏低且增长缓慢;职工收入差距过大且呈继续扩大态势;企业工资分配秩序混乱,企业的劳动定额和工资标准的确定随意性较大,部分企业的工资结构不合理,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同岗不同酬现象严重;企业欠薪问题仍然突出;政府对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作用有限。在推动解决收入分配领域中的主要问题。建立市场化收入分配机制过程中,如何确保按劳分配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占据主体地位,推动建立各种要素之间均衡的收入分配机制,特别是建立普通职工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是工会必须认真研究并在实践中努力探索的重要课题。
(3)就业形势日趋严峻,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繁重。目前下岗失业人数居高不下,城镇新增劳动力进入峰值期,就业弹性系数下降,国民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效应减弱,下岗职工再就业难度加大;就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大,结构性失业日益加剧;此外,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进入高峰期,更加剧了城镇的就业压力。上述几种因素相互交织,我国城镇劳动就业形势十分严峻。
新形势下工会保障工作的方法
(1)加强理论学习和理论研究。工会保障工作是政治性、理论性、政策性、业务性都很强的工作,加强专业理论的学习和研究是做好工会保障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会要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新变化,研究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在一些矛盾初显或未显时,就能及时提出工会的政策主张。
(2)围绕大局开展工作。工会保障工作必须了解工作大局,准确把握每一时期工会工作的重点,并据此来确定工会保障工作的重点内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工会的重点工作是认真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工作方针,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工会保障工作就要在维权工作中突出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问题,努力为他们办好事、实事。
(3)注重调查研究。各级工会应通过深入、客观、严谨、科学的调查研究,准确把握职工劳动经济权益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总结新的工作经验,推动新的实践发展,开创新的工作局面。
(4)不断改进和创新工会保障工作。要不断创新理论,用理论去指导解决当前遇到的问题;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找到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工作路数和办法,探索新的工作思路、机制、方法和载体。
2.工会代表职工参与、监督政府企业行使社会保障工作的方法
工会社会保障工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参与和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完善、监督协助政府和企业行政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这既是工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工会法》规定的工会应当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工会只有认真搞好和不断强化参与监督,才能保证从源头上,在更大范围、更高水平和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社会保障权益。目前我国工会对政府和企业行政社会保障工作的参与和监督是通过三个层次、三种途径进行的,即全国总工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主要是立法参与、政策参与、调查研究、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维权监督以及对下级工会开展补充保险等工作进行指导;城市工会和县(区)工会在搞好社会保障政策参与的同时,还要组织和指导基层工会开展社会保障工作。而基层工会主要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等,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社会保障权益和劳动权益,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义务,保证社会保障政策的贯彻落实。
工会搞好源头参与的方法
搞好宏观参与是工会社会保障工作中的重点工作。宏观参与是“源头参与”,即各级工会代表广大职工在参与国家、地方有关社会保障的立法、政策法规研究制定过程中,充分反映广大职工的呼声和愿望,提出工会的主张和建议,协助有关方面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好、制定好。在宏观源头参与中,工会必须有为有位。
(1)各级工会应加大宏观源头参与的力度,针对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尚不完备的情况,重点推动加快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进程,力求把近年来在促进再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所形成的经验,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促进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由政策主导逐渐转向法制规范。
(2)工会要注意拓宽和疏通对政府社会保障工作民主参与的渠道,其中包括工会进入各级地方社保工作领导机构,参与领导工作;建设完善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机制等。通过这些机制保证工会对社保有关政策制定的及时和有效参与。
(3)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重要支柱之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也需要不断调整完善。在这种形势下,工会要搞好立法参与和决策调查研究,特别是对社会保障方面职工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要及时准确地反映情况,提出政策性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依据。搞好宏观源头参与,要求工会社会保障工作干部必须加强对有关社会保障理论、法规、政策的学习,努力提高理论法律政策水平,提高参与能力,掌握参与方法,真正做到参得进、议得上,发挥工会应有的作用,不负党对工会的要求,职工群众对工会的期望。
工会强化群众监督的方法
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群众对政府和企业行政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必要的监督,这是工会在社会保障工作中履行自身职责,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领域,也是工会参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维护职工群众社会保障权益的重要方法。工会在社会保障监督活动中依法享有知情权,即了解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情的权利;独立调查权,即收集有关材料,深入调查,听取意见的权利;要求建议权,即要求、建议对有关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权利。工会加强对社会保障工作监督的任务和内容主要是:积极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审查、监督、管理和使用,监督基层企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障,按时定额缴纳社会保障费,依法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以及监督检查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内容的执行落实情况。
工会社会保障监督工作分层次进行,不同层次的监督在内容上各有侧重,采用形式方法也各有不同。地方工会的监督工作主要是通过本地区社会保障的监督组织来进行。具体做法是:
(1)积极参加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设立的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履行自己的职责,同各方一起加强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2)成立由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和社区、工会、退委会等方面代表组成的群众性社会保障监督组织,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包括定期听取社保经办机构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组织调查和检查,并联合人大、政府、政协等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视察活动等。
基层工会监督工作的重点是监督本单位依法承担社会保障义务,按时定额为全体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监督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有关条款的落实。监督工作开展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民主管理进行监督。具体做法是:
①以职工代表大会形式为载体,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凡属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问题,应提交职代会讨论决定通过。
②以厂务公开形式为载体,发挥其公开透明的优势,通报和发布职工关心的社会保障政策落实情况,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③深入职工群众,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对企业社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要求、建议其进行整改。
④积极向职工群众宣传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引导职工树立社会保障观念,明确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提高自我维权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社区工会监督工作的重点是监督有关保险金的发放,低保户的认定以及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主要做法是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接受群众来信来访,了解有关政策规定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建议社区妥善处理。
(3)做好工会社会保障监督工作,要求工会组织和工会保障工作干部:
①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观念。
②要深入实际,联系群众,掌握实情。
③要学好会用有关法律政策,提高分析解决问题能力。
④要克服不敢监督的畏难情绪,对社会保障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违反政策及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持原则,敢于善于斗争。
总之,工会组织和工会保障工作干部只有不断提高监督能力,掌握监督的方法,才能切实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做好监督工作。
3.工会推动再就业工作的具体措施
劳动就业的方针和原则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要深化劳动就业体制的改革,要求“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这实际上就是我国新时期劳动就业的方针。
我国现阶段劳动就业的原则有以下五项:
(1)平等就业原则。平等就业,是指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2)相互选择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是指劳动者自由选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自主择优选择劳动者,这也叫双向选择。
(3)竞争就业原则。竞争就业,是指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考试考核竞争取胜而获得就业岗位。这样,可以促使劳动者提高自身素质。
(4)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特殊群体人员,是指谋求职业有困难或处境不利的人员,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人员。《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5)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原则。《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工会推动再就业工作
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企业中多年积累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暴露出来。部分企业亏损严重,效益滑坡,资不抵债,甚至停产和破产,造成大批职工下岗和失业。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困难,光靠国家举办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是不够的,还应该在国家唱主角的同时,采取必要的配套措施和补充保险,从而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工会在经济转型期的新任务。在认真实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程的过程中,各地基层工会参与建立职工补充保障体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职工补充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是促进就业、帮困救助和开展以基层为重点的互助合作。基层工会在促进就业方面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为弱势群体“造饭碗”,为政府分忧,为职工解难,轰轰烈烈而又扎扎实实地开展再就业工程工作。
各地工会广开就业渠道,成立再就业指导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穿针引线扩大就业面。利用企业工会组织系统的相关信息网络,加速再就业信息的传递和反馈;定期发布再就业指导信息;在组织“安置下岗职工的洽谈会”、“下岗职工再就业联络站”时,供需双方直接协商,其中往往少不了企业工会干部直接参与组织,居中调节。
工会抓就业培训,提高职工再就业竞争能力。企业工会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如有场所、有经费、易找教员等,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展各种形式的职工技能培训和转业转岗训练,有的企业提出,让职工“精一门、会两门、学三门”。这一战略性工程的实施,明显地提高了下岗失业人员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
工会抓协助落实再就业政策,体现维护职能。例如:凡涉及到减员、下岗、分流事项都提交职代会讨论;规范下岗程序,坚持平衡分流、有序下岗的原则;企业工会与行政部门一同确定下岗条件及人员,防止亲化组合;坚持家庭特殊困难的职工特殊处理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透明,有序有度地减员,平衡职工心理。有的城市还专门成立了再就业工作督查办,同时还负责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工会抓企事业发展,拓宽职工再就业渠道,实现职工自我解困再就业。各地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自救基地、再就业基地,积极兴办工会企事业、解困贸易市场和第三产业,力所能及地帮助下岗和失业人员再就业。
工会抓宣传教育。利用企业工会贴近广大职工群众的优势,加大宣传力度,表彰再就业先进典型,启发诱导职工切实转变就业观念。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即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最低数额。由于在劳动关系中,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以及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现实,可能会导致用人单位过分压低劳动者的工资,使其个人及家庭产生生存危机,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作用即在于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实现社会公平。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所谓法定工作时间,是指按国家工时制度规定的时间。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照规定带薪年休假、探视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但是,如果是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则不适用于最低工资保障。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新的《最低工资规定》(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个规定为最低工资标准立了新的规矩,不仅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新特点以及劳动者对权益维护的新需求,而且彰显了对低收入者和劳动力市场中相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精神。
4.做好社会保险工作的相关策略
养老保险及其相关政策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国家法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退休年龄界限,或因年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退出社会劳动后,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帮助,保障其晚年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制度中受保者身份最稳定、享受时间最长、费用开支最大的项目,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
1997年,我国政府统一了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职工60周岁,女性干部55周岁,女性工人50周岁),且个人缴费满十五年的,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相当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左右,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比例为本人工资的11%)累计储存额的1/120。国家参照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对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2003年,企业参保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621元,基本实现了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此外,我国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不同于企业的离退休养老制度。
最初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只覆盖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1999年,我国把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政府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缴费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8%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8%左右缴费。增加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
2000年,我国政府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包括: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投资收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按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实行市场化运营。2001年,中国政府开始进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主要包括: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实现部分基金积累,探索基金保值增值办法;改革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将基础养老金水平与职工参保缴费年限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职工参保缴费十五年后每多缴费一年增长一定比例的基础养老金;统一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办法,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为20%。在辽宁省进行试点的基础上,2004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吉林、黑龙江两省。
医疗保险及相关政策
医疗保险是国家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并享受相关的医疗服务。
我国于1998年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全国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目前,我国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在覆盖范围和缴费方面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包括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各种类型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公有制企业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来源主要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为本人工资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其余70%左右建立统筹基金。在支付标准方面政策规定,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门诊(小额)医疗费用主要由个人账户支付;住院(大额)医疗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有明确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退休人员个人负担医药费的比例适当低于在职职工。
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成本,国家同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目录;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必要的医疗服务,限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用效率;对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实行定点管理,建立竞争机制,选择医疗行为规范、服务较好的医疗机构和药店作为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制定和不断完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结算办法。同时,为满足不同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我国还通过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普遍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其资金来源主要由个人或企业缴费,以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国家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外的医疗费用负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对国家公务员及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人员,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国家逐步建立主要由政府投入支持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失业保险及其相关政策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运用大数法则原理,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筹资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的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于1999年颁布《失业保险条例》,使失业保险制度更加规范和完善。在参保范围和缴费方面政策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在享受条件方面政策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在失业保险金标准方面政策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本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对享受期限的具体规定是: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五年不足十年的,最长为18个月;十年以上的,最长为24个月。在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方面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可以领取医疗补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缴费,个人不缴费。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工作时间长短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国家积极探索失业保险对促进再就业的有效办法。加强失业保险服务和就业服务的有机衔接;及时进行失业登记,积极提供就业信息,全面开展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帮助失业人员在技能、心理方面提高竞争就业的能力;增加失业保险基金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投入;通过直接组织培训和政府购买成果的形式,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增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
工伤保险及相关政策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工作原因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的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的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这种物质补偿一般以现金形式体现。
工伤保险和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关系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近年来,我国各种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呈多发趋势。《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是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一个里程碑,对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预防工伤和职业病、保持企业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制度的建立,政策规定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基金筹集模式,由地级以上城市建立统筹基金。政府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在保障待遇方面政策规定,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补偿”的原则。待遇项目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费用;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护理费;因工死亡劳动者直系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等。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条件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
政策还规定国家统一制定和颁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实行劳动能力鉴定制度,因工负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且影响劳动能力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在省级和设区的市一级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等方面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伤残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市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随机抽取专家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并据此作出鉴定结论。此外,政策还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生育保险及相关政策
生育保险是在生育事件发生期间对生育责任承担者给予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的生育保险基本上是一种职工生育保险,其覆盖对象主要是城镇就业职工。生育保险改革与其他社会保险改革相比,显得比较滞后,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推进生育保险改革,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势在必行。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即: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将用人单位负担生育费用的模式,转变为实行生育费用社会统筹。
1988年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颁布《南通市全民、大集体企业女职工生育基金统筹暂行办法》,率先试行生育费用社会统筹,揭开了女职工生育保险社会化改革的序幕。此后,各地相继开展了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纷纷颁布地方性法规,开始实施女职工生育基金的社会统筹。1994年原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作为《劳动法》的配套文件,规定生育保险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城镇各类企业的女职工。1995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纲要》在生育保险上的目标是:20世纪末“在全国城市基本实现女职工生育费用的社会统筹”。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
(1)实行《试行办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
(2)企业按不超过工资总额1%的资金向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和管理。
(3)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有生育津贴、与生育有关的医护费用和管理费,其中,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之后,原劳动部1996年又在《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通知》中提出要求:“全国80%左右的县(市),到本世纪末实现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并将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
今后一个时期,生育保险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从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及实现男女平等目标出发,按照加快形成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资金来源多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法制建设,不断规范和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稳步推进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5.职工生活福利工作的实施细则
做好职工生活福利工作的重要性
(1)提高生活福利待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社会主义社会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国家重视对职工生活福利提供基本保障,努力提高职工生活水平,并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例如,《劳动法》第七十六条中,就规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这就要求党和政府、企事业行政和工会等各方面都要重视做好群众生活工作,在发展生产的过程中,努力改善和提高职工群众的生活水平,保障劳动者的权利。
(2)做好职工生活福利工作是企业工会的重要职责。我国工会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的性质规定了工会是职工利益的重要代表者。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职工群众的生活福利提供了保障。但是,党和国家在制定有关社会生活和福利方面的政策时,一般从全局出发,而且职工生活方面的许多问题也不能完全靠政府解决。因此,企业工会要从维护职工群众的利益出发,把搞好职工生活工作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发挥工会群众组织的优势,主动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群众解决生活中的困难。
(3)做好职工生活福利工作是深化改革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要全面深化改革,从而使社会利益重新调整。各种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和实施,都将间接或直接地影响到职工群众的物质利益。因此,企业工会要深入调查研究,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及时提出可行性建议,参与到各项改革决策和实施的全过程中去,维护职工的物质利益,保障职工生活。也只有在改革中,保障职工的利益,改善职工的生活福利,才能使职工感受到深化改革才是自己的真正利益之所在,从而转变观念,理解改革、支持改革、投身改革,真正成为改革的主力军。
职工生活福利工作的指导方针与基本原则
(1)职工生活福利工作的指导方针。党和国家在改善职工生活方面的总方针是,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生活。
根据这一总的指导方针,企业工会在职工生活工作中,需要正确处理好生产与生活的关系。即既要强调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生活,更好地激发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又要考虑社会生产或企业经济所能承受的能力,量力而行。否则,不仅不利于发展生产,而且也会影响职工生活福利事业的正常发展。
企业工会在贯彻职工生活工作的总方针时,要着重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一般来说,既要维护国家和企业的总体利益,坚持从有利于发展社会经济和增强企业活力来考虑,同时又要切实了解职工的实际生活,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努力改善职工生活福利。
(2)职工生活福利工作的基本原则。
①坚持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在职工生活工作中,既要深入实际充分了解职工群众在生活福利上的愿望和需求,同时又要考虑现实的可能性,包括国家的政策允许范围及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坚持把职工的需要与实际的可能有机地结合起来。在现实生活中,职工群众的需要呈现多样化,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福利水平的提高而变化发展。所以,只有深入实际了解职工的需要,才能有针对性地做好生活工作。但是,职工的需要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这要求根据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区别对待。
对职工不合理的需要(包括不正当和不现实的需要),要通过教育引导,使职工提高认识,正确对待。对合理的需要,也要根据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去处理。如果是目前暂时解决不了的,则说明情况,力求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如果是当前能够解决的,则应努力抓紧去办。
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方针,也是职工生活工作的重要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企业工会在职工生活工作中应注意做到:
第一,根据现有条件尽可能多地解决职工生活福利中的难题,使职工得到实惠。
第二,区别职工生活工作中的轻重缓急,提倡急事急办,先重后轻。
第三,节约办事,合理使用资金,杜绝浪费、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要避免那种以此为借口而漠视职工群众生活疾苦的错误倾向,而要急群众所急,多办些“雪中送炭”的好事、排忧解难的实事。
③坚持发动和组织职工群众自己谋福利的原则。我国工会组织历来就有依靠职工群众力量,解决职工生活问题的好经验、好传统。实践也证明,职工的生活福利事业,群众生活福利中的各种问题,只要动员和组织群众,就会办得更多更好。例如,组织各种形式的生活互济互助,照顾特困职工的困难等。这些活动的开展,发扬了工人阶级自力更生、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开拓了解决职工生活困难的有效途径。
④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群众生活工作要充分实行民主管理。职工当家作主、民主管理企业,是社会主义企业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之一。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有权讨论决定集体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其他集体福利事项。搞好集体福利事业的民主管理是做好群众生活工作的重要保证。应注意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使其日臻完善发展。
职工生活福利工作的基本内容
(1)协助监督行政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企业在制订生产发展计划时,企业工会要督促协助行政同时制订职工生活福利发展计划。行政在研究福利费使用方案时,企业工会应积极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应把集体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其他集体福利事项交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组织职工搞好生活福利事业的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发动生活后勤服务人员开展竞赛,提高服务质量。
(2)广泛开展职工帮扶和群众互助互济活动。广泛开展职工帮扶和群众性的互助互济活动,搞好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要经常进行家访,了解掌握职工物质文化生活变化情况,对维持最低生活有困难的职工,采取经济补助、贷款帮扶等方式,主动帮助职工解决一些个人难于解决的问题。
(3)开展群众性的防病防伤工作。开展群众性防病防伤工作的内容包括:
①建议企业行政建立健全职工病伤情况的统计分析制度,研究病伤原因,根据病伤情况及原因,研究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
②协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配合行政安全技术部门对设备安全进行检查。
③协助与监督医疗卫生部门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降低发病率,提高治愈率。
④协助医疗卫生部门开展群众性保健工作,对于有害身体健康工种的人员、炊事员、保育员定期进行身体检查,进行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严格控制传染病、多发病。
(4)运用法律手段保障职工群众的生活福利权益。企业工会要通过劳动立法和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职工福利,支持职工群众的合理要求,保护职工的正当利益。工会要积极参与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条例的研究、制定工作,积极参与福利制度的改革,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搞好民主管理、组织生活检查等方式,认真搞好群众监督,反对不关心职工疾苦的官僚主义和损害职工利益的不正之风,保障党的有关改善职工生活的方针政策正确地贯彻执行。
(5)做好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经常向职工宣传党关心群众生活的方针和政策,教育职工正确对待和处理改善生活问题,自觉地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提高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6)切实了解职工群众生活福利方面的愿望和要求。搞好经常性调查研究,及时了解职工生活状况,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需要与可能,有计划地解决问题,尽可能地满足职工群众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求。
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生活保障
进城务工人员是我国工人阶级队伍中的新成员和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面临着许多实际困难。
(1)用工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使不少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得不到保障。
(2)工作条件差、劳动保护措施基本没有,身体健康得不到保障。
(3)子女受教育问题难以解决。有的因为没有当地户口,城里的幼儿园小学进不去;有的因支付不起高额的赞助费、借读费而上不了学。
(4)不能加入工会组织,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生活问题,关键是要创造条件,使进城务工人员尽快进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目前要把进城务工人员尽可能都组织到工会中来,与此同时,企业工会要抓住拖欠克扣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等突出问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抓住进城务工人员反映意见缺少渠道等问题,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劳资协商会等多种形式依法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民主权利。抓住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和生活环境差等问题,通过开展各种有效的活动帮助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劳动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抓住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意识较差、文化技能水平较低等问题,通过培训等办法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自身素质和自我维护能力等。
6.做好困难职工群体帮扶工作的方法
困难职工群体需要工会帮扶
所谓困难职工群体,包括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和破产企业中缺乏基本生活保障的职工群体,下岗、失业人员中再就业困难的职工群体,被长期拖欠工资、医药费的职工群体,劳动安全卫生无保障的职工群体等等。其中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仍然是困难最突出的一个群体。
困难职工群体出现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调整时期,其特征是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承受能力的脆弱性等等。对于这一弱势群体,需要强势帮扶。各地工会的具体做法是:抓帮扶。许多企业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动态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送温暖工程”基金,建立领导干部联系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制度,开展“走千家,访万户,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送温暖”的活动。各地企业工会开展了许多物质帮扶与精神帮扶同步、一时帮扶与经常帮扶共济的活动,使工会帮扶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使送温暖活动既为社会保障制度拾遗补缺,又为特困职工雪中送炭。
各地企业工会协助政府和企业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在维持基本生活和进行生产自救时给予资金和物质上的帮助。许多企业工会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庭院经济、小门店、小服务、种植、养殖等多种形式的职工扶贫帮困活动,变输血为造血,组织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同时,积极推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帮困政策,尽可能对困难职工、下岗职工在缴纳房租、水电费、就业、医疗、子女上学等方面给予照顾,促使全社会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各地各级工会还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做到应保尽保。
送温暖工程及帮扶解困活动
工会大力实施送温暖工程,不断加强对困难职工群体的救助。改革初期,不少国有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导致部分职工出现生活困难。1991年全国总工会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支持下,组织各级工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进万家门,知万家情,解万家难,暖万家心”的送温暖活动。1992年各地正式启动这项活动,此后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各级工会与党政领导都要深入到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大规模的慰问活动,使各地工会把为职工送温暖、办事实视为己任。1994年,根据形势发展和职工群众的需要,全国总工会将此项活动拓展为送温暖并与后来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结合,推动工会对特困职工的帮扶救助,促进“低保”制度应保尽保,推动国家救助体制的完善,进一步增强了救助功能。
实施送温暖工程,为职工办实事是各级工会积极推行党政领导干部联系困难职工制度的具体体现,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我国工人阶级互助友爱传统的继承和发扬,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工会十五大要求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提出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大中城市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全国总工会十五大提出,要充分发挥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窗口和载体的作用,并通过多种形式,推动送温暖工程的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
建立职工补充保障体系
经济转型期使人们面临新的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职工的失业、养老、医疗、住房、福利等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新的社会保障制度,而新的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保障水平低,光靠国家举办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是不够的,为此全国总工会1998年下发文件要求建立职工补充保障体系。该体系的核心内容是促进就业、帮困救助和开展以基层为重点的互助合作。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会参与改革、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重要举措,是推动送温暖工程实现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几年来,职工补充保障体系正在不断完善,其具体内容如下:
(1)帮困救助——建立困难职工动态档案;建立送暖工程基金;建立领导干部联系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制度,协助政府维持其基本生活;建立帮扶中心等。
(2)互助合作(以基层为重点)——职工互助补充保险;职工消费合作社;职工住宅合作社;互助储金会;退休职工服务管理,推动管理服务社会化;开展对特殊群体(鳏寡孤独及伤残职工)的生活服务等。
(3)促进就业——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兴办解困贸易市场;兴办工会企事业等;协助政府和企业分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做好退休人员及伤残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工会组织一贯关心退休职工的生活,并努力做好对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从20世纪80年代起,全国总工会多次印发《关于加强退休职工管理服务的通知》,并多次召开有关退管工作研讨和经验交流会议,并率先提出“实行社区化管理是退管工作的发展方向”的主张,要求各级工会积极推动政府建立专门组织,加强对工作的具体组织和领导。各地退管组织通常由政府主管领导或同级总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工会、劳动、财政、民政、卫生、税务等有关部门组成,办公室大都设在总工会。他们遵循“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工作方针,按照“政群结合、条块结合、专兼结合”的原则,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随着我国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发展,今后工会还应积极协助政府、企业和社区做好退休人员、伤残等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大力发展贴心人服务队、社区志愿者服务队等群众互助组织,通过多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经济互助,对鳏寡孤独者、伤残职工和高龄退休职工给予生活上的关照,并推动这些管理服务工作的社会化。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低保”工作
企业工会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力争应保尽保。目前一些企业特困职工应保未保问题突出,例如某省企业特困职工享受“低保”面仅达20%,大部分未能纳入“低保”范围;一些地方财力紧张,无法单列“低保”预算;有的地方按年龄划线,按一定比例分配“低保”名额;有的困难企业因不了解政策或嫌程序繁琐没有申报。工会干部应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到凡是生活水平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都能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做到“以线定人”,纠正“以钱定人”的做法。同时制定各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指导性低保标准,并逐年调整,逐步提高,解决因标准不当而使大量事实上生活困难的特困职工被排出低保线之外的问题。
开展医疗帮困
工会应对职工大病重病对象实施医疗帮困。如实施在职职工特殊重病、住院和退休职工住院几项互助医疗保障计划,配合政府建立和构筑多层次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并开办公惠医院,主要向社会低收入就医困难群体提供收费低廉、服务优质的医疗服务。医疗救助措施包括:所有就诊者免收挂号费;二级医院实行一级医院的收费标准;享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补助的对象药费再下降10%;对本市患大病、重病的困难职工发放医疗救助卡(每张500元),补贴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设立特困病床,对部分特困人员减免床位费及部分诊疗费用。医院要以改革的精神积极探索新的医院领导体制、管理机制、补偿机制、援助机制,努力降低运作成本,提升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实现“一级医院收费、二级医院设施、三级医院服务水准”的目标。
发展职工劳动福利事业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工会十三大以来,各级工会围绕十三届二次执委会提出的建立职工互助合作保障体系的目标,在发展职工劳动福利事业时加强管理,使职工劳动福利事业不断发展。工会以此为依托,为职工办实事,创造了帮困解困的新机制。各级工会把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兴办扶贫市场、再就业基地,在集体创业中实现再就业,安置下岗职工。职工消费合作社为职工提供质优价廉的生活用品,让利给职工。职工住宅合作社以低收入职工为服务对象,通过合作建房,为职工解决住房困难。
7.举办职工互助保险事业的步骤
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的性质和特点
职工互助补充保险是指由职工自愿参加、资金以职工个人筹集为主、互助互济性质的一种保险形式,它是在国家法定社会保险之外的、在职工发生生、老、病、死、伤、残或其他意外灾害等特殊困难时,给予职工的物质帮助,是对国家法定社会保险待遇的一种补充形式。职工互助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1)群众性。它由职工群众性组织——工会主办和组织领导。资金来源以职工群众自我筹集为主,自我调节,自我补偿,自我积累,其保险对象和责任者均为职工群体。
(2)自愿性。组织和鼓励职工自愿参加,不依靠任何行政手段,不采取任何强制性的组织形式和措施。
(3)互助共济性。它的产生,是在职工长期互助互济活动的基础上逐步发展演变而来的,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共同承担风险。例如职工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体现的是“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
(4)补充性。鉴于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水平较低,需要借助职工互助保险这种形式,提高受保人的保障水平,起到追加和补充的作用。
(5)民主性。从立章建制到资金运营均吸收职工群众参加,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职工互助保险不同于国家举办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这一点早已有定论。近年来,争论的焦点往往在于职工互助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应当说,职工互助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也不应当看作是商业保险的变种,这是我国多层次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而独立的补充层次。
目前,我们大部分工会干部都已认识到,开展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工作,是工会义不容辞的责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断拓宽思路,开阔视野;讲时效、破难题,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更新观念,找准位置,及时调整工作重心,不等不靠,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互助补充保险的作用,是时代赋予工会社会保险工作干部的历史使命。
举办职工互助补充事业的意义
(1)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是一种效益经济,以不公平分配为前提,贫富两极分化不可避免。当“没有工作的穷人”和“工作着的穷人”增多时,社会就不稳定。我国的经济改革付出了较高的代价,经济转型期的转型成本不可避免地由国有企业来承担,尤其是夕阳产业和效益不好的企业,职工生活水平普遍较低是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由于改革使职工再也不能享受传统体制下全由国家“包下来”的福利待遇,他们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住房、子女上学等诸多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然而,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尚处于改革和完善时期,法定社会保险待遇的有限性,使遭遇天灾人祸的职工生活陷入困境,雪上加霜,有的人被迫背负高额债务,生活水平下降,这已成为影响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成为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困难职工往往找企业、追领导,要求解决困难。
由于受企业经济效益和规章制度的制约,必然出现职工焦虑着急,领导束手无策,十分为难的局面,严重时会干扰企业生产。一个人的问题影响一个家庭、一个车间甚至于一个工厂,“牵一发而动全身”,严重时还会导致群体事件的发生。群众对改革抱有较高的期望值,改革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利益格局调整中是否能够保证基本的稳定和公正。光靠国家举办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是不够的,还应有必要的配套措施和补充保险。职工互助保险与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举办职工互助保险,可以为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营造氛围。职工遇到困难首先想到的是互助保险,找到的是互助保险,得到的是互助保险。许多单位的党政领导体会到,职工互助保险是物化的思想政治工作,在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过去、现在、将来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社会保障包括方方面面,政府不可能包揽一切。职工互助保险作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把工作拓展到国家基本的社会保险辐射不到、社会和企业包不了、职工群众热切期盼的领域,起到了对社会保障进行补充的作用。这已经不仅仅是单纯意义上的互助共济活动,而是通过保险的形式规范了的、具有广泛意义的社会互助互济活动,它为国分忧,为企业减负,为职工解难。它把传统的社会互助互济活动上升到社会保障的高度,使其成为国家法定的基本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它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共同形成完善的保险体系。
(3)开拓了工会保障工作的新领域。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工会组织必须更好地履行维护职能,切实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已经确立,这对工会组织开展互助保险提供了政策和理论依据,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工会组织的维护职能将更加突出,它肩负着与政府相关机构协商社会保险事务,与企业协商职工工资福利等职责。而举办职工互助保险正是工会维护职工会合法权益这一基本职能的又一具体体现,为新形势下工会履行维护职能,拓宽了渠道,提供了载体。依靠职工自己的力量,把职工群众内部临时分散的经济互助发展成为长期稳定的互助保险。坚持低保费高赔付,互助保险基金的增值部分主要用于会员分红、赔付、建立准备金及少量的业务管理费,每年积累一部分建立帮困解困基金。它直接服务于职工,为他们构筑起抵御风险的第二道防线,深受职工群众欢迎。工会举办职工互助补充保险,使工会增加了为职工办实事、解决困难的经济实力,强化了工会的维护职能,有利于提升工会的地位,拓宽工会保障工作的领域,把工会工作总体思路落到实处,加强了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尤其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显示出血肉联系的重要作用。
(4)推动了精神文明建设。职工互助保险是由共济活动演进而来的,自始至终弘扬的是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今天的职工互助保险,依靠的是职工群众团结合作的力量和“代与代的契约”,以职工群众自愿缴费方式为主筹集资金,缓解供需矛盾,增强了“平时省一口,难时得一斗”、“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平时献出一片爱,难时拥有互助情”、助人为乐、同舟共济、关心他人、关心社会的团结互助精神和自我保障意识,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是相辅相成的。职工互助保险有效地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改善了福利待遇,使职工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从而提高工作热情和工作效率。
(5)有利于稳定保险市场和促进经济发展。职工互助保险依托于工会组织,具有低投入、低成本、低保费的特点,不仅有利于投保人,而且有利于平抑商业保险市场费率,稳定保险市场。同时职工互助保险强化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引导职工的消费行为,优化职工的消费结构,不仅提高了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而且使一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保险基金,使分散的个人收入转化为建设基金,帮助了国家的经济建设。
企业工会应继续做好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工作
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工作的政策性和业务性都很强,在开展这项工作中一定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提高认识,加强宣传,积极发动。首先,企业工会领导和保险工作干部,要认真学习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站在改革的高度认识开展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广泛进行宣传,向广大职工群众宣传工会举办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的目的、作用,使职工群众认识到互助补充保险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依靠集体的力量,提高职工生活保障水平的有效途径,教育职工继承和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的优良传统,树立自我保障意识;积极向党政领导进行宣传,使他们了解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以赢得党政的重视和支持;积极疏通劳动、财政、银行、税务等部门,争取他们在政策、业务方面的支持与合作,为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开展。一是要根据群众的实际需要,即从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问题中选择互助补充保险项目;二是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企业的特点、经济状况等选择补充保险的形式、办法。标准上不搞“一刀切”,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比如,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企业,可以选择职工工伤互助补充保险等等。在开展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工作中,要注意平稳起步,循序渐进;范围由小到大,标准由低到高,项目由少到多。一般情况下,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多是先从企业为单位开始的,由于调节功能有限,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可以逐步向系统、行业、市县发展,这样可以增强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的调剂保障功能,扩大经济实力,提高“风险共担”的可靠程度。在开始时,确立的项目不要太多,收缴和支付费用的标准也不要太高。
(3)认真调查摸底,科学测算,制定可行性方案。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凡是按规定尽了义务的职工,就有享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的权利(当然,应在符合条件时)。由于保险的待遇标准往往带有刚性,所以,在实施前要进行科学的测算。确定什么补充保险项目,就要对与之相应的必要的条件进行了解,对对方资金的筹集、使用等进行数据分析,以使实事求是地确定费用收缴率和待遇给付率,量入为出,健康发展。
(4)加强管理,健全机制,管好用好互助补充保险金。为了保证职工互助补充保险事业的生存与发展,必须要有严密的组织机构和严格的规章制度。根据各地较成熟的经验,一般企业办职工互助补充保险都是建立由工会牵头,财务、劳资、安全等部门及职工代表参加的领导或管理机构,工会负责具体工作。工会自家领导或管理的也不少。但是,无论哪种组织机构,都必须加强管理,严格制度。建立健全职工互助补充保险金的管理、使用、监督机制。明确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组织与会员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资金要建账立卡,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严格手续,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能擅自挪用。要建立必要的民主监督程序,定期公布资金收支账目,自觉接受监督、审计。职工互助保险基金可以在银行开设专户存储,除留一部分资金用于日常待遇支付外,有一定比例的资金可以购买国家债券或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委托金融机构进行收益高的投资,其中包括投入工会办的第三产业中。增值部分并入职工互助补充保险金,用于发展职工互助补充保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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