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的概念及内容
(1)劳动保护的概念。劳动保护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从法律、制度、组织管理、教育培训、技术、设备等方面采取的一系列综合措施。劳动保护是一门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综合学科。它以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为目的,研究劳动环境中一切对劳动者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并采取一系列综合性防治措施,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
(2)劳动保护的内容。
①劳动保护中的科学管理。劳动保护中的科学管理是指从立法和组织管理措施的角度来研究如何处理好生产(经营)活动中人与物和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包括:
第一,劳动保护立法。包括:《宪法》、《刑法》、《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第二,劳动保护管理体制。当前我国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相结合的劳动保护管理体制。
第三,劳动保护的科学研究。
②劳动保护中的安全技术。安全技术是指为防止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在技术上、设备上、组织管理上采取的各种措施。内容包括:
第一,安全技术的分类。安全技术可分为产业安全技术和设备安全技术两类。
第二,伤亡事故的种类。包括:航空事故、海损事故、交通事故、生产事故、政治事故。
第三,伤亡事故的程度。包括:轻伤、重伤、因工死亡。
第四,工伤事故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工伤事故的概念:是指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范围内受到外力作用而发生的与生产(工作)有关的伤害事故(包括人身伤害、中毒、中暑等)。
工伤事故的构成要素,一是工作时间(含加班加点)内发生的;二是工作地点,即发生在生产(工作)岗位上或生产(工作)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三是工作性质,即因从事生产(工作)而引起,或与生产(工作)有关,或从事对社会有益的工作(活动)而引起。
③劳动保护的劳动卫生。劳动卫生是指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防止职业性疾病的发生,在技术上、设备上、组织管理上,以及在医疗上采取的各种措施。内容包括:
第一,生产性有害因素的种类包括:
物理因素:高、低压,高、低温,电磁辐射,电离辐射,噪音,震动等。
化学因素:各种化合物和毒物。
生物因素:被病毒感染的生物。
第二,生产性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主要经呼吸道、皮肤进入人体,也可经消化道进入。
第三,职业病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职业病是指由职业危害因素所引起的特定疾病。
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职业病的种类为10类115种。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概念及重要性
(1)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概念。工会劳动保护是指工会依据法律赋予工会的职权,监督企业和有关方面贯彻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发动职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的合法权益。工会劳动保护的主要目的是预防和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维护职工群众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障企业生产顺利进行,促进国民经济快速、稳定、健康地发展。
(2)工会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①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和重要的政治任务。
②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保证。
③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是国家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职责。
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是国家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对工会劳动保护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工会在这方面的职权、范围。
④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是工会维护职能的具体体现。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是生存权和健康权,因此工会维护职工在工作中不受到伤害,就是维护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
⑤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是保障劳动者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定的需要。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任务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任务主要是:参与企业劳动保护规章制度的制定,依法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监督企业对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作业点进行整改;参加对生产性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验收;参加伤亡事故和各类侵害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事件的调查处理;为职工维护自身劳动安全卫生合法权益提供帮助和服务。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方法
(1)贯彻落实《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2005年6月2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试行)》,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劳动保护干部要做好以下工作:
①增强责任感,发挥工会组织在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群众监督参与”的重要作用,履行法律赋予工会的监督职责,为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作贡献。
②组织开展群众性监督检查活动,排查隐患,督促整改。企业工会要组织职工开展“查隐患、堵漏洞、保安全”活动。
③引导和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增强安全生产法制观念。
第一,要坚持不懈地在职工中开展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增强职工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第二,服从企业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坚决抵制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危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及时报告并立即组织撤离危险场地。
④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发动和鼓励职工对事故隐患进行举报,并认真受理职工的举报,及时向企业反映重大事故隐患信息,督促有关方面采取切实措施消除隐患。
⑤注重发挥劳动保护维权机制的作用。
第一,大力推行“一法三卡”,改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一法”是指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办法,“三卡”即安全检查提示卡、危险源点警示卡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
第二,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具有安全卫生实质内容和条款的劳动合同,坚决杜绝生死合同。
⑥继续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要不断创新“安康杯”竞赛活动形式,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平安”的文化氛围,做到“五结合”:
第一,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组织网络建设相结合。
第二,与企业全过程、全方位、全员安全管理相结合。
第三,与监控、整改事故隐患相结合。
第四,与合理化建议、群众性技术创新相结合。
第五,与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相结合,使“安康杯”竞赛活动逐步成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一项系统工程。
⑦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企业工会主席对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副主席负直接领导责任;工会劳动保护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直接责任,履行九项职责。
(2)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构。1985年全国总工会颁发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三个《暂行条例》,即《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暂行条例》。1997年和2001年,全国总工会重新修改并颁发了上述《三个条例》。修改后的《三个条例》明确规定:在县级以上总工会组织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企事业工会及所属的分厂、车间(科室)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工会小组设立“劳动保护检查员”,并对他们的生产、职责、职权等作了具体规定。
①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建立及职责。
第一,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建立。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事业工会及所属分厂、车间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乡镇工会、城市街道工会及基层工会联合会也可以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一般来说,企事业、车间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可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委员数量根据企业、车间职工人数的多少来确定。一般由5~15人组成。主任委员1人,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副主任1~2人,由行政干部和工会副主任或劳动保护干部担任;委员若干;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单位,应设立女职工委员会。人数少的企业、车间可组成3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
第二,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责。
监督和帮助本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安全管理、安全投入等是否到位;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督促企业整改发现问题,落实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调查研究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向行政和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保护、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同时对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制止“双违”行为;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参加“三同时”审查验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监督和协助企业采取防范措施。
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病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要求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宣传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
监督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企事业单位定期对职业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康复的责任,督促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及职业病损害赔偿;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3)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建立及职责。
①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工、交、财贸、基本建设等行业的企事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经民主推选产生。应选择具有一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勇于坚持原则,有较强责任心的职工担任。
②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职责。
第一,协助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帮助成员成为遵章守纪的模范,创建合格班组。
第二,维护职工的知情权,让职工了解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是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应主动调查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和企事业相应的防护措施,带头行使劳动者对作业现场有害因素的知情权。
第三,督促和协助班组开展安全教育工作,特别是本班组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技术技能是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教育职责。
第四,制止“双违”行为,企业中的许多事故都是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所引发的,因此要在职工中树立“违章作业就是自杀,违章指挥就是杀人”的安全意识,使职工自觉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五,督促解决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应经常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和发现工作现场、岗位所存在的致伤、致病和不良工作条件的危险和各种隐患,对于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报告,对隐患的整改要穷追到底,监督整改的全过程。
第六,紧急避险,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在无法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又有事故发生迹象的情况下,必须依照“安全第一,确保万无一失”的原则,采取积极的措施制止事故的发生,或将事故影响和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七,事故抢险和现场急救,如果发生了工伤事故,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要迅速参加抢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
第八,监督企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个人防护用品,并有义务代表工人提出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的建议。
(4)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纳入民主管理和集体合同制度中。
①行使职代会在审查企业劳动保护中的同意或否决权。2006年12月1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第一款规定:职工代表有权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第四款规定: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代会决议等情况;“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第三款规定: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处分和辞退职工的情况。依据上述规定,各类不同性质企业中的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在审查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时,主要审议两个方面,一是审查、监督用人单位是否提取了劳动保护措施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保护措施经费从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一般企业提取10%~20%,粉尘危害程度严重的企业提取20%~30%;二是审查、监督劳动保护经费是否用于改善了职工的劳动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保护措施经费一定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
②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单项劳动保护集体合同。单项劳动保护集体合同的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建立健全、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各项作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企业必须向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工具和个体防护用品。
第三,企业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尘毒作业超标点要及时治理整改,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及时制订整改治理计划,并优先保证其资金。
第四,企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时,要贯彻、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简称“三同时”)的原则。在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时,按有关规定通知工会派员对“三同时”工作实施监督。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五,企业每年提出年度劳动保护治理项目计划、资金落实、责任人员落实、年度劳动保护治理项目必须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工会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企业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的义务,职工享有接受安全教育的权利。企业工会督促行政制订职工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配合行政搞好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监督企业行政将安全培训落到实处。
第七,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并教育、督促检查职工正确佩戴使用。
第八,对从事、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要按期进行健康检查。对查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企业要及时给予治疗及安排疗养,并按规定和要求调离有毒有害工作岗位。
第九,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病危害时,必须及时告知工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企业要按国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时向有关方面和工会组织报告。由企业自行负责调查处理的事故,必须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分析会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没有工会的签字,事故不得结案。
第十,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的规定,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企业必须履行参加工伤保险的责任。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费。
第十二,企业制定和修改劳动保护规章制度时,应该吸纳工会参与。涉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职代会讨论审议通过。
第十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定期向职代会报告企业有关劳动保护的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十四,工会积极配合企业行政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监督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和重大事故隐患、职业病危害时,工会有权向行政方面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改正意见;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提出停止作业建议,组织工人撤离危险场所。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工会依法独立进行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支持行政改善和加强劳动管理;企业行政支持工会实施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作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七,职工有权拒绝企业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对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企业不得对其刁难或打击报复。
(5)参与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调查、处理工作。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中毒事件后,工会应积极参与工伤事故及职业中毒(病)的调查、处理工作,其程序包括报告制度、调查制度、处理制度及工伤认定制度。
①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报告制度。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二,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三,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资产,防止事故扩大。
②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调查制度。
第一,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三,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③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处理程序。
第一,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④伤亡事故及职业病的工伤鉴定制度。工伤认定申请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申请时效:1年。
第二,申请地点:属地原则,统筹地劳动部门办理。
第三,申请材料:申请表、劳动关系及诊断证明。
第四,认定时限:60日。
(6)健全班组安全管理机制。
①健全班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班组每个职工都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明确安全生产要求,推行安全操作责任制和安全联保制度。
第二,建立健全安全巡回检查制度。职工要在自己岗位的管辖范围内,对生产设备的运转情况,对生产设备各系统或单点进行定时、定点、定路线、定项目的巡回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情况,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排除故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三,建立健全交接班制度。交接班人员必须面对面把生产、安全等情况交接清楚,切实把设备运转情况、工艺指标、异常现象及处理结果、存在问题、处理意见,以及生产的原始记录、领导的生产指示、岗位的维修工具等都一一交接清楚。做到不清楚就不交班、不接班。
第四,建立健全安全技术岗位练兵制度。一方面通过技术练兵,使职工熟练地掌握正常生产的操作技能,防止因误操作而引起事故,另一方面针对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时所应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进行事故应急模拟训练,提高职工对事故发生的应变处理能力。
第五,建立健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设备安全、正常运转,是生产安全的物质基础,必须健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六,严格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制度。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安全健康的辅助手段,班组要组织职工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穿戴不齐全,不正确的不得上岗。
总之,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把上述各项制度纳入班组经济责任制中,必能实现“安全”与“生产”的双赢。
②掌握班组安全教育的形式。
第一,新进人员和变换工种人员教育。新调入班组的职工(包括学徒工、临时工、合同工、代培、实习生)和变换工种的职工,要经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进行。教育后应进行登记。
第二,全员安全教育。为使全体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除企业每年应进行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和考试外,班组每年至少应进行两次,并进行登记。
第三,重新上岗教育。凡工伤假、病假、产假、学习、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离开生产岗位三个月以上的职工,上岗前均应结合班组情况进行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并进行登记。
第四,“四新”教育。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或当生产条件发生变更时,必须制定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对操作工人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后方能生产。
第五,特种作业人员教育。特种作业人员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复训外,班组还应加强对他们的口头教育,并对他们的培训和复训情况进行登记。
③掌握班组安全教育的规律:
第一,有多年工作经验的职工,思想易麻痹,要经常教育。
第二,新职工缺乏安全意识,易冒险作业,要着重教育。
第三,节假日及重大活动前后,思想不集中,要警示教育。
第四,突击抢工、交叉作业,易出事故,要重点教育。
第五,季节气候变化,易忽视作业环境,要及时教育。
2.职工安全生产及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涉及诸多行业,范围很宽。确定《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把生产安全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区别开来,将适用范围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二是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和水上交通安全各有明显的特殊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又已分别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所以不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而工矿、商贸、服务企业等在固定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或者没有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又不完善。因此,《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在固定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同时,考虑到从事采矿、建筑等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行业标准、技术标准、行为准则的要求比较具体,本法可以不再重复规定。故《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和水上交通安全分别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法》作出的主要规定
(1)把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的主要成功经验法律化、制度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多年来,国家又制定了一系列有效的具体方针。几十年来,我国也形成一整套安全生产的成功经验,这些基本方针、具体方针、政策以及成功经验,都是应该坚持的,这对于搞好安全生产作用极大,因此,《安全生产法》中有重点地把这些内容加以法律化,用法律形式予以固定下来,增强其约束效力,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真正落到实处。
(2)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同时,还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作用,这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3)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与行为。安全生产工作搞得好不好,关键在生产经营单位。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才能使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具有充分的保障。因此,《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搞好职工的安全培训,使用合格的设备、设施,抓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为职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
(4)明确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人为本”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宗旨,必须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因此,《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工作岗位和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与强行冒险作业。同时,也明确从业人员有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及规章制度,接受安全培训等义务。
(5)明确中介组织的地位和职责。对于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安全生产法》明确其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并对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6)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之后的应急救援,以及调查处理的程序、基本要求和处理办法在《安全生产法》中做了规范,以使此项工作依法进行。
(7)强化事故责任的追究。
①强化行政责任的追究。明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失职、渎职情形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包括追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②强化刑事责任的追究。
③强化民事责任的追究。
《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职业病是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疾病。近几年来,各种形式的职业危害日趋严重,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据卫生部对15个省(直辖市)的30个县(区)的乡镇企业职业危害情况的调查,83%的乡镇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其中60%的企业没有配备任何防护设施,90%以上的粉尘作业场所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近30%的乡镇工业企业职工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几种主要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人检出率高达158%。此外,随着各种新材料、新工艺技术的引进和使用,出现了一些过去未曾见过或者很少发生的严重职业中毒。据有关卫生专家预测,如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今后十几年将有大批职业病病人出现。因粉尘、放射污染和有毒、有害作业导致劳动者患职业病死亡、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不断增加,其危害程度远远高于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许多职业病除损害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外,其治疗和康复费用昂贵,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因此,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制定职业病防治法是十分必要的。
由于产生职业危害的因素种类很多,导致职业病的范围较广,职业病的类别较多,不同类别的职业病对劳动者产生的危害差异较大,对各类职业病的防治也不同,不可能把所有职业病的防治都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并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当务之急是严格控制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危害最大的几类职业病的发生。因此,《职业病防治法》的调整范围限定于接触粉尘、放射线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一旦发生,很难治愈,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从致害源头抓起,实施全过程监督。《职业病防治法》按照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发生后的诊断治疗与职业病人的保障三个阶段,对防治职业病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制度、措施。
防治职业病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1)前期预防。《职业病防治法》在总结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所做规定执行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从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源头”实施管理,规定了预评价制度:
①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人员的影响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②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或者使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项目盲目上马,再走“先危害,后治理”的老路,从源头管起,从根本上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
(2)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防治职业病,用人单位是关键。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①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等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需要对特殊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实行有别于一般职业危害工作场所的管理。为此《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用人单位应当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②为了确保用人单位及时掌握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及职业卫生状况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评估,发现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停止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开工。
③针对一些中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而没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没有说明书或者没有中文说明书,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缺乏防范意识,造成健康损害的情况,《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生产、经营、进口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中应当载明与职业危害相关的事项和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救治等措施;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④针对在经济活动中转移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现象,《职业病防治法》对转移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双方作了限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⑤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存在隐瞒工作场所职业危害事实,不告知劳动者危害真相,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不提供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条件,导致职业危害发生的情况,《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事项;用人单位应当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危险。劳动者因调换岗位或者工作内容改变而从事合同中未事先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危险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有关职业危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⑥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职业性健康损害和职业病病人,并通过建立职工档案,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为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指导劳动者的选择职业、解决纠纷提供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此外,《职业病防治法》还对劳动者应当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履行的义务以及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作了相应的规定。
3.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措施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法》和《工会法》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重点主要是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劳动岗位,保护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由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在参加劳动生产的时候,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安排。一方面要保护妇女与男子有同等的就业机会,男女同工同酬,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不能安排对女职工生理机能和健康有影响的工作和工作环境。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三条指出:“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在我国,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就业机会。妇女就业问题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从经济发展角度看,妇女是伟大的人力资源,只要安排适当,就会形成强大的生产力。要充分发挥妇女的作用,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安排妇女的工作和工种。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不得以妇女已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拒绝招收女职工,在安排妇女工作时,凡适合妇女从事的职业应当尽可能多地使用妇女,对那些使妇女的生理机能不能处于正常状态,对女职工和下一代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职业,应当禁止或者限制女职工参加。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职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坚持男女平等,不得歧视妇女。《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这是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给予特殊的照顾。由于女职工生理机能和身体结构的特殊性,各种不良的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会对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有些劳动是女职工所禁忌从事的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的劳动。因为矿山井下的劳动条件都是非常艰苦的,作业环境差,危险因素多,劳动强度大。这里所说的从事矿山井下劳动,是指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到井下进行治疗和抢救等。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是指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值为2700千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其他劳动主要有:森林采伐业及流放作业;建筑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电力、电信行业的高空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我国《劳动法》允许招用未成年工。但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期过渡。在安排未成年工劳动时要注意他们的生理特点,过重的体力劳动、不良的工作体位、过度紧张的劳动、不适合的工具等都会对未成年工的发育产生不良影响。为了保护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安全健康,除改善一般劳动条件外,需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等方面给予特殊保护。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对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了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由于未成年工生理机能和身体结构的特殊性,各种不良的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会对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有些劳动是未成年工所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明确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的劳动。因为矿山井下的劳动条件都是非常艰苦的,作业环境差,危险因素多,劳动强度大。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根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第四级体力劳动相当于“很重”的强度劳动。身体发育还未成熟的未成年工,不能适应特别繁重及危险的工作。他们对有毒有害作业的抵抗力也较弱。因此,招收录用未成年工应当经过体格检查,录用后也要定时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要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为了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继续组织他们完成文化技术学习任务,一般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日制度,并且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加班、加点和夜班工作。
由于未成年工的身体尚未发育成熟,为了保证他们身体的健康成长,《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如果发现未成年工身体有了疾病或者发育异常,应当及时进行治疗,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借口推卸自己的责任。
4.维护企业职工劳动保护权利的方法
劳动保护是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在劳动保护方面应享有以下权利:
(1)劳动者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并且有要求按照规定获得职业病健康体检,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
(2)知情的权利。劳动者有知晓他们可能面临的任何潜在危险及职业危害,对他们的安全与健康可能造成哪些后果的权利。
(3)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劳动者有接受必要的教育培训以具备对工作环境、生产过程、机械设备和危险物质等方面有关安全卫生知识的权利。
(4)参与的权利。劳动者有参与判别和解决他们所面临的劳动安全卫生问题的权利。
(5)拒绝危险工作的权利。劳动者在确认自己或其他人的安全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有拒绝工作的权利。
(6)停止危险工作的权利。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当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劳动者有权(或由工会指挥)停止工作或撤离现场。
(7)监督与批评、举报的权利。劳动者(或由工会代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履行保护职工安全健康的责任的情况,有监督的权利。对存在的问题,劳动者(或工会)有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8)申诉的权利。在劳动保护方面受到用人单位不公正待遇时,有向有关部门申诉的权利。
(9)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这项权利可以看作是劳动保护权利的延伸,根据国际上各国认同的“无过错赔偿”原则,只要确认劳动者为工伤,无论责任在谁,都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和补偿(实行社会保险方式时,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
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劳动保护权益的方法
(1)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劳动保护权益,要了解《劳动法》已经赋予劳动者有获得保护的权利,并了解在劳动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赋予了自己哪些具体权利。
(2)劳动者要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3)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了解和掌握劳动安全卫生知识与技能。
(4)劳动者要依靠工会来维护自身的劳动保护权益。
(5)劳动者要依靠政府,主要是依靠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来保护自身的劳动保护权益。
(6)劳动者要依靠法律,即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劳动保护权益。
5.做好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具体步骤
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教育
基层工会协助行政开展安全生产教育,重点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1)引导职工树立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首先要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当前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之所以说不容乐观,一方面是指不少企业中还存在着各种事故隐患;另一方面是指职工中的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上有许多偏颇,心态各异。
①怕失业型。有的职工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害怕失业,唯命是从,明知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操作规程,但因怕失去“饭碗”,只能“硬着头皮”上。这部分职工主要包括没有生产技能和技术水平不高的职工以及进城务工人员。
②随波逐流型。这主要是侥幸心理在作怪,认为大家都这么干,自己也别闹“例外”,因而随大流。
③我行我素型。表现在放任自流,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思想麻痹,我行我素。这部分职工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都知道,工作多年也没出过“事”,因而放松思想警惕,安全意识淡薄,嫌“麻烦”,在生产、工作中不按安全规定去做。
④安全法盲型。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一概不知,没有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为此,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委员要积极协助企业行政加强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在职工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帮助职工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使职工懂得自己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提高安全意识,自觉做到遵章守纪。
(2)帮助职工提高安全操作技能。企业工会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同时,还要加大对非正常情况下职工应变能力的教育和演练,针对高新技术广泛使用的现状,要进行超前性、前瞻性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防范事故的能力。
抓好班组安全生产管理
班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1)完善班组安全制度。这包括:班组经济责任制方案、生产计划和双文明公约等,要有安全要求和具体措施;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安全自检、互检和专检制度;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职工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班组长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并实行“五同时”制度。把生产与安全指标捆在一起考核。对班组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未遂事故),要及时登记、报告、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制定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2)制定安全规范。要结合生产实际制定班组安全标准,逐步实行作业程序标准化;生产操作标准化;生产设备、安全设施标准化;作业环境、工具摆放标准化;安全用语标准化;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标准化;安全标志标准化。
(3)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班组要定期组织工人学习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学习本行业、本岗位的生产工艺技术和安全卫生知识,不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每个工人对本班组、本岗位的安全规章制度要做到会讲、会背、会用,要结合技术练兵,组织岗位安全操作技能训练,使每个人都能掌握处理各种故障的能力。新工人必须经过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加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的产品或调换工人工作时,必须对工人进行新操作法或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和训练。
(4)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班组要结合自己的特点,逐步运用系统安全检查表、事故因果分析和安全评价等现代科学管理方法,作为事故的预防预测手段。对本班组过去发生过的各类事故进行科学分析,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联系产实际,开展群众性的事故预想预知活动,确定预防事故的重点,制定预防措施。
(5)加强群众安全监督。班组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措施要交给群众讨论,班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要交给群众审议。要坚持班组安全制度,定期分析评价班组安全现状。评议干部的安全工作,要按照全国总工会颁发的《条例》,开展群众性的监督检查,发挥发现隐患、报告隐情、制止违章的安全哨兵作用。生产中发现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组织工人撤离危险现场,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组织形式多样的安全活动
从实践看,班组安全活动的内容与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创建安全生产合格班组活动。创建安全生产合格班组活动,是班组安全活动的主要形式,实践证明,它对推动班组安全建设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创建安全生产合格班组一般可分为安全生产合格班组和安全生产先进班组。活动可以以分厂、车间或厂(公司)为单位。在开展活动过程中,要注意做到:目标要明确,条件要合理、科学,有考核验收的标准。
(2)文明生产活动。在班组进行文明生产活动是指整理、整顿、清扫、清洁。因为这四项的英文第一个字母均以S开头,所以也称“四S活动”。班组文明生产活动的主要内容是:整理——即清理班组内的有用品,消除不用品,清洁堆放场、废品场和安全通道;整顿——工具和备用品的保管方法,材料和成品的堆放秩序,保持和存放的合理性;清洁——保持作业现场的整洁,保持设备的清洁,保持着装的整洁;清扫——保持作业环境的整洁,保持车间、厂房的整洁。
(3)危险预测训练活动。危险预测训练活动即KTV活动,这种活动在日本班组中开展的较为普遍,而且效果很好。这一活动一般分成四个环节,首先由班组长准备插图、黑板等,并给大家规定各环节的思考时间。第一个环节要求每一个人在插图中找出几个隐患,并可以讨论;第二个环节要求大家在隐患中找出主要危险因素,确定重点危险因素;第三个环节提出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法,即提出具体的措施;第四个环节确定目标,制订行动计划。班组长准备的插图可以是假想的,也可以是当天要从事的某项具体工作中危险性大的操作,通过反复讨论可以提醒班组作业者早期发现并及时采取措施,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4)安全碰头会。安全碰头会以班组为单位,利用班前、班中、班后,在工作岗位附近,利用很短的时间,互相谈论作业的安全要点,检查布置有关安全事项。实践表明这项活动对遵守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具有明显效果。
加强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是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安全生产检查涉及安全管理、作业现场和工作环境等方面内容。具体要查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查组织机构建立健全情况;查岗前三级教育情况;查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情况;查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查危险作业点;查设备运行状况;查职业病防治情况;查个体防护条件等等。安全生产检查的方法主要有:
(1)经常性检查。即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或指导安全技术人员、车间和班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职工群众进行安全卫生自查、周查和月查。
(2)定期检查。即企业组织的定期(季度、半年或一年)安全检查。
(3)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即根据行业特点、季节特性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如防火、防暴、防暑检查等。
为保证安全生产检查更科学、更有效,避免重复、漏查和盲目性,可采用或根据本企业、车间、班组的特点自己编制安全卫生检查表。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及时向企业行政或有关部门通报,建议整改,并督促、协助落实;对重大隐患,工会要建立档案,使跟踪监督整改更有效;对企业一时无法解决的重大隐患,建议采取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并列入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必要时也可以作为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一项内容;企业自身无法解决的重大隐患,要按系统逐级上报。
跟踪监督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整改
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劳动中有可能导致事故,但通过一定办法或采取措施能够排除或控制的、潜在的不安全因素。职业危害作业点是指由于工艺技术、设备、卫生防护设施等的缺陷,致使生产劳动环境中存在一些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有害物质,可能对接触者造成职业危害或患职业性疾病的作业点。检查发现并整改生产中的各种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预防各种事故及职业病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做好这项工作,企业工会要开展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的建档跟踪和监督整改工作,具体包括:
(1)凡是能够在班组、车间和企业内解决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企业工会应列为跟踪监督检查的目标,监督与协助行政实施整改。
(2)对可能发生火灾、爆炸、坍塌和急性中毒等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要作为跟踪监督整改的重点。
(3)凡是可以解决的问题,应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及时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企业工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向行政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并协助行政确定解决措施、解决时间和负责人;凡能列入企业安全措施计划、大修计划、技术改造工程和其他项目的事故隐患,企业工会应建议并督促企业行政将其列入有关措施计划认真落实。
(4)重大问题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监督执行。
(5)在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整改措施未落实期间,企业工会应建议、协助并监督企业行政采取应急防范措施。
加强对生产建设工程“三同时”的监督
《劳动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法》规定:“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工会对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
积极参与职工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处理
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明确指出:“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企业工会组织应监督企业负责人及时、如实报告伤亡事故,坚决制止伤亡事故瞒报、漏报,并建立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填写报表要认真、准确,内容齐全,经领导审核并加盖公章。《工会法》也明确规定,职工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必须要有工会参加”。
贯彻落实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三个《条例》
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三个《条例》),是突出维护职能、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团结和发动广大职工搞好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也是广大职工实施安全健康合法权益自我保护的有力武器。全面贯彻落实三个《条例》,要采取以下措施:
(1)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企业工会要提高对贯彻三个《条例》重要意义的认识,把贯彻落实三个《条例》作为开展工作的基本内容,把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放到工会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突出工会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职能,推进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贯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目标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群众监督的职责,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参与各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措施的制定,推进建立和完善工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开展各项群众监督活动的法律保障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和网络,为工会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组织保障;不断完善和规范工作制度,充实工作内容,改进工作方法,促进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不断向新的领域开拓和发展;在广大职工中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努力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技能,推进企业安全文化氛围的形成。
(2)健全组织网络,加强自身建设。三个《条例》作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业务建设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政策性强,涉及专业知识面广,工作难度大,在新形势下做好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必须建设一支熟悉法律法规、精通技术业务、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通过提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的素质,提高工作水平,促进企业的安全管理。
(3)重在建立监督检查机制。企业工会在贯彻落实三个《条例》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监督检查机制的建立。在企业中明确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监督检查权力。要让企业行政方面了解和支持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工作,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形成监督机制。委员会工作的成效在于集体讨论研究本企业、车间的劳动安全卫生问题。通过委员与职工的紧密联系和对现场劳动安全卫生问题的了解,将职工所反映、所需要迫切解决的劳动保护要求,将企业、车间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将企业、车间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问题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进行讨论和研究,形成集体决议,向企业行政方面提出工会的意见、要求和建议。通过委员会与行政方面的沟通和协商,采用各种形式督促和协助企业、车间及时解决或纳入整改治理计划。
(4)实施有效监督,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权益。经济体制改革使企业内部结构、经营方式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企业工会在落实三个《条例》过程中,要加强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会的研究,针对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开展群众性的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不断发展、不断完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方式方法。工会在多年的劳动保护工作实践中取得了宝贵的经验,要认真总结这些工作成果,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加以完善和提高,使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内容更加丰富,方法更为有效。贯彻落实三个《条例》的根本目的,就是实施有效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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