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域名概述
(一)什么是城名
互联网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的一场深刻的技术革命。互联网以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为基础.形成了全球性的、开放的、互联的网络空间,它对全球的经济、政治、法律都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借助互联网,人们可以查询商业信息,了解市场行情;而企业则可以建立自己的网上主页,展示企业品牌形象,宣传企业产品服务,并以此为媒介与客户进行交流,最终实现自己的商业目的。随着互联网在全球的迅猛发展,域名作为一种在互联网上的地址,已成为一个具有商业价值的标志。
域名是指国际互联网上的网络地址,每一域名都有一个IP (Internet Protocal Address)地址与之对应。互联网上的每台主机都有一个独一无二的数字地址。每一个IP地址由32位二进制数组成,每8位一个字节,由4组数字组成,如“192168.01”,这些数字极难记忆。因此,在上世纪80年代,人们用字母代替数字,创建了域名系统。域名接近于自然语言,易识易记,大大方便r网络访问和使用。
根据现行域名规则,一个完整的域名通常由左右两部分构成,左边是由TcP/IP协议种类(例如超文本网络协议,hyper texem markup language)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建立联系,从而使访问者可以通过一个网址访问不同网址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超文本链接技术是HTTP协议及万维网浏览器为人们提供的一种超媒体、超时空的信息接续方式。
网络公司主要通过两种方法进行超级链接:一是利用超级链接跳过他人主页直接访问他人网站的主题内容,减少他人网站主页的访问量。二是利用超级链接将他人的页面内容作为自己页面的一部分。这种情况下,可将他人网站上的资料显现在自己网页的某一视框内,而本身网站的其他内容(如广告、菜单等)仍然不变,访问用户可能根本不知道他在视框内看到足另一个网站的资料。因为屏幕上的网址仍然为设链网页的网址,而非被链接的网页的网址。用户无法辨别自己选择的服务商究竟是准。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著作权人享有的新型版权权利。从理论上说,链接一般起到了指引的作用,并没有取代或侵犯著作权人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但是使用加框技术或纵深链接技术时,改变了权利人预设的传播途径和传播方式,致使其传播行为背后的经济目的或其他目的落空,甚至足以造成上网者误认为被链接的网页内容是设链者所有,这就可能导致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
因此,企业在建立网站链接时应当采取以下手段避免侵权。
(1)所链接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能歪曲被链接的内容。链接应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与授权,未经被链接者同意不能使用后者的商标、网站标志、企业名称等作为链接标识。
(2)应保留其中的版权等信息。鉴于被链者网站可能因为其链接行为造成用户误认为两个网站之间有隶属关系或者不确定信息来源,而导致被链接者提起不正当竞争或侵犯著作权、商标权的起诉,建议企业主动做出声明,在当前网页的显著位置作出两网站并无任何具体业务关系的声明并标明被链接网页的来源。
(3)最后,链接时,最好直接链接到他人的网站为最佳,以避免因视框链接可能带来的著作权侵权。
三、企业网页的法律保护
企业网站上的网页足客户上网浏览时的屏幕显示,美观大方、有创意、界面友好的网页会给客户留下深刻的影响,从而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强化企业的品牌优势。一个网页包括四个部分:版式,指网页内容的布局安排;信息,指网页E的具体内容;设计,指具体的美术设计,如栏目名称前的小图标,分割各部分内容的几何图案等;更新,指网页更新的方法和更新速度。一般来说网页的设计、制作要花费企业或者网络开发商相当的人力、物力,如果其他网站对企业的网页进行了抄袭,企业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即作品必须具备三个特征,即独创性、可以有形形式复制、属于智力创作成果。网页是否符合作品构成的上述要件呢?首先.网页是智力创作成果。在网页的制作过程中,必然融人制作者的智力劳动,是制作者智力创作的劳动成果。其次,网页能够以有形的形式复制。网页虽表现为数字化形式,但其能够予以存储和输出,具有可复制性。最后,网页应当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作品最重要的构成条件,在网页设计中尽管有许多通常使用的目录、菜单、链接等设计手段,但是网页的版面设计、图案色彩选择、动画、声音的设置等方面均可体现设计者的美观和艺术刨审造力。可见,网页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的作品构成要件,可以归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对于网页的法律保护,我国法律尚无可具操作性的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许多法院的审判案例对企业网页的法律保护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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