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场地设备
球场是一个长方形,长23.77米(78英尺),宽8.23米(27英尺)。用球网将全场横隔为二等区,球网悬挂在直径不超过0.8厘米(1/3英寸)的绳或钢丝绳上,球网两端悬挂或越过在直径不超过15厘米(6英寸)的圆形网柱或边长不超过15厘米(6英寸)的正方形网柱顶上。网柱高不得超过网绳顶部2.5厘米(1英寸)。网柱中心距边线外沿0.914米(3英尺)。网柱高度应使网绳或钢丝绳的顶部距地面1.07米(3英尺6英寸)。当一兼有双打和单打的场地(见规则第三十四条)挂着双打球网用于单打时,球网必须用高度为1.07米(3英尺6英寸)的两根支柱支撑,这两根支柱称为“单打支柱”。它的直径或边长不得超过7.5厘米(3英寸),单打支柱中心距单打场地边线外沿0.914米(3英尺)。球网应充分展开,完全填满两柱间之空隙,网孔大小以不让球穿过为准。球网中央高0.914米(3英尺),并用不超过5厘米(2英寸)宽的白色中心带绷紧竖于地面。网顶的绳或钢丝绳要用白色网边布包缝,每边宽不得少于5厘米(2英寸),也不得多于6.3厘米(2英寸)。在球网、中心带、网边白布或单打支柱上均不得有广告。球场两端的界线叫端线;球场两边的界线叫边线。在球网两侧6.40米(21英尺)处的场内各画一条与球网平行的横线叫做发球线。联结两发球线的中点画一条与边线平行的线,线宽5厘米(2英寸)叫做中线,中线与球网呈“十”字形,将发球线与边线之间的地面分成四个相等的区域叫做发球区。在端线的中心,向场内画一条10厘米(4英寸)长、5厘米(2英寸)宽的垂直于端线的短线叫做中点。全场除端线可宽至10厘米(4英寸)外,其他各线的宽度均不得超过5厘米(2英寸),也不得少于2.5厘米(1英寸)。全场各区的丈量,除中线外都从各线的外沿计算。所有的线应是同一颜色。如在球场后面放置广告或其他物品时,则不得使用白色、黄色。任何浅颜色,只有当其不妨碍运动员视线时,方可使用。如广告放置在位于球场后面的司线员的座椅上,这些广告也不得使用白色或黄色。任何浅颜色,只有当其不妨碍运动员视线时,方可使用。
注:戴维斯杯,或国际网联主办的其他正式锦标赛规定,端线以外至少要有6.40米(21英尺)的空地,边线以外至少要有3.66米(12英尺)的空地。司线员的座椅可安置在球场后面6.40米(21英尺)的空地内,或安置在球场旁边3.66米(12英尺)的空地内,只要座椅凸出该区不超过0.914米(3英尺)即可。
第二条 球场固定物
球场固定物包括球网、网柱、单打支柱、绳或钢丝绳、中心带、网边白布,还包括球场四周的挡网、看台、固定的或可移动的座位或座椅及其占有人;安置在场地周围上空的设备,以及在各自位置上的裁判员、辅助裁判员、脚误裁判员、司线员、拾球员等。
注:所谓“裁判员”,包括裁判员和那些在球场上有权获得一席位,以及被指定协助裁判员临场工作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球的大小、重量和弹力
球为白色或黄色,外表毛质均匀,接缝处没有缝线。球的直径是6.35~6.67厘米(2~2英寸),重量是56.7~58.5克(2~2盎司)。球的弹力为:从2.54米(100英寸)的高处自由落下时,能在混凝土地面上弹起1.35~1.47米(53~58英寸);气温在20℃(68)时,如果在球上加压8.165千克(18磅)时,推进变形应大于0.56厘米(0.22英寸)、小于0.74厘米(0.29英寸),复原变形应大于0.89厘米(0.3英寸)、小于1.08厘米(0.425英寸)。此两变形值为对球之三轴所施的各试验读数平均值,每两读数不得相差0.08厘米(0.03英寸)。在海拔1219米(4000英尺)以上地方比赛时,可以使用另外两种球。第一种球落地后弹起的高度应大于121.92厘米(48英寸)、小于135厘米(53英寸),其他规格同上所述,其球内压力应大于外界压力。这种球通常称之为“有压球”。第二种球落地后弹起的高度应大于135厘米(53英寸)、小于147厘米(58英寸),其他规格也同上所述,其球内压力几乎和外界压力相同,并且已置于特殊比赛的气压下有60天或更长时间。这种球通常称之为“零压球”或“无压球”。
第四条 球拍
球拍如不符合下列规格,则不得在比赛中使用。
(a)球拍的击球面必须是平的,由弦线上下交替编织或联结组成,其组成格式应完全一致。每条弦线必须与拍框联结,特别是穿线后其中心密度不能小于其他任何区域密度。弦线不应有附属物或突起物。如有附属物,只限用以限制或防止弦线的磨损、振动或分散重力,其大小和布置均应合理。
(b)拍框和拍柄的总长不得超过81.28厘米(32英寸),总宽不得超过31.75厘米(12英寸)。拍框内沿总长不得超过39.37厘米(15英寸),总宽不得超过29.21厘米(11英寸)。
(c)拍框包括拍柄,不应有附属物或设备。如有附属物或设备,只限用以限制或防止拍框和拍柄的磨损、振动或分散重力。任何附属物或设备,其大小和布置必须合理。
(d)拍框包括拍柄和弦线,在每一分的比赛期间,不应有任何可使运动员应质上改变其球拍形状或改变其重力分配的设备。
国际网联应裁决某一球拍或原形是否符合以上规格或能否批准它在比赛中使用。这样的裁决或是国际网联主动着手去做,或是根据某些当事人的申请。这些当事人包括运动员、器材制造商或国家的协会或它的会员。这些裁决与申请应根据国际网联适用的“回顾与听取程序”做出,其有关抄本可向秘书办公室索取。
例(1)球拍的击球面能否有一盘以上的拍弦?
答:不能。规则很清楚地提到,交叉的弦组成一个式样,而不是几个式样。
例(2)如果拍弦是在一个以上的平面上,是否可以认为拍弦式样大体上是平整的?
答:不可以。
例(3)拍弦上能安置振动减弱设备吗?如可以,设备安置在何处?
答:可以。该设备只可安置在交叉的弦组成的式样外边。
例(4)比赛进行中,当一名运动员拍弦突然断裂,他能否用该拍继续比赛?
答:可以。
第五条 发球员和接球员
运动员应各自站在球网的一边,先发球的运动员叫做发球员;另一边的运动员叫做接球员。
例(1)运动员在击球前或击球后超过了球网的假定延长线,是否判他失分?
答:不判失分。只要他不进入对方场区内即可(根据规则第二十条(e)款处理)。若有碍击球,对方可提请裁判员按规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处理。
例(2)发球员要求接球员必须站在场内接球,是否必要?
答:没有必要。接球员在自己球场一侧可站在任何位置接球。
第六条 选择权
第一局比赛用掷钱币的方法来决定选择场区或首先发球权、接发球权。得胜者,有权选择或要求对方选择。
(a)选择发球或接发球者,应让对方选择场区。
(b)选择场区者,应让对方选择发球或接发球。
第七条 发球
发球应按下列方法将球发送出去:
发球员在发球前,应先站在端线后、中点和边线的假定延长线之间的区域里,然后用手将球向空中任何方向抛起,在球接触地面以前用球拍击球(仅能用一只手的运动员,可用球拍将球抛起),球拍与球接触,就算完成球的发送。
例(1)单打比赛中,发球员可以站在端线后、单打边线与双打边线的假定延长线之间发球吗?
答:不可以。
例(2)发球时,发球员向上抛起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球,是否判失误?
答:不判失误。重发球。若裁判员认为此举纯系故意而为,可按规则第二十一条处理。
第八条 脚误
发球员在整个发球动作中:
(a)不得通过行走或跑动改变原站的位置。发球员发球时如两脚轻微移动而未变更原位,不算行走或跑动。
(b)两脚只准站在端线后、中点和边线的假定延长线之间,不能触及其他区域。
脚是指踝关节以下部分。
第九条 发球员的位置
(a)每局开始发球时;发球员应先从右区端线后发球;得(失)一分后,应换到左区发球。这样每得(失)一分就轮流交换发球位置。如发球位置错误而未察觉,比分仍然有效;一旦察觉,应立即纠正。
(b)发出的球,在对方还击前,应从网上越过,落到对角的对方发球区内或其周围的线上。
第十条 发球失误
发球时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均判失误:
(a)发球员违反规则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各项规定。
(b)未击中球。
(c)发出的球,在落地前触及固定物(球网、中心带、网边白布除外)。
例(1)发球员向上抛球准备发球时,又决定不击球而将球接住,是否算失误?
答:不算失误。
例(2)单打比赛在双打场地上进行,使用了单打支柱,发出的球触及单打支柱后落入规定的发球区内,是应判失误还是应判重发球?
答:判失误。因为单打支柱、双打支柱以及其间的球网、网边白布均系固定物(规则第二条、第十条及第二十四条的“注”)。
第十一条 第二次发球
发球员第一次发球失误后,应在原发球位置进行第二次发球。如第一次发球失误后,发觉发球位置错误时,应按规则第九条改在另区发球,但只能再发一次球。
例(1)发球员错区发球,失分后提出站位错误应判发球失误,该如何处理?
答:比分有效。下次发球应按比分站在正确的位置上进行。
例(2)比分15∶15时,发球员站错位置在左区发球,得了该分,然后到右区发球,第一次发球失误后发觉发球位置有误,先前所得的一分是否有效?应该站在何处进行第二次发球?
答:原先得分有效,比分应是30∶15;该改站到左区发球,原先失误有效,只能进行第二次发球。
第十二条 发球时间
发球员须待接球员准备好后,才能发球。接球员做还击姿势就算已做准备;如接球员表示尚未准备,即使所发的球没有落到发球区内,他也不能要求判此球失误。
第十三条 重发球和重赛
凡根据规则必须重发球或比赛受到干扰时,裁判员应呼叫“重发球”。对此可作下列解释:
(a)宣报发球无效时,仅该球不算,重发球。
(b)其他情况下,该分重赛。
例(1)发球受到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一些原因的妨碍,是否只有重发球?
答:不。该分重赛。
例(2)“活球”期间球破了,是否应判重赛?
答:应该重赛。
第十四条 发球无效
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应判发球无效,并重发球:
(a)合法的发球触及球网、中心带、网边白布后,仍落到对方发球区内,或发球触及球网、中心带、网边白布后,在落地前触及接球员身体或其穿戴物件。
(b)不论发出的球是成功还是失败,接球员均未作准备(参阅规则第十二条)。如重发球,则那次发球不予计算,但原先的第一次发球失误不予取消。
第十五条 发球次序
第一局比赛终了,接球员成为发球员,发球员成为接球员。以后每局终了,均依次互相交换直至比赛结束。如发球次序发生错误时,发觉后应立即纠正,由应轮及发球的球员发球。发觉错误前,双方所得的分数都有效。如发觉前已有一次发球失误,则不予计算。如一局终了才发觉次序错误,则以后的发球次序就以该局为准按规定轮换。
第十六条 运动员何时交换场地
双方应在每盘的第一、第三、第五等单数局结束后,以及每盘结束双方局数之和为单数时,交换场地。如一盘结束,双方局数之和为双数,则不交换场地,须等下一盘第一局结束后再进行交换。如发生差错未按正常顺序交换场地,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场区,按原来顺序进行比赛。
第十七条 “活球”期
自球发出时起(除失误或重发外),至该分胜负判定时止,为“活球”期。
例:甲方运动员还击失误,裁判员未判,比赛继续进行。乙方运动员可否在往返对打结束后声称他应得这一分?
答:不可以。甲方还击失误,但比赛继续,只要乙方未受妨碍,乙方就不得有此要求。
第十八条 发球员得分
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判发球员得分:
(a)发出的球(发球无效除外,参阅规则第十四条)在着地前触及接球员或他穿戴的任何物件时。
(b)接球员违反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而失分时。
第十九条 接球员得分
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判接球员得分:
(a)发球员连续两次发球失误时。
(b)发球员违反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而失分时。
第二十条 失分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均判失分:
(a)在球第二次着地前未能还击过网(规则第二十四条(a)款和(c)款除外)。
(b)还击的球触及对方场区界线以外的地面、固定物或其他物件(规则第二十四条(a)款和(c)款除外)。
(c)还击空中球失败(站在场外击空中球失败也算失分)。
(d)在比赛进行中,运动员故意用球拍拖带或接住球,或故意用球拍触球超过一次。
(e)“活球”期间运动员的身体、球拍(不论是否握在手中)或穿戴的其他物件触及球网、网柱、单打支柱、绳或钢丝绳、中心带、网边白布或对方场区以内的地面。
(f)来球尚未过网即在空中还击(过网击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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