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球-网球规则、裁判法与竞赛组织工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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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除握在手中(不论单手或双手)的球拍外,运动员的身体或穿戴的物件触球。

    (h)抛拍击球。

    (i)比赛进行中,运动员故意改变其球拍形状。

    例(1)发球时,球拍从发球员手中飞出,在球触地面前触网,这是一次发球失误还是发球员失分?

    答:发球员失分。因为是在“活球”期间球拍触网(见规则第二十条(e)款)。

    例(2)发球时,球拍从发球员手中飞出,在球接触发球区以外地面后触网,这是一次发球失误还是发球员失分?

    答:这是一次发球失误。因为当球拍触网时,已成“死球”。

    例(3)甲与乙和丙与丁比赛,甲发球给丁,丙在球着地前触网,然后由于球落在发球区外,判甲发球失误。试问丙、丁是否应失此分?

    答:判“发球失误”是错误的。在宣判“发球失误”前,丙、丁已经失分。因为在“活球”期间,丙触网。

    例(4)运动员可否在“活球”期间跳过球网到对方场区而不被判罚?

    答:不可以。应判该运动员失分(见规则第二十条(c)款)。

    例(5)甲削球刚过网,球又反弹至甲场区,乙够不着球,抛拍击球,拍与球一起落入甲方场区内,甲这时回球出界,乙失分还是得分?

    答:乙方失分(见规则第二十条(e)款和(h)款)。

    例(6)站在发球区外的运动员,在对方发来的球落地前被击中,他是得分还是失分?

    答:被击中的球员失分(见规则第二十条(g)款。规则第十四条(a)款除外)。

    例(7)运动员站在场区外还击空中球或用手接住球,声称他应得此分,因该球明显出界,可以吗?

    答:在任何情况下,他都不应得分。

    (i)如他用手接住球,他失分(见规则第二十条(g)款)。

    (ii)如他还击空中球失误,他也失分(见规则第二十条(c)款)。

    (iii)如他还击空中球为有效还击,则比赛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阻碍击球

    甲方的举动妨碍乙方击球时,该举动若属故意,判甲方失分;若系无意则判该分重赛。

    例(1)一方在击球过程中触碰了对方,是否应判罚?

    答:不。除非裁判员认为根据规则第二十一条有应罚之处。

    例(2)当球反弹后回过网去,追击该球的一方过网击球,但受到对方阻碍未能击球,应如何判决?

    答:按照规则第二十一条,裁判员可判受阻方得分或指令该分重赛(见规则第二十五条)。

    例(3)属于规则第二十一条之内的无意连击,是否构成影响对方击球的动作?

    答:不构成。

    第二十二条 压线球

    落在线上的球都算界内球。

    第二十三条 球触固定物

    击出的球,落到对方场区地面后再触及固定物(球网、网柱、单打支柱、绳或钢丝绳、中心带、网边白布除外)时,判击球者得分;球在落地前触及固定物,判对方得分。

    例:一方运动员还击,球触及裁判员或裁判椅,他声称该球正向场内飞入,应如何判决?

    答:判击球者失分。

    第二十四条 有效还击

    下列任何一种情况,都是有效还击:

    (a)球触球网、网柱、单打支柱、绳或钢丝绳、中心带或网边白布后,从网上越过落入对方场区内。

    (b)对方发出或还击的球,落到本方有效场区内又反弹回去或被风吹回对方场区上空时,本方运动员挥拍过网击球,球落到对方场区内,其身体、衣服或球拍并未触及球网、网柱、单打支柱、或钢丝绳、中心带、网边白布或对方场区的地面。

    (c)球从网柱或单打支柱以外还击至对方场区(不论还击的球是高于还是低于球网或是触及网柱或单打支柱)。

    (d)合法击球后,球拍随球过网。

    (e)对方发出或击出的球,碰到本方场区内的另一球,而还击的运动员仍能回球到对方场区内。注:单打比赛时,为了方便起见,可在双打场上另装单打支柱。单打支柱以外的球网、双打网柱、绳或钢丝绳及网边白布等都算固定物,不算单打网柱或球网的一部分。还击的球,如果从单打支柱和双打网柱中间钢丝绳下穿过,并且没有触及钢丝绳、球网或双打网柱而落到有效场区以内,算有效还击。

    例(1)一个向场外飞出的球,触及网柱或单打支柱而落入对方场区内,是否属于有效还击?

    答:如果是发球,不属于有效还击(见规则第十条(c)款);如果是回击来球,则属于有效还击(见规则第二十四条(a)款)。

    例(2)运动员双手握拍击球,是否为有效还击?

    答:是有效还击。

    例(3)发球或来回击球过程中,球触及停留在场内的另一球,是否就此判得分或失分?

    答:不应就此作出判决,比赛应继续进行。如果裁判员未能判别而继续比赛的球是否系原来所用的球时,应指令该分重赛。

    例(4)运动员可否在球赛中使用一把以上的球拍?

    答:不可以。规则的全部含义是一把。

    例(5)运动员可否要求将停留在对方场区内的球取走?

    答:可以。但不得在“活球”期间进行。

    第二十五条 意外阻碍

    运动员遇到不能控制的意外阻碍(球场固定物及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除外),妨碍其击球时该分应重赛。

    例(1)一位观众进入场内妨碍了运动员击球,运动员可否要求该分重赛?

    答:如果裁判员认为运动员击球时受到他不能控制的情况妨碍,可判重赛;如果是场上固定物或场中安置的物件影响击球,则不判重赛。

    例(2)运动员如遇例(1)情况受到意外阻碍,裁判员判重赛,发球方已发球失误一次,他还有两次发球机会吗?

    答:有两次发球机会。因为规则说明在“活球”期间受到干扰,该分(而不单是该次击球)应该重赛。

    例(3)依据规则第二十五条,甲方认为乙方受到意外阻碍,可否声称该分应重赛,而不还击对方来球?

    答:不可以。

    例(4)当球击中在空中的另一球,是否算好球?

    答:应判该分重赛。但若空小球是本场一名运动员所造成的,裁判员可按规则第二十一条进行处理。

    例(5)如果裁判员或司线员错报失误或出界,继而又予以纠正,两项判定何者有效?

    答:应判重赛,并给两次发球机会。如果裁判员认为双方运动员在击球中均未受到影响,则纠正的判决有效。

    例(6)若第一次发球失误,球反弹回来阻碍接球员接第二次发球,接球员能否请求重发球?

    答:可以。除非他有机会将场中的球取走但却任其停留,则不得要求重发球。

    例(7)当球触及场内静止的或移动的物体时,是否算好球?

    答:应算好球。如果该静止物是在“活球”期间进入场内,应判重赛;如果“活球”期间球触及在场上滚动的或在球场上空运行的物体,则必须判重赛。

    例(8)第一次发球失误,第二次发球有效,因出现规则第二十五条所述的情况,或因裁判员未能作出判定而需重赛时,应如何处理?

    答:第一次发球失误不予计算,应判该分重赛。

    第二十六条 胜一局

    运动员每胜一球得一分,胜第一分记分15,胜第二分记分30,胜第三分记分40,先得四分者胜一局。但遇双方各得三分时,则为“平分”。“平分”后,一方先得一分时,为“该运动员占先”。“占先”后再得一分,才算胜一局;如一方“占先”后,对方又得一分,则仍为“平分”。依此类推,直到一方在“平分”后净胜两分结束该局。

    第二十七条 胜一盘

    (a)一方先胜六局为胜一盘。但遇双方各得五局时,一方必须净胜两局才算胜一盘。

    (b)决胜局计分制可作为本条规则(a)款平局时长盘制的变通办法,但要在比赛前宣布这一决定。决胜局计分制规则:决胜局计分制可应用于每盘的局数为六平时,但三盘两胜制的第三盘和五盘三胜制的第五盘不得使用此制度,应使用本条(a)款的长盘制,除非另有规定并在比赛前宣布。

    决胜局计分制如下:

    单打

    (i)先得七分者为胜该局及该盘。若分数成六平时,比赛需延长到某方净胜两分时止。决胜局应全部采用数字计分制。

    (ii)该轮及的发球员发第一分球,然后由对方发第二分及第三分球;此后轮流交替发球,每人连发两分球,直至决出该局与该盘的胜负为止。

    (iii)该轮及的发球员在右区发第一分球后,即改由对方依次在左区和右区发第二、第三分球;此后轮流交替发球,每人连发两分球,其中第一分球均应在左区发球。如果出现从错误的半区发球,在发觉前已得的分数均有效,但在发觉后应立即纠正错误的站位。

    (iv)运动员应在每六分及决胜局结束时交换场地。

    (v)更换新球时,决胜局作为一局计算。如逢该局更换新球,应暂缓更换,待下一盘第二局开始时,再行更换。

    双打

    单打比赛的规定都适用于双打比赛。轮到发球的运动员发第一分球,此后发球次序仍按该盘比赛中原先的发球次序排定,每人轮流交替发两分球,直到决出该局与该盘的胜负为止。

    轮换发球

    运动员(或双打时一对运动员)在决胜局首先发球者,在下一盘第一局中为接球方。

    例(1)虽然在比赛前已决定并宣布采用长盘制,但是在局数六平时用决胜局计分制比赛,试问已得分数是否有效?

    答:如果在第二分球尚未开始比赛前发现此错误,则第一分有效,但应立即纠正错误。如果在第二分球已开始比赛后才发现此错误,则继续按决胜局计分制比赛。

    例(2)虽然在比赛前已决定并宣布采用决胜局计分制,但是在局数六平时用长盘制比赛,试问已得分数是否有效?

    答:如果在第二分球尚未开始比赛前发现此错误,则第一分有效,但应立即纠正错误。如果在第二分球已开始比赛后才发现此错误,则继续按长盘制比赛。如果此后局数到八平或更高的双数(即十平、十二平…)时,应采用决胜局计分制。

    例(3)单打或双打比赛在决胜局时,某方运动员的发球次序错误,是否在发觉后仍按错误的发球次序轮流交替进行,直至该局结束时止?

    答:如运动员已发完该轮次球,则按错误的发球次序轮流交替进行下去。如该运动员尚未发完该轮次球时,发现错误后应立即纠正发球次序,原先比分有效。

    第二十八条 最多盘数

    一场比赛最多盘数是五盘,女子参加时最多盘数是三盘。

    第二十九条 临场官员的任务

    比赛时如没有裁判员,裁判员的判定就是最后的判定。

    比赛大会设有裁判长时,如运动员对裁判员涉及有关规则问题的判定有异议,可提请裁判长解决,裁判长的判定就是最后的判定。

    比赛中设有司线员、司网和脚误裁判员等辅助人员时,对于具体发生的事例,他们的判定就是最后的判定。如果裁判员认为是明显误判,他有权纠正辅助人员的判定或指令该分重赛。当辅助人员不能作出判定时,应立即向裁判员示意,由裁判员作出判定。如裁判员对于具体发生的事例不能作出判定时,可指令该分重赛。

    在戴维斯杯和其他团体赛中,球场上的裁判长有权更改任何判决,他还可以指示裁判员判该分重赛。

    裁判长认为天色黑暗或因场地、气候等条件不能继续比赛时,可令比赛停止。补赛时双方运动员原有比分和原站方位仍然有效;经裁判长与双方运动员一致同意后,也可重赛。

    例(1)裁判员判重赛,但某运动员声称该分不该重赛,可否请裁判长作出判定?

    答;可以。有关网球规则的问题,即涉及特殊事例运用规则的问题,首先应由裁判员判定。但是如果裁判员不肯定或运动员对裁判员的判定有异议时,则可请裁判长作出判定,他的判定是最后的判定。

    例(2)裁判员判球出界,但某运动员声称该球是好球,可否请裁判长作出判定?

    答:不可以。这是具体发生的事例,即是在特殊事例中实际发生的情况,因此临场裁判人员的判定是最后的判定。

    例(3)如果裁判员认为往返击球过程中有一明显错误,可否在这一往返击球结束时,改判司线员的判定?

    答:不可以。除非他认为对方击球受阻碍。否则,裁判员只能在发现错误后,立即改判司线员的判决。

    例(4)司线员判球出界,裁判员未能看清楚,虽然他认为这是界内球。他可否改判司线员的判决?

    答:不可以。裁判员只能在他毫不怀疑地认为司线员的判定是错误时,或在司线员判定为好球而他已看清球和界线之间确有距离时,或在司线员判定为出界或失误而他已看清是压线球或界内球时才能改判。

    例(5)裁判员已报分,司线员可否改变他原来的判定?

    答:可以。如果司线员发现自己判错,只要他是立即呼报“更正”就可以。

    例(6)司线员判球出界后,运动员声称他的回击球是好球,裁判员可否改变司线员的判定?

    答:不可以。裁判员绝不能因为运动员的抗议或申诉而进行改判。

    第三十条 连续比赛和休息时间

    从第一次发球开始,到全场结束,比赛应按下列规定连续进行。

    (a)如第一次发球是失误,发球员必须毫不延误地开始第二次发球。接球员必须按发球员合理的速度进行比赛,当发球员准备发球时,接球员必须准备去接球。交换场地时,从前一局结束至下一局第一分发球球拍击球时,最多有一分三十秒的间歇。当有外界干扰使比赛无法连续进行时,裁判员可酌情处理。由国际网联承认的国际巡回赛和团体赛的组织者,可以决定分与分之间允许间歇的时间,在任何时候,间歇的时间都不得超过二十五秒。

    (b)绝不应该为了使运动员能够恢复力量、呼吸或身体素质而暂停、延误或干扰比赛。虽然如此,但是如因事故而受伤,裁判员可允许一次暂停(三分钟)。由国际网联承认的国际巡回赛和团体赛的组织者,可以延长这一次暂停时间,从三分钟到五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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