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唯物主义视阈中的社会活力研究-历史唯物主义视阈中的社会活力概念及内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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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活力是孕生于感性实践基础之上的社会生活的生命力和社会主体的创造力,社会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充实富裕的生产生活状态及自由的实践状态。社会活力是和谐社会秩序的深层品质和重要内核,也是和谐社会理念与科学发展观战略的实质,其最终目的是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实现自由创造的共生。历史唯物主义作为革命的、实践的、积极的社会历史理论,不仅仅是因为它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运动的一般规律,而是更应当致力于在关注重大现实问题的总体性视阈中彰显自身的创造性价值,面对当代社会变化的复杂情境,拓展其理论视阈,追问真实的理论问题,反思真正的实践问题。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过程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过程,既是社会有机体及其整个社会主体活力由压抑到释放、由萎靡到迸发的进程,同时也是构建具有强大生命力和理论威力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这一过程也表明了历史唯物主义面向现实不断自我生成与自我否定的开放性。可以说,当代历史唯物主义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社会发展道路问题,伴随着全球化与中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与社会发展机制—社会活力相关的新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不断涌现,因此,历史唯物主义视阈中的社会活力问题研究,理应成为深化历史实践意识,拓展深化唯物史观,进而开启历史唯物主义面对现实的具体路径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本书将力图在全球化与中国社会转型的双重背景下,从与社会秩序逻辑演进紧密关联的社会结构的历史变迁、社会交往的功能作用,社会整合的路径选择之中审视社会活力发展的逻辑必然。探讨社会活力与和谐社会的本质关联,挖掘社会秩序逻辑演进中社会活力的形成机理、运行机制,考察和谐社会秩序建构中社会活力问题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态及日常生活的向度,从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管理体制、社会核心价值方面寻求社会活力与社会和谐的统一基点,实现能够提高人的自主创新能力、使人各尽其能、使社会充满活力的科学发展。

    第一节 秩序、活力与和谐

    一 秩序

    秩序与活力是人类自古以来就追求的理想目标,同时也是社会形态和社会生活的理想状态。中国古语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里的规矩,实质上就是秩序的一种外在表现和现实状态。“秩序”一词在我国最早是由分别使用的“秩”和“序”二字组合而成。“秩,常也”[1],意指常规。“序”,则意蕴次序。西晋时,陆机首次在其文学理论著作《文斌》中将“秩”、“序”二字组合使用,道:“谬玄黄之秩序,故淟涊而不鲜。”[2]此句本意是将文章体裁的千变万化类比于天地间事物的千姿百态,提出如果忽视了文章的韵律之美,就如同颠覆了天地的规律次序。由此可见,由于讲究天人合一,在中国人的语境中,秩序往往作为“混乱”、“无序”的反义词出现,指的是合乎自然客观规律的稳定平衡态,接近于排列上的规律性和条理性,结构上的平衡性和一致性,整体上的统一性和连贯性。“秩序”在英文中对应“order”一词,指“秩序、顺序、有规律的状况”[3],西方学者大都依据自然与社会、理性与感性、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这两条逻辑线索,在自然秩序与社会秩序[4]两个层面上讨论秩序。秩序与社会的可控性、社会生活的稳定性、人的互动性和社会生活的可预测性相关,与人类社会发展和兴衰成败有着千丝万缕的密切关系。它是对社会稳态、和谐、规律及有序的状态揭示,预示着社会生活的有序性和人的创造活力之间的合理张力,也代表保障社会稳定、整合和激发社会活力的协调机制。离开秩序,人类社会以至整个自然界就会失去存在的基础和稳定的保障。

    二 活力

    “活力”一词由“活”与“力”两个字构成。“活”的意思是指“生存”,是与“死”相对的。“活”也能作为形容词,意思是有生气、生动、活泼。可以用来形容充满生气和活力,用来形容活跃、活泼、机灵,也可以指身体的强健。“力”则是象形,本义是体力、力气,有“力量”、“能力”、“威力”等不同含义。作为动词,则有尽力、竭力、致力、努力、奋力等意思。“活”与“力”结合起来的“活力”一词,《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中对此解释为:“旺盛的生命力。”活力指一种富于生机的生命状态和精神状态,或是具有生机和生气的努力与奋斗,也指一切行为者获得旺盛生命力,行为过程本身表现出行为主体积极的努力和昂扬斗志。活力必须有承载它的载体,载体是一切存在者。“活力”在英文中对应“viality”一词,是西方生命科学探索生命起源、追问生命本质的重要概念,形成了对生命现象的活力论(vitalism)与新活力论(neovitalism)[5]解释。对活力的哲学思考,促使社会学家和哲学家重新关注与思考生命,并且将理解生命起源、创造力及活力的重要概念如自组织、自创生、复杂性等扩展应用到社会领域,探讨人类社会动态演进的机制,人对社会发展的积极认识与观念建构和对真实可靠的活力社会的决策及实践构想。随着以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为特征的全球信息社会的兴起,活力理论在当代西方社会科学中获得了新的说明。科学家和哲学家们尤其对自然科学中出现的新概念如突现(emergence)、复杂性(complexity)、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之间的关系以及诸如信息理论和控制论的路径表现出极大的热情。[6]在他们看来,当前的将信息、知识或“心智”引入到社会与自然实体中,使它们不再无生机,更具过程性、更有活力的努力值得推崇。“活力”与一些著名社会学家及社会理论家对社会结构、社会变迁、社会冲突、社会秩序及城市化进程的研究紧密相关起来,全球信息社会的兴起以及社会科学领域复杂性理论的发现及应用则使活力受到重新关注与阐释,这种视阈下的活力因而被赋予了文化与哲学的内涵,并被社会哲学家加以拓展用于研究社会发展及进化过程。

    三 和谐

    “和谐”由“和”与“谐”两个字组成。“和”,按照《说文》的理解是相应也;“和”也是协调的意思。“谐”,《尔雅》中指出,“谐,和也”,也就是配合匀称、得当的意思。由此可见,“和”与“谐”在本意上是内在一致的,两个字放在一起理解,指的就是融洽、协调、合满,既和睦协调,又和好相处。在中国文化中,和谐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中国传统文化特别崇尚和谐,认为“和为贵”、“和为美”、“和为满”、“和为气”、“和气生财”等。古代的人伦关系及传统哲学,都是围绕和谐展开,如个人修行之道、君王管理之道,就是通过一种政治实践,达到天人合一、物我融合、群己相融的理想境界。和谐因此成为万物存在的基础和客观的秩序以及人类追求的价值目标。在西方文化的历史演进中,同样蕴含着丰富的“和谐”思想。毕达哥拉斯认为自然界被数学的和谐法则所统治,数学为现实世界与艺术世界提供原则、方法、模式与根源。“数”有奇和偶之分,而“每一个数都与奇偶这组对立有关,都是奇偶两个对立方面的统一,而奇偶两个对立方面的统一就是和谐”。[7]宇宙按照数字规定的秩序运行,每个天体所处位置不同,运转速度也相应不同,并且会发出不同的音调。与距离成比率的音调,组成和谐的声音。整体宇宙就显示出整体性、统一性与审美性的最美的和谐。可见在毕达哥拉斯那里,和谐不仅仅表达的是一种信息与秩序,它也具有文化及审美的维度。之后和谐逐渐被引入政治领域,如柏拉图的善与正义相统一的和谐的理想国,卢梭通过社会契约实现平等与自由的和谐政治理想,罗尔斯的良好秩序与正义社会的政治目标,等等。尽管中西方的和谐观有很大差异,但在矛盾即对立统一中把握和谐这一点上两者是相同的。和谐既是多元、差别、矛盾甚至是斗争的因素相辅相成所表现出来的平衡和稳定状态,它代表着一种秩序,同时和谐也是一种动态追求,孕育着活力。和谐不是静止、封闭的统一,不是死气沉沉、僵化呆板的绝对平衡,“和而不同”,正是在不同中彰显着活力与生机,在不同中可以实现创新和发展。

    秩序、活力与和谐三者有着内在紧密的关系。秩序与活力,既是和谐的本质内蕴,也是构建和谐的重要途径。秩序代表着稳定、有序、饱满的动态平衡状态,它展现了基于科学性、有机性层面的价值追求和理想表达。秩序对于社会的稳定相当重要,人的生存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规制或秩序,秩序透出的稳健理性和规范机制为实现和谐创造了条件,奠定了牢固的基石。活力则存在于变化与多样之中,它代表着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创新能力,蕴含着社会生活的丰富多样性及人类文明的可持续性。活力允许多样的存在,活力源于多元,人类社会靠多元多样激起生生不息的发展与创造潜力。活力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机制,和谐是社会发展的平衡机制,一个社会的发展需要动力机制与平衡机制的共同作用。活力是和谐寓意最为深远、深刻的本质特征之一。多元包容、融通互动有利于繁荣与和谐,这里的多元及互动代表着活力,没有活力则会失去效率、失去创新、失去发展。包容与融通则表现着秩序或者说平衡的要求,我们同样需要稳定和协调,需要理性准则与机制的支撑,激发、调动和保证活力健康和全面的创造与实现,推动全球良好秩序的维持以及人类文明的进步。

    第二节 和谐社会秩序与社会活力

    社会活力是社会发展的根源和动力,是社会创造性发展的条件,而社会秩序是维持社会持续稳定的基石,是社会和文明得以延续的根本,这两者是所有国家和民族关心和追求的重大主题。回溯历史,社会秩序历来都是哲学、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所关注的中心问题。霍布斯、马克思、杜克海姆、帕森斯和哈贝马斯等社会理论家,针对社会秩序的生成、存在与演化等问题各抒己见,提出了一系列颇有真知灼见的理论。如霍布斯的“社会契约”、马克思的生产关系或经济结构、杜克海姆的“共享的社会规范”、帕森斯的“决定道德行为的社会制度”、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等。而今天,历史的巨轮已将我们推入信息化、全球化、多元化的21世纪,社会风险日益增大,社会发展环境条件复杂多变。面对当前全新的历史机遇与时代背景,面对努力建设新型“活力社会”、“和谐社会”的世纪理想,如何做到既能在变化中保持社会的有序、和谐与稳定,又能在稳定的基础上保持生机、激发活力,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构建和谐社会,这既需要智慧,也需要机制,需要我们进行全新的思考角度转换和革命的理论探索。因而,历史唯物主义视阈中的社会活力问题突显出重要的学术价值、政治意义和应用价值。

    一 历史溯源:社会秩序与社会活力的本质相关

    众所周知,社会是由人构成的,历史不过是人的活动的总和。但是在本质上,“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8]。历史也不是无数个人活动的简单相加,而是在众多个人活动的相互作用中形成的。因此可以说,社会秩序就是人类社会活动的秩序。一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人的活动不断扩展、活动秩序不断演进的历史。社会秩序与人的活动密不可分,它源自人类实践,既是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条件,也是社会事物存在的最根本方式和基石。迄今为止,众多学者已从不同领域、角度和层次出发,在不同意义上对社会秩序这一概念做出了精彩纷呈的不同定义。概括起来,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1)社会秩序通常是指“一定社会结构的固定性、相应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和社会行为的普遍规范性”[9]。(2)社会秩序是指“存在于人类社会的秩序,是指人们交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是人们互动的状态和结果”[10]。(3)“社会秩序是指在一定规则体系的基础上社会系统运行所体现出来的有规律、可预见、和谐稳定的状态,是社会微观主体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一种稳态、和谐的宏观现象。”[11](4)“社会秩序一般指社会里的社会制度及其间关系的整个结合体;也指一种以和谐的社会关系为特质的社会或团体之情景,相对地缺少社会模式间的冲突。”[12](5)社会秩序是社会系统中的秩序,是“社会得以聚集在一起的方式”,是“纵向分层的等级秩序”和“横向分化的多元秩序”的有机统一。[13](6)社会秩序是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或组织)之间以及群体(或组织)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交往和相互作用的有序状态”[14]。

    综合上述观点,我们认为,社会秩序适用于哲学、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广义上它指一系列相互联系的社会结构、社会制度和社会实践,用以保存、维持并加强社会交往和社会行为的正常方式;狭义上它指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共同规则及人们在公共场所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用以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正常生产、工作和生活的具体内容;动态上它指社会个体之间有序、合理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促进,能持续生产出其自身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条件,如交换、权力、沟通、价值与文化等,并随时代背景的变化和历史的变迁实现自我进化;静态上它则是一套相对稳定的制度体系,是社会互动和传统习惯的固定模式,包括所有随时间逝去而保持相对不变的社会事实,具有一定的恒久性。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社会秩序作为维持社会持续稳定的基石,与社会发展动力机制的社会活力之间在历史意义上的本质相关。

    首先,社会秩序与社会活力都源于人类实践活动,其生成、发展、消亡、再生成的循环舞台都是人类社会,都随历史进步、文化变迁和人类实践活动的发展经历了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从单一到多元的进化过程,具有同样的发源基质、变迁基础和影响范围。社会秩序和社会活力都脱胎和适用于人类社会的特殊部分,即是以人的生存、活动和交互作用为主要内容的部分。它们一经产生,便从广义的秩序和活力中分离出来,并与自然秩序、自然活力有了本质上的不同。它们摆脱了后两者的缓慢进化和一成不变,遵循自己独特的方式、轨迹和规则,发生着完全不同的演化和变迁。

    其次,社会秩序和社会活力在形式上都是无形无状、不可触摸的,并不具有客观可视的实体形态。它们在外延上都是有限的,在内涵上则是无限的。它们弥漫、应用和外显于有形的实体社会空间,人们却很难能通过感官来体察,或科学方法和科技工具来测量它们,而只能依靠人的悟性加以理解和领悟。社会秩序与社会活力在其内涵上的无限性,主要是它可以深入到人的内心世界,具有社会心理层面上的无限深度。人交往和联系的现实范围是有限的,但人意识和心理联系的领域是无限的,人的理性和智慧所具有的开拓性和创造性也是永无止境的,因此社会秩序和社会活力也便具有了无限拓展的条件和可能性。

    最后,社会秩序和社会活力都具有统一性与连续性,都因受到自然力和社会力的双重作用而更加复杂化和多样化。在社会实践层面上,由于人的生存、活动、交往诸方式不同,人与人之间互动的强度和频率不同,特定社会秩序、社会活力的生成、转换、运行的状态就会有很大的不同。在社会心理层面上,由于人的悟性和理性所具有的层次不同,人的情感情绪体验不同,对社会秩序的理解度、认同度、接受度也会不同,对社会活力的激发度、整合度和协调度也会不同。任何一个偶然因素的加入,都可能对社会秩序和社会活力的持续时间和作用强度产生影响,改变它们原有的既成形态。

    正是这种与社会活力在本质上的相关性,历史地决定了社会秩序具有双重性:“作为社会的、人为的秩序,它必然与人们有意识、有目的,甚至是情绪化的活动联系在一起,必然会反映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愿望、情感和意志;而作为世界秩序的一部分,社会秩序又必须寓有意于无意之中、寓人为于自然之中、寓目的于规律之中,应当是合目的与合规律的统一,体现出非人格化的特征和趋势。”[15]

    二 生成机制:社会秩序与社会活力的价值统一

    社会秩序何以可能?霍布斯被认为是首先明确提出该问题的第一人。这个著名的“霍布斯问题”在霍布斯的巨著《利维坦》中首次出现,从此成为社会学家、政治学家、哲学家甚至心理学家们争论的焦点,并因此发展出理性主义与自由主义两条路径。我们可以将霍布斯问题理解为,如何调和不同社会个体之间相互区别甚至彼此冲突的私人利益,如何协调相异的个人利益所导致的纷乱社会行动,又如何实现冲突个体的相互结合从而形成有序的社会生活、催生有效的社会秩序?这归根结底便是意味着个体自由的社会活力与意味着群体合作的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可以说,社会活力是人类本性的需求,是人类创造力和积极性得以存在的基础,社会秩序是人类一切实践活动的前提,是社会和文明得以延续的根本。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活力与社会秩序既相互依存又互相冲突,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对社会秩序的生成机制进行跟踪梳理,从而在价值意义上明确社会秩序与社会活力的内在统一。

    霍布斯认为社会秩序的生命之源在于理性。他指出,代表绝对主权的国家以及社会秩序都生发于人类理性,社会秩序并非上天赐予,而是人类理性思考并以社会契约为手段,通过长期谋划而形成的智慧结晶。“人类有一种优于其他动物的能力,这就是当他想象任何事物时,往往会探询其结果,以及可以用它得出什么效果。”[16]并且,人类可以“通过语词将自己所发现的结果变成被称为定理或准则的一般法则”[17]。这里要注意,霍布斯所言的人类理性并非与生俱来的“纯粹理性”,而是通过后天学习获得的。正是这种理性能力指导人们趋利避害、趋乐避苦,为避免堕入“人和人像狼”的灾难性局面而自愿订立契约,将自身的一部分权利让渡于某个个体或集体,使之具有绝对权力运用符合大众利益的手段来管理和保护社会、制定和保障秩序,最终实现共同利益。

    由是观之,霍布斯的观点类似于一种目的论。他眼中的社会是一种庞大的组织结构,其目的在于追求个体利益,而社会秩序类似于这种组织结构的运行机制,其目的在于实现多元个体利益之间的协调与异质社会个体之间的合作。正是这种稳定的协调与合作关系实现和保证了社会的存在与发展。离开了社会秩序,社会便失去了其基础、根据与本质,其结果必将是混乱无序的相互战争状态。

    而哈耶克的研究则凸显了自由主义色彩。他将社会秩序进一步区分为自发秩序(the spontaneous order)和人造秩序(the made order)两种。人造秩序类似于霍布斯所论述的社会秩序,自发秩序则与之相反。它并非通过人类理性所专门设计,不属于人工产品,而是自发产生的天然内部秩序。从这一点看来,它与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的“天道”有类似之处,二者都认为人类社会秩序的形成并非人力所为,不同之处在于儒家思想认为它来自“天”的安排,只有圣人能理解“天道”,只有君主才能维持“天道”。而哈耶克的自发秩序思想则认为社会秩序完全来自于个体自发行为的自我调适过程,而这一过程的本质就是自由。虽是自由,但自发秩序并非杂乱无章而是遵循一定的行为规则而产生,它并非一定以行文或条例的方式出现,却在真实的社会生活中被人们所遵守。因此,在哈耶克看来,“自发秩序是自由主义的根据之所在,自由主义的意义也就莫过于实现这一种更为复杂、更能使人充分发展的社会秩序”[18]。

    总而言之,无论理性主义还是自由主义,对社会秩序的产生所进行的探讨都是以个人为目的和核心,都承认个体目的的不同和个人利益的冲突会导致混乱的无序状态。其不同之处在于,理性主义认为解决的出路在于以社会契约的理性方式将协调权力让渡给国家和政府,而自由主义认为在于不同个体之间的自我调适与自发协调,这种个人行动的动力既非出自上帝之手,也非政治权力的强迫,而是出自个人(包括家人和朋友)的自爱。[19]

    由此看来,社会秩序的价值正是在于它使个人行动得以可能,从而也使个人所组成的社会得以可能,因而保证了社会生活的基础构架。而我们所讨论的社会活力并“不仅仅是社会在经济领域、物质资料生产方面的活力,而是涉及包括经济在内的政治、文化、生态等各领域活力整合而成的综合的活力”[20],也即弥漫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无所不在的活力,它实质上是“社会有机体的生命力,也是社会能够不断发育成长的内在机制”[21]。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秩序与社会活力在价值意义上的内在统一性再一次彰显。

    首先,社会秩序的实践性表现出社会活力的现实性。社会秩序虽然在形式上不可触摸,弥漫于社会空间,但却是建立在客观必然性的基础上,同样也遵循客观自然规律。其产生、变迁、发展、运用的现实化必须既符合客观必然性又符合多元主体的整体利益趋向。社会秩序的基础在于人类社会的合作性生产和生活过程,本质上是人类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化与有序化,并随人类实践活动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符合历史发展趋势和人类共同利益的社会秩序促进人类实践的发展进步,而落后于历史进程和损害共同利益的社会秩序则阻碍人类实践能力的跃迁。因此,它既是人类实践的过程,又是人类实践的结果,更是人类实践的风向标和指示器。而社会活力也并非只是抽象的存在物,它具有现实性,是“在感性实践活动基础之上生发并且不断丰富、多样和复杂化的客观实在,而且活力也只能通过实践并且在对象性的活动中得以表现、实现和对象化”[22]。“正是建立在社会实践之上并不断进行自我调适的社会秩序,表现出社会活力的与时俱进与现实主义,从而赋予社会自我整合、自我扩展、自我更新、自我再生、自我调节的能力”[23],最终成为和谐有机的统一体。

    其次,社会秩序的多样性预示着社会活力的多元性。社会秩序的产生绝非单独个体所能设计和控制,社会秩序的发展趋势和未来走向也绝非人类理性所能准确预测。社会秩序具有整体性,它并不简单地等同于独立规则的堆积,而表现为更加复杂多样化的社会现象,它远非一种拉伸式的扁平结构,而更近似于纵向与横向相结合的立体网络构造。从纵向来看,社会中的人群由于不同的年龄、性别、职业、收入、教育背景、文化水平、价值取向和利益目标等因素而区分为不同的社会阶层,这在目前为止的任何社会都无法避免,从而决定着社会秩序具有纵深性。从横向来看,即使是隶属于同一阶层的人群,也会因各自不同的人格、旨趣、理想、心理成熟度和认知水平等因素而具有不同的影响力和支配力。因此,针对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个性的人群,需要具体的社会秩序。其目标就在于以动态平衡的社会秩序调和不同阶层、人群、个体的矛盾和利益,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分层的合理度,保证社会的相对稳定和规章制度的有效施行。也正是这种网络式的多极化,整合着复杂的异质个体,兼容并包、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将异质活力的杂乱洪流整合为相互宽容、相互弥补的同质活力。

    最后,社会秩序的流动性昭示出社会活力的灵动性。毫无疑问,社会秩序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唯有以规范性和标准性认可和固定下来的秩序才能称之为是有效的社会秩序。但事实上,社会秩序更接近于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动态开放系统,是随历史进步、文化变迁和人类实践活动经历了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从单一到多元的进化过程。任何机械化、封闭化的趋势,即预示着“秩序的冷化”[24],其结果必然是对活力的压制,对人性的束缚,对自由的毁灭。社会秩序一旦僵死,必然出现种种社会矛盾,而社会秩序正是在不断的矛盾中进行协调和测试,动中取静,多中取一,以试错的动态方式不断进行理想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的调试,从而在社会的流变与发展中实现相对平衡的稳定态,获取不断发展进步的生命力,保证社会积极灵动的活力机制。正如马克思的社会秩序思想所认为的,稳定的社会秩序并不就是没有社会矛盾的秩序;相反,社会矛盾正是实现和谐的社会秩序、保证灵动的社会活力的必由之路。

    三 功能阐释:社会秩序与社会活力的相辅相成

    社会秩序一方面强调协调整合、稳定有序与辩证统一;另一方面也强调规范约束、适度制约与矛盾冲突,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冲突和无序的现象,但把它们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内,也是一种社会秩序。因此,有机结合了“协调与约束”、“规范与自由”的社会秩序,实质是维持了社会稳定,协调了人类利益,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社会主体的自觉性和能动性,在功能意义上与社会活力的实质——“自由与有序”的辩证统一具有内在统一性。

    (一)以社会实践的协同性实现社会交往的合理化

    如前文所言,社会秩序的本质属性在于其社会性,这是由人的本质所决定的。人的本质是人在实践中所体现的一切社会关系的综合。人类生活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性的生活。因为有限的生命个体在面对无限的自然界时常有一种无力感和挫败感,无法以一己之力认识和改造宏大的未知世界,也无力满足自己各方面的多种需要。这就决定了人们必须通过有效率的社会交往和互动结成社会性群体,以共同协作的实践活动来整合分散的自然状态,生发群体活力,以满足自身需要的满足,在社会交往与协作的流变中孕育灵动活泼的社会活力。而这种共同协作的实践活动必然需要共同的规则和行为规范。人们正是在这种共同规则和行为规范的引导下,使自身的社会生活成为一种有秩序的生活。“所谓社会的秩序,在本质上便意味着个人的行动是由成功的预见所指导的,这亦即是说人们不仅可以有效地运用他们的知识,而且还能够极有信心地预见到他们能从其他人那里所获得的合作。”[25]

    正如哈贝马斯所认为的,实现交往行为合理化是建立社会秩序的途径之一。交往行为一方面是以声音、语言、文字、体态、表情或其他符号为媒介,以相互理解、沟通为目的的对话行为;另一方面还是在双方行为主体达成共识的基础上,通过规范化和秩序化调节实现个体、群体与社会和谐的行为。它实质上是行为主体之间通过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诚实对话,以求得相互理解并达成共识的行为。也正是这种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交往过程丰富了人性,提高了社会生产力,产生了社会文化,从而创造并激发了社会活力。因此,社会秩序的主要功能即在于实现这种合理化,将社会所有成员(包括个体与群体)均吸纳入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络中,对其社会行为和活动予以适当的调节和控制,使各成员明确其社会地位与职责,从而能各得其所、各安其位、各司其职,实现社会结构的相对稳定。有了稳定的社会结构,个体和群体行动才得以可能,社会的正常交往才得以可能,社会合作与社会整合才得以可能,社会的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才得以可能。

    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为人们提供了一个生产、消费的有序场所,社会的有序化不仅仅使个人活动得以可能,也使社会生活的丰富得以可能。获得、维护并延续社会交往关系,便是社会秩序的构成和实施过程,也是社会活力的持续整合与生发过程。社会秩序在本质上即是社会主体之间交往关系的规范化和稳定化,健康有序的社会交往关系外化为社会秩序,而社会秩序则内蕴着合理的社会交往关系。

    (二)以社会结构的稳定性保证社会主体的自由度

    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自由是一个主体性范畴,是人的主体性的最充分的体现。“人是由于有表现本身的真正个性的积极力量才得到自由。”[26]自由也是社会活力的最高境界,它是人类实践活动的本质和浓缩。“它意味着人通过实践,将其生命活力与创造活力充分发挥,不断突破外在必然性尺度,实现自己规定自己,自己主宰自己,获得不受自身和外在必然性束缚的解放与全面发展。”[27]这恰恰与社会秩序的又一主要功能不谋而合。

    自由是一种普遍的自由,但并不是一种绝对的自由,它同样具有适用的范围和程度。自由是对人的一种尊重,不仅是对自身,还包括他人。诚然,在人人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下,人人都对一切事物享有平等权利。但是,这种绝对的自由却意味着人在本性上的利己主义被放大到极端,人人都可为争夺一己私利而争斗,由此产生利益的冲突矛盾和人与人之间相互为敌的战争状态,社会的安宁、稳定与和谐发展毁于一旦,其动力生发机制也损毁殆尽。

    因此,社会秩序与人类自由并非是非此即彼或此消彼长的矛盾关系,反而是相互促进的。社会秩序作为人类社会存在和运行的基础,一方面在其现实性上体现为稳定的社会结构,规范主体行为、调适社会关系,从而保证持续稳定的社会整合,为实现人类自由提供前提与条件;另一方面,社会秩序又在其主观性上体现为适度的社会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将人类自由限制在合理范围内。正如库利所言:“只有糟糕的社会秩序才是和自由对立的。自由只有通过社会秩序或在社会秩序中才能存在,而且只有当社会秩序得到健康的发展,自由才能增长,只有在构造较为全面和较为复杂的社会秩序中,较高层次的自由才有可能实现。”[28]无论何种社会,只有秩序而无灵动的自由会窒息个体活力,从而葬送群体活力;而牺牲井然的秩序保证绝对的自由又会导致个体活力的相互冲突,最终酿成骇人听闻的混乱。因此,重自由而轻秩序,社会必然混乱无序;重秩序而轻自由,社会必然僵硬死板;对二者一视同仁,社会又必然四平八稳,乏善可陈。

    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活力需要的是自由与有序之间适度的张力,需要的是一种能够调和不同主体间矛盾的利益协调机制,需要的是这样一种复合系统:它既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体主动性、积极性与独立性、激发其个体活力,又能维持主体自由的合理限度、保障其活力的活而不乱,并从中形成稳定的社会制度,预示着动态和谐的未来社会。而这正是和谐社会秩序的题中之义。

    (三)以社会要素的人性化促进人类情感的凝聚度

    社会秩序生成于人类社会,来源于人类实践,成形于社会主体对具体价值观与规范的内在化,因此,社会秩序并非冰冷无情的机械体制,而被赋予了丰富的人文意蕴,浸染了浓厚的人性因素。它在本质上是以人为中心的,应当是为人服务且为实现人的价值及最终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创造条件的,这也决定了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作为一种情感纽带,联结异质的个体与群体,以共同的归属感与认同感维护和激发社会活力。

    一方面,人性的生成与发展依赖于社会秩序的存在。“脱离了社会秩序就没有人的存在,人只能通过社会秩序来发展自己的个性,并通过社会的发展而发展。”[29]作为社会运动的客观规律在人类社会中的合理外化,社会秩序在客观上反映了社会的真实现状,预示了其变化发展的历史规律。因此,它也象征着人性的生发、存在与发展所处的现实舞台与历史背景。脱离了社会秩序所昭显的时代因素,人便难以把握历史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趋势,难以实现自觉自主的社会行为。人性的自由发展与人类情感的独特阐释也便无从谈起。

    另一方面,社会秩序的调适与完善也依赖于人类情感的萌动。社会秩序是人类实践的结果和产物,而人类实践则是人的内在本质的外在展现与充分发挥,诠释着人在自然界与人类社会中的主体性、能动性、自觉性与创造性。实践作为人类特有的感性活动,本身就充盈了丰富的情感因素,代表了人性的独特、潜力与无限的可能性。有了这样的情感凝聚,才能意味着思想与情感的一致性与认同感,才能意蕴着社会各要素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协同统一,才能构建出具有极高认可度和深远影响力的社会秩序,从而成为人们社会行为和社会生活的直接基础,最终激发源源不断的社会活力。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秩序本身就蕴含着活力。“社会情感表现着统一,统一不是僵死的统一,而是包含多样与差异的统一,它内含着各种社会力量的较量,成为激活社会秩序、激活整个社会的活力根源。”[30]

    总而言之,社会秩序作为维持社会持续稳定的基石,与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社会活力之间,不管从历史意义、价值意义还是功能意义上看,都存在着本质上的内在一致性。而人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则是这两者实现现实统一的关键途径。作为一种类存在物,实践是人最基本的存在方式,也是人最根本的类特性。人在社会中的感性实践活动凸显为一段由远及近、由低到高、由落后到先进的历史进程。这一过程勇往直前,绝不停歇。在这冲刷一切的滚滚洪流中,历史、文化、情感、人性逐渐沉淀为动态平衡的社会秩序与激情蓬勃的社会活力。二者所体现的规范与宽容、自由与有序的有机统一,无疑预示着个体、群体、社会三者之间的和谐共生,昭示着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与社会主体的自主自觉之间的张力平衡,更指明了激荡在秩序与活力之间的动态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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