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唯物主义视阈中的社会活力研究-充满活力的社会新发展模式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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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的主要目的是探讨促进人类社会生机蓬勃发展,以达到和谐的、有秩序的一种途径和机制。我们对社会发展领域进行了全面的考察,已经阐述了社会活力框架内所涉及的种种问题,追溯了社会活力、社会秩序、社会和谐的流动互变,描述了社会活力的运行机制,审视了当代中国社会活力的现实境遇,并针对社会活力的不同表现领域和维度提出了构想路径。虽然本书的意图在于对社会活力问题进行广泛的考察,但不只是局限于对这一主题的审视,而是试图将各种内容加以融合,提出社会活力建构的战略观。我们认为,建构充满活力的社会发展新模式,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可行性。这一模式旨在从社会结构转型的宏观背景出发,以核心价值理念为引领,立足于制度变革与社会管理体制建设促进社会充满活力的发展,以达到和谐的社会秩序这一目标。虽然这一模式构想的努力不一定会得到普遍接受,但这种发展途径能够为促进社会发展目标提供可借鉴的办法。

    第一节 社会结构转型

    “社会结构转型是一种整体性发展”、“社会转型是一种特殊性的变动”、“社会结构转型是一个数量关系的分析概念”[423],此处表明社会结构转型不仅是整体有机的状态的转变和领域性、阶段性的转变,而且是一种带有数量关系的现实实践。同样,“社会和国家经常是从一定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现自己的”个人。[424]社会结构转型是从人的感性实践中产生,最终目的也要实现人的价值——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一方面,社会结构转型表现为社会活力的具体实现方式,通过对社会结构的整体性转变来建构社会活力;另一方面社会活力的激发和提升加速社会结构转型,也使社会结构在转型的过程中更趋合理化。并且社会结构转型与社会活力的价值意义是同构的,都是为了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远大理想。

    一 社会结构转型与社会活力的关系

    社会结构转型表现了社会由传统向现代和后现代过渡的状况,在转型的过程中和转型的影响上,存在着正反两方面的效果。正确分析社会结构转型中存在的问题和带来的负面影响,及对建构社会活力产生的消极后果是问题的关键。总的而言,在社会结构转型中存在两类问题,一是社会结构转型自身的问题,二是社会结构转型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问题。

    (一)社会结构转型自身问题与社会活力关系

    社会结构转型突出的问题就是因分化造成的多元冲突和发展的不平衡问题。社会从传统简单静止中解放出来,逐渐形成了多元动态的特征。随着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竞相逐利,社会的异质化倾向明显,各自从自身所把握到的存在方式出发,难免会引起摩擦。加之各种主体处于初发和未成熟阶段,自我调节能力弱,因而无法避免因超出各自原则而带来的矛盾和冲突。矛盾和冲突虽然存在活力的一面,但作为一种负能量,不是社会活力的建构要素,而是一种相反的抵消能力,这种抵消能力的原则就是不和谐、破坏和毁灭,因而也是建构社会活力时要极力避免的。关于社会发展不平衡,“中国发展的不平衡,(1)表现在地域上。(2)表现在城乡之间。(3)表现在产业方面。(4)表现在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方面”[425]。这种转型的不平衡突出特点就是它不是一种有机互动的关系,而是一种依存束缚的关系,并且是一种代价关系。结构的一边的发展总是以另一边的滞后为代价,这种不平衡、不对等的关系实际上是社会的畸形发展,虽然这可以说只是一种阶段性表现,但如果这种畸形得不到转变,就会造成社会整体的畸形配置和畸形成长,表现为某些领域发展得快而另一些领域则相当滞后,发展快也未必充满活力,因为其是以不合理的发展为基础的,发展滞后更无从谈活力问题,因此不平衡发展总的来说是制约了社会活力的生成和发展。

    (二)转型中的负面影响与社会活力关系

    除转型自身的问题外,因转型而触发的影响也尤为重要。这些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因经济、就业和分配不平衡而导致的利益占有问题和公平正义问题,导致社会个体积极性和实践活力的丧失。因利益占有格局而形成的社会群体问题,即中产阶级的发展和功能问题。同时表现在物质和精神的失衡上,社会结构转型过于注重经济的转变和发展,而忽视人的精神文明方面的现代化转变,特别是社会道德的沦丧问题。“道德价值的实现既是社会活力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道德支撑,同时也是社会活力的最高道德境界。”[426]这种沦丧使社会活力丧失了生成的道德价值支撑。也表现在因社会结构转型的信息化要求,使得在把信息化融入到社会结构转型中的时候,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信息化异化和相关信息化问题。比如虚拟空间对人的统治,使人以网络化的方式存在,削弱了人的主体性,并且网络犯罪及网络公共安全等问题使网络秩序陷入混乱状态,社会活力借助网络形式建构自身的途径受到限制。这种精神方面的负面影响简单地概括起来,就是社会结构转型的价值向度问题,价值模糊是其主要缺陷,从而不能和社会活力的价值形成同构关系。

    二 社会结构转型与社会活力建构

    社会结构转型是社会进步过程中的一种“无形的力量”,它能促进社会结构的升级和合理化,进而使社会表现出一种强劲的发展状态。这种发展状态是社会积极向上的主体性力量的体现,同时也表征了社会活力的内在生命能量。然而,不合理的转型和影响则会阻碍社会的发展,消解社会的进步性,因此在分析了社会结构转型对社会活力的各种影响之后,要着力转变社会的不合理转型,抑制社会转变中的负面影响,为社会活力提供基本的存在环境和发展条件。同时,从各方面为社会的合理转型提供动力支撑,优化结构是建构社会活力的动力形式。

    (一)向度定位——社会活力的价值方向

    向度定位是社会结构转型的价值前提和依据,向度定位要保证社会结构转型的整体最优化和这种整体最优化效果的人本价值追求。人的价值定位体现社会结构转型实际是人的存在方式的转型,“总之,人是一定社会中的人,社会是人们的相互联系构成的社会。人和社会、内和外交互作用,辩证统一”[427]。人总是在运用一定的方式来把握世界和改变世界的过程,确认和实现自己的本质力量,结构的合理化是人追求一种更好存在方式的具体表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始终贯穿其中。而对这种价值的确认实际是对社会发展的价值方向的规定,社会的价值、社会的生命力、社会的活力只要沿着这一价值要求才能真正推动社会的发展。所以说,人的价值的维度实际上是对社会活力的价值建构,社会本身可以充满活力,但这种活力必然有所导向,这种导向就是向度定位的人文价值对其的完善和促进,这是其一。其二,向度定位还表现在对社会具体转型方向的定位,即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最后进入信息社会,即“中国现代所要完成的任务不仅要实现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而且也要实现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的转变,即社会结构转型所包含的过程由传统的“二分范式”转换为“农业—工业—信息业”的三分范式[428],并且,确立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在这一过程中,又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建设目标。这是一种现实的实践定位,这种发展方向的定位的目的就是要促使社会结构转型的积极效果最大化,对这种效果最大化的反思和方向设计体现了社会结构转型的实践价值追求。实践价值是理念价值的具体和展开,是与现实的行为相连,为社会活力的现实性建构提供了可供操作的方向。社会活力只有在实践价值的指引下,才会体现为一种改变现实的最大化推动力,一种整体上的效果,所以,实践定位在效度价值的层面上为社会活力建构提供了现实的发展方向。

    (二)发展生产——社会活力的物质基础

    社会结构转型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促进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达,提供丰富的物质文化资料,进而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各方面需求。发展中产生的问题最终还是要在发展中解决,为了促进生产力的高度发达,社会需要转型,但在转型中遇到的问题根本上还是要通过发展生产力来解决。“在社会的体系中,由于经济构成了其中最具决定性影响的一个层面,从而也就决定了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关系所形成的经济的变动,必然带来社会整体的变动。”[429]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来带动社会的转型发展,创造财富资料,解决人口问题、利益问题、不平衡问题等,在本质上,这些问题反映的是物质和精神文化的匮乏,不能把资源转化成有效的满足。从总体上看,社会生产力的水平还只能满足部分人的需要和大多数人的部分需要,因此解决转型中的诸多问题,发展生产力是重要的一环。同时,社会活力总体上表现为一种社会发展的“生命力”,这种“生命力”表现为社会的成长发展,社会系统内活力的释放不是形而上的、自满独立的存在着,而是始终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成长起来的。这种现实的能量来源,脱离这样物质基础,可能存在一种社会活力,但那肯定是一种没有力量、无法寻觅、神秘的心灵跳动,仅此而已。并且,社会活力总要通过一定的物质形态才能在现实的行动中表达出来,匮乏的物质资料必然使社会活力的物质释放方式变得单一,影响社会活力的多角度实践表达,进而不能建构社会活力的多元主体,实现对社会发展的促进刺激。因此,大力发展生产力,在生产力与社会结构转型的双向建构中,为社会活力的生成、表达和发挥作用奠定物质基础。

    (三)社会控制——社会活力的基本保障

    “从哲学层面理解,社会控制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体现,是人类为了保障人类社会系统有机、活力、健康发展,实现人类自由所采取的具有主动性、积极性、建设性的规范、控制活动。”[430]社会控制设定了人类实践的规模和范围,为社会发展的自我制约和创造提供了秩序条件,保证了社会有机体发展的健康有序。在社会结构转型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形式分化明显,加之社会控制不到位,使得社会摩擦和冲突增多,社会某些领域呈现失控的特征,影响了个人实践的正常展开和社会发展的顺利进行,使社会活力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在社会结构转型的过程中,要着重做好两个方面的控制稳定工作,一是加强国家各级政府的控制引导和各类社会组织的对转型中的控制力,二是充分发挥中产阶层的控制稳定作用。国家各级政府在适应社会结构转型中,对社会权力进行了充分的下放,保证了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的自主权,有利于调动积极性和主动性。但在放权的同时更应该注重引导控制力特性的发挥,加强对社会变化的引导,在把握控制“度”的基础上,使其在各自的轨道上和谐相处。并且,社会各组织的自控能力也有待加强,自我约束与控制是社会各组织形成活力的内在要求之一。同时,中产阶级由于其自身的资源占有方式、消费方式、思维方式等特点,构成了他们的稳定性特征。稳定是社会秩序的首要特征之一,只有稳定的秩序才能容纳更强大的活力能量,然而在我国的阶层中,中产阶层还只是很少一部分,他们所起到的稳定社会的力量远远不够,因此要通过教育、就业、经济调整、利益分配格局调整等方式提高中产阶层的比率。

    (四)结构优化——社会活力的整合重建

    结构问题是社会结构转型中的突出问题,对社会活力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特征的两个方面,一是多元异质,二是非平衡发展。转型使分化日趋突出,社会多元化和异质化。结构的多样性或许是社会活力的前提之一,但多样性并不必然使社会在整体上充满活力,纯粹的多样性和异质性只能是纯粹的杂多性,甚至是普遍的冲突性。冲突是一种活力形式,但也是一种破坏力量。只有对这种异质的多元进行有效的整合,使要素与要素之间形成有机的结构,使结构与结构之间形成有机的体系,使各自的优势以资源的形式配置到彼此的劣势中,在这种有机统一的关系中,既存在个体活力,也抑制个体负面冲突,既存在相互促进,也存在相互拓展,形成一种优化的互补与整合。在这种整合中形成一种发展进步的合力,这种合力远远大于各部分功能之和,这种活力在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就表现为社会发展的活力。结构的非平衡是优化的另一个要点,在我国社会结构转型中,结构的非平衡普遍表现为二元性,城乡、区域、生态环境、物质精神、利益格局等等。这种不平衡实质上是社会活力强劲发展的表现,结构的一方由于发展过快而使另一方无法协调前进所致,但这种社会活力实际上也是一种畸形的活力。一方面,它没有关注另一级的发展,甚至在各种资源投入上面也过于偏少,致使这一级发展缓慢、滞后和病态,大大降低了它的社会活力;另一方面,另一级由于发展过快,难免陷入孤立发展的模式中,无法从另一级得到对等的协助,影响其发展的动力后劲。因此,平衡的实质就是协调,协调的实质就是疏通两级的活力沟通关系,使强劲的一级激活弱化的一级,弱化的一级支持强劲的一级,消解社会活力的病态发展方式,铸就健康优化的社会活力模式。

    第二节 社会管理体制变革

    “广义的社会管理,是指政府及非政府公共组织对各类社会公共事务(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和社会的)所实施的管理活动。”“狭义上的社会管理,一般是和政治管理、经济管理相对,指的是对社会公共事务中排除掉政治统治事务和经济管理事务的那部分事务的管理与治理。”[431]上述定义表明了社会管理的主体、对象和连接两者的管理活动。社会活力是社会整体力量和状态的生命体现,对社会的管理实际上是对社会活力的管理,通过管理来促进社会各要素的整体有机发展和进步,让社会发展充满进取力量。同时,社会充满活力实质是社会发展合规律合目的性的体现,这本身就是有序发展的表象,促进社会管理效果的实现。

    一 社会管理体制变革与社会活力的关系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和经济体制转变,原有的社会管理机制滞后于社会发展,社会管理理念不够准确等问题对社会活力的生成、发展和作用发挥产生了负面影响。从社会活力的影响角度看,主要有政府问题和社会问题两大类。

    (一)政府问题与社会活力的关系

    政府问题主要存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自我定位不准,造成政府管理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频发。政府管理缺位使社会管理出现真空地带,造成社会事件频发,比如网络问题、食品问题、治安问题等,这些都是社会活力的“腐烂区”,消融着正常的社会秩序。并且,政府管理缺失导致公共服务领域延伸不足,无法为社会提供更多有效需要,抑制了社会活力在这些领域的生成。政府管理越位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公共权力利益化,造成权力腐败,“权钱交易”,使社会活力缺乏保障;问题之二就是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单位行政化倾向严重,造成企业效率低下,市场化生成能力弱,不能为社会活力提供物质基础。事业单位不能面向社会提供有效的公益服务,基层组织单位在解决基层民生矛盾时不能灵活运转,使社会活力的灵活性大大降低。政府管理错位使政府管理政企、政资、政事不分,把企业和公司的事情、资本和人事管理的事情纳为自己的事情,致使公司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难以灵活管理,管理体制缺乏机动性,运转中的活力无法凸显。二是政府治理理念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场化理念不成熟,服务型政府理念缺失。重政府行政轻社会治理;重权力控制轻民权服务;重命令强制轻协商引导;重强势群体话语权轻弱势人群表达心。并且未能从城乡二元管理理念中完全解放出来等等。这种管理理念本身就与激发社会活力的精神意志不符,社会活力要求在处理社会要素关系时遵循差异有机的理念原则,而不是从属依附的处理方式。并且,这种二元管理的思维模式在本质上有种对抗冲突的倾向,把这种冲突矛盾管理理念渗透到普遍性的管理中,必然无法为社会活力提供有效保障。

    (二)社会问题与社会活力的关系

    社会问题突出表现在社会治理力量薄弱和社会的“断裂”、“碎片化”导致的管理难度增大,管理机制不健全。社会治理力量薄弱方面,由于公民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不强、参与渠道不畅,社会组织特别是基层组织建设不成熟,以及专业化的社会管理人才缺乏和社区载体地位不突出等原因,整个社会层面从主体到组织到管理机制和参与渠道都不能有效发展和有机结合,形成强大的社会管理和自控力量,无法使资源和服务得到最大化的配置,不能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社会管理力量薄弱使社会活力在单纯社会这个层面上无法释放出来,这种活力只是一种潜伏状态,资源和服务配置有限使社会要素不能强势互补,影响社会力量整合和个体活力的激发。社会的“断裂”和“碎片化”使社会呈现分化的多元的趋势。随着社会的全方位转型,特别是“单位人”的解体和城市化的发展,使人口流动更加自由便捷,这就加速了社会分化。多样化的存在要素因各自的利益分殊、生活方式不同和价值观多元,必然会产生出各种矛盾,在滞后的社会管理机制下,这种多元矛盾冲突又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冲突无法避免。虽然社会活力的发展本身需要多样化差异存在,但多样化的差异不等于多样化的冲突,冲突是力量的消耗而不是成长,并且冲突必然带来社会秩序的不稳定,不稳定的环境难以为社会活力的生成发展提供有利的外在环境。因此,总的来说,社会管理方式上的问题无法使社会潜在的活力得到释放,不恰当的管理反而会使社会成为一种负能量。

    二 社会管理体制变革与社会活力建构

    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发展背景下,社会管理体制中存在着诸多显性和隐性的问题,它们以不同的方式贯穿在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对社会活力的生成、建构和保障等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阻碍社会有机体的健康成长。在建构充满活力的发展道路上,需要我们转变、完善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消除社会管理活动中的落后和不适当的因素,从社会活力的建构角度出发,优化社会管理,建构充满活力的社会管理模式。

    (一)理念更新——社会活力的深度激发

    要想深度激发社会活力,必须对社会管理体制变革进行反思和重新认识,“理念与目标对于创新中国社会管理体制当然是重要的”[432]。在时代发展和社会转型过程中,从根上解决社会管理在思想上的认识误区,为优化和拓展管理方式、扩充管理领域和管理力量做好思想准备。只有这样,全新的管理理念才能引导我们管理活动延伸到未曾到达的领域,发现那里的活力源泉。

    理念更新主要是政府理念更新和公众理念更新。首先,政府理念更新对自己要有准确定位,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中心的服务型政府理念,在社会管理中永远铭记政府的功能在于服务、在于引导,在于通过法制化民主化的方式培育社会的管理、自控能力和自我修复能力。只有充分地认识到社会自我治理力量在社会管理中的巨大作用,才能更深入地关注这一股沉睡的力量,唤醒这股力量的生命力,让它本身成为社会之外的管理力量的同时,也为政府管理注入新的活力和能量。其次,政府管理要秉持“以人为本、为民增权”的管理理念。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生命本质活力创造一个条件充分的社会,人的自由实践的本质力量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展现出来,社会是否具备活力实际上折射出人的活力大小。因此,“以人为本、为民增权”的理念就是要坚持在社会管理中还政于民,注重权力型社会的建设,注重公平正义,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公众理念更新主要是个人理念更新,个人要把自己放在社会管理的大环境中来认识自己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摒弃传统小农经济中的那种“依附”、“被统治”的思想,自我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要凸显出来,要对自我社会管理能力和地位进行确认。

    (二)主体多元——社会活力的动力基础

    在社会管理中,社会管理主体单一一直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管理的主导角色也是唯一的主体就是政府,政府成了整个社会的“大管家”,无所不包,无所不管。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和计划经济时代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这种管理主体单一的问题暴露出来。社会管理只有一个活力激发点,只有政府的管理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而其他社会管理力量不仅没有激活,反而使政府这个唯一的活力激发力量变成了抑制其他社会管理活力的工具,实际是一种以活力来抑制活力的做法,远不能为整个社会活力提供充足的动力。因此要建构多元主体的驱动机制。也就是“从单一主体到多元主体。政府从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转变为主导主体。社会组织从被管理客体转变为协同管理主体。公众应成为社会管理的新生力量”[433]。

    多元主体主要包括:执政党、政府或国家、社会组织、公民及社区建设。具体而言,作为执政党要完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凝聚力,发挥基层表率作用;作为政府,则要转变政府职能,建设责任政府、有限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突出政府的引导和服务角色,执政党和政府的主体建设可以在社会管理中起到引领作用,疏导和扩展社会活力的能量渠道,使这种能量能够流到更为广阔的领域,像身体的血流一样延伸到社会管理的各方面。对社会组织的建构要突出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不可替代的强大力量,社会组织能够使资源和服务在政府管理之外的另一种方式上获得最大化、最优化分配,在另一个层面上讲,也是在培育潜在的活力力量,为它们的壮大提供条件。那么在建构社会组织的过程中,要放低准入门槛、独立化运动、公开透明管理,并在法律上给予承认保护,加强其融资能力。对于公民个人则要培养公民意识,参与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能力,这些同时也构成了作为活力载体的公民的活力要素,社会活力在个体上得到了成长。最后就要大力发展社区建设,社区作为社会管理主体的载体,促进了社会管理的有序化,维护了社会稳定,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区内主体的建构。

    (三)方式多样——社会活力的路径生成

    在管理的层面建构社会活力,管理理念的更新和管理主体的建构是必须的,但并不是充分的,社会活力的生成只有通过多样的管理方式在实践中生成,在社会发展中显现。所以,在建构社会活力的社会管理方式上要坚持放权引导方式、综合立体化方式和市场化方式。

    所谓放权引导方式,就是要坚持“中央向地方,地方向企业放权,政府减少一般事物管理”,这实际上是在小事上放权,在大事上引导。在小事上放权利于减少管理成本,实现最优管理,减轻社会活力的激发代价。并且,在小事上放权更利于事情因地制宜,灵活解决,解决了社会活力产生的地域性条件。在大事上引导可以坚持方向但又不影响效果,把效果和价值联系起来,既坚持了正确的事物活力方向,又提供了保证活力方向所需要的条件和基础。所谓综合立体化管理方式,最主要的特点就是网络化的多样管理,也就是通过协商决策、行政手段、法律手段、教育学习、民主程序等方式对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和不同情况实行有效差别管理。这样可以全方位、多角度地提升管理效果,实现社会各部分的和谐有机,保证社会活力载体既存在边界,实现差异共存,在秩序中稳定独立,为社会活力提供环境保障,同时又能够在互动中相互促进,发展壮大自身。所谓市场化管理方式,就是把市场原则引入到社会管理当中,在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下,充分提升社会管理效率,实现管理效率最大化。市场化管理方式促进了社会管理的灵活性和效率性,最终能为公平管理提供物质和经验基础。保证公平正义则对于激发个体活力,推动个体积极实践,促进个体活力生成具有重要意义。并且市场化管理方式能够创造出富于弹性和韧劲的管理秩序,为活力的开拓和修复创造了条件。

    (四)模式合理——社会活力的有机保障

    社会管理最终要突出的是社会管理的有效性,社会管理体制变革也是以社会管理的有效性为基本前提和目标。而在达到有效性管理这一目标中,单纯依靠对某一方面的变革和创新很难达到目的。在这里我们要突出整体性思维和有机性理念。社会发展是一个整体,影响社会发展的状态是千丝万缕地联系在一起,对个别的管理要以整体的健康有序和充满活力为努力方向。合理的管理模式为社会活力的发展设计了一个既定的和可能的空间,它是一个开放发展的空间,是基本保障中的拓展建构,是积极的保障。并且设计了这个空间内要素的相互作用机制,这种机制在模式的行为化过程中表现为一种秩序,有序体现为保障,但这种保障是积极的促进合理因素的活力生成和积极的对抗不合理外来力量破坏的有机统一。

    “平衡机制的探索是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基本方向,就目前实践而言,在于寻求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各利益集团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等的平衡机制。”[434]那么在建构合理模式的过程中,我们要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突出主体的合作共治,多元参与,灵活治理。同时,要形成有机协调、全面覆盖的管理模式。整体性同时也表现为全面性,积极形成完整的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社会应急等管理体系。并且要强调平衡的管理模式,特别是统筹城乡、区域,合理分配利益,建立完整的利益诉求和表达机制,等等。只有在整体中有机结合,实现整体功能的最大化才能克服社会管理中因注重单个管理要素而带来的缺陷。这种整体的管理模式、管理观念是切合社会有机体整体发展理念的,是社会有机体的健康发展的社会活力整体上的基本表现。

    第三节 社会制度建设

    无论我们对社会采取何种认知,是否承认社会本身作为一个实体而存在[435],构成社会的基础总是每一社会成员,即单个的自然人。这些单个的人是在千差万别的欲望、梦想、目的的激励下进行社会交往的。诚如恩格斯所言,“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436]。由于每个人从事各种社会活动、彼此之间缔结各样的社会关系时都怀揣了不同的预期目的,因此,人类势必考虑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即如果这些预期目的相互干扰、彼此冲突,那该如何是好?尽管这些冲突并不总是发生,“或者是这些目的本身一开始就是实现不了的,或者是缺乏实现的手段的”[437]。但是,如果发生了目的冲突,或者目的的不能够实现不是因为缺乏相应的技术而是社会因素的影响,那么如何协调这些目的呢?美国著名的生态学家、社会哲学家哈丁曾经通过“公地的悲剧”[438]揭示了人类不能协调彼此相互冲突的目的而毫无限制地进入与利用公地所带来的惨局:公地被毁坏、人类奔向灭亡。因此,他针对“公地悲剧”的结局所提出的治理之道就是结束进入与利用公地的自由状态,明晰公地上的权利,确定每个人进入到公地的权利的边界——私有权利制度。哈丁为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而开出的“药方”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因为私有化从来就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万能良方。西方社会中的有识之士对将私有化作为灵丹妙药的做法给予过猛烈的批判。[439]不过,哈丁的思想却道出了一个社会真相:制度极其重要。为了避免灭亡,即使人类社会没有制度的制约,人类也会制造出一个制度以制约自己和他人。说到底,是因为制度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在分配利益的同时也划定了人的行动的边界,阻止社会成员之间相互争夺利益。

    一 社会制度与社会活力

    制度的分配与保护作用是当前的人们强调制度建设的价值的根源。但是,制度的历史也告诉我们,不是人类社会所曾经施行过的任何制度都起到过相同的作用。仅以中国晚近30年的制度变迁史为例,只有那些契合社会实际、保障公民自由和推进生产力发展的制度才能接受时间的洗礼,存活下来。或者换句话说,只有公正的制度才能公正地活下来。何以如此?原因就在于公正的制度本身。罗尔斯曾经使用了一个类比来论证公正对于制度的重要性。他说:“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如果它不真,就必须予以拒绝或修正;同样,各种法律和制度,无论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如果它们不公正,就必须加以改变或废除。”[440]当然,人们可以直觉地认可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行,因为千百年来的思想与知识的历史告诉了人们。不过,人们不一定能够认识到公正对于制度的重要性。因为千百年来的历史告诉人们,许多制度并不公正。基于此,公正对于制度的重要性,从来就不是自明之理,而是需要阐释的、论证且证实的。公正的制度对于保障社会活力激发机制有序运转十分重要。

    公正的制度凝聚社会成员之间关于行动自由的共识。社会有活力,一定意味着社会中的成员有行动的自由。无自由,就无活力。但是,人的自由行动也会带来相应的社会溢出效应,即一个人的自由行动可能会产生使得他人不得自由的效果。为了避免相互冲突的行动自由带来全体社会成员的不自由,社会成员之间必须就彼此的行动自由进行协商、妥协,达成一种共识:关于彼此行动自由的共识。公正的制度既能帮助社会成员就共识的达成进行协商、妥协,也是这种协商与妥协的结果——制度本身是公正的。如果成员之间不能形成共识,只能说明彼此之间就关于行动自由的制度的公正性没有达成一致认知,需要继续磋商、争辩。

    公正的制度划定社会成员之间行动的合理边界,减少社会纠纷与矛盾。如果制度是公正的,一定是征得社会成员相互同意的。由于人们就自由行动的边界取得一致的认识,彼此在进行社会活动时,能够预期他人的行动的范围并进而采取相应的行动,从而减少彼此行为发生冲突的可能性。

    公正的制度确定国家干预民众社会生活的界限,保障民众行动的自由。对于社会成员而言,为了实现自己的预期目的,可能会采取一些不利于他人与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因而国家为了防止社会成员的这些有害行为,需要对之采取各种干预措施。从维护社会安全、和平与稳定的角度讲,这些措施也是必要的。但问题的另一面就是,国家可能会在维护社会安全的名义下过度地干预民众生活,限制民众的社会自由,使得民众行为动辄得咎,从而影响社会活力。因此,设置相应的制度以限制国家干预行为,把权力关进笼子也是一种必然的、必要的选择。公正的制度就是既能发挥国家权力的作用、实现国家的职责,又能限制国家权力、防止国家权力的过度干预,以免妨害社会活力。

    公正的制度奖励对社会有利的各种社会活动,激发社会活力。高度发达的科学技术、文化与艺术,既是社会充满活力的表现,也是社会活力的结果。如果缺乏享有的社会激励制度以奖励、保护民众从事科学技术活动、文化活动与艺术活动,社会将没有活力,也没有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的发展。通过公证制度的奖励,民众将激发起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热情,积极参与到科技创新、文化与艺术的创造之中,使得社会本身充满活力。我国实施专利制度以来,申请专利的各项科学技术创新活动层出不穷。这就是公正的专利保护与激励制度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我国现阶段社会不公正引发诸多群体性事件、危及社会活力,说到底就是因为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所致。由于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部分社会弱势群体处于政治失声状态,他们的利益需求无法被传递到政治决策过程中并得到认真的对待,只能被动接受强势群体所设置的政治议程和利益分配方案。也就是说,他们的利益无法在体制内部被有效地表达。但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他们又不可能放弃利益表达,因此,他们选择在体制外表达自身利益,如通过堵塞马路、围攻执法人员等方式来表达对某些利益的追求。不过,这种体制外的利益表达机制注定低效率。同时,由于弱势群体的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却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因而他们对社会丧失认同感,丧失社会活力。

    首先,体制外的利益表达方式天然地不合法,利益被“污名化”,难以获得社会同情。由于采取体制外的利益表达方式,影响到其他社会群体的利益,如堵塞马路影响到普通上班族的出行,因此难以获得同情。

    其次,体制外方式所表达的利益容易被制度性漠视。由于在政治场合缺乏利益代表,因而弱势群体所欲表达的利益难以在政治场合被表达,得到公正的考量;相反,这些利益被政治场合中的代表视而不见,遭到制度性的漠视。西方社会早就发现在政治场合缺乏正式代表的群体的利益容易被忽视的现象,最为典型者就是环境利益被忽视。我国现阶段也已经出现污染下乡的现象。究其实质,也是农民环境利益被制度性漠视的结果。由于农民无法参与到环境决策过程中,只有等到垃圾被填埋在自己家门口时才发现自己的利益被侵害了,但为时已晚。因此他们只有通过围堵拖运垃圾的车辆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这样做却又容易造成拖运垃圾的人员遭受伤害。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造成他人利益遭受伤害,自己成为违背法律的人,从而陷入“维权—违法”的困境中。

    最后,体制外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缺乏严密的组织性,易于分化与失控。“由于受到生活水平、教育水平等因素的限制,部分弱势群体生活在一种无组织的状态之中。弱势群体虽然规模庞大、人数众多,但大多没有能够表达和整合自身利益的有效组织,已有的组织很不完善,其利益表达存在着分散化与个体化现象,形不成政策压力,不能把分散的利益要求凝聚成具体的政策要求输入政策议程。”[441]这只是缺乏组织性所带来的结果中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是容易失控,利益的表达者沦为“刁民”、“暴民”。由于缺乏组织性,难免鱼龙混杂。在进行利益抗争过程中,超出法律的限度、伤及无辜,导致局势失去控制。

    二 社会制度创新与社会活力建构

    社会活力激发机制仰赖公正的制度,但是,制度的公正状态从来就不是自然形成、自我实现的;相反,为了形成公正的制度,社会成员之间进行着无休止的抗争与博弈。这是因为任何人类社会与自然界无法同时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所有需求,为了防止这些相互冲突的利益追求毁灭社会的安全与稳定,社会成员之间不得不设置一些制度来确认某些社会成员的某些需求的优先性并且予以优先满足。但是,正是如此,这种制度安排必然会激起其他社会成员的反对、抗争,希望通过合适的制度把自己所追求的需求也纳入到社会整体需求之中并予以一定的满足;当然,能够获得完全的满足更好。社会充满活力无外乎每个社会成员能够自由地获取自身利益。囿于自然界承载力的有限性与社会生产力的有限性,追求需求的自由不得不被强行纳入到社会制度的轨道中,被强制区分为“合法需求”与“非法需求”。社会仅仅满足“合法需求”,而摒弃“非法需求”。不过,“非法需求”并不因被社会制度评价为“非法”而自动地消失。相反,渴望满足的“非法需求”的需求者以制度的不公正的名义而抨击之,并进而希冀改造之,于是作为需求评价标准的制度陷于到“不公正—公正—不公正”的循环之中。这种制度循环的困境的最为宏观的表现形式就是中国古代王朝的更替,微观的、影响小的表现形式就是政党的更替。为了防止人们对制度的公正性的质疑超出必要的限度、损害社会稳定,需要建立健全均衡的利益表达机制。因为社会制度中政治制度是核心、基础,而政治制度的关键就是利益表达机制。

    激发社会活力,就要健全保障创新的机制。首先,应当在社会观念上允许民众出错,改变“以成败论英雄”的社会心理。社会创新并不总是代表成功,毋宁说,创新总是与失败同行。如果一个社会只承认成功的创新,而鄙视、漠视失败的创新行动,这样的社会是不会有创新的位置的,也就不会有活力可言。因此,健全创新机制,首要之事就是在社会文化心态上要允许失败,在欢呼成功的英雄时,更不能忘记那些为了社会创新而付出心血的失败英雄。其次,承认人力资本的作用。我们总是讲,当今的竞争是人的竞争。只有争夺到优秀人才,才能赢得竞争。一个竞争的社会是有活力的社会。其中所蕴含的前提就是承认人的价值、人的作用。吸引优秀人才的方式就是尊重人才,用丰厚的科研经费、社会福利留住人才。

    其实,我国《宪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中对于人民群众利益表达的途径、渠道都有明确的规定,只要把这些规定落到实处,人民群众的利益就能够得到良好的表达。现在的问题恰好是这些规定落实得不够好,使得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被有效地代表与表达。具体的原因主要有:(1)代表与选区民众之间联系链条过长,代表性不强;(2)人民代表代表意识不强,不能很好地维护选区群众利益;(3)人民代表能力不足,无法有效维护选区群众利益;(4)司法公信力不足,无法对群众利益予以合法、及时的救济;(5)弱势群体社会参与能力不足,不能有效表达利益诉求。

    针对以上影响群众利益表达机制、损及社会活力的原因,我国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建构公正的社会制度,应该做到如下几点:

    切实落实各级人民代表制度,确保人大代表能够代表选区人民。现阶段,我国还难以实现全国人大代表实行直选,但是,对于县级、乡镇的人民代表则完全可以实行直选——一种竞争性选举,这对于保护选区人民利益更有效。因为人民群众的许多利益和省级、全国性的政治无关,而且与省级、全国性的利益相比,过于微小,肯定不会进入到省级政治议程中,遑论全国性的政治议程。但是,这些微小的利益又实实在在地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保护,就破坏了群众的幸福。因此,群众的这些利益需要在政治上获得有效的表达,被认真地对待。切实落实县级、乡镇人民代表直选,可以让群众的利益在政治上有代表者。如果代表人不能很好地代表人民群众、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予以撤换。人民群众还可以随时监督代表人的行为,督促人民代表履行代表职责。

    培训人大代表,提高代表履行职责的能力。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需要有相应的能力支持,如进行社会调查的能力、法律知识掌握能力、表达能力等。如果人大代表缺乏这些必备的能力,将无法有效地履行代表职责。当前我国群体事件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人大代表没有很好地履行代表职责,而他们之所以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又和他们缺乏必备的能力有关。以一些地方发生的因土地征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为例,一些人大代表根本不知道可以通过本级人大审查征地的正当性或者向上级人大反映本地区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征地程序与土地补偿存在的合法性争议,任由群众利益遭受损害;在群众进行体制外维权时,任由事态发展,不主动行使代表职责,不知道我国现行法律早已经确定了群众维权的相应的渠道,将群众的维权行动纳入到体制内的轨道上,酿成群体性事件。因此,保障社会制度公正、保护群众合法权益,需要提高人大代表的履行职责的能力。

    确保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信力。当前,我国社会中出现一种“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法”的现象。一方面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求告无门;另一方面是国家设立的正式的、专门化的司法救济机构——法院却常常不被信任,被冠以“头戴大盖帽,吃了原告吃被告”的污名。这种局面的形成和我国长期以来法院的独立性不够、法官素质不高、司法公信力不足,法院沦为政府行为的背书者有关。法院本应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防线,但是,由于公信力的缺失,致使作为最后防线的法院也成为社会稳定问题之源。因此,为了挽救司法公信力,就需要重塑司法权威,一方面要维护法院裁判案件的独立性;另一方面要确保司法裁判的质量。

    第四节 社会核心价值理念

    社会核心价值理念的科学性、群众性、民族性与开放性的基本特征反映出其自身是集系统性、逻辑性与开放性于一身的科学理念。核心理念对实践的引领不仅是社会活力生发的源泉,其自身的内涵也随着实践活动的不断展开而日益丰富。核心价值理念、实践、社会活力三者相辅相成,构筑起社会活力彰显的动力体系。社会核心价值理念在政治方向的稳定、科学理念的指导、民族精神的弘扬、时代精神的彰显、日常实践的积累以及共同理想的追求几个方面,与活力的本质意蕴及实践要求深度契合,能够从文化引领、资源整合、矛盾协调以及社会激励等方面对社会活力和活力社会的建构产生积极的作用。

    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的双重表征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这既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认识和新思考,也是对和谐理性思考的深化与拓展。和谐是生成于诸多矛盾运动中的特殊状态,其功能在于协调差异,化解冲突,创造条件,推动发展。如果说“和谐”是社会矛盾辩证运动的结果,活力则是在矛盾运动过程中形成的,促成和谐状态形成的不竭动力。党的一系列报告和政策中,诸如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所呈现的活力景观的描述、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展望等,都表明了对“活力”在社会发展动力论与价值论等层面的理论意义和实践品质的高度重视和深刻理解。不可否认,活力已凸显为时代的主题和社会发展的关键词。面对社会发展的活力转向,全党与全国各族人民应在核心价值理念的指导下,以积极应对新时代赋予的挑战与任务,将社会的发展与变迁过程看作是社会活力的萌芽与展开、沿革与彰显的过程,充分发挥核心价值理念的文化引领、资源整合、矛盾协调与社会激励等功能,进而构建活力彰显的和谐社会。

    任何一个社会都有自己的意识形态,作为建立在社会存在之上的社会意识,是一个社会或阶级的思想体系,它既受一定政治法律制度的影响,又反过来对其产生巨大的能动作用。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意识形态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基于自身根本利益对社会关系的自觉反映而形成的思想体系”[442]。它既是当前社会存在的反映,又渗透于所囊括的诸多部分之中,包括阶级属性、利益指向、指导思想以及方向道路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作为系统的价值理念,涵盖指导思想、共同理想、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及社会主义荣辱观等多重维度,是指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精神旗帜,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与当代现实之中。核心价值理念的萌芽、展开、沿革均体现了党对理论发展规律的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的形成发展过程同时也是党的理论水平日益提高的过程,是党的执政能力不断增强的过程。它体现了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以及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体现了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保持生命力的核心所在。核心价值理念经历了初步形成与发展丰富时期,前者由党的成立到改革开放前,后者则延续至今。核心价值理念既是社会价值理念的最高理论抽象,也是时代精华的缩影,不论是早期民族独立与人民解放的共同理想,还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主义价值观与公德观,或是改革开放以后随变化的世情、国情、党情不断发展的社会建设理念,均构成核心价值理念深厚的理论渊源与外延拓展的坚实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所内含的科学性、群众性、民族性与开放性,将为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的形成与发展既是理论活力的彰显也是内蕴的实践诉求的显现。一方面,核心价值理念之科学性、群众性、民族性与开放性的基本特征表明了其自身是结构完整、逻辑严密且具开放性的价值理念;另一方面,核心价值理念强烈的实践指向性,既印证了活力社会的应然状态的应有外化,也时刻构建着活力社会的时代语境。

    首先,核心价值理念具有鲜明的科学性。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学性与革命性的统一是活力理念的理论源头,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理应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引,因此,科学性成为活力理念的精神特质。其次,核心价值理念具有广泛的群众性。马克思关于“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存在”[443]的论断,既赋予现实的人以本体地位从而凸显出人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存在意义,同时也彰显出贯穿于各项治国方针,如“为人民服务”的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的始终,核心价值理念作为新时期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也必将秉承鲜明的群众性理念,“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444]。再次,核心价值理念具有深厚的民族性。从古老的农业文明到现代化的工业文明,中华民族千百年来共同的文化积淀与民族认同,奠定了核心价值理念的理论渊源以及“中国特色”的合法性基础。最后,核心价值理念具有兼容并包的开放性。一部核心价值理念的发展史,既是理论传承与创新的历史,同时也是其内在活力外化的历史。“要使得党和国家的事业不停顿,首先理论上不能停顿。”[445]这既是党执政理念的升华,也是核心价值理念自身活力的显现,兼容并包的开放性避免了一个闭合体系内部的自说自话,使其能在日新月异的现实语境与多元社会思潮中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一元指导地位,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蓬勃发展。

    二 核心价值理念与活力理念的双重建构

    (一)政治方向的稳定

    亨廷顿曾指出:“现代性产生稳定性,而现代化却产生不稳定性。”[446]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后发外生的现代化注定是一条成就与坎坷并存之路:工业化、城市化浪潮的席卷涤荡着旧有的陈腐,社会转型、价值变迁等现代化的伴生物重构着主体的日常生活。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坚持,不仅营造了相对稳定的环境,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也为社会活力的外化和提升建构了恰当的语境。政治方向的稳定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在社会发展上取得的丰功伟绩的基础性前提,“发展和改革必须有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这是我们付出代价才取得的共识”[447]。方向上的稳定是政治稳定的一种前瞻性体现,这种发展主线的廓清,解决了在发展过程中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基础性问题。当前,我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进方向不动摇,在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奋斗目标、国家的强盛、民族的振兴与个人的幸福紧密连接寻找到了最佳契合点的同时,也极大地延展了主体活力的彰显空间,从而为社会主体的活力整合提供了理论保障与现实依托。

    首先,政治方向的稳定是制定科学社会发展目标的前提。社会发展内含于现存样态自我超越的动态演进过程中,活力也孕育于各社会要素的新陈代谢过程中。社会发展既是社会现存样态的动态的自我超越,同时也是孕育活力的吐故纳新之过程。活力彰显于社会发展过程之中,发展的实现靠目标引领,科学的目标是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统一。但过分追求大而全的目标,反而会对发展起阻碍作用。所以,作为制定前提的稳定性尤其是政治方向的稳定性至关重要。政治方向稳定性即宏观指导上的稳定性,主要表现为与国家根本制度相适应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的制度上的稳定性。制度作为一种现实力量,在对社会主体、社会资源等关系做出规约的同时,也对各领域的发展趋势作出了限制。一个相对稳定的制度环境有利于提高主体对于事物发展趋势的预见性,从而在微观操作上对不同时期的具体目标进行动态调整,进而确保目标之科学性与价值性的统一。

    其次,政治方向的稳定是国家、民族走向振兴与辉煌的精神源泉。政治方向的稳定在核心价值理念中突出体现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共同理想既是美好社会的愿景,也是引领广大群众基于美好前景形成价值认同的精神源泉。人类的主体性实践是社会活力的源泉,人类由自我意识走向意识自我也完成于主体性实践的过程。正是在这种超越性的往复过程中,人类的主体性与创造性不断显现,现实语境与未来憧憬之双向互动的格局逐渐形成。然而,现实与未来的时间差同样会带来某种现代性焦虑,人们开始对未来安身立命之所展开思考、反省与追求。从认识论层面来说,共同理想是植根于现实的前瞻性观念形态,它为人类把握社会和自己的未来提供了认知性把握,为激发主体对现实和未来进行改造的创造性活力奠定了一定基础;从价值论层面来看,共同理想给人以基于现实又高于现实的憧憬和价值追求,是主体创造力、凝聚力和向心力形成的强劲的动力源泉;从实践论层面看,凸显了人类对理想世界的主动创造与锐意追求,也指明了理想的实现途径,培植了活力激发的土壤。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共同理想,具有令人信服的必然性、广泛性与包容性,具有强大的感召力、亲和力和凝聚力,是保证全体人民在政治、思想层面团结一致,共同创造美好未来的重要纽带”[448]。将最大限度地促进主体活力在社会范围内的延展,实现社会活力的彰显。

    最后,政治方向的稳定尤其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谐稳定的政治局面作为社会发展的前提,不仅为社会经济发展输出动力,为主体利益诉求搭建渠道,为执政理念创新提供保证,同时也能有效地制约与社会发展相悖的“方向作用力”发挥作用。当前国际国内双重语境构成了机遇与问题共存的问题域:经济全球化趋势明显,但分工不合理、贸易壁垒、生态污染等问题也频频发生;国际政治局势总体平缓,但也避免不了域冲突问题;此外,国内所面临的社会转型、价值移位等宏微观问题也使社会发展的压力陡增。问题与机遇并存的现实语境,需要一种辩证的、灵活的思维方式来应对。从动力论层面来说,矛盾双方之辩证运动既是事物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活力产生之基础。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发展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针制度,对于认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战略机遇期与矛盾凸显期的实质,从而在价值观层面消除隔阂、化解矛盾,进而促成广泛而深刻的价值认同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科学理论的指导

    马克思关于“整个人类的全部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人的存在”[449]的论断,深刻指明了人类实践对社会历史的决定性作用,而活力也正是社会主体在“通过有机团结的结构性前提、社会认同的精神性基础以及社会互动的实现方式”[450]的基础上得以彰显。以鲜明的科学性为特征的核心价值理念是社会认同形成的重要依托,它不仅能在社会结构变迁的宏观语境中实现多元价值观念的协调,也能通过价值认同的形成在微观语境中对主体实践给予正向指导。其科学性表现在,它是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提出的具有深厚历史基础,反映和谐社会共同追求的最核心、最本质的观念,是对中国社会发展伟大实践的有机、系统的理性认识成果。核心价值理念包括以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为灵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为主题,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与以改革开放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为精髓以及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基础,具有坚实的科学性、鲜明的群众性、广泛的民族性以及活跃的开放性。可以说“科学性”是以理论形态存在的核心价值理念的首要特征。

    首先,核心价值理念的科学指导体现为导向作用。一方面,其价值论的意义不仅体现在微观上能够规范个人实践,如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能够在日常生活和道德实践中内化为个人的道德要求,对个人产生“软”约束,能有效防止消极的、破坏性因素滋生;另一方面,在宏观上也可以对社会发展起到方向指引的作用。核心价值理念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国家意识形态的体现,如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历史和实践,证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科学性,让我们坚定了坚持科学理论的引导,不仅能在社会转型的语境转换时期积极发挥社会自组织、自创生、自演化功能,更能开辟与更新可利用的有效资源,在创新性的基础上实现自身的更新与演进这一信念。其次,核心价值理念的科学指导体现为凝聚作用。核心价值理念的生成机制,可以看作对文化系统中某种归属感与认同感进行抽象和概括基础上的价值提炼,能够有效实现社会政治的整合功能,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最后,核心价值理念的科学指导体现为强烈的实践指向性。核心价值理念不仅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理论概括,而且具有极强的实践诉求,即其不能只是停留在现实和观念的层面,而是要为不断发展的实践活动开启个人追求自由、创造价值,实现人和社会全面自由发展的意义。

    (三)民族精神的弘扬

    人类发展历史源远流长,一个民族的兴衰存亡往往有着多元化的历史因素,但是否拥有符合时代特征的民族精神却始终占据着重要地位。“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共同的社会实践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为民族大多数成员所认同和接受的思想品格、价值取向和道德规范,是一个民族的心理特征、文化传统、思想情感等的综合反映。”[451]一方面,民族精神作为一种思想品格、价值取向与道德规范是“情感与道德,理性与非理性的结合形成的具有辩证张力的精神体系”[452],在个体与民族两重维度上彰显着活力的特质。个体活力的激发源于实践过程中自主性、积极性与创造性的彰显,内化于主体认识层面的民族精神能够通过整合主体的欲望、需要与意志等因素给予实践以正向指导,有效激发主体的自主性、积极性与创造性。此外,民族精神被民族大多数成员所认同,因而自然能够在宏观层面上整合组成民族精神各方面的要素,从而支撑一个民族的发展,塑造民族的风貌,引领民族的繁荣昌盛。另一方面,民族精神的弘扬能够有效解决现代性造成的差异化社会中的社会整合、融入与团结问题。伴随现代性而来的不断细化与个性化的社会分工,导致个人之间的差异性不断扩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社会的“整体意识”。在这种差异性突出的现实社会中,民族精神的纽带作用尤为重要。除去涂尔干意义上源于主体间依赖性的社会关系之外,以一种民族特有的共享性意识形态实现并巩固民族成员间的有机团结、差异性团结,对于构建具有生机活力社会具有重要的前提性和基础性意义。

    中华民族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为主流的民族精神”,民族情感的驱动能够对个体活力的激发、社会向度的整合,从而培植整个社会的活力起到关键性作用。正如马克思所说:“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追求某种目的的人。”[453]民族精神凭借主体从事对象性活动中的情感渗透,能给予主体正向的激励与调控作用,实现个体活力的持久彰显。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情感在更大程度上是作为一种突破个体的关系性存在,没有孤立的情感,情感同样深深地根植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背景网络中”[454]。只有被绝大多数人所共享的情感才能真正构建社会的感召力与凝聚力,也就是说,民族情感需要通过普遍的认同实现其社会化的延展,这样才能激发个体的活力,也才能在广泛的社会范围内能实现个体活力的延展,彰显社会活力。

    (四)时代精神的彰显

    时代精神是我国在长期发展的创造性实践过程中形成的思想观念与价值取向,它不仅反映了社会进步的发展方向,更引领了时代进步的潮流。中共中央发出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当前的时代精神概括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知难而进,一往无前,艰苦奋斗,务求实效,淡泊名利与无私奉献”,其中改革创新是时代精神的核心。时代精神以其根植于传统文化的历史继承性,紧跟社会现实的时代性以及强大的创新性指导着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的构建。

    首先,民族性是其历史继承性的集中体现。“时代精神必须具有民族性且反映民族精神的精华,在民族生息繁衍的历史中,民族精神是凝聚民族力量的旗帜,它反映出民族发展的心路历程,包容着它的精神价值与精神追求。”民族性深深烙在每一个中华儿女的灵魂深处,它为社会成员的广泛认同提供合法性的基础,又为该民族的历史进程提供着柔性约束。其次,时代精神既扎根于民族传统的文化沃土,但又时刻彰显着时代的印记。马克思曾提出“现代工业技术基础是革命的,而所有以往的生产方式的构成本质上是保守的”[455],时代的碰撞既能缓解随工业化而来的现代性对主体思维方式与内容的冲击,又能保证民族精神以自由、活力的姿态传承,因而可以说真正的时代精神是以民族性为依托的时代精华的凝结与彰显。最后,创新性深刻地迎合了内涵于活力理念之中自我的超越意蕴。一个社会的生命力来源于周而复始的吐故纳新的过程,在这一超越性的循环往复中,内蕴于时代精神之中的民族与生活智慧,与当前对时代的创新性认知结合在一起,与时俱进地把握了时代脉搏。正如江泽民所说:“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如果自主创新能力上不去,一味靠技术引进,就永远难以摆脱技术落后的局面。一个没有创新能力的民族,难以屹立于世界先进民族之林。”对先进科学的掌握意味着时代话语权的拥有,意味着走在了时代的前沿,所以,社会发展不停顿,创新性理念就不应当停歇,理论与实践的创新既是活力的展开,也不断为社会的发展、科技进步注入着新的活力。

    (五)共同理想的追求

    理想是人类所特有的价值性意识,作为对未来的憧憬与希冀,小到日常生活的琐碎细节,大到国家的前途命运,它通过对人类生存状态尤其是心理状态的调节,为我们指出了张扬本真自我、本真状态的路径,实现着指导与促进形成有理想人格、自由个性的实践活动的展开。

    一方面,共同理想的塑造反映出当前主体的某种现代性焦虑,折射出谋求思想、精神自由发展的实践诉求。正如托夫勒所言:“未来冲击是一种时间现象,是社会加速变化的产物。”[456]只不过现代性的隐忧带给人们的不是沉迷于丰富的物质生活,而是日渐贫乏的精神世界与对未来的憧憬与诉求。“这是由于当代实践的不断深入和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造成时间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不仅呈单向流程,而且呈双向互动。”[457]人类当前的实然状态,既对自身个性自由发展构成制约,同时也为人类超越功利、欲念的现实的有限领域提供了发展空间。同时,理想的应然状态又对现实造成冲击,对生存处境的担忧,对自由的渴望和希冀,这些所谓的现代性精神困惑和焦虑,其本质是社会核心价值观念的缺失。但人类总是希望摆脱现实束缚,历经各种苦难与磨炼,挣脱外在制约与内在束缚,达到博大高远的境界。这种矛盾不断引发人积极的意向与实践活动,作为动力论、目的论与价值论意义上相统一的自我超越、自我创生、自由自觉的发展自然成为人类共同理想的实践诉求。当然我们也需要警惕霍布斯所言说的“丛林社会”的异化境遇,即不同主体在差异化理想的驱使下各行其道,这一境遇必然会造就一个充满对抗性矛盾的社会。所以,理想的整合与认同对于发展合力的形成至关重要。另一方面,核心价值理念包含着目的性理想与价值性理想双重维度。经济增长、政治自由、文化繁荣与社会发展可以看作是目的性理想的要求与外在表现,而公平、正义等则是价值性理想的内在表征。目的性与价值性和谐统一的共同理想,撑起了民族的未来,激励着人们朝着既定的目标前进,激发着个人实现自我价值的创造性和超越性活力。

    (六)日常实践的积累

    我们所说的充满生机的社会或社会活力的彰显,其价值归旨是现实的“人”的自我确证和超越,其目的在于让人类更好地生活于现实世界中。然而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应该生发于与人息息相关的存在的最广博且最富有实践性的日常生活世界。胡塞尔也正是在此意义上呼唤“通过一种高于生活的朴素性反思,正确地走向生活的朴素回归”[458]。所以,对于活力的探源必须实现向日常生活实践的回归。

    首先,人类自从来到这个世界上起,就一刻没有停止把握自身本质的对象化实践过程,不断形塑烙上自身印记的日常生活。从活力的生成根源来说,正是由于日常生活的对象性,赋予了主体本质力量对象化的“空间”,使自主性、积极性与创造性得以展现,可以说,对象性的日常生活是主体活力的深层根源与出发点。从活力的现实彰显来说,活力是直接通过与他者的交往表现出来并得到确证的,即通过承载着对象性关系的交往活动表现出来。人与自然界的交往获得了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人与人的交往实现了日常生活中融合视野的展现,在极大程度上丰富了现实的自身本质力量体现的社会关系;人与社会的交往实现了主体的群体融入,使人的类本质得以实现。更为重要的是,人与社会的合理交往也是能够将个体活力整合提升为社会活力的重要阶段。其次,日常生活在被主体塑造的同时也在不断形塑着主体自身。随着时间的流逝,主体对象化实践中不断丰富着日常生活的表现与内涵,不论是儿时的少不更事、少时的青涩懵懂、青年时的莽撞冲动还是日后的沉稳练达,这些均与主体经历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这里所说的日常实践的积累,并不是指一种日常生活本体论的构建,而是突显人类作为社会主体的地位。日常生活的形塑本质上应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导向,因为作为人类本质规定性的社会关系便是从“存在着广博、实用和最富有实践意义的哲学”[459]的日常生活中来。

    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与社会活力的建构

    (一)文化引领——社会活力的精神凝聚

    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伟大的事业需要并将产生崇高的精神,崇高的精神支撑并推动着伟大的事业”。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引领社会发展,是我国积极应对当前社会发展活力转向的深刻体现,其作为“一定社会历史时期占主导地位或核心地位的价值观的系统性存在,是一定社会意识形态、价值体系的基石和支柱”,定将以“文化”样态引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走向,通过影响、指导人们的思想观念与思维方式,凝聚主体的精神性力量并积极践行其内蕴的丰富实践旨趣。具体来说,核心价值理念的文化引领从主体认同与多元文化整合两个方面为社会发展注入活力。

    首先,认同作为活力主体认知与践行核心价值理念的心理前提与心理保障,既是核心价值理念的认知载体也是引领与凝聚功能的生成基础。从个体层面来说,认同的实现要解决的是,个体是否真正被某一群体的文化气质与氛围所感召,甘愿通过将其自身融入群体,实现自身的类本质,同心同德共同谋求群体的发展这一问题。个体层面的认同对社会稳定、社会融入等方面至关重要,主体自身合法性的确证意味着满足了自身归属感的情感需要,为马斯洛意义上更高层次需要的实现与稳定社会样态的生成提供了基础。从社会层面来说,个体认同与个体社会化的过程具有同一性。这里的社会化既体现为认同的社会化即社会认同的实现,也体现为活力的社会化即社会活力的彰显。社会认同为主体间的凝聚力和社会稳定提供了现实保障,也为生发于稳定的主体间性之上的社会活力奠定了基础。

    其次,核心价值理念作为一种文化样态,始终代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它在现实中表现为宏观性指导与前瞻性观察,对于我们在多元文化彰显的现代语境中廓清是非、确保指导思想的时代性与科学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差异化的社会现实必然带来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多方利益主体的博弈与多元价值观的涤荡勾勒出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代语境。一方面,社会主体及其价值观的多元化既是历史演进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蓬勃旺盛生命力的现实体现;另一方面,充满生机活力的和谐社会,内含主体的丰富性与多样性的需求,这种活力表现为欣欣向荣的百花齐放,而不是“你方唱罢我方登场”的一盘散沙。因此坚持核心价值理念的指导,对实现不同主体利益整合基础上的视阈融合,在多元文化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进方向,也是发挥社会主义之应有活力的题中之义。

    (二)资源整合——社会活力坚实的物质基础

    活力社会的构建不仅依靠资源的注入,更要依靠资源健康流转与合理分配。历史经验与教训一再提醒我们,把希望寄托在依靠资金、技术、设备等量的堆积上,只会空留一副现代化的躯壳,盘踞其中的定然是社会分化、贪污腐败、环境污染等不稳定因素。资源的优势能否转化为发展的基础,更注重的是资源整合的能力。社会活力内含了对社会结构及其中的资源流转方式的要求,即能够通过将自组织与自创生等特性赋予内含其中的社会过程,实现资源的整合和活力的激发。从这一层面来说,活力的彰显问题可以看作是社会资源的整合问题。所谓社会资源整合,是把原本分散的且彼此不相联系或具有隐形逻辑的社会资源通过某种方式彼此衔接,进而实现资源在社会范围内的共享与协同工作,在此基础上形成价值与效率并存的整体。核心价值理念的科学性、民族性、群众性与开放性,有效地帮助实现对各种物质、精神资源的整合。

    从过程论角度来说,资源的整合就是满足主体利益和实现主体需要转换为实践的过程,这一过程也可以看作是主体势能及活力积累和充分发挥的过程。人本能地要对自身本质进行自由自觉的把握,而人的欲望无穷尽,如何满足主体的无限需求与资源的有限供应或优先供给之间的关系,培养能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的主体,还需要依靠核心价值理念的指导。核心价值理念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最高抽象,不仅能从宏观上搭建合理的社会结构,也能在微观上指导主体的日常生活,在生存论、价值论等多方面促进资源合理地整合,通过资源与需求矛盾的内在张力诱发主体的能动势能,实现活力的积累而不是对抗性矛盾的滋生。从目的论角度来说,资源整合所要达到的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这一状态为活力的生发奠定了物质基础。活力作为对整个社会状态的宏观描述,着眼于社会的系统性与过程性,内蕴其中资源的合理流转与科学分配既是社会系统健康运行的有效保证,也是防止对于生成其上的动力扭曲的纠正机制。一方面,如果从纵向来看,本质上作为资源流转与分配的社会过程,可视为不同资源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分配与利用;从横向来看的话,则可视为资源在不同社会主体间的流转与分配,因此可以说,具体时期社会系统的建构及运行、社会生态的更替与演进和资源占有的多寡与否、分配的正义与否息息相关。另一方面,资源的流转与分配归根结底是利益协调的问题,其本质是主体与需要之间矛盾状态的克服,它凸显了人的主体性地位的确立以及市场经济浪潮中符号性困扰的摆脱之双重意义。

    (三)矛盾协调——社会活力的有效保障

    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对社会基本矛盾之于社会发展决定作用的论述,既是对社会动力理论的科学阐述,也为社会活力的动力机制提供了理论支撑。社会基本矛盾作为根源于复杂社会现实的理论抽象,既指明了支撑社会生成演化的内在根据,也明确了矛盾双方辩证运动中内在张力是活力的根源。但我们应该看到矛盾运动不仅仅可以滋养活力促进发展,也能滋生丑恶产生动荡,这种情形突出体现为发展中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价值目标与规范的失衡。利益体现了历史发展中人与人之间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对利益的追求则可以视为人类一切实践活动的动力因素。从个人角度来说,个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追求自身的发展,目的是以实现对自身本质的全面把握;从社会角度来说,社会发展的历史可以看作是需求的产生与满足的往复循环的历史,人类走过的历史也必然是人类为争夺有限发展资源,不断产生矛盾并且不断解决矛盾,走向和谐的历史。反观我国,利益矛盾所派生出的诸多问题,既是亟待解决的当务之急,也是激发活力社会的内在契机。

    首先,不同个体的利益诉求与发展诉求不同。在实现不同个体需求协调的基础上,实现需求的最大程度的满足是利益的真正价值,也是利益能够作为动力因素得以在社会发展中发挥其作用的基础。主体之间矛盾和冲突不断被克服,这一目标的实现有利于个体活力社会化的实现,也就是在个人主体地位确立基础上的社会活力的形成与提升。其次,个体占有资源的不同引发冲突与矛盾从而阻碍了利益的实现。我国是一个差异化特征比较突出的社会,这一现实语境勾勒着利益诉求的问题谱系,先赋性因素带来的起点不公与社会调剂缺失带来的保障乏力不仅不利于个人发展诉求的实现,甚至个别人连基本生存需要都难以获取。所以,以社会正义为轴心的利益保障与实现机制,对于当前发展窘境的破解至关重要。最后,整个人类不正当的利益诉求加剧了活力的“异化”。活力化社会这一人类发展的美好愿景极易因不当的利益诉求异化为人类的“铁的牢笼”。如对自然资源的予取予求导致的生态破坏、转基因食品肇始的安全争论、克隆技术引发的伦理危机以及核武器的研发带来的政治动荡等为人类的未来蒙上一层阴影。

    可以说,核心价值理念的提出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纲领式的指导。一方面,核心价值理念为人类行为方式提供了道德标准。社会的和谐、活力与否可以通过日常生活实践显现出来,核心价值理念正是从道德约束的价值观层面对主体提供了柔性约束,它能够通过对日常行为的规范与精神世界的形塑,在个人层面实现利益冲突的化解,进而达到社会利益的均衡。如以八荣八耻为核心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精练概括就是非常集中的体现。另一方面,核心价值理念为社会价值目标与价值规范之间的协调提供了现实保障。价值目标与规范之间的协调是社会稳定、和谐与活力彰显的前提,但随现代性而来的工具理性伴随笼罩着强势的生产主义伦理将发展的速度提升到无以复加的边缘,而价值理性的式微则带来现代主体的迷失。对于这一点,马克思早有论述,“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460]。良好的经济基础依靠科学的上层建筑即价值理性的规约,否则再宽泛的经济基础都难以转化为社会发展的动力。

    (四)社会激励——社会活力的不竭动力

    社会激励的作用机制根源于人的可控性,现实的人作为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受到自身社会关系的规约,这表明作为主体的人具有“相对可控性”,即人能够在大多数情况下按照社会的倡导与激励来调控自身的行为。核心价值理念作为社会主义的内在精神与生命之魂,在整合与引领社会多样化价值取向从而促使社会沿着人们预期的方向平稳发展这一层面的意义重大,但若不被社会主体所践履,则依然是水中月、镜中花。而内含于社会活力之中的社会激励,则恰好可以规避这一问题。社会激励能够让社会核心价值观理念的内涵与要求不再仅停留于僵化的道德说教与教条的硬性规约,而是通过一些激励机制在情感驱动与道德支撑两方面引领主体的社会践履,滋养社会活力。

    首先,情感驱动作为主体认知的非理性层面,对主体实践具有动力、诱导作用,有助于点燃主体激情,激发创造力。比如情感、意志与欲望这些非理性因素,虽看似与现代启蒙理性相悖,但它们对于主体认识能力的提高与抑制有着重要的调节作用。正如马克思所述:“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461]积极的非理性因素能为主体注入活力,“通过人的实践活动对象化,对主体认识与实践活动激发与调控,通过一系列环节确证着人的‘主体势’和‘主体性’”[462]。此外,“将一群个体连接成一个社会的是该社会的‘集体意识’,这是同一社会的普通公民共同拥有的信仰及情感的总体,他并没有一个特殊的机构作为基础,并弥漫于社会的每一个部分”[463]。情感因素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形成一种“集体意识”,将人们在价值观层面的认同连接在一起,在归属感与认同感等人性层面来激发主体实践的动力。

    其次,道德支撑作为主体认知的理性层面即一种理性直观与理性思维的能力,在人的认识活动中起主导作用。需要是价值产生的根源,主体需要的不断满足既是价值创造的根本动力,也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内在激励机制。根据马克思对理想社会样态的描述,劳动不再是个人谋生手段,而是出于人自身需要,人类届时也将获得自由、全面的发展。也就是说,实践活动由利益驱动的外在激励向心灵驱动的道德使然转变。一方面,道德具有规约主体行为与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另一方面,道德践履所基于主体精神层面的实现感也是活力之更高层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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