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极端化”理论读本-新疆伊斯兰教的历史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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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斯兰教大约在公元10世纪初传入新疆。随着朝代的更替、历史的变迁,伊斯兰教现在在新疆为维吾尔、哈萨克、回、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东乡、保安、撒拉等10个少数民族中的多数人所信仰。伊斯兰教传入新疆既是一个漫长曲折的本地化过程,也是当地文化部分吸收伊斯兰文化的过程。新疆伊斯兰教呈现出其显著的民族化与地域化特征。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前的新疆伊斯兰教

    伊斯兰教传入新疆时,就是一种政教合一的结构和形态,被世俗政权所利用。在新中国成立前的不同历史时期,伊斯兰教在新疆享有不同程度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力,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政教合一的特征。

    一 宗教与政治的关系

    伊斯兰教在阿拉伯半岛产生和发展时期,就是政教合一的结构形态。在伊斯兰教传入新疆过程中,采取的也是政教合一的方式。伊斯兰教传入新疆之初,正值新疆处于分裂割据时期,长期处于绿洲上的各个政权需要区域整合与统一。因此,伊斯兰教在新疆的传播,是世俗政权政治整合的需要,决定了伊斯兰教自上而下的传教方式和政教合一的结构与建制。世俗政权借助伊斯兰教的信仰掌控社会,激励人们的意志与斗志。自公元10世纪中期至13世纪初,伊斯兰教东传期间,喀喇汗王朝和佛国于阗、高昌进行了持续的“圣战”,强制推行伊斯兰教。

    此后,伊斯兰教逐步取代佛教成为西域的主要宗教。世俗政权多从政治和军事争夺的层面,自上而下地皈依伊斯兰教,政教合一是主要形式,但宗教势力始终处在世俗政权的管理之下,是世俗政权的工具。世俗政权借助宗教发动战争,在传播伊斯兰教的同时,扩大统治范围,实施区域整合。喀喇汗王朝君主、察合台后王尊奉宗教上层为导师和宗教顾问。在统治者的支持下,宗教领袖人物都拥有很大的政治权力。14世纪后期劝谕秃黑鲁·帖木儿入教的谢赫·哲马鲁丁,其家族后来被赋予库车、阿克苏和乌什等地伊斯兰教“喀孜”(即教法官)的世袭特权,一直到别失八里与亦力把里政权时期。

    近代以来,新疆伊斯兰教与政治之间逐渐分离,政教合一的色彩淡化。但是在新中国成立前,伊斯兰教仍然在新疆享有一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特权。伊斯兰教拥有大量财产,享有一定的经济管理权。伊斯兰教上层把喀喇汗王朝以来为传播伊斯兰教殉教者的坟墓(称为“麻札”,被信徒奉为圣地),加以重修,历代察合台后王都赐予大量土地和教产作为“麻札”的宗教公产。同时,清真寺也被赐予大量“瓦克夫”地产。“瓦克夫”是伊斯兰教法中,用于宗教或慈善事业的实产或资金,随着时代的发展,“瓦克夫”成为伊斯兰教的专项经济制度。

    宗教人士不仅负责宗教事务,还实际上参与社会管理。清代新疆穆斯林形成著名的门宦制度。大多数门宦都有一个被神化了的世袭教主,既是门宦的精神领袖,又是世俗领袖。教主负责管理宗教事务,信众的日常生活往往听命于教主的“口唤”,甚至信众之间的民事诉讼也由教主裁决。五项宗教功课(即“五功”,亦称“五大天命”,包括念功、礼功、斋功、课功、朝功)是穆斯林应遵守的最基本宗教义务。但是,通常在教主制的管制与约束下,每个穆斯林除了履行课功(缴纳天课)外,还要向教主无偿奉献。这种宗教性质的奉献,具有明显的封建性和无形的强制性。

    二 宗教与社会的关系

    伊斯兰教传入新疆的过程,也是不同文化交融的过程,对新疆的社会发展和民族共同体的形成起了重要的纽带作用。在政教合一的政治形态下,伊斯兰教对新疆社会的方方面面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它渗透与融入维吾尔族人民日常生活习俗的各个方面,以至于维吾尔族民俗呈现强烈的以伊斯兰化为个性和底色的宗教文化特色。新疆穆斯林的风俗习惯,包括婚姻、家庭、丧葬、饮食、节日、礼仪及道德行为等,多从《古兰经》的有关规定演变而来。

    新疆的维吾尔族先后信仰过多种宗教,在伊斯兰教成为其民族性的宗教后,他们的一些风俗习惯和行为方式明显地受到伊斯兰教的影响。维吾尔族一直在沿用《古兰经》里边的名字和诸先知的名字,所以用阿拉伯语、波斯语为孩子取名的占很大比例,最为典型的像买买提、玛丽亚等。维吾尔人死后不火化,一概实行土葬。下葬时,死者头朝麦加方向,表示无论身在何方,心系麦加。葬礼整个过程,阿訇一直不停地诵读《古兰经》。维吾尔人的饮食禁忌源自伊斯兰教义,《古兰经》中许多章节都对饮食禁忌有明确规定。

    维吾尔人的家庭中有专门做礼拜之处,通常都是另外辟出一室作为自己诵经、礼拜的净室。

    三 宗教与信徒的关系

    教坊是以清真寺为中心的穆斯林聚居区,把处于分散之中的穆斯林结成一个个群体或社团。元代,规模较大的礼拜寺,除设有掌教外,还有执掌教法、传呼礼拜和执掌寺务的各类教职人员。明代,教坊制度下的礼拜寺管理组织更趋完善,寺坊内有阿訇(亦称伊玛目,或称毛拉)和海推布、穆安津三种宗教人员构成的“三掌教”,亦称“三道制”。伊玛目是教坊的宗教领袖,率领教众礼拜,主持公共性的宗教仪式与活动,管理“瓦克夫”土地和公共墓地;海推布讲经宣教,司掌劝谏;穆安津是宣礼员,礼拜时辰到来时,专司召唤教众上寺礼拜。历史上这三种宗教人员都是世袭的,随着社会的演变和经堂教育的兴起,阿訇逐渐成为清真寺的教长,由教坊穆斯林聘任。近现代“三掌教制”除个别教坊在形式上保留外,许多地方已不复存在。教坊的出现和发展,从组织上巩固了宗教信仰,起到了团结穆斯林的社会作用。

    伊斯兰教认为集体礼拜比个人独自礼拜好,使礼拜成为穆斯林之间的一种情感纽带。穆斯林有共同的信仰,经常参加礼拜、聚礼等集体活动。这样,同一教派和门宦的穆斯林之间的联系,在共同的信仰和共同的活动中得到加强,有了更多的共同心理与情感,也就容易从这个群体里获得认同,得到情感的宣泄与安慰,体现了“穆斯林是一家”和“行、赉、居、送,千里不持粮”的伊斯兰教观念与传统。

    伊斯兰教以安拉的名义教导穆斯林要努力学习,不盲从、不迷信,认为伊斯兰是光明的、是从真主降下的正教,它是科学的、充满真理的,盲从和迷信不会认识它,只会损害伊斯兰教。如穆罕默德曾经说“学者的墨汁浓于烈士的鲜血”。穆罕默德还教诲信徒“求知是每一位男女穆斯林的天职”“求知从摇篮到坟墓”。伊斯兰教希望信徒团结,要求“穆斯林四海皆兄弟”。无论种族、语言、肤色存在多大的差异,只要皈依伊斯兰教,相互之间都以兄弟相称。

    第二节 改革开放前的新疆伊斯兰教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制度,对宗教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彻底结束了宗教干预政治生活的历史,宗教对社会、信众生活的干预和控制力也大大下降。

    一 宗教与政治的关系

    新中国成立后,新疆宗教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实施政教分离,宗教不得干涉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政府事务。1949年12月17日,新疆省人民政府委员会正式成立。在这次会议上讨论并通过了《新疆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目前施政方针》,第四条明确规定政府保证各族人民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实行婚姻自由;任何政府机关、宗教团体,均不得侵犯上项权利;宗教不得干涉司法行政。1952年8月以后,在贯彻新疆第二届党代会精神的过程中,有些宗教人士提出成立宗教法庭、政府应承认“三个塔拉克”(维吾尔语,意思是男性穆斯林对女性说三个“塔拉克”,意味着休妻,要恢复婚姻关系,必须经阿訇念“尼卡”方才有效)的要求。1953年6月18日,新疆分局统战部对此做出明确回答,即宗教法庭问题,应向宗教界讲明,我们国家只能有一种法律,不能有两种法律同时并存。因此,婚姻、土地、财产、民事等凡属法律的各种纠纷问题,由人民法院处理,宗教界不得干涉国家司法。

    同时,新中国强调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新中国刚成立,对宗教信仰自由问题,时任南疆军区政治委员王恩茂同志认为,我们亦不必加什么样的条件才允许宗教信仰自由,当然干涉人民政府的司法性行政和妨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必须反对的,但不能因此就说不允许宗教信仰自由,这一问题应和宗教信仰自由问题分开来说。

    实行人民当家做主后,新政府开始打击与取缔宗教特权。1950年6月10日,中共中央转发乌兰夫、刘格平《对新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意见》,指出新疆的大多数民族信仰伊斯兰教,新疆伊斯兰教中的阿訇、毛拉等借宗教权势干涉政治,剥削人民,亦很严重。1952年5月7日,西北局做出《关于新疆若干工作方针的意见》,提出对于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搞破坏的活动必须依法打击,但由于这类活动往往披着宗教的外衣,蒙骗了相当数量的群众,在处理勾结匪徒及帝国主义的阿訇、毛拉时,除揭露他们的罪恶外,必须向群众说明,治他们的叛国罪、破坏社会治安罪。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党中央根据新疆民族、宗教的实际情况,规定各族人民只要信仰共产主义,愿为实现党的纲领而奋斗,即准其入党。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如果把放弃伊斯兰教信仰作为入党的条件,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建党工作,几乎是不可能开展的。当时新疆分局执行中央的规定,在《关于建党中几个问题的规定》中将“其他各族信仰宗教者亦须放弃其宗教信仰方准其入党”的规定改为“其他各族只要承认信仰共产主义,愿为实现党的纲领而奋斗,即准其入党”。这一规定一直执行到1958年下半年。

    二 宗教与社会的关系

    新疆解放初期,清真寺等宗教场所拥有的各种宗教土地(统称“瓦克夫”)数量相当惊人。根据文献记载,莎车县“瓦克夫”地占土地总数的1/3以上。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但是伊斯兰教内部的封建制度依然成为新疆社会发展的重大障碍。虽说伊斯兰教权与政权已经基本分离,但是仍然存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与婚姻的社会现象。在1952-1953年土地改革运动中,清真寺、麻札、宗教学校、喇嘛庙拥有的土地,乡村中属于公共所有的各种“瓦克夫”地及其出租的房屋,均一律保留。1953-1957年进行的旨在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对宗教封建势力及其影响有所削弱,但不明显。

    1958年新疆宗教工作的中心任务是进行伊斯兰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改革之前,伊斯兰教内部依然存在封建性特权与压迫剥削。如清真寺还占有大量的土地、牲畜、森林和商业资本,频繁的大规模的宗教活动严重影响了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南疆地区还存在不让儿童上学,强迫他们学习经文的现象,女童上学的比例更是少得可怜。宗教干涉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特别反对关于宗教来源、人类来源的科学宣传。

    1958年5月27日至6月7日,中央统战部在青岛召开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时任统战部部长李维汉指出,现在的伊斯兰教的规章制度,不简单是宗教信仰的表现形式,许多宗教制度同封建的社会制度结合在一起,是为剥削阶级服务的,对此应该有所改革。

    中共中央于1958年12月批转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当前伊斯兰教、喇嘛教工作问题的报告》,正式提出改革和废除宗教封建特权、封建剥削问题。正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新疆从1958年开始进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改革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废除伊斯兰教的一切封建特权,如私设法庭、监牢和刑罚,干涉文化教育事业;其二,废除清真寺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高利贷,取缔非法商业;其三,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生产和违反国家的政策法令,如不得强迫儿童学经文、当毛拉;其四,废除清真寺的封建管理制度,如门宦制度(特别是教主的放“口唤”,委派阿訇、“热依斯”等)和世袭的伊玛目制度,再如管家制度、等级制度、打罚制度和清真寺之间的隶属关系等;其五,宗教人员,凡是能够劳动的一般要参加生产,都要履行公民义务;其六,废除私盖印模、干涉民事,歧视妇女,以及干涉婚姻等一切封建特权。提出可以暂时不改革的制度有:其一,成人的封斋、礼拜,三大宗教节日(开斋节、宰牲节、圣纪节)的宗教仪式和宰牲制度;其二,生下孩子请阿訇起经名(教名),结婚请阿訇写“衣扎布”(宗教婚书);其三,请阿訇为亡人念经,吃牛、羊、鸡、鸭等请阿訇宰杀等。

    三 宗教与信徒的关系

    新中国成立后,新疆伊斯兰教与信徒的关系发生了质变,分水岭是1958年的宗教改革。

    在1958年之前,伊斯兰教内部带有封建特权色彩的流毒依然存在。如宗教人士有权责打不蒙面纱的妇女,处罚不做礼拜与封斋的信众,还依然拥有为结婚、离婚、借贷契约、买卖土地文书、分割遗产做证盖模的诸多宗教特权。在门宦制度下,宗教人士私设的道堂凌驾于穆斯林公有的清真寺上,管辖几个或者数十个清真寺。清真寺收受的课税与财务不是用于宗教事务,而是被宗教上层人士据为己有,购置房产,满足私人欲望。

    1958年中央统战部开会研究部署了关于废除宗教特权与剥削制度的工作,1959年2月新疆第七次统战会议专门研究了新疆宗教制度改革问题,使伊斯兰教与信徒的关系发生了大的改变:其一,清真寺、道堂不得要求信徒服劳役,不得强迫信徒封斋;其二,不准实施强迫性的宗教负担制度,如“吾守尔”“扎尕提”等宗教课税;其三,不得限制信徒的文化娱乐活动;其四,废除阿訇、毛拉不参加劳动的封建特权;其五,不准对教民进行宗教性处罚,如鞭打教徒等。

    第三节 改革开放后的新疆伊斯兰教

    “文化大革命”期间,新疆出现一些违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党对宗教政策的恢复与落实,新疆伊斯兰教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一 宗教与政治的关系

    这一时期,宗教与政治的关系,主要体现为党对伊斯兰教工作的拨乱反正、党的宗教工作的恢复与具体落实。1978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发出《关于深入进行民族政策再教育的通知》;1979年3月13日,自治区党委转发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关于认真全面地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加强宗教活动管理的意见》,强调宗教政策的具体落实与贯彻;1980年6月,自治区党委颁布《执行宗教政策守则》等,这些文件对宗教工作的调整与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宗教事务管理机构和各级宗教团体的建立。1982年全疆各级宗教团体已达到90多个。自治区有伊斯兰教协会。1985年5月成立宗教事务局,7个地、州、市成立了民族宗教事务处。

    其二,对宗教界人士冤假错案的平反和一些清真寺活动场所的恢复。当时新疆全区列入复查的宗教界人士596人,经过复查平反和落实政策的411人,占69%。新疆全区清真寺1965年统计有14114座,“文化大革命”中开放的只有1400座,到1981年底,已恢复开放的清真寺有12000多座。

    其三,宗教界人士恢复或享有参政、议政的权利,并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助。1980年9月8日,自治区党委转发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关于爱国人士生活费问题的请示报告》,恢复了“文化大革命”前的这一政策,并进行补发。

    在对新疆伊斯兰教工作恢复与落实的同时,自治区党委与政府严格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宗教活动的工作,主要体现为“四个绝不允许、一个坚决打击”,即绝不允许伊斯兰教干涉国家行政、干涉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18岁以下儿童入教和进清真寺学经;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伊斯兰教封建特权与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祖国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宗教极端势力和民族分裂势力的蛊惑下,宗教极端主义成为敌对势力破坏新疆政治和谐的工具,典型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在境内外民族分裂分子的蛊惑下,部分信众公然鼓吹“新疆独立论”,蓄意破坏政治稳定与国家安全。如有的信众听信《维吾尔人》、《匈奴简史》与《维吾尔古代文学史》等书的妖言惑众思想,散布“新疆独立”的反动言论。

    其二,少数宗教人士公然要求染指政治,干预或者企图恢复宗教影响政治、司法与教育的陋习,如要求电台每星期五播放《古兰经》,制造宗教信仰的政治狂热氛围。

    其三,攻击、排斥老一辈爱国宗教人士,辱骂他们是“政治阿訇”,甚至在南疆一些地方出现了“进步的孤立、落后的吃香、刑满释放的嚣张”等畸形现象和观念。

    其四,蓄意借用普通的社会治安事件、民事事件、刑事案件或者故意捏造事实挑起事端,以宗教情感为纽带冲击政府。如1980年4月9日,阿克苏县汉族刑警惩治酗酒滋事的维吾尔族人时,失手造成该男子死亡,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借机聚众闹事,呼喊“打死黑大爷”[“黑大爷”(Hitag)一词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等中亚各国对中国的称呼,俄语的发音为Kiatg,新中国成立前,新疆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等少数民族都将这种称呼改为“Zhongguo(中国)”和“Hanzu(汉族)”,不过少数人,尤其是一些农村中年纪大的人习惯性地用黑大爷(Hitay)一词,其并没有恶意。但是,境内外三股势力恶意用黑大爷(Hitay)一词,以此仇视中国和汉族人。]“汉族人滚回关内去”等反动口号,并且冲击阿克苏地委。

    二 宗教与社会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政治环境的宽松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宗教与社会之间是和谐、融洽的,信教群众的宗教观念朝着自由化、融合化、淡化、平等化的方向发展,整体上呈现出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的格局。

    一方面是伊斯兰教信仰热情复苏,清真寺的数量大大增加。“文化大革命”前,新疆共有清真寺14114座,1995年发展到24000座。北疆的伊犁地区,清真寺从1979年的300多座增到1998年的1400余座,南疆于田县的清真寺从1979年的75座猛增到1998年的792座,增长10倍多。

    另一方面是伊斯兰教的世俗化倾向明显。由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与民主法治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信徒的宗教观念呈现出淡化趋势,表现出世俗化的一面。特别是一些年轻人,他们对伊斯兰教几乎无所认识,之所以信仰,更多的是受家庭环境的影响。一些穆斯林一年只参加“开斋节”和“古尔邦节”两次会礼活动,而且这两次礼拜活动也更具有礼仪化、象征性色彩。

    但是,新疆地区宗教与社会的关系在20世纪90年代出现了大变化,宗教意识不断升温,宗教氛围日益浓厚。同时,在宗教极端势力的推动下,个别地区呈现宗教狂热的局面,甚至出现极端化的现象。

    青少年、女性信教人数呈上升态势,宗教仪式、社会生活趋于保守。长期以来,伊斯兰教女子受深闺制度和“男主外,女主内”思想的影响,不会主动接受伊斯兰教教育。但是,近期以来女性受到家长或者丈夫的指使与管制,信教人数呈现上升趋势。在一些校园内,女孩子戴头巾蒙面的现象并不少见。

    在日趋浓厚的宗教氛围中,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关系出现裂痕。一些极端分子强迫不信教的共产党员、干部和群众信教或参加宗教活动,在南疆个别地区出现对不信教的党员、干部和群众“见面不问候,过节不拜年,有病不看望,死了不送葬,有困难不帮助,不结亲家”,以及咒骂、发恐吓信等手段进行孤立、排挤和威胁的现象。

    在部分地区,“以教干政,以教压政,以教代政”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少数宗教极端分子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计划生育及群众正常生活等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清真寺公开非法收受宗教课税,甚至煽动信教群众烧毁工作证、驾驶证、结婚证和人民币。

    三 宗教与信徒的关系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新疆伊斯兰教内部关系和睦,宗教人士与信徒之间的关系得到改善。

    新中国成立初期,伊斯兰教教坊内宗教生活的自我管理基本上还是沿用传统模式,“文化大革命”期间伊斯兰教管理组织不复存在。改革开放以后,形成了新型的宗教场所民主管理体制,即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简称“寺管会”。“寺管会”由民主选举产生,阿訇由“寺管会”聘任。同时,各清真寺阿訇积极配合国家、自治区司法部门,在“主麻”等大型宗教活动中向穆斯林群众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广大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

    在“三自”(自治、自养、自传)原则的引导与规范下,清真寺开展自养活动,减轻信徒的经济负担。清真寺原来的经济来源主要依靠信徒的“乜贴”(伊斯兰教用语,阿拉伯语音译,意为“心愿”“意图”“决心”等,经堂语为“举意”),以及对信徒的课税来筹集,这种方法不仅会导致寺内经济紧张,更加重了信徒的经济负担。为减轻信徒的宗教负担,同时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提倡清真寺利用现有条件发展经济,开展自养活动,进行房屋租赁、餐饮服务与商品零售等商业活动。如乌鲁木齐的米泉东大寺、米泉西大寺等利用重新修建清真寺的契机,在清真寺附近开办清真餐厅。通过各种自养活动,清真寺每年可以获得不少收入,基本上能满足寺里的需求,有效地减轻了信徒的经济负担。

    同时,信徒的宗教信仰自由权益得到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新疆穆斯林变更自己教派归属的情况比较普遍。一个人或一个家庭可以脱离其原来信仰的教派,加入另一个教派。宗教信仰自由观念的强化,使伊斯兰教教派、门宦意识淡化。穆斯林在强调对伊斯兰教根本信仰的认同和坚持的同时,摆脱了过去宗教对信徒的非理性管制与约束。

    信徒与教长的关系从过去的畏惧与顺从转变为平等相处,特别是改变了门宦制度中教主和信徒之间导师与弟子的关系、父与子的关系,转变为彼此之间平等、尊重的关系。尽管新中国成立后曾对伊斯兰教的门宦制度进行过民主改革,然而并未从根本上根除信徒对教长的服从和畏惧。直到改革开放之后,这种情形才得到根本意义上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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