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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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知识产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精神财产权或者智慧财产权,是指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众所周知,在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中,智力成果已产生了巨大的经济价值,对社会文明的进步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随着智力成果越来越商品化和权利化,知识产权也成为法律保护的重要内容。经济学界认为,未来市场产品的竞争实质上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可以说,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必由之路。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二者简称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等。法律界普遍认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时间性和独占性等法律特征。我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其中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同时我国还加入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国际条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缩写《PCT》)和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等。在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和实现创新型国家等方面,知识产权法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第一节专利法

    一、专利与专利法概述

    (一)专利与专利权的概念

    专利,原指由国家政府授予某项可公开的发明的垄断权。现代意义上的专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专利”有多种含义:一是指专利权;二是指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本身;三是指记载专利技术公开的专利文献的总和。狭义上的“专利”,即指专利权。专利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经依法审查后,由国家专利管理机关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专有权。

    (二)专利法的概念

    专利法,是指调整因确认、保护和行使发明创造专利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利法的目的是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特别是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和创新型国家的建设。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1992年和2000年,我国先后两次对《专利法》及相关法律进行了修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有:专利法的基本原则、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审查与批准、专利权的期限、终止与无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和专利权的保护等。

    二、专利权的主体

    【案例讨论】2003年初,甲交通大学建筑工程科研所副主任杨安应当地建筑公司的邀请,同意帮助其研究有关土建工程技术问题。当时,杨安还主管后勤工作。同年暑假,杨安利用本大学实验室的工具和设施,经过数十次的实验和测试,完成了“钻孔压浆成桩法”的发明创造。此后,杨安对该项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机关申请了非职务发明专利,并于2005年4月获得了专利权。甲交通大学认为该项发明应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有误。问:

    1.杨安作为发明人是否有权申请专利保护?

    2.该项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对一项发明创造享有署名权、提出专利申请或拥有专利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专利权的主体包括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三种类型。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申请人与专利权人

    1.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我国法律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统称为发明创造,将发明的完成人称为发明人,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完成人称为设计人。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2.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是指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专利的人。一般情况下,发明人或设计人就是专利申请人。但发明人或设计人与专利申请人不完全是同一个人,其原因主要有:①申请人以合同或继承等方式取得了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②法律直接赋予非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如职务发明等。

    3.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的人。专利权人与专利申请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实践生活中,一方面因专利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成为专利,即专利申请人不能成为专利权人;另一方面依据合同或继承等法律事实,非专利申请人也能通过继受取得专利而成为专利权人。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原始归属

    各国专利法均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对其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依法获得专利法的保护,这是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原始归属的基本原则。除此之外,我国《专利法》还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原始归属作出了特别规定:

    1.关于合作发明创造或委托发明创造

    合作发明创造也称共同发明创造,是指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依据合作开发合同,共同进行研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委托发明创造,是指接受他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2.关于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中,所谓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当包括:①在本职务工作职责中作出的发明创造;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③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所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所谓“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我国《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3.关于非职务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也未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或者虽然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依事先约定要返还资金或者使用费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案例评析】杨安是发明人,但不是该发明的合法专利申请人。因为,依据《专利法》的规定,杨安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而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杨安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理由是其符合《专利法》规定的职务发明的条件,即该发明属于其建筑工程科研工作职责范围且利用了本单位的实验设施等。

    三、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就是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保护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一)发明

    发明,是指人们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是专利法保护的主要对象,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产品发明、方法发明、物质发明、首创发明、改进发明、组合发明等。我国《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只包括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三种。

    (二)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习惯上,将实用新型称为小发明。在专利申请中,大多数发明创造是实用新型。

    (三)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权的申请与审批

    【案例讨论】2005年6月,黄亮向我国某专利局递交了一份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三个月后,收到了专利局的意见通知书:“据查,2005年5月的英国专利文献中记载了与黄亮相同的发明,其发明创造不具有新颖性。因此,驳回专利申请。”黄亮认为,自己不懂外文,从未查阅和参照英国的专利文献,其发明完全是自己辛苦得来的科研成果,对专利局的驳回专利申请深感困惑。问:

    1.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机关的意见通知书是否合法?

    2.黄亮对驳回专利申请不服,他应怎么办?

    (一)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各国专利法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有明确的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经专利申请和审核后才可能授予专利权。

    1.授予专利的积极条件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所规定的积极条件,因授予专利的类型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积极条件。

    《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新颖性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积极条件。

    《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由此可见,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应为新颖性、独创性、富有美感及实用性。

    2.不授予专利的消极条件

    《专利法》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即不授予专利的消极条件,具体包括: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及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二)专利申请

    为了获得一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当事人应依法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专利申请。也就是说,一项发明创造即使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也不能自动获得专利法的保护,还必须由当事人依法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1.专利申请的原则

    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的原则主要有:

    (1)单一性原则。单一性原则即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2)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优先权原则。它是指作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的申请人首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时,申请人有权要求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申请的日期。

    2.专利申请的文件

    申请专利必须提交书面的申请文件。专利法对申请文件的种类、内容和格式都有严格的规定。

    (1)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提交的文件。

    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其中,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交的文件。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是对产品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给予的法律保护,所以在申请时应当提交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以及简要说明。

    (三)专利审批

    依据法律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分不同类型按照不同条件进行分别审批。

    1.发明专利的审批

    发明专利的审批涉及到以下四个步骤:

    (1)初步审查即形式审查,主要审查发明专利的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形式方面的要求。

    (2)早期公开。符合要求的申请将在申请日起第18个月后被公之于众。

    (3)实质审查。它是指专利局依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所进行的审查。一般情况下,实质审查是应申请人的要求而进行的。自申请日起3年内,申请人都可以向专利机关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在3年期限内,专利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4)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机关对符合法律要求的申请案将授予专利,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

    对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专利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案后便进行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四)对专利申请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程序

    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专利权授予有异议的,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申请人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评析】专利管理机关的意见通知书是合法的。因为,依据《专利法》规定,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必备条件之一是新颖性。黄亮申请的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此项条件。若黄亮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依据《专利法》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专利权的内容

    【案例讨论】2003年4月,李智依法申请并取得了“编织式活动地板”的实用新型专利。2004年1月,李智与昆明机房地板厂签订了该专利的普通许可使用合同,允许其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2005年3月,李智在市场上发现成都福利电线厂的产品与其专利产品完全相同。李智认为,成都福利电线厂未经其许可使用其专利生产销售专利产品,属于侵权行为。在诉讼中,成都福利电线厂辩称其是根据合同从昆明机房厂取得李智的专利的生产和销售权,不存在侵权。问:

    成都福利电线厂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为什么?

    专利权的内容是指专利权人依法取得专利后所享有的权利。其主要有专利专有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标记权和投资权等。其中,专利专有权是基本和核心的权利,其他都是从专利专有权中派生出来的权利。

    1.专利专有权

    专利专有权,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有效期限内享有独占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我国《专利法》规定,除法律规定外,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专利转让权

    专利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将其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依法转让给他人并获取报酬的权利。依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转让时应注意:①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②转让专利时,双方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专利许可

    专利许可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依法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专利许可的种类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等。我国《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4.标记权

    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5.专利投资权

    专利投资权,是指专利权人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将专利以资本形式进行投资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案例评析】成都福利电线厂的行为构成侵权。因为,依据《专利法》的规定,李智属于“编织式活动地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依法享有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在本案中,李智与昆明机房地板厂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普通许可合同,作为被许可方昆明机房厂也无权许可第三方即成都福利电线厂实施该专利。因此,成都福利电线厂依据与被许可方签订的合同所取得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六、专利权的限制

    为了促进专利创新,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各国专利法均在授予专利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了限制。我国《专利法》在专利权的限制方面的规定主要有:

    (一)专利权保护的范围限制

    1.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确立了以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各项必要技术特征为限的原则。该原则要求:第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第二,权利要求的内容应当以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第三,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2.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规定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二)专利权保护的时间限制

    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权并非永远而是有期限的。专利权期限届满时,发明创造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无经许可并无偿地使用。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三)专利权保护的地域限制

    依照一国专利法所获得的专利,只有在该国法律保护的范围内才享有专有权。除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专利权没有域外效力。换言之,依据中国专利法所取得的专利,仅在中国受法律保护,其他国家对外国专利没有保护义务。

    (四)专利权的许可限制

    对专利权的许可限制主要体现在强制许可方面。所谓的强制许可,是指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国家专利机关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通过行政程序直接允许有关申请人实施专利权人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但申请人应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强制许可的法定情形有:

    (1)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的。

    (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3)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的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着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

    (五)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转让限制

    专利权主体享有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的权利,但必须办理法定手续,否则,转让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七、专利权的侵权行为与抗辩理由

    【案例讨论】2004年12月大都高科公司(以下称原告)取得了“高效能电炒勺”的专利权。2005年初,原告在与一家公司洽谈其专利许可合同时,发现当地市场上已有相同产品在出售。原告购回后,查明该产品技术与其专利产品相同。于是,原告将该产品生产者明新公司(以下称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追究其专利侵权责任。被告辩称,该产品已在2003年批量生产,并在中央电视台做了广告宣传。问:

    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一)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根据《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其专利或者假冒其专利,属于专利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行为性质的不同,侵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包括: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专利产品;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故意使用专利产品;

    (3)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专利产品;

    (4)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5)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6)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假冒或冒充其专利的行为

    假冒或冒充其专利的行为包括: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标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假冒行为;

    (2)将非专利产品或者方法冒充为专利产品或者方法的冒充行为。

    (二)专利纠纷中的抗辩理由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告可以主张不构成专利侵权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依据我国《专利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抗辩理由主要有以下情形:

    1.属于法律上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法律上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2.属于法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有超过《专利法》对专利权保护范围、保护时间或保护地域的情形之一的

    4.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法定条件的,经依法主张并认定专利无效的

    5.超过诉讼时效的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的,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案例评析】被告行为属于《专利法》上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根据《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被告的行为符合此项规定,抗辩理由成立,不承担相关责任。

    八、专利纠纷的解决程序

    专利纠纷包括专利侵权纠纷和专利合同纠纷。对此,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双方自愿协商解决

    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专利纠纷,但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请求行政机关处理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其中,当事人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处理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时,专利管理机关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提起诉讼程序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同时也不愿意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节商标法

    一、商标与商标法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项目的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同他人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相区别而采用的一种标志。作为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商标能代表一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信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的市场竞争力就越强。

    (二)商标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商标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商标的结构分类

    按商标的结构的不同,可将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立体商标和非形象商标(如音响商标、气味商标和电子数据传输标记等)等。

    2.按商标的使用者分类

    按商标的使用者的不同,可将商标分为产业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无主商标等。

    3.按商标的用途分类

    依商标用途的不同,可将商标分为营业商标、证明商标、等级商标、组集商标、亲族商标、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等。

    4.按商标的知名度分类

    依商标的知名度情况可将商标分为普通商标、着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等。其中,着名商标是指在一定的地域范围较为知名的商标。它不属于国际上的专用名词,只是在我国省市级名誉评选中采用。驰名商标是指在较大地域范围的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熟知,有良好质量信誉并受法律特别保护的商标。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作了明确规定。

    【知识链接】

    绿色食品协会注册的绿色食品商标,旅游饭店协会注册的五星长城星级商标,杭州娃哈哈集团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的哈娃娃、娃娃哈、哈娃哈等一系列商标,烟台北极星钟表公司在钟表上注册北极星商标外,还在其他机械商品上也注册了北极星商标,可口可乐公司在饮料上注册了可口可乐商标,也在其他商品上注册了可口可乐商标。问:

    按商标的用途,它们各属于哪一种商标?

    (三)商标法的概念

    商标法,是指调整在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是确认和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83年,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1993年和2001年,我国先后两次对《商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进行了修改。我国现行《商标法》的主要内容有: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商标使用的管理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等。

    二、商标注册原则

    在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商标注册原则。商标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必须依法向商标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在我国,商标使用人为了获得商标专用权,应当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管理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管理机关审核并授予商标专用权。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在商标注册中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自愿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根据实际需要和自己的意愿,自主决定商标注册申请并取得商标专用权。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其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可使用,但不得与他人商标专用权相冲突。强制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应当依法在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的商品禁止在市场上销售。

    我国商标法实现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强制注册的商标,《商标法》第6条明确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二)分类申请的原则

    分类申请的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因此,一份申请只能请求注册一件商标,不能在一份申请中提出两件以上的商标,不同类别的商品需要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申请。

    (三)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对申请在后的商标予以驳回。

    (四)使用在先原则

    使用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天就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最先使用的商标,对使用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五)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原则,是指申请人第一次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就一件高标提出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又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则其他成员国必须以其第一次申请日为有效申请日期,任何第三人就同一商标提出申请时都不影响其权利的获得。优先权是国际商标注册中给予在某一国家已注册的申请人的一种优先“特权”。

    三、商标注册的条件

    【案例讨论】四川省长寿县有一家挂面生产厂,其生产的挂面深受当地消费者的喜爱。为了与其他生产者的产品相区别,其在挂面上印有“长寿”字样及寿仙图样,意思是“吃了长寿面,人人健康长寿”。同时,该厂向国家商标管理机关申请“长寿”注册商标,期望获得商标专用权。问:

    该商标能否获得国家商标管理机关的核准注册,为什么?

    为了维护商标管理秩序,各国对申请注册的商标都规定了注册条件。依据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商标必须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并且具有可视性。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我国商品的气味、音响等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

    (二)商标必须具有显着的特征,便于识别

    商标必须具有显着特征,才能起到商标标记和区别的作用。因此,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能与商品名称和商品本身的性质相混同,不能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否则,不予注册或注册无效。

    (三)商标不得使用禁用标志

    1.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均不得采用的标志

    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均不得采用下列标志: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注册商标不得采用的标志

    注册商标不得采用下列标志: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着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着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同时,《商标法》对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作出了特别规定,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所谓的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案例评析】本案中的“长寿”商标,能够获得国家商标管理机关的核准注册。因为,虽然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本案中的“长寿”,虽然是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但具有其他含义。因此,其符合商标注册条件,可以申请注册。

    四、商标注册的申请与审批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必经程序。在我国,申请手续可由当事人自己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但对于申请人是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则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需要强调的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商标注册申请分为首次注册申请、另行注册申请和变更注册申请三种情形。在首次注册申请时,主要有以下步骤:

    1.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到商标注册机关查询有关商标登记注册情况,目的是了解自己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或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者相似,是否在同种商品或同类商品上使用。

    2.送交申请书件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送交的申请书件有:①按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②商标图样(着色图样)10份和黑白墨稿1份,要求是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③申请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附送有关证明文件。如:药品商标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烟草商标注册的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等。

    3.缴纳费用

    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包括转让注册商标、续展注册、变更、补证、评审及其他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缴纳费用。

    (二)商标注册的审核

    我国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实行审查制度,即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而且还要进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是指审查该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和手续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以确定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受理的行为。

    实质审查,是指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实体内容和条件进行审查的行为。实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商标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素;

    (2)商标是否具有显着特征;

    (3)商标是否违反了禁用条款;

    (4)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注册机关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进行实质审查后,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并具有显着特征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商标注册机关给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商标注册证是商标注册人在法律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证明文件。

    (三)对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和注册商标有异议的处理

    1.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裁定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五、注册商标权的内容

    【案例讨论】2004年初,健力保足球俱乐部与南京体育用品厂合作开发纪念足球等系列用品,使用“健力保”商标,但未就该商标向国家申请注册。2004年12月,天津体育用品厂依法申请并获准注册了在体育用品上的“健力保”商标。2005年3月,天津体育用品厂要求健力保足球俱乐部、南京体育用品厂同其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否则,追究其商标侵权责任。问:

    天津体育用品厂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注册商标权的内容,主要是指注册商标权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注册商标权主要有商标专用权、续展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和投资权等。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专用权人在核定的商品上独自享有使用核准注册商标的权利。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是注册商标权基本和核心的权利,其他权利都是从专用权中派生出来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原始取得即申请获准注册取得,申请人应当按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继受取得即转让或继承取得,当事人应当按商标转让或者继承程序办理。

    (二)注册商标转让权

    注册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专用权人依法享有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并获取报酬的权利。转让注册商标权时应注意:①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②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③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④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注册商标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依法享有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取报酬的权利。使用许可注册商标时应注意:①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②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③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④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注册商标投资权

    注册商标投资权,是指注册商标持有人依据法律规定能以其注册商标作为投资方式之一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在现代企业进行投资、扩张中,除了投入资金、设备等有形资产以外,更加注重投入以商标(品牌)、技术等以知识产权为核心和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

    【案例评析】天津体育用品厂的要求合法。因为,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天津体育用品厂依法对“健力保”商标进行了注册,即取得了商标专用权。本案中,健力保足球俱乐部与南京体育用品厂虽然早已使用“健力保”商标,但未就该商标向国家申请注册,其行为不受商标法的保护。若要继续使用“健力保”商标,应取得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否则,其行为违法,应承担相关责任。

    六、商标权的限制

    (一)商标权保护的范围限制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依据。其中,核准注册的商标指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包括商标名称、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核定使用的商品指核定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是一个整体,两者的结合构成商标权的有效范围。

    (二)商标权保护的地域限制

    商标权同专利权一样,其法律保护有着地域特点。依照一国商标法所获得的商标权,只有在该国法律保护的范围内才享有专用权。除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商标权没有域外效力,一国对他国商标的专用权没有保护义务。

    (三)商标权保护的时间限制

    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但保护时间有特别规定。《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商标权有效期为10年。

    七、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驰名商标相对普通商标而言,可以享有较高的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建立了符合《TRIPS协议》的驰名商标特别法律保护制度,主要体现在:

    (一)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我国《商标法》规定,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表明,我国商标法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同类商品保护法律制度。

    (二)对注册的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我国《商标法》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以看出,我国商标法对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跨类商品保护法律制度。

    (三)对驰名商标所有人行使撤销权的特别保护

    我国《商标法》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的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不受5年的限制。由此可见,对驰名商标所有人行使撤销权分情形而区别对待。如果他人是非恶意注册的,商标利害关系人的撤销权受5年的限制;如果是恶意注册的,其撤销权不受时间的限制。

    同时,我国还对驰名商标给予其他特别保护,如:他人不得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含译文)、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和作为商业网络域名等使用。

    八、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与抗辩理由

    【案例讨论】成都福兰德公司(以下称原告)于2004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PDA”,核定使用范围为第九类。为了扩展网络市场,原告准备将PDA注册为域名的时候,发现弥天业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于2005年10月注册了“pda.com.cn”域名。原告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被告在诉讼中辩称,原告的注册商标是与其核准使用商品即电子记事簿类产品的通用名称,不符合注册条件。被告向商标管理机关申请裁定原告注册商标无效。在裁定前,法院中止本案审理。问:

    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一)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侵权责任可以分为三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有: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6)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7)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8)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的。

    (9)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二)商标纠纷中的抗辩理由

    在商标侵权纠纷中,被告可以主张不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依据我国《商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抗辩理由主要有:

    (1)本人依法获得商标权,包括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2)原告的注册商标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经申请并由商标管理机关裁定注册商标无效的。

    (3)注册商标所有人未在有效期内办理续展手续或者自动放弃注册商标并办理放弃登记手续,被注销商标的。

    (4)原告的诉讼请求有超出商标法的保护范围、保护地域等情形之一的。

    (5)超过诉讼时效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因为,原告成都福兰德公司的注册商标有不符合《商标法》规定之处。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不得采用下列标志: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本案中,原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PDA”,是与其核准使用商品即电子记事簿类产品的通用名称,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禁止注册情形。作为对原告的抗辩理由,被告有权向商标管理机关申请裁定原告注册商标无效,从而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

    九、商标纠纷的解决

    商标纠纷包括商标侵权行为纠纷和商标合同纠纷。商标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通过下列方式处理:

    (一)自行协商和解

    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商标纠纷。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解决商标纠纷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请求行政处理

    对商标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对于商标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纠纷中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提起诉讼程序

    对于商标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也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处理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纠纷。

    第三节着作权法

    一、着作权与着作权法概述

    (一)着作权的概念

    着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着作权人依法对某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在我国的法律上,着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词。版权源于英文Copyright,最初仅指出版商的权利,现在逐步演变为作者或着作权人的权利。

    着作权属于知识产权,但相对于工业产权而言,其不同之处表现在:①取得着作权的有效条件是作品的独创性,不同于工业产权所要求的新颖性和实用性;②着作权的自动取得制度,即着作权法采用创作保护主义的原则,只要作者独立完成了作品的创作就自动取得了着作权,不同于工业产权的审核制。因此,着作权的取得方式决定了着作权的效力不能排斥他人独立完成的相同作品的着作权。

    (二)着作权法的概念

    着作权法,是指调整因创作、使用和传播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着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确认和保护着作权,促进国家文化与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以下简称《着作权法》)。2001年,按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对各成员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我国对《着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进行了修改。《着作权法》的主要内容有:着作权人及其权利、着作权归属、着作权权利的保护期与权利的限制、着作权许可使用与转让合同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着作权的主体

    【案例讨论】2004年6月,原告与被告协商同意共同创作一部武打功夫电影剧本。其分工为:原告负责搜集素材,构思成电影剧情并提供给被告,双方讨论后,由被告撰写剧本。2004年10月,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素材和剧情完成了剧本创作。2005年2月,被告以个人名义发表了该电影剧本。在诉讼中,原告认为该剧本系合作创作,其依法享有着作权,被告未经其同意就以个人名义发表,侵犯了其着作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和公开道歉。被告辩称,该剧本是由其个人写作完成,原告没有写一个字,自己才是剧本的惟一作者,不存在着作权的侵权行为。问:

    依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被告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一)着作权的主体

    着作权的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着作权主体仅指作者或者着作权人;广义的着作权主体除了作者和着作权人外,还包括邻接权的主体。因此,正确理解着作权的主体,应把握以下三个概念:

    1.作者

    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人。我国《着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2.着作权人

    着作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作品人身权和财产权利的人。在法律上,着作权人与作者并非同义词。着作权人可以分为原始着作权人和继受着作权人。基于直接创作作品而取得着作权的人是原始着作权人,即作者;基于继承、赠与、合同等法律事实享有着作权的人是继受着作权人。

    3.邻接权主体

    邻接权主体,是指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承享权利义务的作品传播者。邻接权不是着作权,但与着作权相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其主要包括:表演作品的表演者、音像制品的录制者、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者和出版图书报刊的出版者。

    (二)着作权的原始归属

    着作权属于作者是着作权的原始归属的基本原则。我国《着作权法》规定,着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针对某些特殊情况,着作权的归属以此原则难以准确判断。对此,我国《着作权法》作出了具体规定:

    1.关于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原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演绎作品是演绎人对现有作品进行了创造的新成果,具有新的创作成分,所以着作权归属于演绎人,即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演绎人在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

    2.关于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在共同合作意思下通过合作行为所创作的作品。合作作品着作权归属于合作作者,即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着作权,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着作权。

    3.关于编辑作品

    编辑作品,是指在不改变原有作品的情况下进行筛选、汇集、编排而产生的作品。比如报刊、期刊、百科全书、词典、论文集等都属于编辑作品。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着作权。编辑人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行使其着作权。

    4.关于影视作品

    影视作品,是对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统称。在影视作品的创作过程中,编剧、导演、摄影、演员、剪辑等都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他们的劳动成果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共同构成一部独立完整的影视作品。因此,影视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影视作品的制片者享有;影视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着作权。

    5.关于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的着作权由作者享有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职务作品的着作权归属单位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单位对创作作品的作者可以给予奖励。

    6.关于委托作品

    委托作品,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创作完成的作品。委托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此类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

    【案例评析】被告理由不成立。因为,我国《着作权法》规定,两人以上在共同合作意思下通过合作行为所创作的作品,属于合作作品。合作作品着作权归属于合作作者,即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协商同意共同创作一部武打功夫电影剧本,并且双方分工为:原告负责搜集素材,构思成电影剧情并提供给被告,双方讨论后,由被告撰写剧本。事后,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素材和剧情完成了剧本创作。因此,双方既有共同创作的主观意愿,又有共同创作的客观行为。依据《着作权法》规定,本案中的作品属于合作作品。原告是本案作品的作者之一,依法对其享有着作权。

    三、着作权的客体

    【案例讨论】2005年3月,蓝天健身俱乐部(以下称被告)为了开辟市场做了大量的广告宣传,不论在电视广告中还是在报刊的广告中,都有一个意味深长的隶书“健”。书法家王一多(以下称原告),看到被告广告中的“健”字取自于其书法作品集。在诉讼中,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构成侵权并要求赔偿损失。被告承认其广告中的“健”字取自于原告的书法作品集,但认为该书法作品已从书店合法购买,而且隶书不是作品,因此不存在侵权。问:

    1.本案作品集中的隶书“健”是否是着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

    2.被告行为是否违反了着作权法?

    (一)着作权的客体

    着作权的客体即着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依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狭义的着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应当具以下属性:①独创性;②可复制性;③反映作者的思想情感。

    《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分为以下类型:①文字作品;②口述作品;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④美术、建筑作品;⑤摄影作品;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⑦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⑧计算机软件;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作品均受着作权法的保护。

    《着作权法》规定保护对象的同时,也规定了排除保护的情形,主要包括: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着作权法不适用于: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邻接权的客体

    着作权法所称的邻接权是指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因此,邻接权的客体主要有:表演者的表演、录制者的录音录像、广播者的广播节目和出版者的出版刊物。邻接权的客体和着作权的作品之间的区别是:前者不必具备独创性,后者必须具备独创性。

    【案例评析】本案作品集中的隶书“健”属于着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本案中,隶书“健”是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也反映了作者的思想情感,属于着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且不属于着作权法排除保护的情形。因此,其是着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本案中,被告未经其着作权人即原告的许可,使用其作品从事商业活动,侵犯了着作权人的着作权,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四、着作权的内容

    【案例讨论】2005年初,上海某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发现其近期摄制的五幅风光、人物摄影作品被北京市一家旅行社(以下称被告)的网站使用。被告既未向原告支付报酬,也未注明摄影作者。双方协商未果,2005年8月原告以侵犯其着作权为由,将被告起诉到了法院,索赔10万元经济损失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等。被告大呼冤枉,声称自己是委托重庆某信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网站,网页上的照片都是信息公司提供的,自己并不知悉网站中照片的来源,因此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问:

    1.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着作权?

    2.如果构成侵权,被告侵犯了原告哪些着作权利?

    着作权的内容主要是指着作权人基于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所产生的权利。着作权法将着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型。

    (一)着作人身权

    着作人身权是指着作权中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利。着作权中的人身权是因为作者创作特定作品才形成的精神权利,所以又称为着作精神权。着作人身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发表权

    发表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决定自己创作的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是其他着作权的基础。法律对发表权做了限制规定:一是设定了保护期限;二是行使发表权的限制,即发表权为一次使用权,作品一经发表,即用尽发表权。

    2.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作者享有在作品上通过署名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作者资格是署名的基础,只有作者才有资格在作品上署名。作者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原件或复制品上决定是否署名、署真名、笔名、艺名、别名还是假名。

    3.修改权

    修改权是指作者享有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自己作品的权利。未经作者同意,他人不得修改作品。其中,所谓修改是指改动作品内容,进行增加或删改,不包括必要性的文字修改。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歪曲和篡改作品,不但破坏了作者思想内容的完整性,而且还会使作者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修改权的延伸,其目的是禁止任何人随意篡改作者所表达的思想,以保证作品思想内容的完整。

    (二)着作财产权

    着作财产权即着作权中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内容。它能让着作权人通过某种权利的行使就能实现经济报酬,所以又称为着作经济权。我国《着作权法》明确规定着作财产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种权利:

    1.复制权

    复制权,是指着作权人对自己创作的作品有权决定是否复制或是否许可他人复制。复制权是着作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经济权利。复制方式多种多样,有印刷、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

    2.发行权

    发行权,是指着作权人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权的内容有:对作品及其复本的商业性销售权、出租权、出借权、作品复制品进出口权等。有些国家的着作权法中无单独的“发行权”,而是包括于出版权中或作为出版权的附属权并随出版权一起转移。

    3.出租权

    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出租权主要针对的是电影作品和计算机软件,因为这类作品的载体多为磁带、磁盘、光盘等光电磁介质,复制非常简单方便。

    4.表演权

    表演权,是指着作权人对作品的公开再现的控制权。表演的形式主要有:音乐作品的演奏、演唱;根据舞谱的舞蹈演出;文学作品的朗诵;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公开播映;戏剧、曲艺的演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把朗诵权与表演权分开列,这与《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致。

    5.播放权

    播放权,是指着作权人享有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传播作品的权利。如音乐作品,只有经作者许可,商业乐团才能获得该作品的演奏权。播放与表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播放是为了“传播作品”,表演是为了“再现作品”。

    6.展览权

    展览权,是指着作权人享有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除特别约定外,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着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7.摄制权

    摄制权也称制片权,即着作权人享有的将版权作品拍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或类似作品的专有权。摄制与复制不同,前者记录下来的内容与原作内容基本相同,表达形式存在差异,如剧本是文字表达形式,而电影作品是用动作、画面和声音形式表达;后者只是重复原作的内容和表达形式,如对电影作品的复制即拷贝。

    8.演绎权

    演绎权,是指以作品原件为基础对其再创作具有独创性新作品的权利。演绎权包括对作品的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和编辑权(汇编权)等,如:将小说改编成电视、电影剧本;将文字作品翻译成另一种文字;为某一特定目的选择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其中一部分进行编辑而形成的编辑作品;选择若干作品进行鉴赏并附有赏析文字的赏析作品等。

    9.许可使用或转让权

    许可使用或转让权,是指着作权人享有许可他人行使着作财产权或转让着作财产权并实现经济利益的权利。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着作权人往往无法行使着作权以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通过许可使用或者转让成为着作权实施的重要方式。

    此外,与着作权有关的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家的着作权法律还规定了其他类型的着作财产权,如:追续权、公共借阅权、角色商品化权、收回权、收取录制和复印设备版税权、接触权、畅销书条款权等。

    【案例评析】本案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着作权。因为,原告对本案中的五幅风光、人物摄影作品享有着作权。《着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着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未经原告许可,被告在其网站使用了原告的作品从事商业活动,属于侵权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侵犯原告的着作权利主要有:署名权、许可权和获取经济报酬权等。

    五、着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一)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着作权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依法达成的,由着作权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使用其作品,被许可方向许可方支付报酬的协议。依据《着作权法》的规定,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在形式上不受限制。换言之,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还可以采用其他形式。

    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订立。一般情况下,其许可使用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①许可使用作品的名称;②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即着作财产权中的具体权利;③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④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⑤付酬标准和办法;⑥违约责任;⑦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着作权转让合同

    着作权转让合同,是指着作权的出让方与受让方依法达成的,出让方将着作财产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价金的书面协议。依据《着作权法》的规定,着作权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着作权转让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订立。依据《着作权法》规定,着作权权利转让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①作品的名称;②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③转让价金;④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⑤违约责任;⑥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三)应注意的事项

    在着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活动中,当事人依法应注意以下事项:

    (1)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着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着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2)当事人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3)当事人应注意软件登记的重要性。虽然计算机软件可自动获得《着作权法》的保护,软件登记是非强制性的,但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着作权人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明。登记获准后,由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软件作品。凡已登记的软件发生转让活动时,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正式签订后3个月内向软件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的侵权活动。

    六、着作权的限制

    【案例讨论】1993年4月1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曹雪芹后裔申请《红楼梦》版权案。案情是曹雪芹第十六代孙曹某,根据一本流失民间的曹氏家谱,查明自己是曹雪芹的后裔,遂决定向国家版权机构申请拥有《红楼梦》版权,并要求《红楼梦》的出版商向其支付版权费。问:

    根据《着作权法》的规定,曹某的版权请求是否合法?

    (一)着作权的时间限制

    着作权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具有时间性,即对着作权的法律保护有法定时间限制。超过法律保护时间,作品即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不经许可并无偿地使用。根据《着作权法》规定,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对其他着作权利的保护都给予了时间限制。

    1.公民作品着作权的时间限制

    对公民的作品的发表权和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职务作品着作权的时间限制

    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着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其着作权不再受保护。

    3.电影作品、摄影作品着作权的时间限制

    对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着作权法不再保护。

    (二)着作权的许可限制

    为了防止着作权人滥用着作权而妨碍科技的进步和文化的繁荣,在对着作权进行保护的同时,着作权法还对着作权人的许可使用权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对着作权人的许可使用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法定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两方面。

    1.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依据着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可以不必征得着作权人的许可,只要注明作品的来源,尊重着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该行为即为合法行为。例如,我国《着作权法》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2.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依据着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可以不必征得着作权人的同意,不必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只要注明作品的来源并尊重着作权人的其他权利,该行为即为合法行为。

    根据《着作权法》的规定,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有: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案例评析】曹某关于支付版权费的请求不合法。因为我国《着作权法》规定,对公民的作品的发表权和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曹雪芹的《红楼梦》的着作财产权,到其第十六代孙曹某时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即曹雪芹第十六代孙曹某不再享有《红楼梦》的着作财产权。

    七、侵犯着作权的行为与抗辩理由

    【案例讨论】美国UT公司把享有本国版权的一种大型数据库系统管理软件卖给中国广州雅芳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被告),被告在中国对该软件进行了大规模的商业利用。在此之前,美国UT公司已经把该软件在中国的一切知识产权转让给了香港PU公司(以下称第一原告)。第一原告随后将软件部分权利——独家代理、经营、开发、汉化和销售的权利转让给了北京京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第二原告)。对于被告在中国对该软件大规模的商业利用行为,第一原告和第二原告都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且未支付报酬即使用其享有着作权的软件,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被告则称其所使用的软件是从美国的着作权人UT公司合法购买的,不属于侵权行为。问:

    1.本着作权纠纷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进行解决?

    2.被告是否就其行为向第一原告、第二原告支付着作权使用费?为什么?

    (一)侵犯着作权的行为

    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有关着作权限制的情形,其他一切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对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包括:

    (1)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包括:

    (1)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着作权纠纷中的抗辩理由

    在侵犯着作权纠纷案件中,针对原告的侵权主张和索赔请求,被告可以免除或减轻法律责任的抗辩理由有:

    (1)被告所诉的作品属于不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或者不适用于着作权法的规定;

    (2)被告使用的是自己独创的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因为着作权的取得方式决定着作权的效力不能排斥他人独立完成的相同作品的着作权;

    (3)原告对着作财产权的请求超过着作权法保护期限的;

    (4)被告的行为属于着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或者合理使用情形之一的;

    (5)被告是依据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着作权转让合同所实施的行为;

    (6)超过诉讼时效的。侵犯着作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本案属于着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依据着作权法规定,其解决方式可以是协商或调解。如果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协商或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就其行为应当向第一原告、第二原告支付着作权使用费。因为,着作权的法律保护存在地域特征。换言之,美国UT公司对大型数据库系统管理软件享有着作权,只是在美国受美国着作权法的保护。而在中国,该管理软件的着作权由本案中的原告享有。也就是说,在中国使用该管理软件从事商业活动应征得原告的同意并向其支付着作权使用费。

    八、着作权纠纷的解决

    着作权纠纷的解决包括着作权侵权纠纷的处理、对着作权侵权行为处罚不服的处理和着作权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着作权侵权纠纷的处理

    由于着作权属于民事权益,法律允许当事人依法采取协商或调解方式处理侵权纠纷。如果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对着作权侵权行为处罚不服的处理

    当事人对着作权侵权行为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三)着作权合同纠纷的处理

    在着作权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着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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