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文化常识全读本-法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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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法律一词的由来

    在我国古代,法与律不连用,单讲法或律。

    法,古文为灋,汉·许慎《说文解字》云:“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也就是说,它的含义与“刑”字相同,它的水字偏旁,表示法的公正性,即像水那样平坦,它的去字偏旁,表示要却除(惩处)有不法行为的人(触不直者去之)的意思。由此可见,法字包含有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要规范人的行为;二是要公平地执行法律。

    律,本义指调音的工具,即使音律均平。后来又延伸为判定是非曲直的标准。

    可见,法与律的本义,均有规范、标准、公平、划一的含义,所以后人将法律连用,“法律”一词即由此而来。

    趣味链接:我国最早的刑法专着

    我国最早的刑法专着是西周穆王时吕侯作的《吕刑》一书。《吕刑》原本现已失传,仅在今文《尚书》中存有《吕刑》一篇。

    吕侯,又称甫侯,为吕国国君,兼周穆王的司寇,主管狱讼刑罚之事。他接受周穆王的命令,在夏代赎刑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思想和刑法条文,称之为《吕刑》。

    在这篇刑书中,首先总结了勤政慎刑的历史经验,如蚩尤滥施刑罚,导致灭亡,而尧用中刑,享有天下。接着又告诫诸侯效法伯夷,以苗民为戒,合理使用刑罚,也告诫同姓宗族,以前人为戒,勤劳政事,慎用刑罚。其次阐述了刑律条文和审理案件的方法、原则,提出依据罪行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罚方式,即五刑、五罚、五过,并把五刑细目增加到3000条。最后,指出刑罚的重要性。

    《吕刑》的这些法制思想和法律条文,对后代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002《唐律》:唐代的重要法典

    《唐律》,又称《唐律疏议》,颁布于唐高宗永徽四年(公元653年),它是我国现存古代最早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

    《唐律》实际上包括了两大部分,一是《永徽律》,一是对《永徽律》进行的解释,即《疏议》。由于这些对《唐律》的解释是以法定的形式由皇帝“诏颁天下”,《疏议》和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可以把《唐律》及其《疏议》视为反映唐代法制的一部完整的典章。

    《唐律》作为唐代重要法典,充分反映了唐代法制的特点。作为唐代统治者意志的体现,《唐律》充分贯彻了保护新经济制度的原则,其作为封建法律,毫无例外地体现、庇护了权贵的利益和崇尚品官的原则,为宋代以《刑统》为主体的法制体系的产生开了先河。

    趣味链接:世界上第一部环境保护法

    世界上第一部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当属我国2000多年前秦朝制定的《田律》,其明确规定,从春季二月开始,不准进山砍伐林木;不准堵塞林间水道;不到夏季不准入山采樵,烧草木灰;不准捕捉幼兽幼鸟或掏鸟卵;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诱捕鸟兽的网罟和陷阱。以上禁令,到七月才得解除。

    后来在西汉时,汉宣帝曾制定一项保护鸟的法令:“其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摘巢探卵,弹射飞鸟。”这也是我国乃至世界较早的一部自然保护法。

    003古代监狱的发展和演变

    监狱是国家机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

    监狱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狱是原始人驯养野兽的阱槛或者岩穴。

    到了氏族社会后,氏族对内部违反习惯的人或外族敌对者的惩罚,除死刑外也有限制其行动自由的处罚,即“画地为牢”,实际上是划出一定的活动区域,不准其逾越。

    随着社会阶级的出现,囚禁人的牢狱也就出现了。最早的监狱,是不便于人行动的荆棘丛。《易·坎·上六》记载:“系用徽墨(用黑带子加以捆绑),置于丛棘(放到荆棘丛中)。”但这只是暂时拘禁,不能长期关押。

    监狱一开始并不叫“监狱”,夏时叫“官”,商时叫“圉”,周时叫“圜土”。

    秦汉以后,监狱的正式名称就是“狱”。秦时,不仅京城有狱,地方也开始设狱;汉时,监狱更是名目繁多。

    南北朝时期的北朝,又开始掘地为狱,发明了“地牢”。

    唐代时,州县都有监狱。

    宋代时,各州都设置了类似周的“圜土”的狱;犯人白天劳役,晚上监禁。

    明代时,京城、州、府、县都有监狱。

    清代沿袭了明朝的监狱体制。

    趣味链接:监狱为何也叫“班房”

    在我国,监狱也被称为“班房”,这是何故呢?

    明清时期,州县衙门的“三班衙役”开设看守所,没有州县长官签发的命令,便不能将人关入看守所。

    当传唤到的被告、证人,以及捕获的通缉犯、嫌疑犯带到候审时,长官不升堂就没有办法关押。而且即使是经过了堂审,有些“查无报案、又无赃据”的疑犯,或者是一些“鼠窃狗偷,办之无甚重罪,纵之仍扰闾阎”的轻罪惯犯,也会被州县长官下令由捕快暂时看管,于是捕快还得自己设法找地方看管。

    捕快一般就是在自己家里搞一个“阱房”,装起栅栏,把那些人关在里面。有的是找一些无主房屋,如“空仓”、“冷铺”之类作为看管地点。这种地方一般称为“押馆”、“卡房”、“官店”等。由于衙役碰头的地方叫“班房”,后来就把这种捕快自办的拘留所统称为“班房”。

    004古代的告状方式

    古人如果要提起诉讼,都要向官府提供说明事实和请求的文书,这被称为状子,又叫状纸、状等。因此,打官司又称为“告状”。

    古时候的状子,一般都不是当事人自己写的,而是请书吏代写。书吏大多是官府幕僚或落魄文人,有一定的写作技能,也精通法律条文,自然擅长写状。

    除了一般的告状外,如果当事人认为官府处理不公,或者官府不受理,往往会“告地状”,即在市集等公共场合展示自己的状子,请众人作公断;或者是“告御状”,即越级上告,直至向中央政府提交状子,也就是请求皇帝亲自处理。

    但是,“告地状”和“告御状”一般都很难实现。因为“告地状”会面临被官府查禁的危险,而“告御状”,如果没有门路的话,状子根本达不到皇帝手中,更别说受理案情了。但有的人会在上级官员出巡时,拦住车驾告状,有时也能解决问题。

    趣味链接:古代的喊冤方式

    击登闻鼓喊冤、拦驾喊冤、临刑喊冤,合称为古代“喊冤三法”。

    其一,击登闻鼓喊冤。

    这是吏民击鼓喊冤的一种方式。古代,皇宫的左侧置有一大鼓,有冤者(往往是蒙冤被押犯的家属)可击鼓喊冤,由官员加以记录上奏。这种制度起于汉朝,而且为以后历代所效法,并不断完善。宋代时,还专门设有登闻鼓院,受理吏民申告冤枉。明、清也有,并且规定,如果吏民击鼓申冤被认为确系冤案,则由通政司奏请昭雪,否则,就认为越级上诉,由通政司送刑部加一等治罪。

    其二,拦驾喊冤。

    拦驾喊冤者一般手持状纸,跪在皇帝、大臣或官员车驾、轿子所经过的路上,拦驾诉冤,希望能够除恶扶善,平反昭雪。但是,由于官吏贪赃枉法者居多,因此,多数官吏不问冤情虚实,一律先按“冲突仪仗罪”责打数十大板,对于不实者更是加重处罚。

    其三,临刑喊冤。

    一般是被执行死刑的人在临刑时喊冤,以求监斩官明察申冤。这种喊冤,在封建社会大多不被监斩官所理会。

    005捕快是干什么的

    捕快,是捕役和快手的合称。捕役,是专门侦缉罪犯的,而快手是逮捕现行犯的,由于性质相近,一般合称捕快。

    捕快平时身穿便服,腰间挂个表明身份的腰牌,怀揣铁尺、绳索。领班的称“捕头”、“班头”。法律规定,捕快执行公务要出示他们的腰牌,抓人要有通缉罪犯的“海捕文书”或者是州县长官签发的“牌票”,没有牌票,捕快不得出城门半步。

    明清时,各州县的捕快根据州县辖境大小、治安状况、历史沿革等因素来确定,具体数额相差很大。一般来说,州县正、副捕快大致在一百人以上。

    捕快所承担的破案任务都是有时间限制的,称为“比限”。一般以五天为一“比”,如果五天后仍未破案,负责这个案件的捕快就要挨打,一般是打十板。还往往专打身体的一侧,留下另一侧下次再打。遇上重大的人命案件时,往往以三天为一“比”,三天后未破案,捕快就要挨打。因此,捕快常被打得一瘸一拐地去奔走破案。

    由此可见,捕快完全是一种贱役,在古代,往往也只有无赖泼皮才愿意当捕快,完全不像小说里写的捕快那样威风。法律甚至还规定,脱离捕快身份后三代以内子孙仍然不得参加科举考试。

    更惨的是,捕快没有工资可领,只有伙食补贴性质的“工食银”,一般每年在十两银子左右。这点银子可谓微薄之极,因此,以前的捕快往往利用职务之便,乱收钱财。如拿着传唤当事人的“牌票”,索要“跑腿钱”、“鞋脚钱”、“酒饭钱”等,拘传时还有“上锁钱”、“开锁钱”。还有勒索钱财后,让被传人外出逃跑避风头,这是“买放钱”;或者让被传人躲过期限,不立即到案应诉,这叫“宽限钱”。

    由此可见,古时的捕快和现在的警察相似之处很少。法制改革后,新型的警察渐渐取代了旧时的捕快。

    趣味链接:锦衣卫的由来

    据《明史·兵志一·侍卫上直军》记载:明朝建立后,朱元璋怕大臣对他不忠,为了加强监视,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朱元璋“改仪鸾司为锦衣卫”。锦衣卫的首领称为指挥使(或指挥同知、指挥佥事),一般由皇帝的亲信武将担任,很少由太监担任。其职能是“掌直驾侍卫、巡查缉捕”,成为他加强集权统治的重要手段。

    由于朱元璋出身的特殊性,他对皇权的维护有其他朝代皇帝所没有的强烈欲望,这就使得锦衣卫“巡查缉捕”的职能后来被无限度地扩大了,以至于到后来,锦衣卫又拥有了自己的监狱,可以自行逮捕、刑讯、处决犯人,不必经过司法机构和正常司法程序。

    锦衣卫因穿橘红色服装,骑马,又被称为“缇骑”。缇骑的数量,最少时为1000人,最多时达60000之众。锦衣卫官校一般从民间选拔孔武有力、无不良记录的良民入充,之后凭能力和资历逐级升迁。同时,锦衣卫的官职也允许世袭。

    明成祖的时候,又“倚锦衣为心腹”,增设了一个“北镇抚司”,“专治诏狱”,就是专门审讯皇帝交代的案件,与专门处理锦衣卫内部案件的“镇抚司”并列。

    006说“枷”

    我们经常可以在古装电影、戏剧中看到一种加于颈上的刑具,称为枷。枷作为一种刑械具使用,已有三千多年历史。在殷墟出土的甲骨文中,就有了枷的记载,枷的做法是“以干木为之”两半合起,中有孔洞,用来限制被捕人犯的身体活动。

    枷本来只是单纯限制犯罪人行动自由的械具,但很快便成为一种新刑具。三国时魏国的执法官便用大枷逼供:“不能以情折狱,乃为重枷,大几围,复以石悬于囚颈,伤骨肉。更使壮卒迭博之。囚遂不堪,因以诬服。吏持之以为能。”

    到隋唐时,枷得以普遍使用。对于枷的定制,《唐六典》云:“诸流、徒罪及作者皆着钳,若无钳者盘枷,病及有保者听脱。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颊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寸以下,共阔一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径头三寸以上,四寸以下。”宋朝从法律上规定了枷的重量。宋枷开始分二十五斤和二十斤两种,同时将其大小轻重刻在枷上,以便监督。

    至明代,枷作为刑具行罚,正式进入律令,名曰:“枷号”,即戴枷示众。当时的枷重分三等,“死罪重三十五斤,徒流重二十斤,杖罪重十五斤”。枷成为法定刑“五刑”(笞、杖、徒、流,死)之外的必要补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云:“明代滥用枷号,致有伤害人命之事。”

    清朝的枷分两级,重者七十斤,轻者六十斤。康熙八年刑部规定:囚禁的人犯,不戴木枷,只用细链,使枷只作刑罚而用。

    光绪二十九年,经刑部奏准:“除留竹片以供刑讯之用,此外各种刑具,尽行废除,枷号一概芟削。”从此,枷不论是作为狱具还是刑具,慢慢退出了中国的历史舞台。

    趣味链接:刺配、度牒和铁券

    刺配,又叫“打金印”。这种刑罚,在我国历史上许多朝代都使用过,只是到了宋代,其内容的规定才较为固定。实际上,“打金印”不过是刺配刑罚的一部分。被刺配者,首先要挨脊杖二十或四十,然后判官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把所犯事由、发配地名和劳役项目等内容一一刺在脸上,最后由差人把“罪犯”押往几千里以外的牢城,这就是刺配刑罚。

    度牒,就是我国古代人在出家时,经由官府审查后发给的身份证明。有度牒的出家人享受许多优待,可以不交赋税,不服劳役,甚至犯法也可以减罪。但是,出家人必须随时都将度牒携带身边,无论走到哪里,都能证明身份,以防假冒。

    所谓铁券,是皇帝分封功臣时所颁发的凭据。有了铁券,如果本人或后世犯罪,可以此为证推念其功,予以赦减,起了“护身符”的作用。铁券起于汉代,《汉书·高帝纪下》载:“(刘邦)又与功臣剖符作誓,丹书铁契,金匮石室,藏之宗庙。”由于分封功臣的誓词是用丹砂写在铁制的契券上,所以称为“丹书铁券”,或“誓书铁券”。为了取信和防止假冒,将铁券从中削开,朝廷和功臣各存一半。

    007奴隶制五刑与封建制五刑

    我国古代最主要的刑罚制度是“五刑”。它经过了“奴隶制五刑”与“封建制五刑”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的“五刑”确实是有所区别的。

    “奴隶制五刑”分别是:墨(在脸上刺字)、劓(割鼻子)、刖(砍足趾)、宫(破坏生殖器)、大辟(死刑)。

    墨刑,又称黥刑,是一种在犯人面颊上或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的酷刑。这种刑罚不仅使犯人身体受到伤害,而且在精神上也受到很大折磨。不过与其他四种刑罚相比,墨刑是“奴隶制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劓刑,就是把犯人的鼻子割去的一种刑罚。鼻子是人的重要器官,而且与人的尊严密切相关,因此劓刑较墨刑为重。

    刖刑,是砍去犯人的手或足的重刑。另外,与砍手足相类似的还有砍去膝盖骨的膑刑,孙膑就是因为他受过膑刑而得此名。

    宫刑,就是剥夺犯人“传宗接代”能力的一种刑罚,一般适用于性质严重的犯罪者。宫刑被视为最大的耻辱和不幸,因而是“五刑”中除死刑以外最残酷的刑罚,《史记》的作者司马迁就曾受过宫刑。

    大辟,是死刑的总称。夏、商、周三代的死刑方法多种多样,尚无统一的规范,但还是以残酷的肉刑为主。商末期的昏君纣王,更是将酷刑发展到了极致,除常见的斩、戮等死刑方法外,还出现了炮烙、醢、脯等酷刑。

    “奴隶制五刑”极其残忍,没有人性。随着文明的发展,人类进入了封建社会,“封建制五刑”相对于“奴隶制五刑”来说则更文明些。

    “封建制五刑”的典型代表是唐代的五刑,主要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五种。

    笞刑,就是用长三尺五寸的小竹板打犯人的腿与臀,分五等,由十至五十,每等加十。

    杖刑,就是用比笞粗的常行杖(法杖)打犯人的背、臀与腿,分五等,由六十到一百,每等加十。

    徒刑,即强迫犯人带钳(颈圈)或枷(束颈)服劳役,分五等,由一年至三年,每等加半年。

    流刑,即流放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开始为一年,后加至三年),分三等,由二千里至三千里,每等加五百里。

    死刑,分两等,即绞与斩。

    趣味链接:“象刑”可以用来代替“奴隶制五刑”吗

    “象刑”是古代的一种酷刑。由于人们对“象”字的不同理解,所以对“象刑”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说法。

    一是“依照刑”说。此说认为“象”字是法式、效法的意思,所以“象刑”也就是依照法律进行审判、定罪和量刑。

    二是“颁布刑”说。此说是依“治象之法”、“刑象之法”来理解的,也就是把犯罪、刑罚的情状用绘画的形式悬示,公之于众。

    三是“象征刑”说。此说认为“象刑”是一种象征性的刑罚,意即用“画衣冠、异章服”的办法来代表肉刑和死刑,以羞辱性的服饰来惩罚犯人。

    在以上三种说法中,“象征刑”说比较可信。《慎子》中取的就是“象征刑”说,该书称舜时的刑罚制度,蒙黑头巾、草梗做帽带、穿麻布鞋、割衣服前襟下摆及着无领衣服来分别代替“奴隶制五刑”中的墨、劓、刖、宫、大辟。

    008死刑与“午时三刻”

    古典戏曲小说里常有午时三刻行刑的描述,是不是古代行刑的时间规定在午时三刻呢?事实并非如此,古代并没有在午时三刻执行死刑的硬性规定。

    既然没有明确的硬性规定,那么小说里执行死刑的时间为什么偏偏是午时三刻呢?其实这只不过是写书人艺术化的处理而已。

    古代的计时单位是“时”和“刻”。古人把一昼夜划为12个时辰,又把这12个时辰划为一百刻(“刻”原来指的就是计时的滴漏桶上的刻痕,一昼夜滴完一桶,划分为一百刻),平均每个时辰合八又三分之一刻。“午时三刻”一般相当于现在的11点多,将近正午12点。此时太阳挂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阴影最短的时候。

    古代一直认为杀人是“阴事”,如果处理不好就会遭到鬼魂纠缠,因此想办法避邪。选择在午时三刻是因为,古人认为这是一个人一天当中“阳气”最盛的时候,而在阳气最盛的时候行刑就可以驱赶阴气,压抑鬼魂不敢出现。这就是习惯上在午时三刻行刑的主要原因。

    趣味链接:古代有哪些死刑

    我国古代的死刑不仅仅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还包括了羞辱、报复等含义。死刑种类很多,大多是很残忍的酷刑。其种类有:凌迟、斩首、绞、弃市、车裂、脯、戮、炮烙、磔(音折)、烹、焚、枭首等。在这些死刑中,有的是法定刑,如斩首、弃市、凌迟、绞;其他的则是一些临时设置或使用的酷刑。

    009廷杖与午门斩首

    在一些古典小说和戏曲中,经常会看到“推出午门斩首”的说法。历史上是不是真的有这种事呢?

    午门是紫禁城的正南门,建成于明永乐十八年(1420年)。因其坐落于京城正阳门南北中轴线上,居中向阳,位当子午,因此称为“午门”或“午阙”。午门城台平面呈凹字形,正面开三门,左右拐角处各有一掖门,因而又称“五门”。城台之上当中是一座重檐庑殿式正楼;左右两侧各有明廊三间,明廊折而向南,各有十三间联檐通脊廊庑(俗称“雁翅楼”);廊庑两端又各建有金铜宝顶的角亭一座。整个建筑有楼五座,高低错落,左右辉映,崇宏雄伟,有若朱雀展翅,五凤翱翔,因此也称为“五凤楼”。

    明、清时,午门是禁卫森严的重地。庶民百姓严禁靠近,文武官员不准随意行走。当时规定,工匠杂役出入要佩带腰牌,王公大臣出入必须通报姓名。违反者护军可以用红杖笞打。正中大门专供皇帝出入,其他文武百官和宗室王公只能走两侧偏门和掖门。

    历史上,午门并无“斩首”之事。但是午门前的宫廷广场,明代却是对触犯龙颜的官员进行廷杖的地方。所谓廷杖,就是皇帝当廷杖责官员,是明代特有的一种惩处官员的酷刑。凡被廷杖者,轻则皮开肉绽,重则当场毙命。

    据《明史·刑法》记载:“正德十四年,以谏止南巡,廷杖舒芬、黄巩等百四十六人,死者十一人;嘉靖三年,群臣争大礼,廷杖丰熙等百三十四人,死者十六人。”有人根据《明会要·刑·廷杖》统计,整个明代,在午门处廷杖大臣达五百多人次,死者众多。这或许就是“推出午门斩首”这一说法的来源。

    趣味链接:古代的杖刑

    杖刑,是古代比较常用的一种刑罚,即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罚。杖刑的起源甚早,在《尚书·舜典》中就有“鞭作官刑”的说法,就是用鞭杖惩罚失职的官吏。后来,汉、魏、晋时都设有鞭杖的刑罚。杖刑正式被列入刑书,是在南北朝梁武帝时。当时规定杖用生荆制作。北魏开始,杖刑与鞭刑、徒刑、流刑、死刑并列,为五刑之一。北齐、北周沿袭魏制,北齐杖刑分三等:三十、二十、十;北周杖刑分五等: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北周、北齐均允许以金赎杖刑。

    到隋代时,政府下令废止鞭刑,以杖刑替代;另立一种笞刑,用来代替原来的杖刑。隋代的杖刑分为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只要所犯重于五十笞者,则入于杖刑。唐代杖刑同于隋。宋沿唐制杖刑亦分为五等。宋代杖刑的特点是广泛用它作为附加刑。

    据《辽史·刑法志》记载,辽国的杖刑数目为五十至三百。凡杖五十以上者,用沙袋决之,即用熟皮合缝,装沙半斤(1斤=500克),长六寸(1寸约为3.33厘米),广二尺(1尺约为0.33米),加一尺许木柄,对犯罪者击打。辽太宗时大臣犯罪不至死,以木剑击背,其数自十五至三十。

    明清杖刑沿袭唐宋,犯徒刑、流刑罪都用杖刑作为附加刑。所不同的是,明代杖刑是用三尺五寸长的大荆条,而清代是用五尺五寸长的大竹板。清末年,杖刑被废除。

    010历史上唯一的一次“诛十族”

    中国古代社会是以家族为中心,按血统、嫡庶来组织的宗法社会。“诛九族”的刑罚思想就是建立在宗法制度基础上的。灭族在封建统治者看来,是最有效果、最有威慑力的刑罚。

    在我国君主专制社会里,一人犯罪,往往九族株连。除此之外,我国也出现过一次“诛十族”的刑罚。

    “诛十族”出现于明朝的第三任皇帝明成祖朱棣治下。他诛十族的对象就是明太祖朱元璋的皇太孙朱允炆(即明惠帝)的老师方孝孺。

    方孝孺,字希直,又字希古,明初浙江宁海人。他是一代名儒宋濂的得意门生,是当时的大儒。他博闻强识,通晓经史,文章盖世,洪武二十五年被蜀献王特聘为世子之师,并为其读书处题额“正学”,时人遂尊称其为“方正学”。

    靖难之役后,燕王朱棣赶走了侄儿明惠帝以后,到了北京,登上帝位,是为明成祖。当朱棣还是燕王的时候,他的谋士就对他说过,方孝孺是“天下‘读书种子’,绝不可杀”。于是他刚到北京就立马召方孝孺进殿,想借这位大名鼎鼎的太学博士写个冠冕堂皇的“即位诏”。但是,令人意料不到的是,方孝孺进殿时身穿白衣,没有施礼,并且一直在嚎哭不已。

    朱棣便说:“我是效法周公辅佐成王啊。”方孝孺止住哭声,厉声反问:“成王安在?”“他自焚而死。”朱棣答道。方孝孺又问:“何不立成王之子?”朱棣回答:“国家需要一个成年的君主。”方孝孺爱国热情激增,咄咄逼人道:“何不立成王之弟?”朱棣无奈回答:“你还是不要管我的家事为好!”

    说完,朱棣便命方孝孺立刻起草即位诏书:“诏天下,非先生不可。”方孝孺还是不理会,朱棣又开口道:“先生一代儒宗,幸勿再辞。”方孝孺夺过诏纸,在上乱批数字,掷笔于地,边哭边骂道:“死即死耳,诏不可草!”

    朱棣见方孝孺如此强硬,禁不住抽了一口冷气,大怒道:“尔何能遽死?不起草诏书,你不怕灭九族吗?”方孝孺则针锋相对地说:“便诛十族又能怎样!”然后从地上拾起笔来,大书四字“燕贼篡位”。

    朱棣受此侮辱,怒不可遏,大发雷霆,命人拿刀来从方孝孺的嘴角直割到耳旁,并将他投入监狱,接着就收拿他的九族亲眷坐罪。还因方孝孺说了句“便诛十族又能怎样!”的话,朱棣又把他的朋友和学生也抓来拼成“十族株连”,都依次碎剐杀戮于方孝孺面前,行刑达七日之久。方孝孺忍泪不顾,仍然宁死不降,最后被凌迟于聚宝门外,时年仅45岁。而在这一冤案中丧生的竟达873人,真可谓骇人听闻了。

    趣味链接:“株连九族”的牵连范围

    株连法源于奴隶社会末期,亦称“连坐法”,即一人犯罪,全家人甚至亲友都被一起惩罚,“株连九族”就是株连法的一种。先秦时的《尚书·秦誓》和《尚书·尧典》中分别记载着:“罪人以族”和“以罪九族”,可见在当时,家族中只要有一人犯罪,整个家族都要跟着遭受灭顶之灾。

    那么,“株连九族”受到牵连的范围到底有多大?其实,这里的“九族”指的分别是高祖、曾祖、祖父、父、本身、子、孙、曾孙及玄孙九代之族。

    这种没有人性和公平可言的刑罚,一直以来都盘踞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历程之中,是封建帝王借以镇压反对者、巩固统治地位的专政手段。

    011笞刑为何只打臀部

    我们在看古装戏时,经常看到在公堂上被判“重打五十大板”时,犯人都是被打臀部,直打得皮开肉绽,而不打手、脚、胸或背部,这是因为打臀部会更疼吗?

    原来,这还有一个故事呢!据传,甄权是隋末唐初着名的医学家,善于针灸。公元621年,唐太宗李世民平定河南,派李袭誉出任潞州的地方官。当时朝廷聘请一些医生为征士,甄权就是李袭誉随行的征士之一。甄权绘有一幅叫做《明堂人形图》的人体穴位画,有一天他拿给李袭誉看,李袭誉看后觉得很有意思。

    贞观初年,李袭誉官拜少府监。一天,李袭誉向唐太宗详述《明堂人形图》之妙,于是,唐太宗命他主持修订,将甄权的《明堂人形图》加以校订、充实,且经甄权审定,于公元630年,图文并茂的《明堂针灸图》终于完成,并呈献给太宗御览。

    唐太宗很仔细地看了《明堂针灸图》,发现人体的胸、背部是五脏经脉穴道集中之处,而臀部穴位则较少。唐太宗由此联想到:在鞭打的刑罚中,鞭背有可能将犯人误打致伤残或死亡。因此,仁厚的唐太宗为避免打死罪犯,就下令衙门在执行笞刑时只可打犯人的臀部,而不可以打背部。自此之后,公堂之上鞭打犯人时就只打臀部了。

    趣味链接:古代审判时的“五听”

    古代没有发达的科技手段,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为了能够明察秋毫、公正判案,就在实践中形成了“五听”制度。这种制度确立于西周,要求法官通过对原告和被告察言观色等五种方式来审清案情,然后作出公正的判决。它是我国古代法官审判案件的主要方式。

    具体来说,所谓的“五听”就是以下五种判断方式。

    一是辞听,即根据犯人的言语来判断,如果言语错乱则说明他在说谎。

    二是色听,即根据犯人脸上的颜色来判断,如果脸红则说明他在说谎。

    三是气听,即根据犯人的喘息来判断,如果喘息加重则说明他自觉无理。

    四是耳听,即根据犯人的陈述来判断,如果听不清法官的话,或者在设法自圆其说,则说明他自觉无理。

    五是目听,即根据犯人的眼神来作出判断,如果两眼慌乱无神则说明他自觉无理。

    通过以上这五种方式,再结合目击证人的话,核实证据,法官就会作出合理的判决。

    012骇人听闻的“凌迟”

    凌迟也称陵迟,是一种先残害人的肉体,然后再伤及其生命的极其残忍的刑罚。其过程就像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具体的做法就是在犯人处死之前,将其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让他在痛苦中备受煎熬,慢慢死去。

    凌迟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据后晋《刑部式》记载,当时处死犯人时“或以长钉刺入手足,或以短刀脔入肌肤,乃至累得半生半死”。

    而凌迟被正式地定为刑名则是在辽代。《辽史·刑法志》将其列入正式的律文,成为一种法定刑种。

    元、明、清各代均沿用凌迟这种刑罚,直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才被正式废除。

    虽然各朝各代执行凌迟时的具体方式并不一致,但普遍的做法如下。

    行刑开始时,刽子手一般会巧妙地一刀剜去犯人的喉结,以免他喊叫,然后动手的部位就是背,且每刀割下的肉必须只有指甲盖大小。

    凌迟一个成年人必须要施3357刀,刀刀须见血掉肉,要用大白瓷盘将其贴在上面供观众鉴赏,并要得到观众的赞赏。如果犯人在规定刀数前死去,刽子手将被观众嗤之以鼻,并有可能丢掉饭碗。但实际上,有时执行凌迟时的刀数远不止3357刀,如明朝作恶多端的太监刘瑾被凌迟时就被割了三天,共4700刀;明朝崇祯年间,郑曼被凌迟时就被割了3600刀。

    趣味链接:“枭首”是怎样一种刑罚

    枭首是我国古代的一种死刑。枭本是一种鸟名,为什么会被用做刑罚的名称呢?

    据传,枭和一般鸟一样由母枭为幼枭哺食,但母枭老了以后,就力尽眼瞎,不能再为幼枭哺食了,这时候幼枭就会啄食母枭的肉来充饥。母枭用嘴死死衔住树枝任凭幼枭啄食,一直到全身被啄光,死后只剩下挂在枝头的脑袋。

    幼枭啄食母枭,直至母枭只剩下脑袋挂在枝头的奇特方式后来被人们借鉴到了刑罚制度之中,创造出了所谓的“枭首”刑罚。其行刑的方式就是把犯人的头砍下来,高挂在城门的木杆子之上示众。犯人的头确实跟母枭死后的样子很像,“枭首”就是取名于此。

    根据历史记载,枭首之刑发端于商代初期,从秦代开始正式形成制度;汉律中规定,对大逆不道者皆处枭首;晋时的南朝梁律有“大罪枭首”的规定;北齐时死刑分五等,枭首就居第二;北周死刑亦有五等,枭首位居第四;北魏太和三年(公元479年),“除群行剽劫首谋门诛,律重者止枭首”。

    隋开皇元年(公元58l年),枭首被废止使用;不过到了唐、宋、明、清之时,又偶尔恢复使用,但在总体上有渐趋废止之势;1905年4月24日,枭首连同死刑中的凌迟、戮尸一同被清廷彻底废除。

    013古代合同有什么含义

    在古代,“合同”一词是用来指一式两份的复本文书骑缝处的原件记号。

    在竹木简文书时代,人们在竹木简文书的背面刻上刻痕为记号,再一剖为二,双方各持一片作为交易的证据。纸张发明以后,人们仍然沿袭了过去在竹木简上刻画记号的习惯,将两张契纸并拢,骑缝画上几道记号,或骑缝写上“合同大吉”、“合同”字样,以便将来合对证明确属原件。这种记号也就称之为“合同”。

    到了唐宋时,法律规定凡典当契约必须为“合同契”一式两份,骑缝做好记号,双方当事人各保留一份。对于其他的民间交易文书形式,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后世民间把凡有骑缝记号的一式两份文书都称为“合同文书”或“合同文字”。

    明清时的商业交易一般使用“合同契”,简称为合同。这一习惯到近代犹存,胡朴文《俗语典》(广益局1922年出版)解释“合同”:“今之产业买卖,多于契背上作一大字,而于字中央破之,谓之合同文契。商贾交易则直言合同而不言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工商业交易中普遍使用合同一词作为特定权利义务协议的专用名词,合同取代了契约一词,成为正式的法律用语。

    趣味链接:律师的演变

    在我国,律师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

    据《吕氏春秋》记载,春秋时郑国有个叫邓析的人,专门负责给人打官司。他收费的标准是:小案子收一件衣服,大案子则要一条裤子。他为人辩护,能将是说成非,非说成是,使执法者难以定案。当时郑国的执政者认为他弄得郑国“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于是就把邓析杀了,这样一来,郑国“是非乃定,法律乃行”。

    后世的法律仍然严格禁止人们从事邓析那样的业务,把这一行当称之为“讼师”,或者叫做“讼徒”,立法严禁。尽管受到法律的禁止,但民间诉讼活动仍是需要有人帮助的,所以仍有人从事这一行业,只不过在“地下”进行而已。清代绍兴出的官府幕友最多,幕友的“副产品”就是讼师,所以绍兴的讼师也最出名。

    成书于1879年的薛福成《筹洋刍议》,较早采用了“律师”一词,建议聘请外国律师,“参用中西律例”,来和列强推论废除领事裁判权的问题。以后律师一词被普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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