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问题研究-战略与策略——职务犯罪防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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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对腐败原因的分析,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对策应当是压缩腐败“基数”,减少腐败机会,切断腐败过程,控制腐败空间,分流腐败冲动,加大腐败成本,强化腐败风险,抑制腐败动机,阻止腐败目的,消除腐败心理,使腐败分子不敢贪、不想贪、不能贪、不会贪。为此,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战略和策略应当是:

    一、防治职务犯罪的战略对策

    (一)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权力架构体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

    (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加强党自身的权力的监督制约

    (三)减少“腐败资本”。压缩腐败“基数”

    1.减少公共权力数量,减少公职人员数量

    如前文所述,腐败的发生和蔓延与我国转型期社会公共权力过于庞大和公职人员数量过多有密切关系,因此防治腐败必须减少公共权力数量,减少公职人员数量。这就必须进行政府职能的彻底转变。正如胡鞍钢、王绍光所说的,政府必须从“无所不管”转向“有限领域”,从“过度干预越位”转向“适度干预定位”,从公共服务的“缺少干预缺位”转向“加强干预到位”;干预手段要转变,从计划、行政手段为主转向经济、法律手段为主,从直接控制为主转向间接控制监督为主,干预由基于“人治”转向“法治”。为此,当前应突出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要科学划定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为的边界,正确界定行政权力的范围,大规模压缩公共权力的数量,把本属于市场主体自身的权利还给市场主体。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的职能应定位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政府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应该扮演“裁判员”和“服务员”的角色。其经济行政职能应主要界定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保持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②加强宏观调控,减缓经济波动周期。③完善法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④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⑤调整所有制结构,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⑥积极参与国际经济事务的协调。

    在进行这些定位和界定的时候,尤其要注意分清以下三个方面的权力与权利:一是政府的权力与企业的权利要分开,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二是政府要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支配地位中退出,解决好政府行为“越位”的问题,真正还权于企业,政府的权力与事业单位的权利要分开。要依法赋予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把政府部门的一些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使其早日脱离政府走向市场。三是实行政社分开,把政府包揽的社会事务还给社会自主管理。认真清理整顿“官办”的社会中介组织,彻底割断其与政府部门的利益关系及行政权力保护关系;将部分监督、协调、审计、评估、咨询和服务的职能从行政机关分离出来,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将全部或部分承担中介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如商会、行业协会,改建为社会中介组织。

    在界定政府职能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要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即指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围和限度内,有权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各种商事行为,从而为自己创设一定的商事权利、设定一定的商事义务,国家对此只能消极地予以确认和保护,而不能积极地予以干涉和妨碍。当前,经济行政机关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就是,尊重企业财产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自由,推动企业主体的商人化、法人化和平等化,推动企业行为的市场化、自由化、契约化、竞争化、公平化、公正化、规范化和诚信化。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裁判员”,要主动撤离资源的配置活动,不得随意越过市场直接干预企业的投融资等商事活动,更不得与民争利。

    ②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仅仅尊重企业意思自治还是不够的。因为企业的经营自由,在不法利益和不良动机的驱使下,有可能被滥用。政府应当坚决制止和反对损害消费者和竞争者利益的不法、不正当行为,为企业和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维持一个涵盖各类生产要素的,成熟、开放、诚实、公平、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要维护市场经济的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经济行政机关必须发挥应有的保护职能。但政府不得为了私利而限制公平竞争,垒起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篱笆墙”。

    ③促成企业享受法定权力和利益。促成企业享受法定权利和利益,政府应促成和帮助企业取得最佳的经营效果。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提供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所需要的信息和咨询;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企业正常的购并活动、投融资活动和其他商事活动提供便利,清除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不正当干预;为企业摆脱历史包袱、轻装上阵而建立和完善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在促成企业享受法定权力和利益时要注意度的把握,力求帮忙而不添乱、热情而不专断,力戒喧宾夺主、包办代替,更不得助纣为虐。

    ④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的传统模式要尽快向宏观经济调控模式转变。在真正还权于企业的同时,把大多数经济行政行为由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微观管理模式转变为间接、宏观调控模式,把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改为宏观调控部门。宏观经济调控要“抓大放小”,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放开、放活。宏观经济调控的对象更主要的是市场,通过市场去引导企业,政府原则上不能直接介入企业的微观商事活动。

    (2)要继续进行机构改革,精简机构和精简人员。1998年以来的机构改革早已经完成,这次改革在中央的效果还是很好的,但在地方上还很不尽如人意,离预定目标还有很大差距,而且改革中也还存在许多问题。当前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要把精简机构、精简人员的重点放在基层。大量的职务犯罪案件发生在基层,许多案件数额不大,但面广、影响大,直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这与基层公务人员太多有很大关系。目前全国县、乡,村三级管理组织正式或非正式聘用的人员加在一起近6000万人。机构改革后,目前的官民比例仍为28:1,平均每28个老百姓就要养活一个公务员。新任总理温家宝在答中外记者问时也说到一个数据:有一个县十二三万人口,吃财政饭的多达5700人。若按12万算,那么,“民众人数”与“财政供养人员”的比例是21:1;按13万算,则是22.8:1。这么多的公务人员在工资福利待遇很低的情况下(据笔者调查,近年中央数次给公务员加薪,但在大多数基层根本没有财力加薪,仅仅是档案工资涨了上去)极其容易诱发大面积的职务犯罪。

    ②机构改革中要防止“二政府”的出现。在上一轮机构改革中,一些地方为了分流人员成立了各种各样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介组织,并把原属于政府机构的职能委托给这些单位行使,或把一些原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交由这些单位以中介费、服务费等的名义去收,如近来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事件。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成员由社会各界自愿组成,应该是标准的社会民间团体,按理不应该行使任何国家权力。可是,它们的常设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主要人员还由质检总局任命。这就使它有了半官方半民间的性质。同时,像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又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难免可能出现这样一种不良倾向:在行使职能时,它以行使国家权力的面目出现,但在获利时,它又可能以民间团体的面目出现。类似这样的“怪胎”还有很多,机构改革后出现的很多行业协会之类的“二政府”都大同小异。它在一定程度上使权力寻租合法化、制度化。

    ③要注意改革的彻底性。一些地方为了鼓励公务员下海经商以达到精简人员的目的,采取所谓的“保留身份、保留职务、保留待遇”的优厚条件,带薪下海。甚至还承诺,离职锻炼期间,干部的身份、职务、待遇不变,工资每月照领;不影响正常的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锻炼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分工不变;本人要求继续兴办经济实体的,组织予以支持,并继续享受离职锻炼政策。这一政策虽有一定的积极性,但弊端也是很显然的:干部带着职权官衔进入市场,最直接最有效最省劲的还是利用权力影响搞经营,所以极其容易诱发以权谋私的职务犯罪;而且通过这一方法精简的人员往往不是平庸无能之辈,而是公务员中的优秀人员。所以要注意改革的彻底性,采用一种公平竞争的机制淘汰那些平庸之辈,让真正优秀的人留下来。

    (3)要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

    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突出服务功能,防止产生新的权力垄断。行政审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资源,尤其是对非经济类资源和公共产品承担优化配置的一种职责。政府的这种职责由于能引起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化,往往会受到一些经济实体利益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往往是非正常的。因此,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必须充分考虑到这种情况,防止政策的倾斜而导致政府官员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背离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少数人谋私利,并与之结成利益共同体,成为产生腐败的新的温床。

    ②要建立审批的规范运作的机制,减少审批的随意性。一是对一般的审批事项,要明确审批的内容、条件、程序和时限,审批的内容要具体,审批的条件要可操作,审批的程序要科学,审批的时限要合理,并对外公布,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的自由裁量权。二是对技术性和专业性比较强的审批事项,要制定详细的审批技术规范。三是对事关社会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审批事项,要加强事前调查研究,坚持做到充分论证,严格把关,依法审批,科学决策。要努力改进审批方式,积极推行电子政务、“窗口式办文”制度、联合审批制度、社会咨询听证制度和专家审查制度,使行政审批制度化、规范化。

    ③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加强监督制约。要结合政府部门业务的特点,把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办事依据以及各级办事人员的职责、权限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对行政审批权进行合理分解,明确规定行政审批的领导决策层、可行性考核层、实际执行层的职责和权限,形成一个权力合理分配、行使相互监督的管理体系,防止少数人权力过分集中又缺乏内部监督、搞“暗箱操作”的弊端。另外,还要加强对审批岗位的干部和领导的监督制约,实行亲属回避、重点岗位轮换、一责多人、多人交叉负责等办法,约束干部的行为。

    2.控制国有资产规模,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监管

    (1)继续进行和规范“抓大放小”的改革,从总体上控制公有资产的规模和数量。目前,国有经济分布过宽,整体素质不高,由于产权不明晰、管理机制不完善,导致腐败丛生。解决国有企业的腐败问题,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要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完善结合起来,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即要继续坚持“抓大放小”。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其他行业和领域,要尽可能地放开放活。特别是对中小国有企业,要通过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实现产权的多元化。中国中小企业已超过8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中小型工业企业在全国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中的比重分别为60%和40%左右;中小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约占全国城镇就业总数的75%。国有资产从中小企业中全面退出,将能够从总体上控制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数量和规模。能够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的大面积蔓延。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1998—2002年,全国各级检察院共立案侦察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共计171927件,其中查处国有企业人员84395人,假设一案一人,则国有企业人员占49%以上,如果国有企业能够从中小企业中全面退出,则至少能够使职务犯罪总数减少1/3,腐败普遍化的趋势就能够得到彻底扭转。

    (2)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虽然建立了公有制,但对公有财产一直没有一个健全、规范的监督管理体制和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实行两权分离的改革后,经营权下放给企业以后,在厂长经理负责制下,由于没有一个完善的监管,导致厂长的权力过大,由此产生了许多的“穷庙富方丈”。党的十六大作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大决策,提出“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为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改革指明了方向。根据十六大精神,国务院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按照十六大报告,暂行条例规定:

    ①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时,暂行条例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做出明确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考虑到目前有些市(地)企业国有资产数量较少的实际情况,暂行条例还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此外,暂行条例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一是,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实施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实施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作为出资人,决定国有股权转让;对所出资企业的重要子企业需要进行监管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三是,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等基础管理工作;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为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的方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直接决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对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通过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参加股东会、董事会,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同时,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既要履行出资人职责,又不影响企业经营自主权,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作为规范国有资产监管活动的基本依据,关键在于付诸实施。当前,贯彻落实条例首先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国有企业要站在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的高度,研究制定学习贯彻的具体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使广大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的重要性,全面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贯彻落实条例还需要抓紧制定完善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制度。鉴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深化的过程,条例是暂行的,具有原则性、起步性的特点,一些具体制度和规定还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国务院国资委和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在条例确定的基本制度和框架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政策措施,增强可操作性。同时还要认真研究在贯彻执行暂行条例的过程中可能还会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防患于未然。当前尤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①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新体制架构,国有资产管理由过去的“分而治之”,转为“统而治之”,形成从管理机构到管理内容的“集中”与“集权”,这可能会导致新的垄断以及由此产生新的腐败。一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对集中。成立国资委,最为重要的是解决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问题,落实国有资产的责任主体。但是,管理的集中也创造了部门“专权”的条件,权力“垄断”如果不加以有效控制,极易产生新的“干预行为”。虽然对国资委的职能已经明确界定,但如果没有一整套制度保障,就难免会偏向另一极端。因为国资管理机构是在过去职能部门基础上合并而成,长期形成的思维定势和体制惯性,会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这将成为“干预行为”新的变种。二是管理权限的相对集权。新一轮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第一次把“管资产和管人、管事”集于一体,具有明显的“集权化”的特点。因为新的集权使管理机构更具有“老板加婆婆”的条件,如果不严加规范,就可能导致更深程度的政企不分,极易把企业管死。三是管理的分层级授权,强化了不同层级的相对独立性。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条件下,事实上存在双重授权,即国务院授权国资委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责;国资委对授权代理的资产也可采取授权方式,选择有条件的资产经营公司代理经营。在授权的范围内,每一个层级可以独立运作,并拥有不受干预的权力。现在人们比较多地担心中间层次。由于中间层功能的特殊性,既不同于一般企业,也不同于政府机构,而是代表政府对企业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股东身份对企业进行控制并对控股企业行使股东权力,因此,中间层离企业距离更近,控制更直接,利益关系更明显,如果没有相应的规范,其对企业的管理控制往往会与公司治理规则发生冲突,甚至演化为“准政府”。上述三个方面都有可能导致腐败主体的转移,从而滋生新的腐败。

    ②主体的多元化将导致管理的多样化,存在管理失序的可能,从而为腐败提供新的滋生机会。在如何管理国有资产上,存在三种不同模式:一是“统一所有,分级管理”,这是国有资产管理长期实行的基本形式;二是“分级所有”,强调国有资产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所有,以此来解决出资人到位问题;三是“统一所有,分级代表”,也就是十六大提出的,国家统一所有,中央和地方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比较而言,“统一所有,分级代表”更符合中国的国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但是,随着“分级代表”的确立,首先面临一个国有资产大规模重组的问题,也就是国有资产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产权界定和管理权限的划分,主要体现为作为国有资产载体的国有企业的归属。这一重组过程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首先是由于改革的过激,资产处置的任意性增强,无序化交易问题突出,从而导致国有资产进一步流失。其次是由于现在地方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既是公共政策的主体,也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在双重职能重合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地方把一些好的国有企业作为政府的“摇钱树”,或把国有企业作为解决政府目标的工具。第三是如果片面理解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在具体操作上,对国有资产采取“一退了之”或“一卖了之”,将会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③要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同于行业性的、专业性的监管,既要关注宏观经济发展,又要跟踪微观经济运行;既要对经营者考核奖惩,又要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负责。为此,必须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监管体系,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考核办法、考核标准以及企业绩效评价体系。但目前有关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还不健全。体系短缺集中表现在指标体系、考核评价体系和监督激励体系的不完整。这将影响管理机构的职能发挥和有效运作。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建立出资人制度,也就是要实施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不完备的契约关系,为避免这种不完备造成的缺失,就需要建立一整套科学的、便于操作的指标体系、评价体系和监督激励体系,以尽可能地减少代理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指标体系的确定依据国有资产的性质和经营特点而有所区别,既包括现实增值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创新能力,也包括长期发展能力等。建立对代理者的考核评价体系,更是一个全新工作,既不能再沿用考核党的干部和行政干部的标准,也不能再搞群众运动式的评价过程。要按出资人制度要求,确立对国有资产经营者的考核评价体系。同时,要建立内外部监督体系、建立激励和约束体系。

    (四)加快体制改革,实行制度创新

    在体制转换时期,要针对腐败问题产生的体制因素,通过深化改革,加快改革进程,尽早实现体制转换,减少并逐步铲除两种体制并存条件下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并在新的体制中注入反腐败机制,力求在深层次和根本环节上解决党员领导干部的腐败问题。其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体制上要着力抓好政企分开的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掌权的与管钱的彻底分开,切断用权换钱的途径。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减少国家权力对经济生活的不合理干预,而在市场经济建设之初,计划经济体制沿袭下来的政企不分不仅阻碍了企业的发展,而且也导致了官员的严重腐败。只有全面推行政企分开,割断企业与政府的隶属关系,才能极大地减少政治干预经济和权力进入市场的机会。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政企分开之后,要进行规范的公司化改制,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无级别,无上级,无主管,企业领导人不再由上级任命,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产生,接受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和本企业党组织的监督,确保其廉洁经营。政府部门不再包揽企业的市场经营,只承担宏观调控职能和管理职能,监督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营运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这种政府不干预企业,企业直接面向市场,双方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情况下,腐败现象必然会大大减少。

    2.从政治体制上看,一是要抓好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公权力的数目,把政府管理微观经济的权力交给企业和社会行使,实行“小政府、大服务”,这样可以减少以权谋私的机会。二是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扩大民主,加强民主监督。民主为利益的分配提供了一条制度化的渠道,在这种渠道下,任何个人都无权单独决定问题,这也就堵死了任何个人以权谋私的途径。所以民主对于反腐败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当前,扩大民主,应着眼于以下几点:

    (1)要大力扩大基层民主。基层是人民群众与党政机关频繁发生交往的地方,也是各种利益关系的交会点,因而也使得基层成为腐败的高发区。解决基层腐败必须靠彻底的制度创新,这就需要实行广泛的民主。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在农村要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全面推行村民自治,村务公开,切实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在城市要健全居民委员会制度,让市民在社区管理工作中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在企业要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权力,大力推广厂务公开,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政府机关要全面推行政务公开,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的以外,凡是能够公开的,都要对社会公开,让群众参与,让群众监督。

    (2)要丰富民主参与的形式。当人们的利益通过制度内的机制能够得到表达、得到实现的时候,人们就不会冒险寻求制度外的解决。比如人们通过法院能够及时地要回欠款,就不会寻求黑社会的帮助。当人们的利益通过正常的程序能够得到表达并且得到实现的时候,人们就不会寻求通过贿赂的途径解决。当前人们的利益表达途径、利益实现途径还很不宽广,突出表现在民主的形式还很不丰富,比较单一,许多情况下,有原则性规定,但缺乏操作性的具体程序,或虽有程序规定,但很不完善。为此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当前扩大民主参与的途径,除了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外,还应重点健全和完善以下一些制度:

    (1)健全和完善选举制度。选举权是公民有序进行政治参与的最重要、最直接、最广泛的政治权利。选举制度有许多需要改革的地方。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由于缺乏竞选制度,选民对被选举人的了解程度很弱,因而直接影响了选举权的行使和选举的效果。因此,我们应该有针对性地对选举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修改,增加有关竞选内容,增加选民对候选人了解的透明度,使选举过程真正能够反映和体现选民意志。并且,还要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完善对当选人的监督和罢免制度,使当选人接受选民的监督和制约。除完善以上选举制度外,我们还应该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扩大公民直接参与选举的范围和领域。比如,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选举、国家机关内部官员的民主选举、社会团体的真正民间意义上的选举等等。

    (2)健全和完善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一种直接民主的制度方式,也是公民有序地直接参与政治的一种较好的活动方式。现代的听证制度可以渗透到立法、行政、司法等诸多活动之中。立法听证,就是各级各类立法机关对于将要制定的新法律、法规等,要邀请新法律所涉及的相关机构、相关人(包括公民)举行听证会,公民可以就新法律涉及的权利义务等问题,向立法者、新法律所涉及的相关机构、相关人提出问题,使立法能够在通过之前,就将一些可能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解决好,使立法更加增加它的透明度和适应性,有利于提高立法的质量和实施效果。行政听证则是现代听证制度的主干内容。在广泛的行政活动领域,对凡是与公民利益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行政决策,都应该举行听证会,直接听取公民的意见,使决策做到民主化、科学化、公开化,有利于政府的决策符合民意和接近民意,有利于政府决策的实施。它也是政府克服官僚主义,改善工作作风、工作方式的一个好方法。司法听证,实际上是一种证明案件事实的活动。司法听证的结果,可以根据听证的内容分别归属于不同的证据种类。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举行听证,而只能对一些特殊类型的需要通过听证来弄清事实的案件举行听证。司法听证,可以作为供法院、法官选择的一种方式。对我国而言,以上三种听证制度都尚未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要健全和完善听证制度,我们需要在法律层面做出努力,通过实践,不断总结经验,使听证制度逐步制度化、法律化。

    (3)完善公民对立法的参与制度。近几年,我国在扩大公民对立法的参与方面,做了许多尝试,其中,最引起国内外关注的是对法律草案的全民讨论。其次,是专家直接参与立法。尤其是婚姻法修改所进行的全民讨论,是中国立法历史上公民参与最多、最广泛的一次立法活动。我们应该认真总结经验,将全民讨论法律的形式逐步制度化。当然,并非所有的法律都要交全民讨论,而是将那些与公民利益直接密切相关的法律草案提交全民讨论。讨论法律草案的过程,是公民参与立法、参与政治的极好方式,是充分反映民意、体现民意的过程,也是向公民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

    (4)健全和完善《宪法》第34条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集会自由权、结社自由权、游行自由权、示威自由权等公民自由政治权利法律制度。我们应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政治建设的高度,认识这些公民自由权利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加快上述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5)健全和完善公民批评制度、建议制度、申诉制度、控告制度、检举制度、信访制度、监督制度等。要使这些制度成为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法律机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有些城市如南京市开展的市长同市民的直接对话活动,也是公民直接参与政治的较好方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6)健全和完善公民陪审制度,发展和扩大公民的公益诉讼制度。陪审制度是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行使人民陪审权的重要制度;公益诉讼则体现了公民作为国家主人翁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关怀和关心。这两种制度都是在司法过程和诉讼领域中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重要制度和方式。我们应该在制度层面逐步健全、完善这两种制度,使它们成为公民有序参与司法、参与诉讼的有效方式。

    (五)在资源配置中全面引入竞争机制

    从上一章对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腐败发生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因此要控制腐败,就必须控制资源配置的过程,切断权与钱交换的途径。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制度下,任何人为地控制资源配置,不仅不会消除腐败,反而会增加腐败。只有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引入自发的客观强制力量——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腐败。

    1.经济资源的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从反腐败的角度出发,建立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应当着手进行五个方面的工作:

    (1)要继续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各种不正当竞争。要认真、全面、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竞争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法律原则,培育各种有形市场,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净化市场环境,加大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尤其是要严厉惩治商业贿赂,维护市场秩序,减少腐败滋生的条件。

    (2)要切实做到官商分离,切断权与钱交换的途径。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必须与原单位彻底脱钩,在机构改革过程中,严防“翻牌公司”的再度出现,切实解决权力经商等腐败问题。此外。政府部门不得滥用职权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商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变相以权经商、谋取非法利益的问题。

    (3)抓紧制定反垄断法,彻底打破行业垄断。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行政权力支持下的行业垄断是造成我国腐败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而目前仅仅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无法有效地解决行业垄断问题。必须针对我国行业垄断有政府支持这一特点,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通过立法采取一些特别措施,坚决取缔行业垄断。目前在严格规范垄断行业竞争行为的同时,要扩大垄断行业的开放力度,对有条件的垄断行业抓紧引入新的竞争主体,通过开放市场条件下的竞争减少过高的垄断利润,从而使得腐败在这些行业无利可图。

    (4)改革政府配置资源的方式。由政府控制的信息、政策、资金、资源、许可证、配额等市场要素,在发布、使用、配置时要确保对各个竞争主体的公开、公平、公正,不能搞“暗箱操作”。在这个问题上,可以考虑引进国外用拍卖方式分配政府控制的稀缺资源的做法,这种做法既公正,又可实现租金国有化。

    (5)政府公共支出要引入竞争机制。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进入市场等制度。要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和政府采购工作。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管理部门彻底脱钩,实现人员、职能分离;要扩大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要分开设立等。

    2.政治资源的配置:引入竞争机制,扩大民主参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机制

    (1)扩大民主参与。近年我国在政治资源的配置中已逐步引入了竞争机制,如公开招聘、公开考试、竞争上岗、任前公示等,这些措施对遏制腐败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笔者认为这些措施由于实行的范围较窄,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扩大参与首先要扩大参与的主体数量。实践证明参与竞争的主体的数量的多少直接决定了竞争的激烈程度,也决定了竞争的质量及竞争结果的质量高低。当前要进一步扩大公开招考的范围,允许农民报考国家公务员;不仅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要通过公开考试录用,其他机关的公务人员也要通过公开考试录用;不仅公务员要通过考试录用,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也要通过公开考试录用;不仅一般公务员要通过考试录用,公务员中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也要通过考试录用;不仅中层干部要公开招考,部门负责人除人大选举决定的人员以外的人员都要通过公开招考选拔。在这一点上。领导干部不能搞特殊化。另外,在各级人大和政协中,要逐步扩大社会其他各阶层参与的数量,如私营企业主、民主党派、律师等。

    (2)在选拔程序上要充分体现公开、民主、竞争、择优的原则。在选人用人的各个环节都要充分体现这一原则。对一般公务人员要坚持逢进必考原则,完善考录制度,尤其是要完善面试这一环节,防止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对领导干部的任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下而上而不是自上而下、民主推选而不是领导任命、公平竞争而不是“暗箱操作”的人事任免制度。要坚持群众公认原则,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干部要慎用,在用人问题上实行纪委一票否决。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中以及人大选举、决定干部的任用程序中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当前主要是完善候选人的提名程序,扩大提名范围;进一步扩大差额选举中的差额数量;在一定的范围内实行竞选,允许进行实事求是的竞选宣传。

    (3)要严肃查处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打击组织人事工作中的不正当竞争。为此,要加强对于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对党政领导干部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促进干部考察预告、差额考察、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制度顺利推行;要实行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等;要严厉打击选举中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防止贿选;要认真清理和查处党员领导干部的假文凭、假证件,制止各种针对领导干部的乱办学、乱发文凭;防止各种公开考试中的泄密行为,严厉惩处考试中的舞弊行为。

    (4)要建立淘汰机制。完善的竞争机制应当包括淘汰机制。以往竞争机制之所以没有建立好,关键是缺乏淘汰机制,没有淘汰机制,就使竞争的效能大打折扣。工人可以在市场竞争中下岗,干部没有理由在政治市场的角逐中不下台。建立淘汰机制就必须实行领导干部的任期制,打破终身制,实行引咎辞职制、弹劾制,特别是被查处的领导干部要及时将其从公务员的队伍中清理出去,剥夺其继续违法犯罪的资本。总之,在政治资源的配置上引入竞争,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机制,必须按照党的十六大的要求“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各方面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从根本上解决用人问题上的各种不正之风。

    (六)建立现代公共管理体制,加强政府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

    市场经济需要政府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科学的管理经济和社会的方法,这不仅有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且也有助于遏制和消除因管理不善而产生的腐败问题。因此,当前应当针对腐败问题产生的管理因素,改革政府对经济管理的方法,堵塞腐败问题产生的漏洞。一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公开性和开放性,改革政府机关、执法部门、司法部门从计划体制沿袭下来的封闭的工作方法,普遍执行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的公开办事方式,规范权力的运用程序,防止和克服幕后交易、越权行事、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腐败问题。二要在分权和制约的原则下,合理设定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使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若干程序、步骤和环节,形成由几个部门共同把关,使单个部门、单个人不能形成权力垄断,减少以权谋私的机会。如应在金融部门推行审、贷分离,税务部门实行征、管、查分离,工商管理部门实行审核、收费发证分离,对企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强化会计对经济活动的监督职能等,在这方面税务部门已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三是要把政府的管理职能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利益彻底分开,在精简机构、裁撤冗员的基础上,保障各级政府部门的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从而全面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制度,确保政府职能部门正确行使自己的管理权力,防止滋生“三乱”和其他腐败问题。

    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基础上,要逐步确立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即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管理新体制。所谓公共服务型政府,主要有四种含义:一是政府是为全社会服务的政府,它不是对某一类人或某一类地区服务;二是政府公平地对待企业和公民,公平对待不同类型的每个企业和公民,为解决所谓“先天不足”问题,政府应该对“弱势”企业和公民提供特别帮助;三是政府要以尽量公开的方式运作,接受公众监督;四是权力不能进入市场,政府要让利于民,不能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根据公共政府的职能定位,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必须做到如下几条:

    第一,在政府行政功能上,建设服务型政府。公共政府要求政府为管理对象服好务,是一种功能上的服务型。服务型政府要成为政府工作的宗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公平的竞争环境,以放松或取消进入限制为重点,保证国内各类企业的公平竞争,大力整治市场秩序。为居民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在教育、文化、居家、社保、安全等方面认真履行职责,大力扶持各类中介组织,作为政府与企业、市场和居民间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促进服务功能的完善。

    第二,在政府行政职能上,建设效率型政府。公共政府要求政府改善服务效能,大力提高运行效率。转变政府行政观念,把提高效率作为检验行政效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正确处理条块关系,以责、权、利的统一重构条块管理的新体制。转变运行方式,把重事前管理,转为事前、事中管理并举,取消企业准入的各种不合理前置条件;从重审批,转为重管理和服务,要从全面监管为主转向重点监管为主;从运动式、随意型的大检查大清理转为日常的、规范式的间接监管,提高监管水平;加强对行政运行职能的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再也不能是“等问题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再去解决”。

    第三,在政府行政机制上,建设创新型政府。建设一个能解决新问题的、高效率的现代行政管理制度,需要创新。政府管理制度创新的必要性,首先是为了提高政府的活力和效率。政府是一种自然垄断性组织,垄断条件下任何组织都可能导致低效率,因此只有引入创新、激励和竞争精神,才能提高效率。

    第四,在政府行政技术手段上,建设电子型政府。中央提出,我们的政府要由传统的政府向电子政府转变。电子政府是信息化时代的产物,也是建设公共政府体制的重要基础。电子政府的建设可起到如下积极作用:一是公开政府信息,减少了政府与企业、居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做到了透明化、公共化;二是电子政府公布了新的职能、经济政策和管理方式,有利于提高效率,减少腐败现象。

    第五,在政府行政规则上,建设法治型政府。依法行政是对政府的总体要求,要充分认识政府权力从何而来、如何运用的问题。政府的所有权力源于法律,源于人民的同意,因此它理应为全体人民服务。同时,政府的权力运用也只有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活动。建设法治型政府,一是要做到法制和政策的统一,确保中央和地方行政的一致性,避免相互冲突和矛盾;二是要增加法规的严肃性,避免执法过程的随意性,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是要坚持程序,保证法规和政策的顺利实施。程序是保障,要坚决纠正重结果不重程序的倾向,四是要公布所有应由社会成员广泛遵守的法规和政策,若政策仅由内部掌握,便无法贯彻实施。

    (七)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

    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议》中关于反腐败的根本任务、目标、重点,对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江泽民同志曾强调指出:“惩治腐败,要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持之以恒。”经过不断探索和科学总结,现在已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治理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那就是“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对职务犯罪实行综合治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社会各责任主体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互相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二是社会各责任主体必须把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寓于自己的日常工作之中,综合采取宣传、教育、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有效措施治理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根据自己工作的特点,针对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部位和环节,制定和落实防治的规章与措施。三是有关主管单位和领导机关要把治理腐败和职务犯罪与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制定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政策,出台重大的改革措施。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时,要把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有机组成部分考虑进去,进行论证,做到存利去弊,完善决策,未雨绸缪。四是有关治理腐败和职务犯罪的职能机关,如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职能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形成治理腐败和职务犯罪的专业化工作与社会化参与的工作机制和网络,以专业化带动社会化,社会化延伸专业化。综合治理的关键是保证民众知情、民众参与和民众支持。

    当前建立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概括起来就是四句话:立足检察职能,紧密结合办案,发挥社会作用,形成合力效应。具体来说有六点:(1)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把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和综合治理的总体格局。(2)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惩治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着重抓好三件事:一是抓住两个重点,即重点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重点查办贪污贿赂大案要案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二是强化诉讼监督,坚决查办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案件,依法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有罪不究的现象;三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惩治职务犯罪中,做到不论涉及谁,不论职位高低,权力多大,都要一查到底,依法惩处,绝不手软。(3)树立预防职务犯罪的新观念。全社会特别是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惩治腐败蔓延的治本之策,因而更加重视预防的治本性、宏观性和前瞻性,注意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系统地开展预防工作,促进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监督,完善内部防范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使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单位在人力、物力、执纪执法上形成合力。(4)把检察预防与社会预防结合起来。在社会化大预防中,检察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同重点行业、重点部门健全社会协调机制,共同开展职务犯罪的系统预防。(5)积极推动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建设。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现代传媒,公布典型案例,教育公众,震慑罪犯。(6)抓住易发职务犯罪的关键环节,推动完善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在职务犯罪多发的行业开展系统预防,在重大工程中开展专项预防,在发案单位中开展个案预防。我们必须正确把握惩治职务犯罪与预防职务犯罪的关系,既抓打击,又抓预防,不断探索治标治本、综合治理职务犯罪的新方法。这样,我们才能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惩治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

    (八)加快改革,从根本上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人治是腐败的源头,那么作为人治对立物的法治就是解决腐败的根本对策。正如专制与人治天然默契一样,民主与法治必然相连。社会必然要向民主发展,而且是向规范化、制度化的法治型民主发展。有了法治的保障,公民权利就会更加明确化、具体化、广泛化和程序化,民主国家也将根据民意行使权力,并保证公民权利本身的力量来约束权力,使权力保持公共性而不腐败变质。遏制腐败不单纯要求一套防治制度,而需要一整套以法为上的国家制度,也就是需要依法治国,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在我国走向民主法治必须加快改革。从遏制腐败的要求出发,当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快改革,推进民主法治建设:

    1.扩大政治参与,规范利益表达,抑制腐败冲动

    实践证明,当人们的利益通过合法途径能够得到实现时,人们就不会选择非法途径(特别是腐败)。当前应当扩大政治参与的范围和层次,拓宽政治参与渠道,使各阶层的人们的利益都能够有一个适合的途径表达和实现。当前扩大政治参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扩大政治参与的范围,并实现社会参与向政治参与一定范围内的转化。主要是:扩大各级人大中基层群众的代表,减少官员代表;允许私营企业主入党,并允许其通过合法途径进入决策机构,规范私营企业主的参政执政活动,防止其以权谋私;完善中国共产党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让民主党派参加国家政权,充分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扩大日常工作中的政治参与,如贵阳市人大常委会拓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常委会会议,向市民敞开大门;立法活动,让市民参与;执法检查,请市民点题等。(2)培养公民主动参与的意识,训练并提高公民的参与技能。(3)在参与过程中逐步实现公民自主选择权利,使参与与公民的切身利益和独立主张结合起来,提高公民的参与质量和深度。(4)着眼于整个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现代化的要求,全面布局、逐步推进公民参与的进程并确定其主要方向。(5)加强公民参与的制度化建设,畅通现有的各种合法参政渠道,使社会的矛盾和冲突得到及时的反映、疏通和解决,从而减少非常规参与的范围及其对社会的危害。(6)对于农民的参与主要是加大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建设,在农民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的前提下扩大其参与的范围;对于中西部地区的政治参与,理应放在我国现代化的整体布局中考虑,并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使公民的参与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针对各行业的特点,按其从业人员的社会参与和政治参与的范围、深度和方式,区别对待。对于目前政治参与比较落后的行业和阶层,应适当想方设法提高其参与的积极性。

    2.强化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的核心应该是立法机关依法立法,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这三者之中,依法立法是基础,独立司法是保障,依法行政才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基于此,国务院1999年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落实这一决定,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提高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依法治国反映了新时期执政党领导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一切的,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行政机关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本身就是体现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作用的重要方面,同样是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各项工作的。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政权的高度,全面、深刻地领会依法行政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2)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领导带头依法行政。要从根本上转变那些已经不能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要求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工作方法。各级政府要通过举办法律讲座等形式,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在全社会提倡学法、懂法、守法的风气。通过学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事务、经济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严守纪律,带头依法办事,依法决策,依法处理问题。县、乡两级行政机关承担着大量的具体行政执法任务,能否切实做到严格、正确地依法办事,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因此,各地方、各部门要对县、乡两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

    (3)要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①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以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严格界定行政执法权限,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机制,转变工作方式,端正工作作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禁行政机关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将本机关行使的行政执法工作委托下属事业、企业单位行使,或变相配置给其他非法定行政执法单位行使。②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要与经济利益彻底脱钩。要继续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行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彻底脱钩的规定。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向下级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下达收费和罚款指标,不得私设小金库。认真实施行政罚款与收缴分离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款分离”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制度,并加大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积极探索并逐步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从源头上、制度上遏制和清除腐败。③增强执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继续推进政务公开和实施政府上网工程,公开管理权限,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标准和结果,明确办事时限,防止和杜绝“暗箱操作”及推诿塞责,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④积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将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岗位和人员,做到分工明确、职权清晰、责任到位。强化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责任心,建立行之有效的评议考核标准,做到奖优罚劣,赏罚分明。

    (4)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①各级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自觉接受全社会的监督。首先,要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按照各种法定形式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积极配合人大搞好各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其次,要自觉接受政协、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监督;第三,要按照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此外还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对违法乱纪的人和事要公开曝光;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主动地听取人民群众的批评和建议,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热情对待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重要情况和冤假错案,要及时、公正地处理。②着力加强政府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各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把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与检察、审计等专项监督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防止和杜绝“官官相护”,合法、公正、及时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撤销,对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予以变更,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继续高度重视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和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制度。③不断完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坚持从严执法,坚决防止和消除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行政执法中的腐败现象,彻底纠正不顾国家全局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本位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同时,坚决纠正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不积极作为等渎职行为。对违法违纪者,不论涉及任何单位、任何人,都要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5)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首先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调整和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结构,加强一线执法力量。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坚决杜绝聘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录用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切实把住进人关。高度重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着力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重视加强干部的法制教育工作,增强广大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特别是领导干部,有没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对所领导的单位是不是能坚持依法行政有很大影响。其次要继续完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要通过举办法律讲座等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努力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气,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第三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统一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统一聘请高素质的律师组成政府法律顾问组,担任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同时积极为政府及其各部门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3.要实行依法治党

    依法治党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我们党是执政党,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党的各级组织从中央到地方和基层都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发挥着核心领导作用。这就决定了依法治党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作用和影响。依法治党必须建立在完备的党内法制基础上。要尽快制定政党法,规范党的执政领导活动,规范党政关系,特别是要规范党的执政领导方式、方法、途径、手段,规范党的各级领导人的领导活动。一是健全法制,实行党对国家(包括政权机关、行政机关以及企事群等组织)的“依法领导”,也就是使党的领导“法治化”,使党的领导进一步得到改善和加强;二是把党组织包揽了的政、企、事、群的权力和职能归还给他们,不再干涉他们的具体事务,使他们能够确实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自己的功能和作用;三是理顺党和法的关系,使之严格纳入法治轨道,即一方面党领导人民(通过代议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和法律的执行;另一方面是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党”的根本在于:加强党内政治制度建设,大力发展民主,严格党章党规,以完备、严格的制度保障党内民主。只有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党员模范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依法治国”才不会变成一句空话。

    二、防治职务犯罪的策略对策

    (一)要重视具体制度的创新和改良,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环境

    1.要吸收发达国家反腐败斗争的经验,加强技术性的制度建设

    如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会计委派制、财政收支两条线、机关后勤保障的社会化、日常审计和离任审计制、政府采购制、招标投标制、存款实名制、决策听证制、福利货币化等。

    2.要完善民主集中制

    (1)根据反腐败的现实需要,完善民主集中制,首先要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内的民主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和影响着整个社会的民主建设。通过发展党内民主来推动和促进人民民主的发展,这是建设我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条切实可行、易于见效的途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开创性的事业,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广大党员献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探索、大胆试验的进取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满腔热情和创造性工作以及敢于以负责的态度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批评监督等等,都有赖于党内民主的充分发扬。只有认真发扬民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才能实行正确的集中,党才有统一的领导,才能充满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就是说,完善民主集中制,需要做好发扬党内民主这件最基础的事情。发扬党内民主是多层次、多方面、多途径的。党内民主要以实现党的纲领为目的,以引导、保护、发挥积极性为出发点,紧密结合党组织的职能和党员的权利、义务而展开。从党的中央委员会到每一个支部,从领导机关的决策到党员在党的会议和党的报刊上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从党内选举到对领导干部进行评议、监督,都要充分发扬民主。发扬党内民主,决不能照搬西方的政党制度,而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当前尤其要抓好以下工作:

    第一,要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党章规定了党员的八项权利,涉及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方面。在这些权利面前,所有党员无论职务高低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民主权利。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竞争意识会进一步强化。从发展趋势看,党内思想将更加活跃,党员的民主意识将进一步增强,要求更多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的愿望也将日益迫切。这是推动党内民主建设,增强党的战斗力的积极因素。我们应当自觉地适应这种现状和发展趋势,充分尊重和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要坚决纠正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现象。为了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中央制定下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各级党组织都应认真执行这个条例,保证党员的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基本权利得到落实。

    第二,要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加强党员对党内事务的了解和参与,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重大问题的讨论。如果不向党员通报情况,不同他们商量问题,党员就不可能有效地参与管理党内事务,不可能对各级领导进行有效的监督,也不利于自觉执行党的决定。要把党的方针政策、指示决议及时传达给下级党组织和党员。有些重要事情,应该坚持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需要作出决策的重大问题党员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动员。凡属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应力求组织广大党员讨论,充分听取各种意见。应适当扩大基层党员阅读党内文件的范围,党内有些问题的决议草案可发给基层党员讨论以征求意见。要通过建立有效机制,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能及时反映到上级党组织中来。应建立更加切实有效的党内反馈机制,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建议能够及时、顺畅、真实地反映到上级党组织中来,并把上级党组织的答复和处理情况及时告诉下级党组织和有关党员,做到下情及时上达,上情及时下达。

    第三,上级党组织应充分听取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集思广益,不断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民主化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决策科学化的前提。决策科学化的基本要求,就是把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的群众路线,贯穿于党的决策工作之中。一是决策要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来自基层和实践的丰富经验。二是在决策过程中要认真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反对的意见,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要让参与决策的人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把各种不同方案都讲出来。党的上级组织作出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还要特别重视听取下级组织的意见,切实保障党章规定的下级组织在这方面的权利。这样制定出来的决策就会比较符合实际。

    (2)进一步完善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健全党委工作制度。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的领导生活中的体现。坚持这一制度,对于发挥集体智慧和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有力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着重要意义。有些地方和单位在贯彻执行这一制度中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或者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置集体领导于不顾;或者事无巨细都推给集体讨论,缺乏明确的责任制,甚至名为集体领导实际无人负责;或者片面强调分工而形不成集体的合力。这些都需要通过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来加以纠正。一是要发挥好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要认真执行党章规定,切实保障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领导格局,正确处理全委会、常委会、书记办公会议之间的关系。在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要发挥好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按照党章规定,各级地方党委的全委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除对本地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外,还要审议同级党委常委会的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对全委会和常委会重大问题决策程序的规定,尤其要在决策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二是进一步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制度。江泽民同志提出的“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就是针对各级党委在决策中如何执行民主集中制这个问题的。“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民主集中”是集体领导的具体实践过程和根本保证,“个别酝酿”是科学决策的必要环节和重要方法,“会议决定”是集体领导的实现形式和必经程序。这四个方面互相联系、紧密结合,构成科学决策的严密体系,抓住了领导班子决策中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主要关节点,是对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现行党章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认真执行党章的这一规定,对于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内部的民主,防止和克服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对哪些问题必须进行表决,要加以研究,作出明确界定,不能把表决制搞滥了,否则会造成事与愿违的结果。这些年,一些地方和部门试行党委常委会“决定人事任免无记名投票表决、决定重大工作事项有记名投票表决”的制度,取得了较好效果,应当逐步推行。三是要处理好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的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凡属方针政策性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由党委集体决定。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充分发挥民主。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二者不可偏废。没有集体的充分讨论和决定,不容易形成正确的决策;没有严格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就会出现无人负责,或者责任不明、互相推诿、工作效率不高的官僚主义。

    (3)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最根本最重要的是加强制度建设。毫无疑问,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民主作风和民主方法如何,对于正确制定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很重要的。但是,领导作风、领导方法常常随领导同志的进退和领导同志的思想变化而变化,难以长期稳定。因此,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只有逐步配套地建立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使民主集中制真正制度化、规范化,保障其严格执行,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才能把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要求落到实处。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从制度体系上保证民主集中制的正确执行。”应该说,这是健全民主集中制的治本之策。这些年,有关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包括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决策制度、监督制度等,无论中央还是地方、部门都制定了不少,可以说大的章法基本上都有了,现在首先要把已有的规定和制度严格执行起来,这是当前加强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建设的主要任务。同时,要根据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已有制度的配套建设,需要补充完善的及时补充完善,需要制定和建立新制度的抓紧制定,力争建立健全一项制度就解决一些相关问题,逐步建立一整套保障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的具体制度。

    3.深化财政制度改革

    要积极推行部门预算。中央部门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统管的财政综合预算的要求,完善部门预算;省级、地(市)级政法和行政执法部门都要实行部门预算;对预算外资金一律实行收支脱钩管理。要进一步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规范政府收支行为。要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规定。要继续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坚决查处设立“小金库”、账外账,违规开设银行账户的行为。要深化财务管理改革,建立健全透明、公开的财务管理机制。

    4.民主评议制度

    建立健全一套科学、合理的评议制度,发动人民群众来监督腐败。

    5.实行公职人员的廉洁担保制度

    如新加坡在公积金制度中,把每人月工资的18%加上单位给予的22%补贴即合法收入的40%作为公积金储存起来,职务越高,工龄越长,公积金就越优厚。一旦公务员发生贪污受贿行为,在刑事处罚的同时,公积金全部没收。我国不妨借鉴这一制度。特别是对出国的公职人员,在其出国前,要由其亲友或以其家庭财产作担保,防止其携款潜逃。

    (二)严厉惩治职务犯罪,加大腐败的成本和风险。打掉腐败分子的侥幸和幻想

    1.要严肃党纪政纪,及时将不合格的领导干部清除出队伍

    党纪政纪是预防腐败犯罪的第一道防线。通过党纪政纪的处分,可以限制甚至剥夺违纪者的权力,从而也限制了违纪者继续违法犯罪的能力和手段。严肃党纪政纪必须克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的倾向,严格按照党纪政纪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内容进行处分,该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的,决不能手软。决不能让党纪政纪的处分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风港。

    2.当前应从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严肃执法

    一是要抓好立案监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一定要立案,决不允许有案不立,瞒案不报。对于瞒案不立、压案不报的要坚决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要抓好犯罪的查处,要排除各种关系网的干扰,克服一切困难调查收集证据,决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三是要抓好案件的审判工作,着重解决重罪轻判、轻罪不判的问题,严格适用自首、立功、缓刑的条件,特别是要慎用缓刑,决不能以罚代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决不能手软。邓小平曾指出:“判死刑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对于法律规定需要并处没收财产的,一定要并处没收财产。另外,腐败分子往往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必须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决不能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四是要抓好判决后的执行,决不能让腐败分子逃脱惩罚或减轻惩罚。为此要严肃监狱的管理秩序,对于职务犯罪分子要与一般犯人同等对待,决不能优待;要严格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条件,特别是对于保外就医的,在就医后要及时收监,决不能让犯罪分子借此逃脱惩罚。

    (三)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1.要改革司法机关的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使其能够敢于监督

    从经济上看,必须改革现行的经费管理体制,司法机关的经费不能由同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决定,而应由同级人大决定,或者由中央财政支付,保障司法机关有充足的办案经费。从组织人事上看,司法队伍建设必须走职业化的道路,要建设一支相对稳定的职业化的法官检察官队伍,使其只对法律负责而不对其他任何人负责。要明确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任何党组织都不能借口党的领导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

    2.必须强化新闻舆论监督,形成良好的反腐败舆论氛围

    新闻舆论监督向来是反腐败的利器,许多重、特大案件正是由于新闻舆论的曝光而得到了及时而又严厉的查处,但目前新闻舆论监督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必须扩大新闻媒介依法监督的自主权,扩大新闻舆论监督的范围和层次,任何人都必须接受监督;必须加强新闻立法,保障和规范新闻舆论监督,使舆论监督有法可依,克服新闻舆论监督中的不正常现象;要建立新闻曝光案件的重点查处制度,确保每一案件都能得到及时查处;要正确处理新闻舆论监督与侵犯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的关系,保障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另外要开展公民或法人创办经营报刊的试点。目前,我国的新闻媒介几乎全部隶属于各级党政部门,由于法制不健全和各方面制约太多,它们很难以公众媒介的姿态对社会生活进行广泛而深刻的舆论监督。允许公民或法人依法创办少量报刊,有利于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四)加强行政程序法制建设。以程序规范权力的运行

    长期以来,我国法制建设中一个重大的缺陷是重实体,轻程序。这在行政法制建设中尤为突出,这也使得我国的行政权长期缺乏程序制约。实践证明,程序建设不仅能对腐败的预防产生有益功效,而且能对腐败发生的动态过程产生有效的监督、揭示作用,并能对腐败的查处、惩戒起到正面的功用。当前要有针对性地采取举措,促成程序体系朝着科学合理、严密有度的方向发展,争取反腐败的最大成功。当前我国行政程序建设中应加强以下基本制度的健全完善:

    1.行政公开制度。是指除依法不公开的以外,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信息的制度。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情报公开制度,适用于抽象行政行为领域。(2)行政过程和行政决定公开制度,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领域。行政过程公开并不是要求行政机关将整个行政程序都让行政相对人参与或了解,而是在行政程序中几个决定或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和义务的阶段前后,让行政相对人有参与或者了解的机会。它主要包括表明身份、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公开等几项内容。

    2.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裁决,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权益有不利影响的决定、裁决时,必须在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根据(法律、法规根据或政策根据)和理由(事实证据及有关分析说明等)。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发布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可能的条件下,也应在有关政府公报中说明其根据、理由。

    3.回避制度。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如相应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不得参与该事项的处理的制度。

    4.不单方接触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的、具有相互排斥利益的事项时,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材料的制度。

    5.合议制度。

    6.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就有关问题听取当事人评论意见,同时予以说明解释的制度。包括三种形式:(1)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订立行政计划时,所涉及的行政相对人众多而不确定,召开公众参加的听证会以听取代表各方面、各阶层的意见。通常称为“公听”。(2)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单个或相互无争议的多个当事人,则可进行个别听证,即给予当事人陈述自己观点及理由的机会。这种听证一般称之为“陈述”。(3)当行政行为涉及互相有争议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行政机关须同时或反复听取各方对立的观点和理由,并允许双方或各方提出证据与反证、互相诘询辩论,而由行政机关基于笔录作出决定。这种形式又被称为“听讯”,主要适用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为。

    7.职能分离制度。是指为了加强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权力,侵犯相对人权益,而将行政机关内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的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同一行政处罚案件中从事调查取证、听证、裁决的行政人员应当彼此独立、各司其职,不得从事与职责不相容的活动正是这一制度的具体体现。

    8.救济制度。虽然不完全是行政程序制度,有实体的内容;不完全是行政内容的制度,有司法的内容,但由于该制度与行政程序紧密联系,是对行政行为违法、不当造成的后果进行补救,故仍在整体上被视为行政程序制度。行政救济包括声明异议、行政复议(或称“行政诉愿”)、行政复核(含复查、复审)以及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即行政诉讼)等。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行政程序法中仅规定行政机关本身实施的救济,而不规定司法审查,司法审查通过行政诉讼法规定。

    9.顺序制度。199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规定,除了公安人员可以当场予以处罚的以外,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处罚应适用以下程序:(1)传唤;(2)讯问;(3)取证;(4)裁决。这一规定确定了处罚程序的顺序,颠倒顺序是违法的。

    10.时限制度。是指行政行为的全过程或其各个阶段受到法定时间限制的程序制度。时效制度是行政程序效率原则的具体体现。

    (五)完善立法,加强执法

    1.完善立法,编织严密的反腐败法网

    普通立法限制自由裁量权,避免自由裁量权的过多过滥。所以,首先要通过行政解释对执法中需要自由裁量的行为做出具体规定,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其次要有一套内容正确、形式科学、门类齐全、体系严谨的廉政法律体系,使反腐败有法可依。一是应加快《国家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官法》《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员条例》等管理公职人员的基本法律法规的修改、制定步伐,进一步规范公职人员的从业资格、选拔任用晋升条件及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待遇和监督管理等措施,以实现对公职人员的科学管理,提升公职人员的素质,把好人口关;二是应尽快制定《政务公开法》、《反贪污贿赂法》、《新闻法》、《监督法》、《审计法》等专门法律法规,加强对公务人员行为的约束。三是加强对部门、行业立法中预防职务犯罪内容的修订和创制,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当前尤其需要抓好以下法律的制定:

    (1)制定《监督法》,使监督体制合理化、科学化。目前,我国关于权力监督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落实起来比较困难,因而需要尽快制定统一的《监督法》。《监督法》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对监督的性质和原则,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监督的方式、程序、后果处理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使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二是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是整个监督体系的核心,强化人大的监督职能,建立人大对其所选出的行政和司法官员的评议制度、弹劾制度、罢免制度以及不信任投票制度;三是改革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的领导体制,进一步确认纪检等监督机关相对独立的地位,变双重领导体制为垂直领导体制,使其能够不受牵制地履行监督职能。还可以考虑撤销现有的行政监察机关,在人大机关中组建人民监察委员会,并赋予其更大的监督权力和更多的监督手段,使其对各个领域的权力运行状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2)制定《国家公务员法》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法律,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1993年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行7年来,对规范公务员的管理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由于这只是一个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法律,与《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不配套,另外,其规定的内容比较粗略。因而须在此基础上尽快出台正式的《国家公务员法》,对现行《暂行条例》的内容予以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现行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实施5年来,对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起了积极作用,但也有待于通过国家立法将党内条例变为国家法律,使之成为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

    (3)制定《新闻法》、《举报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在现代法治社会,新闻舆论监督是公众参与监督的最重要的形式,也是遏制官僚主义、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有力武器。尤其是随着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传媒的发展,新闻舆论监督的力量变得越来越强大。在西方,大众传媒被称为除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种权力”,新闻记者被称作“无冕之王”。中国的某些干部什么都不怕,就怕被报纸点名批评,被电视台曝光。用新闻舆论这一“第四种权力”来制约政府部门和国家公职人员也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一种表现。然而,我国目前的新闻舆论监督作用还远远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究其原因,首要的便是缺乏完备的法律保障。西方某些发达国家的新闻媒介对政府之所以能够给予较强的监督,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国家为此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我们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尽快制定《新闻法》,对舆论监督涉及的各方面权利与义务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既要打破新闻垄断、防止新闻干预,又要强调新闻报道的客观性、真实性,使之成为宣传国家法律的喉舌,成为反映民意、揭露腐败、敦促国家机关及时查处违法犯罪分子的工具。另外,还应制定《举报人权益保护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民与腐败现象作斗争的积极性和安全感,保护举报人的各项权益,以免遭打击报复。

    (4)制定《政务公开法》,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监督要起到作用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全面实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办事公开制度。当前,权力腐败现象之所以在国家严厉打击情况下,仍有泛滥的市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权力行使者的政务不够公开,而是“暗箱操作”,从而为权钱交易提供了温床。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政务公开法》,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同时,还应赋予公民获得公务活动有关信息的主体权利,并为公民行使知情权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

    (6)制定《反贪污贿赂法》,建立健全有效防范和严厉惩治腐败的约束机制。惩治腐败制度规定的是对已然行为的处罚,是一种事后监督,具有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功能。这一功能发挥得如何,关键在于惩治腐败制度是否具有威慑力。目前我国这一制度的威慑力明显不强。因而需要制定出对腐败行为查处简便、民主、迅速的一整套法律、法规,加大对腐败现象的打击力度。

    2.加强执法检查,严肃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方面要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要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事,严厉禁止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人治现象。要加强法制建设,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政治权利的违法行为必须给予严惩。另一方面要进行经常性的执法检查,使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得到切实执行和严格遵守,当前尤其需要加强对反腐败法律的执行检查。第三,要完善执法体制,改革法律的实施制度,防止国家机关从法律实施中收取费用,解决其行政经费不足的问题,从财政上保证国家机关行政经费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收入,禁绝国家机关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收取的费用补充行政经费不足、支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收入,从而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对执法的影响。

    (六)建立独立的反贪机构。增强其反贪的权威性

    反腐败斗争需要执法严明,任何人违法违纪,不管职位高低,都应受到严厉制裁。为此:(1)需要成立一个不受地方牵制的相对独立的专门反腐败机构,并赋予其为实施调查腐败所作一切决定需要的特殊权力,保证其高效、独立运作。(2)同时,反腐败机构的负责人应由政府首脑或最高领导人直接任命,直接对之负责,不受其他部门管辖。(3)建设一支具有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专门的反腐败侦查队伍,并以其严格执法、秉公办案的精神承担起反腐败主力军角色。其主要干部的任免不受当地影响,由上级机关任命,并且实行定期交流制,使其为国家社稷敢于严肃执法,没有后顾之忧,严格依法办事即是其行为准则。有关案件凡是应侦查的,一般情况自己决定,不必层层请示。(4)配备精良的现代化侦查技术装备,用来足以对付手段狡猾、行为隐蔽、“自我保护”能力强的腐败性犯罪。(5)设立反腐败专项资金,保障调查、侦查、预防腐败性犯罪所需要的足够经费开支。(6)建议建立反腐败特派专员制度,对重大腐败案件,尤其是地方上发生的重大腐败案件进行专门调查。

    (七)整顿意识形态,加强反腐败舆论宣传,形成良好的反腐败氛围

    1.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长期以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往往是领导干部对群众做思想政治工作,而忽视了领导干部本身的思想政治工作。实践证明,严重的问题在于教育干部,因此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一方面要通过日常的政治学习和党校理论进修等多种形式进行教育,使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真正内化为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在其心中筑起一道思想长城。另一方面要健全对干部的定期谈话制度,由上级领导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对其下属或管辖的领导干部定期谈话,将群众反映的问题或日常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本人,及时敲警钟,并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不要等到问题已经严重,再去采取措施。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明确是非界限和法律界限

    长期以来在反腐败工作中,出于正面宣传的要求和家丑不外扬的心理,重查处打击,轻视宣传教育,削弱了打击犯罪的一般预防的作用。因此必须加强宣传教育,一方面,政法机关要与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介建立广泛的联系,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宣传,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查办案件成果展览、犯罪分子自我解剖悔罪、典型案例、现身说法等形式广泛宣传政法机关已经查办的典型腐败案件,用典型案件教育和引导广大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同腐败行为作斗争,形成强有力的遏制、预防腐败的舆论环境。另一方面,政法机关要与国有企业、金融、外贸、房地产等系统和单位建立定期联系制度,组建法制宣传教育基地,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和预防犯罪共建活动。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正确理解法律和政策,澄清是非界限、合法与违法的界限,确保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

    3.要加强对社会环境的治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是遏制腐败犯罪的重要外部条件。因此,各级党政机关要在社会环境的治理方面花大气力。第一,在依法惩治受贿犯罪的同时,要依法严惩行贿犯罪行为人。在实际工作中要彻底纠正那种怕惩治行贿人而影响反贪的片面认识,只有双管齐下,才能有效地遏制腐败犯罪。坚决改变过去那种对行贿犯罪一味迁就的做法和视能送、会送者为能人的扭曲观念。通过对行贿犯罪行为人的打击,形成行贿行为人不敢以身试法去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社会氛围。我们不仅要做到使国家工作人员不敢受贿,而且要做到使每个公民不敢去行贿。只有这样,才能使国家工作人员生活在一个比较洁净的环境中为国效力。也只有这样,我们的一系列廉政措施才能奏效。第二,要注重宣传的舆论导向,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社会舆论对社会风气的形成至关重要。因此,要注重从正面宣传有利于树立良好社会风尚的人和事,对那些“傍大款”、“高消费”、“向钱看”等一些有损于树立良好社会风尚的宣传要坚决禁止。要在广大人民群众和国家工作人员心目中树立廉洁奉公光荣,贪污、受贿、行贿可耻的道德准则,为国家公务员创造一个廉洁奉公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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