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权力及其特性
这里所讲的权力(poWer)主要是指国家的权力、政府的权力、以组织形式出现的机构和制度的权力,或以国家、政府、组织的代表面目出现的个人政治权力。这种权力从本质上讲是特定的力量制约关系,从形式上讲是特定的公共权力。
从根本上来说,权力的性质是由所属权力主体的利益本质决定的,由于利益本质上是特定社会关系的体现,因此权力的根本性质最终取决于特定社会关系的性质。就全社会范围来讲,权力的根本性质是和特定的社会形态联系在一起的。除了根本性质之外,权力还有其他的特性,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制性。因为权力本质上是特定的力量制约关系,因此强制性是一切权力的基本特性。既然权力本身是一种法定资格,权力的享有者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可以通过权力去支配他人的意志,要求他人绝对服从而无须征得他人同意。这种特性在国家权力中表现得最为突出,国家权力在作用范围上的普遍性、作用方式上的排他性、作用效果上的至上性及其强大的物质基础决定了在国家范围内其他任何权力都必须服从于国家权力。
二是合法性。一般来说,民主形式的政府及其代表者的权力是人民通过相应的机关赋予的,他们行使权力必须有合法程序,并且这种权力受到与它有同等权力甚至大于它的立法或监督机构的监督乃至舆论的监督,人民也有权更换政府及其官员。
三是扩张性。权力的强制性决定了掌握权力者内在欲望上存在扩张和聚敛权力的要求。这种欲望在空间结构上表现为打破原有权力界限和范围,侵犯其他权力以扩张自己的权力;在时间结构上表现为拼命排他,结果导致权力的膨胀和终身制的产生,使权力的社会化步履维艰。
四是腐蚀性。由于权力能给当权者带来荣誉、地位和利益,因而对掌权者有一种本能的自发的腐蚀作用。加上一些人受“有权的人用权换钱,有钱的人用钱买权”的商品交易“平等”原则的影响,因此心安理得地索贿受贿,搞权钱交易,自甘腐化堕落。古今中外官场上你追我逐、争权夺利、勾心斗角的丑恶现象,无非都是受了权力的腐蚀从而上演的一场场“官场现形记”。
五是工具性。相对于权力主体的根本目的来说,权力本身只有工具的意义。一方面,特定的利益总是权力享有者求取和维护的特定目的;另一方面,特定目的的实现只有通过权力发挥作用才能付诸实现。因此,从外在上看权力享有者孜孜以求的是权力,但最终是利用权力的这种工具性实现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肮脏目的。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
六是整合性。权力的整合性是由权力的能动性所决定的。因为权力是权力主体能量的高度积聚,具有巨大的能动性。这种能动性一方面体现在它是权力主体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动杠杆,能够使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另一方面体现在它是一种积极的支配力量,能够对其他成员和力量施以强大的支配和影响作用。同时,权力实质上是一种价值控制和资源控制,权力主体依靠其能动性通过控制能够给权力客体带来精神利益或物质利益和资源,迫使权力客体服从于自己的支配。因此,权力能够使分散的社会力量一体化,使社会秩序维持在权力意志的范围之内。
此外,权力还有等级性、对象性、目的性、诱惑性等特性。权力的诸种特性,决定了在权力的运用范围中必须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通过法治的手段,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在经历了漫长的农业经济和长期的工业经济时代后,现在已经叩开了一个崭新的知识经济时代的大门。美国著名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在《后工业社会的来临》和记者出身的美国社会学家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中认为,在知识经济时代下,旧的权力形式正在解体,新的权力形式正在形成。权力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变化,权力获得新的含义,不仅暴力意味着权力,财富和知识也意味着权力。权力的适用范围也从原来的政治法律领域扩展到商业、医疗、经济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托夫勒还在《权力的转移》一书中着重讨论了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变革中,权力形式的变化和新型权力体制的崛起。在他看来,权力的最赤裸的表现形式是:“用暴力、财富和(最广泛意义上的)知识使人按一定方式行事。”在这里,托夫勒赋予了权力新的含义。与此同时,他把权力划分为三种形式,并做了本质区别:首先是暴力形式的低质权力(low—quality power),显然,政府依靠专政工具来强化其意志,目的是保持社会系统的稳定和运行;其次是财富形式的中等质量的权力(medium—quality power),这是一种既温和又灵活的权力形式,它可惩可奖,可消极也可积极;最后就是知识形式的权力,它是培根的“知识就是力量”的命题的发展和深化。知识形式的权力是高质权力(high-quality power),它包含有前两种权力形式的作用和影响,同时它是创造财富的新系统。
总之,在知识经济时代,权力的含义和形式都发生了变化。这给我们研究权力以及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但随着研究的深入,相信能够找到更有效、更彻底的制约权力和遏制腐败的措施和途径。
二、权力制约理论
(一)西方对权力制约的理论探讨
权力制约思想是西方资产阶级在夺取和巩固政权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关于政权建设的理论体系,它对上述问题作出了自己的回答,其中也包含了丰富的政治、哲学思想。社会公共权力是根据社会公众意志组织、协调和控制社会公共生活的力量,它是基于人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在阶级社会,公众意识就表现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公共权力是社会共同事务管理权和阶级统治权的统一,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历史实践表明,无论是少数人还是多数人统治的国家,都无法做到统治者全体直接行使各种具体的社会公共权力,只能经授权程序,由部分人代为行使。从理论上说,只要被授权者首要的和主要的行为动机是为谋取自己的个人利益和局部利益,那么任何授权关系都存在着权力被代行者非合理使用的风险。当具体的社会公共权力被用来服从、服务于个人或小团体的意志和利益时,权力通常就处于同授权者整体意志和利益相冲突的状态。因此,在阶级社会,如何控制掌握社会公共权力的个人,防止他们破坏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就成了掌握政权的阶级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但在集权制社会,权力作用的问题是实践的事情而不是理论问题,或者说,权力的运行是一个如何操作的问题,而不是一个可以任人说三道四的话题。由于集权制条件下的权力是与少数人联系在一起的,权力与权威是一致的,掌权者个人的威望和魅力就是权力支柱,因而,人们往往关注的是掌权者的廉贪及其政事的清浊,至于权力的运行则在人们的视野之外。在民主的渴望开始萌生之际,人们的视线才开始慢慢地聚焦到权力的运行上来,特别是聚焦到权力的制约问题上来。在历史上,古希腊的雅典出现了自由民主制,因而出现了亚里士多德关于权力职能分工的经典见识,这也是我们所看到的关于权力分化思想的最早表述。亚里士多德认为,一切政体都是由三个要素构成的,即由议事机能(部分)、行政机能(部分)和审判(司法)机能(部分)所构成。虽然在这里亚里士多德是从政治实体的角度来考虑部门分工的问题的,但是,在政治学的意义上思考分工,其必然结果是对权力分化的问题发表意见,所以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合乎逻辑地包含权力分化及其制约的内容。
古罗马出现了元老院下的有限民主,所以后期希腊思想家波利比阿对权力制约机制进行了思考,并首次明确提出对权力进行制衡的思想。为了使他关于权力制约的思想得以实施,他做出了混合政体的设计,提出把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种政体的因素和优点结合起来。他认为,在罗马共和制政体中,执政官的权力是君主政治原则的体现,元老院的权力是贵族政治原则的体现,人民大会是民主政治原则的体现。国家的这三种机关相互牵制,以达到平衡,防止了某一种权力无限扩张,从而可以避免政治的变质。
近代社会在走出中世纪的进程中,面临着新制度的设计问题,由于文艺复兴已经呼唤出了人的自由、平等等观念,在政治上也就自然反映为民主的要求,所以,关于权力制衡的原则也以权力规定体系的形式出现了。洛克在《政府论》中,从主权在民的原则出发,阐发了权力分立的主张,并进一步引发出了对权力的限制问题。在洛克的制度设计中,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但洛克最为担心的还是“执行权”的滥用,所以对此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提出“在一切情况和条件下,对于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越权使用强力,常使使用强力的人处于战争状态而成为侵略者,因而必须把他当作侵略者来对待。”这里,洛克把敢于滥用职权的人看做人民权利的“侵略者”,这无疑是把滥用权力的政府官员放在人民公敌的位置上。孟德斯鸠在国家权力制约与分权理论方面比洛克又前进了一步。他和霍布斯及《联邦党人文集》的共同作者普布利乌斯等人提出并成为西方性恶论的代表人物。他们的理论主要有三点内容:第一,人是自私的。霍布斯认为,按人的本性来说,人就是利己的,趋利避害即自我保护是支配人类行为的根本原则。第二,权力总是容易被滥用的。由于社会公共权力是一种强制力,而人又是自私的。因此,性恶论者不约而同地得出结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第三,权力需要用权力来制约。正是在分析了人性和社会公共权力特征的基础上,孟德斯鸠提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为了制约权力,孟德斯鸠大力倡导共和政体,提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相互制约。西方性恶论者提出的权力制约理论体系,在处理统治阶级内部的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与整个统治阶级利益的矛盾时,是成功的、有效的。即:统治阶级虽然存在着维护阶级统治的巨大的共同利益,但由于人是自私的,只有用权力制约权力,让掌权者只拥有受到严格限制、制约的权力,才能保证掌权者在增进统治阶级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获取自己正当的个人利益或局部利益,使两者相得益彰,相互促进。否则,就会由于个人或小集团追求自身的利益而直接损害社会利益,最终损害甚至毁灭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本身。
在现代西方政治学中,罗伯特·达尔为了给权力制约提供新的证明,提出了政治多元主义的观点,认为国家的权力是多元的,民主的真实含义就是权力为众多的社会利益群体、政治组织和自治团体所分享。达尔把国家的政体分为三种类型:允许大众广泛参政的多头政体,压制公共言论自由的镇压性霸权政体或寡头政体(即少数人的统治),给予反对政府者以不同程度自由的、较为宽容的混合政体。达尔认为,只有允许大众广泛参政的多头政体,才能实现政府与民众关系上的“双边控制”,才能使政府受到有效的约束和控制。
(二)马克思主义的权力制约观
对于马克思主义来说,资产阶级的一切操作主义化的权力制约方案都停留在权力运行的表面上做文章,而没有深入到权力的本质。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一切权力都是属于人民的,如果仅仅在权力运行的表面上来探寻权力间的相互制约,那么,这种细枝末节上的争论会使人们忘记了权力的本质和根本来源,最终使权力制约的问题成了不同权力执掌者们之间的权术和“游戏”,而权力应该为谁服务的问题始终得不到根本的解决。所以,马克思主义者不愿空谈所谓权力制约的问题,而是谋求现实的权力监督途径。认为只有人民群众实现了权力的监督,才是真正有效的制约,离开了人民群众的监督来谈所谓制约的问题,是永远都无法找到权力制约的有效途径的。
1871年3月18日,法国巴黎工人举行震撼世界的起义,推翻了资产阶级的反动统治,建立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巴黎公社。公社被镇压下去后,在总结巴黎公社政权建设的历史经验时,马克思和恩格斯就精辟地阐述了权力监督的意义,认为人民群众掌握监督权是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之一。后来恩格斯在1891年,即巴黎公社起义20年后,为《法兰西内战》单行本写导言时,强调把工人阶级掌握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罢免权当作巩固工人阶级统治的根本措施。他论述道:“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正确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恩格斯深刻地认识到,只要还有国家存在,就有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可能。防止这种现象出现的有效方法之一,就是工人掌握监督罢免权。
马克思恩格斯提出要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争得无产阶级的民主,加强权力监督,实行广大劳动群众的管理。第一,他们首先泼去资产阶级思想家们所笃信的政治原则——三权分立这盆“脏水”,但极其慎重地保留了其中的“婴儿”——分工制约——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巴黎公社委员的选举和十个委员会的设立,成为无产阶级代议制和分工制的雏形。由于代议制和分工制的继续存在,权力监督成为必然的了。第二,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思恩格斯极富有远见地提出了防止社会公仆变质为社会主人的重大历史课题,发人深省地强调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要建立权力监督机制。
“十月革命”后,列宁在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权力监督的思想,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列宁认为,人民是“全部国家权力和全部国家机构的固定的和惟一的基础”,“如果不进行系统的和顽强的斗争来改善国家机关,那我们一定会在社会主义的基础还没有建成以前灭亡。”这两个光辉论断,是列宁的权力监督思想的两块基石。第一,列宁指出了人民监督权力的必要性。他认为,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人民不仅享有立法权,而且享有行政权、司法审判权,并在代议制度下享有监督国家机关的全权。第二,列宁提出依靠人民群众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思想。他认为,人民监督政府是完善国家管理的一个重要机制,依靠人民监督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监督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也是防止权力腐败的中心环节。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列宁亲自领导人民进行监督权力体制的构建和完善。在党政最高权力机关之外,建立一个最高监察机关,即中央监察委员会,用以监督党政最高权力机关。第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为了打击腐败行为,彻底铲除腐败,列宁坚决主张,对腐败分子进行曝光,决不姑息。他认为通过公开揭露腐败分子的丑恶行径,不但不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声誉,反而向人民展示了自己的磊落,向人民表明党和政府是同人民联在一起的,是坚决反腐败的。
如何对权力日趋集中的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创设社会主义的权力制约机制,是摆在苏俄领导人面前的重大难题。当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已有比较成熟的“权力制衡”体系,但是由于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在国体和政体上的不同,所以这套体系并不适用于苏俄。另外,列宁一向对资本主义的“议会制”、“三权分立”深恶痛绝,他将议会称为资产阶级的“清谈馆”。苏维埃政权采取“议行合一”的组织形式,本身就是对三权分立的否定。基于以上原因,苏维埃俄国所要建立的权力制约机制应当是完全不同于“三权分立”制度的崭新模式。
列宁在其早期的民主思想的基础上,一方面总结了苏维埃建立初期的经验教训,另一方面从人民群众的许多创举中得到启发,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权力制约提出了很多独创性的见解,并进行了大胆的尝试。他的探索始终围绕一个核心思想展开,这就是以“权利”制约权力。这里的“权利”是指人民的政治权利,主要是选举权、罢免权和监督权。这种制约机制的构想是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权力运行的宗旨是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有权通过一定的途径对权力的运行进行适当的制约。在这里,制约国家权力的主体是人民,制约的途径主要是“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
总之,权力制约的理论还有很多,本文由于篇幅所限不再一一介绍。权力的监督制约的理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大类:
一类是从主体上看。(1)以权力制约权力,即掌握不同权力的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这一机制的核心是分权,并使不同权力机构之间形成一种监督与被监督或相互监督的关系。以权力制约权力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的:一是由一种高级的权力监督低级的权力;二是平行权力层级之间的监督与制约,如西方的“分权与制衡”理论。(2)以权利制约权力,即以民权来制约国家权力。它的主要含义是,在正确理解权利与权力关系的基础上,恰当地配置权利,以使它能够起到一种限制、阻遏权力之滥用的作用。这里包含着两重意思:第一,承认公民的权利,政府权力不能逾越它的界限而侵入公民的权利领域。这样,公民的权利对于政府滥用权力起着一种阻碍与制约的作用,但是权利所起到的这种制约作用,是一种消极的制约作用。第二,一些公民权利不仅具有这种消极的制约作用,而且具有一种积极的制约作用,也就是说,当政府逾越权力的法定界限、滥用权力或有不当行为时,这些权利可以保证公民作出一些积极的反抗,迫使政府收回它的权力触角或改变不当行为,如公民对政府某些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可以发挥积极制约作用的公民权利至少有:选举权、言论自由权、参与权、结社权、知情权以及举报、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以公民权利制约政府权力这一机制的实质是使公民成为监督政府的力量。这一理论就是毛泽东与黄炎培在延安的谈话中提出的“民主监督政府”的思想。
另一类是从制约方式看。(1)以道德制约权力。这一机制的涵义是通过学习和教育的方法使社会或统治阶级对政府官员的要求内化为他们的道德信念,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培养他们勤政廉政为统治利益或公共利益服务的意识和品质,使他们能够自觉地以内心的道德力量抵制外在的不良诱惑,自觉地严格地要求自己,行使好手中的权力,如中国古代儒家的“德治”。(2)以法律制约权力。指制定严密的法律法规,规范权力的运作过程,控制官员的用权行为,目的在于使易于越轨的公共权力在立法、行政、司法、守法的各个运行环节上都受到法律的制约,一旦行为“脱轨”,便有法律依据制裁这种脱轨。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使掌权者受到一定行为方式的约束。”
在当前我国的反腐败工作中我们要注意使这四种制约机制相互配合和相互支持,因为对于有效制约权力的目的而言,这些机制是相辅相成,共同作用的。权力的相互制约机制无法最终解决一个监督监督者的问题。保证权力的相互制约机制正常运行,避免“集体腐败”和“官官相护”现象出现的一种有力措施,就是健全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机制,使公共利益的主体——广大公民承担起监督监督者的责任。而同时,要发挥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作用,又离不开公共权力的恰当配置和有效的相互制约。例如言论自由和获得救济的权利如果离开了法定的监督机构和某种形式的司法审查制度的配合,也不易发挥有效的制约作用。道德与法纪教育可以培养官员的自律意识,有助于他们行使好手中的权力,但是这种机制也离不开其他机制的配合。它的教育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根本利益,它的效果不仅需要来自权力的相互制约机制的强制力的支持,而且需要来自公民的舆论的评判。另外,就是在每一种机制的内部也要注意相互配合的问题。例如在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机制中,选举权和言论自由权的制约作用是相辅相成的。如果公民不能最终决定一届政府和官员的去留,言论自由的制约作用就要打一个折扣。相反,公民虽然拥有选举和罢免领导人的权利,但是除了可以对领导人歌功颂德或表示感恩外,没有发表任何批评性言论的权利,选举权也徒具形式,就不可能发挥有效的制约作用。
三、完善我国权力制约机制的对策
(一)以权力制约权力
1.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
虽然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但这些权力大多是纸面上的,在公民心目中还远缺乏至高无上的权威。要改变这种不正常的状况,使失重的权力机关的权力得以扶正,必须加强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的措施有:(1)完善选举制度,增强代表的人民性,使选出的代表真正能够代表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改善代表的职业比例,增加基层代表的比例,减少官员的比例。(2)实行专职代表制,代表要有代表能力,代表要真正能够负起人民的重托,要加强对代表的监督,解决代表普遍“渎职”的问题。(3)人大内设宪法监督委员会,加强立法监督,尤其是对行政立法的监督,解决“立法腐败”问题。(4)人大内设审计委员会,对各级政府的预算进行审计监督,从经济上解决政府的公共支出问题,从财政上制约政府。(5)人大内设财政拨款委员会,其他所有国家机关的经费都应由人大决定。
2.加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由于行政权特有的侵犯性和主动性,行政腐败在各种腐败中是数量最多的,因此必须加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当前要:(1)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增加客观诉讼,以保护公共利益;不仅进行合法性审查,还要进行合理性审查,以防止滥用权力。(2)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解决行政诉讼难的问题。(3)司法机关的经费不能由政府来决定,而应由人大来决定。
3.对司法权的制约
(1)立法权对司法权的监督的不力,原因是司法权中司法审查权的缺位。只有启动司法审查制度,才能引动立法权对司法权的监督制度。二者通过制度下的对立才能形成制度上的并存。(2)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定位失当。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将法官的提名权赋予行政首脑,改革法院的人、财、物供给制度,变横向供给制为纵向供给制,并且要在国家财政中单列。(3)司法权与检察权关系的失当,有必要对宪法第129条进行修改,使检察权回到行政权序列中。(4)改革司法领导体制,实行司法独立。要改变司法权自身的体制性弊端,必须从人财物三方面真正实现法院的独立,进而摆脱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而选拔法官为法院人事方面的独立创造了条件。在财力和物力方面,对司法部门的经费实行单列,由中央财政统一预算,逐级专项下拨,用于各地法院。在法院组织体系、人事体制及财政体制的全面独立上,可选择司法区域的独立为改革的突破口。司法干部应当从法学家、法律工作者中优选,确保司法工作的超脱与公正。还要提高司法权的执掌者——法院的地位,以做到司法独立。为了使立法、行政、司法相互监督与制约,应赋予最高人民法院违宪审查权。
(二)以权利制约权力
1.合理划分权利和权力的范围
根据我国权力过于庞大的现实,必须大力压缩权力的边界,削减权力的数量(如减少行政审批);扩大权利的范围,即扩大民主。能够对权力形成制约的权利主要有选举权(包括罢免权)、平等权、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检举权、控告权、人身自由权、知情权、参与权、罢工权、迁徙自由权等。知情权、参与权、罢工权、迁徙自由权这几项权利在宪法上还没有规定,必须通过修改宪法,赋予公民这几项权利。
2.加快立法,保障公民权利,保障人权
(1)尽快制定民法典,对人们的民事权利给予全面和充分的保障;(2)尽快制定其他部门法,把宪法赋予公民的其他权利(如许多政治权利等)尽快立法予以保障。如对知情权的保障,知情权就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国家机关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发生的与普通公民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即除了受保密法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以外,其他任何信息,只要公民想了解,那么,国家机关就有义务提供。没有知情权,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决策过程一无所知,对公职人员的品行和履行职责情况一片茫然,就谈不上监督。目前,知情权正在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实践。但是,公开什么信息、公开多少、公开到什么程度、什么时候公开、对什么人公开等,还不完善,普通公民对此也缺乏请求公开的意识和强制公开的手段。因此,应当制定《政务信息公开法》,把政务、检务、审务等公开作为国家机关的一项基本义务,实施权力的透明运行,这样才能保证权利有效监督权力。再如保障控告权。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租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目前公民行使控告权还缺乏有效的保障体系,控告权很难真正得到有效行使。将公民的宪法权利具体化,立法保障公民的控告权,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环节。权力越位、滥用,人民群众看得最清楚,保障了公民控告权的落实,就能够将权力异化解决在萌芽状态。(3)修改诉讼法,扩大诉讼受案范围,使公民的任何权利受到侵犯时都能够得到司法救济。
3.修改国家赔偿法,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从经济上制约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并给予公民权利以充分的赔偿。
(三)以法律制约权力
对该要点和具体措施前文已论述了很多,这里不再重复。需要指出的是,回溯中国反腐败过程,我们曾经走过弯路,即主要靠道德约束和政治运动抑制腐败,它导致我国公共权力的行使不是以法律为度量范围,而是以长官意志为标准边界,行政权力从未受到过法律力量的实质约束。现代社会,人们已充分认识到,控制腐败甚嚣尘上之势,必须有赖于法律的制定及其实施。法律基于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而赋予国家机关一定的权力和职责,就必然要求国家机关符合权力运用目的而不滥用权力,维护公共利益而不以权谋私,合法执行权力而不越权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失职渎职,遵守法定程序而不丧失程序公正。强化法律监督的作用,正在于法律规范具有道德规范所不能比拟的普遍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以法律制约权力,首先要明确权力的取得必须合法,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不能随意将法律的授权转托他人行使;无明确的法律授权不得行使。其次,权力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符合授权的目的,不能超越授权范围,也不能怠于行使职权,更不能滥用权力;越权无效是权力行使的一项基本原则。第三,权力的运行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程序违法将导致权力运行的无效。第四,权力必须与法律责任相连,不正确行使职权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四)以道德制约权力
以道德制约权力即江泽民所提出的“以德治国”。2000年6月,江泽民《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2001年1月,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他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规范。“以德治国”的提出对加强权力制约、解决权力腐败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德”增强的是人自身特别是掌权者自身对腐败的免疫能力。“以德治国”首先要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市场经济需要的是“中人道德”,过去传统的共产主义道德有很多方面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硬性地以共产主义道德来要求人们,对大多数人来说是不可能的,强制灌输的结果要么让人感到很虚伪,要么让人产生逆反心理;当前道德领域的混乱与道德没有及时转型有很大关系。其次要树“官德”。从本质上说,领导干部的道德也是一种职业道德,是执政党、国家机构和全体公职人员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在公共行政领域所应遵循的道德要求,既包括作为个体的公职人员所应遵循的道德要求,如公正廉洁、恪尽职守、勤政爱民、热爱学习、掌握政策等,也包括作为群体的各级党组织和各级国家机构所应遵循的道德要求,如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等。再次,在整个社会要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的基础道德观念,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这对于反腐败具有基础性作用。反腐败的成功最终依赖于一个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因为“徒法不能以自行”。
在当前反腐败的道德体系建设中,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处在关键地位。因为,“在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中,权力观是基础,是起决定作用的,有什么样的权力观,就有什么样的地位观、利益观。”鉴于权力独有的特征和我国当前所处的特殊社会环境,党政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必须在加强各种有效监督的前提下,通过党政领导自身的道德实践,从根本上制止权力的腐败,即通过外在监督和内在道德自律,杜绝腐败,把权力真正用于保证人民的利益。首先要以权力的制约确立领导干部的公仆意识。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必须正确认识我们手中权力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是来自于人民的。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说到底都是人民赋予的。从权力起源的角度,认清权力的性质,自觉认同并接受权力运行中的制度性约束。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首先需要具备高度的道德自觉性,接受制度的约束,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正确的权力观。这就要求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管理制度的约束,确立权力的责任意识和伦理导向,这是确保党政干部公仆意识的重要途径。所以,新形势下党政领导应该认真学习和实践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才能提高运用权力的责任感,“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不忘权力的根本,永远做人民利益的捍卫者,真正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其次要以利益的制约确立领导干部的公益观念。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共产党员,应该自觉地把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集体利益摆在第一位,努力成为一个有高尚追求的人,成为人民群众爱戴的好干部。”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必须牢记人民的重托,摆正各种利益关系,甘当人民的勤务员,怀着“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感觉,兢兢业业地为民办事,以强烈责任感,尽心尽责地在自己的岗位上创造一番业绩。第三,要以道德的制约确立领导干部的自律精神。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必须加强学习,提高思想境界和道德修养。”不论是采取外在的强制性制约,还是以利益引发领导干部的道德良知,如果没有更内在的道德自律,领导干部仍然不会从内心真正接受正确的权力观。所以,在当前的道德建设中,广大党员干部应该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学习,增强“三个代表”要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在树立正确权力观的过程中,应该强化党政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的道德内在约束机制。通过道德修养,提高思想境界,才能正确对待个人的名誉、地位和利益等问题,真正把权力用于人民,为人民谋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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