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赫访谈录-布赫谈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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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赫同志很关注我国的法制建设,在一次法制建设座谈会上,他就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谈了几点意见。

    布赫首先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民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制,以及二者之间关系进行了论述。他说,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在批判地继承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合理性的基础上,在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下,由无产阶级和各阶层人民群众共同创立的新型民主政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享有充分的管理国家以及其他社会事务的权利。而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便是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的实质是依法治国,它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民主是法制的基础,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法制是民主的保障,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民主也难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有机统一,不可分割。

    接下来,他着重指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他说,首先应当认识到,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有两个基本特性:平等性与法治性。平等性主要是指各个市场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在市场中没有等级贵贱之分,随着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依赖于市场,这种平等性也就逐渐深入人心,经济地位的平等性必然要求政治上的民主性。市场经济的法治性是指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需要法律的监督与保障,包括静态意义的产权制度的法律保障和动态意义的市场交易行为的法律监督与保障。没有法律对产权的界定与保障,没有法律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与保障,市场经济是无法发展起来的。法律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如此重要,使得长期生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人们逐渐形成了对法律的依赖,确立了宪法与法律绝对权威的地位,以宪法和法律约束行政权力、建立了司法审查特别是违宪审查制度。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确立的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对其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和中国特色,但也必然具有市场经济平等性和法治性的一般基本特性。因此,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其次,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加快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的重要保障。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从根本上有赖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激发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和创造精神,很重要的一条是要在政治上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实现。只有通过完善的民主程序和健全的民主制度,广开言路,充分吸取和集中全体人民的智慧和共同意志,才能保证全体人民万众一心,开拓进取,促进社会生产力更快地发展。因此,越是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越是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再次,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题中之意。邓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要讲社会主义的民主,也要讲社会主义的法制。党的十四大在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也提出积极推进政治改革,使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一个较大的发展。

    在阐述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后,他又指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就和所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20年来,我们在不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我们在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政治协商会议制度、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保护人民合法自由等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意识和积极性不断提高,国家决策的民主性逐步得到强化。

    我们不断进行立法探索和实践,目前,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这些成就,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在充分肯定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领导者,党的领导体制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主要体现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细节;一些重要的法律亟待研究制定或者修改完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待进一步提高,公民权利的保障有待进一步加强,等等。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紧接着,他从4个方面论述了如何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问题。

    第一,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必须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完善党的领导体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环节。

    贯彻党政分开的方针,保证党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领导权,加强党内监督,是完善党的领导体制的主要内容。首先,要贯彻党政分开的方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国家政权机构是管理各级国家事务的权力主体。

    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委包办一切的现象十分普遍。在这种情形下,党组织在相当程度上代行了国家权力机构的职能、职责和职权,包揽了政府事务,致使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权力的过分集中,导致了许多问题的出现,致使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受到了一定的阻碍。因此,党政职能分开,是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加快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重要任务。其次,要保证党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领导权。党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者,但党的领导权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党的活动也必须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各级党委领导机关要加强法制观念,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如果党的领导和活动不受宪法和法律约束,那么有可能造成权力滥用,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不利的。再次,要加强党内监督。要保证党的活动特别是各级党委领导机关的活动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必须加强党纪约束和党内监督。要充分发挥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检查监督作用,赋予纪检机关以必要的权力,保证党的铁的纪律。党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领导者,完善党的领导体制,是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

    第二,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必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表达民意、实现民主的主要方式,也是我国宪法与法律合法性的来源,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主要构建者。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核心工作。我国现阶段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主要体现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构建的主体,还有许多不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要求的地方,这主要表现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制度细节还不完善,整体构架还不够精细。比如,在人民代表与人民的关系方面,我国法律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应与原选举单位保持联系,听取和反映自己所在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的意见,回答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但这种对人大代表与选举单位之间关系的规定比较粗糙,它不能解决代表作为选举单位与选民的代理人,在其行为与原选举单位以及选民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不能解决如果代表不听取、不反映选举单位意见和要求时应受何种处罚的问题:也不能解决选举单位和选民对代表的询问具有多大约束力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人民代表的代表性必会遭到削弱,其民主程度也将相应降低。再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宪法实施的核心是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既包括对抽象的法律、法规违宪的审查,更包括对国家机关以及公民个人的具体违宪行为的审查与制裁。但迄今为止,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实施的监督主要侧重于对抽象违宪的审查,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公民个人的违宪行为审查力度较弱;宪法尚如此,一般法律的司法审查就更不足了。这样一来,最广大人民无法形成对宪法与法律权威的具体印象,法律在我国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也会相对削弱。因此,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其民主性更广泛,使其立法工作和法律审查工作更具权威性,是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所必须考虑的核心问题。

    第三,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总结出来的极为有效的组织原则,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有机结合。

    没有民主基础的集中,必然走向专制与独裁,这与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是不相符合的,必然不得人心,被人民所唾弃;然而,如果没有有效的集中,民主也无法真正实现。我们应该看到,在某种程度上,民主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民主的过程会带来两种成本:一是决策成本,指参与公共决策的人们进行决策所需要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等;二是外部成本。民主决策很少全体一致通过,但一旦通过,所有参与者就都必须服从该决策并为之承担成本,因此决策的制定会给反对这一决策的人们带来成本,即决策的外部成本。两种成本往往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随着公民受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社会责任感的普遍增强和要求参与政治决策呼声的高涨,民主制度总有内在驱动力,为了降低外部成本而增加决策人数,从而导致决策成本提高和决策效率降低。但我们要看到,民主并非我们的终极目标。我们实行民主,是为了让公共决策的结果能够更加科学化、大众化,能够更加贴近人民实实在在的生活,能够让人民真正感受到当家做主、自己享受成果的愉悦。强调民主的过程是为了有更好的公共决策的结果。因此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民主是一种工具。如果这种工具不能为人民带来现实的有效结果,那么其过程本身的意义也将被大打折扣。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则是遏制民主内在的无效率冲动、使民主真正产生有效结果的必然选择。

    第四,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必须强化执法和司法工作,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党的领导体制不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完善,虽然是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所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但在人民群众看来,这与他们的直接利益联系并不紧密。相比较而言,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人民群众更为关心、反响更大的问题。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生活中,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不少见,执法犯法、以权压法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弊病。法律是社会公正的标尺,能否严格执法和公平司法,是法律能否真正成为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保障社会安定团结的关键。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现象如果长期存在下去,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制可能失去信心,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群众基础可能会被削弱,甚至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布赫同志的讲话,不时被与会人员热烈的掌声打断。与会的一个同志对我说,布赫同志关于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讲话,很深刻,也很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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