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法学:法律与教育-教育法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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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拟法庭与法学教育

    丁飞[237]

    一、模拟法庭的概念、特点及渊源

    (一)模拟法庭的概念

    1.关于模拟法庭概念的不同观点

    关于模拟法庭的概念,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教学方法说。这种观点认为,模拟法庭是“把主体与客体、解决问题与系统学习、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充分地结合起来,使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根据精选的典型案例分别担任不同的法庭角色,以法庭审判为参照来模拟审判的教学活动,促进学生综合运用实体法、程序法,文书制作、辩论技巧以及相关知识解决个案的实践能力,是融实践、理论与思想于一体的教学方法”。[238]或者认为,“模拟法庭(moot court),又名假设法庭,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运用所学知识,借助一定设备,模仿法庭审判活动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239]

    (2)教学模式说。这种观点认为,“所谓模拟法庭教学就是以模拟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通过学生亲身参与,将课堂中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之教育目的的教学模式”。[240]或者认为:“模拟法庭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精选一些既有利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又有思想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通过学生独立思考、深刻分析、精心准备,由学生分别担任不同的法庭角色,共同参与案件的模拟审理,将在课堂上学习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的一种教学模式。”[241]

    (3)教学活动说。这种观点认为,“模拟法庭(moot court),又叫假设法庭,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人等,运用所学知识,借助一定设备,模仿法庭审判的一种自主性、实践性活动。”[242]或者认为:“所谓的模拟法庭,简言之就是模拟法庭审判的活动。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243]

    (4)动态静态统一说。这种观点认为:“模拟法庭应当从静态和动态的统一上来理解,即在静态上,模拟法庭表现为教学硬件;在动态上,模拟法庭表现为教学过程。因此模拟法庭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以模拟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通过学生亲身参与课堂中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模拟案件审理的教学硬件和教学过程的统一。”[244]

    (5)课程说。这种观点认为,法律教育史上的两种典型的课程模式,即大陆法系的“学科中心课程模式”与英美法系的“活动中心课程模式”,大致对应于教学史上所形成的“学科中心课程论”和“实践中心课程论”。模拟法庭课程的设置,可以借鉴布鲁纳的结构主义教育理论,结合两种传统法律模式的优点,科学规划该课程设置的主体、原则和步骤,拟定合理的课程实施方案,争取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培养出更多、更优秀的法律人才。[245]

    上述五种观点是从不同角度对模拟法庭的含义所作的阐释,是从不同角度揭示了模拟法庭的概念。概念是理论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不同视角的解读有助于我们厘清模拟法庭这一概念的完整性。在上述定义中,教学模式说与教学方法说基本没有区别。教学活动说则是从教学动态的角度给模拟法庭下定义,动态静态统一说则是从动态和静态两个方面综合定义模拟法庭。课程说则是从教务课程设置角度的界定。这些定义都对我们正确完整理解模拟法庭的含义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将模拟法庭或者模拟审判试验定义为,是法学教育过程中的一种教学方法或者教学模式,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具体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在任课教师指导下,由学生分别担任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不同诉讼角色,由法官按照法定诉讼程序在虚拟的法庭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进行模拟审判的一种教学活动,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一门必修课程。

    模拟法庭这一定义具有以下几层含义:

    (1)模拟法庭是一种法学专业的教学方法或者教学模式。传统的法学专业教学过程中,课堂讲授、理论教学是基本的教学方法,即使是案例教学等实训课程仍然是以教师讲授结合学生分析讨论的模式,教学方式上无论是教师的观念抑或是课时安排上,均表现出对实践性缺乏足够重视的情况。而法学学科是实践性要求较高的一门社会学学科,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毋庸置疑的。模拟法庭正是通过对各类案件进行模拟审判、实际操作,从而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目的。

    (2)模拟法庭是一种法学专业的教学活动。在法学专业教学活动中,教师需要在模拟法庭活动前对学生进行理论指导、在模拟法庭活动中进行现场指导以及在模拟法庭活动后进行点评指导。模拟法庭是教师进行实践性教学的一项重要的教学活动,也是学生实际操作、动手试验的学习活动,是教与学的有机结合。同时,学生参与模拟法庭活动的效果,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评判教师教学效果的一个指标。因此,模拟法庭活动是一项教学相长的教学活动。

    (3)模拟法庭是法学专业教学过程中的一个动态与静态的统一体。从静态上考察,模拟法庭是指进行模拟审判活动的场所,同时也是一个模拟审判组织。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前提是必须要具备一个规范的模拟法庭场所,这是物质基础和保障。其次是要具备一个合乎规范的模拟审判组织。

    从动态上考察,模拟法庭是由学生分别担任不同诉讼角色,通过在模拟法庭上的诉讼活动来模拟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审判过程。这个过程不是一个静止不变的过程,而是一个随着程序的发展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

    (4)模拟法庭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必修课程。模拟法庭作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必修课,是法学专业教学大纲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实践性教学环节。凡是有法学专业的高校,都必须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活动。正因为如此,在全国600多所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中,大多数都比较注重模拟法庭的建设,也比较注重模拟法庭课程的教学。因为模拟法庭可以让学生亲身体验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的基本程序,能够充分调动其学习积极性;可以使学生掌握并能熟练运用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的基本技巧与方法,锻炼其实际操作能力;可以让学生以自己的亲身参与行为来提高其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案件和解决案件问题的能力。

    (二)模拟法庭的特点

    模拟法庭是法学专业进行实践性教学的需要,这种教学方式或者这一教学环节具有不同于其他教学方式的一些特点,具体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双主体性

    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双主体性,即教师与学生都是教学活动的主体。区别于其他以课堂讲授为主的课程,模拟法庭强调学生学习的自主性、过程的主导性。教师在模拟法庭活动中不再进行过多的讲授,而是案件争议焦点分析、诉讼技巧讲解、文书写作规范、庭审策略指引、组织答疑评价等。

    学生在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中同样是主体,是参加者、角色承担者、具体实施者。模拟法庭活动需要学生综合运用知识与技能、程序与实体、理念与思维来进行,能够体现出以学生为中心、能力为中心、实践为中心的新的教学理念,以区别于传统的教师为中心、知识为中心、课堂为中心的教学理念。

    2.模拟法庭教学活动的实践性

    模拟法庭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门课程,是学生将基于所储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具体运用到诉讼活动中,具有明显的实践性特点。实践性是相对于理论性,强调的是学生的实际运用知识的能力。其实践性体现在通过诉讼中各种角色的分配和承担、检索搜集案例、制定庭审策略、撰写法律文书、亲身参与各种庭审活动,从而锻炼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提高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模拟法庭中的各种诉讼角色,均由学生承担。刑事模拟法庭中,诉讼参与人包括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被告人、法警等,以及在民事与行政模拟法庭中,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法警等诉讼角色,全部都由学生自行进行分配、承担。学生在确定各自承担的角色后,根据诉讼需要各自进行庭审的准备工作,同时根据庭审职能的不同,分组进行讨论及审判过程中的各种合作、配合。

    3.模拟法庭庭审过程的对抗性

    因为模拟法庭毕竟并非真实的法庭审理活动,因此决定了庭审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模拟性。但是,尽管是模拟庭审,由于诉讼中控辩审三方职能的区别以及学生所具有的竞争的本能,使得模拟法庭自始至终具备了一定的对抗性,这种对抗性体现模拟法庭开始前的角色分配、分组讨论、庭审策略的制定方面,更突出地体现在庭审过程中的文书宣读、对当事人、证人等的发问及举证质证、辩论环节。对抗性的强弱,往往能够反映出参与模拟法庭学生的事先准备充分的程度及实战过程的实际效果,这种对抗性对于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和锻炼具有重要作用。

    (三)模拟法庭的渊源

    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首席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Jr.)有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此观点首次出现在1880年,在一篇对C.C.兰德尔论合同法的书的评论中,在同年出版的《普通法》中他再次重申了这个观点。霍姆斯在《普通法》开篇就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要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不管你承认与否,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对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法律包含了一个民族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它不能被当作由公理和推论组成的数学书。”

    把经验定位为法律的生命,说明对于关注法律的着眼点应该更多地投向法律的社会实效,而不是法律本身的逻辑严密。法律来自于社会生活中的经验总结与归纳,而非纯粹的逻辑。同时,区别于哲学等纯思维性科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的发展动力更多来源于生活经验,而不是建立在一种纯理性的逻辑思辨基础之上。

    霍姆斯的观点尽管存在一定争议,但并不妨碍其成为经典。其所表达的意思是明确的,即法律无论是在学习还是运用过程中,经验是至关重要的。而经验毫无疑问来自于实践、来自于实践的积累。因此,对于法律的学习者来说,如何提高运用法律的实际操作能力甚或“像律师一样思考”,就显得非常重要。

    目前高校法学专业为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而普遍开展的教学方法主要有三种:模拟法庭试验、案例教学法及法律诊所。模拟法庭试验课程是法学专业教学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模拟法庭可以让学生亲身体验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的基本程序,能够充分调动其学习积极性;可以使学生掌握并能熟练运用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的基本技巧与方法,训练实际操作能力;可以让学生以自己的亲身参与行为来提高其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案件和解决案件问题的能力。

    从词源上看,与“模拟法庭”对应的英文常用词有四个:一是“moot court”,译为“模拟法庭”,通常是指在法学院举办的讨论模拟或者假设案例的虚拟法庭,一般模拟上诉审;它是教授审判程序、证据规则、法律辩论、庭审技能和具体审判制度的一种教学方法和课程。[246]二是“mock court”,通常认为,“mock court”是“moot court”的同义词,而以“moot court”尤为常用。三是“mock trial”,直译为“模拟审判”,它主要指代理律师为了确定案件策略、评估诉讼价值和风险以及案件的优劣势而举行的一次庭前“模拟审判”。[247]来自相关陪审员备选库的人被雇佣为模拟陪审员坐庭,他们会在听审后作出模拟裁决,然后,模拟陪审员会被询问关于辩论、开庭技巧以及其他的问题,因为这些人不知道是何方当事人要雇佣他们作陪审员,他们直率的观点对制定庭审策略很有用。作为教学方法,“mock trial”不如“moot court”和“mock trial”常用。四是“mooting”,可以译成“模拟法庭”,作为一个课程名称,在香港、马来西亚等地法学院的本科课程里较为常见。

    一般认为,模拟法庭教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4世纪的英国,英国的法学教育和大陆法系不同,英国早期的法学教育主要由律师学院来担任,当时有四大律师学院:林肯学院、格雷学院、内殿学院、中殿学院。律师学院在教学的过程中,注重通过实践活动来培养职业性的法律人才,并不为学员提供完整的法学教育课程,教学方式基本上是学员自主性学习,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第一种是讲诵师讲解案例、学员分析讨论。第二种是观摩法庭、旁听律师辩论和法官审案,这是律师学院学员最重要的学习方式之一,其目的是使学员亲身感受法庭审判的氛围,为培养实践能力打下良好基础。第三种方式是举办模拟审判,这种模拟法庭通常由学院监督或讲诵师担任法官,选定部分学员分别担任原被告,以学院监督设计的包括相关疑难法律问题的案例为内容,按照法庭的要求进行辩论,在“休庭”时,其他学员也可参与对案件的讨论,这也是其获准授予律师资格的必要条件。律师学院通过这种方式让学员亲自参与到模拟法庭审理过程中,在实践训练中掌握辩论技巧和法律知识。“律师学院的学生在夏季和冬季法庭休庭期间,除听讲课外,主要的学习方式是参加模拟法庭,研讨审判主管委员为他们编制的疑难案例。”[248]18世纪70年代,美国的法学教育也沿袭了英国法学教育的传统,以法律职业为基础,采用案例教学,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后来也采用“实习课程”、“专题课程”、“模拟法庭”、“案例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

    法学教育家孙晓楼认为,法律学问的求得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认识法律,探究法律是怎么一回事,怎样一个东西;第二层次是运用法律,于认识法律之外,再注意如何运用这个法律;最后一个层次,我们于认识运用法律之外,应当知道哪一种法律是适应现实的时代和社会,并且如何使法律现代化、社会化。以上三个层次相应的教学方法应是不同的,后两个层次除了教师讲授外,更多的是学生自己独立思考,并通过实践得到的。

    我国属于成文法典式国家,法律体系、历史渊源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因此,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教学模式也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模式,教学内容注重对抽象概念和原理加以阐释。理论教育、课堂讲授在法学教学中占较大比重。长此以往,其后果就是造成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学生学习自主性、积极性下降,实际分析解决实务问题的动手能力不足。在近些年的法学专业教学改革中,实践性教学方法不断出现,例如案例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其中模拟法庭教学法因其时效性、易操作性受到普遍重视。

    二、模拟法庭在法学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模拟法庭在法学教学中的地位、教学宗旨及教学目标

    模拟法庭是目前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普遍开设的一门实践性教学的专业必修课。该课程被视为法学专业的一门试验课,具有实践性和综合性的特点,将法学通识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于培养基础扎实、知识深厚、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新型法律人才的高等法学教育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该课程旨在让学生亲自体验法庭审判的整个过程,掌握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技术,熟习司法礼仪和庭审仪器的使用方法。熟悉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运用,锻炼学生的收集、分析、判断和采信证据的能力,严谨的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语言表达能力,确定案件性质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组织和驾驭庭审活动的能力,出庭公诉的能力,担任案件辩护和代理的能力,相互协调配合能力。让学生以自己的亲身参与行为来掌握并能综合运用法学理、律师实务、检察实务等知识解决具体的案件问题的能力与技术。

    模拟法庭课程教学目标有三点:一是知识目标,通过教学活动使学生熟悉庭审业务,掌握基本诉讼技巧,进行多学科、多部门法的综合训练,使其知识体系化、系统化。二是能力目标,通过本课程教学培养、锻炼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即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理论知识、法律思维逻辑分析法律问题,并作出准确判断和根据现行法律解决实务问题的法律运用的综合能力。三是思想教育目标,使学生在实践中学习掌握法律职业伦理标准,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和法律精神,具备法律理性、法律思维方式和形成法律人格。

    (二)模拟法庭在法学教学中的作用

    模拟法庭是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中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在整个教学体系中起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模拟法庭对于训练学生分析、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有重要作用

    模拟法庭课程是对学生综合能力培养和训练的一种教学方式。首先可以培养、训练学生的组织协调能力。通常,一场模拟法庭的组织始于案例选取、角色分配。模拟法庭的组织实施,需要进行大量的组织、协调工作,只有组织得当,才能成功进行。这就必然训练了学生的组织协调能力。其次,模拟法庭可以训练学生收集、分析资料的能力。模拟法庭实施过程中,案例的选取、资料的收集整理,均由学生亲自完成。这就可以锻炼他们通过各种途径收集、整理资料的能力。最后,模拟法庭可以全面训练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模拟法庭审理的案件,参与的学生需要运用所掌握的实体法知识分析案情,运用程序法知识推进完成庭审程序,不仅能使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而且在分析问题后,模拟法庭还必须对案件作出判决,使案件得到解决,这同时锻炼了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

    2.模拟法庭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素质、法律人思维方式有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推进,国家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法学教育的目标也开始由知识型教育向素质型教育转变。法学素质教育涉及法律知识传授、应用能力培养和职业道德教育等各方面。因此,法学教育除了向学生传授基本法律知识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的公正理念、法治信仰和法律精神,培养学生的法律理性和法律人格,使他们成为一个真正的法律人,具备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法律道德之于法律人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只有法律知识,断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作为法律人,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249]。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除了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之外,更重要的方式是通过承担角色来养成。“通过不同角色的扮演,使学生亲身体验到了法律职业中不同角色的道德要求,有利于其道德认知的内化即法律职业道德情感和态度的养成。”[250]而法律职业素质的培养,同样需要通过大量的法律实践活动进行积累。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学生通过承担模拟法庭中的不同角色,亲身体验案件的审理过程,塑造自己的角色意识。通过不同角色的训练,可以培养学生的多向思维能力,使其深入了解不同职业的内涵,塑造自己的职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观念,进一步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美国律师协会、法学教育与律师资格部下设关于法学院与法律职业特别工作组的报告《缩短脱节》概括了法律职业的十种基本技能,即解决问题的技能、法律分析和推理的技能、法学研究的技能、事实调查的技能、交流的技能、咨询的技能、确认并解决道德困境的技能等。[251]这些技能的训练与培养无疑是需要通过模拟法庭等实践性教学方式来进行的。模拟法庭中,通过各种法律文书的撰写必然会提高写作技能。同时法庭语言的运用可以提高语言技能,而语言技能是法律职业最重要的一项直观的技能。“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中获得成功,你必须尽力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语言是律师的职业工具。当人家求你给法官写信时,最要紧的就是你的语言。你希望使法官相信你的理由正确,所依靠的也是你的语言。当你必须解释制定法的某一款或规章的某一条时,你必须研究的还是语言。”[252]

    3.模拟法庭对于教师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有重要作用

    为了适应社会进步及对综合型法律人才的需要,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必须要改变当前传统的、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变教师单主体为教师、学生双主体的教学模式。模拟法庭课程就是当下比较理想的、具有实际操作性的、可将理论与实践相互结合的一种教学方式。因为模拟法庭课程,不仅需要学生具有与模拟审判案件有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基本知识,而且要具有实际操作能力以及驾驭法庭审判的能力。无论是在模拟法庭中担任什么角色,都必须将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顺利完成模拟法庭中所承担角色的任务。学生无论是出于表现欲抑或是竞争心理,通常都期望自己在模拟法庭上的表现得到老师和同学们的认可和良好评价,这就会促使他们运用所学的实体法知识认真分析案情,并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做好开庭的充分准备,以便在模拟法庭上展示自己的风采。因此,模拟法庭是能够将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结合起来的较好的一种方法。

    4.模拟法庭对于促进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的提高有重要作用

    模拟法庭的教学,不仅对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对教师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的促进与提高具有重要的作用。模拟法庭课程的讲授,不仅是讲授与模拟法庭有关的基本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全面指导学生的模拟法庭活动。这就要求教师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较强的教学能力。因为模拟法庭课程既有课堂讲授,又有实践指导。而且课堂讲授不仅要讲授模拟法庭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更要讲授各类案件模拟审判的操作规程,这就要求教师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实践指导要求教师能够全程指导模拟审判的全过程,这就要求教师熟悉各类案件的具体审理过程,能够完整地指导各类案件的模拟审判活动。正因如此,必然促进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模拟法庭是比较理想的“教学相长”的一种教学模式。

    三、模拟法庭的组织与实施

    模拟法庭课程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试验课程,而模拟法庭实验室则是法学专业学生进行授课、模拟演练的物质载体和教学平台,是专业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模拟法庭实验室的建设对于法学教学工作是必不可少的。除了模拟法庭实验室硬件设施、设备的建设与完善以外,还应设计一整套的模拟法庭课程的教学方案。完整的教学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一)庭审观摩阶段

    庭审观摩是把学生置于一种现实的具体审判场景之中,增加学生的心理体验,使他们实地观察法官的审判活动,也观察当事人、律师、证人以及刑事案件公诉人等的诉讼行为,同时对我国的诉讼制度有更直观、深刻的认识的一种教学方式,为其后的模拟法庭演练打下心理基础。其作用有:

    (1)使学生直观感受、体会并了解诉讼程序;

    (2)通过庭审程序了解相关实体法的具体适用;

    (3)学习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

    (4)学习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

    (5)了解法庭布局,感受法庭氛围,学习法庭礼仪。

    (二)理论讲授、案例讨论阶段

    尽管模拟法庭课程是一门实践性的实训课程,强调学生的自主性、动手操作性,但基本的理论、技能等知识的讲授部分仍然是必不可少的,仍然应当遵循一般课堂讲授的规律与方法。指导教师应当制作教学课件,以文字为主,适当结合图片、视频等教学案例资料,在课堂上讲授各种办案知识、庭审程序、各项诉讼技能、法律文书写作、司法职业道德等知识,并结合相应案例与学生进行分析、讨论。此阶段的教学目标是使学生了解、掌握并储备基本的法庭相关知识,为其后的实际操作做好理论上的准备。具体理论讲授的内容包括。

    1.案卷材料的阅卷方法及阅卷笔录制作的讲授

    模拟法庭实践中,阅卷是全面了解和掌握、熟悉案情的主要方法,也是开展模拟法庭其他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指导学生掌握正确的阅卷方法和做好阅卷笔录是模拟法庭教学指导的首要任务。

    在教学中,要求学生掌握阅卷的一般方法,即先按案卷材料的先后顺序进行整体浏览,对案卷粗略地浏览一遍,以便对案件的整体有一个概括了解,并确定查阅的重点内容。然后,针对案情简介,逐一查看相应的事实和证据,考查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被告人有罪无罪、及相应情节的事实和证据,重点查阅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材料。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对比查阅,以发现材料之间不一致或者矛盾之处。

    在阅卷的同时,要进行阅卷笔录的制作,目的是进一步熟悉、掌握案情。阅卷笔录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

    (1)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各种法律手段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2)被告人的自然情况、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是否受过法律处分等情况;

    (3)基本犯罪事实。包括时间、地点、动机、目的、事发原因、行为过程、危害结果、因果联系、外在因素(自然因素、他人因素)等;

    (4)主要证据。包括证据名称、证据来源、取得时间、形成时间、能够证实案件事实(情节)的证据内容等;

    (5)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证据;

    (6)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2.与具体案情相关的实体法、诉讼法知识的讲授

    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相关的实体法知识。重点讲解与案件有关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认定该具体犯罪应注意的问题。

    (2)诉讼程序知识。审判程序方面着重讲解一审普通程序的开庭前的准备和法庭审判各个阶段。

    (3)证据种类、证据审查和证据运用等知识。以案卷为载体重点讲解证据的概念、特征、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要求、证据理论分类和各类别证据的特点及运用时应注意的问题、各种证据的概念、特点,各种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原则、证据规格的概念、特征和运用程序及具体特征规范。

    3.法庭角色的职责、技能的讲授

    对模拟法庭各角色的职责、技能的讲授,通常结合教材、法律法规、视频资料、实际案例把法庭各角色的职责、技能讲解清楚。讲解时按照控诉、辩护、审判进行分组,分别对各组的职责、要求的技能分别讲解。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角色技能的训练和指导。

    4.模拟法庭课堂讨论的指导

    模拟法庭的讨论一般采用分组讨论的方式进行,审判组、公诉组、辩护组各自独立讨论,讨论过程及内容要进行必要的保密,目的是使模拟法庭在开庭时更具真实性、增强庭审的对抗性,同时可以检验各组同学的实训水平。课堂讨论过程中,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并对讨论过程进行指导、评估,对学生的论点进行点评、补充。

    模拟法庭课堂讨论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各组的工作职责而各有侧重:

    (1)审判组讨论的内容主要是案件的定罪量刑、证据材料、审判程序、法庭语言、在法庭上提问的问题、判决内容及判决书的写作等问题。

    (2)公诉组讨论的内容主要是案件的事实和性质、犯罪情节、起诉的罪名、起诉书的制作、法庭调查中如何讯问被告人、如何发问被害人、证人、案件的证据材料是否确实充分、庭审中准备出示哪些证据、如何出示证据、如何应付被告人、辩护人对证据的质证、辩护人可能出示哪些证据及如何进行质证、如何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及辩护人可能会提出什么辩护意见、怎样答辩等问题。

    (3)辩护组讨论的内容主要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是否成立、被告人有哪些量刑情节、案件的证据材料有哪些、公诉人可能出示哪些证据、怎样进行质证、需要出示哪些证据及如何出示证据、在法庭上怎样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提问、本案的辩护要点、策略及辩护技巧等问题。

    5.法律文书写作的指导

    实践中,法庭审判的法律文书包括审判、公诉、辩护三个方面。审判法律文书主要有审判程序提纲、审判提纲、法庭审理笔录、判决书等;公诉法律文书主要有起诉书、出庭预案、公诉词等;辩护法律文书及庭审材料主要有出庭预案、辩护词等。

    对法律文书及庭审材料的写作的指导,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法律文书写作的讲解。首先讲授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基本要求,其次,重点讲解法律文书内容即如何根据案情和法律文书的不同需要,概括和归纳犯罪事实、情节、证据材料,将具体案件与法律规定进行有机结合,在法律文书和庭审材料中进行说理分析。

    (2)根据具体案件和学生所承担的角色,要求学生完成相应法律文书和诉讼材料的写作,在学生写作过程中给予指导。

    (三)模拟法庭的实际操作阶段

    1.模拟法庭分组和角色分工

    模拟法庭合理的分组和角色的分配是模拟法庭活动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通常,模拟法庭可以分为审判组、公诉组、辩护组三个组,每组三名成员。审判组由审判长一名、审判员或陪审员两名组成。公诉组由公诉人两名、控方证人或被害人一名组成。辩护组由辩护律师两名、被告人一名组成。小组的三名成员相对固定。

    在教学过程中,应尽可能让每个学生均能有机会承担各个小组中的主要角色,即审判长、公诉人、辩护律师角色,以体验和训练不同诉讼角色的不同技能。可以在案例选定之后,由学生进行抽签,以选定上述三个不同组别。然后在下一个案例中,进行抗辩分组对调。

    2.案例的选用

    选择合适的案例对于模拟法庭训练的实际效果有着重要的影响。通常,模拟法庭的案例来源,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到人民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调取已经审结的案例;二是在网络上搜集相关案例;三是根据模拟法庭审判的需要编写适当的案例。此外,根据教学需要,应当建立相应的模拟法庭教学案例库,并适时进行充实、更新,这对于完善模拟法庭课程的教学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而言,模拟法庭审判选用的案例应当明确、简单和典型,应当具备一定的争议性和可辩性。具有争议性和可辩性的案例能够“使案件的双方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事实上都有话可说、有理可讲”。[253]所以应选择具有理论探讨价值、涉及多方法律关系的案例;相反,案例过于简单明确、没有争辩性,势必不利于学生创造性的发挥和积极性的调动,更无法引导学生进行多视角的思考、分析和辩论。就刑事案件而言,在设计案例时应当着重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故意与过失等临界地带的争议点来命题,从而增强案件的可辩性,训练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3.模拟法庭的演示

    做好一切准备后,就是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即模拟开庭审判。庭审程序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整个庭审过程全程进行视频采集,以存档作为教学资料使用。

    4.评价与总结

    模拟法庭庭审活动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当就本次模拟法庭庭审过程和庭审表现进行全方位点评。点评应当围绕着案件事实是否调查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庭审程序是否完整合法、法庭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得当、语言表达是否清晰、出庭技巧是否把握恰当以及存在什么问题等方面进行。同时,要对学生的临场表现一一进行评价和评分。

    具体评价标准包括以下几方面:

    (1)文书写作。要求格式正确,事项齐全;主旨鲜明,阐述精当;叙事清楚,详略得当;依法说理,论证充分;语言准确,朴实庄重。

    (2)专业表现。各组成员应有良好的程序意识和程序操作能力,同时应有运用实体法分析案件的能力。在面对实体纠纷时阐述观点明确、说理充分、适用法律恰当。同时必须具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和实际的证据运用的能力,这些能力包括:从复杂的案卷材料中发现案件的关键证据;在法庭的举证、质证和认证中的能力。

    (3)语言风度、辩论技巧。观察模拟法庭的参与者能否根据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合理、恰当地进行语言表达;考察同学的表情、手势是否恰当、自然、大方,不强词夺理,尊重对方,富有幽默感等;能否从多角度、多层次分析、理解、认识案件重点,阐述是否有层次性、条理性,论证是否具有说服力。

    (4)整体印象。考察同学在整个庭审过程中的综合表现,是否在整体上与其所处角色相符;要求时间把握准确、精神面貌良好、严肃认真。各成员之间是否有配合及配合的默契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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