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手沉思录,右手道德情操论-右手《道德情操论》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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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点和缺点,奖赏与惩罚的对象

    认识优点与缺点

    引言

    还有一种与人类的行为举止相关的品质,它既不能用是否适度来衡量,也不能用庄重和鄙俗来形容,而只能对这些行为表示肯定和否认。这就是优点和缺点,一种与奖惩关系密切的品质。前面也探讨过,如果要去研究和更深入了解产生各种善恶行为的内心感情的原因,那么可以从两种不同的角度去解读。首先,可以从激发感情的原因是否与这种情感相对应的角度去分析。正是这种原因决定了行为是否适度。其次,可以从目的与结果的关系去分析。目的、结果的正确与错误对应了其行为是否应得到奖赏和惩罚。既然我们对行为的好与坏做了了解,那么我们现在就来了解人类行为是否该得到奖惩的有关感觉。

    投桃报李与以恶报恶

    虽然奖赏和惩罚的实质都是一种报答,但两者显然不同,奖赏是投桃报李:我们对别人施与我们的恩惠心怀感激之情,通常会进行报答;而惩罚却是以恶报恶:我们对别人给予我们的伤害怀有怨恨之情时,通常会以牙还牙。(当然,能够引起我们对别人的幸福和痛苦关心的除了感激和愤恨之外,还有一些激情,却不像这种激情能够直接导致我们为他人操劳。)

    当面对给予我们很多帮助的人时,我们会对他满怀敬爱,心存感激。会因为他得到了幸福而欢喜,也会心甘情愿地为此而尽自己的一份力量。虽然我们并不在意给予幸福的是谁,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的感激之情。可是,如果我们没有为他的幸福而尽一份力量的话,我们就会感到有所欠缺和遗憾。

    同样,当面对一个曾伤害过我们或我们平时就很厌恨的人时,我们会对他不幸的遭遇而幸灾乐祸,会因为他遭受到的痛苦而欢喜,不仅觉得他罪有应得,还会想亲手处置他。但是如果对他没有仇恨,那么也自然不想亲手给他造成不幸和痛苦。因为这样,我们的良心时常会自我谴责,觉得自己和那个人一样可恨可憎。但是如果罪犯为他们所犯的罪和行为感到懊悔时,别人就不会再去犯同样的罪,而惩罚也就产生了罪以示众的政治上的效应。

    合乎情理的感激或怨恨的对象

    只有那些与事情无关而公正无私的旁观者同情、理解、赞同的行为才是合理的并能被大家所认同的。而合乎情理的对象是大家都认为应得到感激或怨恨的对象。

    当我们发自内心地感激某一个人时,很显然我们是应该去报答他的,这种报答也会得到别人的赞同。同样,当我们发自内心去怨恨某一个人时,很显然我们是应该去惩罚他,这种惩罚也会得到别人的理解。

    一方面,当我们的朋友因为交了好运而快乐、开心时,我们都会很乐意去和他分享这种喜悦,即便不知道是谁、是什么给他带来好运。如果对这种快乐产生了感情,而它却在我们力所不能及的情况、范围之下被破坏,那么我们的内心便会产生许许多多遗憾、惋惜之情。当知道是某一个人为我们的朋友带来这份快乐、好运、幸福时,这种快乐和喜悦的情感往往也会更加强烈。在这时,如果有人获得了安慰、帮助、同情,对那个人我们同样是心怀感激的,也会觉得那个人是如此的亲切和蔼。所以,当被帮助过、安慰过、关爱过的人对他的恩人怀有感恩感激之情时,我们完全能够理解这种知恩图报的感情。

    另一方面,当我们的朋友因为遭受到欺凌伤害而痛苦悲伤之时,我们的内心就会和他一样痛苦、难过。但我们不能一味地痛苦、悲伤,因为这是一种消极被动的不合理行为,痛苦永远会伴随着我们,所以我们更要努力去寻找一种摆脱痛苦的情感,而这种情感源于一种合理的自卫与复仇。这种情感是一种积极合理并且被大家所认同的情感,当我们知道造成痛苦的人是谁时,这些感情往往也就更加凸显出来。

    这就好像,如果我们的朋友在进行合理的自卫与复仇时不幸死亡,那么我们不仅会去理解和感受他的愤怒、憎恨之情,而且对他身边的亲朋好友的愤恨与憎恨之心也感同身受。当我们知道他死后大仇仍未报,那么在我们心中,就多了另一种感情,那就是所谓的责任感。往往只有这份情感,才让我们能在想象之中感受他所遭受的不幸和痛苦,也能在这种责任感中感觉到我们的朋友是死不瞑目的。其实神和上帝早已在利用这种情感去主持正义,惩罚那些罪恶滔天的人了:那些有罪恶的人往往会在半夜看到恐怖的画面和感受到那些他曾经伤害的人的冤魂从墓地中出来复仇的身影。所以他们常常会感到恐惧、害怕和痛苦。

    上面我们所赞同和认可的观点是因为我们感激、怨恨的对象是合乎情理的,而下面我们所看到的情况却是因为感激、怨恨的对象是不合乎情理而引起的结果。

    如果一个人,当他去做好事的时候,其根本目的与动机是不被大家所认同,那么我们就很难去理解那些得到好处的人给予他的回报和感恩之情。他仅仅因为对方碰巧是与自己同姓同名,做同样的事,或是和自己是同一宗系,当同样的官,就将自己的财产送出去,那么我们当然对这种愚蠢的行为是不予以赞同和肯定的,并且也无法理解、认同那些给予好处的人所存在的回报和感激之情。因为这种愚蠢的帮助是不值得去感激与回报的,相反,当我们处在困难之中,对给予我们关怀、同情、帮助的那个人,我们就会心怀感激之情、敬意之情、尊重之情。

    英国的君主詹姆斯一生的例子更能充分形象地说明这个理论。詹姆斯天生就具有一颗善良慈爱的心,他常常大方慷慨地施舍,却没有换来一个对他忠心的人,到最后居然是孤苦伶仃。可是他那生性冷酷和淡漠无情的儿子却得到了英格兰那些上流社会的人的帮助,甚至不惜为他牺牲性命。

    同样的道理,如果一个人,当他因为某种原因和动机而去危害他人时,即便给他人带来再大的灾难和痛苦,只要这种动机是被我们大家所肯定和赞同的,那么我们就不会厌恶、憎恨他,也就根本不会去同情那些被危害的人了。

    就像两者之间的吵架一样,若其中一个人的行为动机被我们所赞同,那我们就会觉得他是对的,而对方是错误的,所以也就会去反对对方、否认对方,即便对方遭受了再大的痛苦和不幸,我们也不可能去体谅、理解和宽容的。(当然,这种同情的义愤是有限度的。)

    当一个十恶不赦、凶暴残忍的罪犯指责揭发他的人和审判他的法官时,大家往往就不会认同这种行为,更不会去同情、怜悯他了。

    小结

    首先,如果我们大家真正从心里去赞同和肯定行善的人的动机,那么我们往往会对他心存感激。因为这种动机蕴涵了许许多多的慈爱和帮助之情,所以我们也会以一种感激、崇敬之情理解和感受那些报恩的人的心情,因为我们觉得好人就应该有好报。

    可是,当那些行善的人的动机不那么合理,甚至不被大家所肯定,那我们就会否认他的结果。

    其次,如果我们大家对给别人造成伤害的人的动机、目的持否定态度的话,那么当他们给别人带来巨大的伤害与不幸时,我们往往会去同情、体谅受害者,并且能够理解受害者的怨恨之情。因为我们觉得恶人就要有恶报。

    但是,当实施暴力行为的人,他的行为动机和目的是被大家所肯定的,那么我们就不会指责他,更不会去同情、怜悯、体谅受害者的愤恨之情了。

    对优点、缺点的判断

    人们判断行为优点和缺点的感觉往往来源于对实施行为的人所具有的感性和动机的直接同情与对接受的人所表达的感激之心的间接同情。

    1对优点的判断力

    对优点的感觉和判断是一种混合的情感,可是往往我们很难清楚地将这种混合的感情区别开来。我们往往很想知道那些正义浩然、高尚慈爱的行为的动机与目的,也在为这行为后面那些大度无私、慷慨正义的精神所感动着。我们关注着他们的成功和体会着他们的情感,因为当我们用心去体会自己对曾给予我们帮助的人的感激之情时,我们才会真正地感受到内心的热烈、真挚,也才会去感激、崇拜、拥抱恩人。所以,对于曾经帮助过我们的恩人,无论我们怎样去回报他,给予他多大的恩惠,我们是永远也不会觉得满足的。而当他们对这些回报和恩惠予以报答,我们往往会对其大加赞扬。可是,当他们没有作出什么回报,我们会感觉到很难以理解,当然,更多的是吃惊。

    总之,当我们心中能感觉到被认同、赞扬和肯定的行为优点时,我们就应该对这些行为给予肯定、奖励和赞扬,并予以适度的回报,只有这样,才能使行善的人内心得到慰藉。所以当我们怀着一颗感恩和同情的心去体会当事者的处境时,也才能真正为他们慷慨正义、宽容大度的行为而感动。

    2对缺点的判断力

    对缺点的感觉和判断其实也是一种复合的情感,包括了对实施暴力的人的感情的直接反感和对受害的人的感情的间接同情。但是对于哪些行为应该受到惩罚,我们往往是能够很正确地去区别开来的。

    作为旁观者,我们通常更能体会那些受害者的愤怒,也会给予他们更多的同情,俗话说“恶有恶报”,在这里也得到了很好的证实。如果一个君主他骄奢淫逸,罪恶无耻,惨无人道,横征暴敛,那么我们就会产生一种反抗和愤怒的情感,而这些感情的依靠往往也就产生于对施暴者的直接反感与对受害者的间接同情,所以对那些受害者也自然会感觉到义愤填膺。当然,我们也会在不知不觉中感觉到和体会着那种水深火热、痛苦不堪的情感,从而去同情他们的愤怒和支持他们复仇的情感,也会在每一分每一秒里去幻想着为他们伸张正义、解除痛苦、铲除邪恶;而对暴君的行为与感情是反感和憎恨的,认为那是他们应该得到的惩罚。

    本章解读

    感激和怨恨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情感,是人们对帮助自己和伤害自己的人发自内心的两种情感。对于曾经得到的帮助,心怀感激,希望能回报给帮助过自己的人,能为他们的幸福尽自己的绵薄之力。对于伤害过自己的人,人们总是存在厌恶的情绪,对他们受到的伤害不会产生同情,还想亲手惩罚他。

    只有合宜而又公认的感激或是怨恨的对象,才会值得相应的报答或是处罚。什么样的才是合宜的感激对象和怨恨对象呢?这需要一个公正的评判,让每一个公正的、讲道理的旁观者进行评判。当他们都赞同某种行为时,做出这个行为的人就可以作为感激的对象;同样,当他们都认为某种行为是让人感到怨恨的时候,那做出这些行为的人就应该受到惩罚。

    作为旁观者,人们会用自己的标准来衡量某个行为是否适当、是否合情合理。当一个人的善举只是为了帮助别人,而不存在自私的想法时,人们就会承认这善举的动机,也会对行善者产生尊重之情,对受帮助者表现出的感激之情也会同情并且加以肯定,一定会支持他想回报给帮助他的人的想法和行动。同样,一个人若是没有什么“非得这样不可”的理由,而对另外的人造成伤害的,这是不能让人原谅的。既然不是只有这一种解决方法,就应该去想不伤害他人也不让自己的良心受到谴责的方式,让别人产生不理解或是怨恨,还让自己背上良心债。但是如果产生这种行为的动机是合情合理的,那我们就会对这动机产生同情。

    人们判断某个行为是否合宜的时候,并不是从结果来进行判断的,而是把产生这个行为的情感和动机作为评判的主要依据。沿着这个思路,人们关于正确和错误的评判依据,关于更微妙的支持与反对的评判依据,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评判依据,也都是抛开了事情发展的结果,看最初支配这个行动的动机和情感。如果出发点是好的,无论是什么样的结果,都会得到人们的赞同;反之,想做坏事但是没有做成,虽然没有酿成大错,但这仍然是受到人们谴责的,因为他最初的动机就不是好的,不是中途改变了动机,而是自己的行为没有获得成功。

    正义与仁慈

    正义与仁慈的区别

    如果我们对一种行为充满感激之情,并且这种感激能够被旁观者所认可,那么这种行为必定是慷慨正义、正大光明、充满仁慈的。同样,如果我们对一种行为充满愤恨,并且这种愤恨之情也能够得到旁观者所认可,那么这种行为必定是心存不善的。

    仁慈,是不能逞强的。因为它是人类的一种自由选择。对于一个缺乏仁爱慈善之心的人,我们是不能够惩罚他的,原因是:他这样做并没有真正伤害到别人,更不会直接产生罪恶。可是,如果当你不去回报那些曾经给予你帮助的人时,那么你就会被别人当做是一个忘恩负义的无耻之徒,从而引起别人的憎恶,但这种憎恶之情并不等于愤怒之情。因为只有受害者才会感觉到愤怒,所以缺乏一颗感恩、仁慈之心的人,是不会受到惩罚的,但他会受到谴责。

    如果仁慈是以胁迫的方式而存在,那么其后果往往是自己羞辱自己,就像用暴力去胁迫他人来报答自己一样,那么,倒霉的往往是你自己。因为真正的仁慈表现为乐于去帮助别人,主动去积德行善、关怀和尊敬他人。

    自卫,它源于愤怒之情,它是正义和清白的守护神。如果没有它,那么我们便无法伤害我们的行为给予报复。但是这种愤怒之情是有限度的,当别人不会伤害到我们时,我们就不用着自卫了。

    正义本身是具有强迫性的,它往往是以暴力为依据,不依赖于我们意志所存在的一种美德。其实质表现为:以暴防暴、以暴制暴并恰如其分地使用暴力。它对那些不被大家所肯定的行为报以愤怒之情,从而实施以毒攻毒的行为。这也正是它与其他各种美德有所区别的最显著特征。所以,当人们去遵守这种正义的美德之时,便会在无形当中感觉到一种约束和紧张。当然,如果一个人,他的行为确实是伤害了某些具体的人,伤害行为也不被大家所认同,那么他便违反了正义。

    正义,往往存在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统治者经常用正义去维护其政权,并用正义去强迫人们要以礼相待、互助互爱,从而达到国家的繁荣富强(或是规定一种法律:父母有抚养子女的责任,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如果不去实施这些行为,不但会受到谴责,而且还会受到更严重的惩罚)。所以,制定法律的人,在执行法律的时候,应该具有认真严谨的态度。如果对此有完全不同的观点,那么往往会使人心动荡,社会失去安全和稳定,国家也将面临暴动的威胁。

    所以,对于仁慈和正义这两种不同的美德,我们所持的态度应该是审慎、严肃、认真的。最主要的判断依据是,其行为是否具有强迫性。有的行为只需要用责备的态度去对待,可是有些行为是需要用暴力惩罚予以阻止。对于有能力实施仁慈却没有实施的这种行为,我们就会给予责备。相反,对于那些乐于行善者我们就会给予赞赏和肯定。如果既不值得我们去赞扬也不值得我们去指责的行为,那么它也就居于两者之间了。就好像是一个父亲用同样的态度对待他的儿子、兄弟、亲人,是不应该受到指责也不应该受到赞扬的。当突然之间有人对我们非常地友好,会让我们感到吃惊,好像对此应给予肯定和认同;而当突然之间有人对我们无比冷酷,好像也应给予否定和批评。

    平等的主体之间,是不能用暴力去约束的。因为每一个平等的主体都有权利去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并有权对那些制造伤害的人给予惩罚。所以,当有人遭到抢劫、袭击或是被别人谋杀时,作为旁观者的我们都会想着去保护他们并且为他们报仇。这样做的原因往往来自于那些慷慨的正义者,因为,他们对受害者的行为给予理解并感同身受,所以很乐意为他们效劳。这也正是正义在我们生活中的体现。可是,为什么受害者有时只能自怨自哀,而作为旁观者的我们却不能为他们伸张正义呢?这就是,仁慈在我们生活当中的体现。就好比对于一个缺乏感恩、同情之心的人,我们对他只能给予批评责备,却不能去惩罚和胁迫他

    其实,我们在与彼此之间交往中,如果对彼此能做到真诚相待,不去伤害对方,那么我们也能感受到别人对我们的真诚、友善。相反,我们如果去以恶惩恶、以恶报恶,那么我们就会永远生活在一个冷酷无情的世界里。

    正义、懊悔与欣慰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过有关正义的一些表现,在这里,我们再来对正义做一个系统全面的概括。正义,它是一种最完美、崇高的感情。所以法律重要的作用首先体现于:将侵犯和剥夺我们生命权利的侵害者给予最严峻的惩罚。其次,才是去保护那些拥有合法财产权者的权利。所以,可以看出,保护个人的合法权利,要求他人履行他应对你所尽的义务,这是正义给予我们最后的保障。当一个人去侵犯另一个人生命的时候,我们往往对侵犯者怀着憎恨之情。当然,当侵犯者意识到自己所犯的罪孽给别人带来伤害、不幸之时,如果他能深深地感到自责与懊悔。那么,我们对他的憎恨之情便会随之减弱。

    爱自己胜过爱别人,这是人类具有的天性。所以我们便会常常去关注与我们关系密切的东西。那是因为:对我们来说,每个人都在这个世界里占有了重要的位置,并且只有自己才能让自己幸福,只有自己才能去关爱,照顾好自己。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用对待自己的态度去对待别人,更不意味着你可以毫无条件地去表现这种自爱、自大。当我们明白了这点,我们就会以别人的态度和眼光来评审我们的这种自爱,从而才会充分适度地去表现它,让别人所接受。就像当我们与竞争者为了财富、成功、权力而全力以赴时,我们的这种自爱之情就能得到别人的赞同。但是当我们为了这些财富、成功、权力而不择手段时,这种自爱就不会被别人所接受。总之,当我们为了自己的幸福而努力时,我们这种自爱就会得到别人的赞同和理解。

    悔恨,是人类与生俱来就具有的一种情感。它往往会使那些给别人带来伤害、不幸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罪孽时,对此产生的羞耻、恐惧、惊慌、后悔之情。因为当他们认真、冷静地看待自己先前的这些错误行为时,便会慢慢地厌恶与悔恨自己,当他们换作那些受害者的身份去看待自己的这些行为时,他们便会更加地感到恐惧、惊慌与充满了懊恼和悔恨。他们常常会伴随着这种罪恶感在极度的痛苦之中生活,害怕别人对自己的冷漠和唾弃,但也渴望得到别人的宽容、原谅和宽慰,当然,也渴望着惩罚者能给予他们一些保护。

    相反,如果一个行侠仗义、乐于施善、正义公平、慷慨大方的人在从事正义的行为活动时,他就会觉得快乐、欣喜与欣慰,而别人也会爱戴、崇敬他,和其他人相处时也能其乐融融。我们把这种自我满意、欣慰的情感称之为对优点的自觉。

    正义的作用

    人的天性决定了只有适应其所处的自身环境,才能够在社会中得以生存和发展,这是被事实所证实的。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真诚友善地对待身边的人,并且学会如何感恩。因为社会有了人们的以礼相待、互敬互爱,才会充满平和、温馨、关爱,从而不断地向前发展。

    在一个社会里,如果人们之间没有关爱,没有帮助,也没有感恩,那么这便是一个缺少幸福、温暖和关爱的世界。在这种社会里,人们只能以类似互惠功利的关系维系生存了。所以,当一个社会不能生存与发展时,那么这个社会的人们必定相互愤恨,相互残杀,相互伤害……这样,就会扯断社会关系中的纽带,从而消灭整个社会。所以,在一个充满阴险狡诈、暴敛无耻的社会里,它只能在正义的守护和维护下才能生存和发展,这样,正义在整个社会生活中便居于核心地位了。正因为我们意识到它的重要性,所以我们才会去尊奉它,乐意看到违反这一法律原则的人受到惩罚,以此维护它的尊严。就像那些自卫者。正是因为有了正义的维护,所以他们在进行自卫时,他们就会适度、有原则地进行,从而真正地保护自己。这就好像我们可以使用暴力与恶势力作斗争,从而维护国家的安定、社会的平和。

    正是因为有了“正义”这种特殊的情感,我们才会对违反者绳之以法。所以,当我们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而作出必要的惩罚时,人们便会表示理解和支持(因为这种做法是正确的)。但是,世界万物的变化是有规律的,所以,对正义的使用也是有限度的。如果施暴者得到了他应有的惩罚,不再实行暴力时,我们往往便会在不知不觉之中对他产生同情、怜悯之心。所以,为了让人类对施暴者产生更多的怜悯和同情,我们就必须用“先天下之忧而忧”的思想去驱除那些狭隘的情感。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对罪大恶极的人宽恕实际上是对无辜者的伤害。”

    只有真正强调正义在社会当中的重要作用,我们才会在维护社会安定的过程中取得胜利。我们对那些丑陋低俗、虚伪狡诈的人不但怀有厌恶,憎恨之心,而且还会希望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因为,的他们这些行为在一定的时候必将危害到社会和给社会带来消极的影响。

    可是通常,我们在社会中,往往很少强调正义的重要作用。我们对自己的幸福和命运予以关注时,并不意味着我们从真正意义上去关心整个社会。这就好像我们很重视一千块钱,也知道这一千块钱是由每一元钱所组成,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会将大部分的时间与精力放在每一元钱上,即便不幸失去了一元钱,我们也不会感到太难过。相似的,我们对社会的关心,并不意味着我们真正去关注每一个人的生死存亡,即便社会是由每一个人所组成的。所以,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对社会的关心是由对每一个个体的特殊关心而构成的,但是对每一个个体的关心,并不意味着对整体社会的关心。例如,我们为了保护自己所拥有的全部财富而去惩罚掠夺财富的人,这仅仅是为了得到所丢失的那一笔钱。同样的,我们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整体的利益,而去惩罚那个威胁者时,仅仅是出于对受害者的帮助与同情。现实告诉我们,对罪犯实行惩罚,并不意味着我们对整个社会的关心。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对亲朋好友的尊敬、热爱和关怀之情并不一定包含了这种关心。我们所憎恶的人被他没有得罪的人所伤害时,我们会对他给予理解和同情。即便有些人会对这种理解、同情表示反对。

    我们在对待不同的惩罚时,由于心情和态度不同,所以,对待惩罚时也会具有不同的原则。在某种情形中,仅仅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而对惩罚的行为表示赞同(这种赞同往往是对一些危害社会治安、违反纪律者的惩罚行为)。即便这种行为不会直接对每个人都造成伤害,可是我们常常会去惩罚它。因为,我们觉得,如果这种行为日积月累,便会给社会带来许多危害和损失。所以,当我们对一个玩忽失职,不坚守工作岗位的哨兵给予剥夺生命权的惩罚时,我们会因此而感到遗憾。虽然,这个哨兵的玩忽失职可能给整个军队带来消极的影响,可我们还是希望他能保住自己的生命。因此,我们就会对公私利益相悖而心存遗憾。很多时候,当个人利益与国家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保护国家的利益。所以,严厉的惩罚是必不可少的。

    这也是我们大家所认同的。但是有时候我们会觉得,这种惩罚太严厉了些。他们的行为虽然伤害了其他人或造成了不幸,但却还没有达到让我们为此愤恨的地步。所以,一个内心充满善良的人,在面对这些行为时,必须意志坚定,才能赞同对犯罪者的惩罚或是亲手惩罚犯罪者。可是,即便是一个内心充满仁义善良的人,当他们面对那些杀父仇人、忘恩负义、凶暴残忍的凶手时,他们也会毫不犹豫地惩罚这些凶手。这时,如果别人惩罚了这些凶手,那么他们便会高兴。可是,如果他们没有报杀父之仇,也没去惩罚那些凶手时,他们的内心就会感到失望、痛苦。所以,我们必须重视的是:违反正义的行为,应该要现世现报。要不然,如果违反者在活着的时候侥幸逃脱,那么这种惩罚便会一直紧紧缠着他的灵魂从而去惩罚他,这也便是为什么会产生地狱的原因了。

    本章解读

    仁慈与正义是人们经常歌颂的两种美德。

    仁慈是一种自愿的情感,是人们鼓励并且提倡的,但是不应该受到强制。如果说一个人缺乏仁慈之心,其结果就是人们所期望的一些善意的举动没有成为现实,但是这没有产生罪恶,人们会不理解甚至谴责这缺乏仁慈之心的人,但是不应该怨恨他们。不理解和谴责是对不合理的举动和情感所做的反应,而怨恨则是对存有恶意的实际行为所做的反应。

    心怀仁慈的感恩和回报是得到人们赞许的,但是如果一个人缺乏这种感情也不应该受到处罚,就像一个人得到了别人的帮助,他没有想着回报给予自己帮助的人,而别人强迫他去回报,这样的行为是非常不恰当的。若是给予他帮助的人想利用恩人的名义强制他回报,这也是不合宜的,还会因此让此前帮助人的行为也蒙上了污点。因此,仁慈是一种义务感,这义务感是更自由的,也是不能被强制的。

    正义是比仁慈更加严格的一种美德。对于正义的遵从并不是人们自己的意愿就能决定的,它更加严格、更有约束力,是一种“必须”,而不仅仅是“应该”或是“可以”。正义取决于旁观者的认同,可以用压力让人们遵守,而违反它的人就会成为众矢之的。

    仁慈和正义还表现在:拥有仁慈是得到赞许和表扬的,缺乏会受到责备;遵从正义是天经地义的,违背正义是会受到惩罚的。

    每个人都是关心自己胜过他人,对自己的得失也比对别人的感觉强烈得多,但是完全以自我为中心的人,想得到某样东西,而以牺牲别人为前提时,是不能得到公正的旁观者的赞同的。其实每个人都是这个社会中的成员,大家都是平等的,只是根据自己的实力,对社会作出的贡献不同而已。这些人应该重新审视自己,找准在社会中的位置,得到别人的认可。

    要想营造一个美好和谐的社会,相比于仁慈来说,正义是更加需要的根本。就好像仁慈是为这个社会更加美好而做出的修饰,而真正支撑这个美好和谐社会的根基却是正义。正义是自然在人们心中培植的一种信念,一种善恶终是有报的信念,一种违反自然的原理就会受到惩罚的信念。

    命运对我们产生的影响

    引言

    当我们去判断一个人品质、道德的好与坏时,往往是通过其行为所具有的三方面内容去分析和评价它。首先,一个人实施某一行为的目的和意图;其次,这种目的所引起的动作;最后,在前两者的影响和作用下所产生的结果。差不多每一种行为都包括和蕴含了这三方面的内容,其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实施行为的目的、动机和意图。它往往决定和影响着其他两方面。

    一种行为是应该得到赞同,还是应该得到反对,它决定于行为者的目的和意图。如果离开动机、意图去评价其所产生的行为,我们既不会去赞同,也不会去批评。这就好像给你一把枪,不管你去射击鸟还是射击人,你都是射击,而我们不知道你射击的真实目的,所以,我们对其造成的结果是不会作出任何评价的。这也正说明了行为产生的后果与行为者的目的、意图是密不可分的。所以只有行为者表达出内心的真实意图、目的时,我们才能对这种行为作出赞同或批评的评价。虽然影响行为的结果和意图不同,会导致许许多多不同的结果,但是归结起来说,只有两种:好和坏。动机合理,正确的结果当然是好的。相反动机、目的不当和不轨的结果也自然是不好的。

    当我们通过行为的这三方面去评价一切善、恶时,这种情感往往会随着不同具体情况而具有不稳定性。所以我们现在要探讨的问题是:这种不稳定性形成的原因、产生的影响和带来的结果。

    形成的原因

    不管是有没有生命的东西,都会引起我们的痛苦、快乐、憎恨和感激之情。当有一个小石头弄疼了我们,我们就会踢走它;如果它弄疼了小狗,小狗便会对它乱吼乱叫。

    当我们平静下来以后,对这种态度与情感做一个更正的话,我们就会很快清楚:对一个没有生命的东西去宣泄我们的情感,这种做法是不理智的。但是,我们在生活当中便常常会具有这种情感。(对无生命的东西,当它给我们带来的伤害痛苦时,我们就会拿它出气;当它给我们带来欢乐喜悦时,我们就会对它心存感激。)如果有一种东西,它给我们的朋友造成死亡,那么我们恨不得将它销毁砸碎。我们的这种举动,便会得到其他人的理解。当一个海员依靠某块木板从失事的船中获救的时候,我们希望这位海员能够对这块木板心存感激,好好珍惜这块木板。就像我们日积月累使用的钢笔、拐杖,我们从心里会好好珍爱它的;也好像是我们对遥远传说中的森林仙女和土地守护神,怀有一种敬畏之情。

    对那些无生命的东西去宣泄我们的感情,是不符合逻辑的。所以,真正合乎逻辑的宣泄是,对有生命事物的感知。因为,这种有生命的事物能给我们带来痛苦、快乐。也只有这种事物,才能将我们的憎恨、快乐之情表达出来。因为,对于无生命的事物,它们是不能接受我们的报复、感激之情。所以,动物和人往往更适合我们去憎恨或感激。如果狗咬伤了你,牛顶伤了你,那么你就会惩罚它们。从某一个角度来看,你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但对于那些曾帮助过我们的动物,我们应该给予它们尊敬和感激。《土耳其侦探》中有一个故事能很好地说明这个问题,有一匹马曾经横渡海峡将一个官员驮了回来,可是这个官员却把这匹马杀了。我们当然无法理解和赞同这个官员的举动,因为这匹马应该受到感激、尊敬和关爱。

    虽然动物能感受到那些情感,但仍然具有一定局限性。所以,当我们向一个人表达感激之情时,不但希望他能快乐,而且还希望他感到欣慰(因为我们要让他觉得,他的付出是会有所回报的)。另外一种现象是:当我们去报复那些仇人时,不但要让他得到应有的惩罚,更重要的是,要让他明白:不能这样伤害别人。

    我们很乐意别人对我们刮目相看,也很乐意去听那些对我们自己有很好的评价。所以,我们最想让自己和自己的恩人心有灵犀,也希望对他们所做的行为有一个满意的肯定。但是,那种为了获得更多感谢的施恩者,常常会被慷慨大方,乐于施善的人所轻视。这就是,通常被人们所认为的行为者的动机。当我们对那些施恩者不会产生尊敬、感激之情时,那就说明了那些施善者的目的、动机是不正确的。

    同样的,如果那些妄自菲薄的人伤害了我们,给我们带来不幸与痛苦,我们常常会憎恨、厌恶他们,并希望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就出现了复仇。复仇的目的其实是:让那些实施痛苦的人意识到,他不应该这样做,从而让他确定一个正确的态度(但是,如果复仇没有成功,那我们便会感到失望和遗憾)。有一种情况是需要注意的:与我们势不两立的敌人,如果他们没有伤害到我们,也没有给我们带来痛苦和不幸,那么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就很容易去理解他们,更不会感到愤怒了。

    所以,一个合理、正确的感激、仇恨对象往往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它能够激起我们的快乐或痛苦;其次,它必须具有生命;最后,它必须存在于人们意识里,即会受到他人的肯定和否认。第一个条件能够让任何事物都具有那些感情,第二个条件是满足于那些情感,第三个条件是能够让我们产生更多的感情。所以,要想激起别人感激或愤怒的情感,唯一的方法是:以各种方式给别人带来痛苦或快乐。一个人,如果他具有慷慨仗义或横征暴敛的意图、目的,他却没有达到他所希望的目的时,那么我们就无法对他的行为给予肯定或否定。

    总之,当我们的内心充满了善良仁爱、宽容大度,那么就会造成好的结果,从而得到别人的肯定、赞赏,随之便形成了优点;相反,当我们的内心充满了邪恶、自私,那么就会造成不好的后果,从而得到别人的否定、憎恨,随之便形成了弱点(即人们通常所成的缺点)。正因为行为掌握在命运之中,所以命运才会影响人类对优点、缺点的不同看法。

    产生的影响

    不管是值得表扬的目的还是值得唾弃的目的,如果因为命运的影响而没有实现,那我们对这种感觉便会自然消失,反之亦然。命运产生的影响通常表现为两种。

    1首先的一种影响是:如果一个人,他感觉到自己的优点和缺点是有所欠缺的。那么,可以反映出,他即使有美好正确或是图谋不轨的计划、目的,但他的这种目的是没有发生实际作用的。这是感情变化无规律性的一种表现,这种表现不仅仅是只有那些直接接受行为影响的人才能感觉到。而且,作为一个公正的旁观者也能间接地感觉到。当某一个人去帮助别人,即便没有成功他也会得到别人的尊敬和爱戴。但是,如果他不但帮忙而且成功了,那么他就会被当做恩人,从而获得人们的爱戴和感激。

    从某种正义感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感谢那些愿意帮助我们,但却因为某种原因而没有达到成功的人。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往往用这种观点去安慰那些付出而无回报的人。虽然他们没有达到成功,但我们也应该感谢他们。一个宽容大度、友善的人,他会用同样的态度去对待那些帮助他但是未能成功的朋友。所以,真正的宽容和大度是能够被自己所看重的人热爱和尊敬的。往往这种能给人带来幸福的情感,通常更能激起更多的感激之情。相比之下,“结果”就显得渺小甚微了。但是快乐、感激之情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对他们来说,感激之情也会有所损失的。这个道理就好像帮助两个情况处境完全相同的朋友,其中甲获得了成功,而乙失败了。

    那么,即便是品质多么无私的人,也会去认同赞许甲多一些。从这一事实中我们可以看出人类的不公平性。如果拥有爱心的人并没有去帮助别人,那么我们就不必对他心存感激。这也在我们生活中有所表现,如果一个人很愿意帮助我们,但是我们却不想因此而感谢他。因为,要是没有别人的合作,那么他所付出的努力是不会有什么结果的。当旁观者能站在公正的角度去分析这一问题时,他们就会同意、认可这种观点。需要指出的是,一个人,当他尽心尽力帮助别人,却没有达到目的时,那么他就会否认其自身所拥有的优点,并报以怀疑的态度。但是,对于那些有崇高志向、远大见识的人来说,优点本身并不是完整无缺的。当他们却因此感到英雄无用武之地时,那么,这种缺欠也就更加突现出来。

    如果一个英勇善战、才智双全的将军,因为奸臣所害而未能打败敌人时。那么,即便得到善良仁慈的人给予赞许和肯定。但是,在他心中,他是多么失望与不甘啊!同样的例子,一个伟大的建筑师,如果他因为某种原因而没有去实现他的设计,那么,他就会觉得悔恨和痛苦。可是,如果是一个充满智慧的建筑师,用他的智慧和才能去设计并且将设计圆满完成,那么我们就会惊讶和赞美一座堂皇富丽的伟大建筑物出现在眼前的欢悦与惊喜。虽然每个建筑师的设计都充分体现了他们具有一样的才华、智慧,可是却给我们带来了完全不一样的结果。即便是世界上最智慧、最聪明的人也是会有这种感觉的。计划、想象往往比实践容易得多,可是却因为缺少实际的行动,所以就不会引起这种赞美的感情。就像我们往往会觉得:亚历山大、恺撒他们的能力、智慧与我们不相上下,只要给予我们相同的环境和机遇,我们也能作出如此伟大的举止。所以,我们就不会对他们投以赞赏、惊奇和羡慕的目光。可是,当我们以一颗平静的心去评价他们时,我们就会赞赏、肯定他们。因为,他们有能够激起赞赏、肯定的激情。

    同样的,对于一个忘恩负义,自私自利的人来说,当他去看待一个想做好事可是却没有能够做成好事的行善者时,他就会因此而将行善者的优点缩小;当他去看待一个想做坏事,但却因为某种原因,而没有达到目的作恶者时,他就会因此而将作恶者的缺点缩小。对于犯罪者来说,他的犯罪意图无论多么恶劣、恐怖、害怕,即便是被人们追查、了解得一清二楚,只要他还未犯罪,他就会得到从轻处置。就好像一个小偷,如果他只是将手伸进别人的衣袋里就被别人所发现,那么给他的惩罚远远比他已经偷了东西要轻得多。相同的例子:如果一个人企图强奸妇女,那么给他的惩罚往往要比强奸罪轻得多。相似的例子还有,如果我们看见一个人,想非法侵入民宅,但是在他未进去之前就已被抓获,那么对他的惩罚比已经侵入民宅要轻得多。所以,从上面的事例当中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文明的国家也好还是不文明的国家也好,人类的情感,往往是具有无规律性的。所以法律在这一特殊条件下,去规定了所谓的“减刑条例”。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内心充满正义、善良的人往往会从减轻对犯罪者的惩罚的角度出发。可是,内心充满自私和凶恶的人是不会从这一角度去思考的。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和强调的是:对于叛逆者的定罪,是具有其特殊性的。统治者往往会以严厉的惩罚手段来镇压叛逆者,因为叛逆者通常会威胁到统治者本身、当局者的地位与政治,或是给政权本身的生存发展带来直接威胁、影响。所以,在世界的大多数国家里,一般情况下都会对叛逆者给予最严厉的打击。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会遇上,由于自己一时的冲动但最终却悬崖勒马、未丧失良知的人们,他们或许想过报复、伤害别人,想过犯罪。如果这种行为因为某种偶然的机遇未发生,那么,他们就会在那一刻清醒,并且在那一刻感觉到庆幸,从而心中充满感激之情。但是,他们也会感到自责和羞耻,即使结果没有发生。这就好像我们曾处在悬崖、危险、水深火热之中,虽然最终脱离危险和困境,但当我们去回想起这一经历时,心里还是会感觉到一些恐怖、害怕。

    2命运给予人类的另外一种影响表现在:我们对行为优缺点增强的感受,是来自于行为者偶然带给我们不同寻常的快乐或痛苦。所以,我们往往会非常喜欢带来好消息的那个人,并且会对他会产生一种喜爱、感激之情。可是,相反,我们会很讨厌给我们带来坏消息的人,并且对他会产生一种憎恨之情。当亚美尼亚王提格兰将向他报告敌军将至的最早的人斩首示众,以此来惩罚那些带来坏消息的人时,这种情感便得到了更好的证明。虽然这种做法显得凶狠毒辣,可是我们还是会认可它的。这也解释了一种现象:在外作战的将军为什么会将传达好消息的美差交给他最宠爱的人。那么,我们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情感呢?即便这些消息没有给我带来任何的好处与过失。那是因为我们很容易对友好善良的情感表示赞赏、认可,而对凶狠敌对的情感却容易表示憎恨。可是,当凶狠、敌对、阴险辣毒的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正确合理时,我们就会对此给予理解、宽容。

    在通常情况下,因为某人的过失而伤害到别人时,我们会理解受害者心中的不悦,也会同意他去惩罚那个人。但有一种情况值得我们关注:如果某人有过失的行为,那么他是要受到惩罚的。例如,一个人事先没有通知任何人,就将一块石头从窗户外扔出,那么即使这块石头没有砸到谁、伤到谁,他也会因此受到谴责和惩罚的。因为,他不在乎别人的安全和危险,更不在乎石头是否会伤到谁,他本身缺乏的是一种社会责任感、正义感,同时也缺乏了正确对待他人的意识。所以,从这一角度来思考,我们就会觉得:他的这种过失与疏忽应该受应该得到惩罚和谴责的。

    还有一种疏忽过失是:它本身就是违反正义的。它通常表现为,当一个内心充满关爱、仁慈,作风小心谨慎的人,因为某种偶然的原因,无意中伤害了别人。那么,我们就会因此而责备他。因为,他所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应该是由他来承担,所以这种责备是应该的。但是,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责备是不同于惩罚的。

    最后我们来看看另外一种过失与疏忽。这种过失与疏忽体现于:当我们去做一件事时,如果总是小心翼翼、忧心忡忡、杞人忧天地面对还没发生结果的事情时,对这种小心翼翼的态度我们就会给予反对、批评。因为,人们常常会认为,小心谨慎的态度不利于成就大事,而不会把它当做是一种美德。可是,如果有人因为缺乏了这种态度,给别人造成损失与伤害时,那么,他就要因此而赔偿损失。这正如阿奎法律所规定的一样:如果有人骑着一匹容易受惊吓的马奔跑时,正巧踩伤了别人,那么他就要因此而赔偿损失。同样的,当一个人因为相同的原因给别人带来损失与不幸时,如果他是一个有良知的人,他不但会赔偿损失,向受害者道歉,而且还会站在受害者的角度去理解他们的不悦和愤恨。但是,作为一个公正的旁观者角度去分析的话,是用不着道歉、赔偿的。我们不应该去强迫一个过失者承担这种沉重的负担与责任。

    情感不规律性的根本原因

    当我们反对以结果作为评价标准而去讨论美德的好与坏时,我们就会发现:其实,我们自己是很难符合这种公正的格言的。

    这种情感的不规律性,是神灵所赋予我们的。与此同时,它也赋予了人类幸福与完美。当一种行为的动机和意图、想法与目的能引起我们厌恶和憎恨之情的话,即便没有造成什么结果,我们也会为此厌恨。这就是,为什么每个法庭会成为一个公正的仲裁所的原因了。当那些清白、严谨、谨慎的行为不被大家所认同时,我们就会怀疑这种行为的意图和目的;当这些行为会让我们产生痛恨、厌恶之情时,它的目的和动机一定是充满邪恶的。正义法则的产生基础,也正是源于人类这种关于优缺点的情感所具有的无规律性。可是,时间万物并不是绝对的,即便是一个仁义、大度、智慧的人,也会隐藏着愚昧、软弱、无能的另一面。

    人类所具有的这种情感的无规律性,往往会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一定的作用和影响。所以,这就是缺陷和不完美的产生原因。正如,有些想帮助别人可是却没有达到成功的行为,这种良好的心愿并不是完整的。当一个内心充满善意、仁慈和慷慨正义的人为他的这种目的付出行动时,我们就会给予他尊敬和感激;当他的目的得以实现时,我们对他的这种赞许、肯定和崇敬、感激之情便会得到最充分的认可。可是,如果他因某种原因,不幸没有达到这一目的时,那么我们的认可并不是最充分的。而且,在他的心里也会随之产生一种遗憾、懊悔之情。而另外一种情况是:如果他根本没有为这个目的付出努力和行动,那么我们就不会对他给予感激、报答。因为,他未对我们做过什么,我们凭什么要去感激、报答他呢?所以,我们就可以将此概括为:在你的意识里,只要你未付出行动,不管你的动机好与坏,你都不应该得到惩罚或奖赏。

    可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另外一种情况:如果一个人无意中犯了罪,那么,不管是对受害者还是肇事者来说,都是一种伤害与不幸。所以,当我们在关注自己幸福的时候,也要小心地提防和警告自己,不能作出伤害自己同胞的行为。如果不幸的灾难发生了,那么,我们就应该理解、同情那些受害者(给予他们帮助和宽容)。一个内心充满仁慈、善良的人,不管自己的过失和疏忽会给别人带来多少的不幸与损失,那么他都会感到悔恨和自责、痛苦,而且还会赔偿损失并给予受害者更多的恩惠与帮助(虽然这种做法是自然的,但是却是极为不公平的)。正如一个行为严谨、清清白白的人在偶然情况下犯了错,那么他也应承担这个世界上最沉重的责任和罪孽。

    虽然,这一切的现象看来仅仅是体现了情感无规律性的变化,可是,当一个不想去做坏事的人在不经意中犯下了错,那么他是会得到宽容、理解、安慰与宽恕的。而这时,他就要依靠于那个正确公正的格言(即我们应该得到的尊敬并不会因为我们无法预知和决定的结果而减少)。这样,在他们心中就会聚集高尚无私的坚定意志,全力以赴的去纠正、完善人生的无规律性和努力去实现那些以前未能实现的目的,并努力纠正以前所犯的错误,从而得到别人的认可、肯定和赞赏。

    本章解读

    无论是受到人们赞扬的还是责备的行为,究其本质,都是由三部分组成的:首先是产生这种行为的动机,也就是心中的真实想法,其次是在这种想法的驱使下,身体会做出的行动,最后是这行为产生的结果。如果要评判一个人的道德,最重要的是看它的根本动机和最初的情感,因为一个行为会产生怎样的结果是无法预料的。

    能引起一个人激动的最直接的就是快乐和痛苦。人们大多会对某样事物实际带来的快乐和痛苦产生直接的情绪反应,而不会去深究这背后的动机。而一个真正运用全面思考的人,他会从更广阔的方面入手,对于那些自然物,不论是带来快乐还是痛苦,在感情上都是难以沟通的,都不会引起他感情上的共鸣。

    作为感激或是愤恨的对象,必须具备三个条件:首先,这得是引起快乐和痛苦的真正原因;其次,它本身必须也能够感觉到快乐和痛苦;最后,它必须是有一个预先的动机才产生了快乐和痛苦。当我们面对能引起我们快乐和痛苦的事物,具有这三个条件的时候,我们的感激和愤恨的情绪才会得到真正的满足。

    对道德评判的标准重要的是行为动机的评判,而如果要描述道德评判的心理过程,那就应该是和道德评判的先后顺序相反的了,应该把结果作为最先的研究,由结果看行为,然后再分析行为的动机。

    良好的愿望没有带来良好的结果,会让人们的感激之情大打折扣;一个邪恶的计划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也缺乏了人们愤恨它的理由。

    如果一个意外的行为引起了人们的快乐或是痛苦,那就会增加人们对这行为功劳或是过错的感觉,就像医生们救人,出于同样的目的,但是其中有一个病人更严重,不治身亡,另一个活了下来,并不是医生的动机有差别,但人们送给救活人的那个医生的赞美会比另外一个多;一个盗窃未遂的小偷会比盗窃成功的小偷受到的惩罚更重,虽然他们的动机完全一样。

    人们有时候会说有人幸运或是有人倒霉,其实也就是说,有人的行为产生了比自己预设期望要好的结果,他接受的感激也超出了他应得的部分;有人的行为产生的结果没有实现预期的动机,甚至结果更坏,那别人对他的愤恨也是在他期望之外的。功劳感和过错感更大程度上是取决于结果的好坏,而这结果又不是受行为人控制的,人们还是喜欢把这归结到某个人身上,也就产生了幸运和倒霉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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