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为什么”:对几个重大问题的回答-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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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能搞“三权分立”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是由这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是一定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反映人民意愿、保障人民权益、推进民主法制、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告诉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切实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什么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历史形成的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积贫积弱、灾难深重的中国向何处去?各个阶级、各个阶层、各种社会势力围绕在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展开了长期争论和激烈斗争。

    旧中国落后在什么地方?一开始,有人认为落后在技术上,因此就有了“洋务运动”。甲午战争不仅令洋务运动破产,也让许多人认识到,与日本明治维新取得的成功相比,中国还落后在政治制度上。这样就有了康有为、梁启超的“百日维新”运动。他们试图依靠光绪皇帝推行新政,制定宪法,建立议会。但是,“戊戌变法”既不可能得到人民大众的理解和支持,也不能被清王朝以慈禧为代表的顽固派所接受,君主立宪制以失败而告终,而封建专制制度也终于走到了历史尽头。

    辛亥革命胜利后,孙中山试图把西方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与中国传统的考试权、监察权结合在一起,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制度。但是,“三权分立”制度也好,“五权分立”制度也罢,在历史上并没有站住脚。袁世凯不仅解散了参议院,甚至还废除共和,复辟帝制。在随后的十几年间,参议院成为北洋军阀的玩偶和道具,北洋军阀搞伪宪闹剧,制造了一片混乱。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为了欺骗人民,召开了“国民大会”,制定了所谓“宪法”。但是,即使这样的“宪法”,也根本没有得到真正实施。蒋介石集团彻底暴露了假民主、真独裁的面目,把中国人民推入全面内战的血雨腥风之中。

    近代中国的政治发展道路一再见证,在封建专制制度解体过程中,君主立宪制在中国行不通;在封建专制制度解体之后,“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共和制在中国也破了产,建立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尝试屡遭失败。

    中国要建立什么样的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回答和解决这个历史课题的责任,落在了中国共产党人的肩上。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遵循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借鉴巴黎公社和俄国十月革命的经验,在带领人民为推翻三座大山而浴血奋战的同时,对建立新型人民政权及其组织形式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早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就创造了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农民协会和工农兵代表苏维埃。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又建立了各阶级阶层代表人士参加的参议会和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为实现人民民主而不懈奋斗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深刻总结近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历程和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的实践,得出了一个重要的历史性结论,这就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只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同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同中国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对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及其组织形式长期探索和实践的结晶。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标志着中国政治实现了向人民民主的伟大跨越,使得亿万中国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这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实行民主集中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成立和《宪法》的公布施行,开创了我国人民民主的全新阶段。经过50多年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趋完善和成熟,它不仅为人民当家做主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而且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政权的基本组织形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日益提升。它的逐步健全和完善,正在成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民主政治发展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推动力。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

    在1954年宪法通过之前,党的主要领导人在讲话中时常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称为国家的基本制度。到1954年刘少奇同志在所作的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称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后,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的提法才统一起来。

    那么,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呢?1951年9月,董必武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召开的华北第一次县长会议上有个讲话,阐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两条原因。他说:“这是因为:一、我们国家有很多制度,如婚姻制度、税收制度、司法制度、军制、学制等等,但这些制度都只能表示我们政治生活的一面,只有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代表我们政治生活的全面,才能表示我们政治力量的源泉,因此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二、我国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革命直接创造出来的,不是依靠从前任何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一经宣告成立,它就可以创造各种制度和法律,而其他任何制度则必须经过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或由它所授权的机关批准,才能生效。”这里,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什么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原因,董必武同志讲得非常清楚和深刻。首先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政治力量的源泉,也就是说,在我们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必须反映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同样,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等,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必须依法办事。其次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各种国家制度的源泉,如婚姻家庭制度、民事商事制度、国家机构的制度、刑事制度、诉讼制度等,都是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创制出来的。

    1. 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是规范和体现我国政治生活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我国政治发展方向的基本制度,其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我们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能搞“三权分立”呢?这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最重要的基本政治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是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重要途径。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是由这个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历史条件决定的。我国之所以实行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在中国近代历史上,围绕着以何种政治制度取代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统治的伪宪制,各个阶级、各种社会势力曾经在理论上进行过激烈的争论,在实践中进行过大胆的尝试。历史证明,不管是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还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在中国都行不通。原因就在于,这些政治制度脱离了中国的基本国情。因此,我们只能选择一种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全新的政治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政治制度。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我们的国体。这一国体的实质和核心在于:人民当家作主。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在客观上要求作为政权组织形式的政体,只能是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的革命斗争中,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指导,借鉴巴黎公社委员会制和苏联工农兵苏维埃制的基本原则,逐步创造、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政权组织形式。在建国前夕举行的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确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正式确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0多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巩固和完善,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它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动员了全体人民以主人翁的精神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对国家事务实施领导的一大特色和优势。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党对政权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的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就我国来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具有法律赋予的有关国家事务的决定权、立法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它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做出的决议、决定,其他国家机关和全社会必须认真执行。因此,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只有把党的主张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即法律、法规、决议和决定,才能对全社会产生强制力和约束力,才能更好地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有效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决定的。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议会制度是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维护和实现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它与西方国家的阶级关系、政党制度、私有制经济基础相适应,实质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模式,即使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也存在着差异,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治发展道路。我们必须选择适合自己国情的道路,而不是照搬“三权分立”的模式,当前关键是要进一步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

    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党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坚持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领导,就是要把党的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贯穿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始终,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永远沿着党指引的航向前进。党把依法执政作为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不断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越来越重视运用国家政权处理国家事务,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扬人民民主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重要基础和重要动力。因此,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充分发扬人民民主,积极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切实维护人民及人民选出的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最大限度地吸纳、实现和发展人民群众包括人大代表的民主观念、民主要求、民主实践、民主创造,真正体现人民群众在国家中的当家作主地位。严格依法办事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目标、重要手段。首先,严格依法办事,必须做到有法可依。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继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要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效率,充分发挥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保障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正常秩序,促进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和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选民(在直接选举中)或选举单位(在间接选举中)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对于保证各级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是非常重要的。

    (2)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宪法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按照这一规定,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而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这就能使国家的权力最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这样,既能使我们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不脱离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又能使各个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4)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各自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的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全国人大对地方人大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选举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国务院对各级地方政府是领导关系。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决定的事情,地方必须遵照执行,同时给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权。这样,既有利于统一领导,又有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

    (5)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方面受中央和上级机关的领导,行使宪法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另一方面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这样,就能够把各民族紧密地团结在一起,保障国家的独立和繁荣。

    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选举、决定任命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并有权罢免;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以及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全国人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着显著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坚持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不动摇,对于贯彻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彰显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最能体现我们党执政理念的民主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执政,并能长期执政,这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中国共产党既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又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除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始终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政理念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党的全部任务和责任,是带领人民实现自己的利益。无论是战争年代浴血奋战推翻三座大山,还是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开展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还是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中国,中国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共产党执政的实质,就是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领导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利益。几十年的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把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尊重社会发展规律和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有机地结合起来,把为崇高理想而奋斗和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最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制度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内容决定形式,形式是为内容服务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表现在国家政权上,就是国体(即政权性质)和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的关系。任何一个国家的国家政权,都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国家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决定了我们国家的政体必须是最能保障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政体,最能反映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的政体,最便于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政体,归根到底一句话,必须是最能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政体。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认真总结长期进行人民政权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具体实际出发,选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们国家的政体,这是非常正确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选民或选举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表决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然后付诸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择权和被选举权;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除具有与会权、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等基本权利之外,还具有提名权、建议批评权、询问权、质询权、视察权;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认真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依法认真行使职权,必须与选民或选举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并自觉接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由此可见,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最具实质性、广泛性、代表性、合理性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最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制度。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最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政治制度

    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情况表明,世界上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适用的民主政治模式。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民主政治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我们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我们国家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一样,都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历史为什么要选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为什么要选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中国的文化传统、生产力发展水平、国内外政治环境相适应,符合中国的基本国情。1840年以后,由于西方列强的入侵和封建政权的腐败,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中国人民饱受凌辱和苦难。从那时起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100多年的时间里,中国社会各阶级、各阶层中的有识之士,围绕中国究竟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采取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展开了长期的争论,进行了艰辛的探索。争论与探索的结论是,摆脱了“三座大山”压迫的中国,只能走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道路,而不能走别的什么道路,走别的道路只能是死路一条;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只能采取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政权组织形式,照搬西方多党制、三权分立、两院制的政治模式不符合中国国情,是注定要失败的。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评价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政治结构和政策是否正确,关键看三条,第一是看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第二是看能否增进人民的团结,改善人民的生活;第三是看生产力能否得到持续发展。”他还说:“民主只能逐步地发展,不能搬用西方的那一套,要搬那一套,非乱不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是最适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民主政治制度,而且是最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促进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的民主政治制度。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之所以能取得如此辉煌的成就,我国的改革开放之所以能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我们的国家之所以能有今天这样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从根本上说,是得益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得益于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得益于我们坚持和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这一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主政治制度。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最重效率、最有效率的民主政治制度

    马克思主义者是动机和效果统一论者。我们办任何事情,都不但要有好的动机,而且要谋求好的效果。效果往往是和效率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不讲效率的效果不可能是理想的效果。经济建设有个效率问题,民主政治建设也有个效率问题。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这是经济建设必须遵循的法则;以最低的权力运行成本,获得最大的权力运行效率,这是政治建设必须遵循的法则。由于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巨大的反作用,一个国家如果在政治建设上不讲效率,势必要影响或阻碍这个国家的经济效益乃至整个社会效益。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上要创造比资本主义高得多的劳动生产率,在政治上也应追求更高的执政效率。尤其是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临着发达国家在经济上、科技上长期占优势的强大压力,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发挥比较优势,把握有利条件,扬长避短,趋利避害,讲求效率,取得发展的主动权。否则就会丧失机遇,陷于被动。多年来的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证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是世界上最先进、最民主的政治制度,而且是世界上最重效率、最有效率的政治制度。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社会主义国家有一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定,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我们说搞经济体制改革,全国就能立即执行,我们决定建立经济特区就可以立即执行,没有那么多互相牵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就这个范围来说,我们的效率是高的,我讲的是总的效率。”

    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要实现既定的发展目标,赶超发达国家,其政治制度建设必须确立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集中社会资源、促进跨越式发展的双重目标。我国成功推进工业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践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全具备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集中社会资源、促进跨越式发展的双重功能,它既注重公平又讲求效率。我们必须长期坚持,不能动摇。

    (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时俱进、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民主政治制度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在政权建设上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举,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创新,体现了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发展趋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就是因为它是一个开放的制度体系,具有与时俱进的优秀品格,能够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各个时期的发展需要,不断地进行改革和自我完善,不断地汲取和借鉴全人类共同创造的政治文明成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最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这是被实践证明了的。但毋庸讳言,这一制度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受历史和现实、国际和国内、理论和实践、经济和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它的实现形式、运作机制、工作程序等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它在充分发挥自身作用、改进选举制度、提升代表素质、提高立法质量、加强民主监督、完善工作和组织制度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这里应该指出的是,健全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本着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有利于调动最广大人民的积极性,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来进行;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以不断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不搞指导思想的“多元化”;始终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既要积极借鉴人类共同创造的政治文明成果,又要坚持独立自主的原则,不照搬西方民主政治的制度模式;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权力,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集体决定问题,集体行使权力;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实践,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使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健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全国各族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三、中国决不能搞“三权分立”

    在改革开放新时期,我们党曾经反复强调不能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和议会民主模式。邓小平同志曾明确指出,我们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不能搬用西方那一套所谓的民主,不能搬用他们的三权鼎立”。江泽民同志也指出:“我们有十二亿多人口,搞西方的那一套三权鼎立、多党竞选,肯定会天下大乱。”2006年7月,胡锦涛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别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模式,绝不搞西方式的多党制和议会制。”那么,为什么我们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绝不照搬西方的民主制度呢?

    (一)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实质

    从理论上说,“三权分立”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提出的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议事、行政、审判),萌芽于英国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创立者约翰·洛克提出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外交权三权分立、制衡的主张,形成于法国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其后,美国的潘恩、杰斐逊等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这一理论。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说,已经成为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政治制度的理论依据,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组织结构的基本原则。按照这一理论原则,资产阶级将国家权力划分为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三个部分:立法、行政、司法,并建立相应的国家机关,分别行使这三个方面的权力。资产阶级国家在宪法上规定:立法权,即国家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由议会行使;行政权,即治理整个国家内政外交的权力,由资产阶级国家的中央政府行使;司法权,即监督法律的执行和行使审判的权力,由法院行使。三权之间,既相互分立,各有自己的职权范围,又相互制约,任何一方的权力都受到其他方的限制。

    资本主义三权分立原则已经有了200多年的实践历史,并形成了相当完善的制度。从理论和实践上看,“三权分立”的实质是阶级分权和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分权。“三权分立”在法律上和实践中的表现就是分权和制衡。马克思指出,分权学说产生于阶级分权。它最初就是资产阶级要求与封建贵族分享政权,其典型的形态是英国模式,它是适应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向封建阶级争夺政权的产物。此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封建贵族的没落,封建贵族和资产阶级之间的分权,便逐步让位于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分权。但是,不论是哪种情况的“三权分立”制度,都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上层建筑,都是维护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资产阶级专政的利益的。作为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分权的一种形式,“三权分立”一般是通过资产阶级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来实现的,有的甚至是通过长期执政的一个政党内部的不同派系来实现的。这些政党和派系分别代表了资产阶级内部不同的利益集团。

    总之,“三权分立”这种制度相对于封建专制统治与个人独裁是一种进步,它有利于调整资产阶级内部各党派、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矛盾,有助于维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和保持资本主义社会的稳定。但它使国家的权力难以完全集中,相当一部分力量在互相牵制中被抵消,常常造成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缺乏效率和稳定的政策。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制度有根本区别

    如何看待我们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民主制度的区别,如何看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这是我们要弄清楚的另一个问题。

    这主要涉及政体问题,也就是民主的形式问题。民主的形式,指的是享有民主权利的人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来实现民主,也就是用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对社会进行政治统治或者说用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对社会进行管理。

    民主的形式对一个国家十分重要。民主的实现形式,在不同的国度、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历史阶段并没有统一的模式。衡量民主发展程度的标准是它所体现的权力结构的合理程度。

    在人类政治发展史上,大体有三种权力结构:

    一是行政权高于立法、司法权,或者把立法、司法权融于行政权之中。这就形成了专制、独裁的权力结构,其主要表现是君主专制。专制的权力结构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广泛采用的一种权力结构。在现代,法西斯专制也属于这种权力结构。

    二是“三权分立”,表现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总统共和制、议会共和制。它比专制权力结构要优越,在民主程度上比专制制度要进步。

    三是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这就是马克思所称的“议行合一”的权力结构。在我国称为民主集中制的权力结构。表现在根本制度上,就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议行合一,是指制定国家意志的立法权和执行国家意志的行政权是一致的,行政权、司法权必须服从立法权,不能与立法权相抗衡。

    分权和权力制约是任何国家都需要的,问题的关键是谁制约谁、如何制约。“三权分立”将代表民意的立法权与其他两权平行,这在民主程度上是不够高的。只有代表民意的立法权高于司法、行政权,才能体现高度民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政体。它与我国的国家性质相适应,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它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在全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首要地位;它在制定国家其他各种制度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根本上体现了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决定的。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

    要充分认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体的本质区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政权组织形式,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根本上否定了“金钱民主”和资本统治。在我国,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和形式多种多样,最根本、最重要的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人民经过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了把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牢牢地掌握在人民手中。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标榜“主权在民”,但实质上是“金钱民主”和资本统治。在资本主义国家,少数人凭借资本的强势可以左右弱势的社会中下层的民主诉求,金钱的魔力足以压迫多数人对资本的专制保持沉默。

    要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的本质区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在政治框架中排除了“多党竞选”和“多党轮流执政”。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多党制或两党制,有执政党,有反对党或在野党,各党派明争暗斗,但无论哪个党派上台执政,都不可能真正代表人民利益,都是极力维护自己及其代表的利益集团的利益。西方议会是各党派争权夺利的场所。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施领导的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没有议会党团,也不以界别开展活动。无论是人民代表大会,还是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都不按照党派分配席位。我们的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无论是共产党员,还是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肩负的都是人民的重托,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没有西方议会中各党派的勾心斗角、相互倾轧。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各级政权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绝不搞两党制、多党制,更不搞“多党竞选”、“多党轮流执政”。

    要充分认识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机关间关系的本质区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和核心构建起来的政权体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不像资本主义国家不同利益集团、政治派别之间尔虞我诈和互相拆台。在我国,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人民代表大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是相互掣肘,不是唱对台戏。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特征,与西方国家议会、政府、法院“三权分立”有着本质不同,不会导致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和效率低下。

    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是资产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新生的社会主义政权制度,它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中国的国情,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汲取西方国家议会制的精华,建立起来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比西方议会民主优越,但这种优越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表现出来。因为一种政治制度从建立到完善需要相当长时间,而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建立至今才只有几十年时间。

    (三)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不适合中国国情

    我们之所以不能照搬西方“三权分立”,除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三权分立”优越外,更重要的原因是“三权分立”不能适应我国国体的要求。

    其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与这种国家性质相适应的只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劳动者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决定了人民可以统一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我们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只能实行“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这一国体相适应,我们的政体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邓小平同志说:“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我们要坚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而不是美国式的三权鼎立制度。”

    其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的产物,是人民群众的历史选择。如果放弃了这些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实行“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必然动摇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根基,动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其三,我国实行的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广泛的人民民主,另一方面,又保证了人民意志的统一和国家权力的统一,保证了决策的效率。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这种制度使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我国的立法、行政、司法也有必要的分工,也分设了三种机关各司其职,但它们之间不是三权分立、互相平等的关系。三权之中立法权居首位,行政、司法均从属于它。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掌握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居最高地位。我国正是通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体现国家权力的统一,保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点和长处,就在于它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符合实现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这一重要原则。正因为如此,邓小平指出:“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

    当然,目前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党风和社会风气还存在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吏治、司法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表现得还比较突出,广大人民不满意。但这并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造成的,更不能作为在中国照搬“三权分立”那一套的借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多年来的历程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同国家和人民的命运息息相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康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障,党和国家的事业就顺利发展;这个制度受到破坏,人民当家作主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受损失。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四、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石。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建设,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要性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意志有机统一的重要制度载体。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同时,通过民主集中的方式,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体人民一体遵循的行为准则,就能极大地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党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担负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立法、监督等重要职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着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就能畅通民意渠道,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体现人民的利益诉求,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就能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就能使整个社会沿着民主法治的轨道有序运行,形成心齐气顺、政通人和的良好政治局面。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的需要。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但由于在实践中一些具体制度不够完善等原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和优越性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只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切实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权力机关、能够担负起宪法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和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代表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这一制度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我们要珍视长期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宝贵经验,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紧密结合新的实际,坚持走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

    (二)怎样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 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要求决定的,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政治保证。坚持党的领导,同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从党的执政目的和内涵来看,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因此,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极为重要,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所在,也是境内外不法分子对我国政治制度攻击的焦点,一直集中在这个问题上的根本原因所在。这充分说明,我们必须始终坚持这一点,决不能动摇。

    2. 必须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更好地代表人民意愿,保障人民各项权益

    一要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展民主渠道,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障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二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更好地发挥人大在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方面的优势和作用。三要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认真督促有关方面及时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3. 必须坚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人大工作

    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人大工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大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方面,关系到国家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牢牢抓住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不断增强人大工作的实效性,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

    4. 必须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

    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必须遵循的原则。要坚持民主集中制,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人大依法履行职责,无论是行使立法权、监督权、重大问题的决定权,还是行使人事任免权,都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包括不同意见,保证他们充分发表意见的民主权,做到充分审议、集思广益,在基本达到共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使人大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更好地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更具有权威性。

    在人类社会政治制度发展史上,任何一种制度的发展完善都必然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实践探索过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发展完善,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当然,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相比,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热情不断提高的趋势相比,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仍然有许多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的地方。这就要求我们坚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紧密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实际,不断吸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人大工作制度建设,切实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

    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模式,即使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也存在着差异,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治发展道路。我们要进一步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把新形势下人大的各项工作做得更生动、更扎实、更有效。

    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关于民主理论的基本原理,又吸收了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有益成果。这种民主政治制度适合中国国情,鲜明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特点,具有自己的优势和强大生命力,任何时候都决不能动摇、削弱和丢掉这个制度。这是关系巩固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关系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原则问题,决不能有丝毫的含糊。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历史告诉我们,发展民主只能走自己的道路,脱离本国实际,脱离国情,脱离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盲目照搬别国模式,不但实现不了人民发展民主的愿望,反而会给人民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损失甚至灾难。我们要积极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文明成果包括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决不照搬西方那一套,决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三权分立”、两院制。要认清资产阶级民主固有的弊端和虚伪性,认清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本质区别,切不可照搬照抄外国政治制度的模式。对于西方一些不法分子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政治图谋,要时刻保持足够的警惕,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不断向前推进。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具体到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就是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愈向前发展,愈要求社会主义民主向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探索、创造和前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搞多久,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要搞多久。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还不完善,距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发展民主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极其艰巨的任务,要在党的领导下,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胡锦涛同志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要高举人民民主的旗帜,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性质和基本内容,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坚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保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特征、特点和特色。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好、发展好,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和独特功效。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没有现成模式可以照搬,要靠我们在实践中探索和创新。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必须勇于开拓、勇于创新,把各级人大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权力机关,建设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建设成为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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