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的历程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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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际组织思想之源

    尽管世界上大多数国际组织都是建立于20世纪,但人类希望通过一个超国家的组织来维持世界安全与和平的愿意由来已久,许多思想家为此苦苦思索。人类自有历史以来就不断地伴随着冲突、暴力和战争,这些冲突、暴力与战争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苦难。自古以来人类有识之士就苦苦地探索产生这些人间灾难的根源。他们往往把战争与冲突归咎于分裂的独立政治实体的存在,这样,消除分裂的独立政治实体或限制独立政治实体的自治权力成了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宁,消除这些人间灾难的重要手段。国际组织就是人类为探求世界和平,消除暴力与战争所设计的种种制度化的方案。虽然这些方案可能还存在不科学甚至是错误之处,或者后来的政治家们在实施这些方案时带有种种自私甚至是卑鄙动机,但我们不能否认这些思想家内心深处对一个和平、安宁、和谐和美好的世界向往。这些思想构成了国际组织的思想之源,促成了国际组织的建立与发展。对国际组织思想之源的探究有助于对国际组织有一个更深入的理解。

    (一)国际组织的早期思想渊源

    人类自古以来就一直向往着有一个共同契约维系的世界,这种人类共同体的设想,我国古代思想家孔子就有表述。《礼记》中就记载了孔子的“天下大同”思想,孔子说: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

    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已;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已。是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户而不闭,是谓大同。(《礼记·礼运篇》)

    在古希腊思想家中,柏拉图也设想用一种理想国来反映人类共同体的最高境界。因此,古今中外的思想家对人类共同体美好设想都与天下统一、消除各个分治的社会实体相结合。在《孟子》中有一段孟子与梁襄王的对话很能反映这一观点。梁襄王问孟子:“天下乌乎定?”,孟子答日:“定于一”(《孟子》第六章)。古罗马的斯多噶学派也曾主张过天下统一于罗马帝国。

    但希望通过国际组织来消除各个实体之间的冲突,把国际组织与世界和平联系起来还是在欧洲中世纪和以后才开始出现。

    中世纪神学思想家彼埃尔一杜布依斯(Pie R Re Dubois,1250-1320)被认为是第一个设想通过国际仲裁来裁决人类各自独立的社会实体之间的纷争。在杜布依斯时代,神圣罗马皇帝、罗马教皇与欧洲各国国王之间经常发生权力之争,杜布依斯是法国国王菲力普四世的支持者,他反对罗马教皇与神圣罗马帝国的统治权,赞同由法国来领导各个基督教国家进行收复圣地耶鲁撒冷的“圣战”。对于各个基督教国家之间的争端,杜布依斯主张各国通过签订协议,以仲裁而不是战争来解决国家间的分歧;在由这个由法国领导的基督教国家集团中,如果一国不遵守共同协议,杜布依斯认为应该用军事制裁来迫使它就范。杜布依斯在他所著的《圣地的光复》一书阐述了他的这些思想。他的这种国际仲裁的思想与后来的海牙会议确立的一些制度、国际联盟盟约以及联合国宪章中的一些条款有相似之处。

    中世纪思想家但丁(Dante Alighie Ri,1265-1321)也是一个世界和平的倡导者,但他的世界和平也是与某种霸权结合在一起的。在《论帝制》一书中,但丁认为整个宇宙应由一个上帝主宰,这样整个世界应由一个体现上帝意志的皇帝来统治;除非各国联合进来,拥护一个万方一尊的皇帝(但丁心目中这个皇帝应该是罗马皇帝),否则这个世界将永不安宁。但丁这种思想是一种典型的世界政府的设想。

    在17世纪初法国作家克律塞(Eme Ric C Ruce,1590-1648)是第一个正式突破宗教界限提倡国际组织的人。在他的《新西尼亚》(1623年)一书中,克律塞主张应由各国组织的国际大会来解决各国间的争端从而达到废除战争的目的,克律塞所设想的这种国际大会不仅仅是由基督教国家,而且也包括非基督教国家。克律塞的这本著作后来被著名的国际法学家昆西·赖特(Quincy W Right)认为是第一个真正系统研究国际组织的著作。

    但是,由于克律塞没有太大的政治影响力,他的这种国际组织的思想没有后来的法国国王亨利四世所提出的国际组织的思想有影响力。

    法国国王亨利四世也是国际组织的积极倡导者,在他提出的“宏伟计划”中,他设想把欧洲分为+五个国家,然后共同组成一个邦联,并设立一个理事会来管理整个邦联,理事会由六十人组成,这六十人依照古希腊近邻同盟的规则由各国选派,邦联并设有参议院和分区理事会。但亨利四世的这种国际组织的设想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为了获取法国对欧洲的主宰权,形成一个以法国为领导的欧洲邦联。亨利四世的“宏伟计划”对后来的国际政府思想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后来许多人是在他的设想基础上创制出新的方案。据说他的大臣苏利(Duc De Sully)在1638年提出建立一个欧洲基督教共和国邦联的思想。这个设想被为一些早期的国际关系学者认为是当代各种维持国家间和平建议的先驱。亨利四世的这种思想可以说是今天各种国际政府思想最有影响的来源。

    以上这些国际组织的设想大多数并没有与人类对美好社会的向往联系在一起,在手段上往往带有非理性的暴力的色彩,在目的上更多具有霸权性而不是普世性②。尽管如此,他们的这些思想特别是亨利四世的思想对后人的影响极大。后来具有民主意识的思想家们在这些思想的基础上把国际组织的建立与人类的理性相结合,并要以民主的方式来实现人类共同体。从威廉·潘恩(Willian.Penn,1644-1718)开始,以后的圣一彼埃尔主教(Cha RlesI Renee Castel De Saint- Pie R Re,1658-1712),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和康德(ImmanuelKant,1724-1804)等人都是这种方案的主张者。

    (二)近代民主主义的国际/世界政府的思想

    欧洲文艺复兴运动之后,随着人文主义与民主思想的发展,欧洲思想家开始以民主的精神来审视与思考国际的和平与稳定问题,希望以民主的方式来建立一种国际/世界性的政府实现世界的永久和平与稳定。以下就一些有影响的人物所阐述的思想进行分析与介绍。

    威廉·潘恩在美国独立战争之前曾写过了一篇名为“关于欧洲现在与未来的和平”(An Essay Towa Rd The P Resent And Futu RePeace of EuRope)文章。他根据亨利四世的思想提出:欧洲各国联合起来,组成一个“欧洲议会”;议会的代表权按国家人口与财富的比较进行分配,各国的争端应交由这个议会来和平解决,议会的决议必须由议会的代表的三分之二通过才能生效,各国议会代表的席位排列以圆桌方式排定以体现各国的平等,并且欧洲议会的所有国家必须履行裁减军备的义务。

    圣一彼埃尔在1712年发表的《欧洲永久和平计划》一文中阐述了这样的思想:条约的形式确认这个计划的“基本条款”,欧洲各国签字加入这一条约,各签字国以此组成一个国家联合体,各成员国有义务维持现状,尊重各国的领土完整和保证条约的履行,非经这个永久国家联合体的四分之三的多数同意,任何国家不得变更条约的规定;凡拒绝加入这个永久国家联合体的欧洲君主,应被视为欧洲各国的共同敌人;凡不履行盟约义务的国家,各成员国应对其采取集体制裁。这里圣一彼埃尔计划已经与前人的国际组织的设想有所不同,他的计划是一个主权国家的平等共同体,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具有超越他国的特权;其次,圣一彼埃尔已经在其主权国家的联合体的设想中摆脱了基督教神权的色彩,突出了世俗国家性,把各国联系起来的纽带不完全是共同的宗教,而是君主间的血缘关系,商业、艺术以及殖民关系。

    启蒙时代的卢梭进一步发挥了圣一彼埃尔的建立欧洲永久和平的思想,在他对圣一彼埃尔的欧洲永久和平计划所做的评价中(即在他所写的《永久和平评判书》),卢梭主张成立一个欧洲联邦,因为欧洲各国存在着通过血缘关系、商业联系、艺术交往和共同殖民经历形成的纽带,欧洲无数的河流便利了各国人民的通讯与旅行,共同的文字起源使各国之间存在着共同的知识基础与共同的精神追求,尽管它们之间存在着多样性,但却是一个具有共同宗教与道德、共同习俗甚至是法律的共同体;由于没有永久的联盟,因而没有统一的法律与共同的统治,所以,欧洲总是不断地出现争执、战争、侵占和造反,要消除这一切必须建立欧洲的永久联盟。在这一联盟中,卢梭设想,欧洲联盟计划应成为联盟宪法的五条:欧洲各国应是一个永久的,不能废止的联盟,一切的国际争端都应通过这个联盟的议会裁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各国应放弃进行战争的权利;议会的决议如果是暂时性的可以由简单多数来通过;但一切具有决定性的决议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多数通过;如果涉及变更联盟宪章基本条款的决议,必须由在议会中采取一致通过的表决方式。应该说卢梭是较早地阐述在世界建立民主国际政府的思想家之一。

    19世纪另一位极有影响主张民主世界共同体的人就是康德。康德在1785年出版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一书中提出了一个指导其政治思想的命题:常怀“良善意志”,永远把人作为目的,绝不是作为专制的手段。后来在康德的政治思想中所表达的内容就是:道德与政治必然相互联系,或政治是道德目的合法实现,因为真正的政治如果不向道德表示敬意就寸步难行。在康德看来,道德与公共法律正义之间的相互关系必须是:道德通过禁止战争,坚持“永久和平”与“人权”的方式来引导政治;尽管道德不能成为政治的动机,但是如果政治法律正义确使一些道德目的得到遵守(尽管不是得到尊重),那么公正法律正义也是部分地实现了在所有人意志都是善良的条件下才能实现的目的。根据这种政治哲学,国家与法律秩序事实上应当(作为有限的良善)提供一种和平与安全的稳定的环境,让人们平安地施展惟一绝对的良善;而战争只把人当成一种不道德的目的手段,它是主权者否认人的权利(确切地说是人身权利),把人仅仅当成实现某种目的(如领土扩张)的手段。所以,康德在1795年发表的《永久和平论》中写道“在臣民不是公民从而也就不是共和制的宪法里,最容易的事就是发动战争”,因为康德认为,共和国的公民(并不仅仅是臣民)出于自爱的合法动机,将会反对战争;由于人类具有劣根性或病态性,单凭良善意志是永远实现不了反对和禁止战争这种道德目的,只有共和制宪法下的公民才有助于达到根本的道德目的;因此,共和主义(作为内部的因素)与永久和平(作为外部因素)是相互融为一体的,绝对不能分割,而且外部是由内部决定的,这样永久和平的第一决定因素是“所有国家的人民宪法都应是共和制”,在这一基础上各民主共和制国家组织成一个欧洲邦联才能实现世界(当时的欧洲)的永久和平,这种政治的道德目的就可以得到遵守。鉴于康德认为战争是把人作为一种武断目的的手段来使用的,是违背道德的,因此,康德在《永久和平论》中主张各国裁军,尤其是废除常备军。康德的这种从道德政治思想引发出来的民主共和世界共同体的思想在今天还有极大的影响,人们今天把他这种思想简称为“民主和平论”。20世纪90年代“新干涉主义”所强调的“人权高于主权”的观点都是在康德思想基础上阐发。

    如果说上述思想家都是世界政府的思想阐述者,那么伍德罗·威尔逊(Wood Rew Wilson1856-1924)则既是世界政府思想的阐述者,又是世界政府的实践者。威尔逊在一定程度继承了康德的“民主和平论”的思想,他把民主制度描绘成“全世界所尝试过的一种最健全最适于生活的政治制度”,并且力求在世界范围内建立某种民主的政府体制。在他看来世界范围的民主必须注重各国的平等、人民主权和增进普遍福利,并且认为理想的政府应该是防止个人相互侵害的警察;应付社会日益复杂必须依赖法律,通过法治来创造旨在使人民更适宜更好过的生活条件;他还强调公开化,认为对一个骗子或者一个捣乱分子最明智的方法就是鼓励他们租用一个会堂,把他们的丑恶面貌示众,“什么都不如公开暴露更能制止荒谬。”威尔逊的这些思想在1918年1月8日发表的关于世界和平的十四点计划中得到了体现。

    在“十四点计划”中,威尔逊提出:反对秘密外交(强调公开性);主张民族自决,公平处理殖民地问题(强调人民主权);主张海上自由与要求各国废除经济壁垒,促进自由贸易(增进普遍福利);主张建立国际联合会(在世界范围内建立民主体制);要求协助苏联的“自由发展”,“欢迎它进入自由国家的社会”(反对所谓的“专制体制”);要求限制军备,建立集体安全体制和国际法治(强调法治)。最后,在他的倡导下建立了世界第一个具有全球性的目的广泛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联盟。

    因此,自近代以来,西方出现的建立国际/世界的民主与法治政府思想是近代以来西方许多具有自由主义思想家继承和发展欧洲以往的统一思想的结果。它把民主与平等原则设想为消除国家间冲突与战争的最重要方法之一。它的主要出发点是建立一种国际/世界的政府来推动世界性的民主共和体制的建立,加强国际/世界法治,弘扬人类的道德,最大限度地消除人类社91会的不公正,促进世界的航海自由和自由贸易,从而加强人类的共同利益或共同纽带,确保世界的永久和平与稳定。这种从近代发展而来的国际/世界主义的国际组织思想在今天仍在欧美有很大的影响力,在欧美至今有一些组织仍在积极宣传这种思想,一些刊物如《世界联盟》、《共同的事业》都是一些宣传这些思想的喉舌。

    (三)大国协调的思想传统

    以霸权建立国际政府,从而实现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思想在近代也很盛行。它的最典型的代表就是大国协调思想。由1814年3月9日的《肖蒙条约》,1815年11月20日在巴黎签订的《四国联盟条约》,以及1815年9月26日的《神圣同盟条约》组织的所谓“神圣同盟”就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建立在大国协调基础上的国际组织,或者说是由大国操纵的国际政府。奥地利著名的政治学家弗里德里希·根茨(F Ried Rich Gentz)曾对神圣同盟所体现的思想进行过这样的描述:

    自从1814年、1815年起在欧洲建立的这种制度,是世界史上没有先例的现象。均衡原则,或者更明确地说,不同联盟相互抗衡的原则已支配欧洲长达三个世纪之久,在这三个世纪中也不断给欧洲带来动乱,使欧洲遍染鲜血。而今,它已为一个普遍联盟的原则代替了,在此原则指导下,所有国家受制于大国支配而结成一个大的联邦……二等、三等和四等国家未经事先的任何规定,默默地服从占优势的大国联合作出的决定;欧洲在它自己创立的最高法院的主持下统一起来,最终似乎已组合成为一个庞大的政治家庭。

    这种国际政府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欧洲历史上的以霸权来建立的国际政府思想。它承认各国在国际社会中具有生存权,但认为国际关系中大国与小国存在着重大差别,国家之间的权力差异是国际政治中的一个基本的事实,大国协调就是用法律手段来确立各国在国际关系中地位差异这种事实,并将其作为国际政治和国际组织的一种制度。

    大国协调思想所遵循的道义原则是:在现状的基础上维护和平。但现状是什么,应该说就是大国的期望利益,尽管大国期望的利益各有不同。它反映的是一种“结果主义”的伦理传统。

    “结果主义”伦理传统近似于用利益(特别是强者的利益)来规定道德,其根本特征是:把值得向往的利益(不管其内涵如何定义)置于优先的位置,然后根据有助于还是有碍于这一利益目的来判断行为、政策或体制的对与错。其正义概念较少有道德色彩,因为道德命令与结果相比是次要的。这种伦理传统继承了自古希腊以来的现实主义传统,并经过近代的马基雅维里、霍布斯、休谟等人的进一步发挥,认为主权国家形成的国际社会视为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必须以一种更高的权威来防止各国为追逐权力与利益而形成的战争与冲突,即以一种较少的恶来防止更大的恶;而在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体系中,不可能形成一个中央权威,这种权威的建立只能依靠大国的权威,以大国的权力或大国权力的联合形成一种国际权威以实现国际和平与安全。它以大国的特权与利益为和平与安全的基础,以牺牲小国或权力竞争失败者的利益为代价,作为维持国际间的安全与稳定的前提。如果把这一段与当时欧洲大国协调的设计者卡斯尔雷(以及他的继任者坎宁)的思想进行比较十分吻合。卡斯尔雷试图利用神圣同盟这一工具来保持现状,即防止类似于拿破仑这样的帝国再次出现,对欧洲均势造成新的威胁,以确保英国在欧陆政治中的仲裁者的地位,从而保证英国对欧洲的支配作用,尽管卡斯尔雷一坎宁领导的英国与欧洲的专制君主国家对神圣同盟所要保障的现状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因此,通过大国协调表面是具有维持和平与稳定的特性,但其背后是维持少数强国的特权或维护有利于少数大国特权利益的国际秩序。但是这种维持少数大国特权利益的政策所依据的意识形态所表现出来的内在不公正性有时具有一定的迷惑性,摩根索对现状政策的意识形态所做的分析对我们理解这一问题颇具启发意义。

    摩根索指出,表面上现状政策颇具道德上的合法性,因为与扩张行为相比,保卫自己处于丧失危险中的东西更少有消除别国的怨恨和本身的自责的义务,更易于受到道德与现存法律的保护。但是就现状而言,有些现状一般被普遍认为是合法的,而有些国家所要维持的现状却不是具有合法性。如果后一类国家要维护现状往往假借和平与国际法来作为其意识形态的借口o由于破坏现状的帝国主义政策常由于破坏现状而导致战争,而且必须时时顾及到战争的可能性,所以,一项宣称以和平主义作为指导原则的外交政策,基于同样的理由便是反帝国主义的和支持维持现状的。由于可以根据和平主义原则表达现状政策的目标,因而便可以把战争贩子的污名扣到他的对手头上,并消除了自己和其同胞良心上的道德疑虑,而且还可望赢得所有赞成维持现状的国家的支持。由于任何一种法律秩序基本上都倾向于成为一种静态的社会力量,它规定了某种权力分配,提出在具体情况下确定和维持这种权力分配的准则和程序,并且国际法缺乏一套允许法律变动的体系,它更是一种静态的力量。因此,援引国际法,“法律下的下秩序”,“正常法律程序”来支持一项特定外交政策,总是表现为对一项现状政策进行意识形态伪装。

    大国协调的思想从根本说是维持大国特权利益现状,它是以和平与法治借口来保持现状,实质是保证一种政策结果,即和平与安全,而不追究内容的不公正性和道德原则。因为这种思想认为:从理性的观点看世界是不完善的,这种不完善的世界是人性中固有的各种力量的结果,为了改善世界,人们必须利用这些力量,而不是与它们对抗;由于这个世界本质上是一个利益对抗和冲突的世界,道德原则永远也不可能完全实现,但必须通过不断暂时地平衡各种利益和不断勉强地解决冲突而尽量接近它。它求助于历史先例而不是抽象原则,它的目标是实现较小的恶,而不是绝对的善。在这些现实主义者看来,即使是较少道德内容的稳定与和平也是一种善,霍布斯曾说,“主权者不论是君主还是一个议会,其职责都取决于人们赋与主权时所要达到的目的,那便是为人民求得安全。”由于19世纪的神圣同盟与专制主义王权国家联系在一起,具有很坏的名声。到了20世纪,利用大国的权力来维持现状的借口变成了更具意识形态宣传性的“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维持地区和平与安全”和“反对侵略”,“神圣同盟”这种具有保护专制制度的组织变成了“集体安全”的区域性或国际性的组织安排,如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等。

    二、国际组织的发展历程

    (一)古代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实质是国际间的一种通过契约关系形成的组织。

    人类文明历史上有较早文字记载国家间组织关系可能是古希腊和中国这样的文明古国,它们在战争过程中的各种联盟关系。

    但我认为像其他一些文明古国也存在类似的国家间联盟关系,只是由于历史久远的原因没有为我们后人所深入了解。

    在古希腊,早在2500多年前,古希腊的城邦国家间就存在服务于政治与军事目的的城邦国家之间的联盟,这些联盟有的是为了霸权目的,有的是为了抵御外部的侵略,有的是为了城邦国家之间的相互竞争。如公元前6世纪,斯巴达以武力威胁伯罗奔尼撤半岛的许多城邦国家与它缔结同盟——“伯罗奔尼撒同盟”,这一同盟的主要任务是支持各城邦国家的贵族寡头政治,镇压奴隶起义。这可能是人类较早的体现跨国社会力量团结与冲突的国际组织。如公元前5世纪初,雅典与斯巴达共同发起希腊的三十一个城邦的、以斯巴达为军事领导的反波斯同盟。公元前478-477年冬天,雅典和爱琴海岛屿以及小亚细亚的许多希腊城邦国家重新组织了反波斯同盟,这个同盟由雅典领导,形成了一个与伯罗奔尼撒同盟不同的雅典同盟,由于这个同盟在提洛岛设有金库,又称提洛同盟。这可能是西方较早文字记载的保卫共同安全的军事防御组织。两个联盟的领导者都想把自己的制度推广到其他各希腊城邦,双方称霸全希腊的矛盾日益尖锐起来,终于在公元前431年爆发了长达20多年的伯罗奔尼撒战争。在这场战争的整个过程,希腊境内的各中小城邦国家与雅典与斯巴达之间的同盟关系对这场战争起了重大的作用。最后由于雅典的失败,雅典同盟被解散,斯巴达取得了希腊境内的霸权。这期间内的同盟关系在修昔底德所著的《伯罗奔尼撤战争史》中有着详尽的记载。

    在中国古代,也有一段极为辉煌的结盟时代——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内中国境内发生了各种合纵连横的关系也是一种国际组织形成的历史经典。公元前651年,齐恒公在葵丘(今河南兰考)召集各诸侯开会,参加盟会的有鲁、宋、郑、卫等国的代表,这次盟会规定,凡同盟之国,互不侵伐,共同对付戎狄和楚国。公元前586年和公元前519年,许国诉郑国案和邾国诉鲁国案,都是通过诸侯之间的裁断加以解决的,这是中国历史的国际仲裁的先例。公元前546年6-7月间,晋、楚、齐、秦、宋、卫、郑、鲁等十四国在宋都召开弭兵会议,这大概也是世界古代历史上较早的以国际会议的方式确立大国协调的一次范例。战国时代的所谓“合纵连横”也是中国境内各诸侯国相互之间彼此结盟进行政治军事与外交攻势的重要典范。公元前318年魏公孙衍联合赵、韩、燕、楚等国“合纵”攻秦,曾一度阻止了秦国的扩张。

    后来,秦国又采纳了谋士的建议,对东部的各诸侯国采取“远交近攻”的所谓“连横”战略来破坏联合抗秦的“合纵”战略。

    古代历史上的国际组织都是服务于这种国家间的政治权力斗争,较少有近代以后出现了为了加强与服务于国家间的经济与社会联系而建立的国际组织,这是社会生产力的相对落后的产物。因而,国际组织的形成与政治联盟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且古代的国际组织远不能与近代以后的国际组织相比,没有任何的组织形式,更谈不上什么常设机构。

    (二)近代国际组织的形成与发展

    今天的国际组织是在近代国际组织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近代国际组织为今天的国际组织从内部组织形式上和目的宗旨上都奠定了基础。而且国际组织表现出来的三种特性在近代都开始体现出来。

    欧洲中世纪后期,欧洲内部的社会分化出现了以世俗王权为特征的现代民族国家雏形,即世俗专制君主主权为特征的国家,开始打破中世纪以来以教会世界主权为主要特征的神权国际体系。国家间开始了真正意义的政治与经济交往关系。这种交往关系为现代意义的国际组织建立奠定了基础。首先,这些专制君主国家在政治上存在着权力之争,相互之间觊觎着名存实亡的神圣罗马帝国的继承权,由于各种的姻亲关系,彼此之间还存在着一种通过继承关系获取对方的王权的政治斗争,并且防止某个君主过分地势力扩张;另外,各国又都在一定程度上实行着重商主义的政策,这种重商主义的政策尽管要求国家间进行贸易与经济交往,但都希望通过在这种经济交往的过程中从对方获取更大的经济财富,以壮大自己的财政实力,从而增长自己的军事实力和扩充自己的势力范围,因为更多的财源意味着具有更大的能力雇佣或养活更多的军队,更有实力在战争中保持优势。这种在罗马教皇世界主权解体过程中,各君主国间的政治经济交往主要是以权力斗争与经济竞争为主要特征,尽管它们共同继承了基督教的道德传统,存在着由于共同文化而形成了的贵族习俗和思想观念。在这种王朝间的权力斗争中不可避免地使用了权力斗争中自古就有的手段,结盟就是其中一个。

    而且君王之间权力斗争的结果也需要以某种集体契约的形成固定下来,以各国共同监督与遵守这些契约。这样在欧洲第一场具有主权国家间战争性质的宗教战争——三十年战争(或称威斯特伐利亚战争1618-1648)成为一种新型国际关系的契机,也为现代国际组织的出现创造了条件。

    1618年到1648年间的威斯特伐利亚战争中,欧洲的新教国家联盟与天主教国家联盟再次体现国际组织是国际政治中传统的权力工具这一特点,尽管当时的军事联盟不像现在具有正式的组织形式。而且以一种正式的国际会议的形式确立了这一政治权力斗争较量的结果,还集体共认的形式保证这种集体契约得到遵守,否则有关国家将受制裁。威斯特伐利亚会议就充分地体现了这一特点。威斯特伐利亚会议还使过去国家间的双边接触扩展为多边接触,以一种多边的国际会议的形式促成了国家间的多边接触,并且使之在今后成为一种制度,这为以后国际组织正式形成创造了条件。最后还使过去国家间的双边暂时性的接触变成了一种固定性长期性的接触。威斯特伐利亚会议确定的国家间建立常设使节制度,为主权国家间今后经常性的正式的有组织的交往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这种制度上的有组织的固定联系为今后的国家间双边的和多边的正式固定的联系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先例,这也是国际组织建立过程中必须需要的组织形式条件。

    从威斯特伐利亚会议后,国际会议成为欧洲各主要君主大国之间重大战争结束后确定和约,进行政治权力再分配的一种主要形式。1652年到1654年的英荷战争,英国海军取得决定性胜利后,英国迫使荷兰于1654年在英国伦敦订立威斯敏斯特条约,参加这次会议并在和约上签字的除英荷之外,还有丹麦、瑞士新教各州、汉撒同盟诸城邦以及德意志的一些新教诸侯。

    1700年到1721年的俄国对瑞典与土耳其北方大战中签订的《尼斯塔得和约》和《君士坦丁堡和约》;1701年到1714年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后的《乌特勒支各约》;1740年到1748年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后的《亚琛和约》;1756年到1763年欧洲各国都卷入的七年战争,战争结束后英国与法国、西班牙之间签订的《巴黎和约》和普鲁士、奥地利和萨克森之间签订的《胡贝尔图斯堡和约》……这些双边或多边国际会议的召开已表明欧洲已经以国际会议的形式来解决战争结束后的善后事宜,确定权力再分配的格局,而极少有在和平时期通过国际会议来处理国家间的关系。

    并且随着欧洲各国之间的战争日益频繁,这种国际会议也越来越频繁,逐步地形成了一种定式。

    这种欧洲通过双边或多边的国际会议来调整重大战争后的国际关系在19世纪达到了高潮。由于法国大革命对欧洲政治与国际关系带来了根本性的冲击,所以,在拿破仑战争结束后召开的维也纳会议是一次调整欧洲整体国际关系的重大的国际会议。为了防止拿破仑的东山再起,在这次会议后欧洲主要反法同盟的大国确定了欧洲主要大国定期会晤的机制,并且以这种定期会晤机制来保证以大国协调来控制欧洲政治现状。维也纳会议后不久,英、俄、普、奥四国从1815年6月22日起连续在巴黎商讨五个月,在11月四国除签订第二次《巴黎条约》外,根据英国的建议决定建立《四国同盟》。《四国同盟条约》中有一条规定各国为了防止法国的再次兴起应举行定期会议,以维持欧洲的和平。这个条约所要维持的欧洲和平就是维也纳会议确定的欧洲现状,而定期会晤则为以后的一系列欧洲国家国际会议和以此产生的大国协调奠定了基础。所以,在这个条约的基础上,每当欧洲甚至是欧洲国家的内部出现重大的事态后,四国都进行会晤,如1818年四国就解决法国赔款和同盟国占领军撤出法国的问题举行了亚琛会议,以后的特洛波一莱巴赫会议(1820年10月和1821年1月至3月),维罗纳会议(1822年1O-12月)都是根据这个条约精神而召开的大国会议。后来虽然神圣同盟在1848年革命中瓦解了,但欧洲各大国就重大国际问题举行国际会议的传统却保留了下来。在整个19世纪余下的时期内,这种战争结束后为调整大国间权力分配关系而召开的国际会议举行了无数次(据统计在维也纳会议后欧洲举行了30多次大国协调会议),后来这种会议的内容还涉及到欧洲列强在殖民地的争夺问题上,如1884年11月到1885年2月的柏林会议就是为了调整欧洲列强在非洲的争夺而召开的一次国际会议。这种调整权力分配关系与地区乃至世界范围冲突的由大国进行协调的国际会议直到今天还依然存在。

    从维也纳会议后出现的这种经常性的会商制度对国际组织生成的意义在于:首先,它发展了会议外交或议会外交的技巧,使之超出了和平解决的狭隘限制,每当危机威胁到欧洲秩序时就成为一种标准的处理危机的程序与方式。这种技巧突出地表现为形成了大型国际集体主义中的许多新议事规则,逐步完善多边外交会议的活动程序,为日后国际组织的运作提供了经验与可资效法的规章制度。其次,它积累和提供了多边条约的技术。据说维也纳会议的《最后文件》是第一个以这种形式表达的条约。多边条约形式被迅速运用到远不止于集体和平解决争端的其他方面,并且成为国际规则和国际立法的表现手段,而后来则为国际组织的创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种会议没有产生长期行使职能的常设机关,使前后会议成为一个体系。这种会议一般是间歇性的,只是为了当前的事态而召开的,各个会议缺乏共同遵循的宪章,带有大国的随意性,这些弊病与特点,有的为后来的国际组织的创立提供了有益的教训,如订立一个盟约或宪章,规定常设机构;有的则被继承和发展,如后来形成的以大国为主的理事会。

    近代除了这种以国家间的会议来确定权力分配关系的国际会议外,一些国际行政组织在19世纪就开始出现了。这是真正意义的国际组织。这种国际组织的作用与上述的国际会议不同,它主要是加强国家间在经济与社会领域内的合作,规范国家在这些领域内的对外行为。之所以出现这种国际行政组织,主要原因在于:工业革命之后,欧洲国家间的经济交往不完全具有那种重商主义时代的分配性的“零和”关系,欧洲各大国的资本主义工业市场制度的发展使得各国经济间关系既有相互竞争性,又是相互合作的,工业革命带来的社会化生产的要求已经超出了国界,这要求各国进行合作的动力加强了,经济的相互依赖关系随着资本主义的市场关系的不断扩大而不断加强,服务于相互间的经济联系的一些功能性的领域如交通、通讯尤为迫切地需要各国进行通力合作,而且这些领域较少地涉及政治上的敏感问题,这样便于各国进行合作与交流。鉴于此,国际组织首先在这些领域内开始诞生了。

    1815年成立的莱茵河委员会就是第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其次是1856年成立的多瑙河委员会、1865年成立的国际电报联盟和1874年出现的万国邮政联盟。随后有一大批在农业、铁路、关税、商标、版权。度量衡、公共卫生等功能性领域的行政性和技术性的国际组织成立了。这表现在19世纪后半叶,欧洲主要大国已经在工业化进程中感到了合作的必要性。

    这些国际行政或技术性组织的出现在国际组织的发展上所作的贡献在于:首先,它创造了便利于各国政府合作而功能不同于政府的组织形式。这些组织不是各国政府的一部分,而是各国合作处理国际事务性问题的工具,它表现为收集、交换情报、筹备会议、讨论共同问题、制订共同的政策、协调各国行动、向政府提供服务等。其次,创立了常设机构——国际事务局。国际事务局拥有固定办公地址,有常设职员担负日常行政事务和在国家间技术合作的多边条约范围内从事技术性活动,这给国际组织带来了连续性,使以前不相衔接的国际会议制度化。常设的事务局的出现是国际组织演进过程中有决定性影响的组织步骤,是当今国际组织秘书处的前身。另外,国际行政组织实践带来的另一个贡献是,将这类组织中有决策职能的大会与负责“执行”的理事会分设成两个不同的机构,前者由所有国家代表组成,每隔一定的时间举行一次会议;后者由少数重要的国家或经过选任的国家的代表组成,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这个国际组织执行政策。这样,国际行政组织不仅成功地为国际合作提供了组织框架,而且还大大推动了国际合作技术方面的进步,如多边条约的起草、审议与表决;将专门人才吸引进国际事务与合作的领域中来;并且促进各国意识到,在国家利益冲突之外,还存在着利益的交汇与重叠,合作也是促进国家利益的一种方式。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除国家间的功能性合作得到了发展外,国家间的政治合作也有所发展。随着19世纪末的民主运动与和平运动的发展,要求规范国家对外政治军事政策行为的呼声也在发展,过去的历次战争使得欧洲各国人民要求阻止战争,限制军备,减少战争伤害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要求日益强烈,而欧洲各大国政治领导人也感到有必要通过限制性的措施来防止各国政治军事竞争的逐步升级来缓解国际的紧张状态,减少自己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压力。正是在这种背景下,1899年和1907年召开了两次海牙国际会议。这两次海牙国际会议与以往的欧洲大国协调下的国际会议有着根本性的不同。以前的国际会议一般都是在一些重大的国际战争进行确立再分配关系的国际会议,这两次会议却是在和平时期召开的国际会议,主要目的是要通过和平方式(裁减军备,规范战争行为等)进行国际权力关系的调整。

    两次海牙国际会议除了具有和平时代进行国家间关系调整的特点外,它还有下面两个特点:第一,它是第一次具有世界性的国际会议。两次海牙国际会议都突破了过去只有欧洲国家参加的国际会议的特点,参加国包括了除非洲和大洋洲(这两个洲当时没有独立国家)之外的所有的世界大洲。1899年的海牙会议与会国是26个,除欧洲20个国家外,亚洲有4个国家(日本、中国、波斯和暹罗)参加,美洲有两个国家(美国与墨西哥)参加;1907年的第二次海牙国际会议有44个国家参加,其中欧洲21个国家,美洲有19个国家参加,亚洲有4个国家参加,这在国际关系上的国际会议中欧洲之外的国家首次超过了欧洲国家,这说明当时的国际关系已经从欧洲的范围扩展到了世界的范围。

    第二,海牙国际会议首次在国际会议中体现了主权平等的原则。

    这次会议的所有决议都是以一国~票的方式产生,并且所有决议(除建议案外)都要求全体与会国一致同意方能通过,这说明在国际会议中民主的原则得到了确立,小国与弱国在国际会议被承认与大国拥有同样的表决权,至少在法律上承认了小国与大国的平等地位。

    两次海牙国际会议的结果对国际组织的内部组织形式产生了下列的贡献:

    (1)首次确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程序。两个会议都通过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公约,确定了和解、调处、调查、仲裁规则和程序,这类似于国际组织的宪章性的东西;并设立了国际调查委员会和常设国际仲裁法庭等机构,在借助国际法改善国际关系上实现了突破。

    (2)增进共同责任感。与会国都认为,国际争端不仅是当事国之间的双边事务,而且影响到整个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非当事国也可介入其中促成争端的和平解决。

    (3)改进了会议的技巧,创造了国际组织的一些新的技术形式,如分组讨论,唱名表决等等。

    (4)建立了常设制度,为现今国际组织的重要立法权力机关——大会提供了可资效法的先例。

    (5)把欧洲协调的国家间经常磋商制度进一步推广,把这种磋商制度扩大到世界范围,并拟定今后每隔七、八年举行一次类似的海牙会议,并设立了筹备委员会作为这种磋商会议的常设机构。这种设想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而没有实现。以上这些对20世纪正式的国际组织的建立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国际组织借以援引的经验与事例。

    在19世纪除了在欧洲出现了国际行政组织外,在美洲于1889年11月还出现了正式的区域性国际组织——美洲共和国国际联盟及其常设机构美洲国家商务局。这个机构是后来的泛美联盟以及由此演化而来的美洲国家组织的前身。应该说这是世界上第一个集国际组织三大特征于一体的国际组织。这一组织是由美国倡议下由17个拉美国家参加而形成的,这其中有美国想利用“门罗主义”来对抗欧洲列强国家对拉美的控制,达到自己控制美洲的目的,也有美洲国家想以此来发展促进彼此间的经济合作的目的,最后也还有美洲国家希望通过这一组织形式来消除一些欧洲的专制国家如西班牙对拉美的殖民统治,以显示共和主义跨国团结来对抗专制主义的目的,因为,“门罗主义”出台之初就宣称美洲已经独立的共和国不再是欧洲人殖民与专制的对象。因此,这一组织的出现是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一般性目的的国际组织的前身。

    以上我们谈的都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在19世纪的形成与发展。其实,国际间非政府组织在19世纪早就有了极大的发展,只是国际组织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间国际组织,这种发展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而已。19世纪是欧洲专制主义向民主自由主义过渡、发展的世纪,是民主共和势力战胜保皇势力的世纪,是工业革命中诞生的工业资本阶级与产业工人阶级相互斗争的世纪,这必然有跨国的社会力量团结与冲突,必然产生显示革命性社会力量的跨国团结的组织和显示反革命社会力量跨国团结的组织,如反映共和民主主义的烧炭党(Ca Rbona Ri)、兄弟民主会(F Ratemal Democ Rats),反映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正义者同盟,共产主义同盟,第一国际和第二国际,反映皇权专制和教会专制的耶稣会。这些组织是早期的国际民间组织,它们为以后的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建立提供了先例,有的甚至是从那时继承而来的,如第二国际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现在的社会党国际的前身,因而这些组织也为后来的非政府国际组织提供了一些有益的组织经验,但必须承认这一时期的非政府组织由于多数处于秘密状态,投有比较正式的组织形式,因此它们与以后的合法的非政府国际组织在组织形式上也存在巨大差别。

    所以,19世纪是现代国际组织的形成时期,国际组织的内部组织形式在19世纪的国际组织(或会议)中都体现了出来,经常性的国际会议、国际行政联盟、两次海牙国际和平与撤军会议以及美洲共和国国际联盟为现代国际组织中的立法机构、执行机构、秘书处、表决程序以及处理问题的机制提供了可以引用的先例与经验。另外,19世纪的国际组织(或会议)也已经充分体现了国际组织在现代国际政治过程中的三种作用:国际权力斗争的工具、国际间合作与有管理的交往的工具和跨国间团结与冲突的工具。大国协调主要体现了国际政治生活中无政府和权力斗争,国际行政联盟主要体现了国家间合作与有管理的交往关系的国际社会要求,一些非政府的跨国组织的出现主要体现了跨国的社会力量的团结与冲突的现实。

    (三)20世纪现代国际组织的发展

    20世纪是国际组织正式定型与大发展的时代。在这个世纪中,各类国际组织其内部的组织形式与决策过程都已成型和固定化,形成了各自的一套富有特色的、正式的和固定化的组织体系与决策程序;而且各类国际组织在数量上都有了极大的增加,增加的百分比越来越大,增长的数目与百分比都超过了国家的增长数目与百分比。

    是69个;但到了1945年,独立的国家的数目增长到63个,增长的比例约为66%,而1945年政府间国际组织数目增加到123个,增长率是大约310%,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数目增加到795个,增长率大约是1,052%;到了1993年独立国家的数目是190个,与1900年相比增长了大约500%,而1993年政府间国际组织数目是272个,与1900年相比增长的比例大约是907%,1993年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数目是4830个,与1900年相比增长了约7000%。

    图表2:1900年起到1993年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20世纪国际组织不论在数量上和活动范围上较上个世纪都有极大的增长,究其原因是由许多因素造成的。首先是国际社会生活中的社会性交往要求的增多。工业化带来的生产社会化在20世纪有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通讯与交通技术上的革命使国家间关系的社会交往间得以充分的展现与发展,这使得世界各国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更加紧密的联系之中。在这其中对国际组织的发展起重要作用的是:

    1.经济活动造成的相互依赖的加深使得国家间的合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并且向更广泛的领域发展。战后的国际经济组织的大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就体现了这种要求。而且这种发展不仅体现在宏观经济活动中,而且在许多微观的经济领域内国家间的经济活动也处于国际组织的协调与合作的过程中。战后除建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关贸总协定这三个分管货币、发展援助和贸易的国际宏观经济领域的国际组织外,像石油输出国组织、国际铝矾土协会(Intemational Bauxite AssociationIBA)、国际可可组织(Intemational Cocoao Rganization)、国际咖啡组织(Intemational Coffeeo Rganization)等极其众多的涉及国际微观经济领域的国际组织在战后如雨后春笋般地建立与发展起来,这些组织都是前所未曾有过的。这种宏观与微观的国际组织,不论是全球性的还是区域性的,都在战后有了极大的发展,并且还有继续发展的趋势。由于世界经济与社会生活的相互依赖性的加强,各种发达程度不同的国家间相互进行对话与交流的重要性也加强了,由此也产生了各种进行对话与交流的国际组织,如国际经济合作会议(南北对话的机构)(lntemational Eco-nomic Coope Ration Confe Rence,The No Rth-South Dialogue),南南会议(South-South Confe Rence)等。最后,国家间经济合作的需要促使了许多经济联盟性质的国际组织的建立,如欧洲共同体、北美自由贸易联盟和东南亚联盟;有些经济组织的发展最后导致了国家间政治与社会的关系的加强与合作。

    2.随着国家间的经济与社会交往活动的增多以及现代通

    讯与交通技术的变革,许多以前没有的领域出现在世人面前,如国际民用航空领域、国际海事卫星通讯领域、国际广播电视领域和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等等,这些领域都是各国进行正常的经济与社会交往必不可少的领域,因此,国际间在这些领域的合作与有效管理不可缺少,在这些领域内建立相关的国际组织也就应运而生,如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mational Ai R T Ranspo Rt Associa-tion)、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temational Ma Ritime Satelliteo Rganiza-tion)、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 RldIntellectual P Rope Rtyo Rganization)等等。这也是20世纪特别是二战以来国际组织大发展的重要领域,这方面的国际组织也是占了20世纪国际组织中的相当大的比例,而且这种趋势也还处于发展的势头之中。

    3.经济与技术的发展以及跨国的社会经济交往的密切使

    得国家间跨国的经济与社会交往产生的跨国问题成为各国需要共同努力来解决的问题。另外,由于世界各国普遍效法西方国家实现工业化的道路,由此而带来的世界性的社会与生态问题也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它需要各国甚至是整个世界人民的共同努力才能克服这些问题,由此而产生的政府间与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成为战后国际组织大发展的重要原因。这其中产生和发展的国际组织有:政府间移民委员会(Inte Rgovemmental Com-mittee Fo R Mig Ration)、联合国环境基金(United Nations Envi RonmentFund)、绿色和平组织(G Reen Peace)等等。

    20世纪国际组织大发展的第二个原因是国际权力斗争。

    20世纪上半叶是人类权力斗争空前残酷与激烈的时期,发生了两次人类历史上空前的世界大战,短期内造成了人类的前所未有的重大伤亡与物质破坏,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法西斯国家给人类带来的劫难使人类感到迫切需要对世界上的权力之争进行一定的约束与控制,这产生了两个在人类历史上最重要的全球性国际组织——国际联盟与联合国。但是这两个组织很快又成为大国间进行权力斗争的工具。在这两个国际组织之外,其他一些完全为了国家间权力斗争需要的国际组织也建立起来了,如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华沙条约组织等一系列军事同盟性质的条约与同盟。在这些军事同盟组织中,美国与苏联领导着各自的盟国彼此进行了权力对峙与抗衡。20世纪国家间权力斗争的激烈性也使得世界上主要大国纷纷采用人类科学技术的最新成就来服务于权力斗争,原子武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等极强杀伤性的武器在国家间的权力较量中出笼了,这些武器的出现与扩散又给世界带来极大的恐怖与不安宁,甚至这些武器的首创国也感到有必要对此类武器的发展与扩散进行一定程度的国际控制与管理,这又促使了有关国际军备控制与管理的国际组织与国际机构的成立,如联合国裁军中心(United NationsCente R For Disa Rmament)、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mational Atomic En-e Rgy Agency)等等。在战后美国与苏联这两个超级大国进行的世界性争霸斗争过程中,双方军事力量的大体平衡和可能导致的极其危险的核战争又迫使双方(或在其核阴影笼罩盟国要求下)在一定的程度上寻求通过国际组织相互平衡和相互约束的机制,这又产生了双方都希望用来维持和平现状的组织,如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Confe Rence of European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等一系列的类似会议与组织。

    20世纪是一个意识形态斗争空前激烈的时代,以致一位世界著名的历史学家称这个时代为“极端的年代”。在这种极端的时代中,上半叶主要是自由民主式资本主义、苏联式社会主义与法西斯主义之间的冲突与较量,下半叶主要是自由民主式资本主义与苏联式社会主义之间的斗争与较量,所以,国家间的经济社会甚至是政治合作很难不带有这种共同的意识形态跨国团结的色彩,国家间的斗争与冲突也必然带有跨国性的意识形态冲突的成分。北约和华约这样的军事集团同样也是反共产主义与反资本主义的跨国社会力量的军事大联盟,欧洲共同体与经济互助委员会也是不同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国家跨国的团结与联合。同样,20世纪也是追求公平与平等的时代,19世纪资产阶级革命阐发的自由平等的意识在20世纪前殖民地国家独立后从国际政治经济生活中迸发出来,要求国际间平等与公平的意识使得世界形成了富国集团与穷国集团,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这样的富人俱乐部与“77国集团”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组织。除此之外,非政府的、体现跨国社会力量组合的国际组织也在出现,如西方的一些论坛和一些跨国民间组织都是这一类组织的产物。最后,20世纪也是个人权利和兴趣前所未有发展的时代,各种不同领域内要求自己权利和关注共同问题的人走到一起,形成了一个又一个国际民间组织,通过它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和让世界来重视他们关注的问题。

    三、国际组织的基本功能

    尽管当今世界数千个国际组织在效率上存在着种种的缺陷,但它们在国际事务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容置疑的。上一章我们曾探讨过国际组织在国际政治过程中的作用,但在那里我们只是讨论国际组织在国际政治过程中的宏观作用,而现在我们将探讨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政治过程中的具体作用或功能。

    这种作用或功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概述:第一,国际组织是当今世界重要的国际交往场所,第二,它们有助于各国在某些领域进行功能性合作,第三,它们有助于促进国际制度的形成,第四,有时国际组织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国际行为主体具有其独特的作用。

    (一)国际交往的场所

    各种国际组织有一个共同的作用就是为各个成员国提供一个追求其国家利益的国际场所。从技术角度讲,这种国际场所本身是中立的,不属于任何一个成员国。各个国家都可以试图利用这个有形国际舞台为促进自己的国家利益服务。国际组织作为一个重要的国际交往舞台可以为各国的国家利益提供以下具体的服务功能。

    第一,宣传性功能。政府间国际组织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宣传自己主张,阐述自己政策,表达自己利益要求,改善自己国际形象的国际讲坛。在每年的联合国大会和一些重要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年会(或重要的会议)上,各国的代表所作的发言就是提出自己主张,表述自己的利益要求,从中也可以看出各国或各个国家集团就某些重大的国际问题进行激烈的政治斗争。当然,国际组织作为一个国际讲坛也为一些国家为自己推进霸权主义和其他错误政策,维护自己在国际事务中的政治经济特权地位和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提供了辩解的场所。

    国际组织作为一个宣传性讲坛为各国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改善国家的国际形象提供了便利。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宣传性讲坛尤其对发展中国家显得相对有利,因为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文化的相对落后,其新闻媒体覆盖面相当有限,因此它们的一些主张和要求有时难于全面准确为国际社会深入地了解,也相对不易获得国际社会中有相同经历国家的支持,甚至受到一些西方国家新闻媒体的歪曲。但国际组织的宣传讲坛的功能有助于第三世界国家的“声音”获得相对广泛的共鸣,也有助于这种平时受到压抑的“声音”得到相对广泛的传播。如在人权问题上,西方国家的一些媒体经常把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的人权状况描述的恐怖吓人,而很少客观地报道这些国家在人权问题上取得的积极进展和政府在这方面的积极努力。第三世界国家在国际组织这个讲坛上积极地宣传自己的人权政策和推动人权事业发展的努力,有利于这些国家改善自己的国际形象,争取国际社会的有效支持。

    国际组织作为一个国际讲坛也有助于各国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彼此了解各自的政策与立场,起到更好地相互沟通的作用。

    这对消除国家间的误解与分歧,协调彼此间的政策与利益,改善国家间的相互关系,促进国家间的合作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因此,国际组织的宣传性功能既为国家间的权力斗争,国家间的合作与有管理的相互交往关系提供了便利,也为跨国间的不同社会力量宣扬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舞台。

    第二,国际组织有助于突出某一国际议题以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注意。国际组织由于是一个重要的国际交往场所,在这样一个国际交往的场所里,某个国家或国家集团提出某种议题比起在其他场合提出相同议题更容易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更能引起各国政府的注意。国际组织还可以确定突出哪些问题和确定哪些可以按类别组合起来,从而帮助政府确定其处理的事务的轻重缓急,并按照这些问题调整其内部的机构设置和级别以及其他安排。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世界环境会议,使各国政府加强了本国政府中环境保护机构的地位,1992年在巴西的里约热内卢召开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和1994在开罗召开的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等的国际会议也促进了各国政府对环境问题的重视。1974年召开的世界第七届粮食会议,使有关国家的政府注意防止粮食短缺的问题。1996年在北京召开的世界妇女大会,促进各国政府对妇女问题的关注,如中国政府进一步重视在社会发展中妇女问题,发表了中国妇女问题的白皮书,在官员和人大代表中有意识地加强了妇女干部和妇女人大代表的比例。

    国际组织对某种国际性问题的突出,有助于各国之间就这一问题和相关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相互交流信息。某些国际性的问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曾引起过各国政府不同程度的关注,或者一些国家就这些问题进行过某种信息交流,但在国际组织中对这些问题的提出更有助于各国政府对这些问题有一个更全面和系统的理解,并且在更广泛的范围进行国家之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信息交流。如环境保护问题,经过由国际组织召开的相关国际会议之后,各国政府可能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比以往更进了一步,通过国际组织的协调,各国在这一问题上的信息交流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在国际组织中对某一问题的关注有助于这一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在国际组织中把某一问题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有助于形成一种国际范围内的舆论和压力,促使有关国家与政府不得不面对和重视这些问题,从而加速这类问题的解决。如一些国际组织对南非种族隔离政策所通过的一系列决议对南非政权形成了一种国际压力,迫使其逐步改善其国内的政策。国际组织对某些领域的关注,对促成这一领域形成一定的国际法规也有重大作用。它有助于有关国家在这些领域内按照这些新国际规则解决彼此间分歧。在国际海洋领域,由联合国召开的几次国际海洋法大会(1958年,1960年,1973年,1982年)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做出了重大贡献,这部被称为“其深远意义仅次于联合国宪章”的国际海洋法宪法为保护人类共同的海洋资源和建立新国际海洋秩序奠定了基础,也为有关国家解决彼此间的海洋问题争端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

    但也应该看到,国际组织对某些问题的关注和对某些国际议题的确定是受到大国力量的制约。在一个无政府的社会中,国际组织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权力政治的工具。比如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等一些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中,议题的确定仍然是由西方工业化国家决定的,特别是受美国的意志操纵,没有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响应任何议题也难以通过,比如发展中国家多次要求在世界范围内制定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规范,但这种问题基本没有成为一些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重要的议题。大国对有关问题在什么样的国际组织中提出与它们在这些问题上的私利有时也联系在一起。比如,1990年伊拉克入侵科威特,美国就积极支持在联合国范围内通过有关的决议,这样有利于美国在联合国授权的名义下出兵,避开“一个超级大国攻击一个第三世界国家”的国际舆论。但在科索沃问题上,美国就竭力避开联合国安理会,而是在北约的范围内提出这一问题,因为在安理会内,美国知道它的主张不可能得到通过,但在北约内,美国的主张却可以得到很大的支持,这样,它仍可以以一个地区组织的名义对南斯拉夫采取军事行动。此外,即使国际组织通过有关的国际决议,但如果损害到大国的利益,这种决议在实际执行中也不会产生较大的效果。如联合国多次通过决议要求美国解除对古巴的经济封锁,但美国对这种国际决议一直置若罔闻。

    国际组织在确定国际议题时也反映了国家间的权力斗争,国家间的合作与有管理的相互交往的要求,以及跨国的团结与冲突的因素。

    第三,国际组织有助于促进有关国家在某些国际性问题上结成联盟。国际组织作为一个各国官员汇集在一起的国际交往的场所,它可能使各国更加便利地了解其他国家在某些国际重大问题上的立场,特别是对一些第三世界国家来说,情况更是如此。许多第三世界国家由于经济或其他一些方面的原因彼此之间都没有设立大使馆,缺乏在一些重大国际问题上进行沟通、交流和协调立场的渠道,而国际组织在把第三世界国家召集在一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际组织为本来联系与交流较少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了相互交流和协调立场的机会,国际组织秘书处还有意识地增进各政府间或者对某问题感兴趣的非政府国际组织的交流活动。这样,国际组织就某些国际性问题上有助于把本来潜在的或者隐蔽的国家间联盟转变为一个公开的联盟。在一系列国际会议和争取召开此类会议的过程中(大多数情况是由联合国主办),已经出现第三世界国家在某些重大的国际问题上团结一致,以一个整体的“声音”来阐述自己主张的状况。如77国集团在每次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举行之前都要召开一次部长级会议,以便研究对策、协调立场,为贸易与发展会议做准备。在一些国际经济组织中,也同样存在着类似的发展中国家联盟与发达国家联盟,如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就存在着发达国家的联盟——十国集团(又称十国俱乐部或巴黎俱乐部)和发展中国家的联盟二十四国集团。二十四国集团的宗旨就是,在国际金融与货币领域内协调立场和政策;制订关于国际货币制度改革、债务与资金转移重大经济问题的共同政策和方针。

    二十四国集团也是直接针对十国集团而成立的。

    有的学者认为国际组织这种促进联盟建立的作用有利于小国和弱国,其理由是:像联合国这样的国际组织具有一国一票的投票机制,另外,国际组织的秘书处也经常迎合第三世界国家提出的要求;此外,大多数国际组织多年来建立起来的实际规则不仅强调国家的平等,并且强调社会和经济上的公平。但这种理由只能是部分正确的。国际组织对第三世界国家来说的确提供了一个集体磋商与协调一致的场所,如果没有国际组织,第三世界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国际问题在立场与政策协调上确不如有国际组织方便,但必须强调国际组织并不是总有利于第三世界国家建立联盟,应该具体分析。首先,不是所有的国际组织都具有联合国大会那样的投票机制,大多数最重要的国际机构的投票机制如安理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投票制度(单元否决制和加权投票制)是有利于大国或西方工业化国家的,这种机构的投票机制更有利于发达国家操纵和控制这些国际机构的议程;大国所拥有权力资源也便于它们对第三世界国家的联盟进行分化、瓦解。因此,大多数的一般性目的的国际组织多年建立起来的组织规则强调了国家间的平等,但决定国际秩序的最重要的国际机构的运作规则更多体现大国的特权和优越地位,是存在着重大的不足与缺陷,它更有利于西方工业化国家,这一点连这些作者自己也承认。当然,不可否认,某些国际组织的秘书处在一些问题有同情发展中国家的倾向,但最重要的一些国际组织如一些国际经济组织(IMF、WB和WTO)更多是从发达国家利益出发,其行政首脑和工作人员主要来自于这些发达国家。最后,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在20世纪60、70年代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做出了一定的让步,通过了一些由第三世界国家提出的改革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提案,但必须认识到,这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为了与苏联集团争夺广大的第三世界所做出的一定的让步。在冷战结束前后,这种有利于第三世界国家的多边国际决议就在国际组织中罕见了。并且第三世界国家在贸易、金融和经济援助等方面所获得的待遇都比冷战时期有所倒退。所以,看待国际组织对第三世界国家发挥的作用应该历史的、具体的分析。

    当然,大国在分化与瓦解第三世界国家的联盟中或者自己建立某种联盟以寻求自己的某种政策的合法性过程中,第三世界国家可以采取某些联系性的战略为自己的国家利益寻求到一定的补偿,但这种利益的补偿不是长期的,而是暂时的、局部的。

    (二)功能性合作

    随着跨国界的经济社会等领域交往的增多,就需要国家间的合作为此提供便利,没有这种合作,国家间的跨国界经济与社会的交往就难以为续。而国际组织正好为各国在某些领域(主要是非政治领域)提供这种合作的基础。比如万国邮政联盟(Unive Rsal Post Union-UPU)的宗旨就是组织和改进国际邮政业务,促进这个领域内的国际合作并参与提供联盟各成员国所寻求的邮政技术援助。可以设想,没有万国邮政联盟在邮政方面为各国提供一种合作的基础,许多国际性邮件将无法投递。

    国际组织这种功能的基础在于各国的需要。由于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国家间的经济往来以及由经济往来所产生的国际性相互服务就成为一种必要和必须。这种经济往来和国际性的服务又成为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条件。跨国的经济交往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国家间的经济相互往来要求有一定的规则可循,也必然要求一个国际性的交通、邮政和通讯等服务设施与之相适应。但在一个民族国家体系内,还不可能存在一种由跨国家的服务机构,必然是各国在这些领域相互进行协调,建立一种相对统一的国际规则来规范各国的交通、通信等方面的运作,从而便利各国间的经济与社会的交往。从而进一步促进各国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际组织这种功能性合作的作用主要是在某些领域内促进建立一种制度(Regime)。制度不是一个机构,而是某一领域内各类所发生的事物的组织方式和运作形式,制度是由原则、规范、条例和决策程序所构成。这些原则、规范、条例和决策程序构成了有关国家在这一领域内的行为规范和国际间处理有关问题所遵循的原则以及处理相关问题时所遵循的模式。它们是通过多边或双边条约建立起来的,在这一过程中国际组织是促成这些原则、规范和条例的重要场所,或者国际组织本身的宪章就体现了这些原则、规范和条例,国际组织内部的组织形式有时也是决策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在国际货币、贸易、健康、交通、通讯等领域人们就很容易看到这些公认的规范、条例和原则,也可以很容易地发现通过这些国际组织所产生的处理有关领域内国际问题的决策程序。国际组织是促成国际制度建立的重要环节。下面以国际海洋制度为例,说明国际组织在促进国际制度建立上所发挥的作用。

    地球表面的近3/4为海洋。多少个世纪以来,人类一直将海洋用作两个主要的目的:捕鱼和航行。海洋过去供人类使用的主要资源是海洋中的渔业资源,航行是海洋为人类的各种经济与社会交流活动提供了运输便利。这样海洋问题主要就是海域与资源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海洋的用途不仅得到了扩展,而且还增加了新的用途。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海域和资源问题之外增加了第三个方面的问题,这就是海底的资源问题。这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各国对其沿海的管辖权的性质和范围,二是国家管辖之外的海域和资源的归属、使用和管理。国际海洋制度主要就是涉及这两个问题。

    19世纪中期以来海上自由是被认为是海域和海洋资源管理方式的传统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公海被认为是不可据为已有的无主财产,沿海国家的管辖权要求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一般而言国家的领海只有3海里海域管辖权。在这种自由海洋制度下,如果发生国家间的公海海洋权益之争的话,以国际的优先权与普遍性标准作为调节这些冲突的方式。在当时由于海洋的用途主要是航行和渔业,国际优先主要是航行自由,普遍性是各国都可以使用公海进行海上航行。这种制度对海上航运大国极为有利。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传统的海上自由制度受到极大的修改,而由联合国主持召开的几次国际组织海洋法会议是促成战后国际海洋制度建立的重要因素。由国际海洋制度而建立的国际组织又是促进国际功能性合作的重要保证。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了第一次国际海洋法会议,这次会议产生了“日内瓦法典”(《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及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和《大陆架公约》);1970年25届联大又通过了《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海底及其底土的原则宣言》,宣布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海底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1984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又称蒙特利尔公约,它于1994年生效),它在原来的国际海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国家的12海里领海权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自然延伸,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的自然资源拥有主权并对防止污染和科学研究活动享有管辖权,并决定由国际海底管理局对国际海底资源及其勘探开发进行管理。联合国这几次会议为国际海洋制度的最终确定和完善奠定了基础。从国际海洋制度中的法律与规范来说,这几次会议确定和重申了这样的原则:航行自由、海上航道规则、保护鱼类、保护与共享海床自然资源、防止海洋污染;这些法律与规范体现的原则又通过国际条约进行具体说明,这些条约包括在联合国几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几个公约中;这些法律与规范的实施又由一些国际组织来监督,如国际法院(对有关案件的判决)、国际海床管理局、国际捕鲸理事会和国际海事组织,这些国际组织都是在联合国几次海洋法会议上决议基础上建立的;通过这些法律与规范所体现的原则和国际组织的协调与监督,各国在国际海洋领域的行为可以预料,即各国应通过国家立法来防止海洋污染,在国际的监督和压力下遵守捕鲸配额,各国的法院负责国际航道规则的强制执行。这样,通过国际组织促进了国际海洋制度的建立,又通过建立国际组织来经常性讨论有关国际制度的执行,磋商有关问题,协调与监督这个制度的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和保证了各国在海洋领域内的合作,有效地化解与防范了各国在国际海洋问题上的冲突。

    国际组织在某些领域内对国家间功能性合作的促进,这从国际社会的最底层以一种渐进、务实的方式促进国际社会的全面合作,为国家间进一步拓展合作创造了气氛,实现在这些领域内国家间相互交往关系的有序与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国家间纷争的火种。但并不是说在这些功能性合作的领域就不存在利益的冲突与权力斗争。在参与这些功能性合作的国家与没有参与这些功能性合作的国家,以及在参与这些功能性合作的国家间都存在利益分配的冲突和围绕着利益分配所产生的权力斗争。比如在国际海洋制度领域内,1976年联合国召开的国际海洋法会议上,只有56个国家是赞成1958年关于公海问题的日内瓦公约的国家,而许多不赞成1958年日内瓦公约的国家纷纷要求扩大自己国家对海洋的管辖范围和性质,这与原来赞成1958年日内瓦公约中强调公海自由的发达国家产生了冲突,而在1958年公约内的一些国家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也转而用一种更重视沿海的观点来考虑本国的利益,特别是一些拉美国家担心发达的国家利用其先进技术把公海资源据为己有,也与一些发达国家在国际海洋制度上发生了矛盾。在国际组织中促进国家间的功能合作中,也存在着跨国的团结与冲突。在国际海洋领域内,这主要表现在发达国家的石油与渔业利益集团与发展中国家的石油与渔业集团的冲突。

    (三)国际组织与国际制度

    在前面我们曾经讨论过国际组织促进在某些领域内建立一种制度(Regime)的作用。制度不是一个机构,而是某一领域内各类所发生的事物的组织方式和运作形式,是国际间某些领域内规范国家行为和形成国家间有管理的相互交往关系的重要因素,是国际体系权力结构与这个结构中所发生的政治、经济讨价还价过程之间的中介因素,但国际制度反过来又影响并在某种程度上支配国际体系中所发生的政治讨价还价和日常的决策。因此说国际制度是与国际权力结构相关的,也就是说与国际权力斗争性密切关联的。国际权力分配关系尽管是国际制度形成与运用过程中的最重要因素,但在实际的过程中,它们往往是通过国际组织的组织与运作来实现的。因为,国际制度是由原则、规范、条例和决策程序所构成,但这些原则、规范、条例和决策过程都与国际组织密切关联着。最终体现国际权力分配关系的这些原则、规范、条例和决策程序构成了有关国家在这一领域内的行为规范和国际间处理有关问题所遵循的原则以及处理问题时所遵循的模式,通过制度可以预见有关的国家的对外行为。因此,通过这些原则、规范、条例和决策程序,国际制度可以影响并在某种程度上支配国际体系中所发生的政治讨价还价和日常的决策,无政府的国际社会就此形成了一种“无政府的管理”的形态。实质上也构成了一种广义的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与国际制度的关系可以通过以下方面体现出来。

    国际制度一般是通过多边或双边条约建立起来的,在这一过程中国际组织是促成这些原则、规范和条例的重要场所,如在国际贸易中关贸总协定是促成许多国际贸易规则、原则和条例的最重要的机构;或者国际组织本身的宪章就体现了这些原则、规范和条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章程就体现出成员国的货币制度与政策需要遵守的原则、规范与条例;国际组织内部的组织形式有时也是决策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在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就体现出处理国际贸易问题与国际货币问题的基本方式。在国际经济文化与社会等一些非政治领域人们就很容易看到这些公认的规范、条例和原则,也可以很容易地发现通过这些国际组织所产生的处理有关领域内国际问题的决策程序。在这些非政治领域内,国际组织很明显是促成国际制度建立的重要环节。两位国际政治学者谈到一些非政治领域内的国际组织在促进国际制度建立所发挥的作用时,分析道:

    它们(国际组织)为使其观点、原则和规范的合法化提供了讲坛,并为联盟的建立提供了讲坛,也为问题的相互联系提供了讲坛。它们建立了信息收集、分析和监督的有管理的过程。它们使为制定规则与和平解决的决策与谈判过程制度化。它们提供了公共商品,并支持其运行活动。

    通过国际组织建立的国际制度还可以通过设定议题,提供监督,产生决策和执行程序以及为希望从互利性中获益的国家建立它们必须要遵守的行为规则。另外,国际组织在国内政治政策的制定和议题确定过程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因为它迫使政府做出决定。这些组织的功能性活动可以通过信息共享为由来进行信息的收集与监督。这就为监督问题和鼓励国家发展专门化的决策与执行程序产生了可用的优先信息。最后,这些组织可以建立旨在确定行为规则和保证执行的服从措施的行政法律的程序。

    由于国际组织在国际制度中的作用,有些学者认为,与其把国际组织看成是一些机构,倒不如将其视为与正式机构联系的政府间和跨政府的系列网络。各国政府必须联合起来妥善处理这些组织中的业务流通;由于各国政府同这些组织打起交道,官员们在定期、面对面的基础上走到一起的网络便发展起来。因此,通过促进某些上层人物之间的交流,国际组织可以有助于使世界政治中的“潜在的联盟”正式成立起来;各种组织的秘书处通过自己建立联盟的活动,可以加速这一过程。②国际组织不会产生单一的领导,也不会产生有效的权力;但这些组织将提供日常政策协调的基础,有效的多元领导正是这种政策协调。这种政策的协调就是所谓的国际社会独特的“无政府的管理”。

    尽管在一些领域内并不存在明显或正式的国际制度,也不太容易发现国际组织在这些不明显的国际制度中所发挥的作用。但是国际组织有时与这些不太明显或不太正式的国际制度仍然存在着较强的关联性。如在原子武器与导弹控制领域内,近年来美国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之间尽管不存在明确与正式的控制制度,但双方存在着非正式的控制制度。美国要求朝鲜不研制与生产原子武器与中长程导弹,朝鲜在美国与西方国家的压力下决定停止研制与生产这些武器,但条件是美国与西方国家必须对朝鲜的能源短缺状况进行一定的补偿,美国解除对朝鲜的长期经济封锁以及向朝鲜提供粮食援助。在这其中,国际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国际能源组织担任了相关的核查任务,国际红十字组织负责相关的粮食援助任务,一些国际经济组织担任了一些经济援助任务。而且双方所确认的武器控制目标都是以联合国等一些国际组织主持下签订的核不扩散条约和其他一些的武器控制条约为基础的,依据的是有关国际组织已经确定下来的国际军控方面的有关原则、规范与条例。因此,国际组织在其中也间接发挥了作用。

    由于国际组织在国际制度中的作用,也有些国际政治学者干脆就把国际组织作为国际制度的组成部分。这样,(或多或少由)国际组织所导致的国际制度实际上是构成了国际社会的一种组织方法与制度框架,是一种广义上的国际组织。它与狭义上的国际组织(国际机构)有着重要的联系,国际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是广义的国际组织的组成部分。但国际制度并不是完全为了促进国家间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调整国家间冲突关系,使国际间的冲突处于一种有管理的控制状态下。比如冷战期间,美苏之间也存在着处理相互关系的制度或游戏规则,一文章中扎克尔把国际制度构成确定为:国际法规则、条约、国际组织、国家与其他行为者服从行为的方式、以及有关国际关注的领域的国际行为这些规则按斯坦利·霍夫曼的归纳如下:

    (1)彼此不诉诸核武器来对付对方或对方的盟友,尽管诉诸核武器的威胁没有排除,并以之作为稳定器。

    (2)避免两国武装力量之间的直接冲突,危机最后时刻总是以一方的退让而告终。

    (3)有限战争的规则,在自己与对方的盟国之一或双方的盟国进行战争时,美苏双方都在控制着局部战争或地区冲突的烈度,努力使其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不至升级为大规模的世界大战。

    (4)在事实上默认对方的势力范围以及各自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的控制行为,只有一方的行动侵犯了另一方的势力范围时,另一方才会进行坚决的抵制。这些制度保证了美苏之间长达50多年的武装对峙但不越过战争门槛的状态,从而有效地管理与控制了两个超级大国对抗与冲突的烈度。

    最后,国际制度还体现了一种社会力量对世界的管理与控制,考克斯在谈到战后资本主义世界的“国家国际化”形态时分析了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这样的国际组织在作为国际跨国资产阶级的工具把资本主义世界内的各个国家内外政策统一协调起来的状况,较有说服力地描述了社会力量、国家与国际制度三者关系。所以,国际制度有时也体现为某一社会力量的世界性统治。

    (四)作为独立行为体的国际组织

    我们在第一章中曾经讨论过国际组织在国际法的地位问题,其中一点就是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格地位,因此,国际组织可以独立地承担某些国际法中的权利与义务。从技术上讲,国际组织的活动受成员国的意愿和选票的控制。而事实上,许多政府间国际组织培养了众多的、相对永久的行政人员。

    这些人有时把自己与国际组织认同起来,并且努力增加该组织的权威与作用。行政人员的观点有时在某些问题上与某些成员国的观点并不一致。如“联合国应该有所作为”这样的全球性期待也增加国际组织应该是一种独立的力量的意识。这样,在国际组织的实践中往往形成(国际组织的)整体超过它的部分(成员国)总和的状况。这在联合国与欧盟等国际组织中都出现过这种现象。但是就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独立作用而言,这种观点的支持者也认为这种国际组织的独立作用主要是调解性和妥协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它的目标是教导和促使,而不是强迫民族国家间的合作。

    国际组织的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讲是通过某种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宪章有意识建立的。国际法院的建立是为了独立的行使国际裁判职能的。联合国宪章规定,秘书长或任何工作人员“不寻求来自任何政府或任何在这一组织之外的权威的指示”。在独立性上可能欧洲议会是最独特的,因为它的代表是由民选产生而不是由国家政府任命和指定的。

    国际组织的独立性有时也是一种国际官僚自我权力伸张的产物。这是任何行政机构都存在的通例。在联合国与欧盟都存在这种现象。如哈马舍尔德和加利秘书长就都认为联合国的行动应该是秘书长自己指挥的行动,哈马舍尔德曾说他有义务维持和平,“而不必顾及成员国政府的观点与意愿”o加利在任秘书长时也强调独立性,曾批评安理会过多地关注巴尔干而没有相应关注索马里。

    国际组织的独立性往往受到成员国的批评,有些成员国认为这些国际组织干预到本不应该它们干预的事务。但不论如何,国际组织的独立性有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一个中立国在国家间发生利益冲突时所发挥的调解、协调与妥协甚至是仲裁的作用,这对国家间的合作与相互有管理的交往关系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最后,必须注意,任何国际组织的中立性都不是绝对的,它或多或少受有关国家的操纵,特别是大国的操纵,联合国伊拉克武器核查小组就是一个明显的事例。一般而言,国际组织在涉及大国重大利益时表现出来的中立性往往是无所作为,或仅限于调解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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