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性好利论
法家普遍认为,好利恶害、就利避害是人的固有本性。法家正是以人性的趋利避害、自私自利为基础来设计其治国理念,从而提出一套与众不同的解决民生问题的理路。
一 管仲学派的“就利避害”说
管仲学派在法家中最早揭示了好利人性论。《管子·禁藏》说:“凡人之情,得所欲则乐,逢所恶则忧,此贵贱之所同有也。近之不能勿欲,远之不能勿忘,人情皆然。”“夫凡人之性,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继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渔人入海,海深万仞,就彼逆流,乘危百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渊之下,无所不入也。故善者势利之在,而民自美安;不推而往,不引而来,不烦不扰,而民自富。”欲望得到满足就会快乐,遇到厌恶的事情就会忧愁,这是人之常情;身边的东西希望占有,遥远的东西就得遗忘,这是人之本性。在好利本性的驱使下,人为了利而不辞辛苦,为了利而敢于冒险。既然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就必须以满足人的物质需要为基础。所以,《管子·牧民》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只有满足了人的自然需要,人们才会去追求道德人格和社会需要。
二 商鞅的“计利虑名”说
商鞅也将好利作为人的本性。他说:“民之生(性),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1362]即是说,人们总是在权衡比较之后,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东西,这就是人的本性。由于本性的驱使,“民之欲富贵也,共阖棺而后止”。[1363]不过,人不仅有物质欲求,也有精神欲求。他说:“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快,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1364]而“辱则求荣”显然属于精神欲求。商鞅将人的物质欲求和精神欲求分别简约为“利”与“名”。他说:“民生则计利,死则虑名。”[1365]即是说,民众活着就要考虑自己的利益,死就会考虑自己身后的名望。他进一步揭示说:“民之求利,失礼之法;求名,失性之常。奚以论其然也?今夫盗贼,上犯君上之所禁,而下失臣民之礼,故名辱而身危,犹不止者,利也。其上世之士,衣不煖肤,食不满肠,苦其志意,劳其四肢,伤其五脏,而益裕广耳,非性之常也,而为之者,名也。故曰名利之所凑,则民道之。”[1366]由于人们追逐名利的本性,使得礼义法度对于人们的行为不起任何约束作用。做贼抢窃,上触犯国法,下失臣民的礼义,名声可耻,生命危险,然而他还敢干,为的是求“利”。古代有些士人,过着艰苦的生活,却怡然自得,这不是人性的普遍规律,但为的是求“名”。
三 韩非的“计算之心”说
韩非将管、商的“趋利避害”人性论与荀子的性恶论相结合,形成了极端利己主义人性论。他指出:“人无毛羽,不衣则不犯寒;上不属天而下不着地,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是以不免于欲利之心,欲利之心不除,其身之忧也。”[1367]“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1368]这是从生物学的角度来论人性好利的。韩非又从人类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来论证人的自私性。就亲子关系来说,“人为婴儿也,父母养之简,子长而怨。子盛壮成人,其供养薄,父母怒而诮之。子父至亲也,而或诮或怨者,皆挟相为而不周于为己也”[1369];“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1370]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也是建立在利益交换的基础上,父母生养子女,是为了子女将来能赡养父母,女儿因将来不赡养父母而被父母杀死。儿子也根据父母生养的情况给予相应的回报,如果父母不厚养自己,就要怨恨和责难。父母对亲生子女况且如此,对待无亲无故的他人更是“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了。就君臣关系来说,“主利在有能而任官,臣利在无能而得事。主利在有劳而爵禄,臣利在无功而富贵。主利在豪杰使能,臣利在朋党用私”[1371];“君臣异心。君以计蓄臣,臣以计事君,君臣之交,计也。害身而利国,臣弗为也。害国而利臣,君不行也。臣之情害身无利,君之情害国无亲,君臣也者,以计合者也”。[1372]君与臣之间也是建立在相互利用,各取所需的基础上。其他人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王良爱马,越王勾践爱人,为战与驰。医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利所加也。故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故后妃夫人太子之党成,而欲君之死也。”[1373]可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赤裸裸的利害关系,无道德可言。韩非将民生问题的解决与国家政治目标的实现,建立在人性自私的基础上。
第二节 有限利民论
法家也有其民本思想,要求统治者爱民利民,但法家从管仲学派到商鞅、韩非,越来越关注利民与利国利君之间的矛盾,因而对利民提出了越来越多的限制措施,以至于人民对富裕生活的追求变得越来越难行。
一 利民
法家代表人物都主张建立君主专制制度,但他们又都认为,君主专制政权的稳定离不开民众的支持,而要获得民众的支持,就必须制定利民政策。
管仲学派从人性好利的观点出发来揭示其民本意识。《管子·形势解》指出:“民,利之则来,害之则去。民之从利也,如水之走下,于四方无择也。故欲来民者,先起其利,虽不召而民自至。设其所恶,虽召之而民不来也,故曰:召远者使无为焉。莅民如父母,则民亲爱之。道之纯厚,遇之有实,虽不言曰吾亲民,而民亲矣。莅民如仇雠,则民疏之。道之不厚,遇之无实,诈伪并起,虽言曰吾亲民,民不亲也。故曰:亲近者言无事焉。明主之使远者来而近者亲也,为之在心。所谓夜行者,心行也。能心行德,则天下莫能与之争矣。故曰:唯夜行者独有之乎!”这是从对外和对内两个方面来揭示民本意识的。对外要顺应民众趋利避害的本性,以“利”来吸引并招徕远方百姓,切不可做损害他们的事。对内要真诚地亲近和爱护百姓,不能疏离和欺骗百姓。只有诚心实行大道的君主,才能拥有天下的百姓。
管仲学派基于对“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地位的认识而主张“重民”。《管子·权修》说:“欲为天下者,必重用其国;欲为其国者,必重用其民。”这里明确提出了重民的思想。刘向《说苑·建本》记载:“齐桓公问管仲曰:‘王者何贵?’曰:‘贵天。’桓公仰而视天。管仲曰:‘所谓天者,非谓苍苍莽莽之天也,君人者以百姓为天。百姓与之则安,辅之则强,非之则危,背之则亡。'《诗》云:‘人而无良,相怨一方。’民怨其上,不遂亡者,未之有也。”在这里将“民”提高到“天”的地位,体现了对民的高度重视。管仲学派将人的地位提高到如此地步,关键在于其充分吸取了历史上的经验教训。故《管子·五辅》说:“暴王之所以失国家,危社稷,覆宗庙,灭于天下,非失人者,未之尝闻。”《管子·形势解》说:“天下之有威者也,得民则威立,失民则威废。”可见,管仲学派已经看到了人民在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认识到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力量转换对政治统治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
既然“民”决定王朝的兴亡,所以统治者必须树立“爱民”意识。《管子·中匡》记管仲对桓公说:“爱四封之内,而后可以恶竟外之不善者。”即首先施爱于国内人民,然后才能排斥外来的恶势力。《管子·小匡》又记管仲答桓公说:“欲修政以干时于天下”,则“始于爱民”;“爱民之道”具体表现为:“公修公族,家修家族,使相连以事,相及以禄,则民相亲矣;放旧罪,修旧宗,立无后,则民殖矣;省刑罚,薄赋敛,则民富矣;乡建贤士,使教于国,则民有礼矣;出令不改,则民正矣。”意即国君整治公族,士大夫整治家族,使其事业互相关联,俸禄互相补助,人民就会相亲;释放旧罪犯,整治旧宗族,为无后者立嗣,百姓就会增加;减轻刑罚,减少赋税,人民就会富足;各乡推荐贤士,在国内施教,人民就会有礼。发出的政令,不会轻易改变,人民就会正直。这里将“爱民”作为治理天下的首要任务。
既然民心的向背决定了王朝的兴亡,所以统治者必须“顺民”。“顺民”就是要顺应民心,与百姓的欲求相一致。《管子·牧民》说:“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统治者制定的政令只有顺应民心,满足人民的愿望,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如果违背人民的意愿,做伤害百姓的事情,就会为人民所唾弃,他的统治地位也就随之动摇。《管子·枢言》说:“欲知者知之,欲利者利之,欲勇者勇之,欲贵者贵之。彼欲贵,我贵之,人谓我有礼。彼欲勇,我勇之,人谓我恭。彼欲利,我利之,人谓我仁。彼欲知,我知之,人谓我慜。”即是说,想要知识的就使他有知识,想要利的就使他得利,想要勇气的就使他有勇气,想要高贵的就使他高贵。他们的愿望得到了满足,就会说我有礼节、恭敬、仁爱、聪敏。《管子·君臣上》还说:“夫民别而听之则愚,合而听之则圣。虽有汤武之德,复合于市人之言,是以明君顺人心,安情性,而发于众心之所聚。是以令出而不稽,刑设而不用。先王善与民为一体,与民为一体,则是以国守国,以民守民也,然则民不便为非矣。”[1374]即是说,统治者要顺应民心,就必须广泛听取民众的意见。办事从民众共同关心的焦点出发,这样,政令发布下去就不会受到阻碍,设置的刑罚根本用不着。所谓“与民为一体”,也就是统治者的政策与民众的愿望相一致。能实现君民一体,那么民众的意志就是国家的意志,这就等于是用国家保卫国家,用人民保卫人民,人民就不去为非作歹了。
统治者要得到人民的拥护,就必须“利民”。“利民”就是满足人民的欲望,做对人民有益的事情。《管子·版法解》指出:“凡众者,爱之则亲,利之则至。是故明君设利以致之,明爱以亲之。徒利而不爱,则众至而不亲;徒爱而不利,则众亲而不至。”爱民必须与利民并行,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管仲学派反复强调“利民”的重要性。《管子·五辅》说:“得人之道,莫如利之。”《管子·幼官》说:“民之所利立之,所害除之,则民人从。”《管子·枢言》说:“爱之、利之、益之、安之,四者道之出,帝王者用之而天下治矣。”《管子·侈靡》说:“百姓无宝,以利为首。一上一下,唯利所处。”要想得到百姓的支持,使百姓为统治者效力,实现天下大治,就必须为百姓兴利除害,满足百姓的需要。《管子·形势解》阐述了“利民”的具体要求:“民恶忧劳,我佚乐之;民恶贫贱,我富贵之;民恶危坠,我存安之;民恶灭绝,我生育之。能佚乐之,则民为之忧劳;能富贵之,则民为之贫贱;能存安之,则民为之危坠;能生育之,则民为之灭绝。故刑罚不足以畏其意,杀戮不足以服其心。故刑罚繁而意不恐,则令不行矣;杀戮众而心不服,则上位危矣。故从其四欲,则远者自亲;行其四恶,则近者叛之。故知予之为取者,政之宝也。”统治者尽量满足百姓的欲望,多给以实惠,这就是所谓的“予”;而以此来换取民心达到统治的目的,这便是“取”。“予之为取”是“利民”的必然要求,它是管仲学派所提倡的政治原则。
“利民”必须落实在“富民”政策上。“富民”是《管子》民本思想的重要内容。一方面,管仲学派主张通过民富来达到国富的目的。《管子·山至数》说:“民富君无与贫,民贫君无与富。”君国之富取决于生产者的剩余产品量,生产者富足之后才能为封建国家提供足够多的剩余产品,劳动力再生产的持续不断才能够为封建国家源源不绝地生产剩余产品。因此,民富是国富的源泉。另一方面,管仲学派主张将“富民”作为国家得到有效治理的必要前提。《管子·治国》说:“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奚以知其然也?民富则安乡重家,安乡重家,则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则易治也;民贫则危乡轻家;危乡轻家,则敢陵上犯禁;陵上犯禁,则难治也。故治国常富,而乱国常贫;是以善为国者,必先富民,然后治之。”这里将民富与民贫当做国家是否得到治理的根本。人民富裕了,就会守法畏罪,国家也就容易治理。反之,人民贫穷,就会为生存而敢于犯上作乱,铤而走险,国家也就难以治理。
在如何富民问题上,管仲学派提出了以下措施:一是发展生产,无夺民时。对此,《管子·五辅》说:“强本事(农业生产),去无用,然后民可使富。”《管子·侈靡》说:“辨于地利,而民可富。”《管子·牧民》说:“养桑麻,育六畜,则民富。”《管子·小匡》说:“无夺民时,则百姓富。”二是薄赋税、省刑罚。《管子·权修》指出:“舟车饰,台榭广,则赋敛厚矣;轻用众,使民劳,则民力竭矣;赋敛厚,则下怨上矣;民力竭,则令不行矣;下怨上,令不行,而求敌之勿谋己,不可得也。”赋敛繁重,就会使百姓无法承受,从而对统治者感到不满,使国力大为削弱。因此,管仲学派指出:“省刑罚,薄赋敛,则民富矣。”[1375]“薄赋敛”是减轻百姓负担,为百姓致富提供经济环境。“薄赋敛”表现在工商业方面,实行“关市讥而不征”[1376]的政策;表现在农业方面,实行“相地衰征”的政策。而在农业和工商业之间,前者更为重要,因为农业生产与富国强兵的目标直接相关:“民事农,则田垦,田垦则粟多,粟多则国富。”[1377]“田野充,则民财足,民财足,则君赋敛不穷。”[1378]“省刑罚”是突出道德教育的作用。《管子·权修》说:“凡牧民者,使士无邪行,女无淫事。士无邪行,教也;女无淫事,训也。教训成俗而刑罚省,数也。”人民接受道德教育后,就不会做不道德的事,也就不会受到刑罚的惩罚,这就为他们生产致富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当然,民能不能富,关键要靠他们自己的努力。所以,《管子·形势解》说:“人惰而侈则贫,力而俭则富。”《管子·八观》指出:“彼民非谷不食,谷非地不生,地非民不动,民非作力,毋以致财。天下之所生,生于用力,用力之所生,生于劳身。”这与威廉·配第所说的“土地为财富之母,而劳动则为财富之父和能动要素”[1379]非常相似。
当然,《管子》的重民、爱民、顺民、利民、富民等民本思想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都是为了更有效地统治人民,即所谓“牧民”。[1380]
商鞅也意识到利民对于富国强兵的重大意义,故他从进化观出发,将“利民”视为历史的必然。他说:“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1381]变法改制的目的,就是要强国利民。他还说:“故尧舜之位天下也,非私天下之利也,为天下位天下也。”[1382]这实际上期望现实的国君能像尧舜一样公而无私,利于天下。他还把利民思想贯穿在他的耕战政策中。他说:“利出一孔者,其国无敌;利出二孔者,国半利;利出十孔者,其国不守。”[1383]所谓“利出一孔”,是指任何人要取得优厚的物质利益,只能致力于农战这一种行业。他指出:“圣人之为国也,入令民以属农,出令民以计战。夫农,民之所苦;而战,民之所危也。犯其所苦行其所危者,计也。故民生则计利,死则虑名。名利之所出,不可不审也。利出于地,则民尽力;名出于战,则民致死。入使民尽力,则草不荒;出使民致死,则胜敌。胜敌而草不荒,富强之功可坐而致也。”[1384]在民为利而耕、为名而战的过程中实现国家的富强。为了激励人民为耕战而奋斗,商鞅主张实行赏罚政策。奖赏有“复身”、“粟爵”、“军功爵”等多种。“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1385]即是说,农民生产多的,免去他的徭役;经营非生活必需品及懒惰而穷乏的,把他降为奴婢。农民有多余的粮食,还可以用来买官。用粟免身或买官,可以增加农民耕作的积极性,国家可以获得大量粮食。为发展农业生产,一方面,他主张减少农业税。他说:“禄厚而税多,食口者众,败农者也。”[1386]因此,他主张采用“民有余粮,使民有以粟出官爵”[1387]的办法,把地主和农民手里的粮食集中到国家手里,这样会使天下百姓全力从事农业生产,拿出家里全部粮食上缴国库,真正实现“国不蓄力,家不积粟”[1388]的理想境界。另一方面,他反对国家对农民滥兴劳役。他说:“农逸则良田不荒。”“征不烦,民不劳,则农多日。农多日,征不烦,业不败,则草必垦矣。”[1389]农民不疲于官府的徭役,才可能有充裕的时间,搞好耕作,才有余力开垦荒地,扩大农田面积,增加粮食产量。军功爵可以刺激民众的参战欲望,“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1390]。“出粟拜爵”、“军功授爵”,为民众政治、经济地位的提高提供了可能的道路,使民众升迁有了希望。史载,商鞅之法推行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1391]。可见,商鞅变法确实使民受益匪浅。
韩非虽然推崇国君集权,但也有民本意识。他说:“虽有尧之智,而无众人之助,大功不立。”[1392]又说:“凡五霸所以能成功名于天下者,必君臣俱有力焉。”[1393]理想的政治,是君臣上下齐心协力的结果,没有民众的支持,没有官员的效力,就不可能成就帝王的伟业。他还说:“何谓威强?曰:君人者,以群臣百姓为威强者也。群臣百姓之所善则君善之,非群臣百姓之所善则君不善之。”[1394]君主是因有群臣百姓的支持而形成其强大威势的,因此必须顺从群臣百姓的意志。既然民众对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所以韩非强调统治者利民的重要性。他从历代政治的兴衰事例说明“利民”的重要。他说:“废尧、舜而立桀、纣,则人不得乐所长而忧所短。失所长,则国家无功;守所短,则民不乐生。以无功御不乐生,不可行于齐民。”[1395]贤君因爱民利民而使民众乐于生存,暴君因不爱民利民而使民不乐于生存。以没有功业的君主去统治不乐于生存的民众,是行不通的。他还呼吁臣僚们要“明法利民”。因为在他看来,历代臣僚被圣君荐举的原因是“以其能为可以明法便国利民”,被圣君诛杀的原因则是“以其害国伤民败法”。[1396]他还说:“圣人之治民,度于本,不从其欲,期于利民而已。故其与之刑,非所以恶民,爱之本也。”[1397]通过制定法度来抑制人民的欲望,目的是为了爱民利民。他还为自己变法改制的主张辩护说:“立法术,设度数,所以利民萌,便众庶之道也。”[1398]意即设立法术,实行法治是有利于民众的做法,故他愿意为此而献身。郭沫若曾对韩非的“利民”之说评价说:“看他这抱负,俨然是以救世主自命了,他是不惮患祸,不避死亡而专为人民底利益的。这也许不会是欺心之论吧,因为无论是怎样的明君术士,没有人民你也‘术’不起来。奴隶主虽然剥削奴隶,但何尝又不爱惜奴隶?牛马也要有吃草才能耕作的,主人丰衣足食,牛马的草秫也才可以有足够的分量。极端君权论者的韩非,他脑里所怀抱的‘救群生’‘利民萌’,是应该作如是观的。”[1399]这个评价是比较客观的。
二 贫富之间
儒家学派认为,百姓足君才能足,民富然后才能国富。法家则认为民富和国富是对立的,因而主张统治者利用手中的权力来干预百姓的生活,使其既不太贫也不太富。
管仲学派认为,民太富与太贫都不利于统治,因为,“甚富不可使,甚贫不知耻”[1400],“夫民富则不可以禄使也,贫则不可以威罚也”[1401]。民太富,会使统治者用爵禄来笼络人心的手段失灵;民太穷,会使统治者用刑罚来威慑犯罪的手段失灵。管仲学派还指出:“平则不平,民富则不如贫。”[1402]意即在贫富悬殊情况之下,“富民”(富商)比“贫民”更危险。因此,管仲学派并没有大张旗鼓地宣扬“富民”思想,而是表现出对民富之后的担忧。他们将“贫富之不齐”视为“法令之不行,万民之不治”[1403]的根源,因而主张国家应对贫富差距进行积极干预:“长者断之,短者续之;满者洫之,虚者实之。”[1404]也就是“夺富予贫”。管仲学派肯定了“夺富予贫”的合理性,主张“富能夺,贫能予,乃可以为天下”[1405],同时又主张将实施这一调控的权力归之于君主,“予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故民之戴上如日月,亲君若父母”[1406]。从本质上说,管仲学派并不支持“共同富裕”之说,而是希望“贫富有度”[1407],即将贫富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使贫者也能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只有这样,人与人之间才能和谐相处,社会才能稳定,国家才能富强。
由于不想让民太富,所以管仲学派所定的富民标准也就不会太高。《管子·禁藏》将“富民”的标准描述为:“夫民之所生,衣与食也,食之所生,水与土也,所以富民有要,食民有率。率三十亩而足于卒岁,岁兼美恶,亩取一石,则人有三十石,果蓏素食当十石,糠粃六畜当十石,则人有五十石。布帛麻丝,旁入奇利,未在其中也。故国有余藏,民有余食。”即是说,百姓富裕的标准是:不扣除租税开支,平均每个农民有五十石收入。这个标准便被认为可以实现“民有余食”。因此,所谓民富,充其量不过是一种衣食无虞、家道小康、使劳动力再生产得以进行的水平。[1408]
商鞅主张“治国”应以“富国强兵”[1409]为目的。不过,他对富民的态度却比较复杂。他说:“民贫则力富,力富则淫,淫则有虱。故民富而不用,则使民以食出,各必有力,则农不偷。农不偷,六虱无萌。故国富而贫治,重强。”[1410]农民可以从努力生产中致富,但民富又对国家的富强不利。因此,应该让富民以粮食向国家换取官爵,以克服其偷懒心理。可见,“商鞅的富民主张是从属于富国的。尽管他从发展生产来谈富国,却不能排除存在着将人民的劳动成果尽可能多地收入国家府库的指导思想”[1411]。而商鞅更多地看到富国与富民之间相排斥的一面,认为要富国强兵就必须使民弱、民贫。他指出:“民弱国强,民强国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1412]为了达到“弱民而富国”的目的,他主张统治者要掌握主宰民众贫富的大权。他说:“贫者益之以刑,则富;富者损之以赏,则贫。治国之举,贵令贫者富,富者贫。贫者富,富者贫,国强。”[1413]对于穷人,要利用刑罚迫使他们从事耕织而变富;对于富人,要利用官爵的奖赏促使他们捐粮买官而变贫。只有不断操控贫富的转化,才能将民众引向耕战的事业中来。商鞅反对民众在耕战之外去获取荣誉和富贵。他说:“民有私荣,则贱列卑官,富则轻赏。”[1414]民众如果能依靠个人的德行取得荣誉,那就会轻视爵位、鄙视官职;如果富裕了,那就会不在乎奖赏。因此,必须杜绝在耕战之外去追求“私荣”。他又说:“入使民属于农,出使民壹于战。故圣人之治也,多禁以止能,任力以穷诈。”[1415]耕战乃是民众获取名利的唯一途径,任何逃避耕战而获取名利的伎俩都必须禁止;依靠实力而非欺诈,才是获取名利的正途。
与管仲学派肯定“四民”的存在价值不同,商鞅只承认农民和农业的价值,认为士、工、商不仅不生产粮食,而且消耗大量粮食,就像庄稼的害虫一样,“春生秋死,一出而民数年不食”[1416],是农业生产的大敌。而且在“四民”之中,“农之用力最苦,而赢利少,不如商贾、技巧之人”。农民看到士、工、商这三种职业既轻松,又有利,就会抛弃农业生产,“乐学、事商贾、为技艺,避农战”[1417],这势必会阻碍农业生产的发展。因此,他主张国家采取重农抑商的政策,具体包括:一是贵粟政策。他说:“食贵则田者利,田者利则事者众。食贵,籴食不利,而又加重征,则不得无去其商贾、技巧,而事地利矣。”[1418]通过提高粮价,使农民从中获利,也使工商业者转向农业。二是工商重税政策。他说:“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1419]“重关市之赋,则农恶商,商有疑惰之心。”[1420]国家通过重税将商人的大部分利润乃至全部利润征到国家手里,这样经商就变得无利可图,农民就不会弃农经商,商人也会弃商而务农。三是国家垄断经营政策。国家垄断盐铁和粮食买卖,以堵塞私人工商业者的主要生财之道。国家设盐铁市官,垄断盐铁生产与贸易。下令“商无得籴,农无得粜”[1421],余粮要由国家统一征收。四是强制商人服役政策。他要求“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者,必当名”[1422]。即按商人家中的人口总数分派徭役,连奴仆也得入名册服役。这样做是为了造成一种“农逸而商劳”的声势,促使人们因商农之间役有重轻而不去从事商业。
韩非同样主张富国强兵,指出“富国以农,距敌恃卒”[1423]。对于人民,他既主张“使民以力得富”,但又将富民与富国对立起来。韩非不仅接受了商鞅的“治国之举贵令贫者富、富者贫”的观点,而且他基本上否定了富民的政治价值。商鞅只主张对工商业者征重税,但不主张对农民实行重税,以便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于富起来的农民,他只主张国家用官爵来交换,将农民的余粮收归国有,以达到“使富者变贫”的目的。而韩非则主张对全民实行重赋敛政策,以将民间的粮食和财富集中到国家手里。韩非尖锐地批判了儒家通过薄税敛以实现君民两足的思想。他说:“今学者皆道书策之颂语,不察当世之实事,曰:‘上不爱民,赋敛常重,则用不足而下恐上,故天下大乱。’此以为足其财用以加爱焉,虽轻刑罚,可以治也。此言不然矣。凡人之取重赏罚,固已足之之后也。虽财用足而厚爱之,然而轻刑,犹之乱也。夫当家之爱子,财货足用,财货足用则轻用,轻用则侈泰。亲爱之则不忍,不忍则骄恣。侈泰则家贫,骄恣则行暴。此虽财用足而爱厚,轻刑之患也。凡人之生也,财用足则隳于用力,上治懦则肆于为非。财用足而力作者,神农也;上治懦而行修者,曾、史也;夫民之不及神农、曾、史亦已明矣。老聃有言曰:‘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夫以殆辱之故,而不求于足之外者,老聃也。今以为足民而可以治,是以民为皆如老聃也。故桀贵在天子而不足于尊,富有四海之内而不足于宝。君人者虽足民,不能足使为天子,而桀未必为天子为足也,则虽足民,何可以为治也?故明主之治国也,适其时事以致财物,论其税赋以均贫富,厚其爵禄以尽贤能,重其刑罚以禁奸邪,使民以力得富,以事致贵,以过受罪,以功致赏,而不念慈惠之赐,此帝王之政也。”[1424]从这段话可以看出,韩非是反对让百姓富足的,因为在他看来,一方面,普通百姓不可能都具备神农那样“财用足而力作”的高尚品质,一旦富足就会奢侈浪费,吃穿有余就必然惰于农事,导致国家贫穷。另一方面,普通百姓根本不懂老子的“知足不辱”的道理,他们拥有的财富再多,也不会感到满足。因此,韩非不仅反对“薄赋敛”,连“赋税勿轻勿重”也不赞成。《韩非子·外储说右下》记载:赵简主认为,赋税应不轻不重,“重则利入于上,若轻则利归于民,吏无私利而正矣”。薄疑则认为,这样做的结果是:“府库空虚于上,百姓贫饿于下,然而奸吏富矣。”韩非显然是支持薄疑的观点,认为百姓的财富国家不予征收,就会被官吏中饱私囊,结果只会导致国贫民穷。而重赋敛虽不能富民,但至少可以富国。因此,他指出:“悉租税,专民力,所以备危难,充仓府也。”[1425]“悉租税”一是指所有百姓、所有行业,必须无一例外地承担国家赋税,任何人、任何阶层都不得逃避纳税义务;二是指国家税收要囊括百姓的全部财产,百姓食用之外的一切财物都要缴纳给国家。“专民力”一是指百姓的全部劳动都要由国家统一支配,集中使用到国家所需要的方向上去;二是由国家支配的民力必须用到争霸战争中去。[1426]“悉租税,专民力”的程度是使百姓的财用经常处于不足状态,使百姓的生活经常处于“贫饿”状态,以促使百姓努力耕织,来改善他们的生活困境。重税不仅使穷人无法翻身,富人也会变穷。而这正好可以实现韩非所提出的“论其赋税以均贫富”[1427]的主张。韩非的“均贫富”,就是要求通过不同程度的重税,使大小不同的富者统统变成贫者,使普天下的农民都变成贫人。[1428]
总之,法家讲“利民”和“富民”,并不是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且为了实现“富国强兵”、“统一天下”这一政治目标。“富民”在于激励百姓去努力耕战,特别是创造更多的经济产品,更好地为“富国利君”积累财富。而当富民与富国利君发生冲突时,法家选择“弱富”、“损富”的政策。所以,法家的利民是有限的利民,是为确保富国利君目的的利民。这种“强国弱民”的理论潜藏着将民众推向绝路的危险。无限地扩大国家权力意味着无限地缩小人民的利益,而当人民贫弱到不能生存时,他们就不会再仰仗国家的食禄,而会起来夺食,届时任何赏罚都将失去作用,国家强盛将不复存在。而秦朝的灭亡恰恰证明了这一点。
三 民生政策之变
法家持进化的历史观,强调政策法令要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商鞅说:“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1429]韩非也说:“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1430]“求变”是法家思想的重要特点。正是在“变”的思想指导下,法家注重社会政策的变迁。这可以从他们对社会福利和农工商的态度上反映出来。
(一)福利之变
法家管仲学派是提倡社会福利政策的。《管子·五辅》提出了“六兴”(即六项惠民措施)。一曰“厚其生”。辟田畴,利坛宅,修树艺,劝士民,勉稼穑,修墙屋。二曰“输之以财”。发伏利,输□积,修道途,便关市,慎将宿。三曰“遗之以利”。导水潦,利陂沟,决潘渚,溃泥滞,通郁闭,慎津梁。四曰“宽其政”。薄征敛,轻征赋,弛刑罚,赦罪戾,宥小过。五曰“匡其急”。养长老,慈幼孤,恤鳏寡,问疾病,吊祸丧。六曰“振其穷”。衣冻寒,食饥渴,匡贫窭,振罢露,资乏绝。管仲学派将“六兴”视为统治者对人民施行德政的基本内容。他们指出:“六者既布,则民之所欲,无不得矣。夫民必得其所欲,然后听上,听上,然后政可善为也,故曰德不可不兴也。”这“六兴”乃是满足百姓欲求的德政,“六兴”的实施,是统治者赢得民心,维护其统治的基础。“六兴”的各个方面都与民生密切相关。
“六兴”是管仲学派对民生的普遍要求,而“九惠之教”则体现了管仲学派对社会弱势群体的高度关注。《管子·入国》提出的“九惠之教”,乃是指九种惠民的政策。一曰“老老”。在城邑和国都要设有“掌老”的官,规定七十岁以上的老人,一子免除征役,每年三个月有官家所送的馈肉;八十以上的,二子免除征役,每月有馈肉;九十以上的,全家免役,每天有酒、肉的供应。还要劝勉他们的子弟:细做饮食,询问老人要求,了解老人的嗜好。这些人死了,君主供给棺椁。二曰“慈幼”。在城邑和国都要设有“掌幼”的官,凡士民有幼弱子女,无力供养成为拖累的,规定养三个幼儿即可免除“妇征”,养四个全家免除“妇征”。养五个还配备保姆,官家发给两人份额的粮食,直到幼儿能生活自理为止。三曰“恤孤”。在城邑和国都要设有“掌孤”的官,规定士民死后,子女孤幼,无父母所养,不能自己生活的,就归同乡、熟人或故旧抚养。代养一个孤儿的,一子免除征役;代养两个,两子免除;三个,全家免除。“掌孤”的官要经常了解情况,一定要了解孤儿的饮食饥寒和身体瘦弱情况而进行救助。四曰“养疾”。在城邑和国都要设有“掌养疾”的官,聋、盲、喑、哑、瘸腿、半身不遂、两手相拱而不能伸开的人,不能生活自理的,官家就养在“疾馆”而供给饮食,直到身死为止。五曰“合独”。在城邑和国都要设有“掌媒”的官,取鳏寡而加以相配,予田宅而使之安家,三年后给国家提供职役。六曰“问病”。在城市、国都要设有“掌病”的官,士民有病的,“掌病”以君主旨意慰问:九十岁以上的,每天一问;八十以上的,两天一问;七十以上,三天一问;一般病人,五天一问。病重者,向上报告,君主亲身慰问。“掌病”的官要巡行国内,以慰问病人为专职。七曰“通穷”。在城市、国都要设有“通穷”的官,若有贫穷夫妇没有居处,贫穷宾客没有粮食,其所在乡里及时报告的,给予赏赐;不报告的,给予惩罚。八曰“振困”。凶年的时候,为人佣工者往往多病,而且多有死丧,应当宽缓刑罚,宽赦罪人,发放仓库粮食来供养他们。九曰“接绝”。对死于国事或死于战争的人士,使其生前友好、故旧领受国家一笔钱来负责祭祀。“九惠之教”是国家专门针对弱势群体的福利政策。
此外,《管子·问》篇还提出了不少关于百姓疾苦的问题。如:“死事之孤,其未有田宅者有乎?”“少壮而未胜甲兵者几何人?”“死事之寡,其饩廪何如?”“独夫、寡妇、孤穷、疾病者几何人也?”“国之弃人,何族之子弟也?”“乡之良家,其所牧养者几何人矣?”“邑之贫人债而食者几何家?”“理园圃而食者几何家?”“人之开田而耕者几何家?”“乡之贫人,何族之别也?”“宗子之收昆弟者,以贫从昆弟者几何家?”“外人之来而未有田宅者几何家?”“贫士之受责于大夫者几何人?”“处女操工事者几何人?”“一民有几人之食也?”等,不仅关心一般百姓的种田、当兵、借债等情况,而且还对死于国事遗孤的生活保障问题给予了足够重视,对外来人也给予田地和住宅,让其有生活来源和遮风挡雨之处,甚至对“国之弃人”(过去曾犯了罪而被流放的人)也要调查他们属于什么族姓,以便将他们赦免回家有人照料。
管仲学派还注意到就业问题。一方面,管仲学派要求政府在政策上提供就业保障。《管子·侈靡》指出:“如以予人财者,不如无夺时;如以予人食者,不如无夺其事。”意即与其给人钱财,不如不耽误农时;与其给人饮食,不如不使他失业。另一方面,管仲学派强调通过刺激富人消费来提高穷人就业机会。《管子·侈靡》指出:“饮食者也,侈乐者也,民之所愿也。足其所欲,赡其所愿,则能用之耳。今使衣皮而冠角,食野草,饮野水,孰能用之?伤心者不可以致功。故尝至味而,罢至乐而,雕卵然后瀹之,雕橑然后爨之。丹砂之穴不塞,则高贾不处。富者靡之,贫者为之,此百姓之怠生,百振而食。”对于贫者来说,是要满足其“饮食”这一基本需要;对于富者来说,还要满足其“侈乐”这一高层次需要。富者侈靡的消费有赖于贫者的劳作,但富者侈靡的消费又会给贫者提供工作的机会。让富人奢侈消费,让穷人劳动就业。这样,百姓将安居乐业,百般振奋而有饭吃。
而处于战国末期的韩非,虽然主张“均贫富”,但并非要裁抑富者,资助贫者,以缩小贫富差别,使百姓都达到中等生活水平;而是要通过不同程度的重税,使百姓生活在同一贫困线下。故他极力反对用国家赋税收入救济贫民。因为在他看来,其一,赈济贫穷是打击勤俭而鼓励懒惰。他说:“今夫与人相若也,无丰年旁入之利,而独以完给者,非力则俭也。与人相若也,无饥馑疾疚祸罪之殃,独以贫穷者,非侈则惰也。侈而惰者贫,力而俭者富。今上征敛于富人,以布施于贫家,是夺力俭而与侈惰也,而欲索民之疾作而节用,不可得也。”[1431]即是说,百姓富裕是由于勤劳节俭,贫穷是由于懒惰奢侈,从富民征税救济贫民,结果只能是鼓励懒惰而打击勤俭,影响人民勤劳节俭的积极性,从而影响生产的发展。其二,赈济贫穷是对无功者行赏。他说:“且夫发囷仓而赐贫穷者,是赏无功也。……夫赏无功则民偷幸而望于上。”[1432]“夫有施与贫困,则无功者得赏。……国有无功得赏者,则民不外务当敌斩首,内不急力田疾作,皆欲行货财事富贵,为私善立名誉以取尊官厚俸。”[1433]赈济无功的贫困者,必然会破坏国家的耕战政策,导致国家的败亡。其三,赈济贫穷是浪费公财。他说:“以公财分施,谓之仁人。……仁人者,公财损也。”[1434]“为人臣者散公财以说民人,行小惠以取百姓,使朝廷市井皆劝誉己,以塞其主而成其所欲,此之谓民萌。”[1435]做臣子的散发公家财物来讨好民众,属于奸人行为,是国家所必须清除的。[1436]
(二)农本之变
在先秦各家中,法家是一个给“农”以重要位置的思想流派。先秦法家多主农本,讲求耕战,意图调动民众生产积极性来为统一天下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早在李悝那里,就倡导“尽地力之教”, [1437]也就是要“治田勤谨”, [1438]以多打粮食。管仲学派将农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富强联系在一起,指出:“明王之务,在于强本事,去无用,然后民可使富。”[1439]“上不好本事,则末产不禁。末产不禁,则民缓于时事而轻地利。轻地利而求田野之辟、仓廪之实,不可得也。”[1440]所谓“本事”,就是指“农事”。统治者应该以农为本,以求富民富国;若是颠倒了本(农)与末(工、商)的关系,就无法实现国家财用的富足。他们要求统治者“为民兴利除害”,认为“兴利者,利农事也……除害者,禁害农事也”。[1441]不过,管仲学派并不否认工商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积极作用,认为士、农、工、商都是“国之石民”,是不可或缺的。比如手工业可以制作“耕织之器”,商业则可以“以其所有,易其所无”,使“奇怪时来,珍异物聚”。[1442]只不过农业与工商业之间的主次本末位置不能颠倒。
商鞅把农业视为富国强兵的重要基础,强调“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1443]。他把人们所向往的“官爵”与“农战”联系起来,指出:“凡人主之所以劝民者,官爵也;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今民求官爵,皆不以农战,而以巧言虚道,此谓劳民。劳民者,其国必无力;无力者,其国必削。”[1444]他还认为国家命运的好坏与从事农业人口的多少成正比,指出:“百人农、一人居者王;十人农、一人居者强;半农半居者危。故治国者欲民者之农也。”[1445]为了突出农本和推行农战政策,商鞅主张抑商禁末,认为“农少商多”就会使国家“必削”,因而主张治国“能事本而禁末者富”。[1446]而且他还强调“官爵”不可通过“事商贾,为技艺”获得。
韩非特别强调“困末作而利本事”[1447]的重农抑商政策,指出:“夫明王治国之政,使其商工游食之民少而名卑,以寡趣本务而趋末作。”[1448]也就是说,对于商工游食之民,不仅在数量上要加以控制,而且在社会地位上要加以贬抑。
而处于天下一统的汉代法家人物,却对工商业的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汉代具有法家倾向的御史大夫桑弘羊等人与信守儒家思想的贤良文学就曾在盐铁会议上围绕富国以何为本的问题展开了一场针锋相对的大辩论。贤良文学一方说:“古者尚力务本而种树繁,躬耕趣时而衣食足,虽累凶年而人不病也。故衣食者民之本,稼穑者民之务也。二者修,则国富而民安也。”也就是说,以农为本,才能实现国富民安。而御史大夫一方说:“贤圣治家非一宝,富国非一道。昔管仲以权谲霸,而纪氏以强本亡。使治家养生必于农,则舜不甄陶而伊尹不为庖。故善为国者,天下之下我高,天下之轻我重。以末易其本,以虚荡其实。”[1449]意即治国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管仲因重视工商业而使齐桓公成就了霸业,纪国因单纯重视农业而亡了国。舜制作陶器,伊尹当厨师,说明古代圣贤治国都很重视工商业。而且善于治国的人与普通人的价值观正好相反,将天下人认为卑贱的视为高贵,天下人轻视的加以重视,故用工商业代替农业,用无用的东西换取有用的。贤良文学一方又说:“王者不珍无用以节其民,不爱奇货以富其国。故理民之道,在于节用尚本,分土井田而已。”[1450]意即帝王不喜爱没用的东西才能使他的百姓都知道节俭;不喜爱那些奇货才能使他的国家富强。管理民众的办法就在于节俭务本,实行井田制。而御史大夫一方说:“长沮、桀溺,无百金之积;跖□之徒,无猗顿之富;宛、周、齐、鲁,商遍天下。故乃商贾之富,或累万金,追利乘羡之所致也。富国何必用本农,足民何必井田也?”[1451]意即仅靠种田为生,是无法有高积蓄的,也是无法成为富翁的。而大城市的富商为追逐利润而走遍天下,才成就了他们的万金家业。因此,富国不一定要以农为本,富民也不一定要实行井田制。尽管他们没有改变农本商末的地位,但在他们看来,本与末没有高低之分,而是相辅相成的,都是国家所必需的。他们指出:“古之立国家者,开本末之途,通有无之用……故工不出则农用乏;商不出,则宝货绝。”[1452]“无末业,则本业何出?……农商交易,以利本末。山居泽处,莲蒿硗埆;财物流通,有以均之。”[1453]农民与商人互相交易,有利于互相促进。由于实行了财物流通,使得居住在深山和水边的人有了平均享用外来物资的机会,从而使财物多的地方不致过剩,少的地方不致缺乏。
第三节 法治民生论
法家提倡以法治国,法家的民生是法治民生。法家的法治民生主要表现为:法制的制定必须立足于民情。法制对民生具有保障作用和规范作用,合乎法制的民生才能得到满足。
一 法在因民情
法制对民生的影响首先在于法的制定必须立足于民情。《商君书·壹言》说:“法不察民情而立之,则不成。”而法家的民情,是指人的好恶之情,亦即人的好利恶害的本性。《商君书·错法》说:“人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韩非子·八经》也说:“人情者,有好恶。”正是因为人都有好恶之情,顺着人的好恶之情而制定相应的对策,就能够把国家治理好。能否把握民情、顺应民性是政治胜败的关键。好与恶是作为对立面共同存在于人的性情之中,人们总是倾向于和争取着其中的一方,而力图躲避和摆脱另一方。
那么,民情好恶的对象是什么呢?商鞅说:“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1454]“羞辱劳苦者,民之所恶也;显荣佚乐者,民之所务也。”[1455]“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1456]韩非也说:“夫民之性,恶劳而乐佚,佚则荒,荒则不治。”[1457]“民者好利禄而恶刑罚。”[1458]“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1459]这就是说,饥、劳、苦、羞、辱、危、害、刑、罚等是民之所恶,食(饱)、佚、乐、显、荣、安、利、爵、禄等是民之所好。后者可归结为“利”,是人们愿意趋之、近之、求之的东西;前者可归结为“害”,是人们极力避之、远之、弃之的东西。所谓民情,也就是民众好利恶害、趋利避害的本性。
在民情的好恶内容中,既有“饥而求食”、“劳而求佚”等正常的生理要求(自然属性),也有利害、荣辱、爵禄刑罚等社会内容(社会属性);既有支配着人们的物质生活(诸如饥而求食及求财利之类),也有支配着人们的精神生活(如辱则求荣、苦则索乐之类);既有支配着劳动生产和休息生养(如劳而求佚之类),也有支配着人们的社会、政治活动(如求爵禄),等等。[1460]
不过,法家已注意到民情的好恶与利害之间的复杂关系。一是利与名的冲突。《商君书·算地》说:“民之求利,失礼之法;求名,失性之常。”“求利”是人的先天本性(自然属性),“求名”是人的后天意愿(社会属性)。盗贼为求利而不顾名,合乎人的先天本性。士为求名而不顾利,与人的本性相违背。二是好恶与利害的冲突。《韩非子·守道》说:“夫贪盗不赴溪而掇金,赴溪而掇金,则身不全。”意即再贪婪的盗贼也不会跳到深涧去捞取金子,因为怕被淹死。这是因害(死)大于利(金)、恶(死)大于好(金)而作出的选择。《韩非子·内储说上》说:“鳣(鳝)似蛇,蚕似蠋。人见蛇则惊骇,见蠋则毛起。然而妇人拾蚕,渔者握鳣,利之所在,则忘其所恶,皆为孟、贲。”《韩非子·备内》说:“医者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利所加也。”因为有利可图,人们就会忘掉恐惧和憎恶,拼命地去获取。所以,妇人和渔者没有被鳝和蚕外表的憎恶所吓倒,医生也没有为恶心地吸吮病人疮口的脓血而放弃。这是利大于害、好大于恶而作出的选择。
法家将民情归结为好利恶害,同时又强调立法要“因人情”。法家主张的“法因民情”,实际上包含了双重属性:一方面,它是指立法要合乎人心。慎到说:“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1461]法不来自天上地下,而是产生于人间,是顺应民心而生的。《管子·形势解》也说:“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故上令于生、利人,则令行;禁于杀、害人,则禁止。令之所以行者,必民乐其政也,而令乃行。……法立而民乐之,令出而民衔之,法令之合于民心如符节之相得也,则主尊显。”即是说,君主的政令和国家的法律之所以能够施行,是因为它所提倡的恰是民众所爱好的,它所禁止的恰是民众所厌恶的。君主的政令能得到推行,是因为它能使人生存、使人获利,并能制止杀人和害人的行为,因而必然得到民众的喜欢。法令的制定,能使百姓心里安乐;法令的颁布,能使百姓接受,法令能合乎民心,这样的君主才能得到民众的拥护。另一方面,它是指立法逆乎人心。《商君书·说民》说:“民之有欲有恶也,欲有六淫,恶有四难。从六淫,国弱;行四难,兵强。故王者刑于九而赏出一。刑于九,则六淫止;赏出一,则四难行。六淫止,则国无奸;四难行,则兵无敌。”《韩非子·奸劫弑臣》也说:“夫严刑重罚者,民之所恶也,而国之所以治也;哀怜百姓轻刑罚者,民之所喜,而国之所以危也。圣人为法国者,必逆于世而顺于道德。知之者,同于义而异于俗;弗知之者,异于义而同于俗。”关于“六淫”,一种说法指“六欲”,意即“心淫于生死,耳淫于声,目淫于色,口淫于味,鼻淫于臭”[1462];一种说法指“六虱”,即岁、良、美、好、志、行,见《商君书·弱民》。关于“四难”,一种说法指“严刑、峻法、力农、务战”[1463]或“务农、力战、出钱、告奸”[1464];一种说法指《商君书·弱民》所言“羞辱劳苦”[1465]。“六淫”与“哀怜百姓轻刑罚”是民之所欲,“四难”与“严刑重罚”是民之所恶。民之所欲(喜),可能对国家有害;民之所恶,可能对国家有利。如何将民之欲恶之情引到对国家有利的方向上来呢?法家主张采取“赏罚”的对策,即对民之所好采取“罚”的手段加以抑制,对民之所恶采取“赏”的手段加以鼓励。这样,从百姓来说,为了使自己“免罚而获赏”,就不得不放弃自己的喜好,转而从事自己所厌恶的事情。从统治者来说,就是要通过对百姓“赏恶而罚好”,来将百姓的好恶引导到与国家的目标相一致的事业中来。《商君书·错法》说:“夫人君不可不审好恶。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在这里,赏罚似乎是顺民心之举,其实不然。因为这种赏罚乃是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爵禄”看起来很吸引人,却要人们付出辛勤的劳动乃至生命的代价,因而它并不是人们真正喜好的。人们之所以还是愿意去追求,是因为不这样就会受到“刑罚”的惩处。所以,爵禄所奖赏的恰恰是人们不愿意干的事;刑罚所禁止的恰恰是人们所愿意干的事。因此,法家“因人情”的本质不是顺应民心,而是逆民心而动,通过赏罚手段来强迫民众放弃自己的喜好来实现君主和国家的意志。
二 法以保障民生
法对民生的保障作用在于它通过一系列的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调整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个人的合法利益,确保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地位。
第一,法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标准性。法家认为,法是衡量人们行为的客观标准,是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管子·七法》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管子·禁藏》说:“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悬命也。”《商君书·修权》说:“法者,国之权衡也,夫倍(背)法度而任私议,皆不知类者也。……赏诛之法,不失其仪(准则),故民不争。”《韩非子·有度》说:“巧匠目意中绳,然必先以规矩为度;上智捷举中事,必以先王之法为比。……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是用来指导和制约人们行为的一切制度体系,它是衡量一切的尺度,是判断是非的标准,是决定百姓命运的东西。有了法,“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1466]。百姓都必须自觉用法来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使之符合法律的要求,进而可以受到奖赏,退而可以避免刑罚。
第二,法具有调节利益关系的公正性。一般认为,在法家之前,“公”是指公有或正直,“私”是指私有或利己,并且大多是在财产占有意义上或在道德意义上来使用的。法家将“公”和“私”带入政治法律范畴之中,“公”是代表了新兴地主阶级整体意志的国家利益,维护“公”的法是“公法”;“私”是指包括君主及各级官吏在内的个别或少数成员的个人利益,只顾这种个人利益而破坏“公法”的行为就是“行私”。[1467]在法家看来,任私必乱法,去私行才能行公法。慎到说:“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1468]“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凡立公,所以弃私也。”[1469]韩非也说:“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1470]他们把法看作规范一切人行为的最公平准则,将立法的动机视为立公废私,即为了全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法具有保障个人权益的权威性。慎到说:“一兔走街,百人追之,贪人具存,人莫之非者,以兔为未定分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1471]在物权未确定之前,人人都可以去争夺;而当物权确定之后,就没有人敢去争了。商鞅明确将法令作为“定分”(确定物权)的根据。他说:“今法令不明,其名不定,天下之人得议之,其议人异而无定。……名分定,则大轴贞信,民皆愿悫,而各自治也。故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1472]有了法令的保障,民众的正当权益才不会被侵犯。因此,“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1473]”韩非也说:“正明法,陈严刑,将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使强不陵弱,众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长,边境不侵,君臣相亲,父子相保,而无死亡系虏之患,此亦功之至厚者也。”[1474]以法治国,才能国治民安。这是韩非的“刑法治国论”[1475]。
第四,法具有适用社会成员的平等性。“法”既然被法家视为具有最高的权威,也就意味着它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任何社会成员都不应置身于法外。管仲学派就强调所有的人都要守法,“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1476];“上亦法臣法,断名决无诽誉。故君法则主安位,臣法则货赂止而民无奸”[1477]。商鞅强调“壹刑”,即统一刑罚的标准、要求。他说:“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1478]这一段论述,充分体现了法的平等性。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也不例外。他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1479]
三 法以规范民生
法对民生的规范作用,在于引导民生服从于国家的意志,也就是规定民众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选择自己的职业,追求自己的生活。
首先,法规定了人们谋取富贵的途径手段。《商君书·画策》说:“明主不滥富贵其臣。所谓富者,非粟米珠玉也;所谓贵者,非爵位官职也,废法作私,爵禄之富贵。凡人主德行非出人也,知非出人也,勇力非过人也。然民虽有圣知,弗敢我谋,勇力弗敢我杀;虽众不敢胜其主。虽民至亿万之数,县重赏而民不敢争,行罚而民不敢怨者,法也。国乱者,民多私义;兵弱者,民多私勇。则削国之所以取爵禄者多涂,亡国之所以贱爵轻禄。不作而食,不战而荣,无爵而尊,无禄而富,无官而长,此之谓奸民。所谓治主无忠臣,慈父无孝子。欲无善言,皆以法相司也,命相正也,不能独为非,而莫与人为非。所谓富者,入多而出寡。衣食有制,饮食有节,则出寡矣。女事尽于内,男事尽于外,则入多矣。”[1480]在这里,商鞅认为,富贵要通过爵禄来实现,爵禄要通过耕战来实现。爵禄是君主能够控制臣民的法宝。君主通过拥有爵禄的赏封权控制臣下,使其为自己卖力。君主又通过赏赐爵禄将百姓吸引到耕战事业中,实现君主称霸天下乃至统一天下的野心。因此,他反对君主废弃法度随意给人爵禄而使其富贵。
其次,法规定了人们的职业取向。管子就向齐桓公献言以政令的形式规定士、农、工、商的居住区域(即士就闲燕、农就田野、工就官府、商就市井),职业继承(即士之子恒为士,农、工、商之子也恒为农、工、商)和行政区划(将国都分为21个乡:工商之乡6个,士乡15个)。[1481]商鞅虽承认农、工、商都是国家编民,但又主张用法律来规定农民不准迁徙,要求他们要尽力务农;强调农民是农战政策之本,给予优惠政策,不让手工业者、商人享受这些优惠政策;用各种措施来限制商人势力,防止他们势力过分扩张,以免损害农战政策。[1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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